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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醬腌菜的申證單元為1個。在生產許可證上應當注明獲證產品的名稱即醬腌菜。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其產品類別編號為:1601。
二、基本生產流程及關鍵控制環節
(一)基本生產流程。
原輔料預處理腌制(鹽漬、糖漬、醬漬等)整理(淘洗、晾曬、壓榨、調味、發酵、后熟) 灌裝滅菌(或不滅菌) 包裝
(二)關鍵控制環節。
1.原輔料預處理:將霉變、變質、黃葉剔除。
2.后熟:掌握適宜時間,避免腌制時間不當導致亞硝酸鹽超標。
3.滅菌:主要控制滅菌的溫度及滅菌的時間以及包裝容器的清洗和滅菌。
4.灌裝:注意灌裝時樣品不受污染。
(三)容易出現的質量安全問題。
1.食品添加劑超范圍或超量使用。
2.亞硝酸鹽超標。
3.微生物指標超標。
三、必備的生產資源
(一)生產場所。
對于生產醬腌菜的企業,應具備原輔材料及包裝材料倉庫、成品倉庫、洗瓶間(僅有軟包裝的企業不適用)、腌制車間、分選車間、滅菌灌裝封蓋車間、包裝車間等滿足工藝要求的生產場所。
直接購買咸坯的生產企業可減少腌制車間。
(二)必備的生產設備。
1.原料清洗設施(不銹鋼、瓷磚貼面水槽或清洗機);2.腌制設施(腌制容器,材質為不銹鋼、陶瓷、水泥池內壁涂聚酰胺環氧樹脂涂料,應防腐、易清洗);3.分選臺(不銹鋼、瓷磚貼面);4.切菜設備(視產品情況而定,可用切菜機);5.半自動、自動洗瓶機(僅適合瓶裝醬腌菜);6.滅菌設備(無滅菌過程的不適用);7.包裝設備(如真空封蓋機,真空包裝機等半自動、自動包裝線、包裝機、打包機、生產日期打印裝置、計量稱重設備等)。
直接購買咸坯的生產企業必須具備3~7的設備。
四、產品相關標準
GB2714-20xx《醬腌菜衛生標準》;GH/T1011-1998《榨菜》;GH/T1012-1998《方便榨菜》;SB/T10215-1994《醬漬菜》;SB/T10216-1994《鹽漬菜》;SB/T10217-1994《醬油漬菜》;SB/T10218-1994《蝦油漬菜》;SB/T10219-1994《糖醋漬菜》;SB/T10220-1994《鹽水漬菜》;SB/T10221-1994《糟漬菜》;備案有效的企業標準。
五、原輔材料的有關要求
企業生產醬腌菜所用的蔬菜、水果原料應該新鮮、無霉變腐爛,所使用的原輔材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原輔材料中涉及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必須采購有證企業的合格產品。
六、必備的出廠檢驗設備
(一)分析天平(0.1mg);(二)干燥箱;(三)滅菌鍋;(四)無菌室或超凈工作臺;(五)微生物培養箱;(六)生物顯微鏡;(七)分光光度計;(八)酸度計(有氨基酸態氮出廠檢驗項目的企業需具備)。
七、檢驗項目
醬腌菜的發證檢驗、監督檢驗、出廠檢驗分別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應項目進行。出廠檢驗項目中標有*標記的,企業應在每次開始生產時進行1次檢驗;生產時間超過六個月的,需再進行1次檢驗。
八、抽樣方法
根據企業申請發證產品,在企業的成品庫內抽取一種工藝過程比較復雜、生產加工難度較高的主導產品進行檢驗。如果企業生產醬腌菜罐頭,加抽罐頭產品。
篇2
肉制品的申證單元為5個:腌臘肉制品;醬鹵肉制品;熏燒烤肉制品;熏煮香腸火腿制品;發酵肉制品。腌臘肉制品申證單元包括咸肉類、臘肉類、風干肉類、中國臘腸類、中國火腿類、生培根類和生香腸類等;醬鹵肉制品申證單元包括白煮肉類、醬鹵肉類、肉糕類、肉凍類、油炸肉類、肉松類和肉干類等;熏燒烤肉制品申證單元包括熏燒烤肉類、肉脯類和熟培根類等;熏煮香腸火腿制品申證單元包括熏煮香腸類和熏煮火腿類等;發酵肉制品申證單元包括發酵香腸類和發酵肉類等。
在生產許可證上應注明獲證產品名稱即肉制品及申證單元名稱,即肉制品(腌臘肉制品、醬鹵肉制品、熏燒烤肉制品、熏煮香腸火腿制品、發酵肉制品)。
肉制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其產品類別編號為0401。
二、基本生產流程及關鍵控制環節
三、必備的生產資源
(一)生產場所
廠區應有良好的給、排水系統,廠區內不得有臭水溝、垃圾堆、坑式廁所或其他有礙衛生的場所。
廠房設計應符合從原料進入到成品出廠的生產工藝流程要求,避免交叉污染。原輔材料和成品的存放場所必須分開設置。廠房地面和墻壁應使用防水、防潮、可沖洗、無毒的材料,地面應平整,無大面積積水,明地溝應保持清潔,排水口須設網罩防鼠。地面、墻壁、門窗及天花板不得有污物聚集。加工場所應有防蠅蟲設施,廢棄物存放設施應便于清洗消毒,防止害蟲孳生。車間人員入口應設有與人數相適應的更衣室、手清洗消毒設施和工作靴(鞋)消毒池。生產車間的廁所應設置在車間外側,并一律為水沖式,備有手清洗消毒設施和排臭裝置,其出入口不得正對車間門,要避開通道,其排污管道應與車間排水管道分設。原料冷庫的溫度應能保持原料肉凍結,成品庫的溫度應符合產品明示的保存條件。
1. 腌臘肉制品
應具有原料冷庫、輔料庫,有原料解凍、選料、修整、配料、腌制車間、包裝車間和成品庫。
生產生香腸類的企業,還應具有灌裝(或成型)車間。
生產中國臘腸類的企業,還應具有灌裝(或成型)、晾曬及烘烤車間。
生產中國火腿類的企業,還應具有發酵及晾曬車間。
2. 醬鹵肉制品、熏燒烤肉制品、熏煮香腸火腿制品
應具有原料冷庫、輔料庫、生料加工間(原料解凍、選料、修整和配料等)、熱加工間、熟料加工區(冷卻間、包裝車間和成品庫等)。加工車間布局應避免生熟交叉污染,熱加工車間應為生熟加工區的分界線,熱加工車間應有生料入口和熟料出口,分別通往生料加工區和熟料加工區。生料加工區和熟料加工區應分別設置工作人員入口、更衣室和手清洗消毒設施。
生產熏煮香腸火腿制品的企業,還應具有灌裝(或成型)、滾揉或腌制間。
3. 發酵肉制品
應具有原料冷庫、輔料庫、生料加工間(原料解凍、選料、修整和配料等)、發酵間、晾掛間、包裝車間和成品庫等。加工車間布局應避免生熟交叉污染,發酵間應為生熟加工區的分界線,發酵間應有生料入口和熟料出口,分別通往生料加工區和熟料加工區。生料加工區和熟料加工區應分別設置工作人員入口、更衣室和手清洗消毒設施。
(二)必備的生產設備
廠房應有溫度控制設施,能滿足不同加工工序的要求。直接用于生產加工的設備、設施及用具均應采用無毒、無害、耐腐蝕、不生銹、易清洗消毒,不易于微生物滋生的材料制成。應具備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包裝設備和運輸工具。
1. 腌臘肉制品
應具有選料、修整、配料、腌制和包裝等設備或設施。生產臘肉類還應具有晾曬及烘烤設備或設施;生產生香腸還應具有灌裝設備或設施;生產中國臘腸類還應具有灌裝、晾曬及烘烤設備或設施;生產中國火腿類還應具有發酵及晾曬設備或設施。
2. 醬鹵肉制品
應具有選料、修整、配料、煮制和包裝等設備或設施。生產肉松類還應具有炒松設備或設施;生產肉干類還應具有烘烤設備或設施;生產肉糕、肉凍類還應具有成型設備或設施;生產油炸肉類還應具有油炸設備或設施。
3. 熏燒烤肉制品
應具有選料、修整、配料、腌制、熏烤和包裝等設備或設施。
4. 熏煮香腸火腿制品
應具有選料、修整、配料、攪拌(或滾揉)、腌制、絞肉(或斬拌)、灌裝(填充或成型)、蒸煮和包裝等設備或設施。
5. 發酵肉制品
應具有選料、修整、配料、腌制、發酵、晾掛和包裝等設備或設施。
生產發酵香腸還應具有攪拌(或滾揉)、絞肉(或斬拌)和灌裝等設備或設施。
四、產品相關標準
發酵肉制品按發酵肉制品檢驗方案執行。
上述標準均不能覆蓋的產品可執行地方標準或經備案有效的企業標準。
五、原輔材料的有關要求
畜禽肉等應經獸醫衛生檢驗檢疫,并有合格證明。豬肉必須選用生豬定點屠宰企業的產品。進口原料肉必須提供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的合格證明材料。原輔材料及包裝材料應符合相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不得使用非經屠宰死亡的畜禽肉及非食用性原料。不得使用回收的食品做原料加工食品。
如使用的原輔材料為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必須選用獲得生產許可證企業生產的產品。
建立原輔材料采購明細記錄并妥善保存。
六、必備的出廠檢驗設備
(一)腌臘肉制品。
1. 分析天平(0.1mg); 2. 干燥箱;3. 分光光度計(生產中國火腿類產品應具備)。;
(二)醬鹵肉制品。
1. 天平(0.1g);2. 滅菌鍋;3. 微生物培養箱;4. 無菌室或超凈工作臺;5. 生物顯微鏡;6. 干燥箱(生產肉松及肉干產品應具備);7. 分析天平(0.1mg,生產肉松及肉干產品應具備)。
(三)熏燒烤肉制品。
1. 天平(0.1g);2. 滅菌鍋;3. 微生物培養箱;4. 無菌室或超凈工作臺;5. 生物顯微鏡;6. 干燥箱;7. 分析天平(0.1mg,生產肉脯產品應具備)。
(四)熏煮香腸火腿制品。
1. 天平(0.1g);2. 滅菌鍋;3. 微生物培養箱;4. 無菌室或超凈工作臺;5. 生物顯微鏡。
(五)發酵肉制品。
1. 天平(0.1g);2. 滅菌鍋;3. 微生物培養箱;4. 無菌室或超凈工作臺;5. 生物顯微鏡;6. 分析天平(0.1mg)。
七、檢驗項目
肉制品的發證檢驗、監督檢驗、出廠檢驗分別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應檢驗項目進行。企業的出廠檢驗項目中注有*標記的,企業應當每年檢驗2次。
(一)腌臘肉制品
1. 咸肉類
2. 臘肉類
3. 中國臘腸類
4. 中國火腿類
5. 其他產品
(二)醬鹵肉制品
1. 白煮肉類、醬鹵肉類、肉糕類、肉凍類、油炸肉類和其他產品
2.肉松類和肉干類
(三)熏燒烤肉制品
(四)熏煮香腸火腿制品
1. 熏煮香腸類
2. 熏煮火腿類
(五)發酵肉制品
八、抽樣方法
根據企業申請取證產品品種,在企業的成品庫內,按種類(咸肉類、臘肉類、風干肉類、中國臘腸類、中國火腿類、生培根類、生香腸類、白煮肉類、醬鹵肉類、肉糕類、肉凍類、油炸肉類、肉松類、肉干類、熏燒烤肉類、肉脯類、熟培根類、熏煮香腸類、熏煮火腿類、發酵香腸類和發酵肉類等)分別隨機抽取1種產品進行發證檢驗。所抽樣品須為同一批次保質期內的產品,抽樣基數不少于20 kg,每批次抽樣樣品數量為4kg(不少于4個包裝),分成2份,1份檢驗,1份備查。樣品確認無誤后,由抽樣人員與被抽查單位在抽樣單上簽字、蓋章,當場封存樣品,并加貼封條,封條上應有抽樣人員簽名、抽樣單位蓋章及抽樣日期。
九、其他要求
(一)企業應建立產品銷售明細記錄并妥善保存;
(二)車間工作人員須著潔凈的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并佩帶口罩,工作帽應罩住全部頭發,工作服應定期清洗消毒。
十、發酵肉制品檢驗方案
(一)范圍。
本檢驗方案適用于以鮮(凍)畜禽肉為主要原料,配以其他輔料,經修整、切丁、斬拌或絞制、灌裝、發酵、涼掛、包裝等工藝加工而成的非加熱型可直接食用的發酵香腸;也適用于以帶骨或去骨鮮(凍)畜禽肉為主要原料,配以其他輔料,經修整、腌制、發酵、涼掛、包裝等工藝加工而成的非加熱型可直接食用的發酵火腿;也適用于以鮮(凍)畜禽肉為主要原料,配以其他輔料,經修整、腌制、發酵、包裝等工藝加工而成的其他類非加熱型可直接食用的發酵肉制品的發證檢驗。
(二)技術要求
1. 指標
2. 凈含量應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75號令《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
3. 食品添加劑
(1)食品添加劑質量應符合相應的標準和有關規定。(2)食品添加劑的品種和使用量應符合GB 2760的規定。
4. 試驗方法
(1)亞硝酸鹽按GB/T 5009.33規定的方法測定。
(2)過氧化值。
樣品處理按GB/T 5009.44規定的方法操作,按GB/T 5009.37規定的方法測定。
(3)沙門氏菌。
按GB/T 4789.4規定的方法檢驗。
(4)志賀氏菌。
按GB/T 4789.5規定的方法檢驗。
(5)金黃色葡萄球菌。
篇3
已納入餐飲服務環節管理的盒飯不適用本細則。
冷鏈食品的申證單元為1個,其產品類別編號按其他食品類別進行編制。生產許可要注明相應的產品品種,即其他食品[冷鏈食品(主食菜肴類、其他類)]。生產許可證附頁須注明獲得許可生產的冷鏈食品包括主食菜肴類、其他類的具體品種明細。
本細則中引用的文件、標準通過引用成為本細則的內容。凡是引用文件、標準,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細則。僅有包裝場地、工序、設備,沒有完整生產工藝條件的,不予生產許可。
二、生產許可條件審查
(一)管理制度審查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的規定,對企業建立食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的情況進行審核。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食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主要生產原料管理制度,原輔料采購制度,技術標準、工藝文件及記錄管理制度,過程管理制度,檢驗管理制度,產品防護管理制度,物料儲存和分發制度,人員管理制度,運輸管理制度、信息化管理、產品追溯及召回制度、產品留樣制度、企業食品安全風險自查制度、問題報告制度等食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場所核查
按照《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執行的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對照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現場核查以下場所要求。
1. 企業廠房選址和設計、內部建筑結構、輔助生產設施應當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要求總使用面積應不少于4000平方米。
2. 有與企業生產能力相適應的生產車間和輔助設施。
生產車間一般包括原料處理車間(清洗區、解凍區、切配區、洗蛋間等)、原料貯存間、熱加工車間、冷卻車間、內包車間、外包車間、工器具清洗間(用于清洗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顯的區分標識,存放區域分開設置)等,輔助設施包括檢驗室、原輔料倉庫(冷凍庫、冷藏庫、常溫庫等)、包材倉庫、成品冷庫等,生產車間和輔助設施使用面積不少于2000平方米。
原料處理車間應分別設動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產品食品原料的清洗槽和加工臺案,清洗槽和加工臺案的數量或容量應與生產能力相適應,并應明確標識。
3. 生產車間和輔助設施的設置應按生產流程需要及衛生要求,有序而合理布局。
應根據生產流程、生產操作需要和清潔度的要求進行隔離,防止交叉污染。各加工操作場所按照原料進入、原料處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應的順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冷卻間、內包裝車間及外包車間應有溫度控制及監控設施。
4. 生產區與生活區分開。
生產區應具有良好的通風、排油煙、排水等條件,有低溫要求的加工場所應配有降溫設施,生產區應配有排污、殺菌、防蠅、防蟲、防鼠等設施。
5. 車間內應區分清潔作業區、準清潔作業區和一般作業區。區域的劃分要明確,且應相互分隔,并有顯著標識加以區分。
清潔作業區,即清潔要求高的作業區域,包括內包車間、冷卻車間等場所。準清潔作業區,即清潔要求次于清潔作業區的作業區域,包括熱加工車間、工用具保潔車間等。一般作業區,即清潔度要求低于準清潔作業區的作業區域,包括原料加工車間、外包裝間、工用具清洗消毒場所、原料貯存場所等。
6. 企業應定期對清潔作業區進行空氣質量監測,每年應請有資質的第三方檢驗機構進行檢查。清潔作業區內部隔斷、地面應采用符合生產衛生要求的材料制作;空氣應進行殺菌消毒或凈化處理。日常運行中,清潔作業區的空氣潔凈度檢測和監測按照下表進行。
冷鏈食品生產清潔作業區動態標準控制表
7. 企業應保證全程冷鏈條件,包括冷藏貯存、冷藏運輸、冷藏銷售條件。
(三)設備核查
應核查《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中申報生產能力和企業擁有的生產設備數量、參數的適應程度。
1.必備的生產設備(根據生產工藝需求)
(1)原料清洗消毒設備(如清洗槽、洗菜機、去皮機等)
(2) 解凍設施 (如化凍設施等)
(3)切配設備(如切菜機、切肉機、絞肉機、切絲機、切丁機等)
(4)熟制設備(如炊飯設備、炒鍋、蒸汽夾層鍋、焯燙機、油炸機、燒烤機、蒸箱等)
(5)速冷設備(如真空冷卻設備、速冷庫等,并配有溫度指示裝置)
(6)熱力消毒設備、滅菌設備(如針對加工器具消毒柜等)
(7)包裝設備(包裝機、計量稱重設備、與包裝設備聯動的自動打碼機等)
(8)金屬探測器。
2. 必備的檢驗設備
檢驗設備的數量應與企業生產能力相適應。應審查企業提交的檢驗設備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書面報告。配備與檢驗能力和工作量相適宜的儀器設備,檢驗儀器設備和檢驗用計量器具應按照相關規定定期進行校驗。必備的出廠檢驗設備包括:1、分析天平(0.1mg);2、天平(0.1g);3、滅菌鍋;4、微生物培養箱;5、顯微鏡;6、無菌室或超凈工作臺;7、干燥箱; 8、滴定管;9、水浴鍋等。
(四)設備布局、基本工藝流程、關鍵控制點
1. 設備布局
設備的布局應當符合工藝的需要。
2. 基本工藝流程
原料摘洗(解凍)切配熟制、調理(滅菌)速冷降溫包裝成品(金屬檢測)貯存冷鏈運輸及銷售
3. 關鍵控制環節
(1)原料采購、處理:符合接收標準,剔除不可食部分;
(2)解凍:溫度的控制;
(3)調理熱加工:加熱時間、中心溫度控制;
(4)快速冷卻:時間、溫度控制,確保食品燒熟后在短時間內將其中心溫度降至
(5)包裝、冷藏、運輸及銷售:溫度控制,確保食品在10℃的條件下進行貯存、運輸、陳列和銷售。
(6)食品添加劑使用品種及添加量應符合國家標準GB2760的規定。
三、產品相關標準
SB/T10648《冷藏調制食品》、SB/T10652《米飯、米粥、米粉制品》、GB 2760《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GB 299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7718《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28050《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 1488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276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相關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經備案現行有效的食品安全企業標準。
四、標簽和標志、包裝、貯存、運輸、銷售
冷鏈食品的標簽應符合GB 7718《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和GB 28050《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的規定。
冷鏈食品的儲運圖示標志應符合相關規定。
冷鏈食品的包裝容器及其材料應符合相關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銷售的包裝應完整、不易散包。
冷鏈食品貯存冷藏庫庫溫應在0℃~10℃范圍內。冷鏈食品運輸工具應清潔、衛生、無異味,不應與有毒、有害、有異味的物品混運。冷鏈運輸車應具有溫度監控設備,且溫度應保持在0℃~10℃。
冷鏈食品應在溫度0℃~10℃范圍內冷藏柜陳列,不應裸露銷售。
五、保質期
(一)冷鏈食品的保質期依企業標準執行,保質期限一般為24小時至48小時。企業在取得充分、可靠、科學的食品安全依據,以及第三方產品保質期測試實驗合格的基礎上,自行確定保質期。
(二)保質期限起始時間從產品包裝結束起計算,要求精確到小時、分鐘。
六、檢驗項目
冷鏈食品檢驗項目至少應包括:感官、凈含量、標簽、大腸菌群、菌落總數、致病菌、過氧化值、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等。
出廠檢驗項目按產品適用的相關標準進行檢驗,至少包括:感官、凈含量、標簽等。
企業應對每批產品進行大腸菌群、菌落總數、過氧化值(油炸類食品)等項目檢測;每日至少對1批次產品進行致病菌項目檢測;每月至少對2批次產品進行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等項目檢測。
冷鏈食品型式檢驗按該產品執行的標準進行全項檢驗。企業每年至少進行2次型式檢驗。
企業可以采用國家規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產品進行檢測,但應保持檢測結果準確。企業使用的快速檢測方法及設備應定期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比對或者驗證。快速檢測結果呈陽性時,應使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復檢(致病菌可委托檢驗)。
七、抽樣方法
根據企業申請發證產品的品種(動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產品食品原料),每個品種均應抽取進行發證檢驗。抽樣單上按該產品的具體名稱填寫。
篇4
國家統一制定并公布《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的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并銷售列入《目錄》的產品,其生產許可證的申請、審查、發(換)證以及標記的使用,應當遵守本辦法。
任何企業、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企業),未取得生產許可證不得生產《目錄》中的產品。未取得生產許可證,而擅自生產該產品的,視為無證生產。
第三條國家質檢總局在充分發揮國務院各部門和行業作用的基礎上,對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工作實施統一管理。根據工作需要,國家質檢總局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各類發證產品審查部及各類發證產品檢驗機構,共同完成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受理、企業生產條件審查、產品質量檢驗以及材料匯總上報工作。
第四條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工作應當堅持依法行政,公正、公開、高效的原則,不搞重復檢查。
第二章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管理
第五條國家質檢總局管理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工作,其主要工作職責為:
(一)負責本《辦法》的貫徹實施;
(二)制定生產許可證有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三)制定并公布實施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的產品目錄;
(四)根據需要設立各產品審查部,并進行監督管理;
(五)制定并各類產品的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六)審定承擔生產許可證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
(七)頒發生產許可證證書;
(八)公告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名錄;
(九)組織生產許可證審查員的培訓、考核和聘任;
(十)監督生產許可證審查和管理人員的工作行為;
(十一)組織生產許可證發證后的管理和監督;
(十二)組織生產許可證獲證企業的年度審查;
(十三)組織對無證生產和銷售無證產品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十四)建立生產許可證信息管理體系;
(十五)受理生產許可證工作的有關投訴,處理生產許可證爭議事宜。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承擔生產許可證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配合國家質檢總局做好相關領域的生產許可證工作。其主要職責為:
(一)依據國家經濟發展政策和相關法規,提出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項目建議;
(二)組織起草和審定適用于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標準和技術規范;
(三)根據要求,組織起草相關產品的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四)推薦承擔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部和產品質量檢驗機構;
(五)確認符合取證條件的企業名單。
第七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在國家質檢總局的領導下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許可證工作進行日常監督和管理。其主要工作職責為:
(一)負責受理企業生產許可證申請;
(二)組織或者配合組織對申請取證企業的生產條件審查;
(三)推薦承擔生產許可證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
(四)組織或者配合組織對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的宣貫;
(五)負責對獲得生產許可證企業的監督管理;
(六)組織實施對獲得生產許可證企業的年度審查;
(七)負責對無證生產和銷售無證產品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生產許可證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生產許可證產品審查部受全國許可證辦公室的委托,承擔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技術審查工作。其主要工作職責為:
(一)配合全國許可證辦公室起草相關產品的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二)組織對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的宣貫;
(三)組織或者配合組織對申請取證企業的生產條件審查;
(四)推薦承擔生產許可證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
(五)審查、匯總申請取證企業的有關材料;
(六)配合實施生產許可證獲證企業的年度審查。
第九條依法設置和依法授權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須經批準方能承擔生產許可證相關產品的質量檢驗任務。其主要職責為:
(一)承擔生產許可證相關產品的檢驗測試任務,科學、公正、準確地提供檢驗報告;
(二)配合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實施生產許可證獲證產品的監督檢驗工作;
(三)及時向國家質檢總局提供發證產品的質量狀況。
第十條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人員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資格證書后,方可受聘承擔相應的審查工作。審查人員必須依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換(發)證實施細則》和有關規定,并按照規定的程序開展工作。
第十一條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收費包括審查費、產品檢驗費和公告費,具體的收取和使用方式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取證程序
第十二條企業取得生產許可證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經營范圍應當覆蓋申請取證產品;
(二)產品質量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以及企業明示的標準;
(三)具有正確、完整的技術文件和工藝要求;
(四)具有保證該產品質量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計量和檢驗手段;
(五)具有保證正常生產和保證產品質量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以及計量、檢測人員;
(六)具有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
(七)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相關要求。
第十三條生產《目錄》所列產品的企業,應當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受理企業的申請材料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發放《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限制條件外,任何單位不得另行附加條件,限制企業申請生產許可證。
新建和新轉產企業,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申請生產許可證。
第十四條對企業的生產條件必須按照下列程序進行現場審查:
(一)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規定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組織企業生產條件審查和封樣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在受理企業申請后2個月內組織對申請取證企業的生產條件進行審查并現場抽封樣品。省許可證辦公室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材料匯總,并將合格企業名單和相關材料報審查部。審查部自收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報送材料之日起45日內完成企業生產條件抽查和材料匯總,并將合格企業名單和相關材料報送全國許可證辦公室;
(二)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規定由審查部負責組織企業生產條件審查和封樣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在受理企業申請后15日內將相關材料轉交審查部。審查部自接到省許可證辦公室報送的材料之日起2個月內組織對申請取證企業的生產條件進行審查,并現場抽封樣品。審查部自收到省許可證辦公室報送的材料之日起3個月內將合格企業名單和相關材料報送全國生產許可證辦公室;
(三)申請取證企業的生產條件審查工作由審查組承擔,審查組實行組長責任制,審查組對審查報告負責。
第十五條申請取證企業應當在封樣后15日內將樣品送達指定的檢驗機構。檢驗機構收到樣品后,應當按照實施細則規定的標準和要求進行檢驗,并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工作。標準中對產品檢驗有特殊要求的,按標準規定進行。產品檢驗周期超過第十四條規定的材料報送時限時,材料報送時間以檢驗完成時間為準。
第*條全國許可證辦公室自接到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查部匯總的符合發證條件的企業名單和有關材料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審定。經審定,符合發證條件的,由國家質檢總局頒發生產許可證,不符合發證條件的,將上報材料退回有關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或者審查部并告知企業。
第十七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對不符合發證條件的企業發出《生產許可證審查不合格通知書》,同時收回《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
企業自接到《生產許可證審查不合格通知書》之日起,應當進行認真整改,2個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證申請。
第四章證書和標記的管理
第十八條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標記和編號采用大寫漢語拼音XK加十位阿拉伯數字編碼組成:XK××-×××-×××××。
其中XK代表許可,前兩位數(××)代表行業編號,中間三位(×××)代表產品編號,后五位(×××××)代表企業生產許可證編號。
第十九條生產許可證有效期一般不超過5年,有效期自證書簽發之日算起。
企業應當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前6個月內,向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換證申請。因未按時提出申請,而延誤換證時間的,由企業自行承擔責任。
申請取證企業持《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其產品在自受理通知書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仍視為有證產品。
第二十條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產品標準發生改變的,由審查部提出重新檢驗和評審方案,由國家質檢總局組織進行補充審查;企業生產條件發生變化的(包括改建、改制、擴建、遷移獲證產品的生產地點等),應當在變化后3個月內向所在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并按規定程序辦理變更手續。
企業名稱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更名稱后3個月內向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生產許可證證書更名申請。
第二十一條企業應當妥善保管生產許可證證書,因毀壞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產許可證證書遺失或者無法辨認的,應當及時在省級以上主要報紙上登報聲明,同時報當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及時受理企業補領生產許可證申請,并按規定辦理補領證書手續。
第二十二條凡取得生產許可證的產品,企業必須在產品、包裝或者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記和編號。
第二十三條獲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將生產許可證標記和編號轉讓他人使用。
第二十四條獲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保證持續生產合格的產品。
銷售《目錄》中產品的企業,應當保證所出售的產品已獲取有效的生產許可證。
生產和銷售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的企業必須接受各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五條企業生產《目錄》中的產品,未按本辦法取得生產許可證而擅自生產銷售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其停止生產銷售、限期取得生產許可證;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15%至20%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條生產銷售不符合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中相關產品標準要求的產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偽造或者冒用生產許可證的,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轉讓或者涂改生產許可證標記或者編號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其改正,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
違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生產許可證標記和編號的,按無證論處,并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八條不符合取證條件,但用不正當手段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吊銷其生產許可證,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已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按照本辦法要求在產品、包裝或者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記和編號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條取得生產許可證的產品經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或者省級監督抽查不合格的,責令企業限期整改;整改到期復查仍不合格的,吊銷生產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承擔發證產品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偽造檢驗數據或者偽造檢驗結論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處罰,并取消其承擔檢驗任務的資格。
第三十二條從事生產許可證工作的有關工作人員、、營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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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做好建筑防水卷材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通則》(以下簡稱通則)等規定,制定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建筑防水卷材產品生產許可的實地核查、產品檢驗等工作,應與通則一并使用。
第三條
建筑防水卷材產品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證。
第二章 發證產品及標準
第四條
本細則發證產品建筑防水卷材為用于建設工程的可卷曲成卷狀的柔性防水材料,包括瀝青、橡膠和塑料產品等共7個單元,詳見表1。
第五條
本細則的發證產品應執行的產品標準和相關標準見表2。
第三章 企業申請生產許可證的基本條件和資料
第六條 企業申請建筑防水卷材產品生產許可證,除提交通則要求的材料外,還應由企業提交符合產業政策的自我承諾書,承諾書中應當明示企業無1999年9月1日后建設的瀝青紙胎油氈生產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藝、產品和生產裝置。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20xx 年第122 號公告附件《部分工業行業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20xx 年本)》,淘汰以下生產工藝和生產線:
聚乙烯丙綸類復合防水卷材二次加熱復合成型生產工藝(不具備擠出機的生產設備為二次加熱復合成型生產工藝);
年產500 萬平方米以下改性瀝青類防水卷材生產線;
年產500 萬平方米以下瀝青復合胎柔性防水卷材生產線;
(二)根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xx年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9號)的要求,屬于淘汰類的落后工藝裝備和產品的有:
500萬平方米/年以下的改性瀝青類防水卷材生產線;500萬平方米/年以下瀝青復合胎柔性防水卷材生產線;100萬卷/年以下瀝青紙胎油氈生產線;
采用二次加熱復合成型工藝生產的聚乙烯丙綸類復合防水卷材、聚乙烯丙綸復合防水卷材(聚乙烯芯材厚度在0.5mm以下);棉滌玻纖(高堿)網格復合胎基材料、聚氯乙烯防水卷材(S型)。
第七條 凡生產建筑防水卷材產品的企業應具備本條款規定的基本生產條件,內容包括:生產設施和檢驗設施、生產設備和工藝裝備、檢驗設備、重要原材料、產品關鍵工序、關鍵控制點,具體要求見表3-1至表3-5。
第八條 申請發證、證書延續、許可范圍變更(許可范圍變更的情形指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關鍵生產設備發生變化、生產地址遷移、增加生產線、增加產品單元等情形)需要進行實地核查和產品檢驗,企業應在實地核查前做好準備,根據本細則第七條要求和實際情況填寫下列企業資料,實地核查時提交審查組現場核查。
(一)企業生產防水卷材產品主要工藝流程圖 (見附件1-1)
(二)企業生產防水卷材產品生產設施和檢驗設施表(見附件1-2)和生產場所示意圖(見附件1-3),并應明確區分申證的生產線;
企業獲證后進行增加生產線、生產場所、企業遷址,應在變化一個月內向企業所在地工業生產許可證管理部門提交許可范圍變更申請并填寫本表,安排實地核查和產品檢驗。
(三)企業生產防水卷材產品生產設備表(見附件1-4)
企業獲證后凡本細則表3-2中帶*設備發生變化的,一個月內向企業所在地工業生產許可證管理部門提交許可范圍變更申請并填寫本表。
(五)企業生產防水卷材產品檢驗設備表(見附件1-5)
(六)企業生產防水卷材產品重要原材料明細表 (見附件1-6)
(七)關鍵崗位專業技術人員表(見附件1-7)
(八)產品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清單(見附件1-8),應填寫所有防水卷材執行標準,包括企業標準,并確定產品單元。
第四章 企業實地核查
第九條
現場實地核查時,企業申請取證的產品應正常生產,相關人員應在崗到位,申請材料齊備。
第十條
審查組現場對企業申請書及證照等申請材料進行核實。
第十一條
審查組現場按照本細則第八條要求企業準備的所有相關材料(見附件1-1~8)進行核實。
第十二條 審查組現場按照《建筑防水卷材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實地核查辦法》(見附件2)進行實地核查,并做好記錄,形成《企業實地核查不符合項和建議改進項匯總表》(見附件3),完成《生產許可證企業實地核查報告》(見附件4)。
第十三條 審查組現場形成的核查材料和記錄(包括附件1-1~8、附件2、附件3和附件4)一式三份,企業、地方許可證主管部門、審查組織單位各一份。
第十四條
實地核查判定原則
(一)審查組應對實地核查辦法的每一個條款進行核查,并根據其滿足生產合格產品的能力的程度分別作出符合、不符合和建議改進的判定。
(二)對判為不符合項的須填寫詳細的不符合事實,對判為建議改進項的須填寫實地核查發現的可改進的問題。
(三)核查結論的確定原則:
實地核查按產品單元根據企業生產線逐條審查,同一產品單元涉及的所有生產線未發現不符合,核查結論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核查結論不合格則該產品單元不合格。
第五章 產品檢驗
第十五條
抽樣規則
實地核查合格的企業,審查組按檢驗數量樣品一覽表的規定(見表4),在企業自檢合格的產品中實施抽樣,并填寫抽樣單(見表5)。原則上應抽取單元內的任意樣品都可以進行許可證檢驗,代表該單元樣品。
玻纖胎瀝青瓦樣品最少抽樣基數不低于100包,其它防水卷材產品抽樣基數不得少于1000m2,且不得少于10卷。
企業應在7日內將樣品和抽樣單一并送達有資質的生產許可證檢驗機構(以下簡稱發證檢驗機構,企業可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或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網上查詢自主選擇)。
第十六條
審查組實地核查合格后,抽樣封樣,由企業自主選擇發證檢驗機構,發證檢驗機構開展產品檢驗。
第十七條 企業延續符合免實地核查要求,不進行實地核查只進行產品檢驗,企業應在申請受理之日起7日內,按本細則第十五條中表4要求自行抽封樣品、填寫抽樣單(表5),自主選擇發證檢驗機構送樣,同時將抽樣單和檢驗委托合同寄送當地發證主管部門。企業對所抽送樣品的及時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八條
防水卷材產品生產許可證發證檢驗項目、依據標準見表6。
第十九條 建筑防水卷材產品許可證檢驗綜合判定原則:檢驗項目全項次合格判定產品檢驗合格。否則,判定產品檢驗不合格。
第二十條 檢驗報告
(一)發證檢驗機構應當在收到企業樣品之日起20日內完成檢驗工作,出具檢驗報告(格式見附件6)一式三份(企業、發證檢驗機構、審查組織單位各一份)。
(二)證書延續企業提供同單元產品6個月內(自檢驗報告簽發日期起)有省級及以上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合格檢驗報告的,可免于該單元許可證產品檢驗。
第六章 證書許可范圍
第二十一條 企業申請的發證產品通過材料核實、現場實地核查和許可證產品檢驗合格、符合通則和本細則規定要求的,由審查組織單位擬確定產品生產許可范圍,報送省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二條 產品生產許可范圍的判定原則及示例:
產品單元實地核查合格,且抽樣的樣品全部合格,則許可范圍為該產品單元所有產品;如有實地核查或檢驗不合格的產品,該單元不予許可。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證書產品許可范圍示例:
建筑防水卷材 有胎改性瀝青類
證書產品明細內容示例如表7。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建筑防水卷材產品審查部(或省審查組織單位)聯系方式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建筑防水卷材產品審查部設在中國建筑材料聯合會
地 址:北京市海淀區三里河路11號
郵政編碼:100831
電 話:010-57811166、57811130、57811066
傳 真:010-57811066
電子信箱:
聯 系 人:武慶濤、郭利、唐興
第二十四條
篇6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食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并用于銷售的供人們食用或者飲用的制品。本細則所稱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是指有固定的廠房(場所)、加工設備和設施,按照一定的工藝流程,加工、制作、分裝用于銷售的食品的單位和個人(含個體工商戶)。
第四條食品必須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質量安全規定,滿足保障身體健康、生命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不得超出有毒有害物質限量要求。食品質量安全指標包括標準規定的理化指標、感官指標、衛生指標和標簽標識。
第五條國家實行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企業,必須具備保證食品質量安全必備的生產條件(以下簡稱“必備條件”),按規定程序獲取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以下簡稱食品生產許可證),所生產加工的食品必須經檢驗合格并加印(貼)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志后,方可出廠銷售。國家已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企業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生產。未經檢驗合格、未加印(貼)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志的食品,不得出廠銷售。
第六條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統一組織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統一部署和要求,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組織實施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應當遵循科學公正、公開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則。從事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機構和人員應當依法行政、嚴格把關、熱情服務、廉潔自律。
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其從事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人員、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對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細則規定的行為,向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舉報。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有功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章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備條件
第九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
第十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備和持續滿足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環境條件和相應的衛生要求。
第十一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和相關輔助備,具有與產品質量安全相適應的原料處理、加工、包裝、貯存和檢驗等廠房或者場所。生產加工食品需要特殊設備和場所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規定的條件。
第十二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生產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劑(含食品加工助劑,下同)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違反規定使用過期的、失效的、變質的、污穢不潔的、回收的、受到其他污染的食品原材料或者非食用的原輔料生產加工食品。使用的原輔材料屬于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必須選購獲證企業的產品。
第十三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采用科學、合理的食品加工工藝流程,生產加工過程應當嚴格、規范,防止生物性、化學性、物理性污染,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觸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不潔物品。
第十四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按照有效的產品標準組織生產。依據企業標準生產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管理食品的,其企業標準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不得降低食品質量安全指標。
第十五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有與食品生產加工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質量管理人員和檢驗人員。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人員必須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和影響食品質量安全的其他疾病,并持有健康證明;檢驗人員必須具備相關產品的檢驗能力,取得從事食品質量檢驗的資質。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食品質量安全知識,負責人和主要管理人員還應當了解與食品質量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
第十六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具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質量安全檢驗和計量檢測手段,檢驗、檢測儀器必須經計量檢定合格或者經校準滿足使用要求并在有效期限內方可使用。企業應當具備產品出廠檢驗能力,并按規定實施出廠檢驗。
第十七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在生產的全過程實行標準化管理,實施從原材料采購、生產過程控制與檢驗、產品出廠檢驗到售后服務全過程的質量管理。
國家鼓勵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根據國際通行的質量管理標準和技術規范獲取質量體系認證或者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管理體系認證(以下簡稱HACCP認證),提高企業質量管理水平。
第十八條出廠銷售的食品應當進行預包裝或者使用其他形式的包裝。用于包裝的材料必須清潔、安全,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出廠銷售的食品應當具有標簽標識。食品標簽標識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第十九條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包裝、工具、設備、洗滌劑、消毒劑必須安全,保持清潔,對食品無污染,能滿足保證食品質量安全的需要。
第二十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在生產加工過程中嚴禁下列行為:
(一)違反國家標準規定使用或者濫用食品添加劑;
(二)使用非食用的原料生產食品;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或者將非食品當作食品;
(三)以未經檢驗檢疫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肉類生產食品;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等生產食品;生產含有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過國家限定標準的食品;
(四)在食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五)偽造食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質量標志;
(六)生產和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關產品。
第三章食品生產許可
第二十一條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全國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統一管理;負責高風險食品的生產許可;確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審查發證的產品及具體辦法,并對省級食品生產許可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統一部署,依法組織本轄區部分食品生產許可,并對審查發證工作負責。
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受國家質檢總局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委托負責組織開展本轄區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受理、企業必備條件核查、產品質量檢驗和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送達工作。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權責一致、層級負責的原則,分別承擔食品生產許可工作責任。
第二十二條國家質檢總局依據本細則第二章規定的條件,根據各類食品的不同特性和相關標準,制定并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通則和各類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對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具體要求做出規定。各類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按照規定程序分批并實施。
第二十三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按照地域管轄原則,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所在地的省級或者(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申請。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獲得營業執照后,應當單獨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其經營范圍應當覆蓋申請取證產品。
第二十四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申領食品生產許可證,應當按規定提供相應的材料。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限制條件外,任何單位不得另行附加條件,限制企業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條省級、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接到企業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企業的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發給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企業的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受理部門應當發給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通知企業在2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
如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或者不屬于本部門受理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發給行政許可不予受理決定書,或者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第二十六條自受理企業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之日起,國家質檢總局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在60日內做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決定。
產品檢驗所需時間(包括樣品送達、檢驗機構檢驗、異議處理的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七條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發出后,省級或者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組成核查組,依照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通則和審查細則,在20日內完成企業必備條件和出廠檢驗能力現場核查。現場核查時間一般不應當超過2日。企業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派觀察員監督核查工作質量。核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對現場核查合格的企業,由核查組按照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通則和審查細則的要求在現場抽取和封存樣品,并告知企業有資格承擔該產品發證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名單和聯系方式,由企業自主選擇。
核查人員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不得刁難企業,不得索取、收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不當利益。
第二十八條企業應當在封樣后7日內將樣品送達檢驗機構。檢驗機構收到樣品后,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和要求進行檢驗,在15日內完成檢驗工作(檢驗項目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企業對檢驗的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檢驗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組織檢驗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其上一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復檢申請。受理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在5日內做出是否受理復檢的書面答復。除國家標準規定不允許復檢等客觀情況外,對符合復檢條件的,應當及時組織復檢。
復檢應當采用核查組封存的樣品,按照原檢驗方案進行檢驗、判定。承擔復檢的檢驗機構由受理復檢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有資質的檢驗機構中確定。
第三十條由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受理審查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將企業申請材料、現場核查和產品檢驗材料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審批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統一匯總審核企業材料,按有關規定做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
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審批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40日內將企業申請材料、現場核查和產品檢驗材料報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質檢總局按有關規定做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
國家質檢總局、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做出許可決定前,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上報企業材料前,應當在本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時限內組織許可前抽查。
第三十一條對現場核查和產品檢驗合格的企業,國家質檢總局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做出準予生產許可的決定,并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企業發放食品生產許可證及副本。
對現場核查或者產品檢驗不合格的企業,國家質檢總局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做出不予生產許可的決定,并自做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企業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三十二條國家質檢總局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對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進行公告,并將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發證情況及時通報衛生、工商等有關部門。
第三十三條出口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生產加工的食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應當按照本細則的規定,申請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已獲得國家認監委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頒發的出口食品衛生注冊證、登記證的企業,在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時,可免于企業必備條件現場核查。
已通過HACCP認證等國家推行的食品認證的企業,在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時,按照不重復的原則,可免于或者簡化企業必備條件現場核查。
第三十四條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3年。有效期屆滿,企業繼續生產的,應當在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6個月前,向原受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換證申請。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按規定的程序對企業進行審查并換發證書。
第三十五條在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產品的有關標準、要求發生改變的,省級或者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按國家質檢總局的統一要求組織必要的現場核查和產品檢驗。
企業的生產條件、檢驗手段、技術或者工藝發生變化的,企業應當在變化后20日內提出申請。省級或者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按照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通則和審查細則的規定重新組織現場核查和產品檢驗。
第三十六條國家質檢總局、省級和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建立食品生產許可證檔案管理制度,將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有關材料、發證情況及時歸檔。檔案材料的保存時限為4年。
第四章食品質量安全檢驗
第三十七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對用于生產加工食品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劑、包裝材料和容器等必須實施進貨驗收制度,不符合質量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食品生產加工。
第三十八條食品出廠必須經過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銷售。
具備出廠檢驗能力的企業,可以按要求自行進行出廠檢驗。不具備產品出廠檢驗能力的企業,必須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出廠檢驗。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管理的食品,按審查細則的規定執行。
實施自行檢驗的企業,應當每年將樣品送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定的檢驗機構進行一次比對檢驗。
第三十九條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產品實施強制檢驗制度。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確定強制檢驗的頻次,并組織實施。
已通過HACCP認證等質量穩定的大型企業、國家和省級監督抽查連續合格的企業,應當減少強制檢驗的頻次。
對尚未列入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且在生產過程中沒有控制要求和手段、不具備標準要求的出廠檢驗能力的企業,應當加大強制檢驗頻次。
第四十條承擔本細則規定的食品質量安全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必須是依法設置或者依法授權的法定檢驗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經過計量認證、審查認可或者通過實驗室認可,并經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定。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對承擔本細則規定的食品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進行管理。
第四十一條承擔食品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的標準和技術法規等要求實施產品檢驗。檢驗機構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報告,并對檢驗報告負責。
第四十二條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進行產品檢驗,應當遵循誠信原則和方便企業的原則,為企業提供可靠、便捷的檢驗服務,不得拖延,不得刁難企業。
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不得從事與其檢驗的列入目錄產品相關的生產、銷售活動,不得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其檢驗的列入目錄產品。
第五章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志與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
第四十三條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證書應當載明企業名稱和住所、生產地址、產品名稱、證書編號、發證日期、有效期等相關內容。食品生產許可證副本用于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記載接受監督檢查的基本情況。
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式樣(見附件1)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規定。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印制,并加印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批部門印章。
第四十四條企業名稱發生變化時,應當在名稱變更后20日內向原受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食品生產許可證更名申請。受理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完成變更審查和材料上報,由原發證部門在10日內核批。
第四十五條企業應當妥善保管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因毀壞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產許可證證書遺失或者無法辨認的,應當及時在省級以上報紙上刊登聲明,同時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企業提出補證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及時受理,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規定辦理補領證書手續。
第四十六條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志即食品生產許可證標志,屬于質量標志,以“質量安全”的英文QualitySafety縮寫“QS”表示,其式樣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制定(見附件2,以下簡稱QS標志)。
第四十七條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的食品,出廠前必須在其包裝或者標識上加印(貼)QS標志。沒有QS標志的,不得出廠銷售。
第四十八條企業使用QS標志,表明企業承諾其產品經檢驗合格,符合食品質量安全的基本要求。
加印(貼)QS標志的食品,在質量保證期內,非消費者使用或者保管不當而出現質量安全問題的,由生產者、銷售者根據各自的義務,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企業使用QS標志時,可根據需要按式樣比例放大或者縮小,但不得變形、變色。QS標志由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自行加印(貼)。
第五十條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由英文字母QS和12位阿拉伯數字組成。
第五十一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在其產品包裝或者標識上加印(貼)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
第五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冒用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QS標志和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QS標志和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
第五十三條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根據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企業的情況,及時依法作出撤銷、撤回和注銷食品生產許可的決定,并將注銷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食品質量安全監督
第五十四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持續地具備保證食品質量安全的必備條件,保證持續穩定地生產合格的食品。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對其所生產加工食品的質量安全負責,并應當明確承諾不濫用食品添加劑、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品、不用有毒有害物質生產加工食品、不生產假冒偽劣食品。
第五十五條企業采購食品原材料、食品添加劑時,應當驗明標識,向供貨單位索取合格證明,或者自行檢驗、委托檢驗合格,并建立進貨臺賬。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要將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情況和國家要求備案的其他事項報所在地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使用新品種的食品添加劑、新的原材料生產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的新品種,應當在使用前索取省級以上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并留存備查。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建立生產記錄和銷售記錄。銷售記錄應當注明食品的名稱、規格、批號、購貨單位名稱、銷貨數量、銷貨日期等內容。
企業應當建立食品質量安全檔案,保存企業購銷記錄、生產記錄和檢驗記錄等與食品質量安全有關的資料。企業食品質量安全檔案應當保存3年。
第五十六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連續停止生產加工獲證產品1年以上的,重新生產加工時,應當向原受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重新現場核查的申請。
第五十七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利用新資源生產食品,必須按有關規定在投產前由省級以上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向所在地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企業對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十八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在證書有效期內,每滿1年前的1個月內向所在地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交持續保證食品質量安全必備條件情況的年度報告。
第五十九條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產加工食品的,委托雙方必須分別到所在地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提交雙方營業執照和委托加工合同復印件。
委托加工已納入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管理食品的,除符合前款要求外,被委托方必須是已取得有效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其生產加工的食品應當全部交由委托方進行銷售,備案時還應當提交被委托方的生產許可證復印件。委托加工食品的包裝或者標識上還應當按照產品標識標注的規定,標注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和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
第六十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食品質量安全和衛生狀況、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持續保證食品質量安全必備條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通過巡查、加嚴檢驗、回訪、強制檢驗、監督抽查、年度報告審查和執法檢查等方式,加強監督檢查,督促企業規范生產經營活動。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企業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業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第六十一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檔案,詳細記錄企業基本情況、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及企業監管情況,實行動態管理。
第六十二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食品生產企業實行分類監管制度。根據本轄區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生產條件、管理水平和產品質量狀況等因素確定企業質量安全等級,實施分類管理。
第六十三條對食品生產企業及其生產活動實行巡查。巡查時,應當如實記錄企業執行本細則的情況。巡查中發現企業存在問題的,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六十四條國家質檢總局和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根據不同類型食品的特點及產品質量狀況,組織實施食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監督抽查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監督抽查應當重點抽查存在傾向性質量問題的區域、質量不穩定的企業以及微生物、重金屬、添加劑、有毒有害物質等重點指標。
第六十五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出現質量安全問題的食品,進行加嚴檢驗。
第六十六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對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提交的年度報告進行審查。必要時,對企業進行現場核查和產品檢驗。
第六十七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存在的不符合必備條件的問題改進情況實施回訪。回訪的情況應當記錄存檔。
第六十八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監督管理中,發現不屬于本轄區管轄的質量安全問題,應當及時通報有管轄權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發現重大食品質量安全事件的,應當立即報送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也可以直接報告國家質檢總局。
第六十九條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建立由信息收集、風險評估和風險預警等構成的食品質量安全風險預警機制。
第七十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建立食品質量安全事件快速反應機制。針對突然發生的重大食品質量安全事件,應當立即組織情況調查和產品分析,采取措施控制危害擴大,并有針對性地實施監管。
第七十一條對不安全食品實行召回制度。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發現其產品存在嚴重質量安全問題的,應當主動召回已出廠銷售的有問題食品;企業不召回的,由企業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召回;企業拒不執行的,由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公告召回。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七十二條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建立嚴重違法行為企業公布制度,定期公布生產假冒偽劣食品的企業名單。
第七十三條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通過查閱檢驗報告、檢驗結論對比等方式,對檢驗機構的檢驗過程和檢驗報告是否客觀、公正、及時進行監督檢查。
核查人員、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刁難企業的,企業有權向國家質檢總局和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投訴。國家質檢總局和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接到投訴,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七章核查人員和檢驗人員
第七十四條國家對從事企業必備條件的核查人員實行資格管理制度,對食品檢驗人員實行職(執)業資格管理制度。
核查人員包括食品生產許可證注冊審查員、高級審查員和技術專家。
第七十五條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統一制定核查人員和檢驗人員的考核標準,統一培訓核查人員和檢驗人員的師資,統一組織注冊審查員和高級審查員的考核注冊。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組織本轄區核查人員和檢驗人員的培訓工作,負責檢驗人員考核發證。
第七十六條國家質檢總局統一規定檢驗人員的資格注冊管理辦法,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具體負責檢驗人員的注冊管理。
第七十七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根據需要,可確定技術專家參加現場核查工作。
技術專家是指未取得審查員注冊證書,但可以為企業必備條件現場核查提供技術咨詢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專家參加現場核查工作時,不作為核查組成員,不參與核查結論的決策。
技術專家應當具備一定的條件,并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批準、國家質檢總局備案。未經批準、備案的人員不得作為技術專家參加核查工作。
第七十八條核查人員、檢驗人員經注冊或者批準備案后,方可持證上崗。未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得從事核查或者檢驗工作。
擔任核查組組長的審查員必須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批準并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九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責令其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而擅自生產加工已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的;
(二)已經被注銷食品生產許可證或者食品生產許可證超過有效期仍繼續生產加工已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的;
(三)超出許可范圍擅自生產加工已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的。
第八十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發生變化的,未按照本細則規定辦理重新申請審查手續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限期辦理相關手續;逾期仍未辦理的,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3倍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名稱發生變化,未按照本細則規定辦理變更手續,責令限期辦理相關手續;逾期仍未辦理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八十一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按本細則規定提交年度報告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二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按本細則規定標注QS標志和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3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八十三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出租、出借或者轉讓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QS標志和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違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QS標志和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四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產品經國家監督抽查或者省級監督抽查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到期經復查仍不合格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產品經國家監督抽查或者省級監督抽查,涉及安全衛生等強制性標準規定的項目或者反映產品特征性能的項目連續2次不合格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八十五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由于食品質量安全指標不合格等原因發生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理。
第八十六條偽造、變造、冒用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QS標志或者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七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撤銷生產許可,并處20萬元以下罰款;企業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生產許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給予警告。該食品生產加工企業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生產許可。
第八十八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向負責監督檢查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九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不能持續保持應當具備的環境條件、衛生要求、廠房場所、設備設施或者檢驗條件,責令限期改正,處5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建議有關部門撤銷相關行政許可,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撤銷食品生產許可。
第九十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在生產加工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產品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有此行為且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當事人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并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九十一條在食品生產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罰。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有此行為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九十二條生產和在生產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關產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罰。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有此行為且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九十三條偽造產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處罰。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有此行為且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九十四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處3萬元以下罰款。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有此行為且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一)委托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生產加工已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的;
(二)未按本細則規定實施出廠檢驗的;
(三)違反規定使用過期的、失效的、變質的、污穢不潔的、回收的、受其他污染的食品或者非食用的原料生產加工食品的;
(四)利用新資源生產食品、使用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新的原材料生產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的新品種不能提供安全評價報告的;
(五)未按本細則規定進行委托加工食品備案或者未按規定在委托加工生產的食品包裝上標注的。
第九十五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節嚴重的,處5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本細則規定進行強制檢驗、比對檢驗或者加嚴檢驗的;
(二)無標或者不按標準組織生產的;
(三)未按本細則規定實施進貨驗收制度并建立進貨臺賬的;
(四)未將使用食品添加劑情況備案或者未按國家規定進行其他備案的;
(五)無生產記錄或者銷售記錄的。
第九十六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存在本細則第二十條(二)、(三)、(四)、(五)、(六)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九十七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違反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以及洗滌劑、消毒劑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九十八條被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九十九條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認為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存在應當依法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行為的,要立即暫扣其生產許可證。
暫扣許可證期限為7日(產品檢驗時間除外)。對經依法調查決定不吊銷的,暫扣的證書應當及時發還企業。
第一百條企業或者檢驗機構的檢驗、檢測儀器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屬于非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的,以及經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零一條承擔產品發證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偽造檢驗結論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從事與其檢驗的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管理食品相關的生產銷售活動,或者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其檢驗的列入生產許可證管理食品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資格。
第一百零二條核查人員、檢驗人員在工作中不科學、不公正地履行職責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警告或者調離崗位及其他必要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取消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三條從事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機構和工作人員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處理。
第一百零四條本細則規定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省級或者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決定。在決定吊銷國家質檢總局核發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前,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統一按規定程序報總局核準。決定吊銷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核發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前,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按程序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核準。
篇7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企業(含個體經營者),必須按照國家實行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的要求,具備保證食品質量安全必備的生產條件,按規定程序獲取食品生產許可證,所生產加工的食品必須經檢驗合格并加印(貼)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志后,方可出廠銷售.進出口食品按照國家進出口
商品檢驗檢疫及監督管理規定辦理.
二、職責分工
(二)省局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統一部署,負責本省行政區域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組織實施工作。主要是:
1、組織開展有關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實施細則》等的宣傳貫徹工作;
2、審定本轄區承擔食品檢驗工作的市(地)級、縣級檢驗機構,并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
3、組織開展《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人員、食品檢驗人員培訓工作;
4、組織受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申請,并組織審查企業生產必備條件;
5、負責企業生產條件審查結論的審核、匯總,統一向國家質檢總局報送符合發證條件的企業材料和名單;
6、組織實施對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企業的年度審查;
7、組織實施對食品生產企業及產品的監督管理;
8、組織實施對無證生產銷售等違法行為的查處;
9、受理本轄區食品生產許可證工作有關投訴,處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爭議事宜。
(二)各市局按照省局的統一部署,具體承擔以下工作:
1、組織本轄區內有條件的檢驗機構申請承擔食品委托檢驗工作;
2、指導、監督經批準承擔食品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開展工作;
3、負責本轄區內企業申報《食品生產許可證》材料的初審工作;
4、省局授權前提下,受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組織審查組審查申請取證企業的生產必備條件等,提出審查意見,報省局;
5、負責實施對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企業的年度審查;
6、負責實施對食品生產企業及產品的監督管理;
7、組織實施對無證生產銷售等違法行為的查處;
8、受理食品生產許可證工作的有關投訴,處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爭議事宜。
(三)各縣(市、區)局(分局)按照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部署,具體承擔以下工作:
1、按照總局的統一部署,在省、市局的具體安排下,開展本轄區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保證產品質量必備條件的專項調查;
2、在省局、市局的組織下,參與申請取證企業生產必備條件審查工作;
3、具備資格的縣(區)級檢驗機構,可以提出承擔食品委托檢驗工作的申請,經市(地)局推薦、省局審批后,在批準范圍內承擔食品委托檢驗工作;
4、負責本轄區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及產品的監督管理工作,對食品生產企業的違法行為依法實施查處工作。
三、申證程序
(一)企業申請
1、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凡具有營業執照和衛生許可證的,都必須單獨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隸屬于集團公司和經濟聯合體并有營業執照的分公司或生產廠點,必須獨立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沒有營業執照的分公司、生產廠點可以由集團公司統一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但是其所有的生產廠點必須在申請書上注明。
2、出口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其產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也應當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
3、按照地域管轄的原則,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到企業所在地的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
4、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必須填寫《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每個企業每個申證單元分別填寫申請書一式兩份,并提交工商營業執照、食品衛生許可證、企業代碼證復印件各2份,企業生產場所布局圖、企業生產工藝流程圖(標注有關鍵設備和參數)、企業質量管理文件各1份。如企業執行企業標準時,應提供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的企業標準1份;出廠檢驗方式為委托檢驗的,應提供委托檢驗協議書復印件1份。
(二)受理
1、各市局監督稽查處收到本轄區內企業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后,對企業申報材料的齊全性進行初審,符合要求的,在《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上簽署意見并蓋章后,將有關申報材料統一上報省局監督稽查處。
2、省局監督稽查處接到各市局監督稽查處上報的企業申請材料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組成審查組,完成企業申請材料的書面審查工作。如企業材料符合要求的,省局監督稽查處向企業發放《食品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由各市局監督稽查處寄送有關企業。企業材料不符合申報條件的,將材料退回給各市局監督稽查處,并附不符合申報條件的情況說明表,由各市局通知企業在20個工作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
(三)審查
1、對書面材料審查合格的企業,審查組按照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規則,在4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企業生產必備條件、出廠檢驗能力的現場審查。如企業現場審查合格的,則由審查組現場抽封樣品。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根據工作需要,應派觀察員隨審查組到企業進行工作督查。
2、審查組一般由三名具有相關專業能力、取得審查員資格的人員組成,審查組成員的身份應具有公正性,與企業有利益關系者應予回避。審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組長由聘請部門指定,應具有工程師以上職稱并有一定的組織管理能力。
3、審查組實施現場審查前,應將審查計劃上報省局監督稽查處,并將企業現場審查的日程安排提前5個工作日告之被審查企業和企業所在地市局監督稽查處。企業每個審證單元的審查時間根據工作量來確定,一般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一個企業多個申證單元應安排統一時間進行審查。
4、審查組完成審查工作后,應當盡快將審查情況上報聘用部門。審查組對審查報告負責,每家企業每個申證單元上報的材料有:《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備條件現場審查工作計劃表》和《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不合格項改進表01份,《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備條件現場審查表趴《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備條件現場審查報告發證檢驗產品抽樣單各2份,
5、《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不合格項改進表》一般不合格項通常在1個月(或現場審查期間)內完成改進;嚴重不合格項通常在3個月內完成改進。驗證工作由參加督查工作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完成。
6、以集團公司和經濟聯合體統一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審查組應對其所有生產廠點都進行審查,并且每個生產廠點全部達到要求后,方可給予審查合格的結論.
7、對于已經獲得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頒發的出口食品廠衛生注冊證、登記證的企業,或者已經通過HACCP體系認證、驗以的企業,在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時,免于企業必備條件審查。但在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時提供的材料應增加相應的證書和證明。
(四)送樣及檢驗
1、申請取證企業應當在審查組封樣后10個工作日內將樣品送達指定的發證檢驗機構。承擔檢驗任務的發證檢驗機構應當依據相應的標準,按相關食品《審查細則》中規定的項目對樣品進行檢驗,并在收到樣品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檢驗任務,出具檢驗報告一式4份(國家質檢總局、受理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局、生產企業各1份,檢驗機構存檔1份)。檢驗報告的檢驗類別注明食品生產許可證發證檢驗。
2、檢驗機構應當確保產品檢驗的各項工作(如樣品的處理、保管、檢驗、檢驗報告的編制、審核、批準、發送等)符合要求,并對檢驗報告負責。
(五)審核匯總
1、受理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收到申證企業保證產品質量必備條件現場審查合格報告和符合發證的檢驗合格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對其進行審核,確認無誤后,由省局統一匯總符合發證條件的企業材料,并在15個工作日內將符合發證條件的企業名單及相關材料報送國家質檢總局。
2、經現場審查,審查組作出企業生產必備條件結論不合格的,或企業生產必備條件審查合格,但其產品發證檢驗不合格且企業沒有提出異議的,受理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向企業發出《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不合格通知書》并說明理由,原《食品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自行作廢。企業若
再次提出取證申請,應當認真整改,須在接到《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不合格通知書》兩個月后,才可再次申請。
(六)核準國家質檢總局收到省局上報的符合發證條件的企業材料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批準,并負責公告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名單。
(七)發證
省局根據國家質檢總局的批準,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符合發證條件的生產企業發放食品生產許可證正本及其副本的工作。
四、費用
1、企業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應繳納審查費(含證書費、差旅費和資料費)、產品檢驗費和公告費。審查費為每個企業每類產品2200元,同一次審查時每增加一個申證單元加收審查費440元,由企業在申請時向省局交付。公告費每個申證單元400元,由獲證企業向省局交付。產品檢驗費由企業按照國家和省現行的有關規定向檢驗機構交付。
2、除按國家規定收取的審查、公告等費用外,各市(縣,區)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其他任何部門不得搭車收取其他名義的費用。
五、堅持標準,嚴格審查
1、企業生產必備條件現場審查,是市場準入工作的關鍵。審查組對企業進行現場審查時,要嚴格審查標準,保證審查質量。要注意把握審查細則中的審查關鍵點和關鍵項,嚴格審查企業的審查不合格通知書》兩個月后,才可再次申請。
(六)核準
國家質檢總局收到省局上報的符合發證條件的企業材料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批準,并負責公告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名單。
(七)發證
省局根據國家質檢總局的批準,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符合發證條件的生產企業發放食品生產許可證正本及其副本的工作。
四、費用
1、企業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應繳納審查費(含證書費、差旅費和資料費)、產品檢驗費和公告費。審查費為每個企業每類產品2200元,同一次審查時每增加一個申證單元加收審查費440元,由企業在申請時向省局交付。公告費每個申證單元400元,由獲證企業向省局交付。產品檢驗費由企業按照國家和省現行的有關規定向檢驗機構交付。
2、除按國家規定收取的審查、公告等費用外,各市(縣,區)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其他任何部門不得搭車收取其他名義的費用。
五、堅持標準,嚴格審查
1、企業生產必備條件現場審查,是市場準入工作的關鍵。審查組對企業進行現場審查時,要嚴格審查標準,保證審查質量。要注意把握審查細則中的審查關鍵點和關鍵項,嚴格審查企業的出廠檢驗(自行或委托檢驗)的全面性,幾出廠檢驗(自行或委托檢驗)缺項的,其審查評定應為“不合格”。對不具備自檢能力的企業,必須有與具備承擔委托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簽定的委托檢驗協議,做到批批檢驗;對存在一定缺陷、又在努力改進的企業,各市(縣、區)局要采取多種方式幫助和督促企業完善條件,力爭在規定的時間內,達到發證標準,獲取市場準入資格。
2、企業自檢能力的界定。企業具備自檢能力,是指企業具備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中所列的“質量檢驗項目表”中出廠檢驗項目里的常規項,即不帶“*”項目的檢驗能力。如出廠檢驗常規項中有一項(含一項)以上項目不能檢驗,即定為企業不具備自檢能力。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中所列的“質量檢驗項目表”中出廠檢驗項目里帶“*”項目,企業每年必須檢驗2次。企業不能自行檢驗的,可以委托有資格的檢驗機構,但不必要求企業必須簽定“委托協議”,可在生產許可證年審時檢查企業是否進行了2次檢驗。
六、嚴格紀律,保證質量
1、嚴格工作紀律。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部門和工作人員要積極為企業服務,認真貫徹執行國家質檢總局和省局的有關規定,不得指定企業購買指定單位生產的生產設備和檢測設備,不得利用職權、工作條件向申證企業索取產品、樣品、禮品。
2、嚴格審查紀律。生產許可證審查中,審查人員不得向被審查的企業提供有償的咨詢活動,收取勞務咨詢費和加班費,報銷差旅費。不得擅自多抽樣品和處理檢驗樣品。嚴格遵守技術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業技術機密,不得向企業索要技術資料.對不遵守審查員工作守則的,違犯審查紀律的,一經發現,要堅決
清除審查員隊伍。
3、嚴格檢驗紀律。承擔市場準入檢驗任務(發證檢驗、監督檢驗、委托檢驗)的各檢驗機構,要嚴格遵守檢驗規范,不得超范圍檢驗;不得違規轉包檢驗任務。嚴禁出具虛假檢驗報告,嚴禁利用檢驗之便向企業索要錢物。承擔企業出廠檢驗的檢驗機構,要認真履行委托檢驗協議,嚴格出廠檢驗制度,嚴禁收錢了事。為確保發證檢驗的公正性、準確性、科學性,凡承擔發證檢驗的質檢機構,不準再承擔企業的委托檢驗。
4、實行審查工作質量調查制度。省局監督稽查處向每家被審查企業發放《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備條件審查工作廉潔信息反饋表》,反饋對審查組工作質量及執行規定情況的評價意見。
5、建立責任追究和通報制度。審查組開展現場審查工作,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要求組織審查,確保發證質量。對企業審查實行責任追究制度,誰審查誰負責。對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工作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要建立全省通報制度,并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有關領導的責任。
七、加強監督,規范標注
1、各市(縣、區)局要加強對食品生產企業的監督。對已獲證企業,要通過日常監督、定期監督、年度審查、期滿換證等方式加強監督,確保企業能夠持續保證生產合格產品的能力。對出現重大質量事故的,要按規定上報國家質檢總局,吊銷生產許可證.對暫不具備發證條件的企業,要在幫扶企業積極完善生產必備條件的基礎上,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確保企業產品質量安全合格。對既不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必備條件又不積極改進,到期不提出申請取證的企業,要建議有關部門吊銷其工商營業執照和衛生許可證,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當地政府,提請政府采取措施,予以整治或取締。
2、食品的標識標注要符合《食品標簽通用標準》及相關的強制性標準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的有關要求。裸裝食品在其出廠的大包裝上應當使用標簽,或者使用能夠表明其產品質量特性的證明材料。食品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必須如實標明。QS市場準入標志的標注按照國家質檢總局(國質檢監督[20*]185號)文件執行。
3、擁有多個獲證子(分)公司的總公司獲證后,其產品可以按下列方式之一標注:(1)標注總公司的名稱、地址及其食品生產許可證標記和編號。(2)標注總公司的名稱、地址和子(分)公司的名稱及其食品生產許可證標記和編號。(3)標注子(分)公司的名稱、地址及其食品生產許可證標記和編號。
篇8
核查人員指具備一定資質,從事審查申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的保證產品質量必備生產條件的人員。山東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及山東省質量認證中心采取了科學客觀的層層選拔篩選的模式。經過嚴格的資格初選、培訓、考試、注冊、面試、入職專業培訓、實習、評價等環節,優勝劣汰選拔造就了一批素質高,品質好,專業能力強,吃苦耐勞的生產許可證審查(專家)隊伍。大大地降低了現場專業審核風險。審查員的作用是以客觀公正的對生產許可證申請企業現場采集信息,并做出評價。
現場核查:核查人員是對申請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現場以客觀公正抽樣的方法獲取客觀證據。是生產許可證必不可少的重要環節,是審查組依照核查辦法和實施細則的要求,運用抽樣的方法尋找客觀證據,對申請企業的基本條件進行核查并做出評價的一系列具體活動。(1)首次會議結束后審查人員由企業負責人帶領,按照申請產品的生產工藝過程對企業的主要生產場地,設施的做一次比較完整的觀察,通過現場觀察,審查組對企業概況,場地設施和現場管理,生產過程,工藝水平等比較全面的基本了解,有利于審查組對核查的重點項目進行有針對性的檢查評價,做出客觀的結論。重點查看企業名稱。住所。生產地址。申請單元。設備名稱精度,檢測儀器,原(輔)材料,是否與申請書記載一致。(二)審查組與企業和實地核查組織單位的溝通(三)核查的企業生產線應該是企業正在生產運行的生產線。(四)審查員在對生產現場進行核查時,應有企業陪同人員在場,有利于核查出不合格問題時,便于企業確認。(五)在對企業的生產現場以及管理文件,技術文件,標準,工藝文件等進行核查時,如發現不合格,應做準確的記錄,以保持記錄可追溯性(六)審查員在分工范圍內發現的情況或問題涉及其他審查員分工范圍的,應及時與相關審查員溝通予以核實。(七)審查員應指導和督促企業填好產品型號規格確認表儀器設備確認表。(八)對不合格項及輕微不合格的確定,應反復核實并與組長溝通。以保證其客觀性和準確性。2.審查組內部會(一)審查組要召開內部會對各自介紹負責的核查情況,主要是存在問題(二)填寫核查記錄(三)互相討論,確定企業現場核查中的不合格項,有爭議的問題取的一致意見。并與審查組長溝通,做出決定。(四)企業存在問題不構成不合格項的對企業提出整改要求,提出整改意見(五)對不合格項形成書面材料的整改要求。(3)《工業生產許可證企業實地核查辦法》將核查項目分為七部分(一)質量管理職責企業應有負責質量的領導并設立相應的質量管理人員及機構,管理職責應規定有關部門,人員的職責和相互關系,在企業制定的質量管理制度中應有相應的考核辦法并嚴格實施。(二)生產資源提供1.企業必須具備滿足生產和檢驗所需要的工作場所和設備,必須具備實施細則5.2中規定的必備生產設備和工藝裝備,其性能和精度應滿足生產合格產品的要求,2.企業的生產設備和工藝設備應維護保養完好。3.企業必須具備具有實施細則5.2中規定的檢驗,試驗和計量儀器,性能和精度滿足生產合格產品的要求,并在檢測合格有效期內使用(三)人力資源要求1.企業領導應具有一定的質量管理知識,并具有一定的專業技術知識。2.企業技術人員應掌握專業技術知識,及一定的質量管理知識。3.檢驗人員應熟悉產品檢驗規定,具有與工作相適應的質量管理知識及檢驗技能。4.工人應能看懂相關文件。(圖紙。配方和工藝文件),并能熟練地操作設備。5.企業應對與質量相關人員進行必要的培訓和考核。(四)技術文件管理企業應具備和貫徹實施細則5.1中規定的產品標準和相關標準。如有需要。1.<企業制定的標準應不低于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要求,并經當地標準化部門備案。技術文件應具有正確性,且簽署。更改手續。技術文件應具有完整性,文件必須齊全完備配套。技術文件應和實際生產相一致,各車間。部門使用的文件完全一致。2.企業應制定技術文件管理制定,文件的應經過正式批準,使用部門可隨時獲得文件的有效版本,文件的修改應符合規定要求。3.企業應有部門或專(兼)職人員負責技術文件管理。4.企業的技術文件包括〈1〉標準文件〈2〉設計文件〈3〉〈工藝文件〈4〉檢驗文件〈5〉包裝。存儲,運輸等文件。〈6〉其他文件。采購過程一般包括〈1〉采購文件控制〈2〉對供方的評價控制〈3〉采購合同的控制〈4〉采購產品的驗證控制。(五)工藝管理1.企業應制定工藝管理制度及考核辦法,并嚴格進行管理和考核。原(輔)材料,半成品。成品,工裝器具等應按規定放置,并應防止出現損傷或變質。2.企業職工應嚴格執行工藝管理制度,按操作規程,作業指導書等工藝文件進行生產操作。3.企業應明確設置關鍵質量控制點,對生產中的重要工序或產品關鍵特性進行質量控制。4.企業應制定關鍵質量控制點的操作控制程序并依據程序實施質量控制。名詞解釋:(程序為進行某項活動或過程所規定的途徑。)(特性可區分的特征)(特征產品、過程或與要求有關的固有特性。)對產品質量不易或不能經濟的進行驗證的特殊過程應進行設備認可工藝參數驗證和人員鑒定,并按規定的方法和要求進行操作和實施過程參數監控。5.企業應規定產品標識方法并進行標識。6.企業應制定不合格品德控制程序,有效防止不合格產品出廠。(六)產品質量檢驗1.企業應有獨立行使權利的質量檢驗機構或專(兼)職檢驗人員,并制定質量檢驗管理制定及檢驗和計量管理制定。2.企業有完整、準確、真實的檢驗原始記錄和檢驗報告。根據質量特性,取得科學的數據,出具科學可靠檢驗報告。3.企業在生產過程中要按規定開展產品質量檢驗,做好檢驗記錄,并對產品的檢驗狀態進行標識。4.企業應按相關標準的要求,對產品進行出廠檢驗和試驗,出具產品檢驗合格證,并按規定進行包裝和標識。如產品標準要求型式試驗或定期檢驗而需要進行委托時,應委托有合法地位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七)安全防護及行業特殊要求1.企業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安全生產制定并實施。2.企業的生產設施、設備的危險部位應有防護裝置,車間、庫房等地應配備消防器材,易燃、易爆等危險品應進行隔離。3.企業應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和勞動防護培訓,并為員工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4、企業應在建廠初期或申請生產許可證前,進行環境評價。
篇9
核查人員指具備一定資質,從事審查申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的保證產品質量必備生產條件的人員。審查員的作用是以客觀公正的對生產許可證申請企業現場采集信息,并做出評價。企業應按要求準備和提供相應的審查條件要素。提供證據以證明自己滿足生產許可證獲證條件的要素。
篇10
陜西:在此次審核清理后,有54家企業符合《乳制品工業產業政策(2009年修訂)》行業準入條件,24家則因不符合上述條件將確定予以關閉,共計淘汰產能1850噸/日。以此計算,此次乳業審核淘汰企業數量占企業總數的30.77%,淘汰產能占企業總數的22.56%。
寧夏:第一批乳品行業項目(企業)審核清理結果顯示,33家已建成有生產許可證的乳品企業中,12家企業符合產業政策,6家需要整改,14家被注銷生產許可證,國家通報出現問題乳粉的1家。第一批淘汰企業數量占企業總數的42.42%。
四川:38家乳品企業中,成都伊利乳業有限責任公司、四川新希望乳業有限公司華西分公司、四川菊樂食品有限公司溫江乳品廠等31家企業通過審核,7家乳制品企業因不符合條件可能關閉。
廣東:此次被列入審核名單的51家企業中,有35家已經通過審核,還有一部分正在做整改,但由于需要投入太大,有幾家企業已經表態自動放棄。
云南和福建:在此次審核之前,云南已經有10多家加工企業停產,除了已經關閉、停產的企業,目前云南省內的企業絕大多數可以通過工信委的市場準入條件審核,但是質監方面要求的生產條件審核,目前云南省內只有5家過關。同樣,福建省的情況更不容樂觀,當地的小企業考慮到參與審核的成本太高,都不上報了,估計一半的加工企業會退出市場。
考慮到政府讓相關企業退出市場時還會考慮奶牛養殖戶利益和地方產業、稅收方面的因素,業內普遍預期此次審核全國將會有20%―25%的加工企業退出市場,但多為規模較小的企業,讓出的市場份額約為10%-12%。
篇11
1.強制性
“許可證制度是一種強制性準入制度,是行政許可的一種。”體現在對重點工業產品實施市場準入,要求生產企業在未取得許可證之前是不準進行生產的。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 5 條的規定,“任何企業未取得生產許可證不得生產列入目錄的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目錄的產品。”
這就要求,任何企業生產的需要列入目錄的產品,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之前,是不能進行生產的。法規的要求必須要遵守。所以,工業生產許可證制度具有強制性。
2.評價性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還是專業技術強的質量評價制度。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有資質的審查中心進行實地核查和產品檢驗,確認企業是否具有生產合格產品的能力。在生產企業實地核查過程中,技術專業審查組人員主要依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生產條件審查辦法》、《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發(換)證實施細則》來進行,通過這兩個規定來對現場的來料把關、生產設備及實際的生產能力等進行評定。通過這種評定制度,來保證企業進行生產的能力。所以,生產許可證依據要求是符有評價性。
3.準入性
企業如果符合取得生產許可證條件的,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頒發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證書,企業方可正式生產相關的產品。其實,這個要求只是達到國家相關產品生產資質的最低要求,不達要求的企業是不準進入的。所以,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也是中國市場準入制度的一種。
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存在弊端的主要表現
1.獲證企業產品質量監管難度大
按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和《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目前對獲證企業的監督管理工作主要有國家、省市的日常監督抽查和獲證企業年度審查等方式對產品質量客觀把關,還有一點主要為基層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進行日常現場檢查。其中生產許可年審要求生產企業每年定期提交年度自查報告,而年審程序要求不嚴謹,導致有些持證人不去辦年檢,也照常經營。
而對無證生產行為則通過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進行無證查處工作。可以看出,生產企業有證生產不合格產品進行處罰比較難進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企業必須有標準進行生產,但有些產品標準不夠規范,比如 GB/T5849-2006 明確寫出“經供需雙方協議,可采用其它抽樣方法和判定規則”,可見執行標準都給出了一個放松的條款,更加加大了有證生產不合格產品行為的法律判定。再如,2011年廣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共對番禺區生產領域的生產許可證管理目錄的 25 類產品的 28 種 282 批次產品實施了質量監督抽查,經檢驗合格的 228 批次,批次合格率為 80.8%;剔除純標識不合格,實物質量合格率為 88.6%,經抽查來看,產品監督抽查合格率較高,說明番禺區許可證管理產品質量狀況較好,但是有一半的生產許可證產品是未能抽查到樣品的,這期間就存在標準和無證超范圍生產等原因,所以,監管即使出了數據也不準確,監管難度大。
2.發證與證后監管脫節嚴重
據筆者實際的操作,“兩級審批,三級管理”即能對中國許可證發證與監管的體制進行概括。通過分析該體制,發現,在實際情況下,基層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所從事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才真正構成了對獲證企業實行監督和管理的主體機構。但是,在許可證的審證及發證階段的管理,基層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沒有參與,這樣基層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就不能及時掌握信息,因此兩級審批,三級管理”造成基層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監管存在困難,并未能實時動態掌握企業生產情況,加大浪費了監管資源。
3.現行的產品管理目錄制度存在缺陷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目錄由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按照程序確定,但是我們來看下許可證管理制度的要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二條“納入現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目錄范圍的產品包括: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關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質量安全的產品;保障勞動安全的產品;影響生產安全、公共安全的產品。其評定由國家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部門征詢相關產品行業協會及消費者協會的意見制訂。”
當前中國的經濟發展不平衡,生產加工能力各地域存在很大差異,同時地區政府扶持和環境因素等均不一樣,但是生產許可證制度的目錄確定是非常簡單的程序,只是依據行業和消費者協會的意見制訂目錄肯定會帶有片面、保護等負面影響。
三、完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對策探析
1.基層政府加大動員、宣傳與執法工作
加大對生產和許可的制度化是十分曲折和艱巨的事情,僅僅依賴某些人難以辦好。基層政府第一需要講明的是這是一個科學的系統,讓他們從心里明白,這對產品質量的監管是多么的重要,讓他們自覺地支持風險警報系統,讓他們配合證書認證工作。第二要認真講解《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并細致地了解其內容,認清這些重擔的重大意義,邀請相關專業許可證技術人員專門開講細則有關內容,使得成員不但明白證書認證管理,而且在日常工作中能夠腳踏實地的執行。
基層政府在加大精細化動員宣貫相關規章要求的同時,要加強執法力度。各部門應聯合執法,有效利用執法資源,比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該聯合工商、衛生、環保等部門,對生產許可證管理生產企業開展相應的專項整治行動。有效整合政府資源,提高政府執法效率,這也是國家推動政府部門大部制的主要原因,總的來說,政府部門大部制更有利于基層政府開展精細化執法工作,大部制也是政府部門發展的趨勢。
2.幫扶企業建立風險預警機制
近些年來,食品安全事故時有發生,食品安全領域暴露的這些事使得風險的警報系統越來越重要,實際上,工業生產的產品也要進行風險的評估和預防。要求建立嚴謹高效的風險警報系統,而相關的評價和審查者也要對該生產過程十分熟悉。所以,生產企業內部的評價和審查者需要提高自身素質并豐富自己的專業知識,強化對工藝的學習。尤其針對經歷較少的內部審查員,應加大借助龍頭企業合作培訓的機會,借助公司造就有豐富自己的專業知識,強化了對工藝學習的工藝的人員,進一步杜絕隨便增加材料,把次的當做好的,圖省事節省材料的現象,使得風險的警報系統得以建立和完善并能夠腳踏實地地執行。
3.確立許可證產品管理目錄動態管理的制度
建議對產品管理目錄每年一次進行一次專業評估,組織專門的評審委員增加社會實際情況的需要。主要包含兩方面的內容:第一,對列入目錄產品的安全和質量條件、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實施程度和影響以及結果進行評估;第二,把那些未列入目錄,但在現在國家各部門和省級各部門監督檢查合格率不高,消費者反映比較差的工業產品建議列入目錄并進行一系列嚴格的評估。要求充分地采納相關產品的行業組織和消費者協會的反饋,尋找合適高效的評估形式,可以舉行聽證會,召開座談會,去各行業企業調查研究和其他形式,根據評估結果,以提高生產管理效率,結構合理地建立動態的目錄管理機制。目錄的制定應由社會各界共同確定,出現了這樣一種趨勢,它應該是很客觀的和顯而易見和必需的,并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的重要要求之一,對生產的自發調節的市場的基礎一定會漸漸地顯示出來,將逐步減少政府不適當的干預行為,納入目錄類型的工業產品必然會漸漸的減少,比如許可證存單就由以前 84 類減少至現在的 61 類。長期趨勢就是必須逐步減少在許可證目錄被少部分人利益進行壟斷增加目錄的情況出現。
篇12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你局《關于乳制品企業生產許可證換證期間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答復如下:
一、乳制品企業生產許可證發證、換證等市場準入工作照常進行。準入工作要按照《乳制品加工行業準入條件》、《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審查通則》、《乳制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的要求,嚴格核查。發證檢驗增加三聚氰胺項目。
二、針對乳制品存在的突出問題,將三聚氰胺作為乳制品生產企業產品出廠檢驗項目。企業應當添置儀器,增強三聚氰胺檢驗能力或者與具備三聚氰胺法定檢驗能力的檢驗機構建立穩定的委托檢驗關系,由被委托檢驗機構開展三聚氰胺檢測。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請各地在乳制品生產許可審查工作中認真貫徹執行。
篇13
前言:潔凈廠房(潔凈室)是指將一定區域空間內的空氣中含有的微粒子、有害空氣、細菌等污染物排除,并將室內的溫度、潔凈度、室內壓力、氣流、噪音、振動及照明、靜電等控制在某一需求范圍內,而給予特別設計的房間。不論外界空氣條件如何變化,其室內均能維持原先所設定的潔凈度、溫濕度及壓力等性能特性,保證送入潔凈室內的空氣是低塵、低菌的新鮮空氣,通過合理的換氣次數和特定的氣流組織方式來稀釋和排擠室內的含菌空氣;通過有序的氣壓梯度來保證氣流的定向流動,防止交叉污染。
依據豫質檢監食發[2014]52號文件《2014年第2批食品生產質量安全監督抽查計劃》,國家建筑裝修材料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對河南省內6個地市的已發證乳制品及飲料企業潔凈廠房進行了監督檢查。共檢查263條生產線。
一、監督檢查實施細則
1. 適用范圍:納入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生產企業潔凈廠房(清潔作業區)。
2. 檢驗依據:河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文件豫質監食發【2014】52號;GB50591-2010《潔凈室施工及驗收規程》;GB50073--2013《潔凈廠房設計規范》;《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
3. 檢驗項目:
1)《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有潔凈度等級要求的生產工藝:
①潔凈度級別②換氣次數(或風速風量)③截面平均風速(僅針對《國家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中空氣潔凈度為百級的生產企業潔凈廠房)④靜壓差
2)《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對無潔凈度等級要求的非固體飲料生產工藝,核查凈化設施,只做換氣次數項目檢查。
4. 檢查方法:潔凈廠房在動態或靜態工作狀態下,潔凈空調系統開啟30鐘后按標準要求檢測。
5. 綜合判定:
1) 《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有潔凈度等級要求的生產工藝
②XX項目不符合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國家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中對無潔凈度等級要求的非固體飲料生產工藝:②無凈化設備或有凈化設備換氣次數不符合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檢查總體情況
本次對河南省內6個地市已發證乳制品及飲料企業的潔凈廠房(清潔作業區)檢測共涉及263條灌裝生產線,合格生產線211條,不合格生產線52條,合格率80.2%,不合格率19.8% 。三、檢查不合格情況
1、不合格指標分布(見圖一):
潔凈度 換氣次數 靜壓差
圖一
不合格生產線共有91個不合格項目,其中潔凈度項目35個不合格,占不合格項目的38.50%;換氣次數項目12個不合格,占不合格項目的13.20%;靜壓差項目44個不合格,占不合格項目的48.40%。
2、不合格生產線不合格項目分布(見圖二):
三項 二項 一項
圖二
不合格生產線52條,其中三項指標不合格8條,占不合格生產線的15.40%;二項指標不合格23條,占不合格生產線的44.20%;一項指標不合格21條,占不合格生產線的40.40%。
四、不合格原因分析
有些企業部分空氣凈化設備已壞,沒有及時維修或更換;部分空氣過濾系統使用時間過長,過濾效果差。還有少部分企業潔凈廠房的圍護結構材料老化、損壞嚴重或者圍護結構設計不合理、密封不嚴,外界未經處理的空氣污染潔凈室內的空氣,影響了潔凈室內的空氣質量。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1)潔凈度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高效過濾器使用時間過長,應更換而沒有更換,過濾效率較低,導致車間內的空氣潔凈度達不到標準要求。(2)換氣次數不合格的原因主要一是由于高效過濾器堵塞,導致阻力過大;二是由于風機送風量不夠或者設計時功率較小,高效過濾器稍有阻力就導致風量降低,不能滿足灌裝車間要求。(3)靜壓差不合格的主要原因為風機送風量不夠或灌裝間密封情況不好,導致內外壓差不能滿足要求。
五、檢查情況分析
1.規模較大的企業已經認識到好的凈化環境對其產品質量控制的重要性。有些企業已配備自己的空氣檢測設備,進行定期自檢,發現問題并及時解決;有些企業雖然能按要求使用空氣凈化設備,但不能及時維護,致使在檢查中沒有達到要求。
2.部分規模小的企業平時不按要求使用空氣凈化設備,僅在檢查時才打開以應付檢查。部分企業為了降低生產成本,簡化生產流程。如:不使用空氣凈化設備和灌裝機器,直接用外接口灌裝(部分地區小企業比較普遍);部分小企業消毒、清洗程序不能嚴格執行,車間衛生較差,反映出企業質量管理水平較低。
六、食品用潔凈廠房的發展與建議
良好的環境條件和符合廠房潔凈度要求的乳制品及飲料企業是生產出合格乳制品及飲料的前提和保障條件之一。河南省的飲料企業多數是私人企業,規模較小,質量管理水平不高,質量意識欠缺,這些原因客觀上可能造成產品質量難以持續穩定,所以提高各企業負責人對潔凈廠房空氣凈化系統重要性的認識,使企業主動提高專業技術水平,配置專業人員進行定期維護和保養。
參考文獻
1、陳霖新 張利群 GB50073--2013《潔凈廠房設計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