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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生物多樣性這一概念由美國野生生物學家和保育學家雷蒙德(Ramond.F.Dasman)1968年在其通俗讀物《一個不同類型的國度》(A different kind of country)一書中首先使用的,是Biology 和 Diversity 的組合,即Biological diversity。此后的十多年,這個詞并沒有得到廣泛的認可和傳播,直到上世紀80年代,“生物多樣性”(Biodiversity)的縮寫形式由羅森(W.G.Rosen)在1985年第一次使用,并于1986年第一次出現在公開出版物上,由此“生物多樣性”才在科學和環境領域得到廣泛傳播和使用。
根據《生物多樣性公約》的定義,生物多樣性是指“所有來源的活的生物體中的變異性,這些來源包括陸地、海洋和其它水生生態系統及其所構成的生態綜合體;這包括物種內、物種之間和生態系統的多樣性。”
生物多樣性是生物及其與環境形成的生態復合體以及與此相關的各種生態過程的總和,由遺傳(基因 )多樣性,物種多樣性和生態系統多樣性三個層次組成。遺傳(基因)多樣性是指生物體內決定性狀的遺傳因子及其組合的多樣性。物種多樣性是生物多樣性在物種上的表現形式,也是生物多樣性的關鍵,它既體現了生物之間及環境之間的復雜關系,又體現了生物資源的豐富性。生態系統多樣性是指生物圈內生境、生物群落和生態過程的多樣性。
篇2
(1)生物種類的多樣性是生物多樣性的最直觀的體現,是生物多樣性概念的中心。生物種類多樣性影響生態系統多樣性。
(2)基因的多樣性是生物多樣性的內在形式。基因多樣性決定種類多樣性,種
類多樣性的實質是基因多樣性。
(3)生態系統的多樣性是生物多樣性的外在形式。生態系統發生劇烈變化時也會加速生物種類多樣性和基因多樣性的喪失.所以保護生物多樣性的根本措施是保護生物的棲息環境,保護生態系統的多樣性。
二、我國是生物種類最豐富的國家之一。其中苔蘚、蕨類和種子植物僅次于巴西和哥倫比亞,居世界第三。我國是裸子植物最豐富的國家,被稱為“裸子植物的故鄉”。
三、生物的各種特征是由基因控制的。不同生物的基因有較大差別,同種生物的個體之間,在基因組成上也不盡相同,因此每種生物都是一個豐富的基因庫。
種類的多樣性實質上是基因的多樣性。
四、我國是世界上基因多樣性最豐富的國家之一,特別是家養動物、栽培植物和野生親緣種的基因多樣性十分豐富,為動植物的遺傳育種提供了寶貴的遺傳資源。
五、每種生物都是由一定數量的個體組成的,這些個體的基因組成是有差別的,它們共同構成了一個基因庫,;每種生物又生活在一定的生態系統中,并且與他的生物種類相聯系。
某種生物的數量減少或絕滅,必然會影響它所在的生態系統;當生態系統發生劇烈變化時,也會加速生物種類的多樣性和基因多樣性的喪失。
因此,保護生物的棲息環境,保護生態系統的多樣性,是保護生物多樣性的根本措施。
六、造成生物多樣性面臨威脅的原因:
(1)生態環境的改變和破壞
(2)掠奪式的開發和利用
(3)環境污染
(4)外來物種的影響
七、被稱為植物中的“活化石”是銀杉;被稱為中生代動物的“活化石”的是揚子鱷;中國鴿子樹(珙桐)也是植物界的“活化石”。
八、保護生物多樣性的措施
1、建立自然保護區是保護生物多樣性最為有效的措施。我國現已建成許多保護生態系統類型的自然保護區和保護珍稀動植物的自然保護區。
自然保護區是“天然基因庫”,能夠保護許多物種和各種類型的生態系統;自然保護區是進行科學研究的“天然實驗室”,為開發生物科學研究提供了良好的基地;自然保護區是“活的自然博物館”,是向人們普及生物學知識和宣傳保護生物多樣性的重要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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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于生物多樣性保護的公共產品性質及其外部效應等原因,造成生物多樣性保護各級主體收益的不一致,進而造成其有效供給不足。
Pigou提出,經濟的外部效應是一產品或者行為施加給社會某些成本或效益,而這些成本或效益不能在該產品市場上得到反映。生物多樣性所包含的大量生態效益具有明顯的公共產品性質,會產生相當的外部效應。為分析的簡單起見,假定國際、社會、個人保護生物多樣性具有相同的邊際成本,顯然,由于生態效益的公共產品性質和外部效應的存在,國際、社會、個人三者保護生物多樣性的邊際效用是不同的,考慮下圖:
顯然在生物多樣性保護方面,全球的邊際效用大于國家,國家的邊際效用大于個人。因此形成三個不同水平的均衡點:個人均衡A點,社會均衡B點,國際均衡C點,顯然國際均衡C點的保護數量是最高的,個人均衡保護量是最低的。從社會看,如果要求個人增加保護數量達到社會均衡數量Q2,顯然在Q2上個人邊際成本P2大于邊際效用E點,因此,社會應當對個人提供至少曲邊ΔABE大小的經濟補償,使個人生物多樣性保護的外部效應內部化,這樣個人達到社會保護量Q2才在經濟上具有可能性。同理,國際社會必須對一國提供至少ΔBCD的經濟補償,這個國家才有相應的激勵把保護量提高到全球水平Q3。
2、由于經濟體制和觀念等原因,生物多樣性的經濟價值未能完全體現在經濟系統中。
生物多樣性具有多種經濟價值,而其中除了有明確市場價格的直接使用價值外,其他大量經濟價值很難以精確的市場價格加以衡量。而由于計劃經濟和觀念上的影響我們長期沒有把生物多樣性的價值體現出來。
3、生物多樣性保護的區域主體保護和利用的成本和收益不一致,經濟利益分配不合理。
從區域主體看,顯然上游地區與下游地區,西部與東部都存在生態保護收益的不一致。上游地區、西部地區損害生物多樣性,破壞生態環境可獲得短期經濟利益,而造成的負的外部效應大部分不由他們自己承擔,而轉移到下游和東部。而如果要求上游地區、西部地區放棄短期經濟利益保護生態環境,雖然對下游和東部地區產生較大的正外部效應,但是他們自己并沒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因此他們沒有激勵來保護生態環境,1998年的大洪水就是其長期發展造成的嚴重后果。
三、幾點經濟對策
1、建立全球生物多樣性保護經濟補償機制,協調各級保護主體的收益,使保護主體行為的外部效應內部化。具體來說,我國應當以《生物多樣性公約》為依托,積極參與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合作,充分利用國際上現有的“生物多樣性基金”。“生物多樣性基金”可以在經濟上對實施生物多樣性保護的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進行一定的補償,同時此基金還可以促進相關機構在生物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方面的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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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國生物多樣性的研究進展
1.1 遺傳多樣性的研究
遺傳多樣性是指種內基因的變化,包括同一種群內和種內顯著不同的種群間的遺傳變異,也稱為基因多樣性。目前,遺傳多樣性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蛋白質、染色體和DNA多態性的測定上[4-7]。如,李麗等采用RAPD標記,對26份貴州省芥菜型油菜地方品種的遺傳多樣性進行分析[8];謝喜平等為了從DNA分子水平揭示福建黃兔群體遺傳多態性,選項擇16個微衛星標記檢測了40只福建黃兔的遺傳變異及多態性[9];鄧洪平等研究了九葉青花椒遺傳多樣性的形態與分子鑒定[10];曹喆等利用垂直聚丙烯酰胺凝膠電泳技術(SDS-PAGE),研究了扁蓿豆遺傳多樣性的等位酶[11]。另外,胡志昂對中國動植物遺傳多樣性進行了專門論述[12]。
1.2 物種多樣性的研究
物種多樣性[13,14]的研究內容有物種多樣性的現狀、形成、演化及維持機制,種群生存力分析,物種的瀕危狀況、滅絕原因、有效保護與持續利用等。物種多樣性編目是一項艱巨而又亟待加強的課題,是了解物種多樣性現狀及物種特有程度的根本途徑。從20世紀50年代開始,國內的許多學者通過對各地區、大規模生物資源的綜合考察,陸續出版了全國性和地區性的生物資源專著,如動物志、植物志、孢子植物志和各種經濟生物志,為中國的物種多樣性編目奠定了基礎。如牛麗麗,楊曉暉對鄂爾多斯地區四合木群叢分布區的植物物種多樣性研究[15];林琴琴,李寶銀對福建省不同植物群落物種組成與多樣性的分析[16];王斌等對梅花山自然保護區的5個不同生境對昆蟲多樣性進行調查,結果表明:昆蟲多樣性與其生境的植物種類、豐富程度密切相關[17]。
1.3 生態系統多樣性的研究
生態系統多樣性[18,19]包括生物圈內生態過程和棲息地生物群落的多樣化,它既存在于各生態系統之間,也存在于某一個生態系統之內,其主要研究生態系統的維持與變化機制,生態系統的調查、編目和動態監測等。生態系統主要由生物群落的組成(種類、數量、生物量、生活史及空間分布)、非生物物質的質量及分布、生存環境等組成。王韌在簡述太姥山風景名勝區森林生態系統可持續發展對策時,提出保護與撫育改造等措施,并從生物多樣性、生態系統生產力、土壤與水資源保護、森林生態系統健康與活力、森林生態系統發揮社會經濟效用的能力等方面論述了太姥山森林生態可持續發展[20]。據初步統計,中國陸地生態系統類型有森林212類、竹林36類、灌叢113類、草甸77類、草原55類、荒漠52類、沼澤37類、高山凍原、高山墊狀植被和高山流石灘植被17類,共計599類[21]。
1.4 景觀多樣性的研究
景觀多樣性[22]是近些年由生態學和地理學相結合而形成的研究內容。景觀多樣性是指景觀結構、功能和時間等方面的變化,在景觀水平上生物多樣化的表征。目前,在生物多樣性研究的4個主要層次中,物種多樣性和生態系統多樣性的研究較為深入,而景觀多樣性近年來剛受到重視,研究基礎相對比較薄弱。孫永萍等在對南寧市青秀山風景名勝區景觀多樣性探析中發現,常綠闊葉林和馬尾松林的破碎化程度較輕,而經濟林和農田的人為干擾十分強烈[23];吳麗娟等在調查北京城市綠地系統景觀多樣性時得到景觀類型空間分布格局沿城市梯度——人為干擾強度呈一定的規律性變化[24];王伯蓀等依據景觀生態學原理,把海南島劃分為東部潮濕森林景觀、西部半干旱森林景觀、中南部山地森林景觀、熱帶常綠針葉林景觀、熱帶竹林景觀和熱帶人工林景觀6個森林景觀區[25];白云芳等在調查洪河保護區周邊土地利用變化對濕地景觀多樣性的影響時,發現恢復保護區周邊一定面積的濕地,維持保護區與周邊區域適當的景觀連續性,恢復保護區基本水文條件是維護保護區自然保護效益的有效途徑[26]。另外,莫申國在分析秦嶺植被景觀多樣性的結果:為秦嶺各植被型的多樣性指數Simpson指數D、Shannon-wiener指數H′和均勻度指數基本上呈相同的變化趨勢,隨著海拔的增加,呈波浪式的變化趨勢。隨著海拔高度的增加,太白山依次出現溫帶草叢溫帶落葉灌叢溫帶落葉闊葉林亞熱帶針葉林亞熱帶和熱帶山地針葉林草甸高寒草甸等植被類型[27]。
2 我國生物多樣性的應用
2.1 生物多樣性在園林綠化中的應用
為了提高城市人居生態環境質量,城市綠化已經逐漸從傳統的觀賞和游憩功能發展到維持城市生態平衡和再現自然的階段。城市園林的外部形式不僅要符合美學原則,內部結構和整體功能也要符合生態學原理,優化群落生態結構,提高群落的生物多樣性,使人工群落和自然生物群落完美結合,提高綠地質量和效應[28]。如園林植物上,不同的植物往往在干、枝、葉、花、果等方面均存在不同差異,在園林植物配置中,通過不同植物的搭配,表現出植物的千差萬別、千姿百態、五顏六色,營造出一種“梅紅李白,桃粉菊黃”的色彩多樣性,為人們提供多樣化的視覺景觀[29]。程莉等認為生物多樣性維持了園林生態系統的健康和高效,可以為人類提供各項的功能(經濟功能、社會功能、生態功能、美學功能等),是人類生存的重要資源[30]。李輝解認為通過構建生物多樣性,可以完善園林植物自然保護,同時可以建立協調有序的城市園林生態環境[31]。
2.2 在農業中的應用
在農業病蟲害防治中,生物多樣性減少,造成病蟲害危害越來越來頻繁,越來越嚴重。從生態學角度看,生物多樣性的減少,使自然植物群落喪失了自我調控能力和抑制病害蟲的能力,因此,只有提高或增加生物多樣性,才能提高群落的防蟲抗病能力[32]。時新瑞通過牡丹江丘陵半山區利用生物多樣性防治大豆蚜蟲的試驗中發現,以馬鈴薯與大豆間作防治大豆蚜蟲的效果最好,說明利用生物多樣性可以很好的防治大豆蚜蟲[33]。許承華等通過國營泰州林場內生物多樣性不同的3種林分中桑天牛危害程度的對比,發現生物多樣性可以從根本上解決桑天牛的危害問題[34]。高東認為農業生物多樣性可持續控制有害生物,而且這也將越來越受人們的重視[35]。
此外,通過生物多樣性在農業生產中的廣泛應用,可使豐富的農業物種資源,尤其是許多地方性的優良品種遺傳資源得到充分的利用和保存,為農業的可持續發展提供物種資源的保障。這種在生產中保護物種資源的方式比在低溫冷庫中保存物種資源的方式所需花費少得多,而且保存的數量大、更具現實意義。
2.3 生物多樣性在路域植被養護中的應用
公路路域植被進入養護期以后,管護的經費開始減少,而植物演化剛剛開始,如果還是按照原來的管護方式,勢必造成植物群落的逆向演替,使其有可能再次回到狀態,因此,需要從生態學的原理出發,利用生物多樣性對現有的群落進行改造,使其形成一個結構合理、穩定、防護效果突出的植物群落[36]。
3 結論
生物多樣性是人類生存的基礎。為了進一步提高人們意識到保護生物多樣性的重要性,全面闡述了目前國內研究生物多樣性的程度,并說明了生物多樣性在園林,農業及道路方面的應用,并根據我國實比分加以合理的運用,對我國的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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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許承華,田學書.生物多樣性與桑天牛危害調查與分析[J].江蘇林業科技,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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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解決問題時,不死套公式,而是融會貫通,善于多渠道,用簡捷的方法解決問題。 例如,在講解自由組合規律時,為了讓學生搞清其實質,我圍繞等位基因互相分離,非等位基因之間自由組合這個實質,出了多種類型題,根據親代基因型推出子代基因型和表現型;根據子代同一對相對性狀的表現比,直接推出親代基因型;根據子代基因型組合數推出親代基因型等一題多解的練習題,用多渠道幫助學生解決問題。但在解決以上問題時,我發現有的同學當題目中出現不同于書本上的遺傳比例時,不知所措或解題方法繁瑣,我便告訴學生應學生化繁為簡,有些遺傳練習題看似復雜,但只要把復雜的問題分解為局部,逐一研究局部的問題,最后再把局部問題的結果綜合在一起,問題就可以解決了。像兩對以上相對性狀的遺傳看似復雜,但只要兩對以上的等位基因是獨立分配的,就可以把復雜的遺傳現象分解為一對一對的相對性狀來研究,即用分離規律來研究。在把每一對相對性狀的問題研究清楚后,再把它們綜合起來,達到問題的最終解決。 三、在創造活動中,不因循守舊,不墨守成規,不安于現狀,有創新意識,有豐富的創造想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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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樣性是人類社會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環境基礎,也是當今國際社會環境和發展的研究熱點問題之一。中國是全球生物多樣性最豐富的家之一,它有的生物物種數量約占全球的十分之一,是全球生物多樣性保護的重要地區。但是由于自然、人為及制度方面的原因,中國的生物多樣性正遭受著嚴重的損失和破壞,保護生物多樣性已成為擺在人們面前的急中之急、重中之重的事情。本文旨在通過對這些原因的分析,提出建設性意見,以資探討。
1.生物多樣性概述
1.1生物多樣性的概念、含義
1992年6月召開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上各國簽署的《生物多樣性公約》第二條對生物多樣性作如下解釋:
所有來源的形形生物體,這些來源除其他外包括陸地、海洋和其他水生生態系統及其所構成的生態綜合體。
1994年我國政府制訂并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行動計劃》對生物多樣性作如下概念:
所謂生物多樣性就是地球上所有的生物、植物、動物和微生物及其所構成的綜合體。
但上述對生物多樣性的概念缺乏全面性、準確性和簡練性,故本文將生物多樣性定義為反映地球上所有生物及其生境和所包含的組成部分的綜合體。
生物多樣性包含三層含義,即遺傳多樣性、物種多樣性、生態系統多樣性。三者之間既有區別又有聯系。遺傳多樣性是指某個物種內個體的變異性;物種多樣性是指地球上生命有機體的多樣性;生態系統多樣性是指生物圈內生境、生態群落和生態過程的多樣性以及生態系統內生境差異、生態過程變化的多樣性。三者之中生態系統多樣性是基礎,而物種多樣性是關鍵,遺傳多樣性含有的潛在價值最大。
1.2生物多樣性的意義
生物多樣性與人類的生存和發展有著密切的關系,每個層次生物多樣性的都有著重要的實用價值和意義。物種的多樣性為人類提供了大量野生和養殖的植物、魚類及動物產品;遺傳多樣性則對培育新品種、改良老品種有著重要的作用,如人們可利用一些農作物的原始種群、野生親遠種和地方品種培育高產、優質和抗病的作物。在生態系統中的最重要的作用就是改善生態系統的調節能力,維持生態平衡。因此生物多樣性不僅能為人類提供豐富的自然資源,滿足人類社會對食品、藥物、能源、工業原料、旅游、娛樂、科學研究、教育等的直接需求,而且能維持生態系統的功能、調節氣候、保持土壤肥力、凈化空氣和水,從而支持人類社會的經濟活動和其它活動。此外生物多樣性直接影響著中國的文化多樣性.
1.3我國生物多樣性現狀
我國在1987年公布的《中國珍稀瀕危保護植物名錄》第一期中,公布的瀕危種類有121種,受威脅的158種,稀有的110種,共計389種,其中一類保護植物8種、二類的157種、三類的22種。另據中國紅皮書的估計顯示,超過1/10即500多種脊椎動物物種和15%~20%即400~500種高等植物已經受到威脅。而我國對境內的物種及其數量尚無確切的統計數字,尤其對瀕危物種的調查尚不全面。出現的問題是有些國家未列入瀕危物種名錄的物種面臨生存威脅,有的甚至瀕臨滅絕,而另一些則由于人為的保護、繁育、利用而使種群數量有所增減,因而有必要調整其保護級別或劃出、劃入保護之列,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藥用動植物,如黃草,急待保護。
此外,近年來野生生物貿易已經對中國的生物多樣性產生了較大影響。由于糧食、中醫藥、服裝等對野生生物的需求日益增加,野生動植物的非法交易也急劇增長,對幾種瀕危動植物物種以及一些沒有列入國家保護名單之內的動植物物種數量已經構成威脅。如:藏羚羊。
2.生物多樣性損失的主要原因
生物多樣性的喪失,既有自然發生的,也有因自然發生的,但就目前而言,人類活動(特別是近兩個世紀以來)無疑是生物多樣性的損失的最主要原因。此外制度特別是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則是引起損失的另一主要原因。
2.1自然原因
一是物種本身的生物學特性。其一是物種的形成與滅絕是一種自然過程,化石記錄表明,多數物種的限定壽命平均為100~1000萬年。其二是物種對環境的適應能力或變異性、適應性比較差,在環境發生較大變化時難以適應,因此而面臨滅絕的危險。如大熊貓,其瀕危的原因除氣候變化和人類活動以外,與其本身食性狹窄、生殖能力低等身體特征有關。二是環境突變(天災),如地震、水災、火災、暴風雪、干旱等自然災害。
2.2人為原因
由于人類對生物多樣性對人類的重要性認識不夠,同時又過多的重視經濟發展,而對生物多樣性保護意識淡薄,從而導致生境破壞時有發生;對生物資源開發過度,有些甚至是掠奪式的開發;環境污染嚴重;對外來物種入侵問題重視不夠以及制度的不健全,這些都是導致生物多樣性減少的主要原因。
2.2.1生境的喪失、片斷化、退化
棲息地破壞和片段化已成為我國一些獸類數量減少、分布區縮小和瀕臨滅絕的主要原因。伐木和占地是中國生境被破壞的兩大主要原因。天然林的大幅度減少直接威脅到從苔蘚、地衣到高等物種的生存。此外伐木也是導致森林火災的一個主要原因,中國在過去25年內因森林火災共損失了860萬公頃的森林。以農業和建設為目的的占用森林、濕地和草原則是生境破壞的另一個原因。據估計,中國目前農田的1/3本來是處女林,這一問題在中國熱帶地區尤為嚴重。而在過去的半個世紀里,沿海濕地的一半左右已經發生改變,高原湖泊周圍的濕地也損失嚴重。另外,1950~1980年間中國湖泊面積減少1/10。
生境的片斷化是指一個面積大而連續的生境被分割成兩個或更多小塊殘片并逐漸縮小的過程。多種人類活動都可能導致生境的片斷化。如鐵路、公路、水溝、電話網絡、農田以及其他可能限制--生物自由活動的分隔物,和自然保護區內修筑公路等人為設施。特別是由于這些人為設施的建立,使得動物的活動受到限制,從而影響其覓食、遷徙和繁殖,而且植物的花粉和種子的散布也會受到影響。因而引起動植物種群數量下降并引起局部滅絕。同時由于生境的片斷化,陽光、溫度、濕度及風的變化,也會導致一些物種瀕危、甚至滅絕。另外生境的片斷化有助于外來物種的入侵,進而威脅到原由物種的生存。
生境退化則是生境部分的失去原有功能,如由于經濟發展、過度放牧等原因,使得草場退化嚴重,引起草原生物生理機能衰退,從而對其生存構成威脅。
草原的退化。
2.2.2掠奪式的過度開發
許多生物資源對人類具有直接的經濟價值。隨著人口的增加和全球商業化體系的建立和發展,人類對之的需求隨之迅速上升,其結果導致對這些資源的過度開發并使生物多樣性下降。
而當商業市場對某種野生生物資源有較大需求,通常會導致對該種生物的過度開發。典型的實例是人類對海洋鯨類的獵捕活動與鯨類數量的消長之間的關系。我國許多藥用植物,如人參、天麻、砂仁、七葉一枝花、黃草、羅漢果等,野生的植株都已經很有限了,如果仍不加限制必然導致滅絕。其中偷獵、濫挖走私野生動物行為對生物的多樣性威脅最嚴重。
2.2.3環境污染
2.2.3.1水體污染
水體污染能夠對水生生物(特別是魚類)生命周期的任何發展階段,產生亞致死或致死作用,影響他們的捕食、尋食和繁殖。其中亞致死的水體污染對水體生物多樣性的影響更為突出、普遍、久遠。在這種環境中的生物繁殖能力下降、生長緩慢或者死于環境脅迫有關的疾病。而水體富營養化能使水體生物多樣性顯著下降,昆明滇池即是一例。
2.2.3.2土壤污染
土壤污染通常會使當地植被退化,甚至變成不毛之地,同時土壤動物也會變的稀少甚至絕跡,其生物多樣性比未受污染區顯著下降。如礦區、尾礦堆積地一、礦區廢棄地以及垃圾填埋廢棄地都少有樹木生長。
2.2.3.3空氣污染
人類排放到大氣中的各種有毒有害物質均能對生物體產生不同程度的損失,并對生態系統構成危害。經各種途徑進入空氣的二氧化硫、氨、臭氧等能直接殺死生物。來自冶煉廠廢氣中的有毒金屬能直接毒害植物。而由于臭氧空洞、酸雨以及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的所引發的溫室效應等造成的生物多樣性損害、減少越來越受到國際社會關注和重視,特別是溫室效應引起的全球變暖和酸雨對生物多樣性的影響。
2.2.4外來物種入侵
外來物種入侵對生物多樣性造成了很大威脅。其入侵方式有三種:一是由于農林牧漁業生產,城市公園和綠化、景觀美化、觀賞等目的的有意引進或改進,如在滇池泛濫的水葫蘆、轉基因生物;二是隨貿易運輸旅游等活動傳入的物種,即無意引進,如因船舶壓倉水、土等帶來得新物種;三是靠自身傳播能力或借助自然力而傳入,即自然入侵,如在西南地區危害深廣的紫莖澤蘭、飛機草。在全球瀕危物種植物名錄中,大約有35%~46%是部分或完全有外來物種入侵引起的。2002年來自南美洲亞馬遜河的食人魚又名食人鯧在我國掀起軒然大波。其一旦流入某一水域達到一定規模時,可能會大量屠殺其他魚類,給生態平衡和生物多樣性帶來危機,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
2.3制度原因
雖然我國在保護生物多樣性方面取得一定成績,但由于制度特別是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使生物多樣性遭受了不必要的損失。主要表現在:雖然國家已把環境保護的成效納入政績考核之中,但有些地方政府并未把此真正納入工作計劃;對生物多樣性有影響的重要部門(如農業、林業、漁業、科研機構等)對此重視夠,缺少相關具體實施細則、行動及專業人員。自然保護區是保護物種及其生境的有效方法,我國已建立數目眾多的保護區,但相對與國土總面積而言是不夠的,而且部分保護區管理混亂、土地權屬不清等也需要完善。在法律制度方面,雖已實施《自然保護區條例》多年,但畢竟在法律效力上位階較低,調整面窄,處罰力度不夠,故需要進行新的立法以保護自然保護區、物種及其生境。而在外來生物入侵問題上,雖有一些法規涉及,如《進出境動物檢疫法》但沒有專門法規對此做相應調整,法律漏洞較大。
此外,由于經濟發展;新的城鎮、水壩、水庫、礦區的開發、建設;旅游活動以及國際合作不充分也會對生物多樣性構成威脅。
3.保護對策
保護生物樣多性不僅需要加快治理環境污染,把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發展計劃,更重要的是在生態系統水平上采取保護措施,傳統的做法主要是建立自然保護,通過排除或減少人為干擾來保護生態脆弱區,在一般情況下,確是保護某些物種或生態系統的有效途徑。但存在許多問題,需要加以完善,有必要通過立法的途徑解決,主要是對自然保護區進行立法。鑒于外來物種對生物樣多性的影響日益嚴重,而我國卻沒有專門立法保護措施,故建議建立外來物種管理法規體系。而且隨著人口和用地的不斷增長,被動的保護已很難真正達到保護的目的,為此提出可持續利用生物資源。同時生物多樣性對全人類都有著深遠的意義,需要各國政府和人民的積極參與,故特別強調國際合作和加強國民教育。
3.1建立、完善自然保護區和制定《自然保護區立法》
自然保護區是具有保護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的雙重性質,并且是一定的空間范圍的區域。在我國指對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珍惜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和具有特殊意義的自然遺跡等保護對象所在地的陸地水域和海域,依法劃出一定面積予以特殊保護和管理的區域。
據《世界資源》1997年的統計,全世界已建立較大面積的保護區1.04萬個多,其無論在保有物種、遺傳、生態系統的多樣性還是在保護物種生境上都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各國也意識到,由于缺法相關法律保護,自然保護區建設、管理混亂,保護區內開發與保護矛盾突出,亂砍、濫挖偷獵行為時有不斷,造成一些自然保護區破壞嚴重。
因此,許多國家對自然保護區和國家公園進行了專門立法。如,英國《國家公園和鄉土利用法》,日本的《自然公園法〉澳大利亞的國家公園與野生生物保護法》加拿大的《國家公園法》,韓國的《自然公園法》等。另外,一些國家制定了自然保護區或生物多樣性保護方面的綜合性法律,并將自然保護區納入其中。例如,日本的《自然保全法》、新西蘭的《自然保護法》、韓國的《自然環境保護法》等。這些法在保護生物多樣性上取得很大成效。
所以無論是按國際通行做法還是從我國國情出發,都有必要抓緊制定一部《自然保護區法》,對由于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建設、管理、開發和利用而產生和存在的社會關系進行調整。建議在原有法規中法律制度:如審批制度、分級分區制度、管理制度、檢查應急制度的基礎上,修改和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如分類性保護和管理制度、監督管理體制、投入保障制度,借鑒國外相關先進經驗,創設新的法律制度,如功能區劃制度和社會影響評價制度。
3.2防止外來物種和建立外來物種管理法規體系
外來物種入侵不僅對當地生物構成威脅,同時對經濟和人體健康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失,因此一些國家對此進行了立法。如美國先后頒布或制修訂了《野生動物保護法》、《外來物種預防和執行法》、《國家入侵生物法》、《外來有害生物預防和控制法》、《聯邦有害雜草法》等;新西蘭《生物安全法》等。
我國雖有一些法律法規涉及外來物種管理,如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1988)農業和林業局分別建立了水生和陸生野生動物引進審批制度;《野生植物保護條例》(1996)、《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動物防疫法》和《植物檢疫條例》。但是目前尚無針對外來物種入侵的專門法規。《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行動計劃》涉及到外來入侵物種物種,但未制定專門針對外來物種入侵的行動計劃,所以中國急待制定相關法律法規以確保生態安全和保護本國生物多樣性。如設立引種許可證制度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建立外來物種入侵預警機制。
另外,對外來物種進行普查和有計劃清除,也很有必要。
3.3在保護中持續利用生物資源
雖然全世界已建立眾多自然保護區、國家公園等多形式保護方法方式,但相對于地球生物圈而言,其保護的生物多樣性是有限的。因此人們認識到,有效和長期可信的保護生物多樣性的方法是持續利用生物資源。指對生物資源的利用應以使生物多樣性在所有層次上得以保護、再生和發展。對保護而言,沒有合理利用也就沒有保護。利用自然保護和發展旅游業就是一例。不但有經濟效益,實際上也是宣傳群眾、教育群眾,從而獲得廣大人民群眾的廣泛支持。這本身就是社會效益的體現,也是自然保護的價值體現。
另外建議對生物多樣性有影響的重要部門(如農業、林業、漁業、科研機構)制定生物多樣性保護規劃,并將其納入他們的生產計劃中,鼓勵生物的資源利用方式的多樣化。包括根據當地資源的實際情況實施傳統的農業和林業措施;推進科研與教育;采取必要的辦法使保護區免受人類活動的影響和進行遷地保護。
3.4國家合作與行動
在生物多樣性問題上,世界各國的共識是生物多樣性問題不是局部的、地區的問題,而是全球性的問題。聯合國有關組織、世界科學界和各國政府部門認為國際合作是推進生物多樣性保護的重要方面。因此我國政府應積極的參與國際合作加入協定,聯合打擊跨國非法貿易與捕獵。加強科研協作,但要注意與產權問題。
我國已加入的公約協定有《瀕危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國際捕鯨公約》、《生物多樣性公約》、《熱帶木材協定》、《關于保護特別水禽的重要濕地公約》等等,為了更好的保護我國生物多樣性,應積極的開展國際合作,并制定相關的實施計劃與細則,在必要的情況下制定相關行政法規或法律。
3.5加強環保教育
從整體和局部看,國民素質的高低直接關系到生態環境及生物多樣性的好壞,大量資料表明,凡是受環保教育程度越低的國家和地區,通常生態環境破壞頻率越高、程度越深、問題也越多。而對生物多樣性的可持續發展這一社會問題來說,除發展外,更多的應加強民眾教育,廣泛、通俗、持之以恒地開展與環境相關的文化教育、法律宣傳,培育本地化的親生態人口。特別值得重視和提倡的是利用當地文化、習俗、傳統、信仰、宗教和習慣中的環保意識和思想,如民族地區的龍山、鳳水,進行宣傳教育。另建議在中小學中專門開設環境課程或在自然、化學、生物、地理及中進行環保教育,尤其值得重視的是課外活動。
此外,加快對全國生物多樣性的清查;根據實際情況變更動植物保護級別;恢復破壞的生態系統;及對一些重點珍稀瀕危物種進行人工繁育和擴群工作,也很有必要。總之,一個物種的消亡往往不是單個因素作用的結果,而是多個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所以,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工作是一件綜合性的工程,需要各方面的參與,不僅需要政府,更需要民眾;不僅需要單個學科,更需要多學科;不僅是一個國家或地區,而是全球的共同參與與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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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總起來講,生物多樣性保護可分為兩種途徑:以物種為中心的途徑和以生態系統為中心的途徑。前者強調瀕危物種本身的保護,而后者則強調景觀系統和自然地的整體保護,力圖通過保護景觀的多樣性來實現生物多樣性的保護。保護戰略上的兩種不同途徑也體現在以生物保護為目的的景觀規劃設計中:以物種為出發點的的規劃途徑和以景觀元素為出發點的的規劃途徑。盡管兩者都考慮物種和生態基礎設施的保護,但前者的規劃過程是從物種到景觀格局,而后者是從景觀元素到景觀格局。
1.1以物種為出發點的景觀規劃途徑
該規劃方法強調,使景觀生態規劃具有意義的充分必要條件是選準保護對象,并對其習性、運動規律和所有相關信息有充分的了解。以此為基礎來設計針對特定物種的景觀保護格局。一個整體優化的生物保護景觀格局是由多個以單一物種保護為對象的景觀最佳格局的疊加與諧調(Amstel等1988;Selm1988)。這一途徑一般可分為下列五個步驟:
(i)根據物種的重要性,選擇目前的或潛在的保護對象。
(ii)收集關于保護對象的信息,包括查閱文獻,明確適合于每一保護對象的最佳景觀結構。
(iii)匯總和比較所有保護對象對景觀的需要。
(iv)修改保護物種清單以取得保護的諧調與一致性。
(v)綜合以單一物種保護為目的的景觀規劃來獲得某一地域的總體生物保護景觀規劃。
如果有足夠詳盡的關于物種及其相關聯系的信息的話,以物種為中心的景觀規劃途徑可以說是,最有效和科學的生物保護途徑。但是,這一途徑一開始就將可能遇到規劃師和生物學家都無法解決的問題,即什么物種應優先保護的問題。人們一般從三個方面的標準來選擇優先保護的物種:
(i)目前的稀有、特有性,受協狀態及其實用性,大型哺乳動物和那些被列入國際瀕危物種名單之列的物種顯然應作為首選的保護對象。往往被作為首選對象。
(ii)物種在生態系統及群落中的地位。保護對象應對維護整體生態平衡有關鍵作用。
(iii)物種的進化意義。一種雜草可能本身很不起眼,在群落內也表現不出重要意義,但卻有可能對進化史及未來生物多樣性的發展有重要價值。用進化的觀點來進行生物多樣性保護比被動地保護現存的瀕危物種更具有意義(Edwin1991)。
1.2以景觀元素保護為出發點的途徑
這一途徑并不基于對單一物種的深入研究來作景觀規劃,而是把生物空間等級系統作為一個整體來對待。集中針對景觀的整體特征如景觀的連續性,異質性和景觀的動態變化來進行規劃設計。該途徑認為,現實的生態過程發生在一個時空嵌合體中,包含生物等級系統的各個層次。而批評以物種或群落保護為對象的規劃只是偏面地解決了一個連續的復雜系列的局部和片段(NossandHarris,1986)。因此,以景觀元素為核心的整體規劃途徑強調以下的步驟(Harris1984,NossandHarris1986;Noss1991):
(i)生態過程和生物多樣性成份包含在一個廣泛的時空尺度上,因此,一個全面的規劃應該以生物等級系統的各個層次的受協成分或節點(Node)作為保護對象。強調節點的多樣性,這些節點小到一棵孤樹或一個森林斑塊,大到國家公園和自然保護區。而對單一物種本身則不作深入考察。
(ii)因為景觀的破碎和分割被認為是危脅生物多樣性的一個最重要因素,所以,規劃強調景觀的連結關系和格局設計。規劃的目標是將每一景觀中各種大小的節點連接成為整體的保護網絡,并在區域和大陸尺度上建立景觀保護體系。
(iii)景觀及其保護必須從時空系統和動態的、飄移的嵌合體(ShiftingMosaic)角度來認識和理解。所以,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景觀規劃旨在維護嵌合體的穩定性,綜合考慮保護及發展規劃,以實現景觀的可持續性。
與以物種為核心的規劃不同,以景觀元素為核心的規劃的第一步不是確定單一物種作為保護對象與研究其特性,而是首先分析現存景觀元素及相互間的空間聯系或障礙,然后提出方案來利用和改進現存的格局,建立景觀保護基礎設施(ConservationInfrastruture)。包括在現有景觀格局基礎上,加寬景觀元素間的聯接廊道、增加景觀的多樣性、引入新的景觀斑塊和調整土地利用格局。
此景觀元素為核心的規劃途徑的理論指導包括島嶼生物地理學(IslandBiogeography)和景觀生態學。景觀的連續性、異質性、動態和飄移等是規劃著重考慮的景觀特性。
這一規劃途徑的一個典型代表是所謂的景觀群島模式(ArchipelagoModel),或稱為綜合利用模式(Multiple-useModel,簡稱MUMs)(Harris,1984;NossandHarris1986)。這一模式包括一個絕對保護的核心區和周圍緩沖區。沿核心區向外人類活動強度逐漸增加。核心區是生物多樣性等級系統中任一層次上的某一節點。
一個關于整體景觀保護的類似的概念是所謂的景觀補償區網絡(NetworkofLandscapeCompensativeAreas),這一概念強調景觀規劃和管理的一個最重要原則是景觀的多樣性和最優格局。而這樣一種最優格局表現為地域內多層次的景觀補償系統和生態基礎設施(Mander等1988)。這一理想的景觀格局實際上是一個等邊六角形。在這樣一個六角形中,景觀的生態多樣性和穩定性通過多層次的生態過渡帶和補償區網絡來實現。
以景觀元素為導向的規劃避免了上述的以特定物種為核心的規劃途徑的缺點,而從整體上來設計全面的、包容的景觀格局。對于景觀這一復雜的系統來說,這似乎是合理的。問題是,這種從形式出發的景觀格局設計是否能滿足內容即物種的保護需要?景觀格局是為誰而設計的。
生物多樣性的喪失主要有以下六方面的原因:
(i)棲息地的消失;(ii)棲息地(景觀)的破碎化;(iii)外來種的入侵和疾病的擴散;(iv)過度開發利用;(v)水、空氣和土壤的污染;和(vi)氣候的改變。
其中,棲息地的消失和破碎是生物多樣性消失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在中國尤其如此(BCCA,1992)。棲息地的消失直接導致物種的迅速消亡,而棲息地的破碎化則導致棲息地內部環境條件的改變,使物種缺乏足夠大的棲息和運動空間,并有利于外來物種的侵入。適應于在大的整體景觀中生存的物種一般擴散能力都很弱,所以最易受到破碎化的影響。
盡管生物保護的景觀規劃途徑有所不同,一些空間戰略都被普遍認為是有效的。這些戰略對克服上述人為擾有積極作用。包括:
(i)建立絕對保護的棲息地核心區;
(ii)建立緩沖區以減少人為活動對核心區的干擾;
(iii)在棲息地之間建立廊道;
(iv)增加景觀的異質性;
(v)在關鍵性的部位引入或恢復鄉土景觀斑塊。
2.1絕對保護核
這是自然保護中最傳統的戰略,其基本思想是將保護對象(殘遺斑塊或瀕危物種棲息地)盡量完整地保護起來,并將人類活動排斥在核心區周圍的緩沖區以外。
島嶼生物地理學強調自然保護區設計中的面積和臨近關系。這一理論最早由Preston(1962)和MacArthur及Wilson(1963,1967)等首先提出并發展。這一理論假設一個島上的物種數目最終將趨于一種動態平衡。導致平衡的兩種過程是物種的遷入和滅絕。達到平衡狀態的物種數主要取決于島嶼的大小和島嶼離種源的距離,即面積效應(AreaEffect)和距離效應(DistanceEffect)。也就是說,一個小的保護區不但最終將只能允許少數物種的生存,并在一開始就使物種迅速消亡。而遠離種源的保護地,則很難使物種有再遷入來取代消亡的個體。這一假設或多或少在海洋島嶼和孤立的陸地殘遺斑塊的觀察中得到證實(見FrankelandSoule,1981;Harris1984;FormanandGodron1986;Forman1995)。但是,陸地景觀斑塊與海洋島嶼的狀況有很大差異(Forman1979;Harris1984),目前還沒有一個有效的途徑來衡量陸地景觀斑塊隔離狀況。有學者提出用景觀阻力(LandscapeResistance)來衡量棲息地斑塊間的隔離程度(FormanandGodron1986;Formam1995)。影響景觀阻力的因素包括景觀的基相質地和邊界頻率等。Kanaapen等(1992)提出用最小累積阻力來衡量隔離程度。
島嶼生物地理學的越大越好和越近越好的基本原則在今天仍被廣為接受,但也有不同的看法(如SimberloffandAbele1976),認為幾個小的保護區可能比一個大型保護區有更多的優越性。
一些反映面積和物種及種群關系的門檻為規劃提供了有用的指導。其中之一是種群健康所需要的最小面積(ViableMinimumArea)。對此,有兩條法則,即近期法則和長期法則。近期法則主張最小的有效種群數是50;長期法則主張最小種群數為200-500,這樣才能保證生物保護的長期安全。根據這兩個門檻,可以相應地確定最小面積(FrankelandSoule1981;Harris1984)。
根據島嶼生物地理學,物種與面積之間存在著以下的關系(MacArthurandWilson1967)
其中S和A分別是物種數和面積(公頃),C和z是特定物種及環境條件下的參數。盡管C和Z因具體情況變化很大(見Wilcox1980),這一公式指出,當棲息地斑塊很小時保護面積的微小增加會導致物種的大幅度增加,而當棲息地斑塊很大時,其面積的進一步擴大只能增加少量的物種。根據這一特點,一般認為保護區的面積每減少十倍,物種數將損失30%。
另一種門檻變量是破碎度。根據采伐的模擬表明,景觀中至少有50-70%的原有森林生境才能保護物種及生態過程的健康和維持正常秩序(FranklinandForman1987)
2.2緩沖區
緩沖區(BufferZones)或過渡帶(TransitionZones)的功能是保護核心區的生態過程和自然演替,減少外界景觀人為干擾帶來的沖擊。通常的方法是在保護核心區周圍劃一輔的保護和管理范圍。但試圖在保護核周圍建立緩沖區的設想往往會落空,原因是緩沖區土地的所有權法律上不屬于保護區管理部門(見McNee1y1992)。在有的情況下保護區內部也設緩沖區。但是,國際上關于如何劃分緩沖區的技術問題一直沒有解決。也就是說緩沖區應該劃到什么地方,如何劃才最有利于保護同時不給當地居民帶來過分的經濟損失。顯然,以保護核心為中心同心圓式地劃分緩沖區的做法是不科學的。一個新的劃分緩沖區的途徑是利用阻力面的等阻線來確定其邊界和形狀(Yu,1995a-b,1996a)。阻力面類似與地形表面,其中有緩坡和陡坡,呈現一些門檻特征。據此來劃分緩沖區不但可以有效地利用土地,而且,可以判別緩沖區合理的形狀和格局,減少緩沖區劃分的盲目性。
2.3建立廊道(Corridor)
對抗景觀破碎化的一個重要空間戰略是在相對孤立的棲息地斑塊之間建立聯系。其中最主要的是建立廊道。生態學家們普遍認為,通過廊道將孤立的棲息地斑塊與大型的種源棲息地相聯接有利于物種的持續,和增加生物多樣性(見FormanandGodron1986;HarrisandScheck1991;SaundersandHobbe1991;Forman1995)。這一觀點最近在景觀規劃和設計領域內得到認真的對待(SmithandHellmund1993)。
理論上講,相似的棲息地斑塊之間通過廊道可以增加基因的交換和物種流動,給缺乏空間擴散能力的物種提供一個連續的棲息地網絡,增加物種重新遷入的機會和提供鄉土物種生存的機會。許多實地觀察也證實了廊道的這種功能(詳見HarrisandScheck1991;Forman1995).
廊道的聯系和輻射功能使他們成為促進未來生物多樣性進化的重要景觀結構(Erwin1991)。根據這一功能,廊道的設計應與生物進化的軌跡相適應,聯接重要的物種源以保護不斷的物種交流和輻射。
但是,廊道的意義也不能過分地強調。他們有時并不能起到聯系鄉土棲息地的作用。相反,他們有可能對鄉土物種帶來危害。在大尺度空間上的一個例子是南北美大陸聯接的形成在過去幾百萬年內導致生物多樣性的災難性的損失(May1978;Gould1993,p347)。在小尺度上的觀察也證明廊道對鄉土物種的危害性(見HarrisandSheck1991)。對某些生態過程有促進作用的廊道,恰恰對某些物種的運動有阻礙作用。聯結孤立棲息地之間的廊道往往會引導天敵的進入,或外來物種的侵入而危協到鄉土物種的生存。美國佛羅里達州的開發就有許多這樣的問題。外來物種沿著交通廊道侵入景觀深處,危協鄉土物種的生存(見HarrisandScheck1991)。
由于廊道功能的這些矛盾,要求景觀設計師謹慎考慮如何使廊道有利于鄉土生物多樣性的保護。特別應注重以下幾個方面的考慮(Harrisandsheck1991):
(i)多于一條廊道:多一條廊道就相當于為物種的空間運動多增加一個可選擇的途徑,為其安全增加一份保險。
(ii)鄉土特性:構成廊道的植被本身應是鄉土植物。
(iii)越寬越好:廊道必須與種源棲息地相聯接,必須有足夠的寬度。否則,廊道不但起不到空間聯系的效用,而且,可能引導外來物種的入侵。至于多寬的廊道較為合適,目前尚無定論,但越寬越好是一條基本原則。
至于針對某一種動物運動的廊道,當地的生物和生態專家的經驗往往能提供最可靠的參考(Binford等1993)
(iv)自然的本底:廊道應是自然的或是對原有自然廊道的恢復。任何人為設計的廊道都必須與自然的景觀格局,如水系格局相適應。
其它聯接破碎斑塊的方式包括建立動物運動的"跳板"(SteppingStones),改造棲息地斑塊之間的質地和減少景觀中的硬性邊界頻度等以減少動物穿越景觀的阻力。
2.4增加景觀的異質性(Heterogeneity)
實驗觀察和模擬研究都顯示,景觀異質性或時空的嵌斑特性(Patchenes)有利于物種的生存和連續及整體生態系統的穩定(Turner1987;PickettandThompson1978;KolasaandPickett1991;Renshaw1991;Kozakienicz1995;Forman1995)。許多物種需要兩種或多種棲息地環境。景觀的空間格局與時間更替一樣可能會顯得雜亂無章。但這種動態和交替抹去了景觀中的劇烈性的變化,使系統保持穩定。所以,保護和有意識地增加景觀的異質性有時是必要的。(FrankelandSoule1981;Hayes等1987)。增加異質性的人為措施包括控制性的火燒或水淹、采伐等。
2.5恢復棲息地
另一種代價很高的生物保護戰略是棲息地的恢復,在關鍵性的部位引進鄉土棲息地斑塊,作為孤立棲息地之間的“跳板”,或增加一個適宜于保護對象的棲息地。這樣可以大大增強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效果,同時也可提高景觀的美學價值(Hayes等1987;Morris1987)。
上述多種生物多樣性的保護戰略都在不同程度上有積極作用。關鍵的問題是在什么地方和怎樣來構建上述空間結構和戰略。也就是說在什么地方劃分緩沖區?在什么地方建廊道來聯接棲息地斑塊?在什么地方引入新的斑塊來有效地影響生態過程?這些問題還遠未得到解決。
3.生物保護的景觀規劃途徑討論
3.1普遍的缺陷和應改進的方面
上述關于生物保護的景觀規劃途徑和空間戰略總起來有以下兩個方面的不足:
(i)被動的途徑
除少數例外,目前生物保護多采用被動方式。生物多樣性或鄉土棲息地被作為被動的保護對象,被圈在一定的地區或限制在一定的網絡內運動。如果把生物對景觀的利用作為一個能動的生態過程,一種對景觀的競爭性的控制過程,情景可能會很不一樣。在這種假設下,通過識別關鍵性的景觀局部和空間聯系,而利用物種自身的對空間的探索和侵占能力來保護生物多樣性。這也正是景觀生態安全格局(EcologicalSecurityPatterns)概念的基本出發點之一(Yu1995a-c,1996a-b)。
(ii)局限于對“實體”景觀的保護
由于上述關于把物種作為被動對象保護在特定地域和現存景觀元素中的局限性,生物保護中的景觀生態研究和規劃往往注重現有景觀元素及格局與生物運動過程的關系(LaverandHaine-Young1993)或偏于記載和再現現存的景觀實體元素而對景觀的另一半,即作為景觀實體元素背景的部分研究很少。而恰恰是這部分“虛體”景觀,如作為景觀中森林斑塊背景的農用基質,對物種的空間運動起作很重要的作用。那么,在這種景觀基質、或背景中是否存在著某種隱藏的或是潛在的結構,影響、甚致控制著景觀生態過程呢?
由于上述兩個局限性,生物保護的上述空間戰略的有效性也就值得懷疑了。如傳統的緩沖區的劃分方法,和根據現存的自然結構來建立廊道并相信物種能利用其進行空間運動等都值得進一步討論。
所以,下列三個問題依然存在:
(a)如果要選擇某一棲息地進行保護應如何選擇,包括什么和在什么位置。
(b)如果兩個或多個孤立的棲息之間需要構筑廊道,什么地方設廊道才具有高效性。
(c)如果恢復一個退化的景觀,應在什么地方著手,才可以使恢復過程更有效,包括有效地使鄉土物種得以維持和繁衍,和有效地阻止外來物種的侵入。
對這些問題的回答不但需要考察現存景觀元素及其空間格局,同時還應研究潛在的景觀基礎設施。景觀生態安全格局理論在這方面作了初步的探討(Yu1995a-c,1996a-b)。
3.2一些具有啟發意義的概念
針對上述普遍采用的景觀規劃和空間戰略的局限性,有學者提出了一些新的概念和模式。盡管這些新概念仍很大程度上還停留在理論階段。但對未來生物保護的景觀規劃發有重要的啟發意義。
(i)景觀的空間構型概念(SpatialConfiguration)
這一概念強調景觀的構型,即景觀元素的毗鄰關系。景觀的空間構型可能比籠統意義上的景觀異質性或景觀的嵌合體特性更具有意義(Forman1990,1995)但關于這一設想尚沒有進一步的實驗觀察的支持。
同樣的設想也包含在森林的群島模式之中,這一模式主要討論破碎化的殘遺森林景觀的空間分布(Harrs1984)。該模式強調斑塊在聯系整體群島系統中的作用應作為斑塊被選作為保護對象的首要因素。單一斑塊選擇作為保護對象的標準包括:①空間位置,②總的物種豐富性,③對特有區系成分生存和延續的意義,④發生遺傳變異的可能性。而“選擇棲息地島嶼保護地的壓倒一切的保護標準是其在整體景觀生態系統中的作用”(Harris1984,p158)。
(ii)進化動態世系概念(EvolutionaryDynamicLineage)
這一概念認為,目前生物保護的戰略基本上是保護那些正走向滅絕的稀有物種,而這并不是我們所需的。應該保護的是進化的過程(Erwin1991)。那些對當代進化過程有重要意義的關鍵地區應作為我們的保護和管理重點。根據物種進化的空間軌跡來設計景觀生態保護格局,才使生物保護更具有意義而應作為我們今后努力的方向。
篇8
生物多樣性是人類社會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環境基礎,也是當今國際社會環境和發展的研究熱點問題之一。中國是全球生物多樣性最豐富的家之一,它有的生物物種數量約占全球的十分之一,是全球生物多樣性保護的重要地區。但是由于自然、人為及制度方面的原因,中國的生物多樣性正遭受著嚴重的損失和破壞,保護生物多樣性已成為擺在人們面前的急中之急、重中之重的事情。本文旨在通過對這些原因的分析,提出建設性意見,以資探討。
1.生物多樣性概述
1.1生物多樣性的概念、含義
1992年6月召開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上各國簽署的《生物多樣性公約》第二條對生物多樣性作如下解釋:
所有來源的形形生物體,這些來源除其他外包括陸地、海洋和其他水生生態系統及其所構成的生態綜合體。
1994年我國政府制訂并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行動計劃》對生物多樣性作如下概念:
所謂生物多樣性就是地球上所有的生物、植物、動物和微生物及其所構成的綜合體。
但上述對生物多樣性的概念缺乏全面性、準確性和簡練性,故本文將生物多樣性定義為反映地球上所有生物及其生境和所包含的組成部分的綜合體。
生物多樣性包含三層含義,即遺傳多樣性、物種多樣性、生態系統多樣性。三者之間既有區別又有聯系。遺傳多樣性是指某個物種內個體的變異性;物種多樣性是指地球上生命有機體的多樣性;生態系統多樣性是指生物圈內生境、生態群落和生態過程的多樣性以及生態系統內生境差異、生態過程變化的多樣性。三者之中生態系統多樣性是基礎,而物種多樣性是關鍵,遺傳多樣性含有的潛在價值最大。
1.2生物多樣性的意義
生物多樣性與人類的生存和發展有著密切的關系,每個層次生物多樣性的都有著重要的實用價值和意義。物種的多樣性為人類提供了大量野生和養殖的植物、魚類及動物產品;遺傳多樣性則對培育新品種、改良老品種有著重要的作用,如人們可利用一些農作物的原始種群、野生親遠種和地方品種培育高產、優質和抗病的作物。在生態系統中的最重要的作用就是改善生態系統的調節能力,維持生態平衡。因此生物多樣性不僅能為人類提供豐富的自然資源,滿足人類社會對食品、藥物、能源、工業原料、旅游、娛樂、科學研究、教育等的直接需求,而且能維持生態系統的功能、調節氣候、保持土壤肥力、凈化空氣和水,從而支持人類社會的經濟活動和其它活動。此外生物多樣性直接影響著中國的文化多樣性.
1.3我國生物多樣性現狀
我國在1987年公布的《中國珍稀瀕危保護植物名錄》第一期中,公布的瀕危種類有121種,受威脅的158種,稀有的110種,共計389種,其中一類保護植物8種、二類的157種、三類的22種。另據中國紅皮書的估計顯示,超過1/10即500多種脊椎動物物種和15%~20%即400~500種高等植物已經受到威脅。而我國對境內的物種及其數量尚無確切的統計數字,尤其對瀕危物種的調查尚不全面。出現的問題是有些國家未列入瀕危物種名錄的物種面臨生存威脅,有的甚至瀕臨滅絕,而另一些則由于人為的保護、繁育、利用而使種群數量有所增減,因而有必要調整其保護級別或劃出、劃入保護之列,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藥用動植物,如黃草,急待保護。
此外,近年來野生生物貿易已經對中國的生物多樣性產生了較大影響。由于糧食、中醫藥、服裝等對野生生物的需求日益增加,野生動植物的非法交易也急劇增長,對幾種瀕危動植物物種以及一些沒有列入國家保護名單之內的動植物物種數量已經構成威脅。如:藏羚羊。
2.生物多樣性損失的主要原因
生物多樣性的喪失,既有自然發生的,也有因自然發生的,但就目前而言,人類活動(特別是近兩個世紀以來)無疑是生物多樣性的損失的最主要原因。此外制度特別是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則是引起損失的另一主要原因。
2.1自然原因
一是物種本身的生物學特性。其一是物種的形成與滅絕是一種自然過程,化石記錄表明,多數物種的限定壽命平均為100~1000萬年。其二是物種對環境的適應能力或變異性、適應性比較差,在環境發生較大變化時難以適應,因此而面臨滅絕的危險。如大熊貓,其瀕危的原因除氣候變化和人類活動以外,與其本身食性狹窄、生殖能力低等身體特征有關。二是環境突變(天災),如地震、水災、火災、暴風雪、干旱等自然災害。
2.2人為原因
由于人類對生物多樣性對人類的重要性認識不夠,同時又過多的重視經濟發展,而對生物多樣性保護意識淡薄,從而導致生境破壞時有發生;對生物資源開發過度,有些甚至是掠奪式的開發;環境污染嚴重;對外來物種入侵問題重視不夠以及制度的不健全,這些都是導致生物多樣性減少的主要原因。
2.2.1生境的喪失、片斷化、退化
棲息地破壞和片段化已成為我國一些獸類數量減少、分布區縮小和瀕臨滅絕的主要原因。伐木和占地是中國生境被破壞的兩大主要原因。天然林的大幅度減少直接威脅到從苔蘚、地衣到高等物種的生存。此外伐木也是導致森林火災的一個主要原因,中國在過去25年內因森林火災共損失了860萬公頃的森林。以農業和建設為目的的占用森林、濕地和草原則是生境破壞的另一個原因。據估計,中國目前農田的1/3本來是處女林,這一問題在中國熱帶地區尤為嚴重。而在過去的半個世紀里,沿海濕地的一半左右已經發生改變,高原湖泊周圍的濕地也損失嚴重。另外,1950~1980年間中國湖泊面積減少1/10。
生境的片斷化是指一個面積大而連續的生境被分割成兩個或更多小塊殘片并逐漸縮小的過程。多種人類活動都可能導致生境的片斷化。如鐵路、公路、水溝、電話網絡、農田以及其他可能限制--生物自由活動的分隔物,和自然保護區內修筑公路等人為設施。特別是由于這些人為設施的建立,使得動物的活動受到限制,從而影響其覓食、遷徙和繁殖,而且植物的花粉和種子的散布也會受到影響。因而引起動植物種群數量下降并引起局部滅絕。同時由于生境的片斷化,陽光、溫度、濕度及風的變化,也會導致一些物種瀕危、甚至滅絕。另外生境的片斷化有助于外來物種的入侵,進而威脅到原由物種的生存。
生境退化則是生境部分的失去原有功能,如由于經濟發展、過度放牧等原因,使得草場退化嚴重,引起草原生物生理機能衰退,從而對其生存構成威脅。
草原的退化。
2.2.2掠奪式的過度開發
許多生物資源對人類具有直接的經濟價值。隨著人口的增加和全球商業化體系的建立和發展,人類對之的需求隨之迅速上升,其結果導致對這些資源的過度開發并使生物多樣性下降。
而當商業市場對某種野生生物資源有較大需求,通常會導致對該種生物的過度開發。典型的實例是人類對海洋鯨類的獵捕活動與鯨類數量的消長之間的關系。我國許多藥用植物,如人參、天麻、砂仁、七葉一枝花、黃草、羅漢果等,野生的植株都已經很有限了,如果仍不加限制必然導致滅絕。其中偷獵、濫挖走私野生動物行為對生物的多樣性威脅最嚴重。
2.2.3環境污染
2.2.3.1水體污染
水體污染能夠對水生生物(特別是魚類)生命周期的任何發展階段,產生亞致死或致死作用,影響他們的捕食、尋食和繁殖。其中亞致死的水體污染對水體生物多樣性的影響更為突出、普遍、久遠。在這種環境中的生物繁殖能力下降、生長緩慢或者死于環境脅迫有關的疾病。而水體富營養化能使水體生物多樣性顯著下降,昆明滇池即是一例。
2.2.3.2土壤污染
土壤污染通常會使當地植被退化,甚至變成不毛之地,同時土壤動物也會變的稀少甚至絕跡,其生物多樣性比未受污染區顯著下降。如礦區、尾礦堆積地一、礦區廢棄地以及垃圾填埋廢棄地都少有樹木生長。
2.2.3.3空氣污染
人類排放到大氣中的各種有毒有害物質均能對生物體產生不同程度的損失,并對生態系統構成危害。經各種途徑進入空氣的二氧化硫、氨、臭氧等能直接殺死生物。來自冶煉廠廢氣中的有毒金屬能直接毒害植物。而由于臭氧空洞、酸雨以及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的所引發的溫室效應等造成的生物多樣性損害、減少越來越受到國際社會關注和重視,特別是溫室效應引起的全球變暖和酸雨對生物多樣性的影響。
2.2.4外來物種入侵
外來物種入侵對生物多樣性造成了很大威脅。其入侵方式有三種:一是由于農林牧漁業生產,城市公園和綠化、景觀美化、觀賞等目的的有意引進或改進,如在滇池泛濫的水葫蘆、轉基因生物;二是隨貿易運輸旅游等活動傳入的物種,即無意引進,如因船舶壓倉水、土等帶來得新物種;三是靠自身傳播能力或借助自然力而傳入,即自然入侵,如在西南地區危害深廣的紫莖澤蘭、飛機草。在全球瀕危物種植物名錄中,大約有35%~46%是部分或完全有外來物種入侵引起的。2002年來自南美洲亞馬遜河的食人魚又名食人鯧在我國掀起軒然大波。其一旦流入某一水域達到一定規模時,可能會大量屠殺其他魚類,給生態平衡和生物多樣性帶來危機,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
2.3制度原因
雖然我國在保護生物多樣性方面取得一定成績,但由于制度特別是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使生物多樣性遭受了不必要的損失。主要表現在:雖然國家已把環境保護的成效納入政績考核之中,但有些地方政府并未把此真正納入工作計劃;對生物多樣性有影響的重要部門(如農業、林業、漁業、科研機構等)對此重視夠,缺少相關具體實施細則、行動及專業人員。自然保護區是保護物種及其生境的有效方法,我國已建立數目眾多的保護區,但相對與國土總面積而言是不夠的,而且部分保護區管理混亂、土地權屬不清等也需要完善。在法律制度方面,雖已實施《自然保護區條例》多年,但畢竟在法律效力上位階較低,調整面窄,處罰力度不夠,故需要進行新的立法以保護自然保護區、物種及其生境。而在外來生物入侵問題上,雖有一些法規涉及,如《進出境動物檢疫法》但沒有專門法規對此做相應調整,法律漏洞較大。
此外,由于經濟發展;新的城鎮、水壩、水庫、礦區的開發、建設;旅游活動以及國際合作不充分也會對生物多樣性構成威脅。
3.保護對策
保護生物樣多性不僅需要加快治理環境污染,把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發展計劃,更重要的是在生態系統水平上采取保護措施,傳統的做法主要是建立自然保護,通過排除或減少人為干擾來保護生態脆弱區,在一般情況下,確是保護某些物種或生態系統的有效途徑。但存在許多問題,需要加以完善,有必要通過立法的途徑解決,主要是對自然保護區進行立法。鑒于外來物種對生物樣多性的影響日益嚴重,而我國卻沒有專門立法保護措施,故建議建立外來物種管理法規體系。而且隨著人口和用地的不斷增長,被動的保護已很難真正達到保護的目的,為此提出可持續利用生物資源。同時生物多樣性對全人類都有著深遠的意義,需要各國政府和人民的積極參與,故特別強調國際合作和加強國民教育。
3.1建立、完善自然保護區和制定《自然保護區立法》
自然保護區是具有保護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的雙重性質,并且是一定的空間范圍的區域。在我國指對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珍惜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和具有特殊意義的自然遺跡等保護對象所在地的陸地水域和海域,依法劃出一定面積予以特殊保護和管理的區域。
據《世界資源》1997年的統計,全世界已建立較大面積的保護區1.04萬個多,其無論在保有物種、遺傳、生態系統的多樣性還是在保護物種生境上都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各國也意識到,由于缺法相關法律保護,自然保護區建設、管理混亂,保護區內開發與保護矛盾突出,亂砍、濫挖偷獵行為時有不斷,造成一些自然保護區破壞嚴重。
因此,許多國家對自然保護區和國家公園進行了專門立法。如,英國《國家公園和鄉土利用法》,日本的《自然公園法〉澳大利亞的國家公園與野生生物保護法》加拿大的《國家公園法》,韓國的《自然公園法》等。另外,一些國家制定了自然保護區或生物多樣性保護方面的綜合性法律,并將自然保護區納入其中。例如,日本的《自然保全法》、新西蘭的《自然保護法》、韓國的《自然環境保護法》等。這些法在保護生物多樣性上取得很大成效。
所以無論是按國際通行做法還是從我國國情出發,都有必要抓緊制定一部《自然保護區法》,對由于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建設、管理、開發和利用而產生和存在的社會關系進行調整。建議在原有法規中法律制度:如審批制度、分級分區制度、管理制度、檢查應急制度的基礎上,修改和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如分類性保護和管理制度、監督管理體制、投入保障制度,借鑒國外相關先進經驗,創設新的法律制度,如功能區劃制度和社會影響評價制度。
3.2防止外來物種和建立外來物種管理法規體系
外來物種入侵不僅對當地生物構成威脅,同時對經濟和人體健康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失,因此一些國家對此進行了立法。如美國先后頒布或制修訂了《野生動物保護法》、《外來物種預防和執行法》、《國家入侵生物法》、《外來有害生物預防和控制法》、《聯邦有害雜草法》等;新西蘭《生物安全法》等。
我國雖有一些法律法規涉及外來物種管理,如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1988)農業和林業局分別建立了水生和陸生野生動物引進審批制度;《野生植物保護條例》(1996)、《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動物防疫法》和《植物檢疫條例》。但是目前尚無針對外來物種入侵的專門法規。《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行動計劃》涉及到外來入侵物種物種,但未制定專門針對外來物種入侵的行動計劃,所以中國急待制定相關法律法規以確保生態安全和保護本國生物多樣性。如設立引種許可證制度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建立外來物種入侵預警機制。
另外,對外來物種進行普查和有計劃清除,也很有必要。
3.3在保護中持續利用生物資源
雖然全世界已建立眾多自然保護區、國家公園等多形式保護方法方式,但相對于地球生物圈而言,其保護的生物多樣性是有限的。因此人們認識到,有效和長期可信的保護生物多樣性的方法是持續利用生物資源。指對生物資源的利用應以使生物多樣性在所有層次上得以保護、再生和發展。對保護而言,沒有合理利用也就沒有保護。利用自然保護和發展旅游業就是一例。不但有經濟效益,實際上也是宣傳群眾、教育群眾,從而獲得廣大人民群眾的廣泛支持。這本身就是社會效益的體現,也是自然保護的價值體現。
另外建議對生物多樣性有影響的重要部門(如農業、林業、漁業、科研機構)制定生物多樣性保護規劃,并將其納入他們的生產計劃中,鼓勵生物的資源利用方式的多樣化。包括根據當地資源的實際情況實施傳統的農業和林業措施;推進科研與教育;采取必要的辦法使保護區免受人類活動的影響和進行遷地保護。
3.4國家合作與行動
在生物多樣性問題上,世界各國的共識是生物多樣性問題不是局部的、地區的問題,而是全球性的問題。聯合國有關組織、世界科學界和各國政府部門認為國際合作是推進生物多樣性保護的重要方面。因此我國政府應積極的參與國際合作加入協定,聯合打擊跨國非法貿易與捕獵。加強科研協作,但要注意與產權問題。
我國已加入的公約協定有《瀕危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國際捕鯨公約》、《生物多樣性公約》、《熱帶木材協定》、《關于保護特別水禽的重要濕地公約》等等,為了更好的保護我國生物多樣性,應積極的開展國際合作,并制定相關的實施計劃與細則,在必要的情況下制定相關行政法規或法律。
篇9
國家管轄范圍外海域;UNCLOS;公海自由;人類共同繼承財產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簡稱UNCLOS)將海洋空間為若干區域,國家管轄權之外的海域,包括“區域”以及公海兩個部分。由于此海域的生物多樣性資源更是新型海洋資源,故而現有法律規定尚不能對其進行有效的規制。從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法律規定來看,《生物多樣性公約》(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簡稱CBD)的主旨是在國家管轄范圍內的海洋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具體而言,這兩部公約關于國家管轄范圍之外海域生物多樣性的法律屬性均未做出明確規定,國際社會為解決這一爭議舉行了諸多會議進行討論,但結果只是對國家管轄權范圍外海域海洋生物多樣性對人類社會的重要性,及需為其制定保護措施達成一致共識,但未對資源的法律屬性歸屬形成結論性的意見。這是因為,資源屬性這一問題牽涉到各國的根本利益,任何的妥協都會對本國利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因此,在這一問題上,各國很難達成一致。
一、國家管轄范圍之外海域生物多樣性現有爭議
目前而言,國家管轄范圍之外海域海洋生物多樣性資源的法律屬性是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爭議最大的地方,在國際會議中爭論激烈。
由于較早的開始了對國家管轄范圍外海域海洋生物多樣性資源的研究與開發,發達國家依靠雄厚資金和先進科技,在這一問題上占據了優先政治地位以及資源享有。以美國和日本為例,他們認為國家管轄范圍外海域生物多樣性資源應當適用公海自由原則,各國際主體在有足夠經濟及科技條件下可以自由的進行開發、利用,通過“先到先得”的方式取得,不應被任何國際主體依而占有。反對將UNCLOS第十一部分“區域”制度適用于深海基因資源,其理由是UNCLOS中有關“區域”資源的定義十分明確,即“區域”制度只適用于國家管轄范圍外海域深海底的礦產資源,據此,以美國和日本為首的的發達國家主張,深海基因資源的相關活動應遵循公海自由原則。
對此以我國為代表的發展中國家所成立的“77國集團”表示強烈的反對,巴基斯坦代表在聯合國海洋和海洋法問題不限成員名額非正式協商進程第八次會議上,代表77國集團和中國發言時就指出:“‘區域’內資源,包括海洋遺傳資源都是人類共同遺產的一部分”。發達國家不能依仗其優勢,通過公海自由原則以“先到先得”的方式占有,再利用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將該資源變為發達國家或其“陣營”的獨享權益。我們認為,UNCLOS中“區域”制度所獨有的共同繼承財產(或人類共同遺產)原則,既體現“區域”所獨有的地理環境和法律地位,又通過這一原則公平合理保護了各國在“區域”內的合法權益。因此應適用人類共同繼承財產原則,將該資源納入UNCLOS的“區域”制度范疇中,通過這一機制,使得發展中國家可以打破發達國家對深海生物多樣性資源的壟斷,分享其應有利益。
歐盟國家認為現有的法律制度和管理執行方面均存在著空白,應當從處理具體執行差距的基礎上,制定新制度完善現有法律框架。他們提議制定UNCLOS第三個執行協定,重點是在公海建立海洋保護區,以確保有效的海洋環境管理。
二、國家管轄范圍之外海域生物多樣性資源屬性法律理論
(一)公海自由原則
1609年荷蘭法學家格老秀斯在《海洋自由論》中指出:“流蕩不定的海水,必是自由的不能為任何國家所占有。”他主張海洋是全人類用之不竭的資源寶庫,這是公海自由所賦予人類的權利。據此發達國家提出,公海自由原則的確立遠早于UNCLOS的簽署,并且該原則已形成了完整的學術體系以及成熟實踐方式,不再需要一個新的制度對這一問題進行規制,過多的規制甚至會限制這一領域的科學發展。同時他們認為,在UNCLOS的相關條款中,已經明確列舉了“區域”內的資源是指礦產資源,因此,對于多樣性資源應當秉承公海自由原則,由各個國家自由取用。
(二)人類共同繼承財產原則
結合“區域”制度及相關表述可以得出,“區域”部分所包含的資源應當屬于全人類共同所有,由人類共同繼承。目前,雖然對該原則特征的表述認識存有爭議,但通常各觀點均認為要為和平目的而保護利用,排除單方侵占保證資源的人類共有性,以及為了后展的需要對現有資源進行合理有效的養護和利用。這些特點在UNCLOS的條文中均有包含,加之UNCLOS以明文形式闡述了“區域”及其資源是人類共同繼承財產,因此可以得出結論,UNCLOS要求各國在“區域”中的行為應以全人類的共同利益為考量,對于人類共同繼承財產的開發,即使各國不能實際參與開發利用活動,也可以通過合理的機構和制度分享開發所獲得的利益,并通過大會以及海底管理局等相關機構協調各方面的利益分配。
三、國家管轄范圍之外海域生物多樣性資源法律屬性分析
對于“區域”生物多樣性資源的法律屬性歸屬,應當選擇“人類共同繼承財產”,第一,國家管轄范圍之外海域生物多樣性資源的生存環境與普通海域不同,極端環境下所具有的獨特生態系統造就了動植物獨特的生存能力和生存方式,成就了其資源的獨特性以及人類社會對這一資源的不可復制性。這種這種獨特的地理生態環境造就了海洋生物多樣性資源極高的價值,因此該資源與“區域”地理環境具有高度的伴隨性,甚至可以說,國家管轄范圍外海域海洋生物多樣性資源與“區域”是一個密不可分的整體,與“區域”環境不可分割;第二,海洋法的健全完善,不但受時代背景的影響還受科學水平的左右。在UNCLOS關于“區域”資源定義做會議討論之時,關于國家管轄范圍外海域生物多樣性資源并沒
有出現在國際社會的認識之中,而當1977年熱夜噴口及相關生態系統被發現時,關于“區域”資源的定義已經被會議確立,因此現行1982年UNCLOS第十一部分并沒有涉及國家管轄范圍外海域的海洋生物多樣性資源。可通過梳理不難發現,設立“區域”制度時只是由于科技和人類認識的不足,導致在細化這一概念的內涵以及外延出現了法律空白,并非故意將其割裂;最后,通過UNCLOS序言可以得知,其目的是在于維護全人類的共同利益,而國家管轄范圍外海域海洋生物多樣性資源的開發與保護,是以發達的深海勘探技術為依托,雄厚的經濟實力為支持,這就尤其需要各國攜手共同合作。從這一點而言,是符合人類共同繼承財產這一法律屬性的,即需要國際社會共同來攜手合作、維護管理以及科考研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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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生物多樣性(biologicaldiversity或biodiversity)是指生命有機體及其借以存在的生態復合體的多樣性和變異體,確切地說,生物多樣性是所有生物種類,種內遺傳變異和它們生存環境的總稱,包括不同種類的動物、植物和微生物,以及它們擁有的基因,它們與生存環境所組成的生態系統[2],包括遺傳多樣性、物種多樣性、生態系統多樣性和景觀多樣性[3]。遺傳多樣性,即指所有遺傳信息的總和,它包含在動植物和微生物個體的基因內;物種多樣性,即生命機體的變化和多樣化;生態系統多樣性,即棲息地、生物群落和生物圈內生態過程的多樣性[4~6];景觀多樣性指的是由不同類型的景觀要素或生態系統構成的景觀在空間結構、功能機制和動態方面的多樣性或變異性[7]。
生物多樣性是人類核以生存和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物質基礎,是與人類社會持續發展息息相關的最重要因素和人類生活、社會文明程度的一個重要衡量尺度[8]。生物多樣性對人類有著巨大的價值,傅伯杰等(2001)認為生物多樣性的具有利用價值及內在價值,將生物多樣性的利用價值分為直接利用價值、生態價值、科學價值和美學價值。生物多樣性的直接利用價值就是指為人類消費提供的那部分的生物資源價值。生物多樣性的生態價值主要體現于其維持生物圈的功能[7]。1995—1997年王健民等在《中國生物多樣性國情研究報告》中提出生物多樣性總經濟價值包括直接使用價值、間接價值、潛在使用價值和存在價值四個方面,并進行了評估約為40萬億元(如表1)[9]。
從表1可見,生物多樣性最重要的價值在于其與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相聯系的間接使用價值,占其總價值的約95%。這一部分價值也正是生態旅游存在并大行其道的資源基礎。例如,生態旅游的目的地是自然生態環境——以景觀多樣性為基礎;生態旅游欣賞的對象是自然景觀、自然植被、自然中重要的動植物類群、特定的物種、有特色的區域文化和特殊的生活方式——以生態系統多樣性、物種多樣性、文化多樣性為欣賞對象。
表1中國生物多樣性經濟價值初步評估結果
價值類別
價值(元)
直接使用價值
產品及加工品年凈價值
1.02×1012
直接服務價值
0.78×1012
小計
1.80×1012
間接使用價值
有機質生產價值
23.3×1012
CO2固定價值
3.27×1012
O2釋放價值
3.11×1012
營養物質循環與貯存價值
0.32×1012
土壤保護價值
6.64×1012
涵養水源價值
0.27×1012
凈化污染物價值
0.40×1012
小計
37.31×1012
潛在使用價值
選擇使用價值
0.09×1012
保留使用價值
0.13×1012
小計
0.22×1012
合計
39.33×1012
摘自《中國生物多樣性國情研究報告》,1998。
2.森林旅游對生物多樣性的影響
森林旅游就是以良好的森林自然生態環境為主體,利用森林生物的多樣性、多功能,輔以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經過科學保護和適應開發,為旅游者提供游覽、休閑、度假、保健療養、文化娛樂和科學教育等旅游服務。[12]
生物多樣性不僅為森林旅游提供基礎資源——生物資源,又為森林旅游提供美學價值,為此對森林生物多樣性的保護是森林旅游得以持續、成功發展的根本所在。但是隨著森林旅游的無序、盲目的發展以及城市化進程的進一步推進,我國森林生物多樣性的面臨的壓力越來越大。據我國數次森林資源清查的資料顯示,第一次森林資源清查(1973~1976)時,我國森林生物多樣性的壓力指數為100;第三次森林資源清查(1984~1988)時,我國森林生物多樣性的壓力指數為133.73;第五次森林資源清查(1994~1998)時,我國森林生物多樣性的壓力指數為178.63,增長了1.9倍[8][10]。森林旅游對森林生物多樣性的影響也日益顯現出來,由于森林生物多樣性存在不確知性(Uncertainly-Known)的特性,人們還不清楚森林中到底有多少物種,加上森林生物多樣性作為一種資源或一個系統,本身也處在發展變化之中[11]。所以,人們還不能確切評估森林旅游對生物多樣性影響大小,大部分專家是采用定性的方法來評價。
經營者以自然景觀旅游資源為憑借,以旅游設施為條件,向旅游者提供各種服務的森林旅游,目的是使經營者自己獲得最大的經濟效益,這必然生態系統提供更多的能流和物流,對系統內的生物種類組成、種群數量比例和土壤的外部形態等產生一定的影響。[13]據韓也良(1991)研究,旅游區一項基礎設施建設對山體和植被的直接破壞,往往是其基本建筑面積的幾倍和幾十倍。[14]森林旅游對森林生物多樣性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對森林生物個體的影響。大量涌入的游客的活動使動植物的繁殖習性變得紊亂,使個體的生命周期擾甚至阻斷,影響到物種種群的繁衍進程,改變種群結構,嚴重的會造成物種的滅絕。
(2)對森林生態環境的影響。反復的旅游踐踏會破壞土壤物理結構,降低土壤層厚度,導致土壤肥力下降,地力衰退,從而破壞動植物生活的基礎環境。另外,旅游活動在自然環境中造成大量的垃圾堆放,會導致景區土壤化學性質的改變,并阻塞空氣和光線,從而造成土壤營養狀態的改變,使生態系統受到損害。特別是不可降解甚至有毒物質的產生,對自然環境的影響更為嚴重。
(3)對森林景觀多樣性的影響。旅游設施建設過程中大量伐除植物,改變了植被覆蓋率或植被結構性質,造成景觀破碎度加大,導致景觀多樣性的降低[7]。
(4)頻繁的旅游交通為外來種入侵森林生態系統提供便利,另外,大面積建筑物或公路阻隔了兩個生境之間物種交換,從而影響到本地的生物多樣性。
3.旅游區生物多樣性保護
森林生態系統是陸地生物多樣性最豐富的生態系統,隨著森林旅游活動的開展,其生物多樣性面臨著嚴峻考驗,而且旅游手段越現代化、旅游密度越高,產生的負作用就越大[15][16]。由于政府過去對環境問題的不重視以及對游客教育的忽視,使得生物多樣性迅速衰減,造成無可挽回的巨大損失,生物多樣性保護已刻不容緩。
3.1保護措施
生物多樣性保護可分為以物種為中心和以生態系統為中心的兩種保護途徑[17],生物多樣性的保護是從物種保護開始的,但經驗表明,單一的物種保護很少能夠達到生物多樣性保護的目的[18]。為此,我們必須進一步設法保護物種的生存環境——生態系統和景觀。在對森林生態旅游區規劃的過程中,應當注重物種生存環境的保護。比如,在較大范圍的自然區域內開發生態旅游項目,應注意規劃出的游覽區和游徑區域一旦有較大強度的人類活動(與自然狀態相比較),是否會影響已建立的自然區域內自然保護區網作用的發揮。要求堅持對保護區網外緩沖帶以內區域(包括核心保護區、生境走廊、內緩沖帶)的嚴格保護,應將人類活動都限制在外緩沖帶及以外的范圍內,以免由于人類活動區的不科學規劃,造成區域內物種基因、能量、物質流通渠道的損壞,導致生物多樣性的威脅與破壞;其二,應建立相應的物種監測體系,對每個物種建立檔案,以便于多樣性保護措施的實施。為此我們可以從以下七個方面進行旅游區的生物多樣性保護。
(1)將森林旅游區分為中心活動區和生態緩沖區兩部分。在生態緩沖區內嚴禁破壞森林資源。
(2)采用高設計標準使園內建筑物風格與周圍的自然和文化環境相協調。
(3)把對環境影響大的不適宜商業活動及設施集中到中心活動區或敏感環境區域外。
(4)在上馬娛樂項目時要考慮到生態效應,使自然資源可持續發展,不能只考慮經濟效益。
(5)對旅游者普及生態教育,自覺以生態意識貫穿整個旅游活動,并且能夠自覺保護旅游資源。
(6)設立醒目而生動有趣的保護動植物資源和生態環境標識牌。
(7)將垃圾分類別(玻璃、塑料、紙品、易拉罐)收集,統一處理。
3.2應處理好的問題
雖然森林旅游對森林生物多樣性造成較大的影響,但是我們不能將生物多樣性的保護與森林旅游割離開來,而應該借助森林旅游進行生物多樣性的保護,通過加強生物多樣性的保護以促進森林旅游的持續發展。所以在進行森林旅游開發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時應該注意以下問題。
1.森林旅游應同保護生物多樣性教育結合起來,通過寓教于游,寓教于樂等多種形式,向游人傳播生物多樣性與生態、生物多樣性與環境的科學知識,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增強人們的生態環境意識和法制觀念,以達到保護生物多樣性之效果。為此,旅游管理部門和旅游經營者可以在森林旅游地建立動植物標本檔案,供游客參觀。還可在森林旅游區設置一些解釋大自然奧秘、保護與人類息息相關的大自然標牌等教育標志。還可通過發放環保宣傳單、導游員生動解說等,讓游客在愉悅中增強環保意識,使森林旅游區成為提高人們環境意識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意識的天然大課堂。
2.依據自然環境的承載能力開展森林旅游,維護生物生存環境。大部分森林是無效旅游資源,游客一般集中在旅游線路附近,因此應該考慮旅游資源的環境承載力。所謂旅游環境承載力是指在一定時期內保持旅游資源質量的前提下,某地區的自然環境所承受的最大限度的旅游活動量[19]。根據旅游環境承載力來控制游客量,可以避免對資源的過度利用,避免開發經營后“人滿為患”對生物資源造成破壞。因此,旅游環境承載力應加強研究,加強管理監控,采用景區分流、價格分流等有效的人員分流方法,嚴格控制超容量吸引游人,進行科學管理,提高旅游科學文化品位和生態經濟效益,實現生態保護和旅游持續發展的雙贏目標。
4.討論
對于森林旅游區而言,保護生物多樣性是極其重要的,也是維護其自身持續發展的一種手段。但是,如何分析生物多樣性與其環境的關系,如何找出影響生物多樣性與發展旅游的關系,如何找出影響生物多樣性的因素,不但對于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還是對森林旅游區的經營,同樣是迫切需要在經營與設計中解決的問題。把保護與經濟發展,把保護與持續利用目標相結合,使保護成為一種積極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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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
文章編號:1005-913X(2012)03-0044-03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Biodiversity Conservation System
Xing Ruo-mu
(Northeast Forestry University Harbin China 116023)
Abstract: Based on the threatened current situation of biodiversity, this paper analyzes China's current biodiversity protection system, all the reasons and causes of inadequate protection, and finally combines the problems of China's specific biodiversity protection system, to propose recommendations on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a's legal system for biodiversity conservation.
Keywords: Biodiversity; current situation; reasons; legal issues; measures
根據《生物多樣性公約》的規定,生物多樣性即為所有來源的活的生物體中的變異性,這些來源包括陸地、海洋和其他水生生態系統及其所構成的生態綜合體。它包括物種內、物種間和生態系統的多樣性。通常所說的生物多樣性,就是地球上所有生物體及其所構成的綜合體,它包括遺傳多樣性、物種多樣性和生態系統多樣性3個層次。
一、生物多樣性受威脅現狀
生物資源支撐著人類的生存和發展,并且使人們能夠適應環境和需求的變化。據聯合國環境規劃署估計,全球大約有3000萬種生物,目前人類描述過的生物大約有140多萬種,長期利用的僅150種左右。人類食物的90%是來自被馴化和培育的20種動植物。生物資源是人類財富的巨大寶庫。然而,由于人類普遍缺乏對生態價值的認識,長期以來實行粗放型的經濟發展模式,以破壞自然生態系統為代價來獲得短期或局部的效益。而在這過程中,原有生物物種的人為消失和生態環境的急劇改變,給人類社會帶來了無法彌補的損失。
(一)遺傳多樣性喪失
當前,全球大約492個遺傳上顯著不同的喬木種群受到威脅。在美國西北部,159個遺傳上顯著不同的海洋回游魚類種群已經處于高度或中等程度的滅絕危險中。自20世紀50年代,玉米、小麥、水稻和其他農作物品種的傳播很快排擠了很多本地品種。印度尼西亞1500個當地水稻品種在過去15年里消失,這種遺傳多樣性喪失造成農業生產系統抵抗力下降。1991年,巴西桔子樹遺傳相似性導致了歷史上最大的柑橘潰爛。1972年前蘇聯小麥大面積損失,1984年佛羅里達柑桔的潰爛的大爆發,皆起因于遺傳多樣性的減少。
(二)物種多樣性喪失
專家估計,自6500萬年前恐龍消失以來,當前地球上生物多樣性損失的速度比歷史上任何時候都快,鳥類和哺乳動物的滅絕速度是它們在未受干擾的自然界中的100倍至1000倍。自1600年以來,大約有113種鳥類和83種哺乳動物已經消失,而且還有許多其他物種瀕臨絕滅或面臨嚴酷的生存威脅。20世紀90年代初,聯合國環境規劃署首次評估生物多樣性得到的一個結論是:如果按目前的趨勢繼續下去,在可以預見的未來,5%-20%的動植物種群可能受到滅絕的威脅。
(三)生態系統多樣性喪失
就生態系統而言,最大規模的物種滅絕發生在包含全球物種50%以上的熱帶森林。在今后30年內,物種極其豐富的熱帶森林可能要毀在當代人手里,大量的熱帶森林物種將面臨滅絕。溫帶森林的破壞同樣嚴重,許多物種豐富的原始森林被單一的次生林和人工林代替,導致大量野生物種瀕臨滅絕。除非立即減緩毀林,否則大約60000種植物在今后的30年里可能絕滅,脊椎動物和昆蟲的消失比例可能更高。海洋和淡水生態系統也在不斷喪失和嚴重退化,其中受到沖擊最嚴重的是處于相對封閉環境的淡水生態系統。另外,一些島嶼物種的生存也面臨嚴重的威脅,現存物種中11%的哺乳動物和40%的鳥類的生存受到威脅。
二、現行生物多樣性保護制度及法律問題分析
盡管在我國其他法律中散見了一些生物多樣性保護的規定,但是,至今沒有一部完整的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法律,沒有建立起我國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法律制度。
(一)生物多樣性保護立法的不足
首先,單純依靠國家公園或自然保護區的保護手段是不夠的。我國關于生物多樣性保護的立法在自然生態系統多樣性、物種多樣性和遺傳基因多樣性等方面都己經有了一定程度的涉及。目前我國的立法和實踐對生物多樣性確實有一定的保護功效,但是,由于生物多樣性所受主要威脅的特定性,這些規定在目前只有有限的價值,對于掌握著毀滅性技術,為了直接的經濟利益而事實上正在無限制地開發地球資源的人們影響甚微。不同的經濟增長階段,需要不同的環境政策。在現階段工業化進程中,我國的生態立法雖已開始關注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問題,但僅著眼于國家公園或自然保護區的管理,這是遠遠不夠的。目前,我國涉及到外來物種控制問題的相關法律主要有:《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動物防疫法》《家畜家禽防疫條例》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等,同時還有一些用以配套的名錄及審批制度。此外,在《海洋環境保護法》中也有相關的法律條款。然而,這些法律、條例及組織體系主要集中在人類健康、病蟲害檢疫等有關方面,并沒有充分包含入侵物種對生物多樣性或生態環境破壞的相關內容,與從生物多樣性保護角度出發控制外來物種的目標還相差甚遠。
(二)法律制度不完善
事實上,我國雖然對于外來物種問題采取了一些控制措施,但遠沒有建立起一整套的外來物種控制體系,對于外來入侵物種的早期監測控制和迅速反應,都沒有相關的規定。同時,我國幅員遼闊,生態系統類型眾多,有些入侵生物雖然在短期內還沒有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但依然會對生態環境、生物多樣性構成潛在威脅,而這一點并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對外來物種管理的法律制度只是剛剛起步,而且法規級別較低,已有的措施并不十分得力,缺乏專門性、系統性的法律法規,防治監管體系也有待建立。總的來說,我國現行的外來入侵物種管理水平與我國面臨的生物安全的嚴峻形勢很不相稱。
(三)執法力度不夠
在機構設置方面,在環境保護部門中沒有專門的生物多樣性保護執行機構,很多相關的生物多樣性保護行為都是由環境保護部門和其他相關單位聯合執法。由于沒有專門的執行機構,造成很多保護工作的進行效率低下,權責不明,出現問題時極易出現推諉責任的現象。在執法人員的素質要求方面,沒有規定相關的執法人員從業資格標準,導致現有的執法人員素質參差不齊,普遍專業素質不高,使國家相關的生物多樣性保護規定無法被執法人員準確理解貫徹和執行,造成相關法規政策的預期社會效應難以得到應有的發揮。在生物多樣性保護觀念的推廣方面,當前關于生物多樣性保護觀念的推廣力度不夠,整個社會的生物多樣性保護意識較為淡薄,人們更多的是看到各類生物資源的經濟價值,而沒有看到生物多樣性的生態價值。在資金投入方面,財政部門對生物多樣性保護的經濟投入與實際保護工作的資金需求相比仍有相當大的缺口,很多刻不容緩的、生態價值巨大的保護工作因為資金問題而遲遲難以進行。
三、構建生物多樣性保護制度的對策
(一)確定生物多樣性保護法律的基本制度
1.生物資源評估制度。國家對生物資源總體和各種生物多樣性資源類型的狀況定期進行評估,以作為生物多樣性資源保護可利用管理工作的本底數據。
2.生物資源產權制度。明確規定生物資源的產權(包括所有權和使用權)的主體、客體和內容。產權的取得、利用、轉讓和散失方式,規定對產權的基本保障措施和對產權轉讓的基本管理措施。
3.有償使用制度。以稅、費等形式規定對國家所有生物多樣性資源的有償使用。
4.綜合利用制度。確定綜合利用的基本要求。提倡生物資源節約使用、廢舊利用、、循環利用,發展和推廣綜合利用技術。
(二)完善生物多樣性保護法律監督管理機制
1.各生物多樣性資源行政部門的職責。各生物多樣性資源管理部門負責與之相適應的生物多樣性及自然環境的保護工作。環境保護部門負責綜合性自然資源、自然條件和自然區域的保護和無具體管理部門的自然資源、自然條件的保護。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責行使其生物多樣性保護方面的監督管理權。
2.環境保護部門的統一協調。環境保護部門是國家負責環境保護(包括生物多樣性資源保護)的專門行政機構,應負責生物多樣性資源保護的全面統一協調工作,包括生物多樣性保護全面規劃和政策方針的制定,在整體上協調各有關部門的生物多樣性保護行動。
3.人大專門委員會的監督。加強人大環境與資源委員會在生物多樣性保護方面的作用,通過對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進行實質性的監督,保證生物多樣性法律法規的實施。
4.制定監督管理部門法律。以專門法律的形式確立生物多樣性保護的監督管理機制,明確各有關部門的職責范圍、統一協調方式和法律規范,實施監督程序。
(三)建立生物多樣性信息系統查詢制度
生物多樣性的監測最主要的目的是為管理者服務,為他們在保護生物多樣性、制定土地利用規劃、評價環境影響等問題上提供必要的信息。同時,生物多樣性的編目和監測提供了最基本而又最重要的生物學信息,可應用于一些基礎學科,如系統學、生態學、行為生物學等領域,也可應用于一些應用學科,如生物技術、土壤學、農學、林學、水產學、保護生物學及環境科學等方面。建立生物多樣性信息系統,就是將原來分散、零散的生物多樣性及其可持續利用信息匯總,在保證準確、可靠的前提下以適當的方式電子化,并提供完備的數據檢索和查詢工具,以適應不同目的的查詢需要。
(四)建立生物多樣性保護區制度
自然保護區是人類與自然和諧相處的重要途徑和希望。因此建立生物多樣性保護區制度是保護生物多樣性的一項重要制度。建立生物多樣性保護區是對就地保護原則的具體貫徹落實。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確定我國的生物多樣性保護關鍵地區,根據不同區域的不同要求,建立不同的生物多樣性保護區,進行有效的管理。
(五)建立生物多樣性保護基金制度
《生物多樣性保護法》中應規定各地區的有關部門應建立生物多樣性保護基金,一方面通過接受有關生物資源開發利用部門和其他企業部門自愿捐款的支持,另一方面也可通過舉辦各種展覽、培訓、資源開發和各種服務積累資金,再投入到生物多樣性保護事業中去。再者,隨著公民對生物多樣性保護認識的加強,還可接受來自社會各界的捐款。同時,積極爭取國際社會的資金援助。要將生物多樣性保護基金納入各級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建立生物多樣性保護基金制度是生物多樣性保護事業的重要財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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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
因為野生生物的活動范圍并不總是停留在某個國家的政治和地理疆界之內。例如侯鳥等在多個國家間遷徙的物種,其保護就需要進行國際合作。類似的,其棲息地橫跨幾個國家、或者位于國家管轄范圍之外的國際公域的非遷徙物種,其保護也自然需要進行國際合作。由此,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逐漸形成。19世紀60年代開始,歐洲出現了早期的保護生物物種的國際條約,主要有1867年《英法漁業公約》、1882年《北海過量捕魚公約》、1886年的《萊茵河流域捕撈大馬哈魚的管理條約》、1902年3月《保護農業益鳥公約》、1911年《保護海豹條約》等[1]。通過這些生物保護條約,締約國通過談判分配了各種資源資源(主要是魚類以及海豹)的開發權,希望能夠達到某種可持續捕獲的水平。實際上,諸如海豹條約等早期的野生生物保護條約是最早反映可持續發展思想的條約———即最大限度的可持續產出的概念。此后,很多環境主義者不斷呼吁要禁止對野生生物的商業性開發。
在此背景下,國際社會通過了一些比較重要的保護生物多樣性的國際條約,如1933年《保護天然動植物公約》、1946年《國際捕鯨管制公約》、1950年《國際鳥類保護公約》和1951年《國際植物保護公約》等[2]413。例如,國際捕鯨委員會,最初是一個在成員國間分配捕鯨量的組織,現在逐漸轉變為禁止商業性捕鯨的機構。國際捕鯨委員會充分說明了當時國際野生生物法內的主要焦點,即如何在開發與保護之間進行適當的平衡。早期的條約很少考慮野生生物的保護問題,而是專注于如何在不同利益國之間進行資源的分配。隨著環境關注的日益提升,這些野生生物條約開始將其興趣由在締約國之間分配資源,轉變為實現可持續的開發水平,即“可持續產出”。不過,在很多情況下,實現生物資源可持續產出的努力并無法成功。有時候,國際條約締結的太晚,錯過了將種群保持在能夠可持續產出的水平上的時機。另外,關于可持續捕獲水平的準確估計,在科學上還缺乏充分的認識。而且,即使科學家發現了確定的數字,關于開發的政治壓力也是促使決策者確定不可持續的水平。
在這一階段,保護生物多樣性國際法體現出三大特點:首先,除少數條約規定了現代意義上的環境保護手段和措施、具有真正的生態保護含義外,絕大多數公約所表現的是一種短期的功利主義,[2]28即:側重于保護漁業資源、海豹等經濟性的資源,或對某一物種經濟利益的保護,忽略了對其維護生態平衡的作用的保護;目的是為了保護相鄰國家間的經濟利益,而非保護環境。其次,這一時期的生物多樣性保護手段是不充分的,主要采取的方法是簡單的禁捕、禁采、禁伐。一般而言,“最通常的做法是禁止捕獲屬于某個特定物種的個別生物,而不考慮該物種的生存條件是否存在。”[2]235第三,它采用的是一種跨界解決方式,參與這些國際法的主要是與保護對象有直接利益關系的少數邊界相鄰的國家。
二、初步形成階段:內在價值保護
二戰后,各國忙于戰后重建恢復經濟,世界經濟和國際貿易的發展規模也不斷增大,開始出現一些全球性的環境問題;各國對資源能源的不合理開發和利用也帶來了嚴重的危機。此時,環境科學和生物科學得以興起并迅速發展,其研究成果促使人們不斷深化對生物物種的內在價值的認識。所謂內在價值,是指自然界每一個有生命的或者具有潛在生命的物體都具有某種神圣并且應當受到尊重的價值。此時,人們已經認識到,各個物種之間內在價值是平等的;以是否可以為人類服務為標準來判斷生物物種資源的價值,本身就是一種物種的偏見。在這種背景下,一系列旨在保護生物資源的國際法律文件應運而生,現代意義上的保護生物多樣性國際法也開始正式形成和發展。在這一時期,國際社會依然締結了一些對物種的利用價值進行保護的公約和協定,但更多的國際文件開始側重于對生物的內在價值進行保護。例如,1973年通過的《瀕危物種國際貿易條約》(CITES公約)形成了一套詳細的、但也是比較復雜的管理制度,涵蓋數千種動植物。事實證明,這種類型的國際合作也是應對國際經濟活動(主要是不斷增加的野生動物和植物貿易)對生物帶來負面影響所必需的。盡管有旨在控制物種國際貿易的CITES公約以及旨在保護遷徙物種的多項公約,但是野生生物物種在很多地區還是出現了喪失的現象。
有些是商業開發的原因,但更多的是棲息地遭到破壞的原因,特別是對那些遷徙物種。這就促成了1971年《關于特別是作為水禽棲息地的國際重要濕地公約》和1972年《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出臺。這些條約旨在為保護具有特別重要性的生物棲息地提供資源和政治意愿。除了上述國際條約外,比較重要的國際法律文件還有1968年《非洲自然和自然資源保護公約》、1973年《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1979年《野生動物遷徙物種保護公約》、1979年《歐洲野生生物和自然生境保護公約》、1980年的《南極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公約》、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和1986年《南太平洋地區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的公約》,等等。這一階段,保護生物多樣性國際法的主要特點有:首先,在國際立法的指導思想上,重新認識了人與自然的關系,開始從最初的功利主義、注重保護對象的經濟效用轉向注意內在價值和其它非經濟價值。如1973年《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開宗明義,宣布“許多美麗的、種類繁多的野生動物和植物是地球自然系統中無可替代的一部分,為了我們這一代和今后世世代代,必須加以保護”。其次,保護手段日漸豐富。通常,這些公約不僅保護個別物種,而且會保護其棲息地,并考慮到可能影響該物種和棲息地的所有生態要素;同時,為了保護、保存、展出、恢復和利用各種保護對象,公約通常要求各締約國綜合采取法律、科學、技術、行政和財政措施等多種手段。第三,很多公約開始采用一種全球視角,將保護對象確定為具有人類共同利益的事項,號召所有國家、而不是少數與保護對象有直接利益關系的相鄰國家在全球范圍內進行保護。
三、迅速發展階段:生態系統保護
不過,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保護生物的國際法一直飽受“缺乏廣泛的戰略或政策”之詬病。在1972年和1992年之間,國際社會針對那些具有較大商業價值的特定物種或品種,制定了300多項專門的國際環境協定曾試圖減緩和扭轉生物流失的局面。但隨著生物多樣性的繼續流失,人們發現野生生物單行立法的方式不足以保護地球上的生物多樣性。而且,生物保護學家發現,過于保護某種珍惜動植物,會使決策者對其它形式動植物的保護。
顯然,應當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20世紀90年代前后,可持續發展的理念逐漸深入人心。基于對環境和生態系統的整體性、環境問題的綜合性等特點的認識,人們了結到針對個別的物種或棲息地采取的保護措施,并不能從整體上解決生物多樣性問題,必須改變傳統做法,另辟蹊徑。因此,他們呼吁制定一項廣泛的框架公約,以涵蓋威脅地球上生命形式多樣性的各種危險。通過保護生態系統的健康來保護生物多樣性,是一項全新的保護方式。盡管1940年《西半球》也承認生態系統保護的重要性,但是幾乎沒有認真實施過這方面的規定。28年后一項區域公約———《非洲自然和自然資源保護公約》也更加重視生態系統的保護。在全球范圍內,最初體現這種思想的是軟法文件,如1980年《世界自然保護戰略》和1982年《世界自然》。特別是《世界自然》,它是世界自然保護同盟(IUCN)紀念1972年斯德哥爾摩會議召開10周年所發起并促成聯合國大會通過的的一項國際法文件,也是是在人與自然關系方面進展最大也是最具創新性的一項國際文件。該措辭嚴厲,但它只是一項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軟法文件。盡管如此,該也成為生物多樣性保護理念轉變的里程碑。最終,《世界自然》所蘊涵的廣泛的、整體性的保護理念體現在1992年《生物多樣性公約》中。
從1984年到1987年,IUCN發起了第二輪的努力,它起草并完善了一系列可以被納入生物多樣性公約的條款。IUCN的建議條款集中草擬了全球為保護遺傳、物種和生態系系統層次的生物多樣性所需付諸的行動,特別是在保護區內外的就地保護措施,以及關于財務機制的詳細建議。但是,各國政府拒絕將IUCN的建議作為進行談判的基礎。盡管如此,IUCN的努力為吸引全球關注以及對生物多樣性的支持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一直到了1987年,聯合國環境署(UnitedNationsEnvironmentProgramme,UNEP)意識到經過多年的努力,生物多樣性的消失不但沒有減緩,而且每況愈下,保護生物多樣性的行動迫在眉睫。于是,UNEP成立了一個特別工作組(adhocWorkingGroup)來調查是否有必要以及有沒有可能“制定一項綜合性公約的意愿以及可能的形式,以便使該領域的活動合理化,并解決其它可能處于該公約調整范圍內的領域的活動”(UNEP,GCRes.14/26.1987)。該項“包容性”(umbrella)公約(01)的最初目的是涵蓋當時及未來所有的環境保護與生物保護公約,為各種野生生物以及生物棲息地的國際條約提供協調的框架。
該特別工作組小組在1988年的第一次會議所做的結論是既有各公約只提到生物多樣性保護的特定問題,并不能充分滿足全球生物多樣性保護的全面需求。當時已簽訂的公約,只涵蓋了一些國際重要的自然地點(如《世界自然與文化遺產保護公約》)、瀕絕物種的貿易威脅(如《華盛頓公約》)、某類特定的生態系統(如《濕地公約》)和某一種群的物種(如《遷移物種公約》)。當然,除此之外還有一些區域性的自然資源保護公約和相關法律文件。不過,就算所有這些公約加起來,也不足以保障全球的生物多樣性。最終,特別工作組達成共識,統一現行的國際條約在政治上、法律上以及技術上都很難行得通,應當建立一或多個具有約束力的全球法律機制,特別是可以在既有公約之上建立一個新的框架性(framework)條約(2),以保護全球生物多樣性。在工作組活動期間,很多國家、特別是南方國家不愿意接受一項主要考慮生物多樣性保護的公約。發展中國家并不看好新的全球化條約的前景;而且他們普遍擔心,推動這樣一個“議程”會阻止他們通過利用自然資源,從而影響其社會和經濟的發展。
相反,他們認為,該公約還應當考慮生物多樣性和生物技術的可持續利用問題。經過一個長期的爭論,發展中國家利用他們擁有豐富生物資源的事實,從發達國家取得了一系列讓步。這些讓步包括從發達國家獲得財政支持和技術轉移(如生物工藝和監測技術);有關管理生物工藝的議定書;承認當地保護生物多樣性的社團;規定在某種條件下允許國家公平合理分享由利用其遺傳資源所產生的各種利益。這種方法等于是讓發達國家的政府和公司承擔義務,將利用從發展中國家取得的遺傳資源而獲得的產品利益與它分享,發展中國家要求他們得到發展的權利,至少是他們的所有權。在草案中內容中,擁有豐富生物資源的發展中國家也成功地獲得了法律的認可,承認他們對自己的生物資源完全擁有權利。這些資源不再如同國際社會過去所認為的那樣,是全人類的共同遺產。正式談判開始于1991年,UNEP的工作組被改組為“生物多樣性公約政府間談判委員會”(IntergovernmentalNegotiatingCommitteeforaConventiononBiologicalDiversity,INC)。最終,談判被納入到1992年里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UNCED)的籌備活動中,被期望能夠在該次會議上開放簽署。在里約會議之前達成協定的壓力具有兩個效果。一方面,它促使各國盡快達成妥協并形成協議。
另一方面,談判的達成很倉促,留下了一個若干條款相互沖突、而且含混不清的文本。最終文本在1992年5月22日,即籌備委員會會議的最后一天完成,供兩周后開始的里約會議開放簽署。根據《生物多樣性公約》第36條之規定,公約在第30個締約國(蒙古)批準加入書交存之日的90天之后(亦即1993年12月29日)生效。該公約沒有為保護生物多樣性提供具體的標準或者措施,它也沒有為最初設想的所有物種和生物多樣性法提供框架。不過,它確實涵蓋了地球上所有的生命多樣性,并為各國的保護努力提供了重要的指導。此后,保護生物多樣性的國際法也經歷了一個較為迅速的發展時期。從數量上看,這一階段,保護生物多樣性的國際法增長的并不是很多,但是幾乎所有的法律文件都體現了全新的保護理念,主要有1992年《波羅的海海洋環境保護公約》、1992年《生物多樣性公約》、1995年《地中海生物多樣性特別保護區議定書》、1995年8月在紐約簽訂的《跨界魚類種群和高度洄游魚類種群的養護與管理協定》、1999年《萊茵河保護公約》,2000年《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2003年《非洲自然與自然資源保護公約》(修訂版)等。
這一階段,保護生物多樣性國際法的特點主要體現為三個方面:首先,以1992年《生物多樣性公約》為典型,各公約都奉行了綜合生態系統保護(IntegratedEcosystemProtection)的理念。即承認并重視人和生態系統以及生物多樣性之間存在的必然聯系,要求全面、綜合地理解和對待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及其各個組分、它們的自然特征、人類社會對它們的依賴,以及社會、經濟、政治、文化因素對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的影響。其次,這些公約將生物多樣性的保育與持續利用、生物資源的獲取與惠益分享等看似沖突的問題之間找到了聯系的紐帶,在保護目標上實現了動態的平衡。而這種保護方法,也更容易達到預期的目標和效果。第三,它們遵循了一種全球解決的思路,要求將地球上的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作為一個整體來進行保護,而無論其政治邊界如何;同時,各國都有義務為了全球利益而保護在本國境內的生物多樣性。
四、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的發展趨勢
綜上可見,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是為了適應國際社會應對日益嚴重的人類環境問題的需要而應運而生的,是現代國際法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必然產物。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的產生條件至少有以下三個:(1)生物多樣性問題日益嚴重,已經危及到國際社會的共同利益;(2)現行國際法缺乏應對、解決這種問題的有效機制;(3)世界各國對形成了保護全球生物多樣性的共同政治意愿,并致力于發展有效的國際法律機制。可以說,沒有國際法的存在與發展,也就沒有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的產生與發展。不過,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的發展遠未達到成熟的地步。美國學者凱爾森曾指出:“一般國際法由于其分散化,具有原始法律的性質”。[3]如果說人類法律的起源與發展大致遵循著如下的軌跡:“原始習慣不成文習慣法成文習慣法(習慣法匯編)國家法”,那么現今的國際法尚處于世界水平的“習慣法編纂”時期———只不過,與文明之初的成文習慣法相比,它增加(或稱“吸收”)了更多技術化的成分———要真正達到高級形態的國家法,還有一段十分漫長的路程要走。從某種意義上講,就現代國際法自身的發展來說,“現今的國際法尚處于世界水平的原始法時期”[4]。國際法尚且如此,作為國際環境法最新分支的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的發展更是顯得薄弱,離達到基本滿足國際社會可持續發展的要求還有很長的路要走。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的不足之處,至少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的法律規范發展不足。首先,構成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基礎并代表其發展方向的一些重要原則,如可持續發展原則、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代際公平原則等,尚未發展成為國際習慣法規則、而被國際社會采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法規范。其次,法律規范尚不完善。目前很多領域(如外來物種入侵防治等)缺乏有效的規則;已有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加以調整的領域,也因為條約形式更多地采用框架公約模式、內容上道德宣示重于法律強制,從而導致其保護力度有重大欠缺。可以說,目前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律規范所調整的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律關系的范圍及深度都無法滿足國際社會的需要。
2.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雖已初步形成了一個體系,但這個體系本身并不完善,尚未形成一個層次分明、結構合理、內部協調統一的整體。而且,國際社會缺乏一個指導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發展的整體規劃,條約的發展仍以零星、分散是形式出現;現有的《21世紀議程》層次不夠,國際法委員會也缺乏這方面的相關職責,其關于發展國際法的方案由于只是軟法文件而只能對各國其建議作用。
3.實施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的國際組織機構不健全。國際社會缺乏一個具有強制力、可以保證各國平等參與、對國際生物多樣性事務予以監督協調的國際機構。目前的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生物多樣性公約》秘書處等都不足以承擔此重任。4.國際生物多樣性保護的監督、管理、激勵和制裁機制沒有形成。由于缺乏有權威的超國家機構,作為法律基本特征的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的強制力極其薄弱,甚至可以說可以說是剛剛萌芽,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的實施在很大程度上只能依靠人類的道德機制。5.各國在生物多樣性保護和持續利用問題上的共同政治意愿與各國在政治、經濟利益上的巨大差異之間的鴻溝難以彌合,這從根本上制約著國際生物多樣性立法與實施朝著更高的方向發展。[5]面對這種局面,國際社會開始在各個方面進行積極的努力,并取得了一定成果,其中以《21世紀議程》中有關國際環境法的規定及其實施最為重要。《21世紀議程》第39章“國際法律文件和機制”提出了“評價和促進(國際環境法的)效力,以及通過各項考慮到普遍原則和所有國家的特殊不同需要和所關心問題的有效國際協定或文件,來促進環境與發展政策的結合”的總目標,并為此提出了8項目標和4個方面的活動領域。作為國際環境法的一個主要部門,生物多樣性國際法的發展自然也要遵循《21世紀議程》確定的目標和實施方案。
結合《21世紀議程》所作的行為計劃和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發展現狀,筆者認為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今后將在以下幾個方面得到較大發展:
1.發展中國家參與生物多樣性領域國際立法與實施的作用不斷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也將會更多的反映發展中國家的特殊情況和不同需要,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成為發展中國家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的有力武器,這亦是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突破其“瓶頸”、獲得新發展的前提;
篇13
生物多樣性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1992年,世界環境與發展大會上簽署的《生物多樣性保護公約》把生物多樣性提到了與和平發展同等重要的地位。目前生物多樣性的喪失已嚴重威脅到人類的生存和發展:地球上已知物種的25%已消失,20%~30%還有消失的危險,現在植物以每天1種的速度消失[1]。生物多樣性的喪失是不可逆的,對人類的損失是不可估量的,保護生物多樣性已成為全球共同的呼聲。
安徽省跨暖溫帶、北亞熱帶、中亞熱帶3個氣候帶,兼跨長江、淮河、新安江3大流域,境內山丘、平原、湖泊鑲嵌交錯,自然景觀具有高度的異質性,蘊育了豐富的生物資源。但近幾十年的經濟快速發展導致自然資源過度開發、環境污染加劇、生態系統遭到破壞,生物多樣性也在迅速減少,嚴重威脅安徽社會、環境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1 安徽省生物多樣性的現狀與問題
1.1 安徽省生物多樣性受威脅的現狀
1.1.1 生態系統功能不斷退化 安徽省境內的淮河、巢湖等淡水生態系統受到威脅,部分重要濕地退化。內河湖泊的物種及其棲息地不斷喪失,淡水漁業資源大量減少。安徽省20世紀50年代初開始至今圍湖造田達1 667平方公里,占原湖泊面積的32.3%,而同期天然闊葉林面積由近1.2萬平方公里減少到9 100多平方公里,水土流失面積則由全省總面積的7%上升到20%。
1.1.2 物種瀕危程度加劇 據估計,安徽現有384種野生物種正處于瀕危狀態,占全省同類物種總數的3.2%;其中脊椎動物210 種,瀕危比率達28.3%,大大高于全國的7.7%和世界10%的瀕危程度。安徽的野生揚子鱷、丹頂鶴、白冠長尾雉、香果樹等珍稀物種若不能得到有效保護,可能會在50年內滅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種群下降趨勢明顯。
1.1.3 遺傳資源不斷喪失和流失 一些農作物野生近緣種的生存環境遭受破壞,棲息地喪失,如野生稻原有分布點中的60%~70%已經消失或萎縮。部分珍貴和特有的農作物、林木、花卉、畜、禽、魚等種質資源流失嚴重,一些地方傳統和稀有品種資源喪失,如曾經遍布安徽的華南虎已滅絕,野生揚子鱷、白豚(即下加魚) 和大靈貓也面臨類似的命運。
1.2 安徽省生物多樣性保護面臨的問題與挑戰
1.2.1 缺乏明確的法律法規 生物多樣性保護法律和政策體系尚不完善,生物物種資源家底不清,調查和編目任務繁重,生物多樣性監測和預警體系尚未建立,生物多樣性保護投入不足,管護水平有待提高,基礎科研能力較弱,應對生物多樣性保護新問題的能力不足,全社會生物多樣性保護意識尚需進一步提高。
1.2.2 經濟社會發展對生物多樣性的影響 城鎮化、工業化加速使物種棲息地受到威脅,生態系統承受的壓力增加。生物資源過度利用和無序開發對生物多樣性的影響加劇。環境污染對水生和河岸生物多樣性及物種棲息地造成影響。外來入侵物種和轉基因生物的環境釋放增加了生物安全的壓力。生物燃料的生產對生物多樣性保護形成新的威脅。氣候變化對生物多樣性的影響有待評估。
2 安徽省生物多樣性的威脅因素分析
2.1 環境污染和水體富營養化
環境污染指的是人類直接或間接地向環境排放超過其自凈能力的物質或能量,從而使環境質量降低,對人類的生存與發展、生態系統和財產造成不利影響的現象。由于經濟的粗放式高速發展,工業廢水、廢氣、廢渣和生活污水嚴重破壞了安徽省的自然環境,致使動植物遭受巨大傷害。化肥、農藥和除草劑的使用在帶來農業豐收的同時,也使農業污染越來越嚴重,尤其對那些周圍無林地的湖泊更是雪上加霜。由于缺少林地的凈化,農業污染源導致湖泊富營養化加快,例如五大淡水之一的巢湖每年接納化肥約20萬噸,致使N、P嚴重超標,成為重富營養化湖泊。
2.2 野生動植物的棲息地遭到破壞
水利水電、圍湖造田、航道航運等工程建設破壞了水生動植物的棲息地及其生存環境,造成大量物種的生存空間被擠占、洄游通道被切斷、產卵場遭到破壞。如巢湖拒江倒灌后,鯽魚、觸科魚類、馬口魚、胭脂魚、銅魚在湖區已屬罕見[2]。
由于大面積的森林采伐、自然災害、修路架橋、開發旅游等原因,安徽省原生的天然林不斷遭到蠶食和破壞,其面積已不超過2 667平方公里,嚴重影響了野生動植物的正常生長和森林群落的演替。同時,許多野生動物的棲息地不斷島嶼化和片斷化,造成一些珍貴野生動物數量銳減,如20世紀30~40年代安徽沿江南岸的支流湖泊隨處可見的揚子鱷,目前野生種群數量不足200條,且被分割在六個縣(區),近親繁殖導致其變異性下降,處在滅絕的邊緣。
2.3 生物資源被過度利用
盡管安徽省采取了一系列的資源保護管理措施,但長期以來形成的“野生無主,誰獵誰有”的思想依然存在,亂捕濫獵現象普遍。另外,由于長期重捕輕養,許多湖泊經濟魚類捕獲量明顯下降,魚類資源銳減又影響食魚鳥類和獸類的食物來源,從而影響到整個生物鏈的穩定性。
2.4 生物入侵
生物入侵是指某種生物從外地自然傳入或人為引種后,成為野生狀態,并對本地生態系統造成一定危害的現象。這些入侵種由于生存環境和食物鏈發生改變,在缺乏天敵制約的情況下泛濫成災。某個生物種群數量急劇增加時,就會改變食物鏈各能量營養級的組成,使生態系統的平衡遭到破壞。空心蓮子草和鳳眼蓮分別于20世紀30~50年代在安徽作為豬飼料廣泛種植,后因農民不再將其當作豬飼料而逸為野生,由于其繁殖速度極快,造成了堵塞河道、阻礙排灌航運及破壞水生生態系統等危害。
3 保護安徽省生物多樣性的對策
根據安徽省現有的地情、民情和經濟發展狀況,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入手進行生物多樣性保護。
3.1 建立明確的生物多樣性保護目標
保護生物多樣性的目標是通過不減少基因和物種多樣性、不毀壞重要生境和生態系統的方式,來保護和利用生物資源,以保證生物多樣性的持續發展[3]。保護生物多樣性有三個基本組分:挽救生物多樣性,研究生物多樣性和持續、合理地利用生物多樣性。安徽省在進行生物多樣性保護時,可以從以上三個方面入手,建立明確的生物多樣性保護目標,確保目標的科學性和可行性,還要制定短期、中長期的實施規劃,有目的、有策略地進行保護工作。
3.2 加強宣傳教育,建立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法律體系
環境保護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其中就包括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安徽省應進一步加大生物多樣性保護的宣傳力度,讓人們了解保護生物多樣性的重要性,強化人們的生物保護意識,提高民眾參與生物多樣性保護的自覺性和積極性,為保護生物多樣性奠定堅實的群眾基礎。另外,應根據本省實際,加快制定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法律、法規,用法律來約束、規范人們的行為,提高人們對保護生物多樣性的法律意識。
3.3 主體功能區劃分與生物多樣性保護相結合
根據安徽省不同地區的資源情況、生態狀況、環境容量、人口數量以及國家、全省的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明確不同區域的功能定位和發展方向,合理劃定重點開發區、限制開發區、優化開發區和禁止開發區,將安徽生物多樣性保護的關鍵地區和關鍵物種列入禁止開發區,使區域經濟發展和生物多樣性保護齊頭并進,有機結合。
3.4 加大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治理力度
嚴格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標準,加強建設項目的環境管理,加強環境執法,確保企業污染物排放穩定達標,確保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嚴格履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努力做好源頭控制。要重點加強淮河、巢湖等重點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強對道路、港口、水庫等破壞生態項目的監督管理;控制二氧化硫的排放水平,積極降低酸雨的影響程度和范圍。
3.5 加強自然保護區的建設與管理
建設自然保護區是實施生物多樣性就地保護的重要措施。目前,安徽省的自然保護區數量、面積比重相對全國而言十分滯后。應進一步加大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力度,建立不同類型、不同級別的自然保護區,完善自然保護區的空間布局,擴大自然保護區的規模,力爭將所有的國家級重點保護物種、珍稀瀕危物種和地方特有物種納入保護范圍,同時加大對自然保護區的監管力度。
3.6 建立生物多樣性監測、風險評估體系
建立健全生物多樣性監測、評價體系和信息共享平臺,努力實現工作制度化、常態化,特別是加強珍稀瀕危物種、關鍵物種、特有物種、指標物種以及外來物種的監測,全面、及時地掌握全省生物多樣性動態信息。建立完善、準確的生物多樣性數據庫,對全省境內不同區域的物種進行實時監控,一旦發現問題,依據生物多樣性保護法律法規及時處理。
3.7 加大對生物多樣性保護的資金投入
必須建立穩定的資金投入渠道,并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努力提高安徽省生物多樣性保護的科研水平和管護能力。
參 考 文 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