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論:我們?yōu)槟砹?3篇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及對策范文,供您借鑒以豐富您的創(chuàng)作。它們是您寫作時的寶貴資源,期望它們能夠激發(fā)您的創(chuàng)作靈感,讓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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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傳統(tǒng)商務相比,電子商務的無國界性、交易的虛擬化和隱匿化給傳統(tǒng)的稅收體制與征管帶來了諸多需要解決的問題,具體表現在:
1.電子商務稅收管轄權確定困難
稅收管轄權是指一國政府對一定的人或對象征稅的權力,依據國家主權原則可以分為屬人原則和屬地原則兩種,即居民稅收管轄權和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電子商務對此發(fā)出了挑戰(zhàn)。
在現行稅法中對于常設機構的認定,一般是以企業(yè)是否有一個進行經營的固定場所為征稅依據。然而,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yè)往往是在某國(或地區(qū))因特網服務提供商的服務器上租一個空間進行網上交易,其服務器所在國(地)并無地理意義上的固定營業(yè)場所,那么一個服務器或一個網絡地址算不算“常設機構”,對此類“常設機構”網上交易的營業(yè)利潤征稅的法律依據又何在?
現行稅法中有關獨立個人和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所得的征稅以是否有“固定基地”和是否達到“停留時限”為依據的規(guī)定,傳統(tǒng)勞務活動,獨立個人或非獨立個人在另一國(或地區(qū))設有從事勞務活動的“固定基地”和停留一定的天數。因特網的普及,使得人們可以坐在家里的電腦前為另一國(或地區(qū))的消費者提供諸如會計、法律、醫(yī)療、設計等勞務,因此傳統(tǒng)的勞務活動發(fā)生地的認定,就不適用電子商務交易中。
傳統(tǒng)的消費稅主要是以商品供應地為基礎而享有稅收管轄權。而網絡營銷使貨物和服務因因特網而降低了物理位置的重要性,同時,也使消費稅的征收管轄權變得模糊起來。比如:A國某居民在B國的某服務器上定購了某商品,要求寄往C國,該居民就有可能收到三個國家的稅單。
2.電子商務的避稅問題日趨嚴重
高新科技的應用為電子商務的納稅人逃避稅務稽查提供了高科技手段,同時使電子商務的避稅問題更加明顯和難以控制。
跨國企業(yè)利用因特網架起了實時溝通的橋梁,跨國關聯企業(yè)通過轉讓定價,輕易地就可以將產品開發(fā)、設計、生產、銷售的成本“合理地”分布到世界各地。任何一個公司都可以利用其在避稅國設立的網站與國外企業(yè)進行商務洽談和貿易,形成一個稅法規(guī)定的經營地,而僅把國內作為一個存貨倉庫,以逃避國內稅收。
電子商務網上交易引發(fā)的稅收難點還包括易貨交易。商家通過網上交換商品或者勞務而不發(fā)生貨幣交易的易貨交易行為,在傳統(tǒng)商務中已經是稅收征管的難點,網上交易更增加了偷稅漏稅的可能性。
由于EDI技術的運用,企業(yè)電子商務活動無紙化程度越來越高,訂單、買賣雙方的合同、作為銷售憑證的各種票據都以電子形式存在。電子憑證可被輕易修改而不留任何線索,導致傳統(tǒng)的憑證追蹤審計失去基礎。在這種情況下,要求網站自覺照章納稅幾乎是不可能的。
3.稅收中性原則和稅負公平原則受到挑戰(zhàn)
為了加速本國電子商務的發(fā)展,為本國企業(yè)搶占國際市場鋪平道路,許多發(fā)達國家對電子商務稅收問題基本上都是免稅的,而一些發(fā)展中國家尚沒有專門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因而電子商務企業(yè)的交易也能成功的利用保護政策或政策的漏洞來躲避稅負,這種情況使得網上交易基本處于免稅狀態(tài)。這對于那些沒有進行網上交易的常現企業(yè)和沒有能力上網購物的消費者是不公平的。
4.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困難
現行的稅收征管體制是建立在對賣方、買方監(jiān)管的基礎上。要讓稅務機關去追蹤、掌握、識別電子商務買賣雙方大量的電子商務交易數據并以此為計稅依據是十分困難的,而電子貨幣、電子支票、網上銀行、信用卡和使用者的匿名方式,更加大了稅收征管的難度。
除上述問題之外,目前廣泛討論的電子商務稅收問題還包括:電子商務稅收征與不征的問題、電子交易數據的法律效力問題、數字化產品認定問題、電子商務稅種問題等等。
二、國外電子商務稅收對策
電子商務的迅速發(fā)展和它所引發(fā)的稅收問題對未來全球經濟的重要影響,引起了各國政府與各大經濟主體的高度重視,并進行了廣泛的研究,提出了一系列的相應對策。
美國是世界上電子商務最發(fā)達的國家。從自身利益出發(fā),美國極力主張對除網上形成的有形交易外的電子商務永久免稅。1998年5月14日,美國參議院通過因特網免稅法案,決定對網上交易實行三年免稅。同年10月20日,美國總統(tǒng)克林頓又簽署命令,把該法案上升為法律,這使得美國的網上廠商和消費者大獲其益。1998年,美國又與132個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簽訂了維持因特網零關稅狀態(tài)至少一年的協(xié)議;1999年,美國又促使世界貿易組成員國再延長該協(xié)議一年。
電子商務發(fā)展規(guī)模僅次于美國的歐盟成員國對電子商務稅收持謹慎態(tài)度,于2000年6月8日提出對外國企業(yè)通過互聯網向歐洲消費者提供電子化商品和服務視為勞務銷售征收間接稅,并堅持在歐盟成員國內對電子商務交易征收增值稅,以保護其成員國的利益。
發(fā)展中國家的電子商務有的剛剛起步,有的尚未發(fā)展。為了保護民族產業(yè)和維護國家權益,發(fā)展中國家大多希望、主張對電子商務(電子數字化產品)征收關稅,以免國外電子數字產品越過“關稅壁壘”長驅直入。
國際上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也有一些共同的認識,經濟合作與發(fā)展組織的財政事務委員會(OECDC-FA)清楚地表明全球電子商務中的稅收活動應遵循以下標準:保持稅制的中性、簡便、公平和靈活;稅收制度應給稅務的繳付者以信心;系統(tǒng)應是有效的,以最低限度地減少避稅和逃稅;經濟發(fā)展的變形應是可避免的;互聯網上的稅收收益應在國家間公平分配;對電子商務不開征新稅,而是采用現有的稅種等。
三、對我國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建議
電子商務在我國尚處于起步階段,電子商務引發(fā)的稅收問題還沒有發(fā)達國家突出。雖然我國尚沒有對電子商務的稅收作出規(guī)定,但政府已在積極研究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據了解,我國對電子商務稅收的基本政策是不免稅,政府將本著有利于電子商務發(fā)展、簡化稅收征管和公平稅負的原則制定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筆者認為,我國在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政策時應考慮以下建議:
1.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政策時應充分考慮國際電子商務稅收政策。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在即,對國際上已達成一定共識的稅收原則,在綜合分析國家的財政收入狀況和民族產業(yè)發(fā)展情況的基礎上,應盡快作出回應,以促進我國電子商務的正常發(fā)展。具體包括:對WTO一致通過的免征網絡交易(無形產品)關稅的決議作出應對,是否比照歐盟的做法將無形產品視為勞務征收增值稅或是把無形產品交易的收益定為特許權使用費而征收預提稅;應以現行稅收制度為基礎,對現行稅收制度作必要的修改、補充和完善,對電子商務暫不單獨開征新稅;保持稅制中性,不能使稅收政策對不同商務形式的選擇造成歧視等。
2.基于消費者的稅收管轄權模式(屬人原則)和基于服務器或供應商的稅收管轄模式(屬地原則)并重。歐美等發(fā)達國家在電子虛擬市場中,無論是賣方還是網絡服務供應商,按其居住國或國籍國都占了相當大的份額,作為電子商務凈出口國,他們大力提倡居民稅收管轄權,這其中的巨大的利益是毫無疑問的。作為電子商務的凈進口國的發(fā)展中國家,強調以電子商務環(huán)境中的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我國的電子商務還十分幼稚,在對非居民跨國營業(yè)所得征稅問題上,應堅持傳統(tǒng)常設機構原則的基本內容,即網絡服務供應商凡直接在我國境內提供服務均應被認為構成常設機構,適用屬地原則;對于居民的消費稅,應采用屬人原則,否則發(fā)達國家的企業(yè)就可利用他們的技術優(yōu)勢和稅收優(yōu)勢(免稅),迅速地搶占我國市場,而大量的稅收卻流向服務器或供應商所在國,損害國家稅收利益。對于基于消費者的稅收管轄權模式的主要問題是消費者的位置,為納稅目的去追逐納稅地將會大增加稅收成本和難度。用付款地或指定的消費者銀行將有效地解決這個問題。當然還需要在未來的立法和行政等各方對消費者行為進行規(guī)范引導。
3.成立專門機構,加大電子商務中稅收問題的研究投入。具體包括以下幾方面:研究現行稅收法律和法規(guī),對阻礙和限制電子商務發(fā)展的條款進行修改或取消,特別要明確網絡交易的性質、計稅依據、征稅對象等,在我國現行增值稅、消費稅、所得稅、關稅等條例中盡快補充對電子商務征稅的相關條款;加快電子商務稅收征管體系的研究,建立電子稅務管理系統(tǒng)。該系統(tǒng)應能進行專門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嚴格財務軟件備案、方便的電子申報納稅方式、便捷稅收征管和有效的稅務稽查;加快電子商務通過網上銀行的電子貨幣結算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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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給現行稅收體制造成沖擊。
(1)納稅義務人識別困難。在電子商務中,整個交易是在網上進行的,交易雙方由于各種原因往往隱匿其身份地址和交易行為而不進行稅務登記,也不簽訂有形的合同,其過程和結果很難留下痕跡,加密技術的發(fā)展和應用也使確定納稅人身份更為困難,稅務機關無法實施有效征收。
(2)課稅對象性質較模糊。占電子商務絕大多數份額的網上信息和數據銷售業(yè)務:如書籍、報紙、音像制品、電腦軟件和無形資產等由于具有易被復制和下載的特點而模糊了有形商品和無形資產以及特許權之間的概念,使得稅務機關難以通過現行稅制確認一項所得究竟是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還是提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不利于稅務機關管理。
(三)加大了稅收征管的難度。
(1)對稅務登記的影響。現行稅務登記的基礎是工商登記,但信息網絡交易的經營范圍是無限的,不需事先經過工商部門的批準。因此,現行有形貿易的稅務登記方法不再適用于電子商務,無法確定納稅人的實際經營情況。隨著計算機加密技術的成熟,納稅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權等多種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加密技術的發(fā)展加劇了稅務機關掌握納稅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難度,稅務機關既要嚴格執(zhí)行法律對納稅知識產權和隱私權的保護規(guī)定,又要廣泛搜集納稅人的交易資料,難度很大。
(2)對賬簿、憑證管理的影響。電子商務的無形化給稅收征管帶來了前所未有的困難。現行的稅收征管模式是建立在各種票證和賬簿的基礎上的,而電子商務交易實行的是無紙化操作,各種銷售依據都是以電子形式存在,而且這種電子數據又具有隨時被修改而不留痕跡的可能,致使稅收征管監(jiān)控失去了最直接的實物對象,稅務部門難以以發(fā)票管理作為稅務管理著手點。
(3)對申報納稅的影響。電子商務的快捷性、直接性、隱匿性、保密性等特征不僅使得稅收的源泉――扣繳的控管手段失靈,而且客觀上促成了納稅人不遵從稅法的隨意性,加之稅收領域現代化征管技術的滯后,使得依法治稅變得很困難。從當前情況來看,電子商務交易的進行,使得對應申報稅種、納稅地點等稅收要素的確定變得無從入手了。
(4)對稅務稽查的影響。傳統(tǒng)貿易方式下,稅務機關都是以納稅人的真實合同、賬簿、發(fā)票、往來票據和單證為基礎來征稅的。而電子貨幣的出現,使得交易雙方可匿名交易,導致網上交易身份模糊,稅務部門即使要追查供貨渠道和貨款來源都很困難。還有計算機加密技術的提高,更是加大了稅務部門收集資料的難度。特別在C2C領域,買賣雙方幾乎都形成了這樣的共識:不要發(fā)票,以降低各自成本。這樣,在無賬可查的情況下,稅務部門的稽核工作更是難上加難。
(四)加劇了國家稅收流失的風險。
一方面,電子商務是個新生事物,來勢迅猛,發(fā)展極快,以致于相應的稅收立法、稅收政策都來不及全面研究和重新制定,這樣就極其容易形成電子商務領域里的“征稅盲區(qū)”,使本來應征收的關稅、消費稅、增值稅、所得稅等稅收大量流失。另一方面,電子商務的跨國界性使得避稅問題更加突出,納稅人可以很方便地在免稅國(地)或低稅國(地)設立一個站點并借此進行商務活動,將國內企業(yè)作為一個倉庫或配送中心,以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而且,網絡技術的應用使一些跨國企業(yè)集團內部高度一體化,他們能夠輕易地在其內部進行轉移定價以逃避稅收,使原本較為復雜的轉讓定價問題變得更為復雜,由此引起的國際避稅和反避稅斗爭將更趨于激烈。
二、完善我國電子商務稅收的對策
(一)加快電子商務稅收立法。
我國現行稅收法律法規(guī)還沒有把電子商務涵蓋進去,而現行稅法是建立在有形交易基礎之上的,它無法完全解決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因此加快電子商務的稅收立法,對于規(guī)范和促進電子商務在我國的發(fā)展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我國目前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的基本內容是:首先,在稅法中重新界定有關電子商務稅收的基本概念,具體包括“居民”、“常設機構”、“所得來源”、“商品”、“勞務”、“特許權”等電子商務相關的稅收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其次,在稅法中界定電子商務經營行為的征稅范圍,根據國情和階段性原則,對電子商務征稅按不同時期分步考慮和實施。在稅法中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行為的課稅對象,根據購買者取得何種權利(產品所有權、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決定這類交易產品屬于何種課稅對象;在稅法中規(guī)范電子商務經營行為的納稅環(huán)節(jié)、期限和地點等。
(二)改革現行稅制。
(1)擴大增值稅、營業(yè)稅、所得稅的征管范圍。對于在線交易,即數字化產品(如無形資產、軟件、圖書、音像制品、圖像)的提供應區(qū)別對待,對于非版權轉讓的數字化產品銷售視同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而對銷售軟件版權則不按貨物的提供處理,而視同特許權轉讓征收營業(yè)稅。對于提供遠程勞務,則按提供勞務征收營業(yè)稅。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應視提供軟件的納稅人的身份而定,若提供者屬于居民納稅人,征稅對象為營業(yè)利得;若提供者屬非居民納稅人,則可以將收入金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征收預提所得稅。對于離線交易仍然依照現行稅制征收增值稅。
(2)對現行稅收要素進行適當的補充和調整。擴大納稅義務人的適用范圍,明確對電子商務課稅對象性質的認定,區(qū)分商品、勞務和特許權,對電子商務納稅環(huán)節(jié)的確定,應與支付體系聯系起來。
(3)逐步從現在的雙主體稅制結構轉向以所得稅為主體的稅制。首先要完善公司所得稅,對企業(yè)的生產經營所得進行調節(jié);其次應該開征資本所得稅,對資本利得進行調節(jié)。其作用:一是由于電子商務下的網上交易極易造成稅款的大量流失,而這兩項措施可彌補稅款流失;二是通過開征資本利得稅可以對網上避稅而成為暴發(fā)戶的企業(yè)和個人進行調節(jié)。
(三)建立科學的稅收征管機制。
(1)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納稅人從事電子商務交易業(yè)務的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專門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按照稅務機關要求填報有關電子商務稅務登記表,提交企業(yè)網址、電子郵箱地址以及計算機密鑰的備份等有關網絡資料。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填報的有關事項進行嚴格審核,在稅務管理系統(tǒng)中進行登記,賦予納稅人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專用號碼,并要求納稅人將電子商務稅務登記號永久地展示在網站上,不得刪除。稅務機關應有專人負責此項工作,并嚴格為納稅人做好保密工作。
(2)建立電子報稅制度。納稅人按期以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數據傳輸形式直接將各類申報資料發(fā)送給稅務機關,并接收回執(zhí)和通知。稅務機關收到申報資料后,經過電子審核、計稅、劃款、入庫并將回執(zhí)發(fā)送給納稅人;建立電子賬本,納稅人保留接收的電子訂單、信用卡與發(fā)貨記錄等,對其網絡交易的業(yè)務進行單獨核算。
(3)使用電子商務交易專用發(fā)票。電子商務的發(fā)展,無紙化程度越來越高,為了加強對電子商務交易的稅收征管,可以考慮使用電子商務交易的專用發(fā)票。每次通過電子商務達成交易后,必須開具專用發(fā)票,并將開具的專用發(fā)票以電子郵件的形式發(fā)往銀行,才能進行電子賬號的款項結算。同時,納稅人在銀行設立的電子賬戶必須在稅務機關登記,并應使用真實的居民身份證,以便稅收征管。
(4)確立電子賬冊和電子票據的法律地位。隨著電子商務交易量的不斷擴大,給稅務稽查帶來的困難也越來越大。目前的稅務稽查只能以有形的紙質賬簿、發(fā)票等作為定案依據,顯然不能適應電子商務發(fā)展的需要。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新《合同法》確立了電子合同的法律地位,明確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等形成的數據電文同樣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稅收征管法》、《會計法》等法律文件中也應盡快予以明確,以適應電子商務的發(fā)展需要。
(5)強化對電子商務的稅收稽查。開發(fā)相關軟件,設計計算機稅收監(jiān)控系統(tǒng),自動搜集納稅人的信息資料,按照稅務稽查的需要進行歸類整理和儲存,對納稅人進行信譽等級評級。
(四)加強國際間稅收協(xié)調與合作。
產生電子商務避稅問題的根本原因在于互聯網上經濟活動的高度流動性與各個國家之間信息不對稱之間的矛盾。一方面,今后的國際稅收協(xié)調應不局限于消除關稅壁壘和對跨國公司的重復課稅,而且應當要求各國稅務當局在有關方面具有一定的靈活性;另一方面,國際間的稅收協(xié)調應尋求在總體稅制上包括稅收原則、立法、征管、稽查等方面的國際協(xié)調一致。我國應積極參與電子商務稅收理論與政策、原則的國際協(xié)調,在進行國際稅收協(xié)調過程中,應堅持國家稅收并尊重他國稅收,堅持世界各國共同享有對互聯網貿易平等課稅的權利,尊重國際稅收慣例。在維護國家和權益的前提下,謀求能被有關方面接受的稅收對策。
(五)形成協(xié)稅護稅網絡,加強隊伍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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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稅收政策的影響。電子商務的特殊性,使某些特征性活動在稅收政策的適用方面出現了真空。首先,商業(yè)活動性質的認定缺乏依據和標準:在網絡銷售活動中,一些等價交換活動的商業(yè)性質認定缺乏必要的依據和標準。其次,應稅行為的判定缺乏依據和標準:對電子商務活動傳遞的數碼信息中那些無直接對等支付的信息提供行為,如何認定應稅行為與非應稅行為是非常困難的。
3.對稅務征收管理的影響
(1)稅務登記問題
稅務登記是稅務機關對稅源進行監(jiān)控的基礎,而在電子商務狀態(tài)下傳統(tǒng)的稅務登記方式已不能適應電子商務主體的需要,但在另一方面若為便利納稅人提供了網上納稅登記服務,卻會降低實質審查的強度,不利于稅務機關對稅源的有效監(jiān)控,監(jiān)控漏管戶的傳統(tǒng)手段在電子商務狀態(tài)下完全失效。而網上監(jiān)控卻由于互聯網中計算機IP地址的動態(tài)分配,同一電腦可以擁有不同的網址,不同的電腦也可以擁有相同的網址使稅務機關即使發(fā)現了電子商務應稅行為,也難以確定誰是納稅人。
(2)稅收管轄問題
我們以兩個我國的主要稅種:增值稅和營業(yè)稅這為例進行探討。在增值稅制度方面,我們對國內經濟活動中的應稅行為實行的是經營地原則,而電子商務使跨省區(qū)交易更為頻繁,如再只實施經營地稅收管轄,會使稅收的收入歸屬更加難以確定,并且使收入歸屬地與負擔承接地之間的沖突更為尖銳。在營業(yè)稅制度方面,我們對國內經濟活動中的應稅行為一般實行的是勞務發(fā)生地原則,對特定應稅行為實行經營地原則。而在電子商務狀態(tài)下,在勞務發(fā)生地實施稅收管轄的難度將越來越大,而為了便于征收管理而實施經營地管轄,將會徹底改變現行的營業(yè)稅制度,也會造成收入歸屬地與負擔承接地之間的沖突。
(3)納稅義務發(fā)生地的確定問題
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納稅人從事經營活動的地點可以是多變的,他在任何一個地方都能從事電子商務活動,流動性很大,交易地點是很難確定的。交易行為的發(fā)生所涉及到的買方主體、銀行、服務器、網絡服務商、賣方主體等,都可能處于不同的地理位置。因此,是以電子商務主體的所在地或是注冊登記地為納稅義務發(fā)生地,還是以行為發(fā)生地為納稅義務發(fā)生地,或是以服務器所在地為納稅義務發(fā)生地,在適用時很難把握。
二、我國應采取的電子商務稅收對策
從稅法的歷史上看,各國的稅法、稅制,以及各國際組織的稅收協(xié)定也是處于不斷完善、調整和更新的過程中的。所以,對于電子商務這樣的新生事物,我國應該在不影響現有稅收原則的基礎上,增加有關電子商務的條例,使得現行的稅法更趨完善。具體而言:
1.針對電子商務的特征,重新界定居民,所得來源地,商品,勞務,特許權轉讓等互聯網稅收概念的內涵和外延,重點修改與電子商務關系重大的流轉稅,所得稅等稅種。例如,增值稅稅法中要增加針對有形貿易離線交易的征稅規(guī)定“明確貨物銷售包括一切有形動產”,不論這種有形動產通過什么方式實現,都征收增值稅。其次,是營業(yè)稅稅法的修訂,把網上服務歸結于營業(yè)稅范圍,計入服務業(yè),按服務業(yè)征稅,而將在線交易明確為“特許權”,按“轉讓無形資產”征稅。
2.規(guī)范電子商務行為的納稅環(huán)節(jié)、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針對電子商務無紙化的特點,需要對流轉稅各稅種的納稅環(huán)節(jié)、時間、地點重新界定,在稅法中明確規(guī)定電子商務各種稅種的納稅環(huán)節(jié)、時間和地點,使電子商務征稅規(guī)范化、法制化。比如納稅地點,稅法可以規(guī)定網絡交易者原先在哪個稅務機關登記,就向該稅務機關納稅,而不考慮網絡交易者的網站或服務器設在哪里。
3.強化居民稅收管轄權。隨著電子貿易的迅猛發(fā)展,收入來源地管轄權越來越難以適應國際稅收的要求,這就迫使發(fā)展中國家必須逐步適應居民管轄權原則,積極與發(fā)達國家進行磋商、協(xié)調,以便爭取更多的利益。近期可采用居民稅收管轄權與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并存的方案,以后逐步向居民管轄權過渡,對通過網絡從境外購進的商品和勞務,可參照歐盟國家的做法,由購買方代其繳納流轉稅。
4.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納稅人從事電子商務交易業(yè)務的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專門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按照稅務機關要求填報有關電子商務稅務登記表,提交企業(yè)網址、電子郵箱地址,以及計算機密鑰的備份等有關網絡資料。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填報的有關事項進行嚴格審核,在稅務管理系統(tǒng)中進行登記,賦予納稅人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專用號碼,并要求納稅人將電子商務稅務登記號永久地展示在網站上,不得刪除。稅務機關應有專人負責此項工作,并嚴格為納稅人做好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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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 F812.4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 - 0194(2015)17- 0143- 02
隨著越來越多的消費者熱衷于在實體店試穿試用,然后根據商品貨號到網店“淘寶”,實體店淪為了網店的“試衣間”,而現行的稅收制度是以有形貿易為基礎制定的,對電子商務的納稅沒有明確具體的規(guī)定,從而給電子商務的稅收管理帶來了巨大的挑戰(zhàn),因此,研究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前瞻性。處理好電子商務稅收問題對促進網絡經濟時代中國電子商務乃至整體經濟的發(fā)展,起到巨大的推動作用,同時,也對保證我國稅收收入的穩(wěn)定,防范新形勢下的財政風險,以及保障國際交往中我國的稅收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1 現階段我國電子商務稅收現狀
網絡、互聯網信息技術對整個經濟的拉動作用非常大,對我國來說包括互聯網在內的整個信息產業(yè),都給予了稅收政策的傾斜。為保護稅制的權威與公正性,我國不會像部分發(fā)達國家那樣對電子商務免稅。總體來說,我國政府對電子商務征稅比較謹慎和矛盾,傾向于“讓電子商務自由發(fā)展”,只有當其必要性非常清楚時才采取準確的行動。這就表明了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處理方向:短期政策――暫時免稅,長期對策予以征稅。同時,與傳統(tǒng)貿易相比,電子商務主要是貿易的方式發(fā)生了變化,交易的實質還是相同的。尤其是對于離線交易,交易所取得的收入、利潤仍將和傳統(tǒng)交易一樣照章納稅,根本不存在不征稅的問題。
然而現行的稅收政策、稅收制度和稅收征管并不是很完善,未能完全適用于現有的電子商務模式。這主要是因為,擬定一套有效的電子商務征稅法規(guī)需要一個較為長期的過程。國家稅務總局的石堅研究員就這一問題在發(fā)表的講話中指出:“目前我國的電子商務網站已達到1 100多家,電子商務的交易額飛速增長,但由于對電子商務征稅將涉及法律使用、稅收管轄、交易地點確認及經營性質確定等多方面的問題,決不是一兩年就可以解決的問題。”針對國內電子商務的發(fā)展,國家稅務總局也相繼制定了一些規(guī)范電子商務產品的稅收文件。因此,未來電子商務的發(fā)展,對于電商征稅這方面的管理還有待加強,電子商務納稅問題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
2 我國電子商務征稅的必要性
2.1 保障國家財政收入的需要
我國的財政收入主要來自稅收、繳費、罰沒等幾個方面,其中繳費收入、罰沒收入在財政收入中所占份額甚微,因此,稅收收入對國家財政收入具有決定性的意義。雖然我國目前的電子商務發(fā)展水平還很低,如征稅所帶來的收益也較少,但從電于商務在我國發(fā)展的迅猛勢頭來看,對電子商務長期免稅勢必會使我國的稅收蒙受巨大損失。以電子商務較為發(fā)達的美國為例,美國的函購公司搬遷到互聯網上以后,政府每年大約損失的各種稅收約為30億美元。據國家稅務總局保守估計,1998年網上交易就造成我國稅收流失13億元,并以每年40%的速度增長。由此可見,當我國電子商務逐漸完善發(fā)展到一定程度時,免稅或征管措施不力將會導致極大的損失。
2.2 避免稅收流失的需要
稅收制度的確立是為了將所有應稅行為納入征收管理范圍之內,從而更好地為國家聚財。電子商務的出現對納稅人服從稅法產生了極大的負面影響,給黑色(地下)經濟的發(fā)展帶來了機會。電子商務的黑色經濟手段是高科技的,交易結果是隱蔽的。在互聯網大環(huán)境下,交易實體是無形的,但從事電子商務活動的企業(yè)或個人在交易活動中要維護自己的網站,要將貨物運送到客戶所要求的地方,會產生成本,像所有的傳統(tǒng)企業(yè)一樣,電子商務經營活動的目的也是追求利潤最大化。因此,所有的企業(yè)都應該履行向國家納稅的義務。
3 我國電子商務稅收面臨的問題
隨著電子商務的不斷發(fā)展與深化,電子商務中的相關稅收問題越來越復雜,不同利益主體間的爭議也變得更加尖銳。從目前我國電子商務的發(fā)展現狀以及發(fā)生相關問題來看,電子商務稅收面臨的問題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3.1 與稅收原則產生沖突
隨著網絡技術與信息技術的迅速發(fā)展與普及,電子商務課稅與傳統(tǒng)的稅收原則產生了沖突,給目前的稅收征管帶來了很大困難,使國家稅收流失的風險加大。首先,隨著電子商務的發(fā)展,建立在國際互聯網基礎上的這種與傳統(tǒng)的有形貿易完全不同的“虛擬”貿易形式,往往不能被現有的稅制所涵蓋,導致電子商務與傳統(tǒng)貿易的課稅方式和稅負水平不一致,稅賦不公又導致經濟的扭曲,因而對稅收中性原則產生沖突。其次,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產品或服務的提供者可以直接免去中間人如人、批發(fā)商、零售商等,而直接將產品提供給消費者。中間人的消失,將使許多無經驗的納稅人加入到電子商務中來,這無疑影響到稅收的效率原則。
3.2 征收監(jiān)管難度大
在電子商務稅收的管理過程中,由于征稅需要對相關資料和數據進行審核,而網絡上的交易基本上都是通過相關平臺進行的交易,并沒有相應的實體資料和憑證,從而大大增加了稅收征管的難度,同時,納稅單位如果不主動申報稅收,稅收工作的運作也會陷入困境,所以,在對電子商務的征稅管理水平和力度還有待加強和提升
3.3 納稅人身份的判定
互聯網的使用大大方便了人們的生活,但是也給一些納稅人提供了偷稅、漏稅的可能行。一些電子商務企業(yè)為了獲得更大的利潤,采用一些不法手段逃避稅收責任。尤其是納稅人身份判定的問題,在互聯網的環(huán)境下,互聯網上的商店不是一個實體的市場,而是一個虛擬的市場,互聯網的使用者具有隱匿性、流動性,企業(yè)只要擁有一臺電腦、一個調制解調器、一部電話就可以輕而易舉地改變經營地點,從一個高稅率國家移至低稅率國家。所有這些,都造成了對納稅人身份判定的難度。
4 我國電子商務稅收的對策建議
根據我國電子商務面臨的問題,對于電子商務的稅收制度應進行如下方面的政策調整:
4.1 堅持稅收中性與效率原則的有機結合
根據我國國情及我國電子商務發(fā)展的狀況,對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應當保持稅收中性,即對電子商務既不開征新的稅種,原則上也不予以免稅。在不影響納稅人對貿易行為選擇的前提下,給予適當的稅收優(yōu)惠,以扶持電子商務的發(fā)展。對增值稅名義稅率要逐步向國際平均水平看齊,以平衡國內外稅負水平;在生產型增值稅向消費型增值稅轉移時,應把電子商務企業(yè)的基礎設施投資納入其中,以鼓勵企業(yè)的投資行為;對電子商務企業(yè)的所得稅應實行適當優(yōu)惠,可放寬在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和折舊方式、投資抵免、工資扣除及研發(fā)費用等方面的限制。
4.2 局部改革現行稅種
許多國家在對電子商務征稅時,都基本上沿用了過去的關稅、增值稅和消費稅,同時對諸如軟件、信息等非實體性商品交易實行減免稅優(yōu)惠。參考各國做法,我國也考慮對現行稅制進行局部改革,對電子商務征流轉稅。在電子商務的供應商和進口商按現行稅法要求申報納稅的前提下,在電子商務的支付系統(tǒng)中由金融機構(如電子商城或電子超市)向供應商或進口商代征、代扣網上交易預提稅,并可抵扣銷售或進口環(huán)節(jié)申報應納的流轉稅。關稅和海關代征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和消費稅。對于離線貨物交易,仍延續(xù)現行政策;對于在線交易關稅以及代征的進口環(huán)節(jié)繼續(xù)征收流轉稅,這樣不僅能有效保護國內的IT產業(yè),而且可以較好地平衡國內、國際以及網絡交易、常規(guī)交易之間的稅負。
4.3 完善納稅主體的身份判定制度
(1)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和備案制度。所有從事電子商務的納稅人在辦理上網手續(xù)后,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應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取得專門的稅務登記號,作為其身份的識別代碼,網站的訪問者可以憑此查定網站的合法性后再進行交易,也便于稅務機關掌握網上交易的情況。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填報的資料要進行嚴格審核并承擔相應的保密責任。
(2)使用具有權威性和公正性的驗證機構(CA)。所有參加電子商務活動的主體,必須獲得驗證機構頒發(fā)的電子證書。確定其電子商務服務器的合法性,相當于在網上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
(3)加強商業(yè)用IP號碼分配和轉讓的管理。如果有相關主體(如互聯網服務供應商)的配合,IP號碼用于確定網上計算機的位置、所有者身份、姓名、地址是可行的。
4.4 加強稅務監(jiān)管、完善稅收征管方法
我國目前對電子商務稅收的征管手段明顯落后,技術含量低,主要憑經驗和手工操作,缺乏稅收信息自動收集和分析機制,難以對電子商務企業(yè)的稅收實施有效征管。因此,有必要盡快提高稅務部門的電子信息技術水平,加強電子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完善適應電子商務時代的稅收征管方法。
(1)建立網絡稅務平臺。建立網絡稅務平臺可以將有形征管空間有效拓展至無形的網絡世界,網絡稅務登記、網絡稅務申報和稅款繳納以及網絡稅收宣傳等網絡稅收征管功能才有可能實現。
(2)使用電子發(fā)票。電子發(fā)票是指紙制發(fā)票的電子化,是一串電子記錄。納稅人可以在線領購、在線開具、在線傳遞發(fā)票,并可以實現在線申報;稅務機關可以對企業(yè)的經營情況進行在線、實時監(jiān)控。
(3)建立監(jiān)控支付體系。目前,電子商務的支付手段有信用卡、客戶賬戶和電子貨幣體系,前兩種體系一般須經銀行支付。因此,應實現稅務與銀行聯網,企業(yè)在進行交易向銀行劃出資金時,稅務機關可以實施有效監(jiān)控。
4.5 加強國際的交流與合作
在當今全球化的趨勢下,任何國家如果想獨善其身是不可能的,電子商務的發(fā)展,使得相關的稅收問題不僅僅是一國的問題,它涉及各國的利益,它的開放性、無國界性,使得一個國家的稅務當局很難全面掌握跨國交易的情況,所以,應該加入各國的交流與合作,共同解決電子商務有關的稅收問題。
總之,電子商務的發(fā)展改變了人們傳統(tǒng)的交易模式,是社會發(fā)展的一大進步,對于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探討,還將是日后的重要話題。電子商務的發(fā)展,對于稅收來說也是一個契機,建立良好的電子商務稅收管理體系不僅可以保證國家的穩(wěn)定稅收收入,也能進一步帶動經濟的發(fā)展。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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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一、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
在現行的稅制體系下,已經實現了對B2B、B2C模式電商的征稅,但C2C模式的電商(俗稱“網店”)在稅收征管上仍是空白。以淘寶網為例,作為我國最大的C2C電子商務網站,其2012年的交易總額突破3萬億元。若以5%的額度征稅,淘寶上的網店一年下來將因此增加近1500億元的稅收成本。下文筆者將具體分析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
(一)納稅觀念存在誤區(qū)
受美國、日本等電子商務比較發(fā)達國家的影響,我國電子商務運營商在納稅觀念中存在以下幾點誤區(qū):
1.實施電子商務免稅可保持電子商務的價格優(yōu)勢,對于電子商務競爭力的增強也有著重要作用。電子商務與國際貿易的結合則可進一步加大對全球貿易的擴張。
2.電子商務是基于計算機技術與互聯網技術的新興商務概念,免稅政策有利于電子商務的發(fā)展,同時也可為網絡發(fā)展提供一個全新的機遇。
3.免稅政策可促使電子商務的快速發(fā)展,進而可緩解我國日益嚴峻的就業(yè)壓力。
小額交易在電子商務交易中普遍存在,如果對其也征稅的話極有可能會出現征稅成本過高的現象,與稅收的效率性原則不符。
(二)稅收立法滯后
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在法律中仍然屬于空白,在現行稅收征管法、企業(yè)所得稅法和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中均沒有針對電子商務稅收的相關法規(guī)。在此情況下,個人和企業(yè)就會抓住法律漏洞逃避納稅,進而使得我國財政收入大大降低,而這對實體經濟的發(fā)展也是極不公平的。除此以外,我國電子商務在稅收立法中還涉及電子證據法律效力與電子支付中的簽名效力問題。
(三)稅收制度不明確
電子商務稅收制度不明確主要與征稅要素、稅收管轄權有關,具體問題如下:
1.征稅要素難以確定。較之實體企業(yè),電子商務企業(yè)的納稅主體更為多樣化、模糊化與邊緣化,因為購買者與生產者均可隱藏身份或會住所,電子消費監(jiān)管難度較大;電子商務中的交易信息將以數字化的形式實現傳遞,傳統(tǒng)交易中的紙質單據和憑證將被省略,進而將導致瞌睡對象難以確定。電子商務的適用稅種、稅率等也較難確定。
2.稅收管轄權難以確定。
電子商務的迅速發(fā)展打破了傳統(tǒng)商業(yè)交易在地理上的界限,但這對收入來源地的判定以及地域管轄權的實行帶來了較大的難度,國家間的稅收管轄權紛爭現象層出不窮。還有些商戶或企業(yè)甚至會出現避稅現象。
(四)稅收征管難度大
傳統(tǒng)稅源管理手段失效和技術平臺、相關機構及專業(yè)人才的缺乏均是導致電子商務稅收征管難度大的原因。我國現有的稅務登記方法對電子商務企業(yè)是不適用的,其稅收征管法的行為也難以認定。信息不對稱現象較為嚴重,這對稅制要素的確定及交易信息的獲取造成了極大的影響;我國目前的稅收信息系統(tǒng)中仍存在較多問題,如信息系統(tǒng)覆蓋不全面、信息收集與共享技術不完善、管理與技術結合不緊密等,因而無法在此技術水平下對電子商務進行征稅。此外,既懂電子商務技術又通曉稅收政策的專業(yè)人才的缺乏也影響著電子商務征稅的實施。
二、解決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存在問題的對策
(一)加強稅收宣傳與教育
行業(yè)人士以及社會大眾對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認識錯誤對我國實施電子商務稅收征管造成了較大的困難。對此,稅務部門需加強電子商務稅收宣傳工作,改正電子商務征稅的錯誤觀念,強化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在進行電子商務稅收宣傳時,稅務部門需將稅收流失的危害、稅收法律法規(guī)以及稅收原則等內容逐一講解給納稅人,并盡最大可能保證通俗易懂與深入人心。
(二)完善稅收法律體系
完善稅收制度方可為實施電子商務征稅提供法律依據,方可避免稅收流失現象的出現。對此,我國相關部門需從我國實際經濟情況及電子商務發(fā)展狀況出發(fā),在嚴格遵循稅收基本原則的前提下進行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及法律法規(guī)的制定與完善。鑒于我國電子商務仍處于成長階段,全面的電子商務稅收法律還不適合其目前的發(fā)展狀況,因此完善電子商務稅收法律體系的最佳選擇為修訂完善現行的稅收法律法。
(三)明確稅收制度
我國境內所有從事網上交易的電子商務納稅人均需向其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稅務登記,并需向稅務機關提供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上規(guī)定的營業(yè)范圍、組織機構代碼證、納稅人身份證明、網上經營網址、電子郵件、網上銀行賬號等資料。主管稅務機關需嚴格審核納稅人所提供的資料,只有符合條件的納稅人方可通過納稅登記申請,并被賦予唯一的納稅識別碼。使用電子商務交易專用電子發(fā)票有利于加強對電子商務交易稅收的征管。此外,為了實現對電子商務稅收的高效征管,我國可采用第三方代扣代繳制度。
(四)構建征稅技術平臺
智能軟件在支付寶、財付通這類提供電子商務交易支付服務的第三方系統(tǒng)中的應用可在交易金額支付完成時自動開具電子發(fā)票并可將其發(fā)送至稅務機。征稅技術平臺的構建則可幫助納稅義務人在網上就完成納稅申報、稅款繳納和稅收宣傳等相關稅收征管功能。電子商務稅收管理信息共享系統(tǒng)的建立十分有必要,因此我國各級稅務機關需加強自身網絡建設工作,盡早實現對電子商務稅源的有效網絡監(jiān)控與稽查。另一方面,稅務機關還需聚焦物流和資金流來解決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問題,并通過與物流部門、支付系統(tǒng)建立相關信息網絡體系共享找到監(jiān)控電子商務交易稅收信息的突破口。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力度與稅務人員的稅收專業(yè)知識以及信息技術的掌握程度密切相關,因此稅務機關需定期組織稅務人員進行電子商務理論知識、計算機網絡技術以及稅收管理業(yè)務的學習與研究,并積極引進技術先進的優(yōu)秀人才,充分調動稅務人員的工作積極性與主動性。
三、結束語
無可否認,電子商務的出現為我們的生活帶來諸多便利與改變,但其在稅收政策中存在的空白與漏洞對我國現行的稅收法律法規(guī)、稅收制度和稅收征管技術造成了極大的沖擊。對此,我們必須在法律、技術與制度上作出反應,從各個方面完善稅收征管方式,促進電子商務的健康發(fā)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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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作為代表信息時代先進生產力的商務方式,其技術和思想正以驚人的速度滲透到社會生活的每一個角落。但與此同時,由于電子商務具有虛擬化、數字化、匿名化、無國界和支付方式電子化等特點,對原有的稅收法律制度和稅收管理模式提出了嚴峻的挑戰(zhàn),出現了許多法律的空白和焦點。電子商務稅收問題成為近年來國際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之一,一方面,電子商務的發(fā)展促進了世界經濟增長,成為稅收的潛在增長來源;另一方面,電子商務對現行稅收法律制度提起了挑戰(zhàn),對納稅主體、客體的認定以及納稅環(huán)節(jié)、地點的確認均陷入了困境,根據傳統(tǒng)貿易方式運作需要而制定的各國稅收制度已經不能滿足信息時代的需要。因此,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法律與政策己成為每一個國家都必須面臨的重要任務。
二、電子商務帶來的稅收問題
電子商務對稅法的稅收法定、稅收中性,以及稅收公平等原則造成了沖擊,威脅到了各項稅法基本原則的效力。其次,電子商務也對我國的稅收管轄權提出了挑戰(zhàn),使得以 “常設機構”原則為基礎的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受到沖擊,影響了對電子商務的征稅效果,進而威脅到國家的稅基。再次,電子商務也影響到稅法的各構成要素的實施。傳統(tǒng)稅法體系中的納稅主體、課稅對象、納稅地點和納稅環(huán)節(jié)等稅收要素在面對具有虛擬性、跨國性、無紙化和直接性的電子商務時倍顯疲態(tài),出現了各種征稅盲點。最后,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法也造成了不小的沖擊。稅收征管是各項稅法制度實施的必經環(huán)節(jié),稅款的足額高效征收才是我們制定各項稅法制度的終極目的。因此,要解決對電子商務的征稅問題,就必須盡早解決電子商務對稅務登記、稅款征收、稅務稽查等稅收征管制度的影響問題。
三、完善電子商務的涉稅法律對策
1.建立電子商務登記制度
針對電子商務網上經營的特點,必須對其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要求所有從事電子商務的納稅人在辦理上網手續(xù)后,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應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取得專門的稅務登記號,作為其身份的識別代碼,并將該號碼顯示在納稅人所經營的網站首頁的顯著位置。網站的訪問者可以憑此查定網站的合法性后再進行交易,也便于稅務機關掌握網上交易的情況。稅務部門要設立專門的網站或電話供公眾查詢,并鼓勵其舉報“無證”經營的網站,借助網民之力加強廣泛監(jiān)督。納稅人在辦理電子商務稅務登記時,應填報《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報告書》,提供有關網上經營項目和交易事項的詳細資料,特別是計算機超級密碼鑰匙的備份。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填報的資料要進行嚴格審核并承擔相應的保密責任,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提供的資料建立電子商務稅務登記檔案和納稅資料備案制度,以便于稅收征收、管理和稽查,從源頭上堵塞網上逃稅的漏洞。
2.實行電子商務稅收征收管理
首先,稅務部門應依托計算機網絡,開發(fā)職能網絡平臺計稅軟件。在納稅人進行電子商務稅務登記之后,就將軟件強制安裝在其所有提供網絡服務和交易的服務器上,使軟件在納稅人所有的電子商務平臺上運行。智能平臺計稅軟件的功能主要是自動計算每筆交易的應納稅額和記錄交易的具體信息,控制所有客戶在網上達成交易、簽署電子合同前,必須點擊納稅按鈕才能實現交易。從而使稅收項目成為網上交易的一個必經步熟,可以實現對網上交易情況和相關信息的全面記錄,并按納稅申報期自動按時將當期的記錄發(fā)送到主管稅務機關,以便核實備查。稅務部門通過各個環(huán)節(jié)的“電子護衛(wèi)”,能夠及時發(fā)現問題,全面監(jiān)查納稅人是否據實申報。
其次,稅務部門應該設計出成套的電子發(fā)票。系列電子發(fā)票可供網絡交易者購買和使用,以配合納稅人憑證、賬薄、報表及其他交易信息載體的電子一體化。納稅人可以在線領購、在線開具、在線傳遞電子發(fā)票。
3.建立完善稅務稽查體系
充分利用好新《合同法》這個弧有力的武器,同時加大稅務稽查人員的計算機知識和操作方面的培訓力度,尤其是要提高稽查人員通過操作財務軟件來查看企業(yè)各種財務報表的水平。實行財務軟件備案制度,企業(yè)開始使用財務軟件時,必須向當地的稅務機關提供財務軟件的名稱、版本號、超級用戶名和密碼等信息,經稅務機關批準后才能使用。
稅務部門要加緊實施稅務網絡工程,利用互聯網快速的信息傳遞和大量的信息處理等高科技手段,對網絡市場上更大范圍的納稅人進行管理和監(jiān)控,與電子商務征收的各環(huán)節(jié)緊密相連、互動,實現對納稅人經營活動同步的稅務稽查。稅務部門通過網絡技術廣泛收集納稅人的相關信息,再由高效、快捷的計算機數據處理系統(tǒng)進行選案、查賬、取證,能夠提高稽查效率,加大打擊偷逃稅的力度.除了建立稅務系統(tǒng)內部順暢的網絡溝通互聯以外,還要實現稅務部門與銀行、工商、海關、財政、公安、邊檢等部門及納稅人之間的網絡聯系,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實現對網絡市場各環(huán)節(jié)的稽查、監(jiān)管。
4.稅制的修訂與完善
結合網絡商貿的特點,完善現行稅法,補充有關對電子商務適用的稅收條款,采用適當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促進電子商務發(fā)展。日益發(fā)展的電子商務無論是從流轉稅、所得稅還是涉外稅收,以及稅收基本理論方面都對現行稅制提出了新的挑戰(zhàn)。為了使電子商務有法可依,更好地解決這種新的交易方式給稅收帶來的問題,應該在現行稅法中增加有關電子商務稅收的規(guī)范性條款。在不對電子商務增加新的稅種的情況下,完善現行稅法,對我國現有的增值稅、營業(yè)稅、消費稅、所得稅、關稅等稅種補充有關電子商務的條款。在制定稅收條款時,考慮到我國仍屬于發(fā)展中國家,為維護國家利益應堅持居民管轄權與地域管轄權并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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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Electroniccommerce;Commercialdevelopment;Taxrevenue
前言
電子商務發(fā)展迅猛,潛力巨大。20世紀90年代以來,伴隨著電子數據交換、電子資金轉賬和安全認證等相關技術的日益成熟,特別是互聯網的全球普及,使用的人數急劇增加,電子商務發(fā)展日益迅猛。截至1999年底,全球互聯網用戶約1.9億,全球已有仰叨多萬企業(yè)參與了電子商務活動。1998年,全球電子商務貿易交易額約為450億美元,199年猛增至2400多億美元。預計2001年將增至3500億美元,2002年將超過1萬億美元,2003年將增至13000億美元。
在我國,電子商務起步較晚。由于數據傳輸速度較饅,與國際互聯網出口連接的頻寬較窄;網絡供應商基本都處于虧損的體態(tài);網上安全認證的可信度不太高;網上支付體系的不完善;許多企業(yè)對電子商務的重要性認識不足;物流送配方式的發(fā)展滯后;有關法律制度的缺位,等等原因,使用互聯網的人數目前只有1000萬,其中直接從事商務活動的只有15%.但是,我國的電子商務具有很大的潛力。據預測,我國的上網人數將以年均40%的速度增加,至2004年,將增至400萬。這將大大地促進電子商務的發(fā)展。一般經驗表明,當上網人數達到1500萬-2000萬人時,電子商務將會出現盈利點。因此,我國的電子商務將會出現飛速的發(fā)展。
電子商務對社會經濟的發(fā)展將產生極為深遠的影響。在人類經濟發(fā)展史上,每一次創(chuàng)造財富方式的改變必將帶來經濟領域的革命。從以勞動力密集為基礎的自然經濟,到以資本積聚為基礎的工業(yè)經濟,再到今天以智力創(chuàng)造為基礎的知識經濟,無不證明電子商務是人類經濟發(fā)展的必然產物。在這個世紀之交的時刻,知識經濟蓬勃發(fā)展,全球經濟一體化趨勢加速,智力成果的創(chuàng)新與發(fā)展,隨時都改變著經濟發(fā)展的方式,同時也決定二個國賽能否在激烈的國際經濟競事中取得優(yōu)勢,電子商務正是承載知識經濟運行和發(fā)展的最佳方式。因此,電子商劣的興起和拔犀,己不僅僅是一個經濟問題和商務模式的問題,也不僅僅是廠個技術問題而是關系到在社會轉型時期社會經濟領域的一場變革正如主席指出的:電子商務代表著未來貿易的發(fā)展方向。作為一種全新的商品經營和交易方式,電子商務不僅會改變現有的企業(yè)模式,而且將對經濟全球化及社會經濟的發(fā)展和經濟結構的改變產生極為深遠的影響。
電子商務是對傳統(tǒng)商務形式的一場革命,對稅收帶來了新的沖擊。由于電子商務具有交易主體的可隱匿姓、有些交易物的無形性、交易地點的不確定性以及交易完成的快捷性等基本特點,使電子商務對現行的貿易體制、交易方式、信用體系以及政府管理帶來了很多新的問題,特別是對現行的稅收制度、稅收政策、稅務管理、國際稅收規(guī)則和稅收法律也帶來了新的沖擊。
電子商務對稅收產生的各種影響,歸根到底將使目前的稅基和稅源發(fā)生巨大的變化,如果稅收政策和稅收征管手段不能迅速跟上,可能使我們應該獲得的很多稅收流失。因此,我們必須正視并積極應對這些變化,取得共識拿出對策。
如何應對電子商務給現行稅收制度帶來的沖擊,世界各國都在思索對策。有一種觀點認為,應把電子商務領域視為一特殊關稅區(qū),并實行免征關稅和銷售稅的政策。這一觀點已在某些國家得以實踐;這種對策具有一定的優(yōu)點,既能促進電子商務的發(fā)展,又能回避現行稅制對電子商務的不適應。但它的缺點也是世人皆知的,一是會較大幅度的縮小稅基,形成稅收的流失;二是會擾亂國際間的經濟秩序,形成新的不公平;三是它只符合少數國家的利益,將會擴大貧國與富國之間的差距。因而,它難以代表國際社會建立鏡收新規(guī)則的主流思想,難以代表國際稅收規(guī)則的改革方向。可見,為適應電子商務的出現和發(fā)展,稅收政策的消極應對不是可行的方法,只有積極穩(wěn)妥的改革現行稅收制度才是基本的方向。
那么,怎樣研究制定電子商務的稅收對策呢?我認為,應遵循以下幾個原則:
一是以現行稅制為基礎的原則。在制定相關稅收政策時,應以現行稅收制度為基礎,針對電子商務的特點,對現行稅收制度作必要的修改、補充和完善。這樣做既不會對現行稅材形成太大的影響,也不會產生太大的財政風險。
二是不單獨開征新稅的原則。即不能僅僅針對電子商務這種新貿易形式而單獨開征新稅,不然會導致稅收負擔的不公平分布,影響到市場對資源的合理配置。
三是稅收政策與稅務征管相結合的原則。以可能的稅務征收管理水平為前提來制定稅收政策,保證稅收政策能夠被準確的實施。
四是保持稅制中性的原則。不能使稅收政策對不同商務形式的選擇造成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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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現狀及存在問題
(一)對阿里巴巴集團電子狀進行分析
阿里巴巴作為全球企業(yè)間(B2B)電子商務的著名品牌也是全球最大的零售交易平臺,隨著電子商務的蓬勃發(fā)展和電子支付手段的不斷完善和物流的快速發(fā)展讓我們告別了傳統(tǒng)的實體經濟模式進入了一個全新的電子商務時代。然而我國對電子商務企業(yè)的征稅模式和征稅方法也是比較模糊和法律制度相對不完善的。由于B2B和B2C是以企業(yè)的形式存在的,按照我國目前現行的稅制,這些企業(yè)都必須按照我國目前的稅法及其相關要求進行納稅。但是,它又只是借助網絡交易平臺,實際上它還只是一種交易行為而已。另外B2C主要面臨的是的是個人,而且目前它已經建立了完善的發(fā)票和稅務制度。問題的關鍵是借助互聯網模式企業(yè)與個人減少了很多的復雜中間環(huán)節(jié),但卻使稅收環(huán)境很有風險,一方面,容易造成稅款漏征漏管,加大稅收流失的風險;另一方面,會造成征稅成本高、并且稅收管理效率低下的狀況。所以對阿里巴巴電子商務征稅問題的研究不是個例,是對電子商務所存在的稅收漏洞的整體探索。在這個以電子商務為主要經濟交易方式的時代,對電子商務征稅問題及對此對策的研究成為值得人們重視的問題。
(二)我國電子商務征稅存在的問題及分析
1、對阿里巴巴集團電子商務行業(yè)如何確定納稅主體還對稅務登記的沖擊
由于電子商務行業(yè)是一個新興商業(yè),是一個新的事物,在我國各管理部門還來不及全面研究并制定預制相應的稅收政策。更重要的是,沒有一個完整并系統(tǒng)的法律來規(guī)范像阿里巴巴集團一樣的電子商務的征稅行為。首先,我們面對的首要問題就是電子商務于以往的企業(yè)的稅務登記是不同的,由此對于電子商務而言課稅對象的性質更難以確定。并且,在在淘寶網注冊私人店鋪是一件非常簡單的事兒,注冊門檻非常的低,個人無需辦理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只需要在淘寶網站上注冊店鋪賬號就可以開張營業(yè)了。可是這是與我國稅務登記制度相沖突,使稅務機關在對納稅人的認定和稅收征管等方面面臨著難以克服的挑戰(zhàn)。因為網店店主只需經過第三方交易平臺就可以和消費者進行交易往來,這種交易方式不一定會受到工商部門的嚴格監(jiān)督,這些網絡店主也不一定會到工商部門和稅務部門進行登記,并且以目前稅務部門的工作手段很難對會稅源進行強有力的監(jiān)控,弱化了稅收管理所帶來的作用。
2、面對新生的電子商務行業(yè)而言應該如何征稅
因為阿里巴巴集團給我們大多數的用戶帶來了更加快捷有效的交易方式還有更加便宜的交易環(huán)境,導致阿里巴巴電子商務集團越來越受到跨國公司的親昵。阿里巴巴電子商務的發(fā)展使我國因為稅收體系的不夠完善和來不及補充產生了對這一新行業(yè)的征稅空缺,致使應征的稅收沒有征收到位,產生了變相的偷稅漏稅行為。對國家財政經濟造成了不可避免的影響。從道理上來說,由于電子商務產生的征稅內容應當包括:有關的關稅、消費稅、增值稅、所得稅、等等稅,但是由于電子商務行業(yè)是在虛擬的網絡世界中進行交易的可以有效的避免和規(guī)避公民的納稅義務,大大的節(jié)約銷售成本和降低企業(yè)的稅收負擔。面對復雜的形式,對新生的電子商務行業(yè)而言應該如何征稅成了我國相關部門的新問題和是國家經濟發(fā)展的新機遇。
3、以阿里巴巴集團為例電子商務行業(yè)對稅收和相關行業(yè)的影響
隨著越來越多的商家通過在線進行網絡零售交易,我國就有越來越多的實體零售商與之對立,而且矛盾和沖擊只會越來越強。很多人覺得如果中國不堵上電子商務在線零售交易的稅收漏洞,中國阿里巴巴企業(yè)之類的電子商務行業(yè)將可能會毀掉大部分的中國甚至國外的實際零售行業(yè)。所以說,對阿里巴巴之類的電子商務行業(yè)征稅是有重要意義和相應的影響的。
4、電子商務對稅務稽核的影響
在C2C的交易中,由于條件限制,在淘寶網絡交易過程中很多商家沒有具備開具發(fā)票的能力,并且不做賬務登記,大部分網絡交易明細和訂單數是可以很輕易的由淘寶店主更改刪除的,且不留下任何修改的痕跡。因此傳統(tǒng)的實體店稅收管理和稽查在網店上并不起作用,這使得稅務征收工作變得十分困難和棘手5、電子商務對經濟整體趨勢的影響由于阿里巴巴電子商務日趨成為一種潮流,越來越多的商家選擇開啟網絡店鋪,消費者也更傾向于網絡購物,享受網絡購物帶來的經濟實惠與便捷。所以在這種潮流的愈演愈烈下,實體店受到巨大沖擊,因為客源的流失和實體店的成本過大等問題,越來越多的店鋪、商場關門倒閉。使得社會事業(yè)人員年年劇增,就業(yè)崗位的減少招收造成了很多就業(yè)問題,社會人心浮動。這使得中國的經濟發(fā)展不平衡,當然世界各國都有類似情況,這是全球迫在眉睫需要結局的經濟問題。
三、對上述問題提出相關的對策
(1)相關稅務部門應該研究相應的征稅管理對策,使系統(tǒng)完善的法律法規(guī)來規(guī)范和約束企業(yè)的電子商務行為。采用適應電子商務環(huán)境中的電子商務納稅行為。讓類似于阿里巴巴集團為例的電子商務企業(yè)逐漸形成自覺納稅維護國家利益的納稅義務。(2)我國應該采取電子商務稅收政策應該堅持稅法公平原則;維護國家稅收原則;堅持稅收的中性;還應該給出適當的優(yōu)惠;還有就是因為電子商務行業(yè)的特殊性,應當堅持便于征收,繳納的稅收原則。制定合適的稅率進行單獨征收。電子商務雖然是通過網絡交易平臺進行零售交易的,但它并沒有改變像實體經濟交易的本質,依然具有商品交易應當存在的最基本的特征。所以說電子商務行業(yè)的稅收和傳統(tǒng)實體經濟交易應該使用相同的稅法,負擔相同的稅種。但是因為電子商務與實體交易存在著不可避免的差異,所以也不能一味地招辦套用,也應該做出切實可行的修改,使之能讓對電子商務行業(yè)征稅更加其實可行和合理化。應當完善現有的稅收制度,補充對電子商務行業(yè)征稅的相關規(guī)定,進一步的開發(fā)功能完善稅收管理系統(tǒng)并設置專門機構進行與之相對應的管理。(3)電子商務稅收與國家的整體相結合,相互配合就可以保證國家的正常開支。并且能充分的滿足國家在一定時期的公共支出需要最重要的是還能讓財政收入與國民收入同步快速持續(xù)增長。(4)由于電子商務是存在于互聯網上的一種新型商貿模式。它具有許多獨特的技術特征所以和我國原來企業(yè)適用的稅收制度和稅收征管都要做出不斷地創(chuàng)新和完善才能與之相適應。在國外,美國和歐盟對電子商務企業(yè)的稅收征收制度采用了與一般行業(yè)完全不同的稅收管理制度。由此,中國需要構建一個具有我國特色的電子商務稅收框架:適當的改變在電子商務背景下的稅收征管體制,重新構建電子商務的稅收體系,再進一步的完善與其相關制度。(5)介于電子商務發(fā)展的比較快,這給稅收管理制度及稅法的完善產生了更大的挑戰(zhàn)和更高的要求。為了適應電子商務發(fā)展的速度,我國應該實時注意它的發(fā)展動態(tài),并對其實時監(jiān)控。更重要的是加快電子申報納稅的試點項目。對產生的問題及時發(fā)現及時處理。從中積累經驗,與之共同進步并得到良好的推廣。相關措施:一是加強對電子商務行業(yè)的稅收對策研究;二是加強對網絡的控制正確引導網絡貿易的發(fā)展;三是加強對網絡第三方管理維護稅務機關對電子商務監(jiān)控的權利得以保障。
作者:肖楚涵 單位:西京學院
篇9
收錄日期:2015年12月1日
在世界范圍內,對電子商務的征稅有著比較大的分歧。就主流趨勢看,大致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以美國為典型的免稅制策略,主張不對附加稅進行征收,避免了對網絡貿易的干預,也使得網絡貿易的發(fā)展不受局限;另一種是以歐盟為典型的擴大稅制策略,認為網絡貿易是未來經濟趨勢的必然發(fā)展,必須要對電子商務履行納稅的義務,并要強化原有稅種的征稅范圍。我國應該充分結合電子商務的實際情況,重新審視稅收管理制度,并創(chuàng)建電子信息形式下的稅收新模式。
一、電子商務的特點
(一)交易主體、活動和商品的虛擬性。在電子商務中,整個交易體系完全建立在虛擬的市場之中,在這一類市場中沒有具體的銷售人員、商場等名詞概念,企業(yè)只需通過自己的商務網站就能夠與消費者完成對接,實現交易。在這樣的情況下,傳統(tǒng)的稅收機構無法對電子商務進行有效地制約和管理,這就使得我國的稅收制度受到了一定的沖擊。同時,我國在全國范圍內所設的辦事機構與分支機構逐年減少,而在經濟較發(fā)達地區(qū)網絡貿易的交易數額急劇上升,這就加大了區(qū)域稅收的差異化,對整個國稅以及地稅的收入產生了深刻的影響。而在整個國際貿易迅速發(fā)展的趨勢下來看,源于本國的非個人企業(yè)將會實現收入的急劇增加,但對于其相關所得稅的認定將會更加困難。此外,大量的實體商品被網絡化,比如電影、音樂、電子圖書等。隨著這些數字化的商品不斷增多,相應的稅收擬定也就越來越棘手。而相較于傳統(tǒng)的商品,數字商品通過下載、訂購等方式進行交易,更具傳播性和推廣性。在這樣的虛擬特征下,使得我國稅率及稅種的認定更加邊緣化、模糊化。
(二)電子商務活動的全球性和開放性。電子商務活動的全球性和開放性表現在數字商品在國界上并無本質區(qū)別,交易的整個過程都處于信息化和網絡化的模式中。如網絡中的音樂、書籍、軟件、游戲等都可以直接越過海關進行交易和消費,而在交易中產生的費用則是通過網銀結算。因此,電子商務的活動具有全球性,并且交易程序更為自由。而在傳統(tǒng)的貿易體系中,本身就沒有了海關的安檢,關稅就無法獨立作為一門征收稅款,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電子商務與征稅方的潛在沖突。對此,以歐盟為代表的主張擴大稅收的派別提出了將電子商務作為勞務稅征收的觀點,通過對勞務稅的征收規(guī)避納稅義務方逃稅的行為,使得稅源由高向低流動,有效減少了各國財政的損失。
(三)電子商務活動的隱蔽性。在計算機的賬戶中,同一臺計算機的IP地址能夠動態(tài)分配,因此可以擁有不同的網絡地址。而不同的電腦也能夠在動態(tài)的分配中擁有相同的網絡地址,這就使得各用戶之間可以利用匿名信箱以及匿名昵稱等掩藏網絡地址、郵箱地址、ID身份等網絡信息。在實際的納稅中,所針對的納稅對象在電子商務的隱蔽性中被模糊化了。納稅人及納稅地無法確定,使得納稅工作開展更為艱難。在對外貿易中,電子商務的隱蔽性遮掩了用戶的真實信息,交易的發(fā)生時間和輸出地點也變得更加靈活,納稅體系中的關口稅也失去了真正的意義。再加上納稅人本身所采用的授權、加密等保護手段,使得交易信息不斷被掩藏,導致傳統(tǒng)的稅收稽查和管理失去了追蹤審查的憑證。
(四)電子商務活動的流動性。在電子商務的具體活動中還有著流動性的特征,只需要在一個交易主體的前提下(比如手機、電腦),就能夠靈活地開展網絡貿易活動。在信息化不斷發(fā)展的今天,手機、筆記本等數碼產品的普及,使國家的互聯網體系更加完善。而在電子商務活動中,這些條件在很大程度上推進了網絡貿易的發(fā)展,并賦予了電子商務靈活操作的流動性特征。傳統(tǒng)的稅收制度在進行納稅地登記時,由于無法準確把握網絡交易位置,使得貨款來源和貨源途徑的查清也更為困難,無形中增強了對我國稅收體系的沖擊。
二、電子商務對傳統(tǒng)稅收管理制度的挑戰(zhàn)
(一)稅源流失問題。電子商務本身快速發(fā)展使稅務管理部門在應對策略上缺乏了及時的研究,更缺少了系統(tǒng)規(guī)范的制度對電子商務活動進行約束,從而導致了嚴重的稅源流失問題,尤其表現在消費稅、海關征收稅以及增值稅的流失。電子商務在其自身的交易活動中會不斷縮小各交易主體在區(qū)域上的差距,從而大幅提升了跨國交易的數額,這就逐漸變化了商務交易的形式。當企業(yè)中的交易形式轉變?yōu)閭€人消費與企業(yè)的分散交易時,就加大了對進口商品征收勞務稅的難度,導致商品稅源不斷流出。
(二)應稅行為和所得無法界定。在網絡貿易銷售活動中,商品本身的性質受數字化的影響,在界定時缺乏一定的標準和依據,而商品交易的性質直接決定稅收政策在商品中的運用。對網絡交易活動中所存在的信息供給行為,如郵箱免費提供、軟件免費下載等服務,這些信息服務是否應該納入征稅行列,就成了我國傳統(tǒng)稅收政策中所含混不清的因素。根據現有稅法明確規(guī)定,貨物抵債、贈送、以物換物等行為都應該被認定為“銷售”,并要進行有關應稅。但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卻沒有對網絡商品的性質做出有效判別,導致無法有效實現依法征稅。
(三)導致稅收管轄權出現問題。稅收的管轄權是政府對個人納稅實施管轄的權利,明確稅款征收與管理的分工職責,能夠填補管理上的漏洞,使征稅機構的功能得到有效的彰顯。在目前,各國政府以屬人與屬地兩種原則將稅收的管理權限分為了兩種:一種是居民管轄權,而另一種是來源地管轄權。在現行的稅法政策中,又利用居住地、常設機構等概念將納稅人的活動聯結起來,同時以此執(zhí)行稅收的實際管轄。但在網絡貿易活動中,因為其虛擬的性質使常設機構的概念變得非常模糊。企業(yè)在活動的過程中只要通過網站的設立就可獲得收入來源,其經營活動擺脫了固定營業(yè)場所,變得更加靈活。這也就使得稅收管轄部門在進行稅收的有關管理時,工作變得更為復雜。
(四)稅務稽查弱化。稅務機關要進行稽查征管,就必須要先了解納稅人實際情況,并掌握應稅事實的證據和信息,以此作為稅務機關稽查稅務數據的有效依據。從目前各國的稅制結構上看,發(fā)展中國家大部分以流轉稅為稅務主體,而發(fā)達國家則是以所得稅為稅務主體。電子商務稅務納收的有效執(zhí)行,對發(fā)達國家的影響較小,但卻對發(fā)展中國家的整個稅務結構起到了巨大的沖擊。因此,面對電子商務時代的到來,我國整個稅務稽查體系受到了嚴峻考驗。
三、電子商務環(huán)境下傳統(tǒng)稅收管理制度應對策略
(一)構建電子商務稅收優(yōu)惠制度。基于我國的基本國情和最大利益,在電子商務活動發(fā)展的初級階段,應該給予實時征稅優(yōu)惠政策。網絡商品的稅率要小于實際商品稅率,以此保障我國電子商務網絡交易的健康發(fā)展。同時,要鼓勵企業(yè)加大投資,推進電子商務基礎設施的有效建設,并不斷將生產型的增值稅轉變?yōu)橄M型。而在所得稅方面,應該實行產業(yè)稅相關的優(yōu)惠政策,并解除在工資扣除以及投資抵免上的限制,使企業(yè)的稅收制度更為合理。
(二)建立健全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電子商務稅務登記的主要功能在于對從事電子商務活動的納稅人身份進行判別,并依法實施稅務管轄權。納稅人在進行電子商務活動之前,必須要進行稅務登記,并提交相關的電子郵箱、EDI代碼、企業(yè)網址、服務器地址、支付方式以及清算銀行等具體的資料。而稅務管理機構應該對納稅人所提供的資料進行嚴格審查和記錄,并要求電子商務納稅人將登記號碼長期展示在網站中。另外,還要對納稅人數字信息加以確定,保證納稅人真實身份,以便于納稅部門有效管理。
(三)加強稅收協(xié)調。電子商務的開放性和全球性決定了其在國際稅收問題中的作用,這些問題主要表現在跨國偷稅、漏稅、逃稅等方面。要有效解決電子商務這一問題,就必須加強各國之間稅收的協(xié)調合作,進行稅收信息交流,并積極參與國際征稅稽查。這樣才能有效解決全球性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為國家利益起到保駕護航的作用。
(四)加強對數字化商品的分類和界定。數字化商品的性質模糊是制約我國稅法管理的一個重要因素,為此必須加強對數字化商品的有效分類和界定。首先,要規(guī)范消費者的網絡消費行為,杜絕產品復制;其次,對于網絡中的信息服務,要將其視為勞務易活動。而電子商務中相關合同、訂單等需要有效的銷售憑證;最后,稅務機關還應加強稅收體系的信息化建設,掌握各電子銷售的特點,并對電子訂單、電子支付等網絡手段實施有效監(jiān)控,最大化適應網絡信息環(huán)境下的稅收管理需求。
四、結語
電子商務是經濟全球化發(fā)展下的產物,也是未來商品交易形式的趨勢走向。對電子商務中稅收管理進行研究,有利于保護我國稅收經濟利益。在這個過程中,我國的稅法管理需要立足于基本國情,充分吸收發(fā)達國家的先進經驗,推動我國電子商務健康發(fā)展。
主要參考文獻:
[1]邢丘丹,史國麗.電子商務對傳統(tǒng)稅收制度的沖擊與對策研究[J].華東經濟管理,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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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2C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研究方向
1.1 C2C類電商是否應該征稅
針對C2C類電商是否應該征稅及征稅條件,多數學者覺得:C2C電商征稅勢在必行,但要符合一定的條件。趙琴(2012《C2C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制度研究》)認為:可稅性和必要性是C2C電子商務稅收的理論前提,只有C2C電子商務具備了可稅性,稅務機關才能對其開征稅收。朱國英(2011《中國電子商務征稅問題研究》)認為:我們在對電子商務的征稅問題上,一定要積極扶持電子商務的發(fā)展,又要確保國家稅收收入,要協(xié)調并處理好電子商務發(fā)展與稅收增長的矛盾。
1.2 C2C類電商該如何征稅
怎樣對C2C電商征稅,如何界定征稅范圍,采取怎樣的征管辦法,暫時沒有確實的規(guī)章制度。由于網絡交易的特殊性,用戶數量多,交易次數多,且身份復雜,不能采取實地實物的稽查核實交易價格,對其征稅確實存在一定困難。“切實推進網絡實名制,同時稅務部門要加強與電子商務平臺的合作,建立基本信息采集制度,加強稅務信息化假設,提高稅務信息化管理水平,推進稅收征管的改革,提高稅務人員的綜合素質以適應現代網絡稅收的需求”(李海芹2012《C2C模式電子商務稅收問題探析》),指出我國該通過怎樣的方式才能切實達到對電商征稅的效果。“電子商務的高度流動性、不可追蹤性及可匿名性為避稅、逃稅提供了新的手段,因此應加大這方面的研究力度,必要時可成立專門的追蹤研究機構,以保護在政府稅收方面的利益”(張翼飛孫文濤2011《國外電子商務稅收政策比較分析以及對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啟示》),也提出了可操作性的方案實施征稅監(jiān)管。近期,國家稅務總局出臺的2013年《網絡發(fā)票管理辦法》將要實行,雖然其主要針對B2C(企業(yè)對個人的在線交易)電商公司和平臺駐入公司,但其中解釋,省級以上稅務機關,在確保一定信息條件下,可以試行電子發(fā)票,這將對我國C2C類電商產生較大影響。
2. 對C2C電子商務征稅的現實意義與學術價值
2.1現實意義
第一、有利于嚴格市場秩序管理和產品的質量監(jiān)督管理。通過C2C電子商務征稅制度進行稅收監(jiān)督,有利于積極配合公安、司法、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保障在電子商務經營行為中證件齊全,建立透明、公正的市場秩序從產業(yè)鏈源頭建立監(jiān)督機制,確保正品經營。嚴厲打擊各類違法犯罪行為自覺維護社會主義財經紀律,保證網絡經濟運行的良好秩序。
第二、順應稅收的中性原則和公平原則,滿足政府財政收入和財政支出的需要。目前中國等大多數自主營銷型B2C網商平臺已經具備了完善稅收制度而且在一些電商行業(yè)成熟度較高的國家,對網購征稅措施早已付諸于實際。從公平競爭角度來看,遵守商業(yè)發(fā)展規(guī)則,有序競爭,才是一個行業(yè)可持續(xù)發(fā)展之策。對龐大的C2C領域進行征稅符合稅收中性原則,維護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行,使有限的社會資源得到合理配置,實現經濟利益的最大化,也將為電子商務領域的監(jiān)管提供必要的財政資金。
第三、實行C2C電子商務征稅制度,是適應經濟發(fā)展的需求。電子商務行業(yè)日新月異,同樣隨著電子商務的發(fā)展,相應的問題也日漸明顯。各個行業(yè)的發(fā)展都需要政策法規(guī)的規(guī)范,都需要通過調整和規(guī)范來避免弊端。網絡電子商務征稅和現實的實體征稅相結合,才能有效的掌握商家的收稅情況,避免一些不法商家偷稅漏稅,保障國家財產的安全。
2.2學術價值
第一、有利于理順C2C電子商務發(fā)展和國家稅收法律制度的關系,實現兩者的協(xié)調運作。著力研究現行稅種與網上交易的協(xié)調把稅收政策與稅收征管相結合,電子商務稅收對策將以現行稅制為基礎,進一步體現稅收的中性原則,稅收公平原則,稅收效率原則。
第二、以現實論據為基礎,為我國C2C電子商務稅收制度的未來立法提供科學的現實依據。
第三、C2C 電子商務主要涉及增值稅、個人所得稅和印花稅等稅種,因此協(xié)調征稅主體和納稅主體之間的關系十分有意義。探討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法律的理論依據,并結合我國國情,設計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模式,進而為我國電子商務的順利發(fā)展提供完善的稅收政策與法律環(huán)境。
3. C2C 電子商務主稅收問題的重點和難點
3.1 C2C 電子商務主稅收問題的重點
第一、對C2C類電商進行征稅對消費者產生的影響。
第二、對C2C電子商務課稅對象的確定。稅務人員征稅是根據居民稅收管轄權和收入來源地進行判定,電子商務環(huán)境下,互聯網的虛擬性,無地域性給納稅主體的判定增加了難度。
第三、對C2C電子商務征收率的確定。適當的稅收優(yōu)惠,有利于電子商務的發(fā)展,綜合增值稅、個人所得稅、教育費和城建稅,設定一個綜合稅率。
第四、C2C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制度設計。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和申報制度。同時,稅務機關要與網絡服務機構和銀行等部門加強信息交流,對網絡貿易實行追蹤和交叉監(jiān)控。
3.2 C2C電子商務主稅收問題的難點
第一、課稅對象性質難以確定。電子商務不同于模糊了交易的分類和所得的定性,使得稅收征管者難以確定征稅對象。
第二、稅收征管的歸屬地原則無法落實。電子商務“無址化”的特性為稅務機關確定應納稅對象開展屬地征管帶來了難度。在實際征管活動中,是以網站的登記地,還是以商家的戶籍地或居住地作為稅務登記地開展征管,至今我國仍沒有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網購沒有空間限制,通常是跨地域交易,這就給確定應納稅對象屬地帶來難度。
第三、電子商務“無紙化”特性,使傳統(tǒng)稅務管理以憑證追蹤審計失去基礎。電子商務交易采用無紙化方式進行,傳統(tǒng)的紙質賬冊、憑證、報表轉而由服務器中數字代碼來代替。這種網上憑據的數字化在方便存貯和取用的同時,又具有可隨時被修改而不留痕跡的不利之處。
第四、中介機構代扣代繳稅款的作用削弱。在傳統(tǒng)稅收體制下,有許多稅種的征收需要通過中間機構代扣代繳實現,電子商務的發(fā)展,特別是C2C模式下,廠商和消費者可以通過網絡直接進行交易,省略了商業(yè)中介機構,是商業(yè)中介機構代扣繳稅款的作用被嚴重削弱甚至取消,其代扣代繳的作用也無法實現。
第五、缺乏相關的專業(yè)人才。電子商務本身是一門前沿學科,圍繞電子商務的各種相關知識也在不斷發(fā)展,而目前稅務部門的信息化建設雖然取得了一定的發(fā)展,但還普遍存在著干部業(yè)務水平低、軟硬件設施缺乏等客觀問題。要研究C2C電子商務征稅,我們還缺乏既懂電子商務技術又通曉稅收政策的綜合的專業(yè)人才。
4. 對C2C電子商務主稅收問題的建議
第一、制定電子商務法。為了使我國的電子商務良性發(fā)展,應當根據我國目前電子商務發(fā)展的實際情況,應該要制定一部針對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法律制度,對電子商務有關交易行為進行總括性規(guī)定,對我國電子商務進行指導和規(guī)范,也為電子商務稅收提供可行的法律依據。
第二、修訂現有的稅收法律制度。我國現行的稅收體制所依據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及各稅種單行法規(guī)等,其中并未涉及C2C模式電子商務征稅問題,應當對相關法律進行修訂,增加有關C2C模式電子商務征稅的規(guī)定,為C2C模式電子商務稅收提供相應的法律依據。
第三、明確C2C模式電子商務稅收的納稅主體。在C2C模式電子商務稅收中,納稅主體的認定是要解決的首要問題。
第四、基于現有稅制對C2C模式電子商務采用優(yōu)惠。C2C模式電子商務基于其便捷性、低成本的特點呈現出快速發(fā)展的勢頭,同時鑒于我國電子商務仍處于發(fā)展起步階段,為了促進C2C模式電子商務的發(fā)展,開征新稅種的時機尚未成熟,可以基于現有的稅制選擇采用營業(yè)稅、增值稅及個人所得稅等稅種對C2C電子商務進行征稅,但應當對C2C模式電子商務采用優(yōu)惠稅率。
第五、借助第三方平臺代繳代征C2C模式電子商務。目前在C2C模式電子商務征稅問題上普遍存在的挑戰(zhàn)是稅源難以監(jiān)控,難以準確查處C2C模式電子商務交易雙方的稅收來源。所以有學者認為C2C模式下的電子商務中,交易雙方對貨款或者服務金額的支付方式采用的是網上直接支付的方式,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如:支付寶、財付通、快錢支付、網上銀行等)進行,電子商務稅收征收機關可以通過網絡支付平臺進行代繳代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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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李臻穎. C2C模式下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制度研究[D]. 北京交通大學,2011.
篇11
一、電子商務帶來的稅收問題
電子商務的迅猛發(fā)展,致使稅務管理部門來不及研究相應的征管對策,更沒有系統(tǒng)的法律、法規(guī)來規(guī)范和約束企業(yè)的電子商務行為,出現了稅收管理真空和缺位,導致應征的稅款白白流失。從理論上分析,從互聯網上流失電子商務的稅收主要有關稅、消費稅、增值稅、所得稅、印花稅等。據測算,美國的函購公司搬遷到互聯網之后,政府每年大約損失各種稅收約30億美元。由于電子商務可以規(guī)避稅收義務,大大降低企業(yè)稅收負擔,因此,一些企業(yè)紛紛通過上網規(guī)避稅收,牟取暴利,在逃避大量稅收的同時,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電子商務給現行稅收帶來的主要問題涉及多個方面。
1、常設機構的判斷問題
(1)納稅人身份及企業(yè)性質的判定問題
納稅人身份判定的問題,就是稅務機關應能正確判定其管轄范圍內的納稅人及交易活動,這種判定是以實際的物理存在為基礎,因此,在傳統(tǒng)交易活動中,納稅人身份的判定上并不存在問題。但在互聯網的環(huán)境下,互聯網上的商店不是一個實體的市場,而是一個虛擬的市場,網上的任何一種產品都是觸摸不到的。在這樣的市場中,看不到傳統(tǒng)概念中的商場、店面、銷售人員,就連涉及商品的手續(xù),包括合同、單證,甚至資金等,都以虛擬方式出現;而且,互聯網的使用者具有隱匿性、流動性,通過互聯網進行交易的雙方,可以隱匿姓名、居住地等,企業(yè)可以輕而易舉地改變經營地點,從一個高稅率國家移至低稅率國家。所有這些,都造成了在對納稅人身份判定上的難度。
大多數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yè)注冊地位于各地的高新技術園區(qū),擁有高新技術企業(yè)證書,且其營業(yè)執(zhí)照上限定的營業(yè)范圍并沒有明確提及電子商務業(yè)務。有些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上注明從事系統(tǒng)集成和軟件開發(fā)銷售、出口,但實際上主要從事電子商務業(yè)務。這類企業(yè)是屬于所得稅意義上的先進技術企業(yè)和出口型企業(yè),還是屬于生產制造企業(yè)、商業(yè)企業(yè)還是服務企業(yè),因判定性質不同將導致企業(yè)享受的稅收待遇有所不同。從事電子商務服務的電訊企業(yè)按3%稅率繳納營業(yè)稅,而從事電子商務的普通企業(yè)則需繳納5%的營業(yè)稅。那么,被定性為什么樣的企業(yè)就成為關鍵問題。
(2)客戶身份難以確定
按照現行稅制,判斷一種商業(yè)行為是否應課稅及課稅數量與客戶身份密切相關。比如我國目前實行的出口退稅和對進口商品征收關稅的政策,這些活動都必須查明客戶的身份。如果將現有的稅收原則不加修改地應用于電子商務稅收,本來有納稅義務的企業(yè)很可能冒充自己向國外供貨并以此騙取出口退稅,或是通過隱瞞商品的真實消費從而逃避進口關稅。雖然科技在發(fā)展,但是從技術角度看,無論是追蹤付款過程還是供貨過程,都難以查清供貨目的國或是買方身份,從而無法確認應征稅的貿易究竟是國內還是國際貿易,使傳統(tǒng)的稅制在應用過程中遇到了極大困難。
2、稅收征管體制問題
(1)電子商務交易過程的可追溯性問題
電子商務交易過程的可追溯性,簡單地說就是在確定了納稅主體后,是否有足夠的依據收到應收的稅,證據是否足夠、是否可查。
目前,我國電子商務還處于初級階段,網上CA和網上支付體系正在建設中,在線的電子商務交易數額還是較少。商家之間的電子商務主要是商談、合同和訂單處理,還基本上沒有進入電子支付階段。所以,在間接的電子商務階段,商務交易過程電子化,而送貨或電子成份更高的間接電子商務擴大或普及時,考慮到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的虛擬性,相關交易環(huán)節(jié)的具體情況有賴于交易的如實申報,所以電子商務交易過程的可追溯性問題會更加突出,尤其是在數字產品的電子商務過程中。
(2)電子商務過程的稅務稽查問題
在具備稅收管轄權,交易過程可追溯的前提下,電子商務稽查就成為保障電子商務稅收的重要一環(huán),即是否能定額征收的問題。在互聯網這個獨特的環(huán)境中,由于訂購、支付,甚至數字化產品的交付都可通過網上進行,使得無紙化的程度越來越高,訂單、買賣雙方的合同,作為銷售憑證的各種票據都以電子形式存在,且電子憑證又可被輕易地修改而不留任何線索、痕跡,導致傳統(tǒng)的憑證追蹤審計失去了基礎;并且,互聯網貿易的發(fā)展刺激了支付系統(tǒng)的完善,聯機銀行與數字現金的出現,加大了稅務機關通過銀行的支付交易進行監(jiān)管的難度;還有,隨著計算機加密技術的成熟,納稅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權等多種保護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如何對網上交易進行監(jiān)管以確保稅收收入及時、足額地入庫是網上征稅的又一大難題。
3、課稅對象認定問題
(1)數字產品性質的認定
電子商務將原先以有形財產提供的商品轉變?yōu)橐詳底中问教峁沟镁W上商品購銷和服務的界限變得模糊。對這種以數字形式提供的數據和信息應視為提供服務所得還是銷售商品所得,目前稅法
還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
縱觀各種形式與產品的電子商務,數字產品的電子商務不僅具有一般形態(tài)的電子商務所具有的商流與信息流的虛擬性,更因其產品形態(tài)的特殊性,數字產品電子商務又具備物流的虛擬性的特點,這一特點使其在納稅人身份的判定中、交易過程的可追溯性上與稅務稽查上有效實現的難度都大大增加。甚至可以說,如果一個數字產品電子商務的經營者不如實地履行各項納稅申報,那么對于稅務機關,可以說基本上沒有什么有效的方法與途徑去追查其交易商品、資金的各項細節(jié)。這一問題已引起世界各國普遍關注,歐洲有些國家曾提出按勞務征收數字產品電子商務稅的設想,但總體來看,至今還沒有太好的辦法來解決這一難題。
(2)印花稅的繳納問題
在電子商務交易中,實現了無紙化操作,且交易雙方常常“隱蔽”進行。使得印花稅的計稅依據難以確定。網上訂單是否具有紙基合同的性質和作用,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目前也不明確。
4、稅收管轄權問題
(1)雙重征稅問題
一個極端的例子是:如果你是一個中國公民,在馬來西亞的電子商務網站上訂購貨物,并且要求將貨物發(fā)往泰國,這樣做的結果可能是,你將同時得到三個國家的稅單。首先,按照居民稅收管轄權征稅辦法,中國政府將有權向你征收所得稅;按照收入來源地管轄權征稅的話,泰國政府也有權向你征收流轉稅;而馬來西亞政府有可能以交易操作發(fā)生地為依據,也可根據來源地,有權向你征稅。對同一筆稅源,由于稅收管轄權的重疊,而導致重復征稅。
(2)納稅人避稅問題
電子商務的便捷性與高流動性為跨國公司操縱利潤、規(guī)避稅收提供了便利。跨國公司通過互聯網,只要按幾下鼠標就可以輕松地將其在高稅區(qū)的利潤轉到低稅區(qū)或避稅港。
二、適應電子商務發(fā)展的稅收對策
1、在指導思想上應引起重視
我國目前的電子商務尚處于萌芽階段,但網絡經濟和電子商務已成為一種勢不可擋的歷史趨勢和時代潮流,在認識和對待我國電子商務和稅收的關系上,應本著“積極面對、加強研究、互促互動”的指導思想來加以處理。所謂“積極面對”就是面對全球網絡經濟和電子商務的迅猛發(fā)展,我們應采取一種積極面對的態(tài)度,樹立超前意識,更新傳統(tǒng)觀念,以順應和迎接新的時代。所謂“加強研究”就是面對電子商務對傳統(tǒng)稅收制度、稅收政策和現行國際稅收安排所提出的挑戰(zhàn),我們首先必須通過加強研究來弄清情況,掌握國際電子商務的最新動態(tài)和發(fā)展趨勢,明白其對我國現行稅制、稅收、涉外稅收等的影響之所在,從而緊密結合中國具體國情并參照世界稅制、稅則變動最新情況提出我們的應對舉措和方略。所謂“互促互動”,就是說,一方面我們的稅制、稅則和稅收政策,要立足于有利于促進電子商務的發(fā)展;另一方面,現行稅收的安排,又要在電子商務發(fā)展的實踐中去不斷進行改革和完善,以適應電子商務的發(fā)展。
2、我國電子商務的征稅原則
(1)稅收中性原則
它是指征稅不應影響企業(yè)在電子商務交易方式之間的經濟選擇,不應該對高新技術的發(fā)展構成阻力。以我國目前的國情而論,在我國信息產業(yè)還處于稚嫩時期,網址資源已相當緊張,加上我國企業(yè)經營方式落后、機制僵化、信息不靈,因而急需上網經營。如果我國稅收政策阻礙電子商務的發(fā)展,不僅會妨礙了企業(yè)的經營發(fā)展,而且使稅收也變成無源之水、無本之木。
(2)公平稅負原則
從長遠來看,應保持傳統(tǒng)貿易與電子商務的稅負一致。希望各國政府要彼此合作,而且還希望同納稅人合作,以求做到對電子商務的征稅會公平臺理。
(3)適當優(yōu)惠原則
即對目前我國的電子商務暫時采取適當輕稅的稅收政策,以促進電子商務在我國的迅猛發(fā)展,開辟新的稅收來源。對于這一嶄新、具有重大意義及強滲透性的產業(yè),在其發(fā)展初期,國家從政策優(yōu)惠的角度對電子商務給予一定程度的支持還是非常必要的。
3、制定符合我國國情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和法律
我國應改革和完善現行稅法政策和法規(guī),重新修訂和解釋一些傳統(tǒng)的稅收概念,補充有關電子商務所適用的稅收條款,對電子商務的納稅義務人、課稅對象、納稅環(huán)節(jié)、納稅地點、納稅期限等稅制的備要素給予明確界定,以使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有法可依。
(1)擴大增值稅征稅范圍
電子商務交易的產品(數字化產品)是種無形商品,現行稅制對其納稅存在一定困難。為了減少稅收對電子商務的負面影響,可適當擴大增值稅的課稅范圍,對通過網絡進行交易的數字產品征收增值稅,使其與傳統(tǒng)有形產品的稅收待遇相同,從而保持稅收中性的原則,這是法律應盡快予以明確的。在稅法上將電子商務納入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可以明確納稅義務,劃清征管權限。為了平衡地域間的稅源分布,將消費者居住地確定為電子商務的征稅地,即通過互聯網進行商品銷售和提供勞務,無論商品和勞務是在線交易還是離線交易都由消費者居住地的稅務機關征一道增值稅,而消費地已繳納稅款可作為公司已納稅金予以抵扣。這樣: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消費地已納稅額
這樣不僅有助于消除重復課稅的弊端,而且有助于加強服務貿易的流動性,并可防止出于財政利益考慮對網上貿易的干擾。
(2)使用電子商務交易專用發(fā)票
每次通過電子商務達成交易后,必須開具專用發(fā)票,并將開具的專用發(fā)票以電子郵件的形式發(fā)往銀行,才能進行電子賬號的款項結算。同時,納稅人在銀行設立的電子賬戶必須在稅務機關登記,并使用真實的居民身份證以便稅收征管。
(3)采用獨立固定的稅率和統(tǒng)一稅票
考慮電子商務在線交易商品和提供勞務特殊性,及目前傳統(tǒng)交易此類商品的稅負情況,利潤按獨立公平的原則在消費者居住地進行分配,消費者居住地采用獨立固定的稅率征收,消費地當期應納稅額:銷售額X固定稅率,固定稅率不宜過高,一般以1%一2%為宜。這樣既可以平衡地區(qū)利益;另一方面抵扣時又不會出現退稅。由于電子商務跨地域性,銷售地稅務機關與消費者居住地稅務機關都有征稅,而且消費地稅務機關征的稅可以用作抵扣,從征管角度出發(fā)要求使用統(tǒng)一的稅票,并逐步使用無紙票據,以及采取電子化的增值稅納稅申報。這樣也便于稅務機關通過本身局域網展開交叉稽查,防止逃騙稅發(fā)生。
4、深化征管改革,實現稅收電子化
(1)制定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實現電子申報
納稅人在辦理上網交易手續(xù)后,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電子商務的稅務登記,首先由納稅人申請辦理電子商務的稅務登記,填報《申請電子商務登記的報告書》,并提供網絡的有關資料,特別是計一淮南工業(yè)學院學報社科版算機超級密碼的鑰匙的備份。其次,稅務機關要對納稅人填報的有關事項嚴格審核,逐一登記,并要注意為納稅人做好保密工作,最好是建立一個鑰匙管理系統(tǒng)。同時,稅務系統(tǒng)也應做好電子商務用戶專門稅務登記,并與銀行、網絡技術服務部門密切交易,以便深入了解納稅人信息,使稅收監(jiān)管更加有力。該制度要求采用國家標準對電子商務納稅人設立唯一的納稅識別碼。
電子申報是指納稅人利用各自的報稅工具,通過電話網、分組交換網、Internet等通訊網絡系統(tǒng),直接將申報資料發(fā)給稅務局,完成納稅申報。電子繳稅是指稅務局、銀行、國庫建立通過計算機網絡進行稅款結算,劃解的過程。該環(huán)節(jié)完成了納稅人、稅務局、銀行和國庫間電子資金的交換,實現了稅款收付的無紙化。
(2)開發(fā)電子征稅軟件
稅務機關應與銀行、網絡技術部門合作,共同研制開發(fā)適用于網絡貿易的具有自動追蹤統(tǒng)計功能的征稅軟件。該軟件可存儲在稅務網絡服務器上,以備納稅人下載自行計稅,并可通過國際互聯網自動向發(fā)生網絡貿易納稅義務的網址發(fā)出納稅通知。當技術成熟后,還可以在企業(yè)的智能服務器上設置有追蹤統(tǒng)計功能的征稅軟件,在每筆交易進行時自動按交易類別和金額計稅、入庫,從而完成針對電子商務的無紙稅收工作。
(3)建立電子稽查制度
該制度要求稅務機關將自身網絡與國際互聯網及財政、銀行、海關、國庫、網上商業(yè)用戶的全面聯接,實現各項業(yè)務的網上操作,達到網上監(jiān)控與稽查的目的,堵塞網上交易的稅收漏洞。
此外,還需要建立完善的稅務稽查電子系統(tǒng),基于稅務系統(tǒng)的廣域網,實施辦公自動化與征管、稅務稽查、大面專用發(fā)票防偽系統(tǒng)、出口退稅專用票證系統(tǒng)、丟失被盜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報警系統(tǒng)、電子郵件等系統(tǒng)的系統(tǒng)集成,實現跨部門、跨地區(qū)之間的涉稅信息的快速傳遞,發(fā)票函件調查和相互協(xié)凋。
5、加強國際間的稅收協(xié)調
要防止網上貿易所造成的稅收流失,應加強我國與世界各國稅務機關的密切合作,運用國際互聯網等先進技術,加強國際情報交流,深入了解納稅人的信息,使稅務征管、稽查有更充分的依據。在國際情報交流中,尤其應注意有關企業(yè)在避稅地開設網址及通過該網址進行交易的情報交流,防止企業(yè)利用國際互聯網貿易進行避稅。對于發(fā)展中國家,可采取居民管轄權與收入來源地管轄權并存的方案,并逐步向居民管轄權傾斜。隨著電子貿易快速發(fā)展,收入來源地管轄權越來越難以適應國際稅收的要求,但從保護本國利益出發(fā),發(fā)展中國家一時很難接受居民管轄權原則。為了與本國稅收的接軌,防止國際互聯網貿易中的雙重征稅問題,發(fā)展中國家應逐步接受居民管轄權原則,積極與發(fā)達國家進行磋商、協(xié)調、爭取更多的利益。
篇12
電子商務是20世紀80年代初期開始在美國、加拿大等國興起的一種嶄新的企業(yè)經營方式。具體來講,電子商務是一種通過網絡技術快速而有效地進行各種商業(yè)交易行為的最新方式。它不僅指基于國際互聯網上的交易,而且指所有利用國際互聯網、企業(yè)內部網和局域網來解決問題、降低成本、增加附加值并創(chuàng)造新的商機的所有商務活動,包括從銷售到市場運作以及信息管理在內的眾多企業(yè)行為。盡管電子商務活動通過互聯網提供的銷售、服務多種多樣,但就其方式而言,綜合歸納起來不外乎兩大類,即直接電子商務方式和間接電子商務方式。
直接電子商務方式主要針對無形貨物或服務(指可以數字化的產品),像音樂、軟件、圖片、VCD等內容的在線(online)訂購、付款、交付,或者全球規(guī)模的信息服務。在這種場合下,互聯網是有形交易的一種替代形式,它使交易雙方越過地理界線直接進行無縫的電子交易,最適用于遠程購物。
間接電子商務方式是指企業(yè)在互聯網上開設主頁,創(chuàng)建“虛擬商店”、“在線(online)目錄”,提供貨物信息,客戶通過電子函件系統(tǒng)向銷售商發(fā)出訂購單,在互聯網上完成必要的電子單證信息交換后,銷售商(或委托配送中心)以傳統(tǒng)的郵寄方式或直接送貨上門的方式完成產品的交付。這種方式主要適用于實體產品,如消費產品(服裝、餐飲、鮮花)等。在這種場合下,互聯網的使用只是給交易雙方提高了交易效率,而在實質上,它和傳統(tǒng)的通信或交貨渠道如電話、傳真或郵寄等并沒有本質上的區(qū)別。
電子商務的特點是指電子商務的實質是綜合運用信息技術,以提高貿易伙伴之間商業(yè)運作效率為目標,將一次交易全過程中的數據和資料用電子方式實現,在商業(yè)的整個運作過程中實現交易無紙化、直接化。電于商務可以使貿易環(huán)節(jié)中各個商家和廠家更緊密地聯系,更快地滿足需求,在全球范圍內選擇貿易伙伴,以最小的投入獲得最大的利益。電子商務的發(fā)展相對于傳統(tǒng)的商務活動而言,是社會進步和科技水平提高在商務活動實施過程中質的飛躍。它的涉稅事項管理與傳統(tǒng)商務活動的稅收管理有著巨大的區(qū)別,甚至原有許多稅收政策及管理方法無從適用。正因為如此,在某種程度上為商家和消費者避稅提供了機會。從實質而言,現行電子商務活動與傳統(tǒng)商務活動相比,電子商務活動有以下主要特點:
(一)具有無地域性。
由于互聯網是開放型的,國內貿易和跨國間貿易并無本質上的不同。在電子商務活動中,通過超級鏈接、搜索引擎等信息導航手段,人們能掌握大量信息,包括文本、聲音、圖像等多媒體信息,人們不必親臨現場,就能了解產品性能,進行價格、服務談判,完成許多交易過程。因而,網上貿易是突破了地域限止的新型貿易。如許多跨國商務交易活動不受海關檢查就可以自由進行,沒有出、入境限制,縮短了供需雙方的距離,但同時也跳出了稅務監(jiān)督管理的范圍,使原有的稅收征管方法和稅收監(jiān)控手段失去了作用。
(二)具有貨幣電子性(ElectronicMoney以下簡稱EM)。
在電子商務活動中使用的是一種可轉換貨幣,已經被數字化、電子化,可以迅速轉移。從稅收的角度看,傳統(tǒng)的現金交易逃稅是有限的,因為現金交易有國家嚴格的制度限制,而且現金交易數額也不可能巨大。然而,在EM交易形勢下由于交易金額巨大,且隱秘、迅速、不易被追蹤和監(jiān)督,因而逃稅的可能性空前增加。
(三)具有實體隱匿性。
由于缺少對互聯網使用者的有效控制,互聯網的使用者具有非常強的隱匿性、流動性,通過互聯網進行交易的雙方,可以隱匿姓名,隱匿居住地;企業(yè)只要擁有一臺電腦、一個調制解調器、一部電話就可以輕而易舉地改變經營地點,因而稅務主管機關對使用者交易活動的地點也難于確定。
(四)具有實體虛擬性。
在電子商務活動中,企業(yè)經營使用的場所、機構、人員都可以“虛擬化”。互聯網上的商店不是一個實體的市場,而是一個虛擬市場。網上的任何一種產品都是觸摸不到的。在這樣的市場中,看不到傳統(tǒng)概念中的商場、店面、銷售人員,就連涉及商品交易的手續(xù),包括合同、單證甚至資金等,都可以虛擬的方式出現。在稅務征收管理上,難以確認準確的對象。
(五)具有單據無形性。
在傳統(tǒng)的交易活動中,資金流動需要真實、合法的票據作核算的證據,但電子商務交易方式的特點是方便、快捷、節(jié)約成本。傳統(tǒng)商務方式所用的信息及其載體被數字化了。人們被授予識別號、識別名或識別文件作為其在網上活動的標識,手寫簽名、圖章被電子簽名代替,紙質憑證、記錄被電子表單、記錄、文件所代替。由于電子數據不直觀,需要專門的軟件才能閱讀,容易被刪除、修改、遷移、隱匿,這就給稅務監(jiān)督、管理和跟蹤、審計電子數據帶來了極大的困難。同時,電子支付體系的采用,使貨幣、賬簿也變得電子化、無形化,加大了對交易內容和性質的辨別難度。再加上加密技術的發(fā)展和廣泛應用,只有具有私人密鑰才能破解信息,這也給稅務監(jiān)督管理帶來了技術上的難題。
(六)具有商品來源模糊性。
互聯網上大多數站點都設有鏡像站點,鏡像站點通常是位于其他國家的計算機,其中存儲著與原始站點完全相同的信息。采用鏡像的目的是避免互聯網上“交通阻塞”,使互聯網用戶訪問與之物理位置相對較近的計算機,從而加速信息的交互過程。為此,對網絡貿易的消費者而言,他并不知道是哪個國家的計算機為他提供了產品或服務。當然對消費者而言,只要獲得所需的產品和服務,它們的來源情況如何是無關緊要的。然而這一特性卻加大了稅務當局的工作難度。[論/文/網LunWenNet/Com]
二、發(fā)達國家對電子商務進行稅務監(jiān)控的主要對策
由于電子商務活動具有上述特點,給原有稅制要素的確認帶來了困難,也使稅收政策、稅收制度、國際稅收規(guī)則和稅收征管面臨新的挑戰(zhàn)。近年來,因國際互聯網商務活動的快速發(fā)展,產生的稅收問題引起了各國政府和稅務征收管理機關的高度重視,并就此進行了積極廣泛的研究,也制定出了許多相應的對策。近年來發(fā)達國家的主要對策有:
(一)電子課稅原則的確定。
電子課稅原則是電子商務征稅的具體規(guī)則,在這方面,歐盟于1998年底制定的電子商務征稅五原則,與其他國家相比最具代表性,其主要內容包括:(1)對網上貿易除致力于推行現行增值稅外,不開征其他新稅。
(2)從增值稅意義上講,電子傳輸被認為是提供服務,是科技、信息進步的表現形式。(3)現行增值稅的立法必須遵循和確保中性原則,不應加重電子商務活動正規(guī)經營的負擔。(4)稅收政策和監(jiān)督管理措施必須易于遵從,并與電子商務經濟相適應。(5)在新型征收管理模式下應確定網絡稅收的征管效率,以及規(guī)定將可能實行的無紙化電子發(fā)票。
從上述可以看到,歐盟制定的適用課稅的五原則是在對網絡貿易主要征收增值稅的前提下提出的,雖然談及稅收中性原則,也只是從增值稅的角度出發(fā)。而美國對稅收中性原則的解釋有所不同,他們的宗旨是要求對類似的經濟活動行為在稅收上給予平等對待,強調在制定相關的稅收政策和稅務管理時應采取中性原則,以免阻礙新技術、新科學的發(fā)展與應用。
(二)是否課稅的確定。
對電子商務是否課稅,許多國家都有自己的看法。如美國是世界網絡貿易最發(fā)達的國家,是最大的輸出國,信息產業(yè)已成為其第一支柱產業(yè),并從中獲取了巨大的商業(yè)價值。為保持其在這一領域的主導地位,美國政府于1997年7月在克林頓政府時期就發(fā)表了《全球電子商務綱要》,主張對國際互聯網商務免稅,但對網上形成的有形交易除外。美國的這一做法世界上許多國家持有異議,如日本、法國、德國等作為全球網絡貿易的主要消費國則主張征稅,理由是不征稅會喪失大量稅收收入,喪失稅收,最終將無法改變其在網上貿易中的不利地位。
(三)稅收管轄權的確定。
稅收管轄權是一國政府或地區(qū)對其稅收征收管理的權限范圍,世界各國通用的稅收管轄權有居民管轄權和來源地管轄權。許多國家為了維護本國的稅收權限,幾乎都同時采用了居民管轄權和來源地管轄權。但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美國等一些國家認為,新技術和網絡貿易的發(fā)展將促使居民稅收管轄權發(fā)揮更大的作用,來源地原則已難以有效適用,并從其貿易輸出國經濟利益角度考慮,主張廢棄所得來源地稅收管轄權。
(四)常設機構的確定。
常設機構的確定是實施居民管轄權的基礎,在國際間有著重要的地位。日本認為,對國際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是否構成常設機構,主要應依據其在日本所從事的經營活動來定,如提供者僅是通過設在該國的電話公司來提供連接服務,不被認定為常設機構;如提供者被作為國內服務的服務者則應該被認定為有常設機構。目前,這種認定方法在國際上得到了許多國家認可。
三、我國應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對策
電子商務是電子科技發(fā)達的表現形式,由于我國電子科技發(fā)展較晚,10年前電子商務正處于起步階段,有關涉及稅收方面的矛盾和問題雖然存在但還不十分明顯。但近幾年我國經濟得以高速發(fā)展,電子商務活動的發(fā)展也十分迅速,涉稅問題也越來越嚴重。從我國科技的快速發(fā)展不難預計,將很快出現電子商務活動的大量交易行為,電子商務稅收政策與稅收管理將處于重要地位。
從實際而言,我國目前對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問題研究還處于起步階段,還沒有較權威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和具體的法規(guī),實際情況是政府重視程度不夠。從歷史看,我國的電子商務是從1999年開始的,至今已有10年,由于電子商務的發(fā)展是一項系統(tǒng)工程,相關法律環(huán)境建設,網上支付體系、配送服務體系以及經營者內部信息系統(tǒng)的建設等問題,我國電子商務系統(tǒng)環(huán)境的完善還有相當長一段路要走。但筆者認為,我國應對電于商務的稅收政策及其相對應的法規(guī)的確立刻不容返。根據我國電子商務發(fā)展的實際情況,國家應制定以下相關對策:
(一)實施鼓勵、支持的稅收政策。
電子商務是高科技的產物,是社會進步和科技進步的表現。電子商務代表著未來貿易方式的發(fā)展方向。其應用推廣將給各成員國帶來更多的貿易機會。在發(fā)展電子商務方面,我們不僅要重視電子信息、工商部門的推廣作用,同時也要加強政府部門對發(fā)展電子商務的宏觀規(guī)劃和指導作用。因此,對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要突出體現鼓勵、支持政策,特別是我國電子商務的發(fā)展階段,我們的稅收政策和法規(guī)要立足于、有利于促進電子商務的發(fā)展,而不是忽視和限制其發(fā)展。否則,我國電子商務活動將落后于世界平均水平。在稅收政策的制定前,要到電子商務的實踐中去調查,找尋電子商務活動的實質,以利于鼓勵、支持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具有針對性。
(二)實施公平、公正的稅收政策。
對于發(fā)展中的電子商務稅收問題,要制訂積極、穩(wěn)妥的稅收政策,跟發(fā)達國家一樣,保持稅收中性的原則,不能使稅收政策對不同商務活動形式造成歧視,更不能由于征稅阻礙電子商務活動的發(fā)展,限止網上交易,不應區(qū)分所得是通過網絡交易還是通過一般交易取得的分別征稅。對相類似的經營收入在稅收上應公平對待,不應考慮其收入是通過電子商務形式還是通過一般商務形式取得的。筆者認為,在某種程度上應給予電子商務一些優(yōu)惠政策,以促進高新技術的發(fā)展。
(三)實施適應科技發(fā)展的稅收政策。
根據電子商務的特點,制定稅收政策要做到精細化、科學化,不能按照傳統(tǒng)的商務活動制定稅收政策和具體的稅收法規(guī)。制定政策、法規(guī)前要摸清電子商務的實質,掌握交易活動發(fā)生的全過程,要以高技術手段解決由于高科技的發(fā)展帶來的稅收問題。要緊跟電子商務技術發(fā)展的步伐,研制開發(fā)跟蹤、監(jiān)控和自動征稅系統(tǒng)。采取技術政策,要結合電子商務和科技水平的發(fā)展前景來制定稅收政策,要考慮到未來信息經濟的發(fā)展可能給稅收帶來的問題,使相關的政策具有一定的穩(wěn)定性和連續(xù)性。根據目前科技發(fā)展的速度來看,我國未來稅收征收管理模式的發(fā)展方向應該是智能化征管。
(四)實施協(xié)調、配套的稅收政策。
篇13
電子商務,顧名思義是指在Internet上進行的商務活動。從狹義上看,電子商務也就是電子交易,主要指在網上進行交易活動,包括通過Internet買賣產品和提供服務。從廣義上講,電子商務還包括企業(yè)內部商務活動,如生產、管理、財務等活動以及企業(yè)之間的商務活動,它不僅僅是硬件和軟件的結合,更是把買家、賣家、廠家和合作伙伴在Internet上利用網上技術與現有的系統(tǒng)結合起來開展業(yè)務。所以電子商務是指網絡用戶利用現有的計算機硬件設備、軟件和網絡基礎設施,在按一定的協(xié)議連接起來的電子網絡環(huán)境下所從事的各種商務活動。
電子商務是近年來伴隨著社會進步和現代信息技術的迅猛發(fā)展應運而生的一種新型貿易方式。據統(tǒng)計,1998年全球電子商務銷售總額為450億美元,1999年猛增到2400億美元,2000年約達5000億美元,至2005年達到13000億美元。電子商務的發(fā)展,不僅給傳統(tǒng)貿易和社會經濟活動帶來了重大影響,同時也給稅收制度、稅收管理提出了許多新課題。特別是它所表現出來的無紙化、無址化、無形化、無界化、虛擬化五大特點,已足以從理論上和技術上給建立在傳統(tǒng)貿易方式和有形交易對象基礎之上的稅收政策帶來巨大挑戰(zhàn),面對挑戰(zhàn),積極尋求電子商務帶來的稅收問題的應對策略顯得極為必要。
二、電子商務帶來的稅收問題
1.電子商務對傳統(tǒng)稅收的挑戰(zhàn)
由于電子商務是以一種無形的方式,在一個“虛擬”的市場進行交易活動。其交易參與者的多國性、流動性、無紙化操作的快捷性等特征,已使我國原有的稅收征管面臨挑戰(zhàn)。具體表現為以下方面:
(1)加大國家稅收流失的風險
隨著越來越多的企業(yè)通過網絡進行貿易,其結果一方面是帶來傳統(tǒng)貿易方式的交易數目在減少,使現行稅基受到很大侵蝕;另一方面由于電子商務又是個迅猛突來的新生事物,以至于稅務機關還來不及全面研究制定相應對策,形成網絡空間上的“征稅盲區(qū)”,本應征收的關稅、消費稅、增值稅、所得稅等稅收大量流失。
(2)對稅收公平原則形成沖擊
電子商務與傳統(tǒng)的有形貿易完全不同,很多情況下,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yè)可以輕易地避免納稅義務,這勢必使電子商務企業(yè)的稅負明顯輕于傳統(tǒng)貿易企業(yè)的稅負,導致傳統(tǒng)貿易與電子商務之間稅負不公,從而對稅收公平原則造成沖擊。
(3)加大稅收征管的難度
現行稅務登記依據的基礎是工商登記,但信息網絡交易的經營范圍是無限的,也不需事先經過工商部門的批準,因此,現行有形貿易的稅務登記方法 不再適用電子商務,也無法確定納稅人的經營情況。“無紙無址”的納稅主體呈現多樣化和模糊化,增加了稅收征管的難度。
2.電子商務帶來的稅收機遇
電子商務相對傳統(tǒng)貿易而言,是一次質的飛躍。電子商務在給稅收帶來巨大挑戰(zhàn)的同時,也給我國稅收帶來了機遇:
(1)電子商務的發(fā)展直接提供了新的稅收來源
電子商務無論在消費品市場還是企業(yè)間市場都有著可發(fā)現,越來越廣闊的市場前景,為我國稅收直接提供了新得來源。
(2)電子商務間接地提供了“稅收把柄”
每個征稅點構成一個“稅收把柄”, 只有把握住稅收把柄,才能取得稅收收入。稅收把柄越完善,稅收收入就越多。例如在傳統(tǒng)的商業(yè)模式中,采取層層分銷的方式,流通環(huán)節(jié)的增加不僅使經營費用上升,而且使征稅點十分分散,而電子商務是通過網絡實現從原材料查詢、采購、產品展示、定購到出品、儲運以及電子支付等一系列的貿易活動,包括了售前服務、交易和支付以及售后服務的商業(yè)運作全過程。因此電子商務的出現將從根本上改變原來產品從生產經流通到消費的物流過程,減少流通環(huán)節(jié),降低流通成本,使征稅點相對集中,稅收把柄更加完善。
(3)電子商務給稅收征管提供了機遇
賬簿、憑證管理不僅是經營管理、加強經濟核算的基礎,而且是稅收征收管理的重要環(huán)節(jié)。可電子商務的發(fā)展,無紙化程度會越來越高,賬簿、憑證等均可在計算機網絡中以電子形式填制,而且隨著電子銀行的出現,一種非記賬的電子貨幣可以在稅務機關毫無覺察的情況下完成納稅人之間的付款結算業(yè)務,這就使以傳統(tǒng)紙制憑據為根據的稅收征管稽查失去了基礎,也就迫使稅務機關必須進行“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的稅收征管改革,實現稅收管理的 現代 化。對此,我國可借鑒歐美等國家提出的建立以監(jiān)管支付體系( 金融 機構)為主的電子商務稅收征管體制的設想:電子商務交易中的雙方(買方、賣方),必須通過銀行結算支付,其參與交易的人不可能完全隱匿姓名,交易的訂購單、收據、支付等全部數據均存在銀行的計算器中,可使稅務機關較為便利地從銀行儲存的數據中掌握電子商務交易的數據并以此確定納稅額。
三、電子商務稅收對策研究
1.國外電子商務稅收對策
針對電子商務所帶來的稅收問題,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歐盟、OECD等許多國家和區(qū)域性組織,都展開了激烈的討論,并提出各自的對策。美國是電子商務的發(fā)源地,也是世界上第一個對此作出政策反應的國家。美國財政部于1996年發(fā)表了《全球化電子商務的幾個稅收政策問題》的報告,提出以下稅收政策:⑴稅收中性原則,不能由于征稅而使網上交易產生扭曲;⑵各國在運用現有國際稅收原則上,要盡可能達成一致,對于現行國際稅收原則不夠明確的方面需作適當補充;⑶對網上交易"網開一面"不開征新稅,即不對網上交易開征消費稅或增值稅;⑷從自身利益出發(fā),強化居民稅收管轄權等。1998年10月美國國會通過“互聯網免稅法案”,對網上貿易給予3年的免稅期,并成立電子商務顧問委員會專門研究國際、聯邦、州和地方的電子商務稅收問題。該委員會于2000年3月20、21日在達拉斯召開第四次會議,建議國會將電子商務免稅期延長到2006年。
1998年5月20日,世界貿易組織132個成員國的部長們在日內瓦達成一項協(xié)議,對在因特網上交付使用的軟件和貨物至少免征關稅一年。但這并不涉及實物采購即從一個網址定購產品,然后采取普通方式越過有形邊界交付使用。
作為協(xié)調發(fā)達國家經濟發(fā)展的OECD早在1996年6月就著手研究電子商務稅收問題,多次召開部長級會議對電子商務稅收原則進行磋商。在1998年渥太華會議與1999年巴黎會議上,就電子商務稅收問題達成如下共識:(1)保持稅制的中性、高效、確定、簡便、公平和靈活;(2)明確電子商務中消費稅的概念和國際稅收規(guī)范;(3)對電子商務不開征新稅,而是采用現有的稅種;(4)提供數字化產品要與提供一般商品區(qū)別開來;(5)在服務被消費的地方征收消費稅;(6)要確保在各國間合理分配稅基,保護各國的財權,并避免雙重征稅;(7)在定義常設機構時,要區(qū)分計算機設備的硬件與軟件,只有前者構成常設機構等。
2.完善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政策與管理的建議
與世界發(fā)達國家相比,電子商務在我國尚處于起步階段,電子商務引發(fā)的稅收問題還不突出,我國尚沒有對付電子商務的稅收規(guī)定。我們應密切關注電子商務的發(fā)展態(tài)勢及其對稅收的影響,盡早提出應對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和管理措施。針對電子商務對稅收管理的挑戰(zhàn),我們應采取如下具體對策:
(1)借鑒國外經驗、結合我國實際,確定我國電子商務的稅收原則。一是在制定相關稅收政策時,應以現行稅收制度為基礎,針對電子商務的特點,對現行稅收制度作必要的修改和補充。二是暫不單獨開征新稅,不能僅僅針對電子商務這種新貿易形式而單獨開征新稅。三是保持稅制中性,不能使稅收政策對不同商務形式的選擇造成歧視。四是維護國家稅收利益,在互利互惠基礎上,謀求全球一致的電子商務稅收規(guī)則,保護各國應有的稅收利益。
(2)完善現行法律,補充有關針對電子商務的稅收條款。考慮到我國仍屬于發(fā)展中國家,是先進技術的純進口國,為維護國家利益,在制定相關政策法規(guī)時,應堅持居民管轄權與地域管轄權并重的原則。盡管從短期來看,無須對電子商務征收新稅,但從長遠來看,必須研究制定相關的稅收法規(guī),明確網絡交易的性質、計稅依據、征稅對象等,在我國現行增值稅、消費稅、所得稅、關稅等條例中應補充對電子商務征稅的相關條款。
(3)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實行電子商務后,企業(yè)形態(tài)將發(fā)生很大變化,出現虛擬的網上企業(yè),因此,必須要求所有上網單位都向稅務機關申報網址、電子郵箱號碼等上網資料,公司的稅務登記號碼必須展示在其網站上。實施稅務稽查時,稽查人員可以通過查詢企業(yè)網站,來獲取企業(yè)的信息是否與申報信息一致,以便及時對企業(yè)實行監(jiān)控。
(4)加大稅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從硬件、軟件和人才上改善監(jiān)控條件,提高硬件的先進程度和軟件的智能程度,大力培養(yǎng)既懂稅收業(yè)務知識又懂電子網絡知識的復合型人才,尤其要提高稽查人員通過操作財務軟件查看企業(yè)財務報表的水平。建立備案、核算、代扣代繳等稅收征管制度,開發(fā)自動征稅軟件等專業(yè)軟件,利用高科技技術來鑒定網上交易,審計追蹤電子商務活動流程,簡化納稅登記、申報和納稅程序,對電子商務實行有效稅收征管。
(5)緊緊圍繞銀行資金結算這一關鍵環(huán)節(jié)展開稅務稽查。目前,在我國通過網上銀行,還未實現大額、實時、跨國資金結算,電子貨幣還未推行,電子商務法律不健全,電子票據的法律效力尚未確立。因此,付款手段不可能發(fā)生根本變化,通過銀行資金賬戶往來情況進行稅務稽查是當前對付電子商務的重要手段。
(6)利用互聯網進行納稅申報。稅務機關可在互聯網上開設主頁,將規(guī)范的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設置在主頁中。納稅人通過計算機登錄訪問該主頁,將需要的納稅申報表等下載到自己的計算機中,輸入有關的申報數據后,以電子郵件方式發(fā)送到稅務機關的電子信箱中,同時簽發(fā)一封信件寄給稅務機關,以確認該項申報的有效性。稅務機關在收到確認信后,對電子信件進行安全性檢查,然后轉入稅務機關計算機處理系統(tǒng)中,確認該項申報有效。
(7)利用電子商務提高為納稅人服務的質量。電子商務給稅收征管帶來困難的同時,也提供了機遇,稅務機關可以通過電子商務更好地為納稅人服務。稅務機關與納稅人間的聯絡可以通過網站進行,如稅務機關可以通過網絡稅務信息、處理電子郵件、接受電子申報、建立自動退稅系統(tǒng),等等。這方面可以借鑒美國等發(fā)達國家的做法。美國國內收入局在互聯網上設立了專門的稅收站點,免費提供稅收資料、接受電子申報。美國還提出“電子稅務管理”方案,以便更高效地為納稅人服務。
(8)在稅收征管和稽查過程中加強國際情報交流和合作。由于電子商務是全球化、網絡化、開放化的貿易方式,其高流動性、隱匿性削弱了稅務系統(tǒng)獲取交易信息的能力,更會引發(fā)諸多國際稅收問題。單獨一國稅務當局很難全面掌握跨國納稅人的情況。這對各國的稅收協(xié)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通過各國稅務機關的密切合作,收集納稅人來自世界各國的信息情報,才能掌握他們分布在世界各國的站點,特別是開設在避稅地的站點,以防上網企業(yè)偷逃稅款。這些都離不開國際稅收協(xié)定的配合和支持。
參考文獻:
[1]陳黛斐: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的挑戰(zhàn).《稅務研究》2001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