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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申報三相電的具體步驟:
需要申請三相電的新裝居民用戶,可持房產證或房產相關證明、身份證、用電設備清單到儀征供電公司營業大廳填寫申請書,辦理報裝手續,若是增容用戶還需攜帶電費繳費卡或近期已交納的電費標據;如果申請獲得批準,三相電的鋪設所要的電纜、三相電表、電源開關和工人勞動費用都要由個人支付;供電公司受理用戶申請用電事宜后,派員現場查勘,若符合安裝條件,指定裝表位置并通知用戶交納費用。用戶到供電部門交清所有費用后,供電公司工作人員上門裝表接電,供電方案答復周期與裝表周期不能超過承諾時限。
(來源:文章屋網 )
篇2
業擴報裝的主要工作就是做好客戶和供電企業之間的協調工作,根據不同的客戶制定出合理的供電方案,并且按照供電網絡目前情況把最安全、最實惠、最合適的供電方法提供給客戶選擇。另外要確保工程資金的到位,安排供電的開展,同時還要對內部的工作進程進行檢查,在客戶和企業達成統一的方案后,再進行合同的簽約,設置電表,完成供電流程。
業擴報裝是在進行供電的銷售中最主要的一環,它的工作包括了電力的提供、銷售和安裝等整個過程。所以,有以下幾種特點:(1)在業擴報裝的過程中,要有服務的原則,按照我國對提供電力的相關政策對供電進行管理和監督;(2)在開展業務的過程中,要按照相關的管理規定,以讓客戶滿意為主要任務,把滿足客戶的需求為工作目標,按照供電網絡的實際情況使用適合的供電方法;(3)業擴報裝的工作量比較復雜,要做好客戶和企業之間的調節,并且對供電網絡進行設置,監督管理等工作。
二、工作內容
1.新裝和增容
工作內容就是滿足客戶的供電需要,要按照新裝客戶的需要進行電力的配備,同時對新客戶的需要進行測評,結合企業的實際能力,設定出合理的方案。增容主要是對于老客戶來說,因為老客戶的用電量的增加,目前的供電方案已經不能滿足使用的需要,這就需要我們在本來的供電方案上申請增加用電容量。
2.提供用電程序
由于電力系統非常復雜,隨著流程的不斷改善,對電的申請使用嚴格的規范進行。所以,客戶在申請新裝和增容時,企業不止要安裝供電的設備,還要按照客戶的實際需求,用電符合和性質等情況,給客戶提出合適的程序服務。比如為客戶辦理相關手續,通知客戶的繳費、進行簽收、制定合同,進行安裝電表通電。
三、大營銷模式的改善措施
隨著大營銷模式的開始,給供電企業提出了巨大的挑戰的同時也帶來了很大的發展空間,現在的模式更加重視客戶的自主性選擇。堅持客戶為主的服務性質,按照一流的配電網和科學的電力營銷制度進行,加強改革業務管理制度,把復雜的程序進行簡化,增加多元化的服務,讓業擴報裝業務“一站式”服務,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措施主要可以從以下幾方面進行:
1.業務及服務
如果是第一次到營業廳詢問或者申請業務的客戶,工作人員應該給客戶提供相關的業務申請書面報告,內容要包括辦理過程中所需要的資料、流程、收費和標準以及其他的事項等,同時,每一項都要對客戶進行說明,讓客戶了解確定后,留存歸檔。同時可以使用網絡渠道進行宣傳,進行業務的告知服務,為客戶查詢提供方便,并且增加受理業務的途徑。
滿足辦理資格的客戶,要遵守相關的標準,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給客戶提供出合理的方案,在時限內告知客戶,如果供電計劃中的供電方案出現改變,應該在有效期之間給客戶交流好,對新的方案達成統一,并且重新進行審核。
2.客戶工程中的工作
供電企業的業擴報裝工作過程比較復雜,但是對于客戶的資料審核卻是必要的環節,前期的審核有供電、受電的資料,客戶的信用記錄以及客戶的是否滿足供電資格。為了加強工作交流,提高服務質量,可以加強改善業擴報裝對資料審核的方法,在進行申請時,可以先不需要環評報告、節能檢測報告等,先首先回復供電的方案,并在接受文件時統一進行接收,對于資料不全的客戶,不進行審核。在業擴報裝的流程中,對需要蓋章確認的單頁,可以讓客戶回去蓋章后發回掃描的傳真件,在簽訂合同時再提供原件。
3.后期工作
在和客戶對供電方案達成同意后,在開始供電之前要按時告知客戶,按時進行供電服務,在這過程中,重點要檢查施工方和工作人員是否具有工作資質,是否滿足了設計的需求,所用材料是否和國家規定相符,保證供電的安全,如果檢查合格后方可進行施工,不合格的話就要進行調整改正。
在后期的檢查過程中,在供電過程完結之前,要把客戶的信息重新進行審核,確保資料的完整,同時,在和客戶預定檢測的實踐中,要向客戶說明注意事項和安全措施,同時要對工程進行最后的檢測,檢測的內容主要有:施工方的資質,使用材料的標準,工程的安全,電表的安裝等,在客戶確定沒有問題后進行簽字驗收。
4.確定合同、收費及裝表通電工作
按照制定的合同為標準,如果沒有簽訂合約的客戶不能夠開始供電,在簽訂的過程中,需要由企業和客戶的兩方的法人代表進行簽約,并且蓋上有效的公章。在收取電費方面,要按照國家的價格標準。另外,要設定完整的記錄,讓客戶能夠如實的得到收費信息。
安裝電表設備的地方要根據我國的相關規定進行,如果客戶沒有安裝的條件,就需要企業和客戶進行規劃安裝的具體部位,在完成安裝后要檢查是否按照標準進行,確保安全性,然后使用相關的流程進行通電,確保質量安全,在完成通電后要檢查電壓的變化,保證電壓的穩定。最后進行檔案的整理,再次審核資料,并且做好檔案的存放工作。
參考文獻:
[1]宋菁菁. 基于大營銷模式的供電企業業擴報裝流程研究[D].華北電力大學,2012.
[2]鄭金生,陳蕾,許戰坡. 內部控制在供電企業業擴報裝業務流程中的應用研究――基于風險管理的視角[J]. 會計之友,2012,09:41-43.
篇3
二、主要做法
1、組建工作機構。從省辦召開會議確定“四個一”工程作為05年工作重點后,我們及時向縣委、縣政府匯報,縣政府成立了上猶縣××庫區危房改造示范村組建設領導小組,由縣政府分管移民工作的副縣長任組長,縣移民辦、縣交通局、縣供電局、縣水務局、縣國土資源局、縣林業局、縣建設局、縣扶貧辦、縣發展計劃委等為成員單位,縣移民辦主任兼任辦公室主任,并制定了相關措施和優惠政策。各有關鄉鎮成立專門的工作機構,負責宣傳上級有關移民危舊服房改造的政策,幫助和指導移民搞好規劃設計,協調有關糾紛。
2、成立理事會。理事會的作用在于體現移民自主參與、自主管理、自主調解糾紛,體現以移民為主、政府為輔的指導思想,因此,我們要求每個示范村建設點成立一個5—7人,由移民投票選舉產生組成的示范村建設理事會,負責協調有關糾紛,代表移民參與項目規劃設計、預算、監督項目的實施、資金的使用。同時,我們提供規劃方案讓移民參考,提供房屋建設圖案讓移民選擇,配套建設的項目讓移民決定。在這次示范村建設中,事理會發揮了巨大作用,有些難以解決的問題他們通過宗族或長輩的作用很好地得到解決。如在建房過程中有一戶已建新房戶已離開舊房,在這次舊房改造中要拆除他3間住房,由于他提出的補償標準過高,該移民戶無法接受,鎮、村多次做工作,問題未得到解決,政府又不能強迫拆除,直接影響整個示范村的進程。這時,理事會與該族長輩三次親自到該移民戶家做工作,矛盾得到化解,起到了預想不到的效果。
3、填寫申請書。在示范村組建設中我們充分尊重移民意愿,不搞強迫命令,不大包大攬,移民必須自愿向當地鄉(鎮)政府提出申請,經鄉(鎮)批準后,報縣移民辦審核備案。舊危房改造必須達到25戶以上方可確認為示范村建設點,充分體現移民自愿、政府協調和適當扶持的原則。
4、簽訂建房協議。示范村組建設點移民戶與當地鄉(鎮)政府簽訂舊危房改造協議書,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讓移民吃下放心丸。協議的作用主要在于補助標準明確,每戶補助4000元,分三批,第一批基礎補1000元,第二批建好一層補2000元,第三批按要求建設完工后補助1000元,確保整個項目的順利實施。
三、配套優惠政策
示范村組建設是我縣新農村建設重要組成部分,縣政府整合各種農業專項資金、農村社會發展專項資金和優惠政策,重點扶持移民示范村組改水、改廁、改路、移民知識化工程和農業產業化建設,據統計,目前其它部門優惠政策折合資金72萬元。
1、建房占用老宅基地(含余坪)、空閑地、拆舊建新的只收取工本費5元/戶。
2、建房占用菜地、水塘的收取開發基金12元/m2,工本費5元/戶。
3、建房占用林地的,免收林木補償費、林地補償費、森林植被恢復費;需砍伐自留山場林木用于建房的,由農民申請,經當地鄉(鎮)同意,每戶免費審批5m3木材。
4、提供形式多樣的住房建筑方案圖案讓移民建房選擇,免收規劃編制費、設計費。
5、建房所需砂石,免收河道采砂管理費。
6、新房安裝電表開戶,收取材料費146.98元/戶,電表新裝、移裝費30元/戶,免收內線工程安裝調試費。
7、新安裝固定電話,初裝費優惠30%,電話移遷免收移機費,只按市場價收取材料費。
8、有限電視入戶初裝費,屬縣網絡公司經營的,只收120元/戶,免收其他費用。
9、辦理房產證收取工本費5元/戶,免收房產登記、測丈費。
10、新建文體和公共衛生設施,免收規費,只收辦證成本費。
11、凡因規劃和建設涉及到桿線、設施遷移等情況,采取“誰家的孩子誰抱走”的辦法,在規定的時間內由各職能部門負責遷移。
四、目前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1、補助標準低。××庫區移民搬遷至今已50多年,經濟條件稍好一點的移民已建新房離開了老移民房,剩下的都是一些生活困難、經濟能力十分差的困難移民戶,有些溫飽問題還未解決,現在要進行危舊房改造,自身沒有能力,困難還很大。
2、資金到位晚。建房最好季節是7月至第二年的1月,根據這幾年的情況我們項目年底才能批復下來,春季雨水多,不利于項目實施。
五、下一步打算
示范村組建設是在中央提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背景下省移民辦作出的重大舉措,是體現以人為本,建設和諧社會,讓移民直接得到實惠的項目。
篇4
出租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為明確出租方與承租方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租賃房屋概況
1、乙方向甲方租賃____路____號,底層__開間房屋,建筑面積為______平方米,場地____平方米(詳見建筑平面圖所示)原房屋內的附屬設施及其他設備見所附設備和設施清單。
2、乙方向甲方租賃的房屋經查看,設備和設施等物品均完好無損,滿足乙方正常使用的要求。
3、乙方租賃的房屋共計__間,甲方提供照明電源0.7Kw__間,計____Kw照明電源。乙方如私自擴大裝接容量,所引起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4、乙方租賃的房屋內,有__間衛生間(衛生間內設施見設施清單)__只水表,乙方有責任加以保管,如有損壞,則乙方必須加以維修和更換。
5、乙方租賃的房屋內,有__只電表、__只煤氣表,所有的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6、乙方必須自行安裝電表和水表,并每月向總表貼水、電的差額度。水表、電表安裝后,乙方不再支付水、電表押金,但仍須支付電費押金。
7、《建筑平面圖》和《建筑內部附屬設施和設備清單》是本合同的二個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條房屋用途
乙方向甲方租賃的房屋用途作商業經營用。主要經營____.乙方應自行辦理營業執照,并做好有關三廢處理。
第三條租賃期限
1、租賃期共__年,甲方從________年____月__日起將交付乙方使用,乙方至________年____月__日撤離房屋,由甲方收回。
2、當租賃結束后,乙方如欲續租的,應以書面方式在租期結束前兩個月提出續租申請。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租賃權。乙方未按本條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的,視為放棄續租和優先租賃權。雙方未在本合同到期一個月前達成續租合同的,視為乙方放棄續租。
第四條租金和租金的交納期限
(一)租金按每間為單位計算
1、第一周年的租金按每間每月________元計租,合計年租金為人民幣____萬元(大寫______)
2、第二周年的租金按每間每月________元計租,合計年租金為人民幣____萬元(大寫______)
3、第三周年的租金按每間每月________元計租,合計年租金為人民幣____萬元(大寫______)
4、每年分兩次付款,每次付六個月的房租。________年____月__日前為第一次付款,第五個月中旬以前為第二次付款。下一年度付款日期同上一年度。
(二)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租賃保證金,金額為__個月的租金,于本合同簽訂之日支付。本合同終止時,保證金除用以抵充應由乙方承擔的費用、違約金外,余額退還乙方。
第五條租賃期間,租賃財產的維修和保養
1、甲方在房屋出租期間,應保證乙方在正常使用情況下房屋不漏不滲。甲方提供的用電、用水、用煤氣、衛生設施能正常使用(除供電公司、自來水公司、煤氣公司原因,停電、停水、停氣和外線的突然事故以外)
2、甲方在計劃對出租的房屋進行修理時,乙方應予以配合不得阻撓。如乙方阻撓,甲方不承擔房屋和設施不能正常使用的責任,如造成甲方損失,則應賠償甲方所受到的損失。
3、乙方應愛護房屋及其設備、附屬設施,不得擅自改變和拆除。如乙方在經營活動中,須擴大用電量、用水量、用氣量或在租賃范圍內添置設備及裝修時,須事先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方案和裝修圖。在征得甲方書面同意后,并經有關部門同意方可實行(政府部門審批手續由乙方自行辦理)提供的申請書、方案圖、裝修圖、及甲方的書面同意作為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時作為甲方收回房屋時,乙方應向甲方交還房屋的質量的驗收標準。
4、如由于一個使用不當而導致房屋損壞,乙方有責任按甲方提供使用時的標準在三日內進行修復。乙方自行無法修復或三日內不予修復的,則甲方自行修理,費用由乙方承擔。
5、合同終止(包括甲方按規定提前收回房屋)乙方撤離時隔墻、卷簾門不得拆除,乙方擴容的設施、裝潢可搬移并不影響使用價值的,歸乙方所有,乙方應在三日內搬移。超過三日的,歸甲方所有。
6、乙方承租后,門面后墻不得擅自開后門,如需開門,需經甲方當地公安及有關部門同意方可(審批手續由乙方辦理),否則甲方有權隨時終止合同,房租不退,乙方損失自負。
7、租賃期所發生的環境衛生費、治安費等等各種費用全部由乙方負責。
第六條租賃關系的變更
1、乙方不得將所承租的房屋挪作他用或轉租他人。乙方如違反本條款,甲方有權隨時終止本合同并收回房屋;乙方還應支付給甲方違約金人民幣(租期為1年的為10個月的租金、租期為2年的為20個月的租金、租期為3年的為30個月的租金,依此類推)如確有特殊原因,必須事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方可轉租。
如遇以下情況則本合同解除,乙方必須無條件的在甲方指定的時間內撤離,甲方有權隨時收回房屋。
1)乙方不依前述約定的方法和用途正常使用本建筑;
2)擅自將本建筑轉租的;
3)逾期十天不足額交納租金、水、電、煤氣費的;
4)乙方在租賃的建筑內從事政府法律、法令、政策不允許的活動或損害公共利益的;
由于政府的原因或甲方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如動遷,包括
房地產項目開發),導致甲方無法繼續履行本合同,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乙方必須無條件在甲方指定的時間內撤離。
第七條違約責任
1、乙方如中途終止合同,則須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雙方商定:如有乙方推薦續租之第三方,乙方向甲方償付違約金為一個月的房屋租金;如無續租之第三方,乙方向甲方償付所剩房屋租期的全部租金。
2、乙方逾期不歸還(包括合同正常到期,甲方按規定提前收回房屋)租賃房屋的,除補交占有期間的租金外,還應當向甲方償付違約金,雙方商定違約金標準為:到期如不歸還租賃的房屋,第一個月(不到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為二個月的房屋租金,如逾期第二月(不到二個月的按二個月計算),沒有歸還,則償付違約金為四個月的房屋租金,如逾期至第三個月的(不到三個月按三個月計算),則償付違約金為六個月的房屋租金,依此類推。
3、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六條第1)3)4)款的,甲方有權隨時終止合同并收回房屋,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金額為所剩房屋租期的全部租金,但不低于貳萬元)
4、乙方由于使用保管或維修保管不當,造成財產損壞,丟失的,乙方應在三日內負責修復,并賠償甲方損失。
5、乙方擅自拆改房屋結構、設備等財產,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貳萬元,并在三日內恢復原狀,同時負責賠償甲方由此而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作出補充規定。如協商不成時,雙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
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篇5
第三條水利部負責全國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水利部所屬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水利部規定的管理權限,負責所管轄范圍內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分級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流域內批準取水的總耗水量不得超過國家批準的本流域水資源可利用量。
行政區域內批準取水的總水量,不得超過流域管理機構或者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可供本行政區域取用的水量。
第二章取水的申請和受理
第五條實行政府審批制的建設項目,申請人應當在報送建設項目(預)可行性研究報告前,提出取水申請。
納入政府核準項目目錄的建設項目,申請人應當在報送項目申請報告前,提出取水申請。
納入政府備案項目目錄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國家基本建設管理程序的建設項目,申請人應當在取水工程開工前,提出取水申請。
第六條申請取水并需要設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請人在提出取水申請的同時,應當按照《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一并提出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
第七條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應當依法辦理取水許可申請。
第八條需要申請取水的建設項目,申請人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其中,取水量較少且對周邊環境影響較小的建設項目,申請人可不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但應當填寫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表。
不需要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情形以及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表的格式及填報要求,由水利部規定。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進行審查,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作為審批取水申請的技術依據。
第十條《取水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所稱的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包括:
(一)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法定身份證明文件;
(二)有利害關系第三者的承諾書或者其他文件;
(三)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審查意見;
(四)不需要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應當提交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表;
(五)利用已批準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應當出具具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的同意文件。
第十一條申請人應當向具有審批權限的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申請利用多種水源,且各種水源的取水審批機關不同的,應當向其中最高一級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在地下水限制開采區開采利用地下水的,應當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取水許可權限屬于流域管理機構的,應當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其中,取水口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應當分別向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取水許可權限屬于流域管理機構的,接受申請材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并連同全部申請材料轉報流域管理機構。申請利用多種水源,且各種水源的取水審批機關為不同流域管理機構的,接受申請材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同時分別轉報有關流域管理機構。
初審意見應當包括建議審批水量、取水和退水的水質指標要求,以及申請取水項目所在水系本行政區域已審批取水許可總量、水功能區水質狀況等內容。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取水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四條《取水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排)水的以及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危險排除或者事后10日內,將取水情況報取水口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取水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開始取水前向取水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提出申請,經其同意后方可取水;涉及到跨行政區域的,須經共同的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后方可取水。
第三章取水許可的審查和決定
第十六條申請在地下水限制開采區開采利用地下水的,由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其中,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大型建設項目取用地下水限制開采區地下水的,由流域管理機構負責審批。
第十七條取水審批機關審批的取水總量,不得超過本流域或者本行政區域的取水許可總量控制指標。
在審批的取水總量已經達到取水許可總量控制指標的流域和行政區域,不得再審批新增取水。
第十八條取水審批機關應當根據本流域或者本行政區域的取水許可總量控制指標,按照統籌協調、綜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則核定申請人的取水量。所核定的取水量不得超過按照行業用水定額核定的取水量。
第十九條取水審批機關在審查取水申請過程中,需要征求取水口所在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意見的,被征求意見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并轉送取水審批機關。
第二十條《取水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不予批準的情形包括:
(一)因取水造成水量減少可能使取水口所在水域達不到水功能區水質標準的;
(二)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入河排污口的;
(三)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濃度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
(四)退水可能使排入水域達不到水功能區水質標準的;
(五)退水不符合排入水域限制排污總量控制要求的;
(六)退水不符合地下水回補要求的。
第二十一條取水審批機關決定批準取水申請的,應當簽發取水申請批準文件。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水源地水量水質狀況,取水用途,取水量及其對應的保證率;
(二)退水地點、退水量和退水水質要求;
(三)用水定額及有關節水要求;
(四)計量設施的要求;
(五)特殊情況下的取水限制措施;
(六)蓄水工程或者水力發電工程的水量調度和合理下泄流量的要求;
(七)申請核發取水許可證的事項;
(八)其他注意事項。
申請利用多種水源,且各種水源的取水審批機關為不同流域管理機構的,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應當聯合簽發取水申請批準文件。
第二十二條未取得取水許可申請批準文件的,申請人不得興建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需由國家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項目主管部門不得審批、核準該建設項目。
第四章取水許可證的發放和公告
第二十三條取水工程或者設施建成并試運行滿30日的,申請人應當向取水審批機關報送以下材料,申請核發取水許可證:
(一)建設項目的批準或者核準文件;
(二)取水申請批準文件;
(三)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建設和試運行情況;
(四)取水計量設施的計量認證情況;
(五)節水設施的建設和試運行情況;
(六)污水處理措施落實情況;
(七)試運行期間的取水、退水監測結果。
攔河閘壩等蓄水工程,還應當提交經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批準的蓄水調度運行方案。
地下水取水工程,還應當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試驗綜合成果圖、水質分析報告等內容的施工報告。
取水申請批準文件由不同流域管理機構聯合簽發的,申請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流域管理機構報送材料。
第二十四條取水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條規定的有關材料后20日內,對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進行現場核驗,出具驗收意見;對驗收合格的,應當核發取水許可證。
取水申請批準文件由不同流域管理機構聯合簽發的,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應當聯合核驗取水工程或者設施;對驗收合格的,應當聯合核發取水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同一申請人申請取用多種水源的,經統一審批后,取水審批機關應當區分不同的水源,分別核發取水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取水審批機關在核發取水許可證時,應當同時明確取水許可監督管理機關,并書面通知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取水許可監督管理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七條按照《取水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向原取水審批機關提出延續取水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續取水申請書;
(二)原取水申請批準文件和取水許可證。
取水審批機關應當對原批準的取水量、實際取水量、節水水平和退水水質狀況以及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所在行業的平均用水水平、當地水資源供需狀況等進行全面評估,在取水許可證屆滿前決定是否批準延續。批準延續的,應當核發新的取水許可證;不批準延續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八條在取水許可證有效期限內,取水單位或者個人需要變更其名稱(姓名)的或者因取水權轉讓需要辦理取水權變更手續的,應當持法定身份證明文件和有關取水權轉讓的批準文件,向原取水審批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取水審批機關審查同意的,應當核發新的取水許可證;其中,僅變更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名稱(姓名)的,可以在原取水許可證上注明。
第二十九條在取水許可證有效期限內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重新提出取水申請:
(一)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發生改變的(因取水權轉讓引起的取水量改變的情形除外);
(二)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點發生改變的;
(三)退水地點、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發生改變的;
(四)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處理措施發生變化的。
第三十條連續停止取水滿2年的,由原取水審批機關注銷取水許可證。由于不可抗力或者進行重大技術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滿2年且取水許可證有效期尚未屆滿的,經原取水審批機關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取水審批機關應當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社會公告其上一年度新發放取水許可證以及注銷和吊銷取水許可證的情況。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流域管理機構審批的取水,可以委托其所屬管理機構或者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日常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取水,可以委托其所屬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或者下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日常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向其報送本行政區域下一年度取水計劃建議。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流域管理機構規定的時間,按水系向所在流域管理機構報送本行政區域該水系下一年度取水計劃建議。
第三十四條流域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計劃,并報水利部備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下達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計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計劃,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五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取水審批機關報送其本年度的取水情況總結(表)和下一年度的取水計劃建議(表)。
水力發電工程,還應當報送其下一年度發電計劃。
公共供水工程,還應當附具供水范圍內重要用水戶下一年度用水需求計劃。
取水情況總結(表)和取水計劃建議(表)的格式及填報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制定。
第三十六條取水審批機關應當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取水單位或者個人下達當年取水計劃。
取水審批機關下達的年度取水計劃的取水總量不得超過取水許可證批準的取水量,并應當明確可能依法采取的限制措施。
第三十七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經驗收合格后、開始取水前30日內,向取水審批機關提出其該年度的取水計劃建議。取水審批機關批準后,應當及時向取水單位或者個人下達年度取水計劃。
第三十八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年度取水計劃取水。因擴大生產等特殊原因需要調整年度取水計劃的,應當報經原取水審批機關同意。
第三十九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取水審批機關下達的年度取水計劃核定的退水量,在規定的退水地點退水。
因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任,致使退水量減少的,取水審批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期滿無正當理由不改正的,取水審批機關可以根據年度取水計劃核定的應當退水量相應核減其取水量。
第四十條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商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單位,根據流域下一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預測來水量、水庫蓄水量,按照總量控制、豐增枯減、以豐補枯的原則,統籌考慮地表水和地下水,制訂本流域重要水系的年度水量調度計劃或者枯水時段的調度方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下達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水量調度計劃,制訂本行政區域的年度水量調度計劃或者枯水時段的調度方案,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所轄范圍內的水量調度工作。
蓄水工程或者水力發電工程,應當服從下達的調度計劃或者調度方案,確保下泄流量達到規定的控制指標。
第四十二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安裝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者技術標準要求的計量設施,對取水量和退水量進行計量,并定期進行檢定或者核準,保證計量設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準確、可靠。
利用閘壩等水工建筑物系數或者泵站開機時間、電表度數計算水量的,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率定。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取水設施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取(退)水量:
(一)未安裝取(退)水計量設施的;
(二)取(退)水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不能正常運行的;
(三)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拒不提供或者偽造取(退)水數據資料的。
第四十四條取水許可監督管理機關應當按月或者按季抄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實際取水量、退水量或者實際發電量,一式二份,雙方簽字認可,取水許可監督管理機關和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各持一份。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拒絕簽字的,取水許可監督管理機關應當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到現場查驗,記錄存檔,并當場留置一份給取水單位或者個人。
第四十五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根據國家技術標準對用水情況進行水平衡測試,改進用水工藝或者方法,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和再生水利用率。
第四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流域管理機構的要求,定期報送由其負責監督管理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取用水情況;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將由其所屬管理機構負責監督管理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取用水情況抄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十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的2月25日前向流域管理機構報送本行政區域相關水系上一年度保有的、新發放的和吊銷的取水許可證數量以及審批的取水總量等取水審批的情況。
流域管理機構應當按流域水系分區建立取水許可登記簿,于每年的4月15日前向水利部報送本流域水系分區取水審批情況和取水許可證發放情況。
第六章罰則
第四十八條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取水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九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取水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取水審批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停止使用節水設施的;
(二)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計量設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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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集體土地上的農民自住房屋的,應當先依法辦理征地手續。
法律、法規對拆遷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以及華僑、港澳臺同胞、外國人的房屋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權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條 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舊城改造,有利于改善和提高市民的居住條件和生活環境。
第五條 房屋拆遷應遵循先補償后搬遷和先安置后拆除的原則。
第六條 拆遷人必須依照本辦法辦理各項拆遷手續,對被拆遷人給予合理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城市建設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七條 市城市建設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市城建主管部門)主管本市房屋拆遷工作。市城建主管部門可以委托依法設立的管理房屋拆遷事務的組織具體實施本辦法。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互相配合,保障房屋拆遷工作順利進行。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八條 單位或者個人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應向市城建主管部門申請,并具備以下條件和提交有關文件和資料:
(一)拆遷申請書;
(二)已取得的建設項目的批準文件(包括立項批文、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用地批文及紅線圖);
(三)具有不低于80%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
(四)有合法產權、建筑質量合格的安置房屋或者具備基本生活設施的周轉用房;
(五)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單位或者個人申請拆遷自有房屋,應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被拆遷房屋的《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或者經房地產主管部門確認的其他合法權屬證明文件。
第九條 市城建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拆遷人全部有關的有效文件和資料之日起,15日內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不予核發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自領取拆遷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未動員拆遷的,拆遷許可證失效。
第十條 市城建主管部門在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后5日內,應將拆遷人、實施拆遷單位、拆遷范圍、安置房地點、拆遷期限、搬遷期限等內容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拆遷人必須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拆遷,不得擅自改變拆遷范圍和延長拆遷期限。
第十一條 拆遷范圍確定后,市城建主管部門應通知有關部門在拆遷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事項:
(一)遷入居民戶口和居民分戶,但因出生、軍人復轉退、大中專畢業生回籍、婚姻等確需遷入戶口的除外;
(二)房屋買賣、交換、贈與、租賃、抵押、析產等手續,但依照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生效的判決、裁決需執行的除外;
(三)新建、改建、擴建和裝修裝飾房屋等批準手續;
(四)企業登記手續。
暫停期限為1年。需要延長期限的,可以延長一次,并應當在期限屆滿前1個月內報市城建主管部門批準,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年。
第十二條 自拆遷公告之日起,拆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搬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需要延長拆遷和搬遷期限的,拆遷人應在期滿前20日內向市城建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可以延長一次,但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三條 市城建主管部門對拆遷人用于補償安置的資金實行監管。在辦理拆遷許可證時,拆遷人應將補償安置資金劃入監管專用帳戶,由市城建主管部門監督用作拆遷補助費、補償費和安置費,不得挪作他用。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使用情況,應當向拆遷當事人公布,接受拆遷當事人的監督。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統一拆遷,也可以由拆遷人委托具有房屋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經市城建主管部門批準也可以由拆遷人自行拆遷。
市重點建設工程、市政建設工程、綜合性開發項目應當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統一拆遷。
市城建主管部門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第十五條 拆遷人委托拆遷的,應當出具委托書,與受委托的單位簽訂委托拆遷合同,并報市城建主管部門備案。
接受拆遷委托的單位必須經市城建主管部門資格審核。
實施房屋拆遷的人員應持有市城建主管部門核發的《房屋拆遷工作證》,并持證上崗。
第十六條 拆遷人應與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按照本辦法規定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協議書內容主要包括: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補償金額、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安置用房地點、面積、樓層及交付使用時間、過渡期限、違約責任及當事人認為需要訂立的其他條款。
拆遷人應將拆遷安置情況張榜公布,接受監督。
補償安置協議應當使用市城建主管部門統一監制的規范文本。
第十七條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簽訂后,應當報送市城建主管部門備案。經拆遷當事人協商,可向公證機關辦理公證。
第十八條 拆除個人所有的房屋,拆遷人應書面征求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對產權處置的意見。房屋所有權人在國內的,應在接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30日內予以答復;房屋所有權人在港、澳、臺地區的,應在接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60日內答復;房屋所有權人在國外的,應在接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90日內答復。
無法通知房屋所有權人的,拆遷人應當公告,房屋所有權人應自公告之日起90日內予以答復。逾期未予答復的,經市城建主管部門核實,拆遷人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后,可先行拆遷騰地,后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可以持授權委托書與拆遷人簽訂拆遷協議;無授權的,由市城建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辦理,并經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后存入檔案。
第二十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補償和安置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市城建主管部門裁決,如對裁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復議和訴訟期間,拆遷人已給被拆遷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轉房的,不停止拆遷的執行。但拆遷時應對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作勘察記錄,并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二十一條 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或者裁決作出的拆遷期限內,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拆遷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責令限期拆遷的決定。逾期仍不拆遷的,由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第二十二條 管理房屋拆遷事務的組織應當加強對房屋拆遷施工單位的監督管理。嚴禁因拆遷施工堆放的物料和產生的垃圾、噪聲、粉塵等妨礙公共交通及居民工作、學習、生活秩序。
第二十三條 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結束后1個月內,拆遷人應及時、準確、完整地將被拆除房屋和拆遷補償安置資料,報送市城建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拆遷補償
第二十四條 拆遷補償實行產權調換、作價補償或者產權調換與作價補償相結合的形式,具體形式由被拆遷人選定。
產權調換的面積按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
實行作價補償的,作價補償的金額可以按所拆除房屋建筑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乘以130%結算。
第二十五條 被拆除房屋和安置房屋面積的計算辦法,應按國家規定的建筑面積計算方法執行。
被拆除房屋增設閣樓的,閣樓一側最小凈高在2.2米以上的部分,按其全部面積計算建筑面積;凈高在1.7米以上、不足2.2米的部分,按其面積的50%計算建筑面積;凈高不足1.7米的部分,不計算建筑面積。
第二十六條 拆除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按照其原性質、規模予以重建,或者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給予補償,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規劃統籌安排。
拆除市政基礎設施、園林、綠地等公用設施,拆遷人應按規定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后方可進行,并按城市規劃配套建設。
拆除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按評估價予以補償。
第二十七條 拆遷住宅房屋,實行以產權調換形式補償的,應當按下列辦法結算補償:
(一)補償房屋建筑面積與原房屋建筑面積相等的,不作差價結算或者按各自房屋的建筑成本價格結合成新進行差價結算,具體方式由被拆遷人選定;
(二)補償房屋建筑面積超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10平方米以下的,按成本價格結算。超過10平方米以上的,超過部分按市場價格結算;
(三)補償房屋建筑面積小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的,不足部分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乘以130%結算補償。
(四)拆除房屋附屬設施(包括天井、庭院、花園等)不作產權調換,但應按評估價予以補償。
第二十八條 拆遷企業生產用房及其附屬設施的,由市城建主管部門組織拆遷人與被拆遷企業協商,按合理補償的原則,采取包干一次性解決的辦法,簽訂補償協議。補償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廠房及其他建筑物,按拆除建筑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二)生產設備和設施的拆除、搬遷、安裝,按實際發生費用計算;
(三)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的損失,以拆遷公告前一年的月平均利潤額按月予以補償。補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8個月,利潤的計算以稅務部門核準的納稅申請為準。
第二十九條 拆除房產管理部門直管的公房、出租住宅和按房改政策購買的不足100%產權的房屋應當實行產權調換,原關系繼續保持。因拆遷而引起原合同條款變更的,應作相應修改。
第三十條 對拆除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議,并在15日內到市房產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三十一條 拆除有產權糾紛的房屋,在市城建主管部門公布的規定期限內糾紛尚未解決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方案,報市城建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拆遷。市城建主管部門應在拆遷前組織拆遷人、被拆遷人及有關部門對被拆遷的房屋作勘察記錄、評估,并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手續。
第三十二條 拆除違章建筑以及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和未規定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十三條 被拆遷人在拆遷公告后或者接到市城建主管部門的停建通知后,繼續進行房屋及其附屬物新建、改建、擴建等工程建設的部分和房屋裝修的部分,不予補償。
拆遷公告前已對房屋進行裝修的,其裝修部分由具有資格的評估單位估價或拆遷當事人協商估價,按評估價予以補償。
第三十四條 因房屋拆遷涉及土地使用權變更和補償的,應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辦理。
第四章 拆遷安置
第三十五條 房屋拆遷安置方式分為回遷安置和異地安置。
用于市政工程、公益事業或者非住宅項目拆遷的,對被拆遷人實行異地安置。
拆遷人在原地新建商業用房的,對原沿街商業戶一般應當實行回遷安置。
第三十六條 拆遷住宅房屋,按不同地段劃分等級。
從好的區位安置到差的區位的,應增加安置面積給予區位差價補償。同一區位安置的,不增加安置面積。
從差的區位安置到好的區位的,不做區位差價結算。
拆除結構為1層(含水泥平頂房,磚瓦房)住宅,按被拆除住宅合法產權,增加20%的面積安置。
拆除房屋增設閣樓用于住人的,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給予安置。
第三十七條 拆除歸僑、僑眷、華僑、港澳臺同胞有合法產權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在同等條件下,可以在安置地點、樓層和朝向等方面允許優先選擇。
第三十八條 拆除住宅房屋實行一次性定居安置確有困難的,經市城建主管部門批準,可先臨時過渡。拆遷當事人應在拆遷安置協議中明確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過渡期限自安置協議書簽訂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九條 被拆除住宅房屋的使用人因拆遷而搬遷的,由拆遷人按被拆除房屋合法建筑面積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的標準付給搬遷費。
被拆遷人原有的有線電視、電話、水表、電表、煤氣表的遷移費,由拆遷人按照實際發生費用結合市場價給予補助。
第四十條 由被拆遷人自行解決或由其所在單位協助解決臨時過渡住房的,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拆遷人應按被拆除房屋合法建筑面積,以每月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的標準,一次性付給被拆遷人臨時過渡補助費。
第四十一條 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周轉房面積不得小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的70%。
第四十二條 興建安置房為9層以下的樓房,過渡期限不得超過1年6個月;10層至18層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2年6個月;19層以上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4年。
安置房應符合國家規定的住宅建筑標準。
第四十三條 由于拆遷人的責任延長回遷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拆遷人應當增加延期補助費。超過規定期限1至6個月的,按原標準每月增加50%;超過7至12個月的,增加1倍;超過18個月以上的,增加2倍。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的,由市城建主管部門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罰:
(一)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或者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的規定擅自拆遷的,責令停止拆遷,并對拆遷人按已拆除的房屋建筑面積處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罰款。
(二)委托未取得房屋拆遷資格的單位進行拆遷的,責令停止拆遷,并對委托人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補償、安置標準的,責令拆遷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擅自擴大或者縮小拆遷范圍的,責令拆遷人限期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沒有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拆遷期限或者擅自延長搬遷期限、過渡期限的,責令拆遷人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拆遷人違反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給被拆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四十六條 被拆遷人超過公告的搬遷期限或者違反協議,拒絕騰退周轉房,以及其他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市城建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搬遷或騰退,并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搬遷或不騰退的,由市城建主管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四十七條 因拆遷施工堆放的物料和產生的垃圾、噪聲、粉塵等妨礙公共交通及居民工作、學習、生活秩序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海口市城市市容管理辦法》、《海口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九條 擾亂拆遷工作秩序,辱罵、毆打、威脅、阻礙拆遷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市城建主管部門違反規定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由上級主管部門對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五十一條 市城建主管部門違反規定貪污、挪用、截留、擠占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二條 城建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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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委會的產生及職權
第四條 本管委會由本住宅區業主大會選舉起產生,向業主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業主大會和市、區住宅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一屆管委會的產生:由區住宅管理部門會同開發建設單位或期委托物業管理公司組成籌委會,提出管委會候選人名單,提交第一次業主大會選舉通過。
第五條 本管委會設委員__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__名,執行秘書__名。執行秘書負責處理管委會日常事務。
管委會主任、副主任由管委會在其委員中先舉產生。
管委會執行秘書由管委會聘任,如聘任非本住宅區業主提任執行秘書的,須由本人在本住宅區的直系親屬業主為其經濟擔保人。
管委會主任,執行秘書為專職或兼職。
第六條 本管委會委使下列職權:
1. 按照有關規定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
2. 審議決定住宅維修基金和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的使用;
3. 采用公開招標或其他方式,聘請物業管理公司對住宅區進行牧業管理并與其簽訂委托管理合同;
4. 審查物業管理公司上年對本住宅區的管理計劃完成情況及其費用決算報告;
5. 審議物業管理公司制訂的對本住宅區的年度管理計劃,住宅區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維修工程項目;
6. 審查并決定住宅區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收費標準;
7. 監督物業管理公司對本住宅區的牧業管理工作;
8. 執行業主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
前款的第3、5、6項規定的事項,必須經業主大會批準。
第七條 本住宅區的公用設施專用基金、住宅維修基金和管理服務費的收支帳目,管委會應每三個月到少公布一次,接受業主的監督。
第八條 下列人員經管委會決定產經業主大會批準后要獲得適當津貼;
1. 管委會主任;
2. 管委會執行秘書;
3. 業主選舉的樓長;
4. 管委會同意的其他人士。
第三章 管委會會議
第九條 管委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如開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員提議或主任、副主任二人以上認為有必要并書面呈述議題時,可召開管委會特別會議。
第十條 管委會會議的如開提前七天將會議通知及有關材料送達每們委員。委員因事不能參加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代表參加。
第十一條 管委會會議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時,由副主任主持。
第十二條 管委會召開會議時,可以邀請政府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等單位的人員和承租人代表、其他非業主使用人代表參加會議,但上述人員沒有表決權。
第十三條 管委會會議決定問題,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會議進行表決時,每一委中央電視臺有一票表決權。委員可委托代表人行使表決權,但必須出具授權委托書,若表決中出現贊成票與反對票相同時,由主任或會議主持人投決定性一票。
第十四條 管委會執行秘書必須作好每次開會的會議記錄,并由會議主持人簽署后存檔。
第四章 管委會委員
第十五條 本管委會委員由本住宅區業主大會在業主中選舉產生,委員人數為單數。管委會可聘請派出所、居民委員會等有關單位的人員以及承租人代表或本住宅區的非業主居民擔任管委會委員(以下簡稱聘請委員),其名額不得超過最終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聘請委員擔任管委會主任,應由為本住宅區業主的直系親屬作其經濟擔保人并經業主大會批準。
第十六條 本管委會委員則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時間的成年人來擔任。
第十七條 本管委會委員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本管委會委員的撤換,減增由管委會會議通過后,提交業主大會投票決定。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的人士不得擔任管委會委員,已經擔任的須停任委員并由下次業主大會追認:
1. 已宣告破產;
2. 因身體或精神上的疾病已喪失履行職責的能力;
3. 未經管委會同意無故在管委會會議中連續缺席三次以上;
4. 以業主身份當選為委員,但已不再是業主;
5. 以書面形式向管委會提出辭呈;
6. 有違法犯罪行為的;
7. 業主大會已將其罷免的。
第二十條 任何委員停任或退任而不尋求連任時,必須在停任或退任后半個月內將由其管理、保存的本管委會的文件、資料、帳簿以及屬于本管委會的任何財產(動產、不動產)移交給本管委會。
第二十一條 本管委會委員的權利:
1.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監督權;
2. 對本管委會的建議和批評權;
3. 參與本管委會有關事項的決策;
4. 參加本管委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第二十二條 本管委會委員的義務:
1. 遵守本管委會章程;
2. 執行本管委會的決議,努力完成本管委會的工作;
3. 積極參加本管委會組織的仁義和活動;
4. 向本管委會的工作提供有關資料和建議。
第五章 管委會日常經費收支與只公用房
第二十三條 本管委會的經費來源是本住宅區的管理服務費。
第二十四條 本管委會的經費開支包括:業主大會和管委會會議;購置設備;編印資料。購買書刊資料;國內外交往;有關人員的津貼;日常辦公及其他項目的費用等。經費收支帳目(不包括現金)由執行秘書管理,每月臺票向管委會會議匯報,每年度向業主大會匯報。
第二十五條 本管委會的辦公用房從公用設施專用基金購買的物業管理用房中劃出。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業主大會通過有關本章程的決議和細則都是本章程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七條 管委會的終止與解散:本管委會依照業主大會的決定或市社團登記部門、市住宅主管部門的決定終止或解散。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管委會。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與有關法規不符時,按有關法規執行。
第三十條 本章程經業主大會通過后生效。
附:住戶手冊
一、 前言
二、 簡介
三、 物業管理
四、 管理費用
五、 設備及服務
六、 裝修管理
七、 入住前期的特別服務
八、 業主及用戶的其它責任
九、 保安/安全
十、 關于防盜門、窗安裝的有關辦法
十一、 防火
十二、 清潔
十三、 衛生管理細則
十四、 保險
十五、 常用電話號碼
十六、 結語
一、 前言
為 了便于業主/用戶進一步了解小區管理公約的內容及運作情況,管理公司物編寫此住戶手岫,以供參考之用。小區住戶手冊根據管理公約而制定,其目的在于保證小區所有精度及用戶能有效地使用其購置之物業,而并非對業主及用戶加以約束。管理公司將竭誠為各業主用戶提供盡善盡美的管理服務。
二、 小區簡介
小區占地 公頃,總建筑面積 平方米,綠化面積 平方米,綠化率為 .物業管理公司以現代的意識、全方面的構思服務于業主,使業主在物業管理公司的服務下,充分享受舒適、寧靜、祥和的生活,創造出一個溫馨、各諧、全新的花園式住宅。
1. 按照建設國際化大都市的要求注意提高小區的整體居住環境質量。
2. 注意加強物業管理,保持住宅小區建設整體環境和使用功能長久良好。
3. 實行超前管理,參照新加坡、香港的屋村式管理,使物業管理奠定良好的基礎,以優質高效的服務,得到廣大業主的認可。
4. 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小區管理處主要負責如下工作:
(1) 管理:具有嚴格和管理制度,做到違者必罰,獎罰分明。
(2) 保安:小區有專門保安力量,實行24小時晝夜值班。
(3) 清潔:保潔員定時清掃和清運垃圾,保持小區內地段衛生,做到地面無煙頭,無紙屑,地痰跡,無污印,垃圾清運采用塑料袋,以防垃圾清運時再污染。
(4) 綠化:負責小區綠化,四季維護樹木,花草,修剪花木,維護綠化景觀。
(5) 車輛交通管理:對機動車輛進入小區加以限制,保持小區寧靜的氣氛。
(6) 有償服務:代請保姆,代為購物,你訂機票,接送孩子,照顧老幼,病殘,打掃客戶衛生,成立老年活動中心等生活服務系列。
(7) 有償中介服務:代業主出租、出售小區住房。
(8) 設立便民的小型超市、便民商店等。
三、 物業管理
1. 管理公司
根據管理公約的條文,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已被委聘為小區之物業管理公司。
2. 管理公司之代表權
管理公司有絕對的權力代表各業主及用戶就有關管理本小區之一般事務與政府公共事業機構和團體進行磋商及處理有關問題。
3. 公共地方及設施管理
管理公司根據管理公約條文所賦予的權力,將管理及負責所有公共地方、小區結構、電梯、泵房、綠化及其他公共設施及設備之保養、維修及管理。
4. 管理職員
為提供完善之管理服務,管理公司雇有專業管理人員及專業維修承造商負責小區一切日常管理及維修事務。請各業主及用戶切勿要求任何管理公司職員作么人性質服務,所有管理員工一律不準向業主,租戶。住客或任何承造熵收取管理賞賜或其他利益。
5. 建議及投訴
任何人士若對小區環境及管理欲作出建議或投訴,請以書面形式通知管理公司。
6. 小區管理處辦公時間
小區管理處辦公時間為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在上述時間以外,小區監控中心仍有值班職員為客戶服務。
管理公司電話(辦公時間):
XXX
管理處電話(二十四小時服務):
XXX
四、 管理費用
1. 管理費
管理費乃根據每年度之管理開支預算而制定,計有管理員工薪酬,稅收,公共地方水電費、公共地方之清潔費用,公共設施維修費,法律及其他專業咨詢費用、小區保險、第三者保險及管理公司酬金等。管理費金額將根據日后實際支出需要而調整,調整前各業主將獲預先通知。
2. 管理保證金及管理基金
各業主應于驗收其單位合格后,立即向管理公司支付數額相當于三個月的管理費用作為履約保證金。同時亦需支付數額相當于三個月的管理費作為管理基金,以支付日常性之管理維修開支。當管理基金不足時,管理公司可發也通知,要求各業主增繳管理基金。各業主不得動用保證金或管理基金,作為抵扣管理公約內所指定各項應付費用。
3. 繳付管理費
樓宇管理費于每月10日前繳付,管理公司為各用戶專責管理本小區,任何租戶延期繳交管理費,管理公司有機根據公約賦予的權力征收利息、催繳手續費用,甚至停止供應水,電及采取適當的法律行動追討。
付款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08:30-20:30
星期六、星期日及假期09:00-17:30
付款辦法:以支票或現金形式直接交往小區管理處。
4、管理費盈虧
小區之管理公約內訂明,如管理費不足以應付各項開支時,各業主須按比例交付不足之數目,如有盈余,則將會撥入下年度帳目。各業主與用戶床相互協調使用期間的費用分攤比例,管理公司最終將以物業業主為法定負責人,而不涉入業主與用戶之間之關系。
5、管理帳項
管理帳項以實報實銷方式處理,收入及支出帳項將按時向各業主/租戶通知。各業主在繳足所有應付管理費用的,有權向管理公司索取有關帳單副本作為參考。
6、 業權轉讓
如有更改或轉讓業權,原業主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管理公司,否則仍須負責該單位之管理費用。業權轉讓時,管理費保證金及管理基金,應按管理公司所指定應辦之妥善手續,轉讓予新業主名下。賣方業主自行安排向買方收回上述做主金及基金。
五、 設備及服務
1. 電力
各單位都已安裝獨立電箱、電表及充足的電燈及插座若發現陳舊必須更換,任何電器工程必須由合格(指定)的電器技工進行。
2. 供水
小區24小時供應冷、熱水。接駁洗衣機修理水嘴的工作必須由合格技工進行。自來水是利用水壓輸送到各單位的,因此即使是輕微的漏水亦足以引起水浸,外出時必須將水嘴關妥。若因漏水而令小區的公眾地方,設施或其他單位業主蒙受損失,該單位的業主必須負責維修及賠償。
3. 煤氣
小區24小時保障煤氣源供應。接駁供氣設備的工作必須由合格(指定)的技工進行。系統若發生泄漏現象,須及時與管理處取得聯系以免造成更大損失。
4. 電話
小區已鋪設電話電纜直達各物業單位,用戶可向管理中心呂請接駁及安裝電話。
5. 電梯服務
小區各樓宇備有先進的電梯,為客戶提供24小時服務。
6. 公共天線
各單位均高有電視天線插位。若需嗇額外的天線插位時,可通過管理處安排保養承辦商安裝,而費用應由有關業主負擔。根據小區公約條文,所有單位均不得安裝任何室外天線。
7. 消防系統
小區的消防設備含每層設置的消防栓,由管理員24小是值班,監察消防系統的運作。
六、 裝修管理
1. 政府法規、公約條文
用戶在室內進行任何工程,必須事前確定該項工程是否抵觸有關政府部門之法例及管理公約條文,若所進行工程發生違反法規條文情況,用戶須將改變部分恢復原面貌,直至有關方面滿意方面的資料,業主可先向管理公司問詢。
2. 用戶在單位內施行各類裝修工程必須確保不影響樓宇結構和原有系統,并須書面通知管理處,提交有關裝設計圖及向有關政府部門申請,待申請批準及繳納裝修按金及第三者保險后,方可開工。
3. 裝修保證
(1) 裝修按金——此按金由管理公司按單位面積制定,并由管理公司保存,作為保障裝修期內,承辦商或其工作人員對小區物業或其他單位造成破壞、損耗、涂污時作適當處理。工程完成后,經管理公司檢查完畢,才會按實際情況作全部或部分發還。
(2) 第三者保險——為減少在裝修時發生意外所導致損失,承辦商應購置工程期間第三者保險,金額方面由管理處視其單位及工程大小評定。
4. 裝修規則
(1) 提供足夠之保護防御設施予樓宇內之結構、裝置、裝飾等,避免裝修期內有任何損毀。對于桉宇內設備有任何損毀或因缺甜言蜜語防御設施而導致破壞,包括裂痕、污漬等,有關業主需賠償一切修繕費用。
(2) 裝修期間不得占用小工內公共地方,為保障其他業主及其他用戶的利益,基有任何人士及物業本身各部分受到直接或間接損害,將由有關用戶負責及賠償。
(3) 盡量提供足夠防御措施減抵裝修期內收到之塵埃、噪音和氣味等,令小區內其他業主,用戶不要受到干擾和感覺不便。
(4) 施工現場必須備有緊急醫療藥品,必須有足夠防火設備,如惡意火簡等,以備發生事故時緊急應用。
(5) 不得在通道走廊、其他公共地方或跨入其他業主單位進行裝修工程。
(6) 所有通道走廊或其他公共地方不得放置或儲存任何建筑裝修物品、工具或廢料等。
(7) 不可在小區內之消防喉取水作調制混凝土、清洗地方或其他用途。
(8) 裝修工人必須空著適當的衣服及不得赤足出入工作范圍,以防發生意外及有礙觀瞻。
(9) 所有裝修工人在小區范圍內必須掛上管理公司發出的工作證,工作證每天四上向管理處登記領取,每天下班時必須交回管理處,如有任何損壞或遺失應立好賠償,否則嚴禁進入小區范圍內或在物業范圍內進行工作。
(10) 所有機器、工具、設備、包裹或建筑裝修材料等,若要搬離小區范圍,必須先填妥管理公司特定出門許可證再經檢驗始可放行。
(11) 裝修承造高須對其本身用具、設備及建筑材料等承擔保管責任,管理公司概不負責任何損失或遺失。
(12) 切勿交混凝土、吵石、瓦礫或其他雜物倒入坐廁或排水渠內。
5、物業外墻
所有用戶皆不得適拆、更改或干擾物業外墻及公共地方設備,或改討任何排水喉管。此外,更不得加高任何招牌、帳篷、窗花、秩籠、花架、天線或將其他物品裝置物業外墻上。
發吸任何上述違章行為,業主/用戶將需承擔所修正工程及管理公司額外工作負擔費用。
6、 裝修承造商
各用戶所聘的指定裝修承造商在進行工程時有任何疏忽而造成公共地方、設施損毀或對其他住戶物業構成破環,有關用戶必須負責所有賠償損失,因此在選聘裝修承造商時必須小心謹慎。
七、 人往前期的特別服務
尊敬的業主:
歡迎您入住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小區管理處負責及管理的小區,并對您給予公司的理解和支持表示感謝,在這里您將充份享受到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丫區管理處為您提供的完善、高效的服務。
為了便于您盡快、順利地進駐小區,管理處開辦了裝飾、搬家業務,如您需要,請盡快與我公司聯系。
聯系電話:(裝飾):XXX
聯系電話:(搬家):XXX
八、 業主及用戶的其他責任
1、 物業用途限制
各用戶不得將其單位用作非法工吵道德或與土地批文、政府用途、管理公約秫等許可告示相抵觸的用途。
2、 飼養寵物
住戶所飼養的寵物,必須在管理處指定地方排匯及做廢物處理事宜。
3、 噪音氣味
為優質環境寧靜用戶切勿在其室內發出噪音或氣味,滋擾其他用戶。
4、 公眾通道
必須優質所有走廊、通道及樓梯暢通無阻。為保護各業主/用戶自身安全起見,遇有任何公共走道阻塞時,應立刻通知接待中心。若發現其他用戶做出防礙公眾利益,阻塞走道等行為,更應主動舉報。
5、 景觀物品
各用戶不得在任何公共地方進行洗滌、晾曬、熨燙衣物或其他物品。
6、 神位
為保持環境清潔衛生,所有用戶禁止在門前或公共地方擺設神位及燃點香燭。
7、 電梯服務
嚴禁使用客梯作送貨搬運物品用途,一切物品的運送,必須用管理公司指定的貨梯進行。
8、 危險物
各業主不得在小區范圍內搬運,儲存及使用危險、易燃或易爆的物品。
9、 鐵閘/卷門
各用戶不得在其單位大門外或窗口裝置不符合管理處規定的不安全合格的鐵閘工窗花。
10、 營業經商
除非得到管理公司書面批準確,所有用戶不得在小區物業的公共范圍內擺設任何么用物品或進行各種形式的宣傳、經工業品、販賣活動,包括張貼、派發商品、樣品、宣傳品等等。各用戶及外來訪客亦不可在此范圍內向其他住戶進行派發物品、推銷或任何形式的磁擾。
11、 法律糾紛
業主或用戶在小區物業范圍內,因自身問題而引發的法律糾紛及事故,必須自選承擔所有法律及經濟責任。管理公司基受牽連而須進行額外工作及開銷,亦將由相關物業業主/用戶承擔。
九、 保安/安全
1、 為保障安全,所有的小區居住的業主及其雇傭人員,均應辦理住客證。
A 辦理住客證請與管理處聯系,書面寫明人員姓名并交一寸照片一張,證件需繳納押金。
B 若有人員變動,應及時到管理處發放或注銷證件手續。
C 住客證或臨時工作證不慎遺失,請及時報告管理處,并辦理補證手續(與開始輸時手續相同)
2、 大樓進出憑住房證,并于每晚23:00靜樓。
3、 小區每24小時均有保安人員值班和巡邏,請業主/用戶配合保安人員工作以保障所有入住小區住戶的安全,并請注意以下幾點:
A 若發現任何可疑人物,請在安全情況下立即通知管理人員或管理處。
B對進入大樓的訪客將要求做會客登記,每天23:00以后的訪客保安人員應先與住戶聯系,得到允許后方可探訪。
C 房間無人時,請鎖好門窗。
D 無人在室內時,關閉所有電器用具。
E 不要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尤其是在電梯內;在可吸煙場所,應處理好煙蒂和火種。
F 定期檢查,維修電器設備、電線和滅火器等。
G 發現有不明氣體時,不可開關電器包括使用電話,離開單位后,鎖好門窗,立即通知管理人員或管理處。
H 攜出大件物品及搬運貨物出小區、住宅樓,必須到管理處提出申請并開具出門許可證。辦理該手續須憑證戶證新自前往辦理。
I 住宅單位用戶世勿隨便開門給陌生人,開門前必須先從防盜眼辨別訪客。
J與監近用戶互相認識,保持聯系,以便朋家能夠互相照應。
K 如遇緊急情況時可直接報警(撥電話110)或直接打電話通知公安局總值班室。
L 如不幸被賊匪光顧,不應移動、清抹或洗滌任何現場物品。當情況安全后,立即通知管理處。
4、 除保安員外,物業亦高有先進保安裝置以確保各業主及用戶安全。
5、 住房保安
各用戶如需在其使用單位范圍內,自行聘用專職空著制服的私人保安員,必須事先向管理公司作書面申請,詳列人員數目,值班時間及所恬單位名稱,并須保證這些專職人員不得空著制服在小區公共地方活動,以免造成管理混淆及引起誤會。
十、關于業主安裝防盜門、窗的有關辦法
為了保證業主對其住宅單位的安全需要,管理處允許在各住宅單位安裝我方指定的防盜門、窗、并由管理處指定的安裝隊伍進行安裝,規格、樣式及顏色由管理處指定,業主自己世勿私自購置指定之外的防盜門窗,以及由指定之處的安裝隊安裝。以上務請業主遵照執行。
附:
防盜門、窗安裝申請書
業主姓名
樓室號
防盜門窗型號
顏色
交費:
業主簽名
管理處
安裝隊
十一、防火
1、 防火措施
。小區物業內部裝置有滅火設備,用戶應熟悉各項設備的位置及使用方法,用戶必須緊記除救火外,不得使用消防栓及各種設備作其他用途。
2、 防火知識
。切勿令電線負荷過量或在同一插座接下來多種電器,例如電爐、熨斗電飯煲或吹風筒等,以免由于負荷過量而導致火警。
。請遵照法例法定,切勿在單位內儲藏易爆易燃物品,最后離開單位前,檢查并保證煙頭已熄滅,并把全部還在開動的電器關閉。
。易燃及危險性物品應放置在孩童無不觸及的地方。
。請保持走廊、樓梯及防火通道暢通。
。防火門必須保持經常關閉。
。如遇到易燃物品氣味時,切勿觸動任何電器(包括電話、門鈴、電動玩具等)開關,小心打開所有窗戶,門,讓空氣流通,然后離開現場及盡快通知管理處。
3、 如遇火警時應采取的措施
。保持鎮定
。撥打電話119通知消防局
。打破安裝在走廊的防火警鐘玻璃,按警鐘示警。
。及時通知小區保安管理員或管理處,如時間許可,應通知監近用戶。
。如遇到濃煙,應盡量貼近地面,并以濕毛巾覆蓋面部。
。不要乘搭電梯,應用樓梯逃生。
。盡快前往小區地面或空曠地方。
4、 防火演習
。管理人員將定期進行防火學習及試驗各項救火設備。
十二、 清潔
管理公司已雇有清潔工人負責保持公共地方清潔,但仍有賴全體用戶的通力合作,維持社會公共道德,才可確保地方清潔。
用戶內部的清潔、衛生、防蟲工作,應由用戶自行負責,或委托管理公司之指定承包商處理。
大樓住房應將其室內垃圾用塑料代包裝妥當,擺放在管理處所指定的位置,清潔工人每天將會依時清理,切勿將垃圾堆放在樓內或小區的任何地方。
十三、 衛生管理細則
為給業主創造出一個優雅、清靜的居住、休閑環境,管理公司物制定衛生管理規定,條例如下:
第一條:公司將組織大量人力、物力對公共場所、設施進行定期的清理、消毒、維護,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使你充分享受舒適安全的生活及居住環境。
第二條:公司將定期進行消滅"四害"工作,絕不讓其滋生、蔓延。
第三條:請業主勿將廢物扔至樓下,應放入樓層或樓外指定垃圾存放處,由清潔工人每天定時打掃、清運。
第四條:禁止在小區內隨地吐痰、亂扔紙屑、果皮等廢棄物。
第五條:禁止在小區建筑上張貼裝修、標語、廣告等。
第六條:禁止在公共場所搭建違章建筑。
第七條:禁止破壞公共設施,保護其清潔、完整。
第八條:禁止踐踏草坪、損害綠化設施。
第九條:業主裝修后的垃圾,請放在室內,由清潔員每日一次進行清理,禁止堆放在樓內或小區街道上。
十四、 保險
管理公司已為小區的所有公共設備購置保險,有關保險費將由管理費中預算支付。各用戶若認為有需要,可以自行為其單位的室內裝置購買保險。
各用戶不得做出與小區管理公約相違背的行為,或甚至導致物業保險無效,或令該保險提高之行為,如有此類事情發生,違約用戶需對因此而產生的所有開支及損失負。
十五、 常用電話號碼
夜間值班定:XX
火警:119
派出所:XX
匪警:110
醫院:XX
急救:120
十六、 結語
為使購買小區的所有業主/住戶能享受幽雅、寧靜、舒適、安全的居住環境,物制定本住房手冊。本手岫所列各條款,純為業主/住戶之利益著想,敬請各位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