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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的主要估值方法實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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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的主要估值方法

篇1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號》第八條明確作出了對股權分置限售股的會計處理規定:“企業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持有對被投資單位在重大影響以上的股權,應當作為長期股權投資,視對被投資單位的影響程度分別采用成本法或權益法核算。企業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持有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股權,應當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其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在首次執行日應當追溯調整,計入資本公積”。《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號》以“對被投資單位是否具有重大影響”為界線對股改限售股的處理不同,⑴符合在重大影響以上的,應當作為長期股權投資,視對被投資單位的影響程度分別采用成本法或權益法核算;⑵不具有重大的應當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號》對分置改革中限售股明確了會計處理方法,而對于首發過程中形成的限售股未作規定,由此導致不同企業持有同一上市公司的限售股,其會計處理方法卻有所不同。

《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8》規定:“企業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權且對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應當按照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規定,將該限售股權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除非滿足該準則規定條件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8》沒有區分限售股是否由股權分置改革還是首發取得,首選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可見其對限售股權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有所松動,其中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的部分,其公允價值變動可以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規定:“企業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權(不包括股權分置改革中持有的限售股權),對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將該限售股權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或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本解釋前未按上述規定確定所持有限售股權公允價值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進行處理。”以上內容與《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8》基本一致,特別增加了一條限制性規定,即“上市公司限售股權不包括股權分置改革中持有的限售股權”。

分置限售股權與其他限售股權的不同處理

股權分置的特殊性決定了股權分置限售股權與其他限售股權的不同,符合條件的“重大影響以上公允價值能可靠計量的股權分置限售股權”,應該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而且不能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這是因為交易性金融資產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性質不同決定的。不同點表現在以下方面:1.兩者持有目的不同。交易性金融資產主要是指企業為了近期內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相對于交易性金融資產而言持有意圖不太明確,可能長期,可能短期。2.兩者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的處理不同。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計入當期損益,因為他以賺取短期利益為目的,所以要計入損益,以增強會計信息使用者對風險的判斷;而企業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發生變動,應將其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除減值損失和外幣性金融資產形成的匯兌差額外,將其公允價值變動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在該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時,將“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轉出,計入“投資收益”。3.兩者計提減值的要求不同。在資產負債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發生了較大幅度的下降或下降趨勢為非暫時性時,應確認減值損失和計提減值準備;而交易性金融資產不計提減值準備,其公允價值變動造成的損失和減值的會計處理實質都是為了更加客觀的反應企業擁有的金融資產的價值,此類金融資產的價值變動已經計入當期損益。

上市公司限售股權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

《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8》對限售股處理方法沒有區分股權分置還是其他,《企業會計準則解釋3號》特別明確了企業持有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以外的限售股權,以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為標準,可選擇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也可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企業會計準則解釋3號》對企業持有的上市公司在重大影響以下的限售股權進行合理分類,進一步明確了其會計處理方法,因為不同的會計處理直接影響到企業會計信息的可比性,由此為企業管理層處于特殊目的操縱利潤提供了空間。所以,企業在取得對上市公司在重大影響以下的限售股權時按照準則解釋規定對其進行正確分類,且不得隨意變更。要求由董事會或類似機構作出決議,對該類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和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的分類情況,以正式書面文件形式予以記錄,并在財務報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目前實務中關于上市公司限售股權公允價值的確定,標準不一,比較混亂,估值額差異較大,歸納實務中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幾種:⑴直接采用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由于限售股在二級市場存在公開交易價格,確定公允價值時應該以市價為基礎。⑵根據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進行調整,由于限售股不能立即變現,應該打一定的“折扣”,但對于折扣率的確定,目前監管部門可供參考的指導意見并不多。⑶按照證監會2007年6月8日的《關于證券投資基金執行估值業務及份額凈值計價有關事項的通知》(證監會計字〔2007〕21號),如果估值日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高于同一股票的市價,應采用市價作為估值日股票價值;如果估值日初始取得成本低于市價,則采用估值方法,參考的主要指標是限售期、剩余期限、初始投資成本和估值當天市價。⑷采用其他估值技術進行估值,估值技術應當是市場參與者普遍認同且被以往市場實際交易價格驗證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術,采用估值技術時應當盡可能使用市場參與者在金融工具定價時所使用的所有市場參數。

個人轉讓限售股的涉稅處理

根據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個人轉讓非上市公司股份所得、企業轉讓限售股所得都應征收所得稅,個人轉讓限售股如不征稅,與個人轉讓非上市公司股份以及企業轉讓限售股政策之間存在不平衡問題。因此,為進一步完善股權分置改革后的相關制度,更好地發揮稅收對高收入者的調節作用,促進資本市場長期穩定發展,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轉讓限售股稅率及執行時間

個人所得稅法明確對“財產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股票轉讓所得屬于“財產轉讓所得”范圍,應征收個人所得稅。但考慮到我國資本市場的實際情況,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所得一直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經國務院批準,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個人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繼續實行免征個人所得稅政策。

納入征稅范圍的限售股包括三類內容

轉讓限售股納入征稅范圍包括:(1)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復牌日之前股東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復牌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2)2006年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3)財政部、稅務總局、法制辦和證監會共同確定的其他限售股。

轉讓限售股計征個稅方法

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的計稅方法,個人轉讓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轉讓收入,減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即:

應納稅所得額=限售股轉讓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稅費)

應納稅額 = 應納稅所得額×20%

篇2

第二條 企業在進行金融工具列報時,應當根據金融工具的特點及相關信息的性質對金融工具進行歸類。

第三條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一)由《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規范的長期股權投資,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

(二)由《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規范的、以股份作為支付基礎的交易,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

(三)債務重組,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

(四)企業合并中合并方的或有對價合同,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

(五)租賃的權利和義務,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

(六)原保險合同的權利和義務,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

(七)再保險合同的權利和義務,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

第四條 本準則不涉及按預定的購買、銷售或使用要求所簽訂,并到期履約買入或賣出非金融項目的合同。但是,能夠以現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凈額結算,或通過交換金融工具結算的買入或賣出非金融項目的合同,適用本準則。

第二章金融工具列示

第五條 企業發行金融工具,應當按照該金融工具的實質,以及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的定義,在初始確認時將該金融工具或其組成部分確認為金融資產、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

第六條 企業發行的、將來不以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金融工具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在初始確認時確認為權益工具:

(一)該金融工具沒有包括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給其他單位的合同義務。

(二)該金融工具沒有包括在潛在不利條件下與其他單位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義務。

第七條 企業發行的、將來須用或可用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金融工具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在初始確認時確認為權益工具:

(一)該金融工具是非衍生工具,且企業沒有義務交付非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

(二)該金融工具是衍生工具,且企業只有通過交付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換取固定數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進行結算。其中,所指權益工具不包括需要通過收取或交付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合同。

第八條 對于是否通過交付現金、其他金融資產進行結算,需要由發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來不確定事項(如股價指數、消費價格指數變動等)的發生或不發生來確定的金融工具(即附或有結算條款的金融工具),發行方應當將其確認為金融負債。但是,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發行方應當確認為權益工具:

(一)可認定要求以現金、其他金融資產結算的或有結算條款相關的事項不會發生。

(二)只有在發行方發生企業清算的情況下才需以現金、其他金融資產進行結算。

第九條 對于發行方或持有方能選擇以現金凈額或以發行股份交換現金等方式進行結算的衍生金融工具,發行方應當將其確認為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但所有可供選擇的結算方式表明該衍生金融工具應當確認為權益工具的除外。

第十條 企業發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包含負債和權益成份的,應當在初始確認時將負債和權益成份進行分拆,分別進行處理。

在進行分拆時,應當先確定負債成份的公允價值并以此作為其初始確認金額,再按照該金融工具整體的發行價格扣除負債成份初始確認金額后的金額確定權益成份的初始確認金額。發行該非衍生金融工具發生的交易費用,應當在負債成份和權益成份之間按照各自的相對公允價值進行分攤。

第十一條 企業發行權益工具收到的對價扣除交易費用(不涉及企業合并中合并方發行權益工具發生的交易費用)后,應當增加所有者權益;回購自身權益工具支付的對價和交易費用,應當減少所有者權益。企業在發行、回購、出售或注銷自身權益工具時,不應當確認利得或損失。

第十二條 金融工具或其組成部分屬于金融負債的,其相關利息、利得或損失等,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對權益工具持有方的各種分配(不包括股票股利),應當減少所有者權益。企業不應當確認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變動額。

第十三條 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應當在資產負債表內分別列示,不得相互抵銷;但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以相互抵銷后的凈額在資產負債表內列示:

(一)企業具有抵銷已確認金額的法定權利,且該種法定權利現在是可執行的。

(二)企業計劃以凈額結算,或同時變現該金融資產和清償該金融負債。

不滿足終止確認條件的金融資產轉移,轉出方不得將已轉移的金融資產和相關負債進行抵銷。

第三章 金融工具披露

第十四條 金融工具披露,是指企業在附注中披露已確認和未確認金融工具的有關信息。

企業所披露的金融工具信息,應當有助于財務報告使用者就金融工具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影響的重要程度作出合理評價。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披露編制財務報表時對金融工具所采用的重要會計政策、計量基礎等信息,主要包括:

(一)對于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1.指定的依據;

2.指定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性質;

3.指定后如何消除或明顯減少原來由于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計量基礎不同所導致的相關利得或損失在確認或計量方面不一致的情況,以及是否符合企業正式書面文件載明的風險管理或投資策略的說明。

(二)指定金融資產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條件。

(三)確定金融資產已發生減值的客觀依據以及計算確定金融資產減值損失所使用的具體方法。

(四)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利得和損失的計量基礎。

(五)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終止確認條件。

(六)其他與金融工具相關的會計政策。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披露下列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賬面價值:

(一)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二)持有至到期投資。

(三)貸款和應收款項。

(四)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五)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

(六)其他金融負債。

第十七條 企業將單項或一組貸款或應收款項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的,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一)資產負債表日該貸款或應收款項使企業面臨的最大信用風險敞口金額,以及相關信用衍生工具或類似工具分散該信用風險的金額。信用風險,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不能履行義務,造成另一方發生財務損失的風險。

(二)該貸款或應收款項本期因信用風險變化引起的公允價值變動額和累計變動額,相關信用衍生工具或類似工具本期公允價值變動額以及自該貸款或應收款項指定以來的累計變動額。

第十八條 企業將某項金融負債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的,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一)該金融負債本期因相關信用風險變化引l起的公允價值變動額和累計變動額。

(二)該金融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到期日按合同約定應支付金額之間的差額。

第十九條 企業將金融資產進行重分類,使該金融資產后續計量基礎由成本或攤余成本改為公允價值,或由公允價值改為成本或攤余成本的,應當披露該金融資產重分類前后的公允價值或賬面價值和重分類的原因。

第二十條 對于不滿足《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規定的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的金融資產轉移,企業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一)所轉移金融資產的性質。

(二)企業仍保留的與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的性質。

(三)企業繼續確認所轉移金融資產整體的,應當披露所轉移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和相關負債的賬面價值。

(四)企業繼續涉入所轉移金融資產的,應當披露所轉移金融資產整體的賬面價值、繼續確認資產的賬面價值以及相關負債的賬面價值。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當披露與作為擔保物的金融資產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本期作為負債或或有負債的擔保物的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

(二)與擔保物有關的期限和條件。

第二十二條 企業收到的擔保物(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資產)在擔保物所有人沒有違約時就可以出售或再作為擔保物的,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一)所持有擔保物的公允價值。

(二)企業已將收到的擔保物出售或再作為擔保物的,應當披露該擔保物的公允價值,以及企業是否承擔了將擔保物退回的義務。

(三)與擔保物使用相關的期限和條件。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當披露每類金融資產減值損失的詳細信息,包括前后兩期可比的金融資產減值準備期初余額、本期計提數、本期轉回數、期末余額之間的調節信息等。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當披露與違約借款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違約(本期沒有按合同如期還款的借款本金、利息等)性質及原因。

(二)資產負債表日違約借款的賬面價值。

(三)在財務報告批準對外報出前,就違約事項采取過的補救措施、與債權人協商將借款展期等情況。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披露與每類套期保值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套期關系的描述。

(二)套期工具的描述及其在資產負債表日的公允價值。

(三)被套期風險的性質。

第二十六條 企業應當披露與現金流量套期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現金流量預期發生及其影響損益的期間。

(二)以前運用套期會計方法處理但預期不會發生的預期交易的描述。

(三)本期在所有者權益中確認的金額。

(四)本期從所有者權益中轉出、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的金額。

(五)本期從所有者權益中轉出、直接計入預期交易形成的非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負債初始確認金額的金額。

(六)本期無效套期形成的利得或損失。

第二十七條 對于公允價值套期,企業應當披露本期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損失,以及被套期項目因被套期風險形成的利得或損失。

第二十八條 對于境外經營凈投資套期,企業應當披露本期無效套期形成的利得或損失。

第二十九條 除本準則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外,企業應當按照每類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披露下列公允價值信息:

(一)確定公允價值所采用的方法,包括全部或部分直接參考活躍市場中的報價或采用估值技術等。采用估值技術的,應當按照各類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分別披露相關估值假設,包括提前還款率、預計信用損失率、利率或折現率等。

(二)公允價值是否全部或部分是采用估值技術確定的,而該估值技術沒有以相同金融工具的當前公開交易價格和易于獲得的市場數據作為估值假設。這種估值技術對估值假設具有重大敏感性的,企業應當披露這一事實及改變估值假設可能產生的影響,同時披露采用這種估值技術確定的公允價值的本期變動額計入當期損益的數額。

企業在判斷估值技術對估值假設是否具有重大敏感性時,應當綜合考慮凈利潤、資產總額、負債總額、所有者權益總額(適用于公允價值變動計入所有者權益的情形)等因素。

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應當以總額為基礎披露(在資產負債表中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按凈額列示的除外),且披露方式應當有利于財務報告使用者比較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和賬面價值。

第三十條 對于不存在活躍市場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五十二條(三)的規定,采用更公允的相同金融工具的公開交易價格或估值結果計量的,應當按照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類別披露下列信息:

(一)在損益中確認該實際交易價格與公允價值之間形成的差異所采用的會計政策。

(二)該項差異的期初和期末余額。

第三十一條 企業可以不披露下列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信息。

(一)其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相差很小的短期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二)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的權益工具投資,以及與該權益工具掛鉤并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工具。

第三十二條 企業應當披露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的權益工具投資,以及與該權益工具掛鉤并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工具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因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而未作相關公允價值披露的事實。

(二)該金融工具的描述、賬面價值以及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原因。

(三)該金融工具相關市場的描述。

(四)企業是否有意處置該金融工具以及可能的處置方式。

(五)本期已終止確認該金融工具的,應當披露該金融工具終止確認時的賬面價值以及終止確認形成的損益。

第三十三條 企業應當披露與金融工具有關的下列收入、費用、利得或損失:

(一)本期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按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負債的凈利得或損失。

(二)本期按實際利率法計算確認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利息收入總額或利息費用總額。

(三)下列項目形成的、在確定實際利率時未包括的手續費收入或支出:

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以外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2.企業為他人管理信托財產和其他托管行為。

(四)已發生減值的金融資產產生的利息收入。

(五)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本期發生的減值損失。

第三十四條 企業應當披露與各類金融工具風險相關的描述性信息和數量信息。

(一)描述性信息

1.風險敞口及其形成原因。

2.風險管理目標、政策和過程以及計量風險的方法。

上述描述性信息在本期發生改變的,應當作相應說明。

(二)數量信息

1.資產負債表日風險敞口總括數據。企業在提供該數據時,應當以內部提供給關鍵管理人員的相關信息為基礎。企業運用多種方法管理風險的,應當說明哪種方法能提供最相關和可靠的信息。

2.按照本準則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五條規定提供的信息。

3.資產負債表日風險集中信息。風險集中信息應當包括管理層如何確定風險集中點的說明、確定各風險集中點的參考因素(包括交易對手、地理區域、貨幣種類、市場類型等)、各風險集中點相關的風險敞口金額。

上述數量信息不能代表企業本期風險敞口情況的,應當進一步提供相關信息。

第三十五條 企業應當披露與每類金融工具信用風險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在不考慮可利用的擔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級(如不符合相互抵銷條件的凈額結算協議等)的情況下,最能代表企業資產負債表日最大信用風險敞口的金額,以及可利用擔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級的信息。

(二)尚未逾期和發生減值的金融資產的信用質量信息。

(三)原已逾期或發生減值但相關合同條款已重新商定過的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

第三十六條 最能代表企業資產負債日最大信用風險敞口的金融資產金額,應當是金融資產的賬面余額扣除下列兩項金額后的余額:

(一)按照本準則第十三條規定已抵銷的金額。

(二)已對該金融資產確認的減值損失。

第三十七條 企業應當按照類別披露已逾期或發生減值的金融資產的下列信息:

(一)資產負債表日已逾期但未減值的金融資產的期限分析。

(二)資產負債表日單項確定為已發生減值的金融資產信息,以及判斷該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所考慮的因素。

(三)企業持有的、與各類金融資產對應的擔保物和其他信用增級對應的資產及其公允價值。相關公允價值確實難以估計的,應當予以說明。

第三十八條 企業本期因債務人違約而處置擔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級對應的資產所取得的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資產滿足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一)所取得資產的性質和賬面價值。

(二)這些資產不易轉換為現金的,應當披露處置這些資產或擬將其用于日常經營的計劃等。

第三十九條 企業應當披露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按剩余到期日所作的到期期限分析,以及管理這些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流動風險的方法。

流動風險,是指企業在履行與金融負債有關的義務時遇到資金短缺的風險。

第四十條 企業在披露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到期期限分析時,應當運用職業判斷確定適當的時間段。列入各時間段內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金額,應當是未經折現的合同現金流量。

企業可以但不限于按下列時間段進行到期期限分析:

(一)一個月以內(含一個月,下同)。

(二)一個月至三個月以內。

(三)三個月至一年以內。

(四)一年至五年以內。

(五)五年以上。

第四十一條 債權人可以選擇收回債權時間的,債務人應當將相應的金融負債列入債權人可以要求收回債權的最早時段內。

債務人應付債務金額不固定的,應當根據資產負債表日的情況確定用于到期期限分析的金額。

債務人承諾分期支付金融負債的,債權人應當把每期將收取的款項列入相應的最早時段內;債務人應當把每期將支付的款項列入相應的最早時段內。

債權人吸收的活期存款以及其他具有活期性質的存款,應當列入最早的時段內。

第四十二條 金融工具的市場風險,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或未來現金流量因市場價格變動而發生波動的風險,包括貨幣風險、利率風險和其他價格風險。

外匯風險,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或未來現金流量因外匯匯率變動而發生波動的風險。

利率風險,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或未來現金流量因市場利率變動而發生波動的風險。

其他價格風險,是指外匯風險和利率風險以外的市場風險。

第四十三條 企業應當披露與敏感性分析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資產負債表日所面臨的各類市場風險的敏感性分析。該項披露應當反映資產負債表日相關風險變量發生合理、可能的變動時,將對企業當期損益或所有者權益產生的影響。

(二)本期敏感性分析所使用的方法和假設。該方法和假設與前一期不同的,應當披露發生改變的原因。

第四十四條 企業采用風險價值法或類似方法進行敏感性分析能夠反映風險變量之間(如利率和匯率之間等)的關聯性,且企業已采用該種方法管理財務風險的,可不按照本準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進行披露,但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一)用于該種敏感性分析的方法、選用的主要參數和假設。

篇3

(一)《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3號――公允價值計量》修訂的內容

2011年5月12日,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正式修訂后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3號――公允價值計量》(IFRS13),闡明了計量公允價值的方法,并強化公允價值的披露;但并不涵蓋何時以公允價值計量或要求做出額外的公允價值計量。在2013年1月1日或之后的年度期間,幾乎所有主體均使用公允價值計量,因而都將受到新要求的約束。

1.相關基本概念

(1)公允價值的定義

IFRS13提出了公允價值的定義,是指于計量日在一項有序的交易中,市場參與者之間出售資產時所應取得或轉讓負債時所應支付的價格(脫手價格)。因此,負債的公允價值反映了不履行風險(non-performance risk)(即自身信用風險)。

(2)參照市場

IASB認為有序交易是發生在資產或負債的主要市場中的。主要市場是指對于主體可以獲得的資產或負債而言,交易量最高的市場。IASB在準則中提出,當主要市場不存在時,則應該使用最有利市場中的價格來獲取公允價值。

(3)市場參考者

這是以前準則中從未提出的定義,也是新修訂準則的主要亮點。市場參與者定義為,在主要(或最有利)市場中,地位相互獨立的,對所交易的資產或負債有了解的,能夠并愿意交易資產或負債的買賣雙方。公允價值的計量是以市場為基礎,而非針對特定主體。

2.擴展的公允價值計量框架

(1)非活躍市場的公允價值計量

金融危機的發生使得資產和負債在交易量和交易水平上都顯著下降,市場進入非活躍狀態,因而先前的準則不再能夠很好地使用。如果主體認為出現了非活躍市場,那就需要深入分析資產或負債的市場報價是否能夠代表公允價值。若主體認定交易價格不能代表公允價值,則應當采用一種或幾種估值技術來確認公允價值。IFRS13也給出了市場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種估值技術,并提出在估值時應“最大化使用相關的可觀察輸入變量且最小化使用不可觀察輸入變量”的原則。

(2)持續和非持續的公允價值計量

IFRS13詳細規定了,如果其他的準則要求或者允許在每個報告期末都使用公允價值對資產或負債進行計量,就是持續的公允價值計量;而若其他準則只要求在特定情形或期間內對資產或負債計量其公允價值,就是非持續的公允價值計量。

(3)資產與負債的運用

針對原準則對資產與負債對公允價值計量的運用較為混亂且無統一標準的弊端,IFRS13規定對于非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的計量,應該以市場參與者對該項資產的“最高效和最佳使用”為基礎,并確立了非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計量的前提。對于負債和主體權益的公允價值計量,IFRS13明確其計量是基于轉讓概念,而非處置概念,對于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還必須將不履約風險納入考量范疇。

3.公允價值披露要求提高

(1)披露范圍擴大

IFRS13要求必須披露每一個層次的資產和負債的公允價值信息。從以前的金融資產與金融負債擴展至以公允價值計量或基于公允價值的非金融資產和非金融負債,且同樣適用于非經常性的公允價值計量。

(2)對第三層次公允價值披露的特別要求

包括期初與期末余額之間的調節、關于所使用的不可觀察輸入值和假設的量化信息、對現行估值程序的說明,及就重復發生的第三層級計量的敏感性所作的定性討論。

(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修訂的內容

2013年11月16日,正式修訂后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IFRS9)以取代《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IAS39)。將一般套期部分加入IFRS9,新準則仍將套期分為現金流量套期、公允價值套期和對國外營業凈投資的套期三類,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由于以公允價值為導向的業務模式要求采用公允價值會計、并且混合合同應按其整體進行分類,當前在IAS39中所采用的三項公允價值選擇標準之中的兩項標準在IFRS9下不再使用。在IAS39中所剩下的那一項公允價值選擇權條件將在新準則中繼續沿用――也就是說,如果在初始確認時將金融資產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損益可以大幅減少確認或計量的不一致,即通常所說的“會計錯配”,則管理層仍可采用這種做法。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損益的指定一旦做出后是不可撤銷的。

公允價值選擇權的適用標準保持不變,主要有:一是負債是否以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管理;二是選擇以公允價值計量是否將消除或減少會計錯配;三是該金融工具是否是一項應該將其中嵌入衍生工具分開核算的混合合同(即其包含一項主合同和一項嵌入衍生工具)。

選擇使用公允價值選擇權的常見理由是主體擁有其不希望與主合同負債分開的嵌入衍生工具。此外,對于導致與須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損益的資產之間產生會計錯配的負債,主體可能選擇使用公允價值選擇權。

對嵌在金融負債中的衍生工具的處理不于嵌在金融資產中的衍生工具的處理相對應。對于金融負債和非金融工具,IAS39中關于嵌入衍生工具的現行指引IFRS9中被予以保留。這就導致有些嵌入衍生工具仍需單獨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損益核算。

然而,嵌入衍生工具不再與金融資產分開核算,它們將作為合同條款的一部分,以確定整體金融資產是否滿足合同現金流量測試(即該工具需僅包含對本金和利息的支付)從而判斷是用攤余成本計量還是用公允價值計量,其變動計入損益。

二、我國會計準則的國際趨同

2014年初,財政部針對國際會計準則的發展分別修訂了《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準則》、《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會計準則》,了《企業會計準則第40號――合營安排》、《企業會計準則39號――公允價值計量》。

在此次準則修訂及制定過程中,公允價值方法和原則在存貨、資產減值、股份支付等多項準則中均有涉及。下面對修訂的《公允價值計量準則》與《金融負債與權益工具的區分及相關會計處理規定》相關的內容進行了歸納總結。

(一)《金融負債與權益工具的區分及相關會計處理規定》

2014年3月17日,財政部了《金融負債與權益工具的區分及相關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4]13號),進一步指導和規范優先股、永續債等創新金融工具的會計處理。已經或者計劃發行優先股、永續債等創新金融工具進行融資的企業可能受到較大影響,并需要從具體合同條款的設計協商階段起,就開始仔細研究和評估準則的實務應用和信息披露效果。

對投資方會計處理的原則性指導,也可能對計劃投資于此類創新資本工具的企業如何決策和管理產生影響。要求自之日起施行,要求追溯適用,若不可行,則采用未來適用法。

修訂的主要內容有:

(1)企業應當根據所發行金融工具的合同條款及其所反映的經濟實質而非僅以法律形式,結合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的定義,將該金融工具或其組成部分分類為金融資產、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

(2)可回售工具或僅在清算時才有義務按比例交付凈資產的工具。引入此內容為了與《國際會計準則――金融工具:列報》趨同。企業發行此類工具需符合金融負債的定義,但準則提供一項例外,當此類工具符合一定條件時,企業將其分類為權益工具。此類工具的發行主體通常為基金、信托等結構化主體。

(3)在合并財務報表中強調對金融工具進行分類,對可回售工具或僅在清算時才有義務按比例交付凈資產的工具對應的少數股東權益部分,應當分類為金融負債,而非少數股東權益。

(4)對發行的金融工具從權益工具重分類至金融負債(或反之)的會計處理,做出了原則性規定。

(5)在資產負債表中新增了“其他權益工具”報表科目,用于反映企業發行的除普通股以外分類為權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的賬面價值,但并不包含應歸屬于其他工具投資方累積但尚未發放的股利,此等股利包含在未分配利潤中。要求發行方披露其發行在外的所有歸類為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的優先股、永續債等金融工具的詳細情況,包括發行時間、數量、金額、到期日或續期情況、轉股條件、轉換情況、會計分類及股利或利息支付等信息,并提供了披露的格式。

(6)每股收益計算時,分子為歸屬于普通股東的凈利潤,不應包含其他權益工具的股利或利息,但若存在發行在外的累積優先股等權益工具,應扣除當期的約定股利,無論是否宣告發放。

(二)《企業會計準則第39號――公允價值計量》

2014年1月26日,財政部了財會[2014]6號文《企業會計準則第39號――公允價值計量》,統一了公允價值計量,并改進了公允價值計量相關的披露。幾乎所有采用公允價值計量和披露的企業都將受到影響。該準則的大部分內容是對現在估值實務的匯總,因此在大多數情況下,企業不會因施行該準則而需要對原計量金額進行調整。修訂后的準則自2014年7月1日在所有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范圍中施行,鼓勵在境外上市的企業提前執行。

修訂的主要內容有:

(1)準則要求披露的內容明顯增多。企業需要研究這些新增的披露要求,更新相應的內部報告內容和流程以獲取這些披露所需要的信息,例如針對報告期公允價值計量所采用的估值技術、輸入值及其所屬的層次等信息。

(2)該準則修訂了公允價值的定義,即公允價值是市場參與者在計量日發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項資產所能收到或者轉移一項負債所需支付的價格。應注意以下幾點:①清算等被迫交易不屬于有序交易;②假設有序交易是在主要市場進行的,或者當不存在主要市場時,在最有利市場進行;③應考慮市場參與者(而非特定的企業)在計量日對該資產或負債進行定價時考慮的特征。如資產的狀況、所有位置、對資產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資產本身的特征,而非持有人的特征;④非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計量,應當基于最佳用途,這意味著不能簡單基于資產的現有使用方式或狀態計量公允價值;⑤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明確了以轉移價格為基礎計量,不再基于清償價格,同時還應當考慮不履約風險。

(3)估值技術:市場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種估值技術中的一種或多種計量公允價值,并優先采用相關可觀察輸入值。

(4)披露要求中,從原先的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擴大至公允價值計量的所有資產和負債以及不以公允價值計量但需要披露其公允價值的資產和負債。所增加的披露要求主要包括:確定各層次之間轉換時點的政策、第三層次計量的估值流程的描述性信息、重要不可觀察輸入值的量化信息和敏感性分析的描述性信息、不可觀察輸入值之間的相關關系,以及最佳用途不是當前用途的事實及其原因等。

三、企業準則修訂對我國金融機構的影響

(一)對金融機構的金融資產與金融負債分類與計量的影響

IFRS9要求所有的金融資產按攤余成本或完全公允價值進行計量。當前我國金融機構所持有的四類金融資產中:公允價值計量且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與應收款項類投資,前兩者用公允價值計量,后兩者采用攤余成本計量。

下面對五大國有銀行的年報(財務并表口徑)數據進行分析。由于是財政部在年初剛頒布的修訂的準則鼓勵境外上市的企業提前施行,所以選擇的五大行2013年的財務報表都是提前遵循五項新修訂的會計準則。

從表2中可以看出,按2014年新修訂的會計準則編制的2013年的財務報表

大幅提升了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以工商銀行為例,從2012年公允價值計量金額在整個金融資產的占比由869%提高到997%,低于IFRS9計算的2348%的比例。

主要原因:①這幾家銀行當前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多以債券類投資形式存在,在當前中國企業會計準則下,并不區分債券類投資與股權類投資,均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而IFRS9規定,只有權益類工具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采用公允價值模式;②IFRS9原應收款項資產全部要求按公允價值計量,由此公允價值計量項目占比顯著增加。

(二)對金融機構的持有權益工具計量的影響

根據我國現行會計準則,除歸類為長期股權投資的部分外,主體持有的權益工具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兩個類別。除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按成本計量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采用公允價值進行后續計量。

五大行將對聯營和合營公司的股權投資全部計入到“長期股權投資①,而將其他的所有權益性工具計入到“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前者的權益工具全部都是具有活躍市場報價的投資,而后者的權益工具包括具有公開報價和沒有公開報價的權益性投資。

其他上市商業銀行,對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的投資以及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將計入到了“長期股權投資”,其他的權益性投資則基本計入到了“交易性金融資產”,計入到“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中的權益工具金額相對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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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融工具與公允價值

金融工具

為了規范我國金融工具會計,加強對上市銀行的金融和會計監管, 促進我國金融市場的長期穩定發展,財政部于2006年2月正式頒布了關于我國金融工具會計的新準則,2007年1月1日正式在上市公司中使用。新準則詳細規定了關于金融工具的分類、確認、計量、列報和披露,特別是重點要求金融工具交易和運用的相關風險的定性和定量的雙重披露,填補了我國在這方面準則制定和實務操作指導的空白。

公允價值

公允價值是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愿進行資產交換或者債務清償的金額。我們知道,要符合會計目標,會計信息必須具備一定的質量特征。這里所說的會計信息質量特征主要是指可靠性與相關性。公允價值由于反映了現行市價或采用預期現值法估計的市價,因而提供的信息更具有決策相關性,有助于投資者等利益相關人評價和預測企業的獲利能力。公允價值具有較強的相關性,但可靠性不足,體現在公允價值的可核性較弱,然而它卻能基本滿足其真實性和中立性的要求,體現在公允價值無論初始計量還是后續計量都是比較客觀的反映市場價格的情況,且以市場參與者的假設為基礎,獨立于企業本身,為不同企業之間的比較提供了一個相對中立的基礎。因此可以說公允價值計量基本滿足可靠性的要求。

金融工具與公允價值的關系

引入公允價值計量屬性,是新金融工具會計準則最大的亮點,這標志著我國金融工具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趨同邁進了實質性的一步。新金融工具會計準則是立足于我國現實會計環境和金融環境具體國情,借鑒國際會計準則的基礎上制定的,并沒有完全照搬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對公允價值的引入和使用還是持謹慎的態度。

2. 公允價值對金融工具會計核算的影響

公允價值下金融工具的確認與計量

企業初始確認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如果有客觀證據表明相同金融資產的公開交易價格更公允,或采用僅考慮公開市場參數的估值技術確定的結果更公允,應當采用更公允的交易價格或估值結果確定公允價值。當放棄或收到對價不符合公允價值的要求時,公允價值應當采用相同金融資產的公開交易價格或以估值技術確定的結果來確定公允價值。金融工具的后續確認采用了混合計量模式,對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負債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按公允價值計量。(1)企業因持有意圖或能力改變,使某項投資不再適合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應當將其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并以公允價值進行后續計量。(2)持有至到期投資部分出售或重分類的金額較大,使該投資的剩余部分不再適合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企業應當將該投資的剩余部分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并以公允價值進行后續計量。該投資的賬面價值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所有者權益。

公允價值下金融工具的披露

對于公允價值套期,應當披露本期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損失,以及被套期項目因被套期風險形成的利得或損失。同時企業應當按照每類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披露下列公允價值信息:(1)確定公允價值所采用的方法,包括全部或部分直接參考活躍市場中的報價或采用估值技術等。采用估值技術的,按照各類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分別披露相關估值假設,包括利率或折現率、預計信用損失率、提前還款率等。(2)公允價值是否全部或部分采用估值技術確定,該估值技術有沒有以相同金融工具的當前公開交易價格和易于獲得的市場數據作為估值假設。如果這種估值技術對估值假設具有重大敏感性的,必須披露這一事實及改變估值假設可能產生的影響,同時還須披露采用這種估值技術確定的公允價值的本期變動額計入當期損益的數額。

3. 公允價值下金融工具會計核算應注意的問題

對政府而言,一方面,我國應該密切跟蹤國際社會、尤其是美國會計準則制定和公允價值計量的后續動態,加強公允價值研究力度,公允價值計量受各種客觀環境和社會經濟的發展程度的影響,在動態當中求得計量準確是很難的。在使用和計量出現問題的時候找一些原則以及特別情況下的應對方式應該考慮得更加周全,使計量模式更加科學、更加深入。對會計準則而言,應進行適合我國國情的調整。金融危機的根本原因在于次貸引發的流動性不足、金融創新缺乏透明度和有效監管,金融危機并不是由公允價值導致的,恰恰相反,要通過這次金融危機進一步完善公允價值計量相關會計準則,提高會計準則在揭示、控制風險方而的功效。對金融機構而言,我國銀行業應當以積極的態度對待公允價值會計的問題。一方面必須加強對公允價值會計的研究;另一方面,做好實施公允價值會計的準備工作,如加強執業人員和管理人員的職業道德的教育,禁止濫用資產負債表,防止為他人所用,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組織管理體系,保證企業有能力去評估和衡量。對投資者而言,應該辯證的看待公允價值對銀行業產生的影響,股市大漲時,有利于企業利潤上升,業績增長;股市大跌時,可能會導致利潤大幅下降,甚至虧損。投資者應該客觀的分析銀行財務報表中有關公允價值的信息,重新樹立對市場的信心。

總之,在新企業會計準中,公允價值的本質仍是反映金融工具真實價值的最佳計量屬性,具有長遠發展性。不過我們要客觀辯證的看待公允價值問題,面對新形勢新問題,對公允價值會計進行調整和完善是必要的。

參考文獻:

[1] 姚瑩.我國商業銀行衍生金融工具的會計信息披露機制[J].企業家天地,2008,3:7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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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隨著溫州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和深圳出臺系列金融創新措施,資產證券化在我國也受到進一步的關注,研究其會計處理辦法對反映其經濟實質和提示風險有著重要意義。在資產證券化業務流程中,資產證券化發起人處于核心地位,其會計處理也是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的主要內容,因此本文主要以發起人的會計處理為研究對象。筆者主要結合現行準則規定探討資產證券化中發起人的會計處理,并提出相應的改進建議。

二、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處理

(一)資產證券化的會計確認

資產證券化中會計確認的核心問題就是發起人是否可以在將準備證券化的資產轉讓時,從原始權益人的賬戶和資產負債表內將金融資產予以轉銷,即終止確認問題。CAS23借鑒國際會計準則,引入了風險與報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及后續涉入法三種終止確認的方式,作為金融資產終止確認的判斷標準。

對證券化資產如何判斷是否進行終止確認,CAS23首先運用風險與報酬分析法,第七條規定“企業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轉入方的,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保留了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的,不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 根據CAS23第九條的規定,如果發起人既沒有轉移也沒有保留該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則運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判斷,發起人放棄了對該金融資產控制的,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如果發起人保留對該金融資產的控制,則采用后續涉入法,即應當按照其繼續涉入所轉移金融資產的程度確認有關金融資產。

CAS23采用了風險與報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與后續涉入法相結合的綜合標準,但該標準在實務中未必適用,因為風險和報酬的轉移以及控制權的轉移難以量化。《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中將“95%”作為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轉移的判斷標準,CAS23又進一步說明以企業面臨的風險是否因金融資產轉移發生實質性改變來判斷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是否發生轉移,但這些標準操作起來十分困難,這都依賴于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不僅會給發起人提供一定的操縱空間,使發起機構達到調整業績或增加資本充足率的目的,而且可能會告知不同企業相同經濟性質的交易卻采用不同的會計處理,會計信息可比性差。為了提高會計信息的一致性及實務中的可操作性,我國應該在會計準則中進一步明確各種方法的使用標準以減少方法選擇上的隨意性,并完善各種方法的具體要求。

考慮到我國目前會計人員的職業能力,筆者認為對證券化資產終止確認直接采用后續涉入法更為合適。后續涉入法“以沒有后續涉入”作為確認標準,放棄了基于“控制權轉移”的終止確認標準,這就回避了量化問題。只要轉讓方對被轉讓資產的全部或部分存在任何的后續涉入,不考慮其后續涉入的程度,與后續涉入有關的這部分資產不符合終止確認的條件,視為擔保融資;不涉及后續涉入的那部分資產則應終止確認,視為銷售。

(二)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計量

根據現行規定,發起人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轉移時,將該金融資產以賬面價值從資產負債表內轉出,收到的對價(包括獲得的新金融資產和承擔的新金融負債)按照轉讓日的公允價值計量。將收到的對價和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益。發起人保留了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時,則不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轉讓金融資產收到的對價,按其公允價值確認為一項金融負債。當不屬于上述兩種情況且發起人仍保留對該金融資產控制的,即金融資產部分轉移滿足終止確認條件的,將該金融資產整體的賬面價值在終止確認部分和未終止確認部分之間,按轉讓日各自的相對公允價值進行分攤。將終止確認部分收到的對價(包括因轉讓取得的新金融資產和承擔的新金融負債)與終止確認部分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未終止確認部分的資產按照賬面價值計量并保留在發起人資產負債表中。

對于未終止確認部分的公允價值,CAS23第十四條規定“(一)企業出售過與未終止確認部分類似的金融資產,或發生過與未終止確認部分有關的其他市場交易的,應當按照最近實際交易價格確定。(二)未終止確認部分在活躍市場上沒有報價,且最近市場上也沒有與其有關的實際交易價格的,應當按照所轉移金融資產整體的公允價值扣除終止確認部分的對價后的余額確定。該金融資產整體的公允價值確實難以合理確定的,按照金融資產整體的賬面價值扣除終止確認部分的對價后的余額確定。”

目前存在問題主要集中在公允價值的取得上,我國資本市場不成熟,金融工具缺少活躍的市場作為公允價值的依據,操作有難度。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多為流動性較差、有穩定的預期現金流的資產,因此,筆者認為其價值用預期現金流貼現法來確定具有客觀性和科學性。同時參照國際會計準則,對新增金融資產與金融負債公允價值無法確定作出規范。新增金融資產無法確定時,這些資產價值記為零,當新增金融負債公允價值無法確定時,轉讓方不應確認利得。

(三)資產證券化的會計信息披露

資產證券化結構復雜、參與主體多,為了更好保護投資者在內的財務報告使用者的利益,發起人應當對相關信息予以充分披露。《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與《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的相關規定較為概括,筆者認為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應進一步細化,發起人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詳細說明以下內容:(一)對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披露:1.發起人進行資產證券化的目的,及其與企業整體業務活動的關系。2.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3.資產證券化結構安排的信息,披露結構設計情況以及結構設計中與資產相關的風險,并且對關鍵的風險因素進行詳細說明,同時還應披露、參與主體及各自的權利和義務、SPE設立的方式及其與發起人的關系。此外,由于我國信用評級機構發展較晚,所以應當充分披露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所用的信用增級手段,以使相關人員了解相關的信用風險。4. 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情況,包括發行數量、面值、期限等,若在非活躍性市場中,需要采用估值模型對產品進行估值定價,對估值模型采用的假設條件、主要參數、估值方法進行詳細披露。(二)對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的披露:1.與資產證券化交易相關的會計政策,即對資產證券化采用的有關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采用的會計政策和方法。2.證券化資產是整體實現銷售還是部分實現銷售,證券化收到的現金金額,實現銷售部分和未實現銷售部分各自的公允價值及分配到的賬面價值,新形成的金融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各公允價值取得的方法和相關信息。3.與后續涉入資產有關的信息。包括后續涉入資產的成因、種類、金額及與此有關的證券化條款。(三)資產證券化業務對發起人當期損益及未來現金流的影響,應披露損益確認的方法與金額;應結合對發起人信用風險、市場風險的分析來揭示對未來現金流的影響。

資產證券化交易中,需要通過設立SPE來實現法律和會計上的“真實銷售”,SPE還行使管理證券、定期向投資人還本付息的職能。那么,SPE是否屬于發起人的合并報表范圍? SPE有兩種設立方式,一種信托型特殊目的實體,由具有經營信托業務資格的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擔任,另一種是公司型特殊目的實體,是由發起人專門為資產證券化交易組建的子公司。我國企業會計準則中規定的合并報表范圍是以控制為基礎,公司型特殊目的實體顯然應屬于合并報表的范圍。一般來說,SPE被認為是一種特殊的會計主體,信托型特殊目的實體與發起人存在緊密的聯系,當發起人將資產真實銷售給 SPE 時,SPE 的資產僅限于從發起人處受讓的金融資產以及由該金融資產產生的現金流,業務活動僅限于購買資產證券化以及發行由此支持的證券。《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第六條規定“控制,是指一個企業能夠決定另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并能據以從另一個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的權力。” 發起人實質獲取了SPE在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大部分利益的決策權與權力,因此,信托型特殊目的實體也應納入發起人合并報表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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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16日,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了《(IFRS 9)的強制生效日期和過渡性披露》,將IFRS 9的強制生效日自2013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開始的年度期間推遲至2015年1月1日,允許提前采用。推遲實施的原因諸多,一是國際各界對已定稿的部分評價不一,其中不乏反對的聲音;二是由于保險合同(IFRS 4)等與之相匹配的一系列準則均未,單獨實施IFRS 9會導致企業無所適從;三是IFRS 9本身十分復雜,自2009年11月第一次其第一部分起,計劃定稿時間一拖再拖,至今仍未能完成,這是實行延期最主要的原因。不管IFRS 9何時實施,也不論計劃中將要重新的減值計量征求意見稿與已的有何不同。我國財務人員其實關心的首要問題是:我國是否有計劃跟進IFRS 9?是否會將目前我國的企業會計準則中金融資產與負債相關的內容更新為與IFRS 9相一致?希望就此機會了解我國監管機構的準則制定思路。若計劃實施IFRS 9,那么,是完全采用IFRS 9的現有框架,還是結合國內的情況,采用“有中國特色的實施方法”?

一、 IFRS 9實施的困難

IFRS 9制定的初衷是將金融資產的計量模式引導到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直接計入損益的模式為主。因此,實施IFRS 9的關鍵在于正確計量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但是,以我國目前的資本市場狀況,計量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有以下幾個難點:

(一)我國資本市場尚未完全成熟,部分主要金融工具流動性嚴重不足

除股票之外,許多金融工具缺乏必要的流通市場。即使是流動性相對較強的國債,其流動性也不并充分。由于許多金融工具缺少流通渠道,交易成本較高,而擁有活躍市場的金融工具如股票、基金等,又存在非理性炒作情況。使投資者難以直接從流通市場中獲得公允價值信息。

(二)估值技術不完善

目前我國債權類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主要還是需通過估值技術獲得。但由于我國的債券市場尚不成熟,與西方發達市場相比,缺乏金融創新工具,估值技術也不夠先進。通過估值技術獲得的公允價值準確性不高。如果大范圍采用公允價值,尤其是在未具備完善估值技術的情況下對非上市股權等難于取得公允價值的投資采用“公允價值”,將導致企業利用公允價值操縱利潤的空間加大,財務結果真實性降低,不利于資本市場的長期健康、穩定發展。

(三)固定收益類金融資產的減值

IFRS 9制定之初,恰逢美國房地產市場泡沫破裂,金融危機全面爆發之時。為促進經濟恢復,各國政府紛紛降低利率,當時我國一年期存款基準利率僅為2.25%,而目前該利率則高達3.5%。出于對投資安全性的考慮,許多金融機構(例如保險公司)會配置較大比例的固定收益類資產。前段時期的加息周期,導致存量固定收益類資產面臨了較大的浮虧,對公司償付能力帶來了較大的壓力,于是2011年,我國的保險公司紛紛集中發行次級債以補充資本,規模超過以往歷年。這可以看作是會計計量方法對公司業務操作影響的一個典型例子。

IFRS 9規定,符合一定條件的固定收益類金融資產可以選擇使用公允價值計量,也可以選擇使用攤余成本計量。由于前期加息周期所帶來的壓力,導致公司在今后會傾向于將固定收益類金融資產分類為以攤余成本計量類。若果真如此,IFRS 9實施后,企業仍會有相當大比例的金融資產不以公允價值計量。這樣的結果背離實施IFRS 9的初衷。

二、 保險業的問題

對保險業而言,還存在資產與負債的計量原則匹配問題。若準備金的計量方法與金融資產的計量方法有足夠高匹配程度,則可以有效降低利率風險和市場風險,避免公司財務狀況出現大幅波動。而資產負債計量原則的一致性對保險公司財務報告的影響也是非常巨大的。

(一)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以下簡稱解釋2號)的實施,解決了之前存在的保守的準備金計量原則和相對市場化的金融資產計量原則之間的矛盾。在解釋2號實施之前,由于準備金計量原則過于保守,直接導致收入與支出確認的不匹配,也使得在中國企業會計準則下保險公司的利潤遠遠低于同一公司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下的利潤。對于我公司這樣的三地上市企業而言,不同準則下利潤的不一致會給投資者帶來嚴重困擾,解釋2號的實施后,更多的成本費用被允許計入準備金負債,并得以在保單存續期間內攤銷,減少了公司新增保單當期的成本,使得資產和負責的確認方式得以更好的匹配,也解決了不同上市地財務報告數據不一致的問題。

(二)IFRS4

可惜,在這個問題上,即將頒布的IFRS 4卻遠遠不如2號解釋。對保險公司而言,若金融資產主要采用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直接計入損益,則準備金的計量也應該采用公允價值原則。然而目前IFRS 4保險合同征求意見稿中的準備金計量方法中,關于剩余邊際的計算方法更接近于成本法。因此,若同時采用IFRS 9和IFRS4,保險公司又將面臨新的資產計量原則和負債計量原則不匹配的問題。

而且IFRS4的成熟程度遠不及IFRS9,IFRS4中要求保險公司利潤表不再采用通用披露科目和格式,而是分別披露各項利潤來源。這個思路與常規不符,不利于報表使用者從財務報告中獲得有效的信息。譬如汽車行業,利潤表中也不會將汽車各個零件的利潤率一一單獨披露。IFRS 4此項要求會導致保險業的財務報告格式十分特殊,使得不具備精算知識的報表使用者難以理解,我們認為這樣的要求并不恰當。

目前IFRS4尚未定稿,且其征求意見稿與一般報表使用者的習慣相差甚大,我們認為它沒有起到反映企業真實財務狀況的作用。而IFRS 4和IFRS 9對于保險公司而言關系緊密,一個涉及主要負債的確認和計量,一個涉及主要資產的確認和計量。而這兩者目前都改動巨大,如果中國也要跟進實施,尚需準則制定者制定進一步的實施細則,否則對企業而言實在是個過大的挑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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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應唯 本著公眾利益,以務實的方法實現財務報告目標和審慎監管目標新會計 2010.7

[4]楊征等 對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之金融工具修訂的分析與思考 財務與會計 2011.12

[5]德勤 省略

篇7

(一)公允價值的定義及其意義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中的定義如下:在公平交易下,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愿進行資產交換或債務清償的金額。公允價值本質上是一種評價根據市場信息,是市場的價值資產或負債,客觀、公正。只有客觀、公正的市場價格是公平價值的性能,可作為公允價值計量標準。

基于當前的公允價值建立在現實的公平交易中,使得會計估值從滯后的歷史成本會計中擺脫出來,見證了一個偉大的改變。公允價值會計的創意體現為:一是堅持會計要素的定義,強調價值是為企業帶來或將導致流出的未來現金流量,回答會計測量的兩種不同級別的問題(計量什么?如何計量?);二是會計測量必須基于當前時間,摒棄了傳統的靜態報表,堅持動態會計概念。到目前為止,FASB建立公平價值理論為核心的會計計量系統框架,在代替歷史成本計量模型作為主流在這個過程中,是關鍵的一步。

(二)公允價值在本次金融危機中的非議

在金融危機的各種分析和批評中,公允價值會計準則加劇金融危機的可能已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在所受損失是災難性的金融圈,一致認為公允價值計量加劇了金融危機,要求修改公允價值會計準則;金融危機爆發后,美國的金融部門和國會成員針對美國的會計準則,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工具的需求過于現實,并迅速反映了金融機構的財務狀況,因此使危機的嚴重性進一步加深。他們的主要代表機構和人物是花旗、美林、瑞銀、美國國際集團,美國金融家協會ABA ,美聯儲FR,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麥凱恩等。

會計界和經濟界人士則認為,準則的指導方針沒有問題,問題是金融機構對準則雙向和功利主義的態度,將金融危機歸咎于“公允價值”是不公平的,公平價值是忠實地記錄和反映金融資產價格真正的改變,并沒有惡化金融危機。他們的主要代表機構和人物是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機構投資者委員會,審計質量中心,注冊財務分析師協會, Robert Hertz,David Tweedie。Dennis Nally。

二、 金融危機下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計量面臨的問題

(一)各種估計參數的取得具有一定彈性

未來現金流量折現法中的各種參數估計是有一定的彈性。未來現金流貼現的想法簡單、容易理解,但在實際應用中,由于各種變量的確定方法是非常靈活的,如果變量的選擇不合理,結果并沒有一個公平和可比性,從而誤導投資者。在正常情況下,可以反映出不同類型的未來現金流量差異因素有五個方面: ①未來的現金流的估計;②在這些現金流的金額和實踐各種可能發生變化的預測;③用無風險利率表示資金的時間價值;④存在于資產或負債價中格的不確定性; ⑤其他很難確定的因素,如資產變現困難和市場的不完善。上面的每一個方面需要財務人員的職業判斷和評估,不同的參數將直接導致公允價值的顯著差異。

(二)資產評估流程尚不規范,資產評估隊伍的建設有待加強

如果既不活躍市場中,也不能使用該模型來確定公允價值,那么一個專業的資產評估機構將成為企業獲得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是另一個重要的選擇。但目前許多專業評估機構不遵循操作規則的實踐,影響了機構評估的質量,很難獲得客觀、公正公平價值。另一方面,評估部門執業時的自我意識和專業水平也是影響公允價值的一個原因,評估人員素質直接影響著公平的公允價值性。金融危機期間,對于美國金融機構來說,公允價值計量很容易導致交易價格下降——提取撥備、核減權益——恐慌性拋售,價格進一步下跌——必須繼續增加撥備的條款,并繼續減少權益的惡性循環。

(三)容易成為利潤操縱的工具

交易性金融資產及持有至到期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記入當期損益,即把潛在的、未實現的投資損益列入資產負債表,從而使利潤不變。我國的資本市場還不夠完善, 活躍的資產交換二級市場尚未形成,獲得的公允價值存在隨意性,給人工調整賬面價值留下操縱的利潤空間。此外,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很可能會在公司出現虧損的情況下,或者出于維持公司業績或者配股的需要,通過債務重組確認重組收益來改變上市公司的當期損益。這種人為因素的影響使資產信息帶有一定的主觀色彩,甚至帶來任意操縱會計數據的可能性,信息的可靠性受到質疑。公允價值計量、債務重組收益可以進利潤,使包裝利潤又有了可乘之機。

三、公允價值計量的改革方向及相關建議

(一)公允價值計量的改革方向

1、不斷完善非理性市場環境下的估值技術運用

篇8

2011年5月12日,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了《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3號——公允價值計量》(IFRS 13),對公允價值的定義及運用做了界定,并提出了指導意見,旨在完善公允價值計量的問題。

為盡可能保持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準則的持續趨同,我國財政部繼2006年新會計準則之后,于2012年5月了《企業會計準則第X號——公允價值計量(征求意見稿)》,規范了公允價值定義,明確了公允價值計量方法和級次,并對公允價值計量相關信息的披露作了具體要求。本文將對我國公允價值計量(征求意見稿)與IFRSl3作出比較分析,并闡述筆者對我國公允價值應用的幾點對策。

二、IFRS 13的核心內容及亮點

(一)公允價值的定義和計量框架

1.公允價值的定義。IFRS 13中將公允價值定義為“在計量日,市場參與者之間進行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項資產所收到的價格或轉移一項負債所支付的價格”,更進一步說明“公允價值是在計量日的當前市場條件下、在主要市場(或最有利市場)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項資產所能收到或者轉移一項負債所需支付的價格(即脫手價格),而無論該價格是直接可觀察的還是使用其他估價技術加以估計的”。

2.公允價值計量對象。IFRS13規定公允價值計量針對的是特定的資產或負債。同時還規定,主體在計量特定的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考慮市場參與者在計量日對其定價時會考慮其本身的哪些特征(比如資產狀況和所處位置,以及對資產出售和使用的限制)。

3.交易情況的說明。(1)假定是在“計量日”和“當期市場條件下”,“有序交易”中發生資產或負債的交換的。(2)假設出售一項資產或轉移一項負債的交易發生在主要市場,如果不存在主市場則考慮最有利市場。

4.市場參與者。IFRS 13對市場參與者給出了正式的定義:指在主要(或最有利)市場中相互獨立的,了解所交易的資產或負債的,能夠并愿意進行資產或負債交易的買賣雙方。主體在計量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當采用的假設為:市場參與者為實現其經濟利益最大化而對資產或負債定價。

(二)非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計量

IFRS13提出,非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的計量應從市場參與者的角度出發,考慮通過最高效和最佳使用該資產的方式產生經濟利益的能力,或者通過將其出售給另一能夠最高效和最佳使用該資產的市場參與者的方式產生經濟利益的能力。“非金融資產的最高效和最佳使用”概念提出,是IFRS13關于了對非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計量更為細節的指引。此概念確立了公允價值計量的估價前提,包括組合與單獨使用非金融資產的估價前提。同時,“最高效和最佳使用非金融資產”需要考慮實物上可能、法律上允許和財務上可行等因素。

(三)負債與自身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量

IFRS 13要求,假設在計量日,主體將負債或自身權益工具轉移給市場參與者,該負債或自身權益工具繼續存在,受讓的市場參與者須履行義務。同時,負債的公允價值必須反應不履約風險,并假定負債移轉前后的風險相同,即隱含的一個假設是作為受讓方的市場參與者具有與報告主體相同的信用狀況。IFRS13還對其他一些情況進行了說明:比如公允價值計量的輸入值中已經考慮了負債或自身權益工具存在限制轉移因素的情況,那么企業不應當單獨設置相關輸入值及對其他輸入值進行調整;比如存在可隨時要求償還特征的金融負債的情況。

(四)估價技術及其輸入值

IFRS13規定,主體計量公允價值時,應該最大限度使用相關可觀察的輸入值以及最小限度使用不可觀察的輸入值,主體選擇的輸入值的要求是:與市場參與者在資產或負債交易時會考慮的資產或負債的特征相一致。

其中有三種常用的估價技術的方法,有市場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主體應當選擇與其中一種或多種估值技術一致的方法來計量公允價值。然而,當該方法的變動能夠相同或更好地代表公允價值時,則變動估值技術及應用可被認為是恰當的,應按IAS8的會計估計變更對其進行會計處理,但不需按照IAS8對會計估計變更的披露要求對此進行披露。

IFRS13指出,如果初始確認時,交易價格作為公允價值,而后續期間計量公允價值所運用的估價技術采用涉及不可觀察輸入值,則應調整估價技術,使初始確認時所運用估價技術的結果等于交易價格。如果按公允價值計量的資產或負債存在出價和要價的情況,應當以在出價和要價之間最能代表當前情況下公允價值的價格確定相關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

此外,IFRS13列舉了可能具有可觀察輸入值的某些資產和負債(如金融工具)的市場,包括交易所、經銷商市場、經紀人市場和直接交易市場等。

(五)公允價值級次

為增加公允價值計量和相關披露的一致性和可比性,IFRS13將計量公允價值所使用的估價技術的輸入值劃分為三個層次,并將活躍市場相同資產或負債(未經調整)的報價(第一層次輸入值)劃分為最高等級,將不可觀察輸入值(第三層次輸入值)劃分為最低等級。與此同時,IFRS13強調公允價值級次劃分的是估價技術輸入值的等級,公允價值計量結果所屬的級次由輸入值所屬的最低層次決定。這里所講的輸入值,指的是對公允價值計量整體而言重要的輸入值,評價輸入值對整體計量結果的重要性需要考慮相關資產或負債的具體因素。

(六)披露

在目前IFRS和FASB會計準則中已有的披露要求基礎上,IFRS13增加了一些財務報表使用者建議的有用信息的額外披露要求:披露的信息應當有助于財務報表使用者評估財務狀況表中初始確認后以重復和非重復基礎計量公允價值的資產和負債,以及計量所使用的估價技術和輸入值;還應使報表使用者能評估對于使用重要不可觀察輸入值(第三層級)的重復性公允價值計量項目,所形成的對當期損益和其他綜合收益的影響。IFRS13還對劃分為公允價值級次中第三層次的重復公允價值計量項目及其轉換提出的進一步披露要求。此外,對于重復和非重復公允價值計量項目,如果主體不是以最高效和最佳方式使用非金融資產的,則應披露這一事實以及非金融資產非以最高效和最佳方式使用的原因。

三、我國公允價值計量(征求意見稿)與IFRS13差異比較

(一)關于非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計量

規定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非金融資產,應當考慮市場參與者通過直接將該資產用于最佳用途的方式產生經濟利益的能力,或者通過將該資產出售給能夠使其用于最佳用途的其他市場參與者的方式產生經濟利益的能力。我國準則還對“最佳用途”進行了定義,指出企業確定非金融資產的最佳用途,應當考慮實物上可能、法律上允許以及財務上可行等因素,以及對這些因素的解說。同時,強調企業應當從市場參與者的角度確定非金融資產的最佳用途。

我國準則和IFRS13的規定基本一致,主要差異點在于IFRS13提出了“最高效和最佳使用”(highest and best use)的概念,我國準則將其譯為“最佳用途”,兩者含義存在一定差別。此外,IFRSl3規定,當主體為了競爭或其他原因不打算積極使用或者不打算按照最高效和最佳方式使用非金融資產(如無形資產),也應按“最高效和最佳使用”的假設計量該非金融資產。我國準則未涉及此規定。

(二)關于負債與自身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量

征求意見稿除依據IFRS13制定的相關規定外,對負債和企業自身權益工具公允價值計量的原則,分三種情況(存在相同或類似負債或企業自身權益工具報價的,不存在相同或類似負債或企業自身權益工具報價但其他方將其作為資產持有的,不存在相同或類似負債或企業自身權益工具報價并且其他方沒有將其作為資產持有的)作出規范,比IFRS13更明晰。其中對于以相同或類似負債或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報價為基礎確定公允價值,IFRS13中沒有作出類似規定。

(三)關于估值技術

征求意見稿規定企業在計量公允價值時,應當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的、有足夠可利用數據支持的估值技術,同時說明使用估值技術的目的是為了估計在計量日當前市場條件下,市場參與者在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項資產或者轉移一項負債的價格。

給出了估值技術的3種方法:包括市場法、收益法和成本法。其中,市場法是利用相同或類似的資產、負債或一組資產和負債的價格和其他相關市場交易信息的估值技術。收益法是將未來金額轉換成單一現值的估值技術。成本法是反映現行重置成本的估值技術。

征求意見稿又列舉了公允價值計量使用的估值技術可以變更的5種情況,以及變更估值技術及其應用方法應當參照的規定(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來進行變更及披露。

關于估值技術的相關規定,我國準則與IFRS13沒有多少出入。其中我國準則提出企業可以使用出價計量資產、使用要價計量負債,也可以使用市場參與者在實務中使用的在出價和要價之間的中間價或其他定價慣例計量相關資產或負債,IFRS的態度是“允許”或“不排除”使用,但不作出“要求”。對于IFRS13列舉了可能具有可觀察輸入值的某些資產和負債(如金融工具)的市場,我國準則未涉及此內容。

(四)關于公允價值級次

征求意見稿規定企業應當將公允價值計量所使用的輸入值劃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層次輸入值是在計量日能夠取得的相同資產或負債在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第二層次輸入值是除第一層次輸入值外相關資產或負債直接或間接可觀察的輸入值。第三層次輸入值是相關資產或負債的不可觀察輸入值。準則還對三個層次劃分的要素市場情況具體展開說明。關于三個層次的公允價值計量,IFRS13進行了詳細討論,我國準則較為簡單。

(五)關于披露

我國準則關于公允價值披露的總體要求是企業應當根據相關資產或負債的性質、特征、風險以及公允價值級次對相關資產或負債進行恰當分組,并按照組別披露公允價值計量的相關信息。這與IFRS13披露的要求和內容幾乎一致,在此就不細說披露的內容。

總的來說,IFRS 13統一了公允價值的定義、計量指引及披露要求。尤其明確了非活躍市場情況下公允價值計量的規則指引(公允價值估值技術的規定),增加了對資產和負債(包括非金融資產和負債)公允價值計量的可操作性,提高了公允價值計量的披露要求,為我國相應準則的制定提供了有用的借鑒。

四、完善我國公允價值計量的建議

(一)積極推動經濟市場發展,構建完善的市場體系

我國作為新興市場經濟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市場體系相對不完善、金融市場發育程度相對較低、金融衍生工具市場相對滯后。市場尚未健全和規范,這影響了市場信息和估價參數的質量,進而影響了公允價值會計信息的相關性和可靠性。這就要求我國資本市場和金融市場加快成熟與完善,努力構建一個開放和充分競爭的市場,為公允價值的采用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二)制定單獨的公允價值計量準則和計量指南

在我國新會計準則中,關于公允價值計量的相關規定只零星散落于22項具體準則中,公允價值計量在實務操作中的許多細節問題缺少必要的公允價值計量指南,特別是非活躍市場環境下公允價值計量指引。因此應該建立專門的公允價值計量準則與指南,對公允價值的定義、范圍、計量方法、披露進行明確規范,以確保公允價值計量的可靠性。

(三)建立非活躍市場環境下公允價值計量可靠性的保障機制

我國準則雖然就公允價值的定義與計量三層級都給予了說明,筆者認為,在實際運用中公允價值計量的可操作性上仍存在許多尚未解決的問題,比如如何為非活躍市場環境下公允價值計量提供詳細指導。尤其在市場信息短缺,無法取得相關及其類似資產負債的市場價格時,公允價值估計涉及大量專業判斷、面臨較多不確定性、估價過程以及結果存在不少風險。

筆者建議,為確保公允價值估計真實性、可靠性和相關性,應建立公允價值計量可靠性的保障機制。該保障機制應當具備以下主要特征:

1.擁有各級要素市場相關的信息數據庫,提供容量大、時效性強的行業數據信息,為公允價值的運用提供充分而有效的市場數據支持。

2.擁有獨立的定價部門和相應的檢查程序,可協調內部風險管理與公允價值計量之間的關系,以及加強公允價值估計內部監管。

3.使用第三方的專業評估機構提供的報價(比如定價服務或經紀人報價),可獲得多個第三方報價或者其他市場信息相互驗證,使得確定公允價值時運用的市場數據具有可驗證性,更能夠為公允價值的審計提供有效的審計軌跡和足夠的數據支持。

參考文獻

篇9

公允價值是指市場參與者在計量日發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項資產所能收到或者轉移一項負債所需支付的價格。有序交易,是指在計量日前一段時期內相關資產或負債具有慣常市場活動的交易,清算等被迫交易不屬于有序交易。

(二)進一步規范了估值技術方法

準則規定了企業在應用估值技術中,可選擇市場法、收益法、成本法計量相關資產、負債、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等的公允價值。市場法,是利用相同或類似的資產、負債或資產和負債組合的價格以及其他相關市場交易信息進行估值的技術。收益法,是將未來金額轉換成單一現值的估值技術。成本法,是反映當前要求重置相關資產服務能力所需金額的估值技術。當企業使用多種估值技術計量公允價值時,應當考慮各估值結果的合理性,選取在當前情況下最能代表公允價值的金額作為公允價值。三種不同方法的應用為估值技術的合理性和準確性提供了一定的保障,降低了企業估值錯誤的風險。

(三)明確劃分三個層次公允價值輸入值

根據公允價值計量所需使用的輸入值將公允價值計量劃分為三個層次,并適用于不同的披露要求,以增強公允價值計量和披露的可比性。第一層次輸入值為公允價值提供了最可靠的證據。在所有情況下,企業只要能夠獲得相同資產或負債在活躍市場上的報價,就應當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于公允價值計量。企業在使用第二層次輸入值時,應當根據該資產或負債的特征,對輸入值進行調整。這些特征包括資產狀況或所在位置、輸入值與類似資產或負債的相關程度、可觀察輸入值所在市場的交易量和活躍程度等。企業只有在相關資產或負債不存在市場活動或者市場活動很少導致相關可觀察輸入值無法取得或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能使用第三層次輸入值,即不可觀察輸入值。

(四)明確區分持續和非持續的公允價值計量

持續的公允價值計量,是指相關會計準則要求或者允許企業在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持續以公允價值進行的計量。非持續的公允價值計量,是指相關會計準則要求或者允許企業在特定情況下的資產負債表中以公允價值進行的計量。持續的公允價值計量對企業的影響更重大,因此,要求披露的內容更為全面和具體。

二、公允價值計量對我國商業銀行財務報表的影響

公允價值計量的運用從理論上講,能夠更加及時、準確地反映經濟實質,更加真實、可靠地揭示企業資產負債的市場價值變化。但是,公允價值計量的運用也會加大財務風險,給投資者造成經營不穩定的錯覺。商業銀行作為一個特殊的經濟實體,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準則后,對財務報表將產生哪些影響,本文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闡述。

(一)公允價值計量對資產負債表的影響

采用公允價值計量的商業銀行,其資產負債金額更接近金融工具的現行市場價值,更能反映市場價值的真實變化。但是,公允價值計量也有負面作用。商業銀行采用公允價值計量,那么它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將難以擺脫宏觀經濟環境和現行市場變化的影響。當經濟環境發生變化時,銀行財務報表會以公允價值的形式將其客觀、直接的反映出來。相較于采用歷史成本計量模式,公允價值計量模式會擴大市場風險對資產負債表的影響,使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規模隨著公允價值的變動而不斷變動。若公允價值變動過大,會導致銀行的資產負債規模大起大落,不僅使資產負債率受到影響,更容易使投資者產生銀行經營不穩定的錯覺,不利于銀行樹立良好的經營形象。而且在我們現行的會計準則中,公允價值和歷史成本是同時并存的,這使得銀行日常的會計核算變動繁雜,從而導致資產負債表的核算內容過于復雜。由于存在信息不對稱,外部使用者單純從財務報表中的數字很難判斷資產、負債及權益項目在多大程度上是受到公允價值變動影響的,因此不利于財務報表使用者分析決策。

(二)公允價值計量對利潤表的影響

公允價值計量對利潤表的影響,主要是通過交易性金融資產或負債和衍生金融工具等項目的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來實現的,本文主要闡述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對當期利潤的影響。交易性金融資產是按照公允價值進行計量,公允價值的變動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因此,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的變動將會直接影響商業銀行當期利潤。例如,歸類為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股票投資,其價值會隨股票價格的變動而不斷變動,當股價上漲時,該投資的價值也隨之上漲,這樣會增加商業銀行的當期利潤;當股價下降時,該投資的價值也隨之下降,這樣會減少商業銀行的當期利潤。股市是不斷變化的,股價必然不斷波動,該投資的價值也隨之不斷變動,從而引起商業銀行當期利潤不斷波動。商業銀行作為大規模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衍生金融工具的機構,其當期利潤受到市場波動影響的可能性非常高,甚至可能會出現破產危機。另外,在某些情況下,金融資產的質量也會影響銀行的當期利潤。例如企業采用現金流量折現法計提金融資產減值準備時優質貸款與劣質貸款計提的減值準備是不同的。

(三)公允價值計量對所有者權益變動表的影響

準則規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當按公允價值進行計量,公允價值變動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其他綜合收益中。因此,公允價值計量對所有者權益變動表的影響主要體現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的變動。例如,當商業銀行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比例較高時,當市場上該資產的公允價值提高,相應計入所有者權益增加的金額就比較大,就會提高商業銀行當期的所有者權益;相反,當市場上該資產的公允價值下降,相應計入所有者權益減少的金額就比較大,就會降低商業銀行當期的所有者權益。因此,商業銀行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規模直接決定了所有者權益受到公允價值變動影響的大小,當銀行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比例較大時,對該類資產的投資管理就應引起企業管理者及相關監管部門的高度重視。

(四)公允價值計量對信息披露的影響

采用公允價值計量后,對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商業銀行應該對持續以公允價值計量和非持續以公允價值計量的資產、負債分別進行披露。對持續以公允價值計量的資產、負債要進行更為詳細的披露。披露的內容主要包括:在資產負債表日持續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項目和金額;公允價值計量的層次;在各層次之間轉換的金額和原因;對于第二、第三層次的公允價值計量,企業應當披露使用的估值技術和輸入值的描述性信息,當變更估值技術時,企業還應當披露這一變更以及變更的原因;對于第三層次的公允價值計量,企業還應當披露期初余額與期末余額之間的調節信息,包括計入當期損益的已實現利得或損失總額,以及確認這些利得或損失時的損益項目;計入當期損益的未實現利得或損失總額,以及確認這些未實現利得或損失時的損益項目;計入當期其他綜合收益的利得或損失總額,以及確認這些利得或損失時的其他綜合收益項目。對于非持續以公允價值計量的資產和負債,商業銀行可以進行簡單披露。披露內容主要包括:在特定情況下非持續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項目和金額,以及以公允價值計量的原因;公允價值計量的層次;對于第二、第三層次的公允價值計量,企業應當披露使用的估值技術和輸入值的描述性信息。當變更估值技術時,企業還應當披露這一變更以及變更的原因;企業應當披露公允價值計量中使用的重要不可觀察輸入值的量化信息。此外,商業銀行還應該對在資產負債表中不以公允價值計量但以公允價值披露的各組資產和負債進行披露,對于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在發行時附有不可分割的第三方信用增級的負債,應當披露這一事實,并說明該信用增級是否已反映在該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中。

三、完善我國商業銀行采用公允價值計量的對策

我國財政部一直在積極修訂財務會計準則,并于2014年了《企業會計準則第39號—公允價值計量》準則,對公允價值計量起到了規范和指導作用。現階段,我國銀行業在公允價值計量的運用方法、信息披露和監管等方面都存在著不足,需要進一步改進才能達到準則規定的要求。下面,本文從市場環境、估值技術、信息.披露、監管措施這四個方面提出建議,以促進公允價值計量在我國銀行業的推廣和應用。

(一)不斷改善市場環境

公允價值計量的目標是估計資產或負債在有序市場上的脫手價格,如果沒有良好的市場環境就沒有有序的市場。因此良好的市場環境是提高公允價值計量可靠性、相關性的重要前提,也是推動公允價值應用的關鍵。具體而言,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改善市場環境。首先,建立全國統一的商品市場,打破不合理的地方壟斷,讓資源可以在各個交易市場自由有序流動,為公允價值計量提供良好的基礎。其次,減少不合理的行政干預,讓資源回到市場中進行定價。這樣不僅可以提高市場配置資源的能力,讓有限的資源流向利用效率更高的企業,還能實現市場價格真正反映公允價值的目的。第三,建立全國通用的市場信息數據庫,減少信息不對稱的情況。由于我國市場龐大且分布較廣,市場之間的信息不能有效傳遞,資源沒有統一的價格披露平臺,容易造成價格體系混亂。而建立全國通用的市場信息數據庫,可以在全國范圍內分享計量公允價值所需要的原始數據,實現商品信息的及時傳遞,提高公允價值計量的及時性、有效性和透明度。

(二)改進公允價值估值技術

由于目前我國的資本市場并不成熟,第一層次直接確定公允價值的市場信息比較有限,商業銀行大多采用第二、第三層次即通過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現階段,我國財政部沒有針對公允價值估值技術提供統一的指引,使得公允價值的估值程序和依據并不明確。銀行管理者需要根據市場條件和實際情況主觀決定公允價值計量的相關參數,降低了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和行業之間的可比性。因此,改進估值技術對于提高公允價值可靠性有著重要的意義,下面從幾個方面闡述如何提高公允價值估值技術。首先,由會計準則制定機構根據我國實際情況,構建統一指導公允價值計量的理論框架,包括各類估值技術的理論背景、應用條件和具體操作步驟等詳細信息,從宏觀上對公允價值計量進行規范和指引,從根本上杜絕商業銀行通過內部估值方法操縱公允價值的情況。其次,會計準則制定機構應積極關注國外公允價值計量的最新動態,主動學習和引進國際上新開發的估值技術,并結合我國市場情況和經濟特點,不斷改進估值技術,使其日臻完善。第三,商業銀行可以在準則允許的范圍內,加強自我創新,加大投入力度,逐步建立適合自身的估值模型和系統,以提高估值技術的有效性。第四,完善估值技術對市場變化應對機制。當資產的主要交易市場處于不穩定狀態時,會計人員不能直接采用市場價格作為公允價值計量基礎,應在考慮流動性風險、模型風險和經濟周期等諸多因素后,采用適合的估值技術對市場價格進行調整,從而削弱市場價格波動對公允價值計量的影響,提高估值技術的準確性。

(三)加大信息披露力度

盡管會計準則制定機構不斷完善準則,但資本市場上的金融創新層出不窮,實際應用中會不斷出現新的問題,這給銀行管理層做出判斷留下了可以操控的空間。由于資本市場存在信息不對稱,如果銀行對與公允價值計量有關的財務信息披露不充分,投資者無法了解銀行真實的經營狀況,很容易做出錯誤的經濟決策。為了避免上述情況,銀行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大信息披露力度。首先,商業銀行應該披露采用公允價值計量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包括公允價值初始確認的依據、后續計量公允價值變化計入當期損益和所有者權益的金額等相關信息。如果公允價值變動幅度過大,應在附注中詳細披露變動的原因、對凈利潤和凈資產的影響,以幫助投資者更好地了解商業銀行的經營狀況。其次,商業銀行應按照準則規定,定期披露公允價值計量的層級、估值技術、輸入變量以及其對損益、凈資產的影響等信息,以提高財務報告的可信度和有用性。尤其是當市場環境出現劇烈變動時,商業銀行應詳細披露公允價值變動的原因、公允價值變動對財務數據的影響金額,使投資者更清楚地了解金融資產和負債的實際虧損情況。最后,商業銀行應該定期披露金融工具與風險價值有關的信息。風險價值可以用來反映在一定的持有期間和給定的置信水平下金融工具公允價值的最大損失額度。通過披露風險價值,市場參與者可以清楚了解金融工具在市場中可能面臨的風險,對公允價值的不確定性做出相對準確的評價,以便更好地防范風險。

篇10

第三條衍生工具,是指本準則涉及的、具有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

(一)其價值隨特定利率、金融工具價格,商品價格,匯率、價格指數、費率指數、信用等級、信用指數或其他類似變量的變動而變動,變量為非金融變量的,該變量與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關系。

(二)不要求初始凈投資,或與對市場情況變化有類似反應的其他類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凈投資。

(三)在未來某一日期結算。

衍生工具包括遠期合同、期貨合同、互換和期權,以及具有遠期合同、期貨合同、互換和期權中一種或一種以上特征的工具。

第四條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一)由《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規范的長期股權投資,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

(二)由《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規范的、以股份作為支付基礎的交易,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

(三)債務重組,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

(四)因清償預計負債獲得補償的權利,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

(五)企業合并中合并方的或有對價合同,適用《 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

(六)租賃的權利和義務,適用《 企業會計準則第21 號-租賃》。

(七)金融資產轉移,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

(八)套期保值,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保值》。

(九)原保險合同的權利和義務,適用《 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

(十)再保險合同的權利和義務,適用《 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

(十一)企業發行的權益工具,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

第五條本準則不涉及企業作出的不可撤銷授信承諾(即貸款承諾)。但是,下列貸款承諾除外:

(一)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的貸款承諾。

(二)能夠以現金凈額結算,或通過交換或發行其他金融工具結算的貸款承諾。

(三)以低于市場利率貸款的貸款承諾。

本準則不涉及的貸款承諾,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

第六條本準則不涉及按照預定的購買、銷售或使用要求所簽訂,并到期履約買入或賣出非金融項目的合同。但是,能夠以現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凈額結算,或通過交換金融工具結算的買入或賣出非金融項目的合同,適用本準則。

第二章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分類

第七條金融資產應當在初始確認時劃分為下列四類:

(一)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和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二)持有至到期投資。

(三)貸款和應收款項。

(四)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第八條金融負債應當在初始確認時劃分為下列兩類:

(一)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包括交易性金融負債和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

(二)其他金融負債。

第九條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一)取得該金融資產或承擔該金融負債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近期內出售或回購。

(二)屬于進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認金融工具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觀證據表明企業近期采用短期獲利方式對該組合進行管理。

(三)屬于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且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屬于財務擔保合同的衍生工具,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位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掛鉤并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第十條除本準則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所指情況外,只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才可以在初始確認時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一)該指定可以消除或明顯減少由于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計量基礎不同所導致的相關利得或損失在確認或計量方面不一致的情況。

(二)企業風險管理或投資策略的正式書面文件已載明。該金融資產組合、該金融負債組合、或該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組合,以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管理。評價并向關鍵管理人員報告。

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不得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活躍市場,是指同時具有下列特征的市場:

(一)市場內交易的對象具有同質性。

(二)可隨時找到自愿交易的買方和賣方。

(三)市場價格信息是公開的。

第十一條持有至到期投資,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且企業有明確意圖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下列非衍生金融資產不應當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一)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二)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三)貸款和應收款項。

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對持有意圖和能力進行評價。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本準則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表明企業沒有明確意圖將金融資產投資持有至到期:

(一)持有該金融資產的期限不確定。

(二)發生市場利率變化、流動性需要變化、替資機會及其投資收益率變化、融資來源和條件變化、外匯風險變化等情況時,將出售該金融資產。但是,無法控制、預期不會重復發生且難以合理預計的獨立事項弓I起的金融資產出售除外。

(三)該金融資產的發行方可以按照明顯低于其攤余成本的金額清償。

(四)其他表明企業沒有明確意圖將該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的情況。

第十三條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攤余成本,是指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經下列調整后的結果:

(一)扣除已償還的本金。

(二)加上或減去采用實際利率法將該初始確認金額與到期日金額之間的差額進行攤銷形成的累計攤銷額。

(三)扣除已發生的減值損失(僅適用于金融資產)。

第十四條實際利率法,是指按照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含一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實際利率計算其攤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費用的方法。

實際利率,是指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在預期存續期間或適用的更短期間內的未來現金流量,折現為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當前賬面價值所使用的利率。

在確定實際利率時,應當在考慮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所有合同條款(包括提前還款權、看漲期權、類似期權等)的基礎上預計未來現金流量,但不應當考慮未來信用損失。

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合同各方之間支付或收取的、屬于實際利率組成部分的各項收費、交易費用及溢價或折價等,應當在確定實際利率時予以考慮。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未來現金流量或存續期間無法可靠預計時,應當采用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在整個合同期內的合同現金流量。

第十五條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表明企業沒有能力將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資產投資持有至到期:

(一)沒有可利用的財務資源持續地為該金融資產投資提供資金支持,以使該金融資產投資持有至到期。

(二)受法律、行政法規的限制,使企業難以將該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

(三)其他表明企業沒有能力將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的情況。

第十六條企業將尚未到期的某項持有至到期投資在本會計年度內出售或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金額,相對于該類投資在出售或重分類前的總額較大時,應當將該類投資的剩余部分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且在本會計年度及以后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內不得再將全融資產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但是,下列情況除外:

(一)出售日或重分類日距離該項投資到期日或贖回日較近(如到期前三個月內),市場利率變化對該項投資的公允價值沒有顯著影響。

(二)根據合同約定的定期償付或提前還款方式收回該投資幾乎所有初始本金后,將剩余部分予以出售或重分類。

(三)出售或重分類是由于企業無法控制、預期不會重復發生且難以合理預計的獨立事項所引起。此種情況主要包括:

1.因被投資單位信用狀況嚴重惡化,將持有至到期投資子以出售。

2.因相關稅收法規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利息稅前可抵扣政策,或顯著減少了稅前可抵扣金額,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3.因發生重大企業合并或重大處置,為保持現行利率風險頭寸或維持現行信用風險政策,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4.因法律、行政法規對允許投資的范圍或特定投資品種的投資限額作出重大調整,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5.因監管部門要求大幅度提高資產流動性,或大幅度提高持有至到斯投資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的風險權重。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第十七條貸款和應收款項,是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企業不應當將下列非衍生金融資產劃分為貸款和應收款項:

(一)準備立即出售或在近期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二)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三)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四)因債務人信用惡化以外的原因,使持有方可能難以收回幾乎所有初始投資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企業所持證券投資基金或類似基金,不應當劃分為貸款和應收款項。

第十八條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指初始確認時即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以及除下列各類資產以外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一)貸款和應收款項。

(二)持有至到期投資。

(三)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第十九條企業在初始確認時將某金融資產或某金融負債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后,不能重分類為其他類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其他類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也不能重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第三章嵌入衍生工具

第二十條嵌入衍生工具,是指嵌入到非衍生工具(即主合同)中,使混合工具的全部或部分現金流量隨特定利率、金融工具價格、商品價格、匯率,價格指數、費率指數、信用等級、信用指數或其他類似變量的變動而變動的衍生工具。嵌入衍生工其與主合同構成混合工具,如可轉換公司債券等。

第二十一條企業可以將混合工具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報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但是,下列情況除外:

(一)嵌入衍生工其對混合工具的現金流量沒有重大改變。

(二)類似混合工具所嵌入的衍生工具,明顯不應當從相關混合工具中分拆。

第二十二條嵌入衍生工具相關的混合工具沒有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且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該嵌入衍生工具應當從混合工具中分拆,作為單獨存在的衍生工其處理:

(一)與主合同在經濟特征及風險方面不存在緊密關系。

(二)與嵌入衍生工具條件相同,單獨存在的工具符合衍生工具定義。

無法在取得時或后續的資產負債表日對其進行單獨計量的,應當將混合工具整體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 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全融負債。

第二十三條嵌入衍生工具按照本準則規定從混合工其分拆后,主合同是金融工具的,應當按照本準則有關規定處理:主合同是非金融工具的.應當按照其他會計準則的規定處理。

第四章金融工具確認

第二十四條企業成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時,應當確認一項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第二十五條金融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一時,應當終止確認:

(一)收取該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合同權利終止。

(二)該金融資產已轉移,且符合《 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規定的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

終止確認,是指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從企業的賬戶和資產負債表內予以轉銷。

第二十六條金融負債的現時義務全部或部分已解除的,才能終止確認該金融負債或其一部分。

企業將用于償付金融負債的資產轉入某個機構或設立信托,償付債務的現時義務仍存在的,不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負債,也不能終止確認轉出的資產。

第二十七條企業(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簽訂協議,以承擔新金融負債方式替換現存金融負債,且新金融負債與現存金融負債的合同條款實質上不同的,應當終止確認現存金融負債,并同時確認新金融負債。

企業對現存金融負債全部或部分的合同條款作出實質性修改的,應當終止確認現存金融負債或其一部分,同時將修改條款后的金融負債確認為一項新金融負債。

第二十八條金融負債全部或部分終止確認的,企業應當將終止確認部分的賬面價值與支付的對價(包括轉出的非現金資產或承擔的新金融負債)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九條企業回購金融負債一部分的,應當在回購日按照繼續確認部分和終止確認部分的相對公允價值。終該金融負債整體的賬面價值進行分配。分配給終止確認部分的帳面價值與支付幻有價價(包括轉出的非現金資產或承擔的新金融負債)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五章金融工具計量

第三十條企業初始確認全融資產或金融負借,應當按照公允價位計量。對于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相關交易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對于其他類別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相關交易費用應當計入初始確認金額。

第三十一條交易費用,是指可直接歸屬于購買、發行或處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費用.新增的外部費用,是指企業不購買、發行或處置金融工具就不會發生的費用。

交易費用包括支付給機構、咨詢公司、券商等的手續費和傭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債券溢價、折價、融資費用、內部管理成本及其他與交易不直接相關的費用。

第三十二條企業應當按照公允價值對金融資產進行后續計量,且不扣除將來處置該金融資產時可能發生的交易費用。但是,下列情況除外:

(一)持有至到期投資以及貸款和應收款項,應當采用實際利率法.按攤余成本計量。

(二)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以及與該權益工具掛鉤并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金融資產,應當按照成本計量。

第三十三條企業應當采用實際利率法,按攤余成本對金融負債進行后續計量。但是,下列情況除外:

(一)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且不扣除將來結清金融負債時可能發生的交易費用。

(二)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掛鉤并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金融負債,應當按照成本計量。

(三)不屬于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的財務擔保合同,或沒有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并將以低于市場利率貸款的貸款承諾,應當在初始確認后按照下列兩項金額之中的較高者進行續計量:

1.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確定的金額。

2.初始確認金額扣除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原則確定的累計攤銷額后的余額。

第三十四條企業因持有意圖或能力發生改變,使某項投資不再適合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應當將其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并以公允價值進行后續計量。重分類日,該投資的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所有者權益,在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或終止確認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十五條持有至到期投資部分出售或重分類的金額較大,且不屬于第十六條所指的例外情況,使該投資的剩余部分不再適合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企業應當將該投資的剩余部分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并以公允價值進行后續計量。重分類日,該投資剩余部分的賬面價值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所有者權益,在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或終止確認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十六條對按照本準則規定應當以公允價值計量,但以前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企業應當在其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時改按公允價值計量,相關賬面價值與公允價誼之間的差額按照本準則第三十八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七條因持有意圖或能力發生改變或公允價值不再能夠可靠計量,或持有期限已超過本準則第十六條所指“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使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不再適合按照公允價值計量時,企業可以將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改按成本或攤余成本計量,該成本或攤余成本為重分類日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或賬面價值。與該金融資產相關、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或損失,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該金融資產有固定到期日的,應當在該金融資產的剩余期限內,采用實際利率法攤銷,計入當期損益,該金融資產的攤余成本與到期日金額之間的差額,也應當在該金融資產的剩余期限內,采用實際利率法攤銷,計入當期損益。該金融資產在隨后的會計期間發生減值的,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相關利得或損失,應當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二)該金融資產沒有固定到期日的,仍應保留在所有者權益中,在該金融資產被處置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該金融資產在隨后的會計期間發生減值的,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相關利得或損失,應當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十八條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除與套期保值有關外,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除減值損失和外幣貨幣性金融資產形成的匯兌損益外,應當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在該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可供出售外幣貨幣性金融資產形成的匯兌損益,應當計入當期損益。采用實際利率法計算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利息,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投資的現金股利,應當在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股利時計入當期損益。

與套期保值有關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的處理,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保值》。

第三十九條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在終止確認,發生減值或攤銷時產生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但是,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被指定為被套期項目的,相關的利得或損失的處理,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保值》。

第六章金融資產減值

第四十條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對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以外的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檢查,有客硯證據表明該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應當計提減值準備。

第四十一條表明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客觀證據,是指金融資產初始確認后實際發生的、對該金融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有影響.且企業能夠對該影響進行可靠計量的事項,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客觀證據,包括下列各項:

(一)發行方或債務人發生嚴重財務困難。

(二)債務人違反了合同條款,如償付利息或本金發生違約或逾期等。

(三)債權人出于經濟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慮.對發生財務困難的債務人作出讓步。

(四)債務人很可能倒閉或進行其他財務重組。

(五)因發行方發生重大財務困難,該金融資產無法在活躍市場繼續交易。

(六)無法辨認一組金融資產中的某項資產的現金流量是否已經減少。但根據公開的數據對其進行總體評價后發現,該組金融資產自初始確認以來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確已減少且可計量,如該組金融資產的債務人支付能力逐步惡化,或債務人所在國家或地區失業率提高,擔保物在其所在地區的價格明顯下降,所處行業不景氣等。

(七)債務人經營所處的技術、市場、經濟或法律環境等發生重大不利變化,使權益工具投資人可能無法收回投資成本。

(八)權益工具投資的公允價值發生嚴重或非暫時性下跌。

(九)其他表明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客觀證據。

第四十二條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時,應當將該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減記至預計未來現金流量(不包括尚未發生的未來信用損失)現值,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應當按照該金融資產的原實際利率折現確定,并考慮相關擔保物的價值(取得和出售該擔保物發生的費用應當予以扣除)。原實際利率是初始確認該金融資產時計算確定的實際利率.對于浮動利率貸款、應收款項或持有至到期投資,在計算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時可采用合同規定的現行實際利率作為折現率。

短期應收款項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與其現值相差很小的,在確定相關減值損失時,可不對其預計未來現金流量進行折現。

第四十三條對單項金額重大的金融資產應當單獨進行減值側試,如有客觀證據表明其已發生減值,應當確認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對單項金額不重大的金融資產,可以單獨進行減值測試,或包括在其有類似信用風險特征的金融資產組合中進行減值測試。

單獨測試未發生減值的金融資產(包括單項金額重大和不重大的金融資產),應當包括在其有類似信用風險特征的金融資產組合中再進行減值側試。已單項確認減值損失的金融資產,不應包括在其有類似信用風險特征的金融資產組合中進行減值測試。

第四十四條對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確認減值損失后,如有客觀證據表明該金融資產價值已恢復,且客觀上與確認該損失后發生的事項有關(如債務人的信用評級已提高等),原確認的減值損失應當予以轉回,計入當期損益。但是,該轉回后的賬面價值不應當超過假定不計提減值準備情況下該金融資產在轉回日的攤余成本。

第四十五條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量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或與該權益工具掛鉤并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時,應當將該權益工具投資或衍生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與按照類似金融資產當時市場收益率對未來現金流量折現確定的現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第四十六條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時,即使該金勝資產沒有終止確認,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因公允價值下降形成的累計損失,應當予以轉出,計入當期損益。該轉出的累計損失,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已攤銷金額、當前公允價值和原已計入損益的減值損失后的余額。

第四十七條對于已確認減值損失的可供出售債務工具,在隨后的會計期間公允價值已上升且客觀上與確認原減值損失確認后發生的事項有關的,原確認的減值損失應當予以轉回,計入當期損益。

第四十八條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投資發生的減值損失,不得通過損益轉回。但是,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或與該權益工具掛鉤并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金融資產發生的減值損失,不得轉回。

第四十九條金融資產發生減值后,利息收入應當按照確定減值損失時對未來現金流量進行折現采用的折現率作為利率計算確認。

第七章公允價值確定

第五十條公允價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愿進行資產交換或者債務清償的金額。在公平交易中,交易雙方應當是持續經營企業,不打算或不需要進行清算、重大縮減經營規模,或在不利條件下仍進行交易。

第五十一條存在活躍市場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活躍市場中的報價應當用于確定其公允價值。活躍市場中的報價是指易于定期從交易所、經紀商、行業協會、定價服務機構等獲得的價格,且代表了在公平交易中實際發生的市場交易的價格。

(一)在活躍市場上,企業已持有的金融資產或擬承擔的金融負債的報價,應當是現行出價;企業擬購入的金融資產或已承擔的金融負債的報價,應當是現行要價。

(二)企業持有可抵銷市場風險的資產和負債時,可采用市場中間價確定可抵銷市場風險頭寸的公允價值;同時,用出價或要價作為確定凈敞口的公允價值。

(三)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沒有現行出價或要價,但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沒有發生重大變化的,企業應當采用最近交易的市場報價確定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

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時,企業應當參考類似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現行價格或利率,調整最近交易的市場報價,以確定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

企業有足夠的證據表明最近交易的市場報價不是公允價值的,應當對最近交易的市場報價作出適當調整,以確定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

(四)金融工具組合的公允價值,應當根據該組合內單項金融工具的數量與單位市場報價共同確定。

(五)活期存款的公允價值,應當不低于存款人可支取時應付的金額;通知存款的公允價值,應當不低于存款人要求支取時應付金額從可支取的第一天起進行折現的現值。

第五十二條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躍市場的,企業應當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采用估值技術得出的結果,應當反映估值日在公平交易中可能采用的交易價格。估值技術包括參考熟悉情況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進行的市場交易中使用的價格、參照實質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當前公允價值、現金流量折現法和期權定價模型等。

企業應當選擇市場參與者普遍認同,且被以往市場實際交易價格驗證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術確定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

(一)采用估值技術確定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時,應當盡可能使用市場參與者在金融工具定價時考慮的所有市場參數,包括無風險利率、信用風險、外匯匯率,商品價格、股價或股價指數、金融工具價格未來波動率、提前償還風險、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服務成本等,盡可能不使用與企業特定相關的參數。

(二)企業應當定期使用沒有經過修正或重新組合的金融工具公開交易價格校正所采用的估值技術,并測試該估值技術的有效性。

(三)金融工具的交易價格應當作為其初始確認時的公允價值的最好證據,但有客觀證據表明相同金融工具公開交易價格更公允,或采用僅考慮公開市場參數的估值技術確定的結果更公允的,不應當采用交易價格作為初始確認時的公允價值,而應當采用更公允的交易價格或估值結果確定公允價值。

第五十三條初始取得或源生的金融資產或承擔的金融負債,應當以市場交易價格作為確定其公允價值的基礎。

債務工具的公允價值,應當根據取得日或發行日的市場情況和當前市場情況,或其他類似債務工具(即有類似的剩余期限、現金流量模式、標價幣種、信用風險、擔保和利率基礎等)的當前市場利率確定。

債務人的信用風險和適用的信用風險貼水在債務工具發行后沒有改變的,可使用基準利率估計當前市場利率確定債務工具的公允價值。債務人的信用風險和相應的信用風險貼水在債務工具發行后發生改變的,應當參考類似債務工具的當前價格或利率,并考慮金融工具之間的差異調整,確定債務工具的公允價值。

第五十四條企業采用未來現金流量折現法確定金融工具公允價值的,應當使用合同條款和特征在實質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市場收益率作為折現率。金融工具的條款和特征,包括金融工具本身的信用質量 、合同規定采用固定利率計息的剩余期間、支付本金的剩余期間以及支付時采用的貨幣等。

沒有標明利率的短期應收款項和應付款項的現值與實際交易價格相差很小的,可以按照實際交易價格計量。

第五十五條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的權益工具投資,以及與該權益工具掛鉤并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工具,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表明其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

(一)該金融工具公允價值合理估計數的變動區間很小。

(二)該金融工具公允價值變動區間內,各種用于確定公允價值估計數的概率能夠合理地確定。

第八章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定義

第五十六條金融資產是指企業的下列資產:

(一)現金。

(二)持有的其他單位的權益工具。

(三)從其他單位收取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權利。

(四)在潛在有利條件下,與其他單位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權利。

(五)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權利,企業根據該合同將收到非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

(六)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權利,但企業以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換取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權利除外。其中,企業自身權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將來收取或支付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合同。

第五十七條金融負債是指企業的下列負債:

(一)向其他單位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

(二)在潛在不利條件下,與其他單位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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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與《金融企業會計制度》(2001年版)比較

1.適用范圍不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2001年版)只在上市的金融企業范圍內實施,也鼓勵其他股份制金融企業執行。而本準則全面實施后,不僅在金融企業范圍內實施,非金融企業對所涉及的金融工具進行會計處理也應采用本準則的要求進行處理。

2.規范內容不同:本準則規范了完整的金融工具(包括衍生工具)的確認與計量,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基本不涉及衍生工具問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規范的部分業務,如長期股權投資,在新準則體系中由《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準則規范。

3.分類基礎不同。本準則以持有目的為主要標準,對金融資產進行“四分類”、金融負債進行“兩分類”,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按期限長短對金融資產進行分類,如短期貸款、中期貸款、長期貸款、短期投資、長期投資等,對金融負債也采取按期限長短方式分為流動負債、應付債券、長期準備金和其他長期負債等。

4.確認標準不同。本準則規定當企業成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時,應當確認一項金融資產或負債,并具體規定了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終止確認的條件。《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對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確認采用“過去的交易或事項”標準在實際業務發生時(而不是成為合同的一方時)予以確認的方法,兩者有很大差異。例如,衍生工具因具有不要求初始凈投資和未來某一日期結算的特點,按《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不需要確認,但按本準則應予以確認。

5.計量基礎不同。本準則對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初始計量采用公允價值計量,后續分別采用公允價值、攤余成本、成本計量。采用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采用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按實際利率法計算攤余成本。《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對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初始計量、后續計量均采用成本法計量,一是不反應公允價值變動對資產、負債和損益的影響;二是未采用實際利率法,對折價、溢價、股權投資差額等采用的是平均年限法進行攤銷。

6.資產減值范圍、計算與能否轉回規定不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短期投資、應收款項、貸款、長期投資等計提減值準備,減值損失一般確認為賬面余額與未考慮折現的可收回金額的差額,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計提的減值損失在減值跡象恢復(即企業計算的當期應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低于已計提資產減值的賬面余額)時可轉回。按本準則規定,短期投資如果歸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則不能計提減值準備,如果歸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可計提減值損失但應計入所有者權益。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賬款等以攤余成本計量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可計提減值損失,減值損失確認為賬面價值與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在減值能否轉回方面,規定只有按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債務工具已確認的減值損失,在符合條件下才能轉回,其他金融資產減值一律不得轉回。

7.減值金融資產的利息收入的計算不同。本準則要求采用實際利率法計算確認利息收入,《金融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按合同利率計算確認。

8.本準則引入了公允價值概念,并在金融工具計量方面廣泛采用,因此本準則規范了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和估值技術,《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則不涉及公允價值概念。

9.本準則規定,對符合確認條件的衍生工具要在表內予以確認與計量,衍生金融工具公允價值的變動會直接影響損益變化,《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則只要求在會計報告附注中披露金融工具的風險頭寸,衍生金融工具公允價值的變動對報表的當期損益不會產生影響。

二、執行本準則對企業財務的主要影響及應做的工作

本準則引入了許多新的計量方法和會計處理方法,必將對企業財務成果產生巨大影響。

(一)部分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采用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直接計入當期損益,會直接增減資產負債表項目和利潤表項目。

(二)衍生金融工具納入表內核算,并以公允價值計量,有利于及時、充分反映企業衍生金融工具所隱含的風險及其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衍生金融工具價格的升降,將使利潤具有不確定性,對資產負債表項目和利潤表項目也將產生一定的影響。

(三)本準則采用實際利率法對債券投資的折價、溢價進行攤銷,現行規定按平均年限法進行攤銷,兩者計算結果不同。

(四)本準則規定交易性短期投資不計提減值準備,與現行相比,計提減值范圍有所減少;以預計未來現金流折現方法為基礎計算的金融資產減值損失,與現行方法相比,有一定差異,這種差異直接影響資產負債表項目和利潤表項目。按本準則規定,在活躍市場沒有報價且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或與該權益工具掛鉤并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金融產品、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投資發生的減值損失不得通過損益轉回,對企業有一定影響。

(五)金融資產發生減值后的利息收入,按本準則規定,應按實際利率計算確認,與現行按合同利率計算確認相比,對資產負債表項目和利潤表項目也將產生一定的影響。尤其是存在資產減值的情況下,利息收入的計算與現行規定存在較大差異。因此,必須加強貸款貸后管理,準確判斷和預測可收回金額,否則直接影響本期損益。

(六)本準則對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分類和重分類有嚴格限定,一經劃定,符合規定條件的,才能按十六條、十九條規定在不同類別的資產或負債中轉換,并且要求在會計報告中進行詳盡披露。但以公允價值計量且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禁止重分類其他類別,因此,企業在初始確認時必須慎重,不能以改變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分類的手段調劑盈余。

三、銀行執行本準則,應做好主要工作

(一)按本準則要求,制訂符合本企業實際具體可操作的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會計政策、公允價值確認的程序與方法、減值測試的程序與方法、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確認與計量相關的核算辦法、設計會計科目體系。

(二)對現行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進行重新分類,分別執行“四分類”和“兩分類”規定。

(三)進行相關系統改造,尤其是銀行等擁有巨額的龐大的金融資產、金融負債的企業,執行本準則沒有系統工具的支持是不可想象的。系統功能主要滿足以下要求: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如活期存款)公允價值提取計算與確認、按實際利率法計算確認攤余成本(含減值損失計算)、按實際利率法計算確認利息收入、未來現金流量現值計算(估值)模型。

(四)加強人員培訓,本準則培訓對象不限于會計人員,企業管理人員和經理人員、金融工具交易人員都是培訓重點,要求熟悉并準確把握相關會計政策。對涉及估值技術培訓,應專項進行。

四、執行22號準則需明確的幾項財政稅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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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次貸危機到全球性的經濟危機極大沖擊了財務會計理論和實務,首當其沖的是公允價值會計,公允價值被認為是導致并惡化這場危機的一個重要因素。在金融危機的影響下,許多金融資產已失去了活躍的市場,有序交易也很難尋覓。不論是初級金融產品還是衍生金融產品的價格紛紛下挫,甚至大起大落。以美國金融界為主首先向公允價值會計即市值會計發難。認為按公允價值對MBS(Mortgage Backed Securities)、ABS(Asset Backed Securities)和CDO(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等次貸產品進行計量,導致金融機構確認巨額的未實現且未涉及現金流量的損失。由于非基本面的損失是暫時的,當市場恢復正常后,損失將逆轉,因此報告損失是具有誤導性的。扭曲了投資者的心理,造成恐慌性拋售持有次貸產品的金融機構股票的風潮。這種非理性投機行為反過來又迫使金融機構不惜代價降低次貸產品的風險暴露,本已脆弱的次貸產品市場瀕臨崩潰,金融機構不得不在賬上進一步確認巨額減值損失。這就造成了極具破壞性的惡性循環,是導致金融危機的罪魁禍首,金融界強烈呼吁完全廢除或暫時終止公允價值會計。于此同時,2008年美國國會通過《緊急穩定經濟法案》。“法案”中133節要求SEC在法案生效90天內,在咨詢美聯儲和財政部的意見的基礎上,應向國會提交一份究竟是中止還是改正FASl57即公允價值會計的研究報告。當時有一個很大的呼聲要廢除公允價值,回歸歷史成本會計。政商兩界齊施壓,美國2008年1月1日剛剛開始執行的FASl57公允價值面臨危機。2008年底,SEC完成了國會所要求的報告。這份題為“按照《緊急穩定經濟法案(2008)》第133節的建議和報告:市值會計的研究”的報告長達248頁,共分:引言;公允價值會計對金融機構資產負債表的影響;公允價值對2008年銀行(營業)失敗的影響;公允價值會計對投資人可獲取的財務信息的影響;公允價值會計準則備選方法;修訂公允價值的合理性與可行性;4個附錄(以下簡稱“報告”)。報告的數據顯示,在金融機構中,無論資產或負債應用公允價值計量并在報表中確認的,比重都不是很高。它們不可能構成銀行經營失敗的主要因素。這次金融危機的根源是糟糕的貸款決策、不恰當的風險管理和當前監督方式的弱點,而不是公允價值會計,更不應歸咎于SFASl57。

二、公允價值的產生和發展

(一)公允價值的產生 公允價值最早是由美國著名的會計學家William Paton在1946年提出。會計上首次提及公允價值概念,是1953~[zCPA的第43號會計研究公報《會計研究報告的重述和修訂》,要求“當無形資產通過證券交換取得時,其成本應當考慮其對價的公允價值或給予財產的公允價值”。20世紀70年代中期,股票市場波動較大,許多證券遭遇市場價值的大幅下跌,但歷史成本計量屬性無法反映這些情況,這引發了對歷史成本計量模式是否適應金融機構的質疑。20世紀80年代的儲蓄和貸款危機,導致400多家金融機構破產,最終由聯邦儲備政府動用1000多億美元聯邦儲備基金才得以補救。在事后的原因分析中,認為主要是由于“歷史成本”不能反映衍生金融工具的真實價值和所面臨的風險,而公允價值則被認為是計量衍生金融工具的最優計量模式。這增強了SEC和FASB在金融工具領域應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的決心,使他們堅信“公允價值是金融工具最相關的計量屬性,也是衍生金融工具唯一相關的計量屬性”(FASB,1998)。公允價值在FASBl984年發表的SFAS80《期貨合約會計》中出現,并跨入現代會計準則體系的行列。

(二)公允價值的發展 SFAS80問世后,公允價值以其及時、相關的特質受到青睞,并在20世紀90年代以來全球經濟一體化的浪潮下快速發展。1990年9月SEC主席理查德?C?布雷登指出歷史成本財務報告對于預防和化解金融風險于事無補,并首次提出應當以公允價值作為金融工具的計量屬性。1991年12月,FASB頒布了SFASl07《關于金融工具公允價值的披露》,要求所有企業必須在會計報表或附注中披露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1994年10月又頒布了SFASl 19《關于衍生金融工具及金融工具公允價值的信息披露》。1998年6月,FASB公布了修訂后的SFASl33《衍生金融工具和套期保值會計》,規定衍生金融工具代表了資產的權利或負債的義務,故應將其在會計報表內列示。至此,美國衍生金融工具的會計報告完成了從表外披露到表內確認的演進歷程。2006年和2007年,FASB先后了SFASl57《公允價值計量》和SFASl59《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選擇》,建立了公允價值的新層次,明確了公允價值的估值技術,并強制美國公司尤其是銀行和金融機構使用公允價值計量特定的金融資產和負債。震撼了國際會計界。受FASB公允價值準則的影響,IASB早在2005年9月也啟動了“公允價值計量”項目,并召開了多次理事會會議。2006年11月IASB了“公允價值計量”討論稿(Discussion paper),并將SFASl57作為討論稿的組成部分02008年12月,IASB專家咨詢小組討論了在非活躍市場上公允價值計量與披露,問題2009年5月,IASB了公允價值計量征求意見稿(Exposuredraft,ED),在全世界范圍內廣泛征求各方意見。IASB計劃于2010年適當的時候,D2IFRS9的形式《公允價值計量》準則。從2009年5月的ED看,該ED的主要內容和精神與SFASl57保持了基本的一致。

三、公允價值會計在有序交易市場條件下的分析

(一)公允價值會計在有序的交易市場條件下的優勢 每次危機都會涉及到一些改革,公允價值以前也是不用的,是在前一輪金融危機,特別是亞洲金融危機發生以后,才突然要求用公允價值的,因為當時發現用賬面價值掩蓋了非常多的損失。公允價值會計運用的一個前提條件就是存在一個有序的交易市場,在有序的交易市場環境下公允價值計量屬性比歷史成本計量有更大的優越性:(1)公允價值計量基礎的唯一性提高了會計信息的可比性。美國財務會計概念框架把可比性作為一個次要的會計信息質量特征,會計信息的可比性對保證會計信息的有用性有著重要的意義。與歷史成本會計相比,公允價值會計統一了資產和負債的會計計量基礎和時間口徑,因此公允價值會計提供的信息比歷史成本會計提供的信息更具可比性。會計信息的橫向可比是會計信息決策有用性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條件,客觀上要求公允價值只能反映市場的共同預期。公允價值是指活躍市場的公開報價(市場價值),而不是“特定主體”的價值。(2)公允價值的運用超前于會計目標。會計目標研究相對滯后,在很長時間內未能形成權威的觀點,而且會計目標往往

局限于提供充分的會計信息,而未能滿足決策有用觀對會計信息的要求,會計目標傾向于決策有用觀的轉變,是公允價值這一計量模式產生的重要前提條件,會計計量模式的選擇,最終服務于會計目標。(3)公允價值的運用更符合風險管理慣例。公允價值是充分反映財務報表中潛在損失的最好方法。與歷史成本會計相比,公允價值會計更符合目前銀行業的風險管理慣例。公允價值區別對待不同貸款的信用風險,更接近現代管理風險技術。借助公允價值計量模式可促使金融界、投資者和金融監管當局正視和化解金融資產泡沫。倘若沒有采用公允價值會計,投資者可能永遠被掩蓋在金融界創設的虛幻泡沫中。能反映出潛在的利率風險損失。這種影響能逐漸地通過未來收益減少(或損失)的形式反映出來。(4)以公允價值計量有利于企業的資本保全。資本保全包括財務資本保全和實物資本保全兩類。財務資本保全是指企業期末凈資產總額等于或超過按名義貨幣單位計量的期初凈資產總額;實物資本保全是指企業期末凈資產總額超過保持期初生產能力所需的凈資產總額。歷史成本計量不考慮經濟環境的變化對資產和負債價值的影響,反映的是財務資本保全的概念;公允價值反映的是計量日市場對資產和負債價值的平均預期,排除了公司的“特定主體”因素,體現的是資產和負債當前的市場價值,充分反映了經濟環境的變化對資產和負債價值的影響,體現的是實物資本保全的概念。公允價值會計比歷史成本會計更能反映經營者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因為經營者有義務就經濟環境變化對受托管理標的物的影響進行反映。另外,公允價值又是面向現在和未來的計量屬性,能更好地服務于會計“決策有用”的目標。

(二)公允價值會計在金融危機背景下的缺陷 不能否認的是公允價值會計有其致命的缺陷,因為這種資產計量的方法具有一種“親經濟周期效應”,金融危機更加凸顯了其缺陷。(1)公允價值估值技術尚不完善,使得可靠性和公允性無法得到有效保證。國際會計準則規定,公允價值的確定有三個層次,然后依據不同層級來確定可靠性程度。首先,活躍市場中的成交價就是公允價;其次,如果在一個活躍市場中沒有相同產品的成交價,與其相類似產品的近期可觀測到的成交價也可認為是公允價;最后,如果上述兩個層次的價格都不能獲得,則需要通過估值模型計算有關產品的價值。但次貸危機中的抵押債券(ABS)和債券擔保憑證(CDO)由于信貸萎縮大都變成了流動性缺失的金融資產,在金融市場急劇動蕩的環境中,一些證券評估機構在短時間內經常調整同一家公司債券的信用等級,當市場巨變和信貸萎縮導致次貸相關產品從第一或第二層次掉落至第三層次時,FASl57未能就這種情形下如何確定公允價值提供技術指引,導致第三層次的公允價值計量結果差距很大。(2)公允價值會計理論還有待完善。公允價值表內確認的時間并不長,關于公允價值的確認對象、計量方法(尤其是在非活躍、非流動和非理性的市場上)、賬務處理方式等還存在較多的爭論與分歧。從此次金融危機引發的關于公允價值會計的爭論也可以看出,完善公允價值會計理論還有很長的路要走。(3)公允價值計量模式產生順周期效應。在市場出現周期性波動時,公允價值計量會推動這種市場波動并放大。在經濟上升期,金融資產的市場價格會上漲,根據公允價值會計準則這種市價的上漲增加了金融機構的資產確認價值,通過利潤或資本公積的形式促使所有者權益的增加,進而提供了資本充足率,一方面這種所有者權益增加趨勢吸引了投資者更多的投資需求,促使金融資產的市場價格進一步攀升;另一方面,在所有者權益增加和資本充足比率提高的背景下,金融機構過度放款或擴大其投資規模,為經濟泡沫的產生埋下了伏筆。在經濟低迷期,金融資產的市場價格大幅下跌,金融機構按照公允價值準則計提大量減值準備,直接導致了金融機構虧損和資本充足比率的大幅下降。這將誘發投資者的恐慌,大量拋售相關金融資產,導致金融資產的市價的更大幅下跌,進而使市場陷入“交易價格下跌一資產減計一核減資本金一恐慌性拋售一價格進一步下跌一繼續加大減值準備計提和繼續核減資本金”的惡性循環。在金融危機期間,市場流動性嚴重不足,資產價格迅速下跌,按公允價值對金融資產進行計量,導致確認巨額且不斷遞增的減值損失,使得金融企業資產大幅縮水,難以滿足金融資本監管政策的要求。在流動性嚴重不足的市場條件下,企業無法及時從外部市場補充資本金或增加保證金,只能在非活躍市場上出售風險資產,以滿足金融資本監管的要求。再加上其他市場參與者的行為也受金融企業大量出售風險資產的不良影響,引發市場加大相關金融資產的拋售力度,導致次貸相關證券的價格進一步大幅下跌,損失進一步擴大,增加了金融市場的不穩定。公允價值會計的這種順周期效應一定程度上放大并加深了金融危機,延長了經濟低迷期。(4)市場無序狀態下,無法保證會計信息的公允性和可靠性。FASl57將公允價值定義為“市場參與者在計量日的有序交易中,假設將一項資產出售可收到或將一項負債轉讓應支付的價格”。這個最新定義假設所計量的資產或負債存在著一個有序的交易市場,但次貸危機表明,市場并非永遠都是有序的。在市場無序狀態下是否繼續執行公允價值計量屬性,是否需要改變公允價值確定方法,都未在FASl57中明確。(5)公允價值計量會促使銀行更注重短期利益,從而忽視高風險。金融業主要靠資金的流通、再投資和風險的承擔、轉嫁來保持其有效運轉,實現其盈利的目的。追逐盈利是金融業的天性,但風險也是金融業與生俱來的伴生物。由于利潤可以在短期內獲得,而風險卻具有相對滯后性,這就促使該行業產生了追逐高風險利益的劣根性。公允價值計量的可靠性本來就存在很多問題,當用公允價值來計量金融行業的資產、負債時,恰好為金融業劣根性的實際發揮提供了滋養的溫床。

四、公允價值會計應用思考

(一)建立公允價值運用的客觀環境規范健全各種公開市場,以便取得確定公允價值的相關信息,大力加強市場經濟建設,健全生產資料市場和資本市場,努力提供公允價值計量核心所要求的公平交易的環境,為企業提供實物資產、金融資產、無形資產的公允價值信息,并縮小會計利潤的操縱利潤。健全會計舞弊法律責任的規定和懲罰機制,盡力避免給那些利用公允價值進行會計舞弊者留下操縱的空隙;加大監管力度,加強國家監管機構,證監會、國家審計部門對會計舞弊的監督,除了進行不定期的抽查以外,還要充分調動稽查力量,一旦發現舞弊現象,一定嚴懲不怠,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二)完善公允價值的估值與計量技術 公允價值與歷史成本相比顯然是一個進步,但由于它的估值技術和可靠性問題一直未能得到妥善解決,以致理論上的滯后也導致我國開始執行新會計準則的2007年部分上市公司對于公允價值的確定存在隨意性。經濟社會需要更好的計量屬性來替代公允價值,在目前尚未出現更好的計量屬性的情況下,會計理論界必須在公允價值估值方法上進行探求和創新。隨著歐美等國對公允價值估值技術的不斷改進,會計界定能不斷研究出能夠及時跟蹤市場的公允價值估值模型。雖然以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為基礎的收益法被作為公允價值計量技術的最后選擇,但在當前的經濟環境下,在進行公允價值計量的資產或負債中,

存在公開、活躍交易市場的是少數。因此能按第一等級、第二等級確定公允價值的資產或負債所占比例較小,而第三等級估值是實務中應用公允價值計量的主流。據《華爾街日報》的報道,截至2006年末,存在第三方市場報價的金融資產約為17.5萬億美元,而缺乏活躍市場報價的金融資產超過25萬億美元。因此如果擴大公允價值計量范圍,將有大量資產無法找到活躍的市場,企業必須采用成本法或收益法進行估計。另外,“股東至上”的觀點的統治地位已經動搖,越來越多的理論和實踐已經轉向利益相關者共同治理。因此,單純從股東的角度看待會計信息質量也應隨之轉向從利益相關者的角度判斷會計信息質量。公認的重要的利益相關者除了股東外還包括像債權人、人力資本所有者、供應商、客戶、政府等。因此企業除了列報股東眼中的資產等公允價值外,還應該在附注中披露以利益相關者為主體計算的公允價值,以便利益相關者進行決策。

篇13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按照持有意圖,將金融工具劃分為:交易性、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等4類,其中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工具情況見表1。

由于我國銀行業的經營模式以傳統信貸業務為主,證券投資規模較小,因而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工具總體規模很小。我國上市銀行2008年年報顯示,在上市商業銀行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工具中,金融資產平均規模占總資產的比例為9.45%,金融負債占總負債的比例為1.2%,而美國上述兩項比例分別為31%、11%;在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中,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占八成以上,而交易性金融資產與衍生金融資產不足兩成。

從經濟環境的角度來看,我國二級市場股價波動大,市場非理性操作情況較多,加之我國以實體經濟為主的發展模式、金融創新較少,包括投資者在內的會計信息使用者對企業業績和未來發展的判斷仍以補償歷史成本后公司實現的利潤為基礎,因此在考慮采用公允價值的范圍和層次上,與成熟市場經濟國家有一定區別。

二、我國銀行業運用公允價值存在的問題及風險分析

雖然我國銀行業運用公允價值計量的范圍較窄,但是公允價值計量帶來的風險卻不容忽視,存在的問題及對商業銀行的負面影響主要在于以下方面:

(一)金融工具分類不完善,導致信息披露不夠充分

在公允價值計量過程中,應用不同性質的輸入值將對公允價值計量結果的可靠性產生影響。為了使報表使用者了解其中的差異,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第157號準則《公允價值》計量引入了“公允價值級次”的概念,根據實務操作上的可靠性和管理層運用估計的程度,將用于公允價值計量的估值技術輸入值按優先次序分為3個級次,即按公開報價計量的公允價值、按可觀察信息計量的公允價值、按不可觀察信息計量的公允價值。2009年3月6日,IASB了《改進有關金融工具的披露(對IFRS 7的修訂)》,確定了公允價值的3個級次,這些層次與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第157號準則中闡述的層級類似。公允價值的確定有3個層次:Ⅰ.通過公開市場報價來確定;Ⅱ.通過自主定價模型和相似資產的公開市場價格來確定;Ⅲ.重要市場信息無法獲得,完全通過估值技術來確定。總的來說,公允價值計量的可靠性因信息來源的不同而不同,基于市場信息比管理層估計信息可靠,也就是第Ⅰ層次的資產要比第Ⅱ、Ⅲ層次的資產可靠。

目前我國金融工具按照持有意圖分類并進行會計處理和披露的方式,掩蓋了公允價值信息來源的可靠程度,雖然報表附注中披露了有關信息,但是披露仍欠充分,加劇了公允價值計量的主觀性。這種主觀性受到外部市場有效性的極大影響,我國目前進行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工具中,只有少數存在活躍市場,更多要依靠估值技術,處于第Ⅱ層次的金融資產比重較大,但是依照現行分類標準,財報上無法披露不同層次的金融資產規模及信息。

(二)增大利潤和權益資本的波動

由于交易性金融資產和負債的公允價值變動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在資產被處置前計入資產負債表中的資本公積。本文以中國工商銀行為例,通過2007-2009年的數據量化說明波動程度。

從表2可以看出,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工具比重雖小,但其對利潤的影響程度卻遠遠大于它的比重。總體來看,中國工商銀行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對營業利潤的影響,2007年為6.62%,2008年為-23.25%,2009年為-9.91% 。金融資產對營業利潤的影響也遠大于金融負債的影響。

從表3可以看出,工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對資本公積的影響各年有所不同,2008年影響較大。

根據統計,中國工商銀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中,全部采用公允價值計量的債權性投資各年均達到98%以上,股權投資中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比重2007年為52%,2008年為78%,2009年為58% ,股權投資采取公允價值計量的范圍有擴大趨勢。

(三)加大信貸順周期風險

在經濟周期的復蘇、高漲、衰退和蕭條階段,商業銀行所面臨的信貸風險是不同的,而公允價值會導致經濟周期更加明顯,加大信貸風險。經濟繁榮時公允價值上升,產生未實現收益,間接傳達了虛擬的良好經營業績,這些良性信號對銀行的放貸產生影響,未來有可能增大貸款損失度。相反,在經濟衰退時,公允價值會計提前確認了風險,出于風險管理的考慮,銀行對信貸業務采取更加審慎的態度和更嚴厲的審核程序,銀行信貸投放出現向信用較好的傳統的大客戶、大行業集中的傾向,導致銀行業的客戶、行業集中度風險上升。

(四)金融負債公允價值計量,導致信用狀況與資本充足對立

銀行監管的出發點是保護存款人利益,更強調銀行承擔風險、吸收損失的能力,采用公允價值計量金融負債,會因銀行自身信用狀況好轉帶來金融負債公允價值上升,銀行資本降低,如果金融負債占比較大,可能會出現銀行需變賣資產或融資來應對監管要求的現象;反之,銀行自身信用下降,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降低,從而導致銀行資本虛假充足的假象。這種信用狀況與資本充足相對立的狀態,使得銀行的風險管理面臨非常尷尬的處境。

目前,我國上市銀行的交易性金融負債和衍生金融負債都是以公允價值計量,因此同樣面臨這樣的困惑。隨著我國銀行業以公允價值計量的負債規模加大,如何更好地處理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和真實反映銀行信用風險現狀問題值得深思。

三、我國完善公允價值計量的對策和建議

(一)明確劃分公允價值計量與披露層次

按照公允價值信息獲得的可靠程度,金融工具可分為3個層次:第一層次,通過公開市場報價,來確定公允價值的金融工具;第二層次,通過自主定價模型和相似資產的公開市場價格來確定公允價值的金融工具;第三層次,重要市場信息無法獲得,完全通過估值技術確定價值的金融工具。日常會計計量中,依據3個層次,設置“公允價值變動”的二級科目,將公允價值變動劃分為3類可靠性不同的變動信息,可以直觀反映估值技術的不確定性帶來的公允價值變動。額外的公允價值披露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公允價值計量可靠性的不足,提供增量信息,有助于投資者對此類估計的可靠性進行判斷。《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 9)對金融工具的重分類為兩種:以攤余成本計量和以公允價值計量,不再按照4種類型進行分類,因此未來我國公允價值信息披露也面臨調整。按照上述3個層次劃分和披露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工具,不僅適應會計準則改革的步伐,而且可以提高公允價值信息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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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快推行宏觀審慎管理,建立逆經濟周期監管體系

目前,我國有關機構已經考慮在現有監管指標基礎上,加入逆經濟周期指標,從動態資本充足率、動態撥備覆蓋率、差別化流動性比率和薪酬激勵機制等方面加強逆周期監管。除了要補充逆經濟周期監管指標外,還需建立和完善逆向的貨幣信貸調整機制。在經濟繁榮期,引導商業銀行調整信貸結構,從產能過剩、效益不高的傳統產業退出,投向高科技新型產業和新能源產業,控制信貸結構風險;在經濟衰退期,完善風險預警機制,定期公布重點行業、企業的貸款質量變化,定期評估銀行使用公允價值對整體風險計量、盈利水平和資本充足率的影響。

從緩解公允價值順周期性角度看,一是進一步明確不活躍市場公允價值運用指引,對流動性不足金融產品要定期確定其風險溢價;二是根據市場的劇烈波動,公允價值計量建立估值儲備或進行估值調整,將估值過程與利潤、權益之間的關系適當弱化;三是增加估值技術、模型、假設和風險參數的敏感性分析并充分披露。

(三)樹立全面風險管理理念和建立風險管理專業化體系

對于銀行業自身來說,應建立健全公允價值確認和計量的內部控制機制,即建立相應的程序和機制,用于審批和控制擬采用公允價值計量的新會計科目、產品或交易。當銀行決定是否對一個或一類新的金融工具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時,應考慮現有的風險管理政策、程序和內控手段是否能夠適應這些擬采用公允價值計量的新金融工具的特征和風險,是否應該在現有基礎上對風險政策進行相應的調整和擴張。除了建立公允價值計量內部控制制度,統一規范估值技術和方法并加強實時檢測,建立定期的風險評估機制和審計機制以外,根據商業銀行業務系統和產品線風險來分配資本,對所有風險實行組合管理,把風險管理落實到業務的各個領域、各個環節,并建立符合自身實際的專業化風險管理架構和團隊,對整體風險實時監控和定期審計,提高風險管理水平。

(四)探索適合我國的金融負債公允價值計量方法

IASB在2010年5月了《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選擇權》,闡述了對運用公允價值選擇權進行制定的金融負債利得和損失進行列報的建議,旨在回應金融負債計量的對立困境。該建議要求,運用公允價值選擇權將金融負債制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損益的企業,將不能在損益中列報因自身信用風險惡化所產生的利得或者因自身信用風險提升所產生的損失;因主體自身信用變動產生的利得和損失將在其他綜合收益中列報。為增加透明度,該建議采用“兩步法”確認此類變動:第一步,主體將公允價值變動的全額計入損益;第二步,與主體自身信用風險變動相關的部分將列報為損益的抵消并且在其他綜合收益中列報。

上述IASB的建議要求區分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變動中歸屬于主體自身信用風險的部分,其前提條件是要有相對發達的信用評級體系,以及有效的市場利率等。然而,現階段我國在這方面可能還不具備實施條件。以銀行業為例,我國利率并未完全市場化,嚴格監管下的利率浮動并不能反映銀行信貸風險的變化,并且我國的信用評級系統還不發達,銀行的信貸數據通常由銀行各自建立,缺乏貸款在活躍市場交易的數據,導致信息不能共享。因此,探索金融負債公允價值的完善方法,需基于我國經濟環境和銀行業的自身特點,在會計準則國際趨同的道路上,推動我國會計理論和實踐的發展。

四、公允價值會計準則的國際趨同

2009年11月,IASB了《國際會計準則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金融資產的分類和計量》(IFRS 9),2010年5月,FASB了金融工具準則的征求意見稿。上述準則或者征求意見稿存在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在一定程度上有擴大公允價值計量范圍的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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