引論:我們為您整理了13篇無犯罪記錄證明申請書范文,供您借鑒以豐富您的創作。它們是您寫作時的寶貴資源,期望它們能夠激發您的創作靈感,讓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篇1
(1)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公民執業必須以“無違法犯罪記錄”為前提的;
(2)公民因出入境辦理簽證等需要依法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有無犯罪記錄證明公證事項的。
公民執業需要申請出具證明的,憑申請人居民身份證、申請執業相關的文書(表格),填寫《公民要求出具有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申請書》,向其戶籍地派出所申請出具證明(或簽署證明意見)。
因出入境辦理簽證等需要依法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有無犯罪記錄證明公證事項的,憑申請人居民身份證、已經公證部門簽署“公證業務需要,請予配合”意見(加蓋有公證處印章)的公證申請文書副本,填寫《公民要求出具有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申請書》,向其戶籍地派出所申請出具證明。
公民因特殊情形不能親自遞交申請的,可以委托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配偶或直系親屬代為辦理,但須提交委托書、委托人和受托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派出所依據本通知規定出具公民有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的,需由經辦民-警填寫《出具有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審批表》報所領導審核批準。
派出所在受理出具證明申請后,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遇有復雜情形需調查核實的可以延長五個工作日。
所以,學校保衛處開的無犯罪記錄不可以,一定要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請。
篇2
我叫_,_年生,系_x社區居民,__年至__年在_x廠做工,_年以后無固定職業。丈夫_x,_x年生,x鎮_旱田人,無固定職業,目前在家務農,2011年11月5日家中老房毀于洪水、泥石流,現借住于村鄰家。女兒許晴,現年8歲,就讀于_縣民族小學三年級。本人長期以來身患_x病,四處求職無門,無固定收入,x手術后失敗后需長期服藥治療,雙方有4位老人需贍養,一家人全部費用靠丈夫務農和打工維持。_年8月和_年12月,本人和女兒分別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
本人和丈夫x年結婚至今一直居無定所,為了生活,在縣城四處奔波,租房居住,且夫妻長期兩地分居,由于本人家庭生活的實際困難和無住房的實際情況,現申請政府廉租住房一套,望給予批準為盼!
此致
敬禮!
申請人:申請書模板
__年__月__日
廣州廉租房辦理條件本市戶籍申請公租房條件:
(一)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應當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但以下兩種情況除外:
1、申請人配偶及未年滿18周歲子女非本市城鎮戶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可以作為共同申請人;
2、戶籍因就學、服兵役等原因遷出本市的,可以作為共同申請人。
(二)申請之月前12個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資產凈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收入標準。收入標準實行動態調整,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住房價格水平,參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確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三)在本市無自有產權住房,或現自有產權住房人均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積低于10平方米,下同);租住的直管房住宅、單位公房人均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家庭自有產權住房人均建筑面積超過9平方米不足15平方米的,只能申請住房租賃補貼。
(四)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未享受購買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拆遷安置新社區住房、落實僑房政策專用房等購房優惠政策。
來穗人員公租房申請條件:
以下兩類來穗務工人員,可以申請承租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
(一)來穗時間長、穩定就業的來穗務工人員。
此類人員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在廣州市申報居住登記,辦理并持有《廣東省居住證》3年以上,且申請時仍在有效期內。
2.申請人在廣州地區參加社會保險(含廣東省、廣州市社會保險,社會保險的內容包括基本養老、職工社會醫療、工傷、失業和生育保險,下同)連續繳費(含補繳)滿2年或者5年內累計繳費滿3年,且申請時處于在保狀態。
3.申請人在申請時已在本市辦理就業登記,已與本市用人單位簽訂2年以上期限的勞動合同,且申請時處于合同有效期內;
或者屬于在本市轄區內辦理了工商登記的企業出資人或者個體工商戶經營者,且申請時工商登記未被注銷、吊銷。
4.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本市無自有產權住房,在本市未承租直管公房或者單位自管房,且申請時在本市未享受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
5.申請人及其配偶未違反計劃生育政策。
6.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沒有犯罪記錄及在申請之日前5年內沒有公安機關作出的處以行政拘留、責令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養等治安違法記錄(以下簡稱犯罪違法記錄)。
(二)高技能人才或者獲得榮譽稱號的來穗務工人員。
1.持有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或者三級、二級、一級)職業資格證書的高技能人才。
2.獲國家、省和本市黨委、政府授予的榮譽稱號,或者獲得
“廣州市優秀異地務工人員”、“廣州市優秀異地務工技能人才”稱號人員。
3.本市及以上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表彰或者獎勵人員。
上述人員須持有《廣東省居住證》、在廣州地區參加社會保險、已在本市辦理就業登記或者工商登記(申請時上述證件及證明仍在有效期內),且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4、5、6目條件。
注:在《來穗務工人員申請承租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實施細則》中,已取消了收入和資產限制。
廣州廉租房辦理材料廣州市戶籍人員:
1、住房保障申請表
2、戶口簿
3、身份證
4、結婚證、離異或喪偶的提供相關證明
5、家庭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6、家庭收入情況的證明材料
7、家庭資產情況證明材料
8、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注:以上消息僅供參考哦!
來穗人員申請公租房:
1.《來穗務工人員承租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2.身份證
3.廣東省居住證
4.由廣州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出具并蓋章確認的《個人歷史就業記錄》
5.有效勞動合同或者企業營業執照副本
6.無自有產權住房證明
7.工作單位出具的是否已承租單位自管房證明
8.計生證明
9.誠信承諾書等
10.高技能人才、受表彰、獲榮譽稱號或者參與義工工作、獻血的來穗務工人員還應當提交職業資格證書、榮譽或者獎勵證書或者義工工作證明、獻血證明等申請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廣州廉租房辦理地點辦理地址:
廣州市戶籍人員:
篇3
按照市政府的統一部署,在本市部分符合條件的區(縣)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每區(縣)1~2家,成熟一家,推出一家。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根據運行效果、市場需求等實際情況,適時擴大試點范圍。
二、準入資格與運營要求
(一)準入資格
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額貸款公司主要發起人為企業法人,注冊地且住所在試點區(縣),管理規范、信用良好、實力雄厚,凈資產不低于5000萬元、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連續三年贏利且利潤總額在1500萬元以上(在崇明縣,小額貸款公司主要發起人的要求可適當降低)。其他股東原則上為所在試點區(縣)的投資人。
小額貸款公司的注冊資本來源必須真實合法,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一次足額繳納,不得以借貸資金和他人委托資金入股。試點期間,有限責任公司初始注冊資本不得低于2000萬元(崇明縣10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初始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0萬元(崇明縣2000萬元)。對于規范經營、運行良好且需要補充資本的小額貸款公司,一年后允許增資擴股。
小額貸款公司應具有合理的股權結構。主要發起人一般不超過兩個,單個主要發起人及其關聯方合計持股不得超過20%,兩個主要發起人及其關聯方合計持股各不得超過15%,其他單個股東及其關聯方合計持股不得超過10%,單個股東持股不得低于1%。主要發起人股權3年內不得轉讓、質押,其他股東一年內不得轉讓、質押。
申請成為小額貸款公司的高管人員,應具備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金融知識和從業經驗。
(二)運營要求
1.資金來源
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融入資金余額不超過資本凈額的50%。
2.資金運用
小額貸款公司業務范圍為發放貸款及相關的咨詢活動,必須在所在區(縣)經營。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原則,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面向所在區(縣)的“三農”與小企業提供信貸服務,著力擴大客戶數量和服務覆蓋面。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的5%,50%以上的借款人貸款余額不超過50萬元。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向股東及其關聯方發放貸款。
小額貸款公司按照市場化原則經營,貸款利率上限放開,但不得超過司法部門規定的上限,下限為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基準利率的0.9倍,具體浮動幅度按照市場原則自主確定。
3.風險內控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發起人承諾制度,公司股東應與小額貸款公司簽訂承諾書,承諾自覺遵守公司章程,參與管理并承擔風險。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公司法》要求健全公司治理結構,明確股東、董事、監事和經理之間的權責關系,制定穩健有效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健全貸款管理制度,明確貸前調查、貸中審查和貸后檢查,嚴把信貸閘門。小額貸款公司應根據自身情況建立起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完善貸款損失準備計提制度,確保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始終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蓋風險。
小額貸款公司應加強內部控制,建立健全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真實全面反映企業業務和財務活動。同時,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定時向公司股東、主管部門、向其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關捐贈機構披露財務、經營、融資等信息,必要時向社會公開披露。向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融資信息及時報送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區(縣)政府,并跟蹤監督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的使用情況。
三、工作機制與批準程序
(一)工作機制
成立*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推進小組(下稱“推進小組”),由市政府分管領導擔任負責人,推進小組成員單位包括市金融辦、人民銀行*分行、*銀監局、市工商局、市農委、市經委、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市政府法制辦。
推進小組的主要職能,一是統籌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二是審定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區(縣);三是協調解決小額貸款公司試點過程中的有關問題;四是指導區(縣)政府及相關部門做好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工作。
市金融辦為本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主管部門,除承擔推進小組日常工作外,其主要職能為,一是負責受理區(縣)試點申請;二是負責復審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申請等事項;三是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年度分類評價;四是督促區(縣)政府及相關部門做好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工作。
開展試點的區(縣)政府的主要職能,一是負責篩選本區(縣)的試點對象,預審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申請;二是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日常監管,對其服務“三農”和小企業情況進行測評;三是承擔小額貸款公司試點風險防范與處置責任。
(二)批準程序
1.區(縣)試點申請及批準
有試點意向的區(縣)政府向市金融辦遞交試點申請書。試點申請書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背景情況介紹。包括區(縣)經濟金融及“三農”和小企業情況;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試點工作方案。內容包括試點組織領導,應明確負責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申報初審、日常監管、服務測評、風險處置的具體部門;符合相關條件及有申報意向的小額貸款公司主要發起人的基本情況;其他發起人及股東的基本情況;試點步驟與工作安排;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3)風險處置承諾。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對小額貸款公司經營情況進行日常監管,定期檢查,負責處置小額貸款公司違規、違法經營產生的不穩定因素,承諾承擔風險防范與處置責任。
市金融辦審核區(縣)試點申請書后,報推進小組審定。經推進小組審定試點的區(縣)政府,應對本地區符合相關條件及有申報意向的小額貸款公司主要發起人進行篩選,并報推進小組。
2.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申請及批準
經試點區(縣)政府篩選的小額貸款公司主要發起人應向所在區(縣)政府遞交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申請材料,包括:
(1)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申請書。內容包括小額貸款公司的組織形式、擬定名稱、擬注冊資本、擬注冊地、業務范圍等。
(2)公司設立方案。內容包括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步驟和時間安排;注冊資本、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出資比例;公司章程草案及管理制度,包括業務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風險監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擬任高管人員簡歷、身份證復印件。
(3)股東基本情況。主要發起人按規定提供詳細情況及有關資料。企業法人投資人必須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并滿足無犯罪記錄、無不良信用記錄的條件;自然人投資人須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個人簡歷、入股資金來源證明,并滿足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的條件;其他社會組織須提交相關資格證明材料。
(4)責任承諾書。股東承諾自愿出資入股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上報申請材料真實、準確、完整;自覺遵守國家、本辦法和本市相關規定,遵守公司章程。
(5)法律意見書。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內容包括小額貸款公司出資人及關聯情況,公司設立情況,以及是否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6)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文件。
(7)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營業場所安全、消防設施合格證明。
(8)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9)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10)政府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部分材料可在預審后提供。
區(縣)政府在收到小額貸款公司主要發起人遞交的申請材料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預審。
試點區(縣)政府將通過預審的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申請材料和預審意見上報推進小組。推進小組征求有關成員意見后,由市金融辦在15個工作日內,做出同意與否的決定。
3.工商登記
小額貸款公司申請人憑市金融辦批準批文,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并領取營業執照。此外,還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當地公安機關、*銀監局和人行*分行報送相關資料。
4.變更等事項
小額貸款公司變更、終止等事項,參照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的規定執行。
四、監督管理與風險處置
(一)監督管理
推進小組指導區(縣)政府做好小額貸款公司日常監督管理工作。推進小組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工作。市金融辦負責督促區(縣)政府開展小額貸款公司日常監督管理。
各試點區(縣)政府按照職能搞好日常監督管理。區(縣)政府應明確具體職能部門,對小額貸款公司的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產質量、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關聯交易以及是否符合本辦法要求、公司章程等方面實施持續、動態監管,牽頭進行現場檢查;定期接收小額貸款公司財務、經營、融資等信息,并及時向推進小組報告;每季度向推進小組報告小額貸款公司經營等基本情況;每年度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業績、內部控制、合規經營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評價結果提交推進小組。
(二)風險處置
小額貸款公司應接受社會監督,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
小額貸款公司在經營過程中若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由所在地的區(縣)政府責令改正;情節特別嚴重的,由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經批準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
2.未經批準變更的;
3.資金來源、運用違反相關規定的;
4.拒絕或阻礙主管部門檢查監督的;
5.不按照本辦法規定上報有關情況的;
6.政府規定的其他情況。
區(縣)政府承擔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風險防范與處置責任。
五、扶持措施
篇4
60日,是法律設定的復議“準入門檻”,超過60日,一般情況下,復議機關就愛莫能助了。應當說,法律制定之初,立法者設定60日的期限是經過慎重研究、權衡的。從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的角度看,當然期限越長越好;但是行政管理活動是動態的,某一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后果經過一段時間會融為現實行政管理秩序的一部分,如果過了很久再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改變,不利于行政管理秩序的穩定。因此,立法者總結我國多年實行行政復議制度的經驗,確定了60日的期限。實踐表明,這一期限是適度的,尤其是在交通、通訊條件發達的今天,除非當事人怠于行使權利或者疏于注意,一般是不會因為期限問題被擋在行政復議大門外的。
從另一角度說,有了這60日的期限,其實也等于給予了當事人一定的思考時間。是否提起行政復議申請,對于大多數當事人來說,并不是個隨意的決定。這60日可以用來心平氣和地研究一下具體行政行為作出的依據以及其合法性、適當性,甚至可以用來與原作出部門進行溝通,將自己不理解與不服的地方先行與他們探討一下,如果原具體行政行為真的存在明顯的問題,很可能在這種溝通過程中就可以得到解決。
60日期限的具體計算方式法律規定已經寫得很詳細,也不難理解,但有幾個關鍵詞值得特別關注一下。
其一,申請期限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那么何謂“知道”?這里是指行政管理相對人通過法定的途徑或者方式,明確地知悉具體行政行為已經作出并了解到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實踐中,海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絕大部分都有書面決定,則管理相對人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應為書面決定送達之日,而非書面決定作出之日;與之相對,如果海關具體行政行為為口頭決定,則管理相對人接到口頭通知之日就是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
其二,若海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是持續狀態的,申請期限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那么何謂“持續狀態”?這是指具體行政行為方式對外表現為處于連續或繼續狀態。如海關采取的對走私犯罪嫌疑人或者涉嫌走私貨物、物品的扣留行為,就是一種處于持續狀態的行為,當事人有權在這一行為的持續狀態中,或者結束后60日內提起行政復議。
其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那么何謂“不可抗力”和“正當理由”?在法律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或者不能克服的客觀事實,如發生地震、火災、洪水等自然災害或者爆發戰爭、武裝沖突等社會動亂。至于正當理由,包括的情形有很多,如行政機關阻撓或者變相阻撓申請人復議,申請人發生急病、重病,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于合并或者分立階段等。
特別提醒:郵寄復議申請材料的,行政機關審查該申請是否在期限內,以申請人寄出的時間為準,即寄出郵戳顯示的時間,因此,確保在復議申請期限內寄出材料十分關鍵。如果期限內無法準備好所有材料,那么先將申請書寄出,或者給復議機構打個電話,在期限內表達復議的意愿,即可“先上船,再買票”,隨后補齊所有材料,不會影響受理。
到哪里申請行政復議
解決這個問題,首先要弄清該向誰申請行政復議。海關是實行垂直管理體系的行政機關,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對海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海關的上一級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海關目前的管理體制簡單地說分成三級,從高到低依次是:海關總署,直屬海關,隸屬海關。因此,隸屬海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就向直屬海關申請復議,直屬海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就向總署申請行政復議。具體地說,直屬海關和海關總署都設有專門的復議機構,直屬海關設在法規處(室),海關總署設在政法司復議處,直接向他們遞交復議申請是最便捷的,可以省去行政機關內部文件流轉的時耗。另外,自2001年7月起,為了方便廣東省內的復議申請人,海關總署將廣東省內7個直屬海關(廣州海關、深圳海關、拱北海關、汕頭海關、黃埔海關、江門海關、湛江海關)為被申請人的復議案件委托廣東分署法規處審理,所以如若對上述7個海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直接向廣東分署法規處申請復議。
知道該向誰申請行政復議了,是不是必須親自登門送交申請材料呢?其實大可不必。筆者辦理復議案件多年,真正與申請人面對面的次數屈指可數。據我們統計,80%以上的復議案件從復議申請開始到最后的復議決定書送達,都是通過郵寄方式完成的。這是行政復議以“書面審理”為主的特色的一個具體反映,同時也是為了最大限度地方便申請人。所以,如果要申請行政復議,只要找到復議機關的通訊地址,將申請復議材料往信箱里一塞,就可以等待復議機關的答復了。
當然,遞交復議申請的方式還有很多,如親自到復議機關送交申請材料、傳真申請復議材料至復議機關、甚至電話或當面口頭進行申請都可以。隨著國務院頒布的《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的即將出臺,通過電子郵件進行復議申請也有望實現。
這里有必要補充說明的是,如果申請人實在弄不清應該向誰申請復議也不用緊張,把復議材料遞交給自認為應該給的那個海關或者干脆就給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海關,根據復議法的規定,這些機關收到復?議申請以后會負責向有權處理的海關轉送,并且通知復議申請人。
特別提醒:如果郵寄復議申請材料,建議指名收件人為某海關法規處(室)或海關總署政法司復議處,這樣可以最大限度地確保申請書不經無謂耽擱地遞交到復議機構手中。同時,建議有條件的申請人采用掛號或者特快專遞等有據可查的方式遞送申請材料,防止投遞失誤。
申請行政復議需要遞交哪些材料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十一條規定,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復議法規定口頭申請,主要是考慮公民文化知識水平和法律知識水平的現狀,保證書寫困難的人也可以提起復議申請。因為在海關復議案件中極少發生口頭申請的情況,這里不作贅述,主要談書面申請。
采取書面方式申請行政復議,最基本也是必須的就是復議申請書。復議申請書并沒有固定的格式,從實踐看,應當寫清楚五項內容。
申請人基本情況。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住所、身份證號、郵政編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郵政編碼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被申請人的名稱。
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申請人應當寫明要求撤銷或者改變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還是要求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要求行政賠償等;同時,應當提出事實上和法律上的根據、理由,這部分是申請書的核心部分,但并不要求申請人寫得很專業、準確,只要能清楚表達自己的意思即可。
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行政復議的日期。此項事實有助于復議機關審查申請人是否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并進而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除了上述五項內容,還有一項特別重要――申請人的聯系方式(最好是電話號碼)。這個看似無關緊要的細節問題,其實很可能在復議過程中起很大作用,它可以幫助復議機構在第一時間與申請人取得聯系,如果需要申請人補充材料或者向申請人了解情況,這個電話號碼將為雙方節省很多時間。
篇5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設備監理單位,是指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和取得相應等級《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的從事重要設備監理業務,即設備工程技術和管理咨詢服務業務的社會組織。
設備監理單位屬獨立的社會中介服務機構,與行政機關無行政隸屬關系或者其他經濟利益關系。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設備監理單位資格,是指從事設備監理業務的單位應該具備的有關人員資格、專業技能、各專業人員配置和數量,軟、硬件的配置,組織管理能力,質量體系及其有效性,資金數額,以及設備監理的業績。
第五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統稱監管部門)依據各自的職能共同負責全國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的管理工作,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質檢總局)具體負責設備監理活動的管理,國務院有關管理部門協助開展工作。
第二章設備監理單位的資格等級及其監理業務范圍
第六條設備監理單位的資格等級分為甲、乙兩級,各級別機構除應符合第三條規定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甲級
1.由持有效注冊《設備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的有關專業工程技術人員作為機構技術負責人;
2.持有效注冊《設備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的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30名,且專業配套;
3.具有與所承擔的設備監理業務相匹配的必要的設施和設備;
4.有完善有效的設備監理質量管理體系;
5.注冊資金不少于500萬元;
6.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7.有監理同類設備工程的相關業績。
(二)乙級
1.由持有效注冊《設備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的有關專業工程技術人員作為機構技術負責人;
2.持有效注冊《設備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的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10名,且專業配套;
3.具有與所承擔的設備監理業務相匹配的必要的設施和設備;
4.有完善有效的設備監理質量管理體系;
5.注冊資金不少于300萬元;
6.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7.有監理同類設備工程或從事同類設備工程工作的類似業績。
第七條在不同設備工程專業中(設備工程專業見附表),根據工程范圍、工程規模和技術難易程度,將設備工程劃分為全過程設備工程項目(一類設備工程)和專項設備工程項目(二類設備工程)。各等級設備監理單位的監理業務范圍:
(一)甲級設備監理單位可監理《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中規定的工程專業中的一、二類設備工程的所有設備工程。
(二)乙級設備監理單位可監理《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中規定的工程專業的二類設備工程的所有設備工程,或一類設備工程中專項設備工程。
第三章申請和評審
第八條申請從事設備監理業務的單位,應向質檢總局委托的設備監理行業自律組織(以下稱工作機構)提交《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申請書》,同時提交下列文件:
(一)機構章程(草案);
(二)質量管理手冊及其他文件目錄;
(三)機構人力資源狀況,需特別注明持有效《設備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情況;
(四)申請設備監理業務的專業范圍;
(五)機構的設施和設備情況;
(六)注冊資金證明;
(七)工作場所證明;
(八)設備工程相關業績及證明材料;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申請書》格式由質檢總局統一制定。
第九條工作機構根據委托受理甲級、乙級設備監理單位的申請。
國務院有關管理部門或有關行業管理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機構負責組織初審本行業、本地區內乙級設備監理單位的資格。經初步審查合格的機構報質檢總局。
第十條根據委托,工作機構負責組織評審組對申請甲級和乙級資格的設備監理單位進行評審,并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審查報告。
第四章核準和備案
第十一條監管部門負責甲級和乙級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的核準,并頒發《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
第十二條監管部門定期向社會獲得資格證書機構名錄。
第十三條《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的式樣由質檢總局統一制定。
第五章管理和監督
第十四條設備監理單位必須在《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規定的監理專業和等級范圍內從事監理業務活動。
第十五條設備監理單位應建立《監理年度評審手冊》,詳細記錄本單位承接的監理業務和經營實績。《監理年度評審手冊》的格式與內容由工作機構制定。
第十六條工作機構每年對甲級和乙級設備監理單位實施年度評審。年度評審方案和年度評審報告應報質檢總局備案。
第十七條甲級和乙級設備監理單位應向質檢總局委托的工作機構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年檢復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與技術負責人的姓名、年齡、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明文件及工作簡歷;
(三)《監理年度評審手冊》;
(四)(如有要求時)變更或擴展監理業務的申請;
(五)(如有變動時)前述第八條中各款規定的文件。
第十八條設備監理單位通過年度評審后,由工作機構出具證明,維持其《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的有效。
第十九條原持有乙級《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的機構,要求換發甲級《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的,應直接向質檢總局委托的工作機構遞交《設備監理單位換證申請書》,由工作機構組織實施評審、報批事宜,由監管部門核準并換發甲級《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
第二十條經核定對已達不到原審批資格要求的,應降低或撤銷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等級,或縮小許可監理業務范圍,并換發《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
第二十一條設備監理單位在取得監理資格證書后,要求擴展原持有的《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所規定允許監理的工程專業時,應向質檢總局委托的工作機構遞交《設備監理單位專業擴展申請書》,由工作機構組織實施評審、報批事宜,由監管部門核準并換發《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后,方可承接該項設備監理業務。
第二十二條無正當理由而未按第十六條之規定辦理監理資格年度評審與換證的設備監理單位,其所持有的《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不能作為其承接監理業務的機構資格證明文件。
第二十三條設備監理單位在與工程項目法人簽定設備監理合同時,應出示《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與《監理年度評審手冊》等項目法人要求審查的文件。《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的復印件應作為合同附件附于合同中。
第二十四條設備監理單位遺失《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的,必須在全國性報紙上登報聲明作廢后,方可向發證部門申請補發。
第六章設備監理單位的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五條設備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變更,應向《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發證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六條設備監理單位分立或者合并,應將《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交回原發證部門,并按本管理規定辦理《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
第二十七條設備監理單位連續3年未從事監理業務的,應由發證部門收回《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辦理終止設備監理業務手續。
第七章罰則
第二十八條設備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資格發證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警告、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格等級、吊銷《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的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業主造成損失的,應當按合同約定賠償損失:
(一)隱瞞實際情況,弄虛作假騙取資格證書或者未經批準擅自營業的;
(二)超越批準的業務范圍從事監理活動的;
(三)偽造、涂改、出租、轉讓、出賣《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的;
(四)、,造成重大質量事故或者人身傷亡事故的;
篇6
(二)原始登記資料,包括土地權屬來源文件、土地登記申請書、地籍調查表和地籍圖。對前款第(一)項規定的土地登記結果,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查詢。
第三條本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原始登記資料,依照下列規定查詢:
(一)土地權利人、取得土地權利人同意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查詢其土地權利范圍內的原始登記資料;
(二)土地登記機構有權查詢與其業務直接相關的原始登記資料;
(三)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和紀檢監察部門有權查詢與調查、處理案件有關的原始登記資料。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查詢機關)負責土地登記資料的公開查詢工作。查詢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有關單位具體承辦土地登記資料的公開查詢事務。
第五條查詢機關應當逐步建立土地登記資料信息系統。
第六條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查詢人)查詢土地登記資料,可以自己查詢,也可以委托人或者土地登記機構查詢。委托他人查詢的,應當出具授權委托書。境外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經過公證或者認證。
第七條查詢人查詢土地登記資料,應當向查詢機關提供本人的身份證明,并填寫查詢申請表。查詢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還應當提交單位的證明文件。查詢原始登記資料的,除提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交有關證明文件:
(一)土地權利人應當提交其權利憑證;
(二)取得土地權利人同意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交土地權利人同意查詢的證明文件、土地權利人的權利憑證和土地權利人的身份證明;
(三)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和紀檢監察部門應當提交本單位出具的查詢證明以及執行查詢任務的工作人員的工作證件。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查詢機關可以不提供查詢。但應當自收到查詢申請之日起3日內將不提供查詢的理由告知查詢人:
(一)申請查詢的土地不在登記區內的;
(二)查詢人未能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提交合法的證明文件或者證明文件不齊全的;
(三)申請查詢的內容超出本辦法規定的查詢范圍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提供查詢的。
第九條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查詢申請,查詢機關應當當場提供查詢;因情況特殊,不能當場提供查詢的,應當在5日內提供查詢。
第十條查詢人查詢土地登記資料,應當在查詢機關設定的場所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土地登記資料帶離設定的場所。查詢人在查詢時應當保持土地登記資料的完好,不得對土地登記資料進行圈點、劃線、注記、涂改或者拆頁,也不得損壞查詢設備。
第十一條查詢人可以閱讀或者自行抄錄土地登記資料。應查詢人要求,查詢機關可以摘錄或者復制有關的土地登記資料。查詢機關摘錄或者復制的土地登記結果,查詢人請求出具查詢結果證明的,查詢機關經審核后可以出具查詢結果證明。查詢結果證明應當加蓋查詢機關印章,并注明日期。查詢結果證明復制無效。對無土地登記結果的,應查詢人請求,查詢機關可以出具無土地登記記錄的書面證明。
第十二條涉及國家秘密的土地登記資料的查詢,按照保守國家秘密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查詢土地登記資料所發生的費用由查詢人承擔。
第十四條查詢人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擅自將土地登記資料帶離設定場所,對登記資料進行圈點、劃線、注記、涂改、拆頁,或者故意損壞查詢設備的,查詢機關應當及時制止,并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停止提供查詢,不予出具查詢結果證明;造成損失的,查詢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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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人配偶及未年滿18周歲子女非本市城鎮戶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可以作為共同申請人;
2、戶籍因就學、服兵役等原因遷出本市的,可以作為共同申請人。
(二)申請之月前12個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資產凈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收入標準。收入標準實行動態調整,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住房價格水平,參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確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三)在本市無自有產權住房,或現自有產權住房人均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積低于10平方米,下同);租住的直管房住宅、單位公房人均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家庭自有產權住房人均建筑面積超過9平方米不足15平方米的,只能申請住房租賃補貼。
(四)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未享受購買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拆遷安置新社區住房、落實僑房政策專用房等購房優惠政策。
來穗人員公租房申請條件:以下兩類來穗務工人員,可以申請承租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
(一)來穗時間長、穩定就業的來穗務工人員。
此類人員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在廣州市申報居住登記,辦理并持有《廣東省居住證》3年以上,且申請時仍在有效期內。
2.申請人在廣州地區參加社會保險(含廣東省、廣州市社會保險,社會保險的內容包括基本養老、職工社會醫療、工傷、失業和生育保險,下同)連續繳費(含補繳)滿2年或者5年內累計繳費滿3年,且申請時處于在保狀態。
3.申請人在申請時已在本市辦理就業登記,已與本市用人單位簽訂2年以上期限的勞動合同,且申請時處于合同有效期內;
或者屬于在本市轄區內辦理了工商登記的企業出資人或者個體工商戶經營者,且申請時工商登記未被注銷、吊銷。
4.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本市無自有產權住房,在本市未承租直管公房或者單位自管房,且申請時在本市未享受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
5.申請人及其配偶未違反計劃生育政策。
6.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沒有犯罪記錄及在申請之日前5年內沒有公安機關作出的處以行政拘留、責令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養等治安違法記錄(以下簡稱犯罪違法記錄)。
(二)高技能人才或者獲得榮譽稱號的來穗務工人員。
1.持有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或者三級、二級、一級)職業資格證書的高技能人才。
2.獲國家、省和本市黨委、政府授予的榮譽稱號,或者獲得
“廣州市優秀異地務工人員”、“廣州市優秀異地務工技能人才”稱號人員。
3.本市及以上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表彰或者獎勵人員。
上述人員須持有《廣東省居住證》、在廣州地區參加社會保險、已在本市辦理就業登記或者工商登記(申請時上述證件及證明仍在有效期內),且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4、5、6目條件。
公租房申請書范文單位領導您好:
我是__________部門職工叫___________,現與父母一起租住在單位附近的______________小區__________樓__________單元__________號。因參加工作后為了方便上下班才在這里租房,父母戶口均在外地(視情況而定),我的月收入不高,暫時沒有購房能力,現在每月房租壓力很大且時刻面臨漲房價或二次異地找房的困惑。恰值單位有公房面向職工出租(售),特向單位領導提出申請,請各級領導百忙之中給予審核,研究批準為盼!我將在工作中更加努力,多做貢獻以報答組織對我生活上的關懷和照顧。謝謝!
此致
敬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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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務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保安服務活動,加強對從事保安服務的單位和保安員的管理,保護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保安服務是指:
(一)保安服務公司根據保安服務合同,派出保安員為客戶單位提供的門衛、巡邏、守護、押運、隨身護衛、安全檢查以及安全技術防范、安全風險評估等服務;
(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招用人員從事的本單位門衛、巡邏、守護等安全防范工作;
(三)物業服務企業招用人員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開展的門衛、巡邏、秩序維護等服務。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統稱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
第三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務行業協會在公安機關的指導下,依法開展保安服務行業自律活動。
第四條保安服務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以下統稱保安從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和保安員管理制度,加強對保安員的管理、教育和培訓,提高保安員的職業道德水平、業務素質和責任意識。
第五條保安從業單位應當依法保障保安員在社會保險、勞動用工、勞動保護、工資福利、教育培訓等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保安服務活動應當文明、合法,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保安員依法從事保安服務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對在保護公共財產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中有突出貢獻的保安從業單位和保安員,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保安服務公司
第八條 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幣100萬元的注冊資本;
(二)擬任的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任職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有關業務工作經驗,無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或者被開除公職、開除軍籍等不良記錄;
(三)有與所提供的保安服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其中法律、行政法規有資格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務所需的設施、裝備;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
第九條申請設立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并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核發保安服務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對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規劃、布局要求,具備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的注冊資本;
(二)國有獨資或者國有資本占注冊資本總額的51%以上:
(三)有符合《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規定條件的守護押運人員:
(四)有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專用運輸車輛以及通信、報警設備。
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第十條規定條件的材料。保安服務公司申請增設武裝守護押運業務的,無需再次提交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ls目內進行審核,并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核發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業務的保安服務許可證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務許可證上增注武裝守護押運服務;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取得保安服務許可證的申請人,憑保安服務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工商登記。取得保安服務許可證后超過6個月未辦理工商登記的,取得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失效。
保安服務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分公司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應當提供總公司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總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負責人和保安員的基本情況。
保安服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經原審批公安機關審核,持審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章
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
第十三條 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應當具有法人資格,有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保安員,有健全的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和保安員管理制度。
娛樂場所應當依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規定,從保安服務公司聘用保安員,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員。
第十四條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應當自開始保安服務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資格證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保安員的基本情況;
(三)保安服務區域的基本情況;
(四)建立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的情況。
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不再招用保安員進行保安服務的,應當自停止保安服務之日起30日內到備案的公安機關撤銷備案。
第十五條 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不得在本單位以外或者物業管理區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務。
第四章 保安員
第十六條 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學歷的中國公民可以申領保安員證,從事保安服務工作。申請人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考試、審查合格并留存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的,發給保安員證。
提取、留存保安員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保安員:
(一)曾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處罰的;
(三)被吊銷保安員證未滿3年的;
(四)曾兩次被吊銷保安員證的。
第十八條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招用符合保安員條件的人員擔任保安員,并與被招用的保安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保安從業單位及其保安員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根據保安服務崗位需要定期對保安員進行法律、保安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
第十九條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定期對保安員進行考核,發現保安員不合格或者嚴重違反管理制度,需要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辦理。
第二十條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根據保安服務崗位的風險程度為保安員投保意外傷害保險。
保安員因工傷亡的,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保安員犧牲被批準為烈士的,依照國家有關烈士褒揚的規定享受撫恤優待。
第五章 保安服務
第二十一條 保安服務公司提供保安服務應當與客戶單位簽訂保安服務合同,明確規定服務的項目、內容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保安服務臺同終止后,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將保安服務合同至少留存2年備查。
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對客戶單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務的合法性進行核查,對違法的保安服務要求應當拒絕,并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二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關系國家安全、涉及國家秘密等治安保衛重點單位不得聘請外商獨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保安服務公司提供保安服務。
第二十三條保安服務公司派出保安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客戶單位提供保安服務的,應當向服務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應當提供保安服務公司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保安服務合同、服務項目負責人和保安員的基本情況。
第二十四條 保安服務公司應當按照保安服務業服務標準提供規范的保安服務,保安服務公司派出的保安員應當遵守客戶單位的有關規章制度。客戶單位應當為保安員從事保安服務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二十五條 保安服務中使用的技術防范產品,應當符合有關的產品質量要求。保安服務中安裝監控設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使用監控設備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個人隱私。
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應當至少留存30日備查,保安從業單位和客戶單位不得刪改或者擴散。
第二十六條 保安從業單位對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保安從業單位不得指使、縱容保安員阻礙依法執行公務、參與追索債務、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
第二十七條 保安員上崗應當著保安員服裝,佩帶全國統一的保安服務標志。保安員服裝和保安服務標志應當與人民、人民武裝警察和人民警察、工商稅務等行政執法機關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的制式服裝、標志服飾有明顯區別。
保安員服裝由全國保安服務行業協會推薦式樣,由保安服務從業單位在推薦式樣范圍內選用。保安服務標志式樣由全國保安服務行業協會確定。
第二十八條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根據保安服務崗位的需要為保安員配備所需的裝備。保安服務崗位裝備配備標準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二十九條 在保安服務中。為履行保安服務職責,保安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驗出入服務區域的人員的證件,登記出入的車輛和物品;
(二)在服務區域內進行巡邏、守護、安全檢查、報警監控;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對人員及其所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維護公共秩序;
(四)執行武裝守護押運任務,可以根據任務需要設立臨時隔離區,但應當盡可能減少對公民正常活動的妨礙。
保安員應當及時制止發生在服務區域內的違法犯罪行為,對制止無效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立即報警,同時采取措施保護現場。
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員執行武裝守護押運任務使用槍支,依照《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保安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體或者侮辱、毆打他人;
(二)扣押、沒收他人證件、財物;
(三)阻礙依法執行公務;
(四)參與追索債務、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
(五)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
(六)侵犯個人隱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
(七)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一條 保安員有權拒絕執行保安從業單位或者客戶單位的違法指令。保安從業單位不得因保安員不執行違法指令而解除與保安員的勞動合同,降低其勞動報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繳、少繳依法應當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六章 保安培訓單位
第三十二條 保安培訓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依法設立的保安服務公司或者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學校、職業培訓機構;
(二)有保安培訓所需的師資力量,其中保安專業師資人員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衛管理工作經歷;
(三)有保安培訓所需的場所、設施等教學條件。
第三十三條 申請從事保安培訓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lS日內進行審核,并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核發保安培訓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酞口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四條 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員的槍支使用培訓,應當由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訓機構負責。承擔培訓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訓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三十五條 保安培訓單位應當按照保安員培訓教學大綱制訂教學計劃,對接受培訓的人員進行法律、保安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以及職業道德教育。
保安員培訓教學大綱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審定。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指導保安從業單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和緊急情況應急預案,督促保安從業單位落實相關管理制度。
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和保安員應當接受公安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公安機關建立保安服務監督管理信息系統,記錄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和保安員的相關信息。
公安機關應當對提取、留存的保安員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實施監督檢查應當出示證件,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督促其整改。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如實記錄,并由公安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和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的有關負責人簽字。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公布投訴方式,受理社會公眾對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和保安員的投訴。接到投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反饋查處結果。
第四十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設立保安服務公司,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保安服務公司的經營活動。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未經許可,擅自從事保安服務、保安培訓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并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保安從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處1萬元以上s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未經公安機關審核的:
(二)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備案或者撤銷備案的:
(三)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在本單位以外或者物業管理區域以外開展保安服務的;
(四)招用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人員擔任保安員的;
(五)保安服務公司未對客戶單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務的合法性進行核查的,或者未將違法的保安服務要求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六)保安服務公司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簽訂、留存保安服務合同的;
(七)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留存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
客戶單位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留存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保安從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一)泄露在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二)使用監控設備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個人隱私的;
(三)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
(四)指使、縱容保安員阻礙依法執行公務、參與追索債務、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的;
(五)對保安員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訓,發生保安員違法犯罪案件,造成嚴重后果的。
客戶單位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保安從業單位因保安員不執行違法指令而解除與保安員的勞動合同,降低其勞動報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繳、少繳依法應當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對保安從業單位的處罰和對保安員的賠償依照有關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保安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吊銷其保安員證;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體或者侮辱、毆打他人的;
(二)扣押、沒收他人證件、財物的;
(三)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
(四)參與追索債務、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的:
(五)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
(六)侵犯個人隱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七)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行為的。
從事武裝守護押運的保安員違反規定使用槍支的,依照《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六條保安員在保安服務中造成他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安從業單位賠付;保安員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保安從業單位可以依法向保安員追償。
第四十七條保安培訓單位未按照保安員培訓教學大綱的規定進行培訓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以保安培訓為名進行詐騙活動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設立保安服務公司,參與或者變相參與保安服務公司經營活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九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在保安服務活動監督管理工作中、、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條 保安服務許可證、保安培訓許可證以及保安員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篇9
小額信貸組織按照業務經營的特點,分兩類:商業性和福利性,也稱制度主義和福利主義。前者更強調小額信貸管理和目標設計中的機構可持續性,以印尼的人民銀行為代表;后者則更注重項目對改善貧困人口經濟和社會福利的作用,以孟加拉鄉村銀行為代表。很多企業在小額貸款里脫穎而出例如紫清金融是一家集財富管理、信用風險評估與管理、信用數據整合服務、小額貸款行業投資、小微借款 咨詢服務與交易促成綜合性P2P領域的領航者之一,為客戶提供全方位、個性化的普惠金融與財富管理服務。唯我貸為小微企業和民間資本打造最高速的融資平臺,積極探索債權融資領域的最佳途徑,致力創建具有特色的高速、有效、合法的網絡借貸平臺。,將出借人和借款人進行自主配對,為國內廣大個人和中小企業解決最急需的貸款和融資問題。解決貧困人口問題是世界上大部分國家所面臨的巨大困難,因為,由貧困所引發的種種社會問題,會導致整個國家的動蕩,小額貸款通過改善低收人人群的經濟狀況,可以大幅度地增加社會整體上的有效需求,促進社會投資生產和國民經濟發展。
青海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行為,保障小額貸款公司穩健運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xx〕23號)要求,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依法在本省境內由自然人、企業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出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注冊并從事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經營活動和監管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第四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五條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應當建立健全促進全省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負責全省小額貸款公司的準入、退出、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負責本轄區小額貸款公司的準入、退出的初審工作和日常監管、風險處置。
第二章 設立、變更和注銷
第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及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其中行政區劃指州(地、市)、縣級行政區劃的名稱,行業表述應當標明小額貸款的字樣,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名稱應當符合我省工商企業注冊的有關規定。未經批準,任何公司名稱中不得標注小額貸款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限責任公司應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由2人以上200人以下股東出資設立,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股東在中國境內有固定住所。
(三)單一最大股東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20%;其他單一股東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10%,且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1%。
(四)新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20xx萬元人民幣;組織形式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4000萬元人民幣;注冊地且業務范圍僅限于縣域的小額貸款公司可適當調低注冊資本,但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不應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不應低于20xx萬元人民幣;海南州、海北州、黃南州、玉樹州、果洛州可適當放寬準入條件。
注冊資本來源應真實合法,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由出資人或發起人一次性足額繳納。
(五)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有關部門的規定。
(六)具備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七)具備相應專業技術資格和業務經驗的業務人員。
(八)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內部控制管理制度。
(九)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相關的其他設施。
(十)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認為必要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建立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信用征信制度。小額貸款公司設立和變更股東時,應聘請專門的信用征集評估機構,對法人股東和自然人股東的信貸、納稅、合同履約、股東間關聯關系及遵守法律法規等信用情況進行征集和評價。股東信用評價合格并符合小額貸款公司投資人要求的才能成為小額貸款公司股東。
信用評估機構出具的股東信用評估報告,應真實反映股東的信用情況,并對其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九條 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程序。申請籌建的小額貸款公司將下列籌建申請材料報送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所在地金融工作辦公室自收到完整籌建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經初審同意并出具書面審核意見后,上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
(一)籌建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擬注冊住所、注冊資本、股東及股權結構、業務范圍、機構性質、組織形式、出資人基本情況及設立目的等;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包括對當地經濟金融發展狀況分析、組建小額貸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場前景分析、未來業務發展規劃、風險處置預案等;
(四)出資人關于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出資協議。協議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擬設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金、出資人出資額及持股比例,出資人的權利義務等;
(五)出資人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承諾書。法人股東和自然人股東應承諾其出資真實、有效、不抽回資金,自覺遵守公司章程、接受監管并承擔風險,自覺遵守國家相關經濟金融法律、法規規定,不吸收公眾存款、不參與非法集資活動等;
(六)出資人之間的關聯關系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
(七)法人股東相關資料。提交的材料須包括法人股東的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經上年度工商年檢合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經營情況、未償還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本息情況及所處行業現狀、納稅記錄及企業信用評估報告等;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關于同意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決議;經具備法定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兩年財務會計報表包括企業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等;
(八)自然人股東相關資料。包括自然人股東姓名、個人簡歷、身份證復印件、資金來源證明、個人信用報告和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個人無犯罪記錄證明等;
(九)聯系人及其手機、辦公電話、傳真電話、電子郵件、通訊地址(郵編);
(十)具備法定資質的律師事務所對籌建申請材料的合法合規性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一)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十條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籌建申請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程序約談擬籌建小額貸款公司股東,嚴格審核股東信用情況和持續出資能力,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籌建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
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自批準籌建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并向所在地金融工作辦公室提交開業申請。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籌建工作的,應當說明理由,及時報告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可以延長2個月。在延長期內仍未完成籌建工作的,批準籌建文件自動失效。
第十二條 在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籌建有效期內,申請人應當將下列資料報送擬設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所在地金融工作辦公室自收到完整開業申請材料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經初審同意并出具書面審核意見后,上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
(一)開業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開業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股權結構、業務范圍、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基本情況、經營方針及計劃、主要管理制度、營業場所安全性等信息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二)籌建工作報告。內容包括籌建過程、籌建工作落實情況以及是否符合開業要求等;
(三)股東(大)會通過的公司章程;
(四)股東名冊。包括股東名稱(自然人股東應提供身份證號碼,企業法人應載明注冊地址和組織機構代碼)、出資額以及持股比例;
(五)內控管理制度和組織機構圖;
(六)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相關資料。須提供擬任職人員或經其授權簽字人簽署的任職申請書、任職承諾書、基本情況登記表、個人信用報告、從業資格證書和其他任職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和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個人無犯罪記錄證明等;
(七)小額貸款公司承諾書和行業聯合自律聲明;
(八)具備法定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原件及銀行進賬單復印件(須核對原件);
(九)公安、消防部門對營業場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設施合格證明;
(十)聯系人及其電話、傳真電話、電子郵件、通訊地址(郵編);
(十一)具備法定資質的律師事務所對開業申請材料的合法合規性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二)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建立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前約談制度。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自收到符合要求的開業申請材料30個工作日內,依程序約談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嚴格審核其任職資格,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開業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
經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批準開業的小額貸款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注冊登記,頒發營業執照。
第十四條 擬任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以下任職資格:
(一)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二)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領域工作3年以上或從事相關經濟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大專以上學歷,從事金融領域工作8年以上;
(三)具備與履行職責相適應的專業知識與能力;
(四)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參加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組織的任職資格培訓,并取得任職資格證書;
(五)擬任職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其他任何經濟組織中兼職。
對不完全符合上述條件的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申請人認為其具備擬任職務所需知識、經驗和能力的,可向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提交個案申請。
第十五條 新批準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及時到當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并依法納稅。
第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自批準開業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根據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青海銀監局等監管部門相關要求及時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當將變更申請材料報送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所在地金融工作辦公室自收到完整變更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經初審同意并出具書面審核意見后,上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組織形式;
(三)變更注冊資本;
(四)變更公司住所;
(五)調整業務范圍;
(六)變更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七)變更股東和股權結構;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章程;
(十)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變更申請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變更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其中涉及本條第一款第(六)、(七)項的,依程序約談擬變更股東和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嚴格審核股東信用情況、持續出資能力及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
變更事項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自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審核批準之日起15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法人資格的終止包括解散和破產兩種情況。小額貸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小額貸款公司解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進行清算和注銷。
小額貸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小額貸款公司因解散、被撤銷和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的,應當向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繳回批準開業文件,及時到工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依法合規經營,無不良信用記錄,符合規定條件的,可在股東自愿的基礎上,按照中國銀監會的《村鎮銀行組建審批指引》和《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規范改造為村鎮銀行[1]。
第三章 股東資格及義務
第二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應為境內的自然人、企業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其中最大股東應為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地區的自然人、企業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
有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者,不得成為小額貸款公司股東。
第二十一條 境內企業法人作為小額貸款公司股東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能按期足額償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貸款本金和利息;
(三)財務狀況良好,入股前兩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且法人股東權益性投資余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的50%,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
(四)入股資金來源合法,為真實自有資本,不得以借貸資金或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五)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
(六)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 境內自然人作為小額貸款公司股東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
(三)入股資金來源合法,為真實自有資本,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四)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 境內其他社會組織投資入股小額貸款公司的,應符合國家對其他社會組織投資管理的相關規定,具備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具備投資主體資格,具有資金實力,不得以借貸資金或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第二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以本公司股份作為質押權標的。小額貸款公司股東在公司設立后3年內不得轉讓、質押其持有的股份。
第四章 資金來源
第二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以及經國家有關部門同意的其他資金來源。
第二十六條 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小額貸款公司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融入資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額貸款公司與相應銀行業金融機構自主協商確定。
第二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向人民銀行申領貸款卡。向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融資信息及時報送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和青海銀監局,并跟蹤監測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的使用情況。
第五章 業務范圍和資金運用
第二十八條 我省小額貸款公司應在其名稱記載的行政區劃內經營,不得跨區域經營,也不得開展對外投資業務。
第二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可自主選擇貸款對象,但每年向小型微型企業和三農發放的貸款總額不得低于全年累計放貸金額的60%。
第三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面向小型微型企業、三農事業、自主創業、城市居民提供信貸服務,著力擴大客戶數量和服務覆蓋面,但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公司資本凈額的5%。
第三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按照市場化原則進行經營,貸款利率上限不得超過司法部門規定的上限,下限為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具體浮動幅度在上下限內按照市場原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
第三十二條 貸款合同參照銀行貸款的標準化合約,由借貸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則下依法協商確定。
第三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有以下經營活動:
(一)非法集資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發放高利貸、使用非法手段催貸;
(二)向本公司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關聯方提供貸款;
(三)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提供擔保。
第六章 公司治理
第三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職責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并在其章程中予以明確。
第三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根據其決策管理的復雜程度、業務規模和服務特點,設置簡潔、高效、靈活的組織機構。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的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
第三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設總經理1名,根據需要設副總經理1至3名。
小額貸款公司董事會應對總經理實施年度專項審計。審計結果應向董事會、股東(大)會報告,并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總經理、副總經理離任時,須進行離任審計。
第三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小額貸款公司負有忠實守信和勤勉盡責義務。
董事違反法律、法規或小額貸款公司章程,致使小額貸款公司形成嚴重損失的,應對公司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總經理、副總經理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或超出董事會授權范圍做出決策,致使小額貸款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應對公司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可根據需要設置專業評審委員會,提高決策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要建立適合自身業務特點和規模的薪酬分配制度、正向激勵約束機制。
第七章 內部控制
第四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根據各類貸款業務的性質和特點制定相應的貸款管理制度,應針對貸款業務的盡職調查、審批、授權授信、貸后檢查、風險管理、關聯交易、違規處罰等內容建立健全相關業務流程和操作規則。
第四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金融服務創新應在審慎經營和合法規范的基礎上進行,周密考慮業務創新的法律性質、操作程序和經濟后果,嚴格控制新業務潛在的法律風險和運行風險。
第四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我國反洗錢的有關規定,逐筆記錄和保存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交易相當于20萬元人民幣數額以上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記錄。
第四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依據《金融企業財務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制訂并實施本公司的財務制度、會計工作操作流程和會計崗位工作手冊。小額貸款公司在同級財政部門辦理財政登記備案,執行國家財務會計制度,依法接受會計監督。
第四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和撥備制度,準確進行資產分類,充分計提呆賬準備金,確保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始終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蓋風險。從事信貸業務,須執行《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xx年修訂版)》(財金20xx〕21號)、《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財金20xx〕53號)等相關金融財務管理制度,并根據上述規定的修訂及時調整財務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可自建或依托具有一定資質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完善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建立電子數據的即時保存和備份制度,重要數據必須異地備份并且長期保存,也可租用相關共享服務中心進行系統和數據備份。
第四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青海銀監局、公司股東、為其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關捐贈人披露經中介機構審計的財務報表和年度業務經營情況、融資情況、大額貸款、重大事項等信息,必要時應向社會披露,并保證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發生突發事件和突發業務風險等重大事項應及時上報主管部門。
第四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關于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試運行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規定,依照先建立制度、報送數據,后開通查詢用戶的原則,申請加入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
第四十八條 建立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制度,所有從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定期組織小額貸款公司從業資格培訓,培訓合格的頒發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加強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員培訓,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委托行業協會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各種形式的培訓,提高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員素質[2]。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接受社會監督。小額貸款公司應在營業場所醒目處公示公司基本信息,并承諾不吸收公眾存款,不參與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非法放貸和非法證券買賣。
第五十條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每年至少對轄區小額貸款公司進行一次全面現場檢查,并根據監管需要適時安排專項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通報相關部門。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予以積極配合,并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向小額貸款公司出示檢查通知書和相關證件。
第五十一條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根據監管需要,有權要求小額貸款公司提供專項資料或約談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并對有關情況進行說明或整改。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對日常監管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和突發事件應及時通報其他相關部門。
第五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要求向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報送經營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合法合規等文件和資料,各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匯總后上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小額貸款公司報送的各類文件和資料應真實、準確、完整。小額貸款公司應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報送上年度經營報告、年度審計報告、年度信用評級報告等文件資料,各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匯總后應于每年3月31日前報送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
第五十三條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于每年2月1日至3月31日期間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年審,年審結果作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年檢的前置條件。小額貸款公司應于每年1月31日前將年審材料報送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經初審合格后,上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
對符合本辦法規定且年審合格的小額貸款公司予以公示;對年審不合格或連續兩年未開展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限期整改,情節嚴重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規定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五十四條 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資金流向進行跟蹤監測,并將小額貸款公司信用情況納入信貸征信系統。小額貸款公司應定期向信貸征信系統提供借款人、貸款金額、貸款擔保和貸款償還等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要求的業務信息。
第五十五條 為加強監管,規范運營,提升服務,小額貸款公司應委托一家提供農村金融服務范圍廣、網點多、實力強并能為小額貸款公司提供相應服務支持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存款賬戶作為小額貸款公司資金托管銀行,并為其統一提供支付結算業務。托管銀行應切實履行資金安全監督責任,如發生任何資金支付結算等資金使用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和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
第五十六條 成立小額貸款公司行業協會,強化協會服務功能,加強行業自律,維護小額貸款公司合法權益,充分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促進政府、小額貸款公司和企業溝通協調,推動小額貸款公司行業有序、規范、健康發展。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從事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批準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的;
(二)違反規定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報告重大風險事件和處置情況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八條 對小額貸款公司的違規行為,監管部門有權采取風險提示、約見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談話、監管質詢、責令停辦業務、建議吊銷營業執照等措施,督促其及時進行整改,防范風險。
小額貸款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管部門和相關部門應依法責令其整改、罰款、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集資、吸收公眾存款;
(二)以各種形式抽逃注冊資本金;
(三)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的;
(四)未經批準擅自變更登記事項的;
(五)未經工商部門注冊登記擅自以小額貸款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
(六)違反利率政策的;
(七)暴力收貸;
(八)未經核準擅自變更法定代表人和任命主要管理人員的;
(九)拒絕或者阻礙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監管檢查的;
(十)不按照要求和規定提供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提供虛假或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十一)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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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3 月,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第三個五年改革綱要》指出:“配合有關部門有條件的建立未成年人輕罪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明確其條件、期限、程序和法律后果。”加快對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的具體建構,統一認識、規范操作,已成為我國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建構的首要工作。
1.未成年人前科封存條件
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的設置,要借鑒吸收國內實踐經驗,立足我國未成年人身心狀況和實際犯罪規律,制定較為科學的前科封存條件。
1.1罪刑條件
前科封存以是前科記錄的存在為基礎。因此,未成年人前科封存的首要條件是未成年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根據上文對前科的界定,具體說來應包括以下幾種:
(1)定罪但免于刑事處罰的;
(2)單處剝奪政治權利、罰金刑執行完畢的;
(3)判處管制、拘役執行完畢的;
(4)拘役、有期徒刑判處緩刑,緩刑考驗期屆滿的
(5)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的;1
需要說明的是,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未成年人不適用前科封存更為妥當。一方面,我國刑法規定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并且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如果被判處無期徒刑,屬于罪行極其嚴重,案件影響十分重大,如果對他們適用前科封存也無法發揮前科封存的正面作用,并且有失刑法適用的公正性,難以平衡犯罪人利益、社會利益、被害人利益。另一方面,這類案件所占比例極小,不對其適用前科封存,不會在整體上影響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上述屬于刑罰種類的限制,未成年人所觸犯的罪名也影響前科封存制度適用和適用效果,但前科封存制度是對犯罪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對以下幾種罪名加以限制即可:
(1)危害國家安全犯罪;
(2)類犯罪;
(3)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4)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
這四類犯罪社會危害性極大,且通常具有較為嚴密的犯罪組織形式。未成年人一旦參與這幾種犯罪活動,長期浸染于此種犯罪環境中,惡習較深,難以通過社區矯正獲得健全人格,回歸社會難度大。
1.2時間條件
即對于犯罪的未成年人,確定一定時段的考察期間,通過對此期間未成年人的悔改表現,判斷其是否符合前科封存的條件。一方面應當綜合考慮犯罪人的刑種、刑期、社會危害性大、人身危險性,相應設置考察期間;另一方面,前科記錄對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會有著相當大的不利影響,他們大多正處于人生升學、就業的關鍵時刻,考察期間的設置不宜過長。綜上考慮,可以對犯罪未成年人的前科封存考察時間做出如下規定:
(1)對于被宣告有罪但被免除刑罰的犯罪未成年人,前科封存考察期間為三個月;
(2)對于被單處剝奪政治權利、罰金刑、沒收財產刑的,前科封存考察期間為三個月;
(3)對于被判處管制、拘役刑的,前科封存考察期間為六個月;
(4)對于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前科封存考察期間一年;對于判處緩刑的,前科考察期間從緩刑期間屆滿之日起算,前科封存考察期間為一年;
(5)對于被判處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前科封存考察期間為三年;2
以上考察期間,除第四條外,均從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
2.未成年人前科封存運作程序
2.1啟動方式
前科封存程序的啟動,可以由申請人向作出終裁判決的法院提出書面申請開始。申請人可以是未成年人本人、其法定人或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其他未成年人保護機構。申請書上應寫明未成年人的基本情況、前科情況、申請封存的事實和理由,并附上相關證據。
2.2審查程序
申請人應當向作出終裁判決的法院提交證據,證明該未成年人符合前科封存的條件,由法院協同社區矯正等機構對未成年人的身份、前科情況、申請封存的理由及服刑期、考驗期各方面的表現、現在的思想狀況進行全面審查,并聽取未成年人法定人、學校、單位的意見,然后作出裁定。
2.3確定法律后果
對于被裁定前科封存的未成年人,其在司法機關的犯罪記錄和材料應當被封存,其戶籍、人事檔案中的相關記載應當注銷。在刑事領域,未成年人在前科封存之后,如果再犯新罪,不構成累犯,特殊累犯除外,并且在訴訟文書中的身份部分不應當再描述其前科情況。在民事、行政領域,未成年人經過前科封存后,在升學、就業、入伍時與普通公民享有同等的權利,無需報告自己曾經被判有罪,受過刑事處罰。
2.4建立司法、檔案等行政部門的配套體系
在刑事訴訟階段,司法機關均應當建立專門的未成年人犯罪檔案庫,對未成年人案件材料應當嚴格保密,由專人管理。
2.5建立監督機制
前科被封存以后,當事人享有普通公民所具有的各種資格、權利,未經允許散布其前科行為的,應當規定相應的法律后果,以損害名譽權承擔法律責任。
篇11
第一條 為加強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的管理,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特區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招標人、拍賣人,是指深圳市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土地主管部門)。
本規定所稱投標人,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但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書對投標人的范圍有限制規定的,按規定辦理;本規定所稱中標人,是指按本規定所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投標人。
本規定所稱競買人,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但拍賣公告中對競買人的范圍有限制規定的,按規定辦理;本規定所稱競得人,是指按本規定所規定的程序和條件以最高應價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競買人。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招標、投標,是指招標人為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按本規定的規定,由投標人競投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拍賣,是指拍賣人為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按本規定的規定,以公開競價的方式,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行為。
第五條 招標人、拍賣人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和市場的需求情況,實施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
第六條 除按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下列經營性項目用地應采用招標、拍賣的方式出讓:
(一)居住用地
(1)獨棟住宅、別墅用地;
(2)多層住宅用地;
(3)中高層住宅用地;
(4)商業、住宅混合用地;
(5)辦公、公寓混合用地。
(二)商業用地
(1)飲食業用地;
(2)商業、辦公混合用地;
(3)百貨批發零售用地;
(4)生活用品批發零售業用地;
(5)生產資料批發零售業用地;
(6)企業經營的市場用地;
(7)渡假及娛樂用地。
(三)加油站用地
(四)招標人、拍賣人認為適宜采用招標、拍賣方式出讓的其他項目用地。
招標人、拍賣人對上述項目用地,可根據市場情況采取招標或拍賣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
第七條 招標、拍賣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八條 中標人或競得人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持《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以下簡稱《出讓合同》)和《房地產證》逕向市計劃部門申領《投資許可證》,向招標人、拍賣人申領《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書》,向有關部門申辦其他證照。
第九條 招標、拍賣應成立招標、拍賣委員會。委員會由市土地主管部門、監察部門和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委員會主席由市土地主管部門的行政首長或其他主要負責人擔任。
第十條 中標人或競得人應在簽定《出讓合同》五日內一次性付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開發和市政配套設施費(以下簡稱中標價或成交價)。
第十一條 對招標、拍賣出讓的土地,中標人和競得人應嚴格按《出讓合同》的規定進行建設,不得擅自改變規劃。市土地主管部門未經市規劃委員會同意,不得更改《出讓合同》規定的規劃要點。
第二章 招標、投標
第一節 招 標
第十二條 招標可采用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是指符合招標條件的投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將標書投入標箱,由招標人對標書進行評審,標價最高者或綜合評分最高者中標的招標方式。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向特定投標人發出招標邀請書,并對被邀請投標人的標書進行評審,標價最高者或綜合評分最高者中標的招標方式。
第十三條 采用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由招標人根據實際情況決定。但采用邀請招標的,被邀請的投標人不得少于三人,并應根據規劃情況、開發強度、商業信譽和資金狀況綜合選擇。
第十四條 招標委員會由七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編制招標文件,審定招標最低中標價(以下簡稱底價),確定被邀請投標的對象,審查投標人資格,主持開標、評標和定標工作,確認中標人并發出中標確認書。
招標評審采用綜合評標的,應聘請兩名來自社會各界的專家參加招標委員會的評審工作。
招標委員會履行職責時,以招標人的名義進行。
第十五條 招標的底價應當保密。招標委員會的委員和參加招標工作的工作人員對底價負有保密的責任。
全部投標價均低于底價時,招標人應當宣布投標無效。但采用綜合評標的,對優秀的規劃設計方案,經出席開標的委員全體同意的,可以確定中標價。
第十六條 招標文件包括招標公告、招標邀請書和標書。
公開招標的招標公告應在投標截止日前三十日在《深圳特區報》或《深圳商報》登載。招標公告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土地的位置、地塊現狀、面積、使用年期、用途、規劃設計要求;
(二)投標人的范圍及資格;
(三)投標人索取標書的時間、地點及標書工本費;
(四)投標地點和截止時間;
(五)給付中標價的方式和數額;
(六)評標方法;
(七)開標地點、時間;
(八)招標人認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邀請招標應在投標截止日前三十日向被邀請投標人發出招標邀請書。招標邀請書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本條第二款(一)、(四)、(五)、(六)項規定的內容;
(二)招標人認為需要增加的其他內容。
標書格式由招標人編制。
《出讓合同》的樣式應在提供標書的同時提供給投標人。
第十七條 招標人更改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書內容的,應在投標截止日七日前作出相應公告。
第二節 投 標
第十八條 投標人投標時應填寫標書,并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和加蓋公章后密封。投標人為個人的由投標人簽名。
投標人應在投標截止日期前將標書投入標箱。投標人的標書應當包括下列附件和履約保證金:
(一)營業執照副本、法人代表證明書、法人代表的身份證影印件(個人投標的為身份證影印件);
(二)不低于公告數額的履約保證金。
本條所稱履約保證金是指自簽訂《出讓合同》之日起五日內有效的,能在招標人指定的銀行即時兌現的銀行支票或匯票。
按公告規定可以郵寄標書的,投標人可以掛號郵寄。但須在投標截止日前招標人收到的方為有效標書。
第十九條 標書投入標箱后,不可撤回。投標人應對標書和有關書面承諾承擔責任并全面履行。
第二十條 投標人應勘察招標的土地。對土地現狀有異議的,應在投標前提出。標書一經投入標箱的,視為無異議。《出讓合同》簽訂后,視為招標人已交付土地。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按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變更招標文件的,投標人可在投標截止日前作出變更修改或者撤銷標書。
第二十二條 投標的費用,由投標人承擔。
第三節 開標和定標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應按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定標時,應有招標委員會三分之二的委員通過。
第二十四條 招標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點算標書;
(二)開啟標書;
(三)對標書和標書附件進行審查,對不符規定的標書宣布無效;
(四)評標和定標,確定出價最高者或綜合評分最高者為中標人;
(五)對中標人發出《中標確認書》;
(六)中標人應在中標后即時與招標人簽訂《出讓合同》。但由于工作程序的原因,不能即時簽訂的,可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第二十五條 下列標書為無效標書:
(一)超過投標時間所投的標書或截止日后所收到的郵寄標書;
(二)標書或標書附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三)標書或標書附件字跡不清,無法辨認的;
(四)投標人不具備資格的;
(五)委托他人的,委托文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六)重復投標的。
對被認定為無效標書的,招標人無須對投標人進行解釋。
第二十六條 對按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宣布投標無效的,招標人應確定再次招標的時間。
第二十七條 標底被泄露的,招標人應在開標前終止招標。終止招標應當公告或通知投標人。
第二十八條 在招標過程中,發生中標人被取消中標資格情形的,招標委員會可重新確定中標人或另行組織招標。
第三章 拍 賣
第二十九條 拍賣委員會由五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編制拍賣文件、審定拍賣最低成交價(以下簡稱保留價)、審查競買人資格、指定拍賣主持人、確認競得人并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
拍賣委員會履行職責時,以拍賣人的名義進行。
第三十條 拍賣人在拍賣前可設定保留價。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未達到保留價時,該應價不發生效力,主持人應當終止拍賣。
保留價應當保密。拍賣委員會委員和參加拍賣工作的工作人員對保留價負有保密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 競買人應勘察拍賣的土地。對土地現狀有異議的,應在申請競投時提出。競買人參加拍賣應價的,視為無異議。《出讓合同》簽訂后,視為拍賣人已交付土地。
第三十二條 拍賣文件包括拍賣公告和競買申請書。
拍賣公告于拍賣前三十日在《深圳特區報》、《深圳商報》刊登。拍賣公告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土地的位置、地塊現狀、面積、使用年期、用途、規劃設計要求;
(二)競買人的范圍及資格;
(三)拍賣的地點和時間;
(四)給付成交價的方式和數額;
(五)競買人索取競買申請書的時間、地點及工本費;
(六)參加競買的申請方法和申請的截止時間;
(七)查詢競買資格的時間和地點;
(八)拍賣人認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競買申請書由拍賣人編制。
《出讓合同》的式樣應在提供競買申請書的同時提供給競買人。
第三十三條 拍賣人更改拍賣公告內容的,應在競買申請截止日七日前作出相應公告。競買人可在拍賣申請截止日前作出變更修改或者撤銷競買申請。
第三十四條 競買人應在競買申請截止時間前提出競買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和履約保證金:
(一)競買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副本、法定代表證明書、法人代表身份證影印件(競買人為個人的提供身份證影印件);
(三)不低于公告數額的履約保證金。
本條所稱履約保證金是指自簽訂《出讓合同》之日起五日內有效的、能在拍賣人指定的銀行即時兌現的銀行支票或匯票。
按公告規定可以郵寄競買申請文件的,競買人可以掛號郵寄。但須在競買申請截止日前拍賣人收到的方為有效申請文件。
第三十五條 競買人應對競買申請書的承諾承擔責任并全面履行。
第三十六條 競買的費用由競買人承擔。
第三十七條 拍賣委員會對競投人提供的申請文件進行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無效申請:
(一)申請文件在競買申請截止日后收到的;
(二)申請文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三)申請文件字跡不清,無法辨認的;
(四)申請人不具備資格的;
(五)委托他人,委托文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被認定為無效申請的,拍賣人無須對競買人進行解釋。
第三十八條 拍賣人對符合資格的競買人發給編號的競買標志牌。
競買標志牌代表競買人的資格。拍賣進行中,在新開價之前,競買人不得撤回已經舉出的競價標志牌。
第三十九條 拍賣人應在公告的時間、地點進行拍賣。拍賣由拍賣主持人主持,由記錄員對拍賣全過程作筆錄。
第四十條 拍賣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競買人顯示標志牌,主持人點算競買人;
(二)主持人簡介土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期、規劃要求和其他有關事項;
(三)主持人宣布起價和第一次應價后叫價遞增的幅度;
(四)主持人報出起價;
(五)競買人應價;
(六)主持人連續兩次宣布最后應價而沒有再應價的,主持人落槌;
(七)主持人宣布最后應價者為競得人;
(八)拍賣人與競得人簽署《拍賣成交確認書》。
第四十一條 《拍賣成交確認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拍賣人、競得人的名稱(姓名)、地址;
(二)拍賣標的;
(三)拍賣成交時間、地點;
(四)競得人對銀行支票、匯票即時支付的承諾;
(五)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時間、地點;
(六)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的方式;
(七)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四十二條 拍賣成交后,競得人應即時與拍賣人簽訂《出讓合同》。但由于工作程序的原因,不能即時簽訂的,可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中標人或競得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違約,招標人、拍賣人可取消其中標、競得資格。中標人或競得人須按中標價或成交價的20%向招標人、拍賣人支付違約金。招標人、拍賣人另行出讓的價格低于中標價或成交價的,中標人或競得人須按實際差額支付賠償金。
(一)中標人或競得人開出的銀行支票或匯票在有效期內不能兌現或不能全部兌現的;
(二)中標人或競得人不在規定的時間簽訂《出讓合同》的。
第四十四條 投標人、競買人提供虛偽文件隱瞞事實的,招標人、拍賣人可取消其投標、競買資格;中標或競得的,取消其中標或競得資格,終止《出讓合同》,撤銷《房地產證》;造成損失的,按本規定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賠償。
第四十五條 中標人或競得人通過行賄等非法手段中標或競得的,招標人、拍賣人可取消其中標或競得資格,終止《出讓合同》、撤銷《房地產證》。
第四十六條 對泄露標底、保留價和徇私舞弊的招標、拍賣委員會委員及招標、拍賣工作人員,由行政監察部門追究其行政責任,并一律清除出公務員隊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篇12
第三條實施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方便事業單位的原則。
第四條本細則所稱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研、文化、衛生、體育、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社會福利、救助減災、統計調查、技術推廣與實驗、公用設施管理、物資倉儲、監測、勘探與勘察、測繪、檢驗檢測與鑒定、法律服務、資源管理事務、質量技術監督事務、經濟監督事務、知識產權事務、公證與認證、信息與咨詢、人才交流、就業服務、機關后勤服務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
第五條事業單位設立、變更、注銷,應當依照條例和本細則向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或者備案(以下統稱登記)。登記管理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登記申請應當核準登記。
第六條登記管理機關向核準設立登記的事業單位頒發《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是事業單位法人資格的唯一合法憑證。未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單位,不得以事業單位法人名義開展活動。
第七條登記管理機關依法保護核準登記的事業單位有關登記事項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依照條例和本細則,實施對事業單位的監督管理。事業單位應當接受并配合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登記管理機關與登記管轄
第九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所屬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實施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下級登記管理機關在上級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實施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第十條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所屬的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主管全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有關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規定;
(二)依法保護核準登記的事業單位有關登記事項的合法權益;
(三)監督條例和本細則的執行,依法處理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行為;
(四)指導和監督檢查地方登記管理機關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五)負責本級登記管轄范圍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六)主管全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電子化工作;
(七)提供有關社會服務。
第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履行下列登記管理職責:
(一)根據條例和本細則,擬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實施辦法,報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備案;
(二)依法保護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核準登記的事業單位有關登記事項的合法權益;
(三)監督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條例和本細則的執行,依法處理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行為;
(四)指導和監督檢查下級登記管理機關的登記管理工作;
(五)負責本級登記管轄范圍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六)主管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電子化工作;
(七)提供有關社會服務。
第十二條省級以下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履行的登記管理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登記管理機關根據條例和本細則規定。
第十三條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負責下列事業單位的登記管理:
(一)中央直屬事業單位;
(二)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舉辦的事業單位;
(三)直接或者間接使用中央財政經費的社會團體舉辦的事業單位;
(四)中央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和國有重點金融機構舉辦的事業單位;
(五)本條上述事業單位舉辦的事業單位;
(六)依照法律或者有關規定,應當由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登記管理的其他事業單位。
第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登記管理機關負責下列事業單位的登記管理: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事業單位;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機關各部門舉辦的事業單位;
(三)直接或者間接使用省級財政經費的社會團體舉辦的事業單位;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舉辦的事業單位;
(五)本條上述事業單位舉辦的事業單位;
(六)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授權登記管理的事業單位;
(七)依照法律或者有關規定,應當由省級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管理的其他事業單位。
第十五條省級以下登記管理機關的登記管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登記管理機關根據條例和本細則規定。
第十六條不同層級單位聯合舉辦的事業單位,由其中層級高的單位舉辦的事業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管理;同一層級、不同行政區域單位聯合舉辦的事業單位,由其各自行政區域登記管理機關共同的上級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管理。
第十七條地方登記管理機關不得登記名稱冠“中國”、“全國”、“國家”、“中華”等字樣的事業單位。
第三章登記事項與登記程序
第十八條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宗旨和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經費來源、開辦資金等。
第十九條事業單位名稱是事業單位的文字符號,是各事業單位之間相互區別并區別于其他組織的首要標志,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
(一)字號:表示該單位的所在地域,或者舉辦單位,或者單獨字號的字樣;
(二)所屬行業:表示該單位業務屬性、業務范圍的字樣,如數學研究、教育出版、婦幼保健等;
(三)機構形式:表示該單位屬于某種機構形式的字樣,如院、所、校、社、館、臺、站、中心等。
第二十條事業單位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范的漢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事業單位名稱可以同時使用本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二十一條事業單位名稱不得使用含有下列內容的文字:
(一)有損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欺騙或者引起誤解的;
(三)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的。
第二十二條申請登記的事業單位名稱不得與已登記的事業單位名稱和注銷登記未滿三年的事業單位名稱相同或者相近似。
第二十三條除特殊情況外,一個事業單位使用一個名稱。申請人申請登記多于一個名稱,登記管理機關經審查確認必要的可以核準登記,并在法人證書上將第一名稱之外的名稱以加括號的形式顯示在第一名稱之后。
第二十四條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事業單位名稱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五條事業單位住所是事業單位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一個事業單位只能申請登記一個住所。
第二十六條申請登記的事業單位住所地址應當是郵政能夠送達的地址。
第二十七條事業單位宗旨是指舉辦事業單位的主要目的,事業單位業務范圍是對事業單位可以開展的業務事項的界定。事業單位業務范圍應當符合宗旨的要求,并與其資金、場地、設備、從業人員以及技術力量相適應。
事業單位應當在核準登記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
第二十八條事業單位業務范圍涉及國家實行資質認可管理或者執業許可管理的業務事項,須取得有關部門的資質認可或者執業許可后,方可申請登記;對已經取得相關資質認可或者執業許可的事業單位,核準登記的相關業務事項不得超出資質認可或者執業許可的范圍。
第二十九條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是按照法定程序產生,代表事業單位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責任人。
第三十條事業單位的擬任法定代表人,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方取得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資格。
第三十一條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二)該事業單位的主要行政負責人。
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產生的事業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不得擔任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事業單位經費來源是指事業單位的收入渠道,包括財政補助和非財政補助兩類。
第三十三條事業單位開辦資金是事業單位被核準登記時可用于承擔民事責任的全部財產的貨幣體現。事業單位開辦資金包括舉辦單位或者出資人授予事業單位法人自主支配的財產和事業單位法人的自有財產。
事業單位開辦資金不包括下列資產:
(一)代為管理的公共基礎設施和資源性資產;
(二)關系國家秘密、公共安全、公共保障,不能進入流通領域的資產;
(三)借貸款、合同預收款、合同應付款;
(四)職工福利費、保險金、住房公積金等專用基金;
(五)規定了使用方向,不能用于民事賠償的他人資助的資產;
(六)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不能用于民事賠償的其他資產。
事業單位開辦資金應當以人民幣表示。
第三十四條事業單位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的程序依次是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發(繳)證章、公告。
(一)申請。申請人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有關登記請求。
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寫有關申請材料,并對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受理。登記管理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登記申請不屬于本登記管理機關管轄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機關申請。
登記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說明理由。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登記申請屬于本登記管理機關管轄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登記管理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
(三)審查。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規定的登記條件。
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登記管理機關審查時,發現登記申請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四)核準。登記管理機關對申請人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登記管理機關依法作出不予登記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五)發(繳)證章。登記管理機關向核準登記的事業單位發(繳)證章。
(六)公告。登記管理機關對核準登記的有關事項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登記管理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
第四章設立登記
第三十六條申請事業單位法人設立登記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審批機關批準設立;
(二)有規范的名稱和組織機構(法人治理結構);
(三)有穩定的場所;
(四)有與其業務范圍相適應的從業人員、設備設施、經費來源和開辦資金;
(五)宗旨和業務范圍符合事業單位性質和法律、政策規定;
(六)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申請事業單位法人設立登記,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業單位法人設立(備案)登記申請書;
(二)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登記申請表;
(三)事業單位章程草案;
(四)審批機關批準設立的文件;
(五)擬任法定代表人現任該單位行政職務的任職文件;
(六)擬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七)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八)住所證明;
(九)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文件。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事業單位的,還應當提交舉辦單位的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業務范圍中有涉及資質認可事項或者執業許可事項的,需出示相應的資質認可證明或者執業許可證明,并提交其復印件。
第三十八條批準事業單位設立的文件種類如下:
(一)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
(二)其他有關政府部門的批準文件;
(三)舉辦單位決定設立的文件;
(四)其他批準設立的文件。
第三十九條事業單位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和業務范圍;
(三)組織機構(法人治理結構);
(四)資產管理和使用的原則;
(五)章程的修改程序;
(六)終止程序和終止后資產的處理辦法;
(七)需要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條根據住所權屬的不同,應當分別按照下列方式提交相應的住所證明:
(一)使用自有房屋的,出示房屋產權證明并提交其復印件;
(二)使用租賃房屋的,提交房屋產權證明文件,出示有效期內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賃合同并提交其復印件;
(三)無償使用他人房屋的,出示房屋產權證明、提交其復印件,并提交房屋所有者的授權使用證明;
(四)無償使用他人租賃房屋的,提交房屋產權證明文件和房屋承租人的授權使用證明,出示租賃合同并提交其復印件;
(五)使用國家劃撥的房屋的,提交上級部門的授權使用證明。
第四十一條因合并、分立新設立的事業單位,應當申請設立登記。
第四十二條登記管理機關對事業單位設立登記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四十三條事業單位應當自領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將本單位印章的印跡、基本賬戶號,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印章的印跡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十四條事業單位設立登記的公告內容,應當包括名稱、法定代表人、宗旨和業務范圍、開辦資金、住所及《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證書號等。
第五章變更登記
第四十五條事業單位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宗旨和業務范圍、經費來源的,應當自出現依法應當申請變更登記的情況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開辦資金比原登記的開辦資金數額增加或者減少超過20%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六條事業單位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事業單位法人變更登記申請書和《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復印件。
因變更事項的不同,還應當提交其他相應文件:
(一)變更名稱的,提交審批機關批準文件;
(二)變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證明文件;
(三)變更宗旨和業務范圍且內容涉及資質認可或者執業許可的,出示相應的資質認可證明或者執業許可證明,并提交其復印件;
(四)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登記申請表、現任法定代表人免職文件、擬任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五)變更經費來源的,提交經費來源改變的證明文件;
(六)變更開辦資金的,提交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第四十七條事業單位因合并、分立改變登記事項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八條登記管理機關對事業單位變更登記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準予變更登記的,向其頒發變更后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收繳變更前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變更名稱的還應當收繳變更前的單位印章。
第四十九條事業單位變更名稱和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領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將變更后的單位印章的印跡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及印章的印跡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五十條事業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公告。
第六章注銷登記
第五十一條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舉辦單位決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自行決定解散;
(四)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責令撤銷;
(五)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依法被撤銷,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依法被吊銷;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條事業單位在申請注銷登記前,應當在舉辦單位和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組織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至少三次擬申請注銷登記的公告。債權人應當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織申報其債權。
清算期間,事業單位不得開展有關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事業單位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撤銷或者解散的證明文件;
(三)有關機關確認的清算報告;
(四)該單位擬申請注銷登記公告的憑證;
(五)《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及單位印章;
(六)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文件。
第五十四條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事業單位注銷登記后,應當收繳被注銷事業單位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及單位印章,并注銷登記公告。
第五十五條經登記管理機關注銷登記的事業單位,自核準注銷登記之日起事業單位法人終止。
第七章證書使用與管理
第五十六條《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本應當置于事業單位住所的醒目位置。
第五十七條事業單位進行下列活動時,應當向有關部門出示《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一)刻制印章、辦理機動車船牌照;
(二)申辦有關社會保險事宜;
(三)開立銀行賬戶、貸款;
(四)申辦稅務登記、減免稅收及其他優惠;
(五)從事經營活動或者興辦企業,申辦有關執照;
(六)國有資產登記管理和統計登記;
(七)土地、房產登記管理事宜;
(八)申辦收費項目及標準、收費許可證,購領收據、發票;
(九)法律訴訟、公證事宜;
(十)人事調動和工資基金管理事宜;
(十一)申辦海關事宜;
(十二)有關部門要求事業單位出示《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其他事宜。
第五十八條《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是限期有效證書。超過有效期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自動廢止。
對廢止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予以公告。
第五十九條事業單位的法人證書廢止但未經注銷登記的,其法人的責任和義務存續。
第六十條《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廢止的事業單位,申請領取新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按照申請設立登記的程序辦理。
第六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和故意損毀《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第六十二條除登記管理機關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第六十三條事業單位遺失或者損毀《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補(換)領。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遺失或者損毀嚴重無法查證證書全部內容的,原《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作廢的公告,收回未遺失或者損毀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本或者副本,補發使用新的證書號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二)損毀較輕可以查證證書全部內容的,收回損毀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換發使用原證書號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第八章監督管理
第六十四條登記管理機關對事業單位依法實施下列監督管理:
(一)監督事業單位按照規定辦理登記和提交年度報告;
(二)監督事業單位按照登記事項從事活動;
(三)制止和查處事業單位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行為。
第六十五條事業單位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執行條例和本細則情況的年度報告。
第六十六條事業單位報送的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開展業務活動情況;
(二)資產損益情況;
(三)對條例和本細則有關變更登記規定的執行情況;
(四)績效和受獎懲情況;
(五)涉及訴訟情況;
(六)社會投訴情況;
(七)其他需要報告的情況。
第六十七條事業單位在報送年度報告時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
(二)上一年度年末的資產負債表;
(三)有關資質認可或者執業許可證明文件(業務范圍不涉及資質認可事項或者執業許可事項的除外);
(四)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未設定任職期限或者未超過任職期限且未出現依法應當申請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情況的除外);
(五)住所證明(原提交的住所證明未設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過有效期限且未出現依法應當申請住所變更登記情況的除外);
(六)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文件。
第六十八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通過審查事業單位年度報告和其他相關方式對事業單位進行以下方面的監督檢查:
(一)是否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是否按照核準登記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開展業務活動;
(三)是否繼續具備承擔與宗旨和業務范圍相適應的民事責任能力;
(四)是否繼續具備相關登記事項所要求的資質;
(五)是否自核準登記后無正當理由超過一年未開展業務活動或者自行停止業務活動一年以上;
(六)是否在出現依法應當申請變更登記的情況后按時申請變更登記;
(七)實際使用的名稱,包括單位印章、標牌及其他表示該單位名稱的標記與核準登記的名稱是否一致;
(八)有無抽逃開辦資金的行為;
(九)有無涂改、出租、出借《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者出租、出借單位印章的行為;
(十)接受和使用捐贈、資助的情況是否符合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
(十一)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事項。
第六十九條登記管理機關對事業單位的年度報告和有關情況審查后,作出年檢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決定。
對年檢合格的事業單位,由登記管理機關在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上作出合格標記,其證書有效期延續至下一年度年檢的截止日期。
登記管理機關通過審查事業單位年度報告發現問題的,依照條例和本細則處理。
第七十條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根據情況分別給予書面警告并通報其舉辦單位、暫扣《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單位印章并責令限期改正、撤銷登記并收繳《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單位印章的處罰:
(一)不按照登記事項開展活動的;
(二)不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申請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的;
(三)不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報送年度報告的;
(四)抽逃開辦資金的;
(五)涂改、出租、出借《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者出租、出借單位印章的;
(六)違反規定接受或者違反規定使用捐贈、資助的。
第七十一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記,并給予警告;登記申請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第七十二條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被核準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撤銷登記;被撤銷的登記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準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或者其上級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登記:
(一)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作出核準登記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核準登記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核準登記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準登記的。
依照前款規定撤銷登記,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第七十四條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服務標準、資費標準和行政機關依法規定的條件,向社會提供安全、方便、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服務,并履行普遍服務的義務;未經核準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事業單位不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義務。
第七十五條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對事業單位從事有關登記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公眾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創造條件,實現與事業單位、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計算機檔案系統互聯,核查事業單位從事有關登記事項的活動情況。
第七十六條上級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依照條例和本細則對下級登記管理機關的登記管理實施監督檢查,及時糾正登記管理中的不當行為。
第七十七條登記管理機關對其工作人員和下級登記管理機關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相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審查、核準登記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四)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五)未依法說明不受理登記申請或者不予登記的理由的。
第七十八條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辦理登記、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九條登記管理機關實施登記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其他法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登記申請核準登記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核準登記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依法核準登記的。
第八十條登記管理機關實施登記管理,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其他法定機關責令其退還非法收取的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篇13
《氣象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已于2006年11月18日經中國氣象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長秦大河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氣象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氣象行政許可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氣象主管機構有效實施行政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氣象行政許可,是指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第三條實施氣象行政許可,適用本辦法。
氣象主管機構對其內設機構、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下級氣象主管機構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實施氣象行政許可,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氣象行政許可的規定、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應當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氣象行政許可的依據。氣象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
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氣象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氣象主管機構不得歧視。
第五條實施氣象行政許可,應當遵循便民、高效原則,提供優質服務,提高辦事效率。
第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氣象主管機構實施的氣象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氣象主管機構違法實施氣象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第七條依法取得的氣象行政許可不得轉讓。
被許可人不得涂改、偽造、倒賣、出租、出借氣象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氣象行政許可。
第八條氣象主管機構實施氣象行政許可,不得在法定條件之外附加其他條件,不得向申請人提出購買指定產品、接受有償服務等不正當要求。
氣象主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辦理氣象行政許可或者實施監督檢查,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請人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二章許可項目與實施機關
第九條氣象行政許可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第十條下列氣象行政許可項目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實施:
(一)國家基準氣候站(國家氣候觀象臺)、國家基本氣象站(國家氣象觀測站)遷建審批;
(二)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國家基準氣候站(國家氣候觀象臺)、國家基本氣象站(國家氣象觀測站)氣象探測環境審批;
(三)相應審批權限內的重要氣象設施建設項目審核;
(四)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審批;
(五)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使用許可審批;
(六)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單位甲級資質認定;
(七)境外組織、機構和個人在我國從事氣象活動審批;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實施的其他氣象行政許可項目。
第十一條下列氣象行政許可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實施:
(一)一般氣象站(區域氣象觀測站)遷建審批;
(二)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一般氣象站(區域氣象觀測站)氣象探測環境審批;
(三)相應審批權限內的重要氣象設施建設項目審核;
(四)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組織資格審批;
(五)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人員資格審批;
(六)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之間轉讓作業設備審批;
(七)建設項目大氣環境影響評價使用氣象資料審查;
(八)防雷裝置檢測單位資質認定;
(九)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單位乙(丙)級資質認定;
(十)防雷裝置設計審核;
(十一)防雷裝置竣工驗收;
(十二)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單位資質認定;
(十三)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活動審批;
(十四)法律、法規、地方政府規章規定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實施的其他氣象行政許可項目。
第十二條下列氣象行政許可項目由設區的市級氣象主管機構實施:
(一)建設項目大氣環境影響評價使用氣象資料審查;
(二)防雷裝置設計審核;
(三)防雷裝置竣工驗收;
(四)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單位資質認定;
(五)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活動審批;
(六)法律、法規、地方政府規章規定的由設區的市級氣象主管機構實施的其他氣象行政許可項目。
第十三條下列氣象行政許可項目由縣級氣象主管機構實施:
(一)建設項目大氣環境影響評價使用氣象資料審查;
(二)防雷裝置設計審核;
(三)防雷裝置竣工驗收;
(四)法律、法規、地方政府規章規定的由縣級氣象主管機構實施的其他氣象行政許可項目。
第十四條建設項目大氣環境影響評價使用氣象資料審查,防雷裝置設計審核,防雷裝置竣工驗收,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單位資質認定,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活動審批等氣象行政許可項目的審批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確定。
第三章實施程序
第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氣象行政許可的,應當向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申請書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向申請人提供氣象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申請書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與申請氣象行政許可事項沒有直接關系的內容。
申請人可以委托人提出氣象行政許可申請,委托人提出氣象行政許可申請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授權委托事項、授權范圍。申請取得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人員資格等公民特定資格的,申請人應當直接到氣象主管機構許可辦公場所提出申請。
第十六條氣象行政許可需要氣象主管機構內設的多個機構辦理的,該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確定一個機構統一受理氣象行政許可申請。
建立氣象行政許可服務窗口的氣象主管機構,由該服務窗口負責統一受理氣象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氣象行政許可決定;沒有建立服務窗口的,具體辦理該項行政許可的有關機構應當設立專門崗位負責統一受理氣象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氣象行政許可決定。
第十七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氣象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通過網站或者其他方式將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內容向社會公開,便于申請人查詢和辦理。
申請人要求氣象主管機構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
第十八條申請人申請氣象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氣象主管機構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氣象主管機構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的氣象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
辦理氣象行政許可的工作人員在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后,除依法可以當場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外,應當及時將收到行政許可申請時間、申請人、申請事項、提交材料情況等進行登記。
第十九條氣象主管機構對申請人提出的氣象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氣象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氣象主管機構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事項屬于本氣象主管機構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氣象主管機構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氣象主管機構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氣象主管機構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氣象主管機構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制作現場核查記錄,并由核查人員和被核查方簽字確認。
第二十一條依法應當先經下級氣象主管機構審查后報上級氣象主管機構決定的氣象行政許可,下級氣象主管機構受理申請后,應當在法定期限內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完畢后將初審建議和全部申請材料直接報送上級氣象主管機構。上級氣象主管機構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申請材料。
申請人直接向上級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前款規定的氣象行政許可事項,上級氣象主管機構不得受理,并告知申請人通過下級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
第二十二條氣象主管機構在審查氣象行政許可申請時,涉及專業知識或者技術問題需要評審、評價或者檢測的,可以委托專業機構或者專家進行評審、評價或者檢測,并由專業機構或者專家出具評審、評價建議或者檢測報告。
需要召開專家評審會的,氣象主管機構不得事先公開專家名單。專家評審會不公開舉行,申請人不得參加專家評審會。
氣象主管機構作出許可決定應當參考評審、評價建議或者檢測報告。
第二十三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氣象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氣象主管機構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氣象行政許可事項,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告,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舉行聽證。
第二十四條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氣象主管機構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氣象主管機構根據檢測報告,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還應當書面說明不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技術標準、技術規范。
第二十五條氣象主管機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依法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加蓋本氣象主管機構印章的行政許可證件。
氣象行政許可證件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許可證或者其他許可證書;
(二)資格證、資質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書;
(三)批準文件或者證明文件;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證件。
第二十六條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自受理氣象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氣象主管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先經下級氣象主管機構審查后報上級氣象主管機構決定的氣象行政許可,下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自其受理氣象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完畢。
依法需要聽證、評審、評價、檢測、鑒定的,應當在受理氣象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進行,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辦法規定的期限內,但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七條被許可人要求變更氣象行政許可事項,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依法辦理變更手續,并作出準予變更行政許可的決定;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應當作出不予變更行政許可的決定。
第二十八條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氣象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氣象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氣象主管機構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檢查時,應當將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執法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公眾有權查閱執法檢查記錄。
第三十條上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下級氣象主管機構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實施氣象行政許可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氣象主管機構的內設機構承擔具體業務范圍內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工作,并以本級氣象主管機構的名義開展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違法從事氣象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有權向氣象主管機構舉報,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三十二條被許可人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氣象主管機構管轄區域外違法從事氣象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氣象主管機構可以依法作出處理,并將被許可人的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抄告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氣象主管機構。
第三十三條氣象主管機構在執法檢查時,發現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停止使用,并限期改正。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上級氣象主管機構,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世界秘書網版權所有,可以撤銷氣象行政許可:
(一)氣象主管機構工作人員、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氣象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撤銷氣象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氣象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被許可人基于氣象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氣象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
(一)氣象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氣象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四)氣象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氣象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
(五)因不可抗力導致氣象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氣象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氣象主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氣象行政許可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辦公場所公示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審查、決定氣象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四)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全部內容的;
(五)未依法說明不受理氣象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氣象行政許可理由的;
(六)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第三十七條氣象主管機構工作人員辦理氣象行政許可、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氣象主管機構實施行政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第三十九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氣象行政許可的,氣象主管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氣象行政許可申請屬于人工影響天氣、施放氣球、雷電防護等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氣象行政許可。
第四十條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氣象行政許可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撤銷該行政許可,可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取得的氣象行政許可屬于人工影響天氣、施放氣球、雷電防護等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氣象行政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被許可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撤銷該氣象行政許可,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涂改、偽造、倒賣、出租、出借氣象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氣象行政許可的;
(二)超越氣象行政許可范圍進行活動的;
(三)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氣象主管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第四十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依法應當取得氣象行政許可的活動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由氣象主管機構或者氣象行業組織實施的公民特定資格的考試應當公開舉行,事先公布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報考辦法、考試科目以及考試大綱。但是,不得組織強制性的考前培訓,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第四十四條氣象主管機構實施行政許可和對行政許可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實施氣象行政許可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氣象主管機構的財政預算,由財政予以保障。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規定的氣象主管機構實施氣象行政許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