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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國社會保障體系的建設。在改革傳統社會保障制度的背景下,如何看待社會保障制度?中國需不需要建設一個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如何建立一個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理論學術界對這些基本問題的看法客觀上存在著分歧。不過,絕大多數學者對社會保障制度持肯定態度,認為社會保障制度不僅是必要的制度安排,而且是利國利民的十分重要的制度安排。長期從事中國社會保障問題研究的宋曉梧、馮蘭瑞、鄭功成、何平、胡鞍鋼等多數專家、學者均主張中國應當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將中國新型社會保障體系發展成為一個多層次的體系亦已成為學術界與政策層面絕大多數人的共識;但也有陳平等人對社會保障制度基本上持否定態度,認為“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是短視國策”。
在贊成建設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前提下,不同學者的具體看法亦不盡一致。劉福垣主張大一統論,即以國家財政為基礎,提出應盡快統一全國社會保障體系,并將農民納入這一體系之中,宋曉梧是城鄉有別論,他將建立城鄉有別的社會保障體系列為中國社會保障改革的中長期目標;馮蘭瑞主張盡快通過實現省級統籌來過渡到全國統一;何平堅持長期持續發展論,認為實現這一目標“需要一個艱苦的長期過程,這個過程大約需要30-50年”鄭功成則是漸進統一論,他認為需要在化解養老保險歷史債務、降低社會保險繳費率、強化國家財政與勞動者個人的責任并縮小地區發展不平衡的差距的條件下,積極穩妥地推進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
與此同時,在探討社會保障體系問題時,必然涉及到對社會保障制度如何界定的問題。國內學術界主要有三種觀點:一是大社會保障論,認為社會保障制度包括社會救助、社會保險與社會福利等各種保障國民生活系統的總稱,這一界定最早是由民政部在20世紀80年代中期確立的,以后成為官方的正式界定,并為理論學術界絕大多數人所認同;一是大社會福利論,認為社會福利制度不僅不應當納入中國社會保障體系,而且社會福利制度應當包括社會保障體系、社會救助體系和社會福利服務體系,這一觀點主要是竇玉沛、尚曉援等的新主張;鄭功成在贊同大社會保障制度論的同時,則提出應當分理論與制度層面來展開討論,即在理論上探討社會保障與社會福利的差別具有必要性,但在制度層面上尊重已經約定俗成的界定并無問題。上述討論并非純學術探討,而是隱含著重新界定中國社會保障與社會福利政策體系及框架之爭。
2.中國社會保障改革優先考慮的領域。中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是全方位改革,但受各種因素的限制,客觀上不可能全方位推進,因此,優先考慮哪些制度變革是改革進程中必須抉擇的問題,理論學術界已有的成果表明在這一方面存在著明顯的分歧。
由于城鎮改革尤其是國有企業改革是整個改革事業的重心所在,與之相關的社會保險制度改革亦成為最引人關注的問題,它反映在理論學術界就是絕大多數論著均著眼于社會保險制度尤其是其中的養老保險制度,在中國人民大學勞動人事學院承辦的書報資料復印雜志《社會保障制度》的備選文章中,研究社會保險改革的論文約占總數的60%以上。在眾多研究者的論著中,社會保險事實上成為中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必須優先考慮的問題。這種傾向與國家近十多年來對社會保險改革的特別重視及社會保險改革在整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中的特殊地位基本一致。
在大多數學者主張優先考慮社會保險改革時,也有部分學者對此并不完全贊同。景天魁、楊團等人在其有關著作及論文中提出基礎整合的社會保障模式,就強調以最低生活保障、社區保障為重點而不是以社會保險為重心來構建中國社會保障制度;唐鈞亦特別強調社會救助是中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重中之重。
鄭功成則從全球范圍出發,將社會保障發展進程劃分為以社會救助為核心的社會救助型社會保障階段、以社會保險為主體的社會保險型社會保障階段和以社會福利為重點的社會福利型社會保障階段,他認為中國正處于一個特殊時期,它既需要著重考慮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又必須以改造和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為基礎,同時還面臨著如何滿足社會成員日益增長的社會福利需求問題,從而主張整體協調發展。
3.政府在新型社會保障制度中的責任。有的論者將其提高到憲法所確定的權益保障層面強調政府責任,有的論者則強調個人及家庭應當承擔起自己的責任,主流的觀點則是建立社會保障責任共擔機制,即政府、企業、個人乃至社會均應當分擔相應的責任。例如,劉福垣就認為社會保障是國家責任,它應當通過稅收來解決全體國民的社會保障問題;何平則認為社會保障不能搞成一個純粹的國家福利和政府行為,主張政府扮演最后出臺的角色,一部分入主張政府財政只承擔社會保障基金收不抵支時的兜底責任。鄭功成認為無論社會保障制度如何改革,政府均肩負著主導社會保障制度的責任。
4.中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中的若干具體問題。中國新型的養老保險制度采取的是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對此,多數學者認為有創新意義,較單純的現收現付式或單純的個人賬戶式制度更能夠適應發展需要。但也有人認為個人賬戶并不適合,如劉福垣基于社會保障是公共物品的原理而反對建立個人賬戶,莫泰基基于經濟、社會乃至個人的客觀風險也反對采取個人賬戶制;在國際上,國際勞工組織也是反對個人賬戶模式的,而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經濟組織卻推崇個人賬戶制,這些組織的專家還向中國政府提供專門的政策研究報告。在承認統賬結合模式的專家中,有的人肯定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緊密結合在一體,有的主張實行板塊狀結構(即分開管理),有的主張將這一統賬結合模式改成兩個獨立的支柱。在統賬結合的比例上,亦存在著統賬均等、大統籌小賬戶、小統籌大賬戶之爭;在個人賬戶的繳費責任方面,有人主張雇主分擔,有人主張個人承擔全部責任。還有人從長遠目標出發,提出將其改造成普惠式的國民養老金和差別性的職業養老金結構。
在籌資手段方面,單一渠道的資金來源已經被摒棄,主張多元化籌資方略已經成為絕大多數學者的共識。但在社會保險籌資方式上,卻存在著費稅之爭。除劉福垣是將社會保障看成是國家或政府的完全責任而自然完全需要依靠稅收外,包括吳樹青等許多學者均主張盡快開征社會保險稅以替代現在的社會保險征費制,唐鈞、楊良初等人甚至對如何開征社會保險稅進行了政策設計;鄭功成則通過對中國現行社會保險統賬結合模式的考察,明確主張社會保險費改稅緩行,并將這一主張提交給決策層;后來鄧子基、厲以寧等從我國財政稅收體制的角度亦認為中國目前不具備開征社會保險稅的條件。
在農民工社會保障方面,鑒于農民工作為中國工業化、城市化進程與傳統戶籍制度沖突中出現的—個特殊群體規模龐大,在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上,越來越多的學者主張應當給農民工以社會保障,北京等地甚至制定了專門的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也有一批專家認為農民工因為有土地保障,加之政府承受能力不強而主張不必考慮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上述兩種觀點均較流行;第三種思路則是主張分類分層保障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權益,在肯定農民工需要社會保障的條件下,認為應當優先考慮農民工的工傷保障、特困援助等,養老保險則在其后且應分類展開。
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方面,多數專家主張農村居民應當享有社會保障,但也有人認為農民有土地保障和傳統的家庭保障,現階段可以不考慮。在主張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方面,不同的學者亦存在著觀點分歧,宋曉梧持城鄉有別論,王延中主張分區域推進,鄭功成仍然持分類分層推進的觀點,認為應當承認農村人口不斷分化的現實并采取有區別的社會保障政策。
二、對中國社會保障改革研究的綜合評論
1.價值評判。基于社會保障是以經濟手段解決社會問題進而達到特定政治目標的制度安排,制度變革的實質是利益格局的重大調整,研究并解決這一問題顯然不是單一學科能夠完成的。因此,近十多年來尤其是近幾年來,經濟學、社會學、政治學、法學、管理學、精算學等學科的專家均有一些人從不同的角度來研究中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問題,專門的社會保障學者也需要運用經濟學、社會學等多學科的知識與方法,多學科合作與跨學科研究已經成為中國社會保障改革這一領域的重要取向,它從一個側面表明了當前社會科學學科尤其是處于應用層次的學科發展的新趨勢。
從中外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歷史來看,社會保障要受經濟、政治、社會乃至歷史文化等多種國情因素的深刻影響,研究中國的社會保障問題必須與中國的具體國情緊密結合。在西方國家社會保障制度早已成熟但又面臨著一些問題的條件下,中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一個正處于經濟社會轉型時期的國家和一個對社會保障制度進行全面變革的國家,有著非常獨特的研究價值,這種價值揭示出立足中國國情來研究并解決中國的社會保障改革問題,將為各國改革、完善自己的社會保障制度提供新的啟示和經驗,從而可以對國際社會保障理論的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這正是中外學者普遍關注中國社會保障改革問題的根本原因所在。
推動中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和這一制度健康發展是中國社會保障改革研究的基本目標。在近幾年的社會保障改革歷程中,可以發現學術界的研究及其成果對這一改革實踐的影響。如1998年以來,國家的重大社會保障改革方案或政策出臺,大多數均有相關的研究成果作為決策依據,決策層對國內外學術界意見的重視,揭示了中國社會保障改革研究日益理性化和極高的應用價值。
中國社會保障改革研究的貢獻,還表現在對社會保障學科發展的推動方面。盡管社會保障作為一門學科還缺乏必要的、穩定的內核,但確實已經成為一個專門的學術領域。
對中國社會保障改革的研究,因其具體內容(包括國民的養老、疾病醫療、失業、工傷、貧困及各項福利措施等等)均涉及到國民的現實生活,必然促使著學者與學術走出象牙塔,進而推動著理論學術研究更加貼近現實和更富人性與人文關懷精神。
2.值得注意的一些傾向。第一,創新不夠,學風堪憂。盡管研究中國社會保障問題的書籍與文章日益豐富甚至有一片繁榮的景象,但真正具有創新價值的論著并不多見,部分人過于急功近利,在創新不夠的同時存在著較為嚴重的學風問題。
第二,不做深入調查,照搬國外學說。從已有的文獻來看,可以發現相當多的研究缺乏深入的社會調查,一部分研究成果脫離中國的現實國情,或者過分迷信某些國際組織與國外學說,甚至將社會保障政策視同為經濟政策,以至于給社會保障改革的深化帶來負面影響。
第三,對深層次理論問題關注不夠。相當多的研究成果缺乏對中國經濟改革與社會發展宏觀背景及現階段各相關因素的了解與分析,對現代社會保障制度建制理念的發展和特有的人文關懷精神視而不見,對經濟領域中的效率優先與社會保障制度中的公平優先認識不清,只是針對中國社會保障改革中的局部問題開出“頭痛醫頭”的藥方,這一傾向直接損害了中國社會保障改革研究的理論價值與應用價值。
第四,研究中的失衡性。中國社會保障改革研究主要集中在體系構建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面,對同樣重要的社會救助制度改革(如對規模龐大的貧困人口的救助)與社會福利制度改革的研究卻較少;對經濟保障研究多,對服務保障與情感保障研究少;對城市保障問題研究多,而對農村社會保障問題研究少;對國有企業職工的社會保障研究多,對非國有單位職工的社會保障問題研究少,對改革中出現的農民工或流動人口群體的社會保障更少;對正規就業者的社會保障研究多,對非正規就業者的社會保障問題研究少;對政府責任的控制研究多,對合理的責任分擔機制研究少;對中央政府的責任問題多,對地方政府的社會保障責任以及中央與地方責任劃分研究少;等等。
3.可以預見的走勢。首先,多學科交叉研究中國社會保障研究將趨向深化。多學科交叉融合將既是中國社會保障改革研究的內在需要,也將推動著中國社會保障改革研究逐漸走向成熟。當然,在肯定多學科交叉融合的同時,各學科關注的重點肯定存在著差異,這種格局表明社會保障政策選擇過程中對改革研究成果的取舍是否合理,將取決于決策者的政治智慧與魄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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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SocialSecurity;shortageofmigrantworkers;migrantworkers
一、問題的提出
2004年初開始,福建、廣東、深圳等沿海發達地區相繼出現農民工短缺現象,特別是珠江三角洲地區,農民工短缺形勢相當嚴峻。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民工短缺的調查報告》顯示,目前有近200萬的缺口,缺工比率約為10%。以珠江三角洲地區為例,私營、港澳臺資及外資企業三類企業目前農民工短缺數量相當于這些企業就業人員總數的12%左右。據此推算,廣東省農民工短缺數量超過100萬人,且這一數字仍有上升的趨勢。[1]中山大學勞工研究與服務中心2006年對珠江三角洲的缺工問題做了調查,結果顯示,認為缺工的占64%,比2005年增長了10%,其中認為缺技工的占18%,缺普工的占了53%,認為兩者都缺的占26%。2007年,基層勞動力短缺已經由東南沿海蔓延到北方內陸,從東部擴展到中部乃至全國,從暫時的缺工變成了長期的趨勢。2007年5月,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人口與勞動問題報告——劉易斯轉折點及其政策挑戰》提出警告:中國將要進入勞動力短缺的時代。[2]
農民工是我國經濟長期持續發展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在國民經濟的各行各業都占有較大比例,其中在加工制造業中占從業人員的68%,在建筑業、采掘業中占到近80%,在環衛、家政、餐飲等服務業中占到50%以上。深入研究“民工荒”問題產生的原因,有效解決“民工荒”問題迫在眉睫。它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迫切要求,也是實現社會和諧的必然要求。
二、“民工荒”現象折射出我國社會保障的制度缺陷
造成“民工荒”的原因較多,工資水平低并長期不見漲,勞動力市場不健全等固然是重要的誘因,但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缺失也是造成“民工荒”的重要制度因素。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缺陷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農民工社會保障存在高需求與低參保率的矛盾
農民工在城市工作面臨生存、疾病、失業等諸多風險,需要得到社會保障制度的保護。農民工在城市大多數從事的都是苦、臟、累、技術含量低的體力工作,其工資水平相對較低。自身技術水平低、企業拖欠工資等情況又使得農民工的收入具有不穩定性,他們面臨生存風險的可能性較大。農民工的生活和工作狀況亟需得到最低生活保障、工傷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障制度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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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計算提取社會保障費的依據基準不實。現行政策規定,應以企業在職職工的工資總額為基準計算提取社保費。工資總額應該包括職工的基本工資、各種津貼、經常性獎金和其他工資。有些單位為了少提少繳社保費,或者只以職工的基本工資來計提,或者工資性開支化整為零然后只以部分數據計算繳納,或者巧立名目,使部分工資性報酬脫離工資總額概念范圍有的單位轉移部分工資開支渠道,明目張膽逃避計提。
3、無視國家政策,故意拖欠挪用。根據現行規定,企業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及時足額繳納,而報刊披露,有些企業往往以企業效益不好或資金緊張為理由,把已計提應繳的社會保障費截留下來,長期拖欠,任意挪作他用,有些企業不僅截留了企業應繳部分,而且截留了為職工代扣代繳的部分,更有甚者,有少數企業的領導竟然為了少數人的利益,只及時上繳少數人的社會保障費,置大多數職工的合法權益于不顧。
上述問題的存在,導致職工在該享受有關社會保障利益時,可能會因企業沒有連續定期繳納有關統籌費而得不到應有的保障。結果使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侵害。這不利于企業發展,也不利于社會穩定,甚至影響了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與威信,影響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存在上述問題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兩方面:第一,部分企業領導干部思想狹隘。有些企業領導認為,計提社會保障費會增加企業負擔,減少企業利潤,所以盡可能少提少繳。也有的認為,社會保障費是職工以后的福利保障問題,至于提與不提,繳與不繳,與本任領導在位期間沒有直接關系,因而滋生了新的短期行為。第二,政府有關部門監管不力。目前我國社會保障基金主要由社會保障經辦機構負責征收,專項存儲,并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監管。由于有些地方領導不重視,監管部門又缺乏權威性,致使部分企業社會保障費計繳混亂,上繳率不高。
筆者認為,最根本的改革措施,更與以法治國的改革大框架接軌,制定頒布《社會保障稅法》依法征收,由稅務機關來嚴格執行。
筆者設想的具體改革辦法是這樣:
1、現行的企業應繳部分改為增加職工的工資收入,全部加入職工的工資總額中,發放到職工個人。
2、把法定參加社會保障人員的范圍擴大到所有國家機關人員、軍職人員、企事業單位員工,以及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等等所有勞動者。
3、把依照《社會保障稅法》征收的社會保障稅和根據《人個所得稅法》征收的個人所得稅合并征收。即納稅期內,每人都必須依法繳納社會保障稅。計算社會保障稅的同時,又對照《個人所得稅法》之規定,如果個人收入達到所得稅計征起征點的,再計算出個人應繳所得稅額,在同一張稅票收據上分行列示,合并繳納。
4、社會上每個人從取得工作勞動收入的第一個月起都有一個個人稅號,終身不變。也可以就直接以每人的身份證號為個人稅號。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個人稅號又自動轉變為從社會保障局領取養老金的個人領款專用帳號。
5、每人退休前的繳納稅款額與將來領取退休金數額直接掛鉤。美國人為何自覺自愿納稅?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每個美國公民的退休金不是由他們退休前的工作單位發的,而是由政府發的。政府發退休金是以他交過的稅按一定比例計算后確定發放金額的。也就是說,年輕時交的稅越多,老來得到的退休金越多。這是個非常值得我們借鑒的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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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國務院批準,我國于2005年底開展了全國1%人口抽樣調查工作。這次調查以全國為總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為總體,采取分層、多階段、整群概率比例的抽樣方法。所以本次調查的人口數量比較新的也是比較準確的數據。全國人口中(未包括港澳臺地區),0—14周歲的兒童人口為26478萬人,占總人口的20.27%,與第五次人口普查相比,0—14周歲兒童人口的比重下降了2.62個百分點【3】。
(一)教育方面
我國近2.7億兒童中未入學率約1%,也即大約有270萬兒童失學,這其中大部分是農村兒童【4】。我國小學適齡兒童入學率由1990年的96.3%提高到2000年的99.1%;小學5年鞏固率由1990年的71.4%提高到2000年的94.5%;小學凈入學率中女生為92%,男生為90.2%;中學凈入學率中女生為48%,男生為52.2%【5】。由于發展不平衡,我國貧困地區仍有適齡兒童無法入學。
(二)健康衛生方面
我國有許多貧困兒童由于家庭經濟貧困而得不到良好的健康營養與衛生醫療保證。營養不良的兒童約占9%(占兒童總人數,1997—1999年數據),相對于年齡體重不足的兒童10%(占5歲以下兒童的比例,1995—2000年數據),相對于年齡身高不足的兒童17%(占5歲以下兒童的比例,1995—2000年數據)【6】。
兒童衛生保健方面投入不足,雖然在兒童計劃免疫項目增加了乙肝疫苗、水痘疫苗等的接種保證了兒童的健康成長【7】,但農村中的醫療水平有限、經費投入不足,使得農村兒童保健方面出現了嚴重障礙。中國兒童現在有7.6萬人感染艾滋病【8】,雖然相對于全國兒童總數比例不高,但這是一個非常大的問題。
(三)兒童福利院服務方面
1995年全國共有兒童福利院73所,收養孤兒、棄嬰和殘疾兒童7000多名【9】。全國有托兒所、幼兒園共18萬家,在園兒童2711萬人,教職工共116萬人,其中教育者87萬人【10】。對流浪兒童的服務由過去通常是納入收容遣送范疇改為專項的兒童福利范疇,到1997年底,全國已投入資金8000萬元,建成72個這樣的場所,能為流浪兒童提供健康檢查、醫療、衣食住、非正式教育、心里咨詢和行為偏差矯治等多方面服務【11】。
(四)農村留守兒童現狀
農村兒童有23200萬人,農村留守兒童約有5800萬,農村平均每四個兒童就有一個是留守兒童,結構如下:
從這圖中可以得到農村留守兒童(0—14周歲)為4799.5萬人【12】。
2、我國兒童福利政策與分析
為了保證兒童健康成長,國家通過社會福利、社會救濟和享受撫養人的連帶社會保險等幾個渠道,推出一系列保障兒童健康、教育的措施【13】。
這些措施有成效也有不足,分析如下:
(一)兒童保健與兒童計劃免疫
兒童保健與兒童計劃免疫旨在保護兒童的身體健康和成長,從小就預防疾病做到了從源預防,成效非常大。
在計劃免疫項目有一些項目是免費接種的,但也有一些是收取費用的,雖然近幾年來擴大兒童計劃免疫項目,但新增的大多需要收費,本文認為收費不可取。職工子女的接種勞務費可由家屬醫療或子女籌醫療項下部分報銷【14】,而且職工族收入高又穩定,可以支付得起這項開支。可農村子女的這項計劃免疫費用是家庭生活開支,雖然金額不大,但也是不小數目,農村農民由于“近視”效應,認為花費金錢去做免疫不劃算,更有令人費解的是打三針預防就打一針或二針,原因是“打了這個沒用,沒有看到孩子異常,挺健康的,少打一陣可以省些錢買包奶粉”。
農村兒童保健近幾年來發展很快,鄉村醫生醫療水平和設備大大提高和改善,兒童的健康得到了很大的保障。由于農村經濟發展落后,國家對農村醫療衛生方面投入不足,醫生得不到良好的培訓和生活保障,醫療設備也相對落后,這一點城市兒童保健做得比較好。所以農村兒童保健事業不容樂觀,大多數醫生不具有本科學歷,許多醫生只是跟其他醫生做了一二年學徒,參加醫生培訓個把月就在當地開個診所,其中有不少是庸醫,值得政府和社會關注。農村中缺乏一支良好素質的技術醫療隊伍和良好醫療設備是制約農村兒童保健事業發展的直接因素。
(二)兒童撫育津貼和兒童福利設施
凡領取獨生子女證的職工獨生可以享受兒童撫育津貼,而且可以享受托兒補助費【15】,而農村兒童則不能享受撫育津貼。在英國,國家為家庭內第一個子女(未滿16歲,學生未滿19歲)每周發放10.4英鎊(約合15美元)的津貼,其余子女每人每周8.45英鎊。此外許多國家的政府還為嬰兒提供一定的食品和嬰兒用品或者提供相應的現金補助,這些津貼都是給本國國民所有的兒童【16】。這一點我們還做得不夠,有些觀點認為給所有兒童提供津貼有兩個障礙,國家經濟實力和家庭為社會創造的財富。國家經濟基礎條件方面本文想指出“少兒強則國家強”,我們國家若想更強大必須讓兒童“強大”,從本文第一欄中兒童健康、衛生現狀可以發現許多兒童有營養不良、體重不足、身高不足等欠缺,用一部分財政預算給兒童津貼上從國家長遠戰略考慮非常值得,關于如何保證津貼費用真正到兒童身上,下文再做論述。無論哪個產業都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職業無貴賤,農民子女有權利享受社會發展的成果。用家庭對經濟發展的貢獻來限制兒童平等享受兒童撫育津貼是錯誤的觀念,國家有責任保護每一個兒童的權利。
在兒童福利設施方面國家加大投入,目前已經建立起比較規模的托兒所、兒童福利院等,但是農村的兒童福利設施相對比較落后,從上文指出的農村留守約有5800萬可以看出農村兒童福利設施有待于進一步改善。
(三)兒童免費教育
我國義務教育法規定,年滿六歲的兒童都要接受教育,從2007年開始,全國開始實行免費的九年義務教育,學生只交書本費即可,從理論上保證了全國所有兒童都能完成九年義務教育。事實上,我國仍有許多兒童失學和輟學,如上文指出我國約有270萬兒童失學,大部分是農村兒童,中學凈入學率比小學經入學率低,兒童的教育不僅關系到兒童的一生也關系到祖國未來的興衰。保證所以兒童能夠真正完成九年義務教育是我國政府的義務和責任,兒童失學有重要的原因是家庭經濟貧困所導致的。家庭經濟貧困使有些父母支付不起孩子的書本費及相關費用,同時有些兒童因為家庭經濟貧困引起了內心的自卑感不能與同學相處從而導致失學和輟學。
(四)農村留守兒童的社會福利問題
農村留守兒童是指因父母雙方或一方流動到其他地區工作,留在農村所在地而不能和父母雙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兒童,他們一般由祖父母、親戚、鄰居等照顧。
我國農村留守兒童基數十分大,平均每四個農村兒童就有一個是留守兒童。祖父母年齡大,知識水平低根本不能教育和監管孩子,他們只能督促不能教導,在親朋好友家的那些留守兒童,因為不是自己生的小孩,往往不會盡心教導。許多家長也知道這一點,可是他們最無奈的事“要想出去賺錢,孩子不放在祖父母、親朋好友家管放哪管”。可見農村的兒童設施水平比較低,政府對留守兒童問題不夠重視,留守兒童的受教育權、人身權、受監護權、發展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如何解決留守兒童的社會福利問題關系到千千萬萬兒童和農村的權益。
四、加強兒童社會保障的措施
國家對于保護兒童權利的許多措施取得很大的成效,兒童的整體平均素質和健康水平有很大提升,但由于政府把保護兒童利益放置于保護婦女權利一起,限制了兒童社會保障進一步發展。同時由于目前兒童社會保障覆蓋面比較窄,農村有許多兒童沒有得到相應的社會福利。特別是農村留守兒童及失依兒童的社會保障做得不夠到位,究其深層原因是家庭經濟困難導致許多兒童失依與留守農村。有些觀點認為兒童的生活水平不能與國家掛鉤,這是家庭家長原因怨不得人,國家沒有太大責任在保護兒童權益身上,不能破壞游戲競爭規則。本文認為這種觀點核心目的是倡導拉開距離,保證競爭的不對稱性。中國人有一種弊病觀念:自己富,則不希望別人富,喜歡別人都窮;自己窮,不希望別人變富,自己不能富則希望人人都窮,這里不做討論。認為國家沒有太大責任保護兒童權益的觀點不可取,完全忽視了國家、政府的社會責任。每一個兒童的事都不是小事,不能因為個例而忽視,國家有義務保護每一個兒童的權益不受侵犯和損失,保證農村兒童和城市兒童在同一起跑線上發展。同時社會和家庭也有責任和義務保護兒童權益,本文從政府、社會、家庭三方面分析如何加強兒童社會保障。
(一)政府方面
1、兒童計劃免費免疫與加強兒童保健投入
擴大兒童計劃免疫項目,普及麻疹、風疹、腮腺炎聯合疫苗等的接種,對計劃免疫內的項目全部實行免費。由國家財政預算撥付,同時增加預付新疾病的財政預算,防止新增的疾病對兒童健康造成威脅,延長兒童免疫年齡,保證0—14周歲兒童均可獲得免費免疫,切實從源頭保證兒童健康成長。
增加對兒童保健投入,特別是加大對農村兒童保健投入。農村農民對衛生健康方面并不熟悉,從上文數據可以看出,農村由相當一部分兒童存在營養不良,體重不足,身高不足等健康問題,如何消除這些健康問題是政府的一大任務。加大投入,培養一支素質比較高的農村醫療隊、巡回各個鄉村,免費為農村兒童做健康咨詢,推廣營養配餐,保證兒童營養健康;培養農村當地醫生,提高農村醫生素質與技術水平,嚴厲打擊農村的庸醫與高收費情況;加大對農村醫療設施投入,更新醫療設備,特別加大對兒童常見病門診的投入,降低醫療費用;為邊遠山區貧困地區配備1名或若干名專業醫療師,維護當地兒童的健康權。
2、擴大兒童撫育津貼范圍和改善兒童福利設施
(1)擴大撫育津貼范圍,保證農村兒童也可以享受撫育津貼,給每一個0—14周歲兒童發放現金或購物券津貼,由于農村許多農民文化素質不高,可能會把兒童現金津貼轉化為生活所用。為了保證兒童津貼真正服務于兒童可以發少許現金津貼,更多的發放購物券:0—3周歲發放奶粉購物券,由家長持購物券到指定的若干奶粉超市購買奶粉,邊遠山區的由超市運載到村委會,然后家長持券購買,這樣可以減少家長變賣購物券;4—9周歲發放營養配餐購物券,由家長持購物券到指定地點購買;10—14周歲發放食品如魚、肉等購物券,由家長持購物券到指定的地點購買。
這里須指出一點比較好的奶粉和營養配餐一般都只是超市有,所以家長也比較愿意上超市為孩子購買。但農民沒有去超市購買肉、魚等食品習慣,一般都認為集市比較便宜又方面。可以在鄉鎮集市設立一換券站點,持券者持食物到站點,站點服務員見物換券給予現金補貼,站點服務員由當地銀行在每次市集時派出一名工作人員即可,這樣就可以避免家長因缺乏購物的選擇性而不去購物,也考慮到購物券不能在自由市場流通。在這里有人會問要是這家長到站點換券之后再把食物退回買主而把錢變為他用,那該如何?首先要明確農民并不是不想為孩子營養著想,而是怕麻煩,擔心在指定地點購物吃反虧,所以才不去購物而想著變賣購物券。如果給予他們方面,自然會取得預期效果,如果真是人人都是那樣換到錢而退貨那就真沒辦法了,除非看到孩子吃到食物,否則什么措施都沒用,購物券更多的考慮到家長是為孩子健康著想的。
對于擔心給農村兒童發放撫育津貼而引起計劃生育政策難以落實,只要把撫育津貼和母親節育聯系在一起即可,母親在一年內節育后,她的孩子即可獲得兒童津貼,這樣既可以把計劃生育真正落實到農村,也可以保護兒童健康成長(關于母親節育年限可以視各地具體情況而定)。
(2)增大對農村兒童福利設施的投入,緩解農村失依兒童和留守兒童的救助問題。從農村中每4個兒童中就有1個兒童是留守兒童可以看出我國農村兒童福利系統是非常脆弱的。本文認為我國的福利設施建設更多是從城市角度出發的,政府及多數人認為城市時非常必要建設兒童福利設施。因為城市人“不善良”,大多數城市人不愿意照顧他家孩子、收留街上浪兒,城市居民一般都有工作,也沒有時間照顧兒童,所以必須給城市中的兒童提供福利幫助。而農村人民因為善良,看見流浪兒動了惻隱之心會收留,也會愿意照顧他家小孩,農民因為時間比較空閑所以本家孩子可以很好照顧,把整個農村看成是兒童收養站,所以農村中兒童福利設施比較少。其實應該加大對農村兒童福利設施的投入,給農村失依兒童和留守兒童提供直接的幫助。同時也可以減少農民的經濟負擔和外出工作農民的后顧之憂,如農民工的孩子有比較好的安置,他們就會安心在城里工作,農民農忙的時候也可以專心耕作。
3、兒童教育全免費與免費午餐
(1)雖然我國實行免費九年教育,但還是有一部分兒童因為貧困而失學。對于九年義務教育不僅學雜費免除而且要免除書本、資料費,免費提供書本和相關資料(考慮到國家經濟條件,小學不提供相關書籍,初中每門課程提供一本輔導書)。給貧困生提供生活補助、助學金、獎學金,而且要落實到每一所中小學(從筆者角度出發,當地縣城鄉村中小學暫無助學金、獎學金制度,生活補助也很少有,但并不代表學校沒有貧困生,而是沒有這項資金)。讓每一位貧困生不會因為貧困產生自卑感和失去自信心而失學。
取消小學和初中生不能留級的規定,應該充分考慮每一位學生智力的差異性,切實提高基礎教育質量。
鑒于目前我國的經濟條件,實行全免費的九年義務教育和補助有很大的困難,但至少要保證小學要全免費和補助。因為小學生往往沒有判斷力,很高興能不去學校上學,要是家長因為貧困而不關心孩子學習則會產生很大的失學率。如果國家不介入會使義務教育不能落實到每一個兒童身上,所以必須對小學生一定要“狠抓”。至于初中生已有一定的判斷力,知道學習的重要性,更多的會主動爭取。
落實教育公平的政策,改善外來民工子弟就學條件。政府要統籌管理,提高外來務工人員待遇,增加教育設施,降低收費標準。有條件的可利用已有資源開辦寄宿制學校,假期學校等,逐步建立起社會監護體系,放寬按戶籍入學的政策,讓更多的農村留守兒童能在父母工作地入學。
(2)在鄉村中小學提供免費午餐,推廣營養配餐,既可以節約農村家庭開支也可以保證兒童營養健康,促進兒童健康成長。
4、提高農民的生活水平與加強農村治安建設
留守兒童大量存在和不斷增多的原因,兒童衛生健康和教育問題的產生,主要都是農民生活貧困。農民生活水平提高,家庭收入增多自然會給兒童提供良好的教育與健康飲食,同時也不會“丟妻棄子”離開農村到城里打工,提高農民生活水平是從根本上解決留守兒童大量存在的措施。為此,各地黨委和政府要想方設法大力發展農村經濟,盡快提高農民的收入,改善他們的生活。
政法部門要加強執法力度,凈化農村社會環境。當前農村社會結構和生活方式發生巨大變化,犯罪、吸毒、等不良現象在農村大量存在和擴散,這些丑惡現象的存在對留守兒童非常不利,他們缺乏判斷力和控制力而容易陷入困境,所以執法部門必須對農村治安加強建設,嚴厲打擊各種犯罪不良行為,保障農村兒童生活在良好的社會環境中。
(二)社會方面
目前,我國許多公共服務部門逐步開始市場化,官辦機構競爭導致了分層日益明顯,擁有眾多資源的機構收取高費用,于是可以投更多的資金用于改進服務設施(從而再次提高收費標準),而資源較少的機構則因為缺乏資金而難以發展,服務水平低。公共服務的市場化已經為貧困者獲得公共服務設置了經濟障礙,在這種情況下,社會力量則是填補公共服務缺口的一種重要方式,政府必須支持社會力量的救助措施。
1、改善兒童福利機構管理
本文主張政府建設福利設施,然后由社會力量管理福利設施,但同時也鼓勵社會資金進入兒童福利設施領域,這里不再贅述。在兒童福利機構中,改變政府“萬能型”的兒童福利行政模式,尋求管理模式社會化、資金來源社會化、服務隊伍社會化的新型福利模式【17】。由專業的管理人員和專業的服務隊伍管理福利設施給兒童提供人性化、個性化服務。配備專業醫療師、心理專家解決兒童困惑和心理陰影。社會應該關注福利院中兒童的成長,減少對他們的歧視和不友善,幫助兒童走出心理困境。農村福利機構更多地關注為留守兒童提供服務,在管理兒童過程中實行“一對一”管理模式,并不是要求為每一位兒童配備一位服務人員,而是在管理過程中實行個性化管理而不是大眾化管理,那樣會陷入“萬能型”政府行政模式。
實行資金來源社會化可以擴大資金來源,保證兒童福利機構正常運轉。
2、保護失依兒童權益
失依兒童是指由于各種原因失去生身父母和其他具有親情關系的成人照顧的兒童,他們或是由于父母亡故;或是由于法律原因不能與自己的父母共同生活;或是其他各種原因無法得到成年人的正式照顧(更多是流浪兒童),只能由社會中的他人或是福利機構幫助才能維持自己的生活【18】。對于失依兒童推行福利社會化是一種非常有效的辦法。讓失依兒童有所“依”除了兒童福利院收養,更多的讓社會家庭接納,讓失依兒童體會到“家”的溫暖。對于家庭收養失依兒童辦法在下文討論。
3、加強農村社區建設,發揮社區對留守兒童的監護和教育作用
在社區內加強各戶家長合作,把留守兒童組成幾個隊,并由當地服務機構或志愿者帶領,家長參與監護。引導兒童積極參與思想道德的修養活動,使脫離學校和家庭的留守兒童能在社區繼續接受思想道德教育。
4、發揮學校教育功能,培養兒童的合作精神
學校要增強孩子對學校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對留守兒童要給予特殊的關懷,應配備心理老師,以便于對留守兒童及時疏導教育,建立留守子女家長(監護人)與學校的定期聯系制度。實行多向管理,真正形成家長、學校、臨時監護人共同教育管理留守兒童的教育網絡系統。
學校要多活動,培養孩子的合作精神。許多留守兒童因為缺乏母愛或父愛而變得沉默寡言,學校應該幫助他們走出消沉,培養以學校為家,以同學友情為關愛的制度,多開展一些班級、校級集體活動,提高兒童的合作、協調能力,從集體活動中體驗生活的快樂【19】。
5、社會關注及預防艾滋病在兒童身上傳播
目前中國大約有7.6萬兒童被艾滋病感染,預防艾滋病傳播不是一個家庭可以完成的事,需要政府、社會和家庭三方合作才能預防。社會應該加強讓艾滋病源遠離兒童,教導兒童養成健康的生活習慣,學校應該加強兒童思想道德建設,家庭應該關注孩子成長,不能把病源帶入家庭,感染兒童。
社會對于艾滋病兒童應該給予溫情關懷,而不是僅僅捐錢,這樣會使兒童認為他們是被社會“拋棄”的“孤兒”。社會更多的要給予感情關懷,幫助他們樹立積極的人生觀,給予他們精神安慰,一個微笑、一次握手都是溫馨的情感關懷。
大多人忽視兒童的戀愛,認為兒童無戀愛或沒有可談的,一般都不討論它。但在兒童的戀愛方面,本文想指出人生的戀愛觀是從兒童小時候不知覺與知覺中培養和樹立的,培養良好的戀愛觀(這戀愛觀是人生戀愛的啟蒙思想觀)是兒童保持健康的一個重要方面。
(三)家庭方面
1、農村家庭要轉變觀念,重視孩子的全面健康發展
留守兒童出現的諸多問題,除了農村現實生活環境的制約外,也有做父母的自身認識和觀念上的偏差,大多數父母認為,只要給孩子吃飽、穿暖、有書讀就行了,很少有家長關注孩子的教育以及孩子真正需要的東西。對于孩子,他們真正需要的是家庭溫暖,而家庭教育是孩子的啟蒙教育,也是影響人一生至關重要的教育。良好的家庭教育氣氛,有利于培養身心健康的下一代。如果父母真是無能力教育孩子,可以在社區組成一個團體(如上文所指),由服務機構或當地知識分子志愿者給予教育指導。家長除了讓孩子衣食無憂,也需要同他們建立情感溝通,一個電話可以讓孩子感受到父母的關心,感受到家的溫暖。父母一年至少要回一次家看望自己的孩子,讓孩子體會到父愛母愛。經常也要與學校聯系,形成“家庭—孩子—學校”三邊管理,重視孩子全面健康發展。
對于兒童的營養問題,所有農村家庭必須高度重視,并不是讓孩子吃飽飯就可以,更要注意營養搭配。這一點政府、福利機構與家庭必須建立信任模式,推廣兒童營養配餐,保證兒童健康成長。
2、家庭收養
本文認為對于失依兒童更多的實行家庭收養,家庭收養可以給孩子一個“家”的概念,讓孩子有所依,使他們體會到生活的精彩,同時也可以減少福利機構人員和資金投入。
對于家庭收養首先應鼓勵城市居民收養,名額不限,以不影響收養兒童正常發展為前提。本文認為鼓勵城市居民收養有三個原因:第一是城市居民素質高;第二是經濟基礎好;第二是戶籍制度。家庭收養不是一時權宜之計,而是關系失依兒童長遠發展和終身大事。良好的家庭環境可以提供良好的家庭教育;城市居民一般都有穩定的工作,穩定的經濟收入,生活水平較高,可以給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保障;在現行的戶籍制度下,由收養關系登記到城市戶口,對失依兒童將來發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其次是鼓勵鄉鎮經濟基礎較好的居民收養失依兒童,鄉鎮居民文化素質較高,經濟基礎較好,失依兒童進入鄉鎮家庭也是比較好的選擇。
最后是讓農村家庭無子女但確實希望收養一孩子的家庭收養。
基于這樣的排序選擇并不是本文觀點利益化,而是基于孩子的長遠考慮,若一家庭經濟困難而給與他們收養,一方面增加家庭經濟經濟負擔;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兒童的長遠發展,更有可能的是會被受到家庭虐待。
4、評估
本文從現行的兒童社會保障制度存在的若干問題出發,討論如何做好農村兒童社會保障,雖然分為三個大部分:政府,社會,家庭。但其中有些措施并非一方可以完成,它需要政府、社會、家庭三方的努力。
擴大兒童撫育津貼范圍和加強兒童保健措施可以保證兒童健康成長。
兒童的基礎教育關系到孩子的一生也關系到國家的未來。真正落實兒童免費教育和提供免費午餐,使每一位孩子同等享受教育權,保證兒童在同一起跑線上發展。
對于農村留守兒童問題的解決涉及到眾多農民的利益,改善兒童福利機構管理服務,加強農村社區建設和加強學校教育是一項非常有效的措施,通過這項措施可以解決農民的后顧之憂,也可以保護兒童的切實利益,培養兒童的合作精神,促進兒童全面發展。
家庭收養是一種有效解決失依兒童的措施,體現給失依兒童提供社會溫情關懷,真正改變失依兒童的人生觀、價值觀,使他們能夠獲得良好的發展家庭環境。推廣家庭收養可以減少福利機構投入。對于家庭收養還需要注意一點,應避免兒童受到家庭暴力和虐待,所以在收養前必須考核收養者家庭背景及家長文化素質,以免家庭收養產生負效應。
在兒童社會保障方面必須加強政府、社會、家庭三方合作與聯系,凈化家庭環境、社會環境,給無助兒童多一些關懷,給農村兒童多一些幫助。
六、總結
兒童是國家的未來和希望,高度重視對農村兒童權利保護,是我國各方力量的責任和義務。只要政府重視兒童福利問題就會有解決問題的前提。社會力量加強服務范圍,填補公共服務缺口就會有解決問題的可能。家庭關注兒童的全面發展是保障兒童健康成長的關鍵。
兒童社會保障是一項復雜而巨大的工作,它涉及到千千萬萬兒童權利和父母的利益,但我們不能因為工作困難而放棄對兒童權利的保護,我們要一步一步的推廣兒童社會保障,使全國兒童都可以享受到社會保障發展的成果。兒童社會保障是一項“網絡型”項目,許多措施需要政府、社會、家庭三方合作才能實行與落實,在兒童服務社會化過程可以提倡志愿者服務,讓更多的人關心兒童的成長,構建和諧社會。本文提出的措施并不是萬能的,需要在推行兒童保障過程中根據各地實際情況不斷評估與完善。
七、后語
本文主要討論農村兒童成長過程中的社會保障問題,更多偏向于討論失依兒童,農村留守兒童的權利保護。很少涉及殘疾兒童等社會福利問題,并不是指殘疾兒童社會保障不屬于兒童成長過程中的社會保障范圍,而是限于相關數據與篇幅條件限制以及本文在構思中是把殘疾兒童社會保障劃入殘疾人社會保障范疇,所以沒有納入討論范圍。未出生嬰兒其實也是兒童范疇,許多兒童的健康成長是與他們在母親懷孕時期健康發育分不開的,如果從兒童大范圍內講,兒童社會保障年齡應該從母親懷孕開始計算,但由于數據和操作性問題本文最終沒有把未出生嬰兒納入討論范圍。
文中許多數據是從《2002年世界人類發展報告》和相關文獻獲得,所以有不少數據是過時的,本文已在相關數據標出年限,其中只作本文寫作參考。文中有不少觀點是超越目前國家經濟實力的,如國家向全社會兒童提供撫育津貼,暫時不符合國家經濟現實條件,但這是我國兒童社會保障的發展方向,本文并不強調實行過激的兒童社會保障,而是從實情出發逐步實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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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美國社會保障署編:《全球社會保障.1995》中譯本,華夏出版社,1996年,366頁。
11、[17],王彥斌,趙錦云主編:《兒童福利社會化重構—“昆明模式”》,中國科學文獻出版社,2006年版,8頁。
12、[18],王彥斌,趙錦云主編:《兒童福利社會化重構—“昆明模式”》,中國科學文獻出版社,2006年版,4頁。
篇6
一、農民工社會保障的現狀及其滯后的隱患和原因
通過整理分析發現農民工社會保障現狀表現出以下兩個基本特征,這集中顯現了農民工社會保障的緊迫性。
第一,農民工社會保障程度低,相應的社會保障機制和體系發育滯后,農民工群體近乎游離于現有社會保障體系之外。有人研究發現,只有很小部分農民工有一至兩項非均衡的、水平極低的社會保障,而且不是完全意義上的社會保障,其中社會保險各險種的參保率都在10%以下,其余75.2%的人沒有任何形式的社會保障[1].還有人分析指出,農民工完全處在城市社會保障網絡之外,尤其在失業救助、醫療看病等方面農民工根本談不上有什么社會保障待遇和保障機制[2].另有人認為農民工雖然進城創造了財富,但大量農民工都沒有社會保障[3].
第二,某些地區對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做了一定的規范,出臺了一些相關的政策措施,但政策執行和實施效果不佳。有人分析指出,部分地區雖然出臺了與農民工有關的一些社會保障政策措施,但實踐效果并不理想[4].另外有人調研后指出,面對農民工社會保障的缺位及其對工傷、醫療保險的迫切需求,政府也嘗試和制定了一些面向農民工的參保辦法,但問題是效果難如人意[5].
農民工社會保障的這種滯后現狀,會導致一系列的隱患和問題,主要表現在:
首先,農民工社會保障現狀是社會穩定的隱患。農民工絕大部分處于中低層職業,還面臨著失業風險,所以在陷入生活困境時容易鋌而走險,從而積蘊社會不安定因素[6].其次,不利于統一的勞動力市場的建立。目前的城市社會保障體系改革已推進到逐步將城市戶口各類勞動者涵蓋于其中,是否能進一步將符合條件的進城農民包括進來,關系到統一的勞動力市場能否最終形成;再次,不利于實際推進我國城鄉社會結構的轉型。進城農民工如不能為相應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所吸收,就將長期處于流動狀態,由此會帶來一系列問題;第四,不利于推進城鄉居民實質平等地分享經濟與社會發展成果[7].第五,不符合市場分配的基本原理。農民工在市場初次分配中只能獲得較小的份額,在再分配中應得到適當補償,但城市再分配卻基本將農民工排除在外,尤其是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基本上沒有被考慮到[8].
有些學者對造成農民工社會保障滯后現狀的原因進行了分析,比如有人從農民工的身份認同與流動性、雇主的不自覺以及農民工自身權益保護意識等幾個方面進行了分析[9],還有人認為造成農民工社會保障缺失有社會地位方面、認識方面、資金方面和操作方面的原因[10],另有人提出農民工社會保障遲遲沒有大的進展主要是因為研究視角和工作方式還沒有從制度和用人單位轉移到需求和個體上[11].鑒于農民工社會保障滯后原因與本文將要在第三部分中仔細予以介紹的農民工社會保障建設的障礙因素有著互相交融的特征,故在此對其只是點到為止。
二、農民工社會保障建設的必要性與緊迫性
理論界對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必要性與緊迫性的認識已有廣泛共識,雖然有人存在異議,但認為有必要注重并加緊農民工社會保障的研究和探索居于絕對主導地位。農民工群體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必要性和現實意義主要體現于以下方面。
第一,農民工社會保障建設具有其政治意義:(1)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需要。全面小康社會要求現代社會保障體系在覆蓋城市居民同時要為農村人口特別是農民工提供應有的保障[12].(2)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是政府著眼長遠的要求。如果因農民工的流動性與勞動關系不穩定而不考慮其保險問題,那么今后再解決比現在就應對成本要大得多[13].(3)社會保障是國家賦予每個勞動者的一種權利,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是保障農民工基本公民權的需要[14].
第二,農民工社會保障建設有著重要的社會意義,表現在:(1)發展農民工社會保障事業有利于增進社會的整合與穩定,是社會順利轉型的客觀需要[15].(2)是城市化戰略推進的需要。合理解決我國城市化的難題,必須做的一項工作就是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的有機銜接,要給農民工相應的社會保障[16].(3)農民工得失懸殊、進退兩難的處境使社會主義的公平機制沒有得到應有體現,亟待為其建立相應社會保障機制,兼顧經濟效率與社會公平[17].(4)是新時期社會反貧困的重要舉措。農民工作為農村“精英分子”的身份和責任使得他們一旦發生意外事故對其家庭將是毀滅性的打擊,極有可能導致因傷、因病而致貧甚至于返貧[18].
第三,農民工社會保障建設可以產生一定的經濟意義。(1)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有利于引導農民工放棄兼業型轉移、實現土地的集約化經營,從而可以改善農業經營方式、提高農業勞動生產率;(2)為形成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就必須建立一個不分所有制、不分用工形式、涵蓋所有勞動者在內的社會保障體系,從而要求建立農民工的社會保障[19].(3)可以引導農民工對勞動力流動的投資。建立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減少了他們流動的心理成本,增加了流動的間接收益和凈收益現值,從而有利于農民工的流動投資[20].(4)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建立可以提高農民工抗風險能力,降低預防性儲蓄、促進消費,對于拉動內需和經濟發展有著積極意義[21].(5)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有利于維護雇傭農民工企業勞動關系的和諧以及企業的發展與長期利益最大化[22].
第四,農民工社會保障建設對發展社會保障事業具有積極意義。(1)把農民工納入社會保障體系可以在一定時期彌補國有企業職工可能出現的保險金支付不足,有利于城市社會保障體系的改革[23].(2)農民工雖然持農村戶口,但他們已與城鎮職工一樣從事非農產業勞動,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能更好地體現社會保障制度的本質,體現其公平性[24].(3)農民工作為社會邊緣人,他們應有社會保障制度來維護自身權利,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可以進一步完善我國社會保障制度[25].(4)從長遠來看把農民工納入社會保障既能減少改革的阻力與成本,又不會扭曲社會保障一元化目標,是社會保障制度改革長期目標的必然要求[26].
第五,農民工社會保障建設對農民工自身有著重大的現實意義:(1)數量眾多的農民工享受不到應有的基本社會保障與他們為城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所作出的貢獻完全不對稱,這是絕對不合理的;(2)農民工從事的大多是苦、累、臟、險的工種,受工傷、疾病困擾可能性非常大,社會保障是農民工實現基本生存與發展的客觀需求;(3)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是關愛和保護農民工中婦女、兒童這種生理與社會雙重弱勢人群的需要,他們對社會保障的需求更為迫切;(4)有利于對農民工消費行為的引導,使他們在滿足目前基本生活需求的同時能兼顧其長遠利益[27].
三、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可行性與障礙因素
有效推進農民工社會保障事業和制度建設,需要對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基本狀況和問題有一個全面系統的理解。這就要求在對農民工社會保障的作用與意義有充分認識的同時深刻剖析該制度安排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不僅要探討農民工社會保障建設的阻礙因素,也需要對其有利條件進行必要把握,在辨證分析中探索有效的解決之道。
(一)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弊端
有人認為在我國真正建立城鄉一體社會保障體系需要相當長的路要走,如果盲目推行城鄉接軌,很可能會增加企業和農民工的負擔,國家也將付出太大的監督成本[28].
另外有人表示反對把農民工納入社會保障體系,一是因為對農民工來說現在首要任務是增加即期收入而非養老等社會保障問題;二是近年來城鎮職工的社會保障都沒搞好,而且農民工流動性很大;三是讓農民工加入社會保障體系會增加企業成本[29].還有人認為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具有負效應表現在: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對我國城市化會產生負面影響,對農村社會保障建設有不利影響,也不利于農民工的就業[30].
(二)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的有利條件
有學者指出,我國經濟持續高速增長了二十年,國家財力和政府承受能力已逐步增強。而且農民工社會保障建設中政府的主要責任在于制度設計和政策引導,過分強調國家財力不足和過高估計農民工社會保障建設的代價是一種思想上的誤區,應分類分層對農民工進行保障[31].
有學者認為,目前我國已經基本具備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的條件,具體表現在:一是具備相應的政治條件,二是具備相應的社會條件,三是經濟條件也已基本具備[32].
還有學者認為,建立初步的農民工社會保障機制的時機已經逐漸成熟,政府應該著手建立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機制,尤其是一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機制,更好地體現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和人道主義精神[33].
(三)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的障礙因素
首先存在主觀方面的因素:(1)農民工沒有得到基本的身份認同,一部分人單純站在城市社會經濟發展的角度看問題,忽視農民工自身的基本權益;(2)大部分的農民工雇主缺乏自覺保護農民工的意識,政府為促進經濟發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忽視對農民工的保護;(3)農民工自身由于主客觀原因不敢或還沒有意識到需要維護自己應有的基本權益,維權意識缺乏[34].(4)城市居民對對于建立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制度有較強的抵觸心理,擔心會引來更多的農民進入城市[35].(5)一些地方搞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往往是按照上級政府規定的擴面指標層層向企業進行安排,也不管農民工是不是真正需要,這種行政強制的工作開展方式讓農民工心生反感[36].
其次是體制方面的因素:(1)現有制度安排的障礙。主要是國家為保證城市的發展和社會穩定而制定的嚴格的戶籍制度、勞動用工制度和土地使用制度[37].(2)社會保障立法不健全。關于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沒有相應的立法,使相應的的社會保障工作難以實現強制性原則;(3)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滯后甚至是缺失。目前我國廣大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遠未形成,與城市社會保障存在嚴重脫節,這嚴重影響了農民工社會保障工作的有效開展[38].(4)農民工雖然人數眾多卻由于其弱勢地位和較低的組織程度使得其爭取社會保障等合法權益的能力不足,他們的訴求和意愿難以引起決策層的應有重視[39].
再次有客觀方面的因素:(1)農民工表現出的極大的流動性。這種流動性不僅反映在城市之間、城鄉之間,也表現在職業及單位之間[40].(2)作為保障對象的農民工規模巨大且構成復雜。我國農民工數量非常龐大且還不斷增長,而且層次不一、構成復雜,他們對社會保障的需求也存在較大差別[41].(3)農民工經濟收入上的障礙。農民工主要分布在勞動密集型企業,工作和收入很不穩定,這種狀況使其難以取得進入現有社會保障體系的資格[42].(4)社保資金的障礙。近年來社會保障資金短缺狀況使得維持原社會保障體系尚力不從心,如果再把農民工納入其中將會不堪重負[43].
四、農民工社會保障建設的框架體系與基本思路
前文中對農民工社會保障的現狀、必要性以及可行性等問題的論述,最終還需歸于農民工社會保障建設的框架體系與基本思路上,這也是化解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的根本落腳點。
在農民工社會保障的框架體系構成上,可以從橫向和縱向兩個維度分析。從橫向構成看,主要存在兩種看法。一種觀點認為農民工社會保障應包括農民工的工傷保險、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三個基本組成部分[44],另一種觀點是將農民工社會保障基本等價于當前的城鎮社會保險,即包含工傷保險、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以及生育保險等五大部分[45],較第一種觀點增加了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
從縱向構成看,大多觀點認為當前由于主客觀方面條件的制約,農民工社會保障建設不宜也不可能求大求全、齊頭并進,而應堅持分類分層分階段逐步推進的策略和基本原則,依次建立農民工的工傷保險制度、醫療保險制度尤其是大病醫療保障制度、養老保險制度、失業和生育保險制度,積極而有效地逐步維護和實現農民工的基本社會保障權益[46].尤其絕大多數觀點都指出工傷保險問題的解決尤顯必要和迫切,應該首先建立針對農民工的以普遍性為原則的工傷保險制度,解決好關聯農民工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及其全家幸福的工傷問題。
另外有人認為農民工社會保障還應包括其他保障項目。有人提出農民工的無保障狀況是引發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應在大城市建立“公共勞動”形式的社會救助體制[47].還有人認為應該建立以最低生活保障為核心的農民工社會救助制度,并通過職業福利和社區服務等方式建立農民工的社會福利制度[48].
在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基本思路上,當前理論界還存在著較大分歧和爭論,沒能形成相對一致的意見,更沒有能為大家基本接受的成熟方案,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應將農民工納入到現有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有人提出城鎮社會保險體系應將農民工納入其中以解決農民工的社會保險問題,但鑒于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發展的多元化要求只能適時地分層分類將農民工納入[49].還有人認為應將農民工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目前可供選擇的兩條途徑是通過戶籍改革將其變成城鎮居民進而納入鎮社會保障體系或者通過城鎮社會保障制度的擴面將農民工直接納入[50].
第二種觀點認為,應對農民工實行相對獨立的社會保障制度。有人認為仍將農民工納入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既不現實也不可靠,但對農民工一開始即推出比較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也缺乏財源及其他資源,因此現階段應推出相對獨立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建構一種作為過渡形態的“三元社會保障模式”[51].另有人指出農民工身份的過渡性要求必須建立有利于城鄉銜接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其勾勒了一種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基本架構和中長期發展目標,并從該制度的保障對象、保障項目、基金籌集與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較為系統的論述[52].
第三種觀點認為可將農民工納入到一種“低門檻、開放式與可持續的社會保障新計劃”中,搭建中國社會保障新平臺。其認為近年部分城市把農民工納入社會保險體系的做法可能剝奪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權益,是一種短視甚至是歧視,但如果把農民工納入到這種社會保障新計劃實行全國統籌則不會發生這種問題,而且這種做法具有其合理性與可行性[53].
第四種觀點認為應將農民工納入到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其認為把農民工納入城鎮統一的社會保障體制和參照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建立新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兩種模式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上都不具備可行性,要從根本上解決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應把農民工納入到應加快改革和完善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并最終向城鄉一體的社會保障體制過渡[54].
除了以上的四種觀點,有的解決思路中沒有明確提出農民工社會保障的歸口問題。有人認為農民工是必須予以高度重視和關注的社會弱勢群體,其具有客觀、正當而迫切的社會保障訴求,應采取分類分層保障的辦法依次解決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55].還有人基于現實權衡考慮提出了“低起點、多層次、土地換保障”的農民工社會保障設想和解決辦法[56].
五、結語
現有對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的研究除了本文論及的幾個方面外,還有一些從其他視角進行了探討,鑒于其研究比較稀薄以及本文構思和篇幅的考慮,在此不再贅述。
綜觀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的已有研究尤其是專業性的論文,可以看到該問題已逐步受到各方面專家學者的關注和重視,尤其是去年以來論文數量有了較大增加,認識也日漸由感性走向理性、走向深入,研究視角也在不斷拓展,這必將為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的化解提供有力的理論支持。同時,筆者覺得研究中也還存在不少問題與不足,有待今后注意或改進。
首先,研究在總體上還很不深入。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由來已久,但從對其研究的數量上看,筆者搜集到的該方面文章不過三十余篇,其中比較正規的專門性研究就更為稀少;從研究的拓展情況來看,現有研究大部分著眼點還很籠統,分化和展開不夠;從研究的氛圍來看,雖然有過一些論爭,但總體還很薄弱,離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這樣的重大社會政策確立還不相稱。
其次,研究的實證性有待加強。已有的研究基本限于純理論和經驗研究范疇,實證成分稀缺。對農民工社會保障現狀以及相關情況的調研不足和缺乏第一手調研資料使得對現實狀況的把握不夠精確、肯定和深入,從而導致研究結論尤其是構建方案的可行性與說服力不強。
第三,研究中存在一些偏頗。首先表現在研究中的結構性偏差,即對作為農民工社會保障重要部分的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很少涉及,尤其是對后者忽于關注。另外對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分析不夠,重農民工社會保障建設阻礙因素探討而輕有利條件分析。
第四,研究設定的解決方案還比較粗糙,系統性和實踐性不足。究其緣由,固然有研究歷時不長的客觀原因,但上面提到的問題尤其是對農民工社會保障現狀及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基本問題的分析認識不夠全面深入而產生的一種脫離制度安排的基礎性工作即直奔具體方案設計的不合理取向難免使設定方案的有效性打了折扣。
第五,研究的國際視野與經驗借鑒有待重視。我國的改革發展與趕超戰略要求有充分合理借鑒他國經驗教訓的意識,在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上亦應如此。然而現有研究中對國外相關研究成果和舉措的引進與參考還明顯不足,幾乎處于空白狀態。這種傾向也一定程度存在于當前農民工問題的總體研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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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一、失地農民的現狀
失地農民是一個國家城市化過程中必然出現的一種正常的社會現象。土地是農民一切生存的希望和資本,扮演著生產資料和社會保障的雙重功能。隨著我國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越來越多的耕地被征用,產生了數量眾多的失地農民。
有關資料表明(注:《2000多萬農民下崗誰來關心失地農民的命運?》)。上個世紀90年代至今,至少造成我國農村2000余萬農民“下崗”。按照《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2000年至2030年間占用耕地將超過5450萬畝,失地或半失地農民將超過7800萬,這意味著失地農民的隊伍將繼續擴大。
據本人實地調查,福建泉港區2005年可耕地面積9.81萬畝,人均耕地0.29畝,自新土地法實施以來經批準農轉用面積6924畝,已征用耕地5637畝,隨著項目的投建預計今后每年要征用土地2000畝以上。據泉港區政府不完全統計,因重點項目建設共有2.5萬農民完全失去土地。
二、我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存在的問題
由于我國長期實行城鄉分割的管理體制,中國的被征地農民他們的社會保障仍然存在政策法規不健全、保障制度不適應等問題。
1.社會保障覆蓋范圍窄。在我國目前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中,保險項目上以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為主,保障對象上以救災救濟和社會福利的對象最廣,而救災救濟的條件過于苛刻,基本上只有災害救濟和五保戶、孤兒以及少量貧困家庭才能享受到微薄的救濟金,失地農民由于不符合救濟條件而無法享受到救濟。
2.土地補償方式不科學。征用土地的基本補償方式有兩種:一是以現金一次性補償;二是“以地換社保”的終身補償。目前,我國大部分地區采取第一種形式對失地農民給予補償。主要由于以現金補償簡單直接,便于操作,減輕工作人員負擔。對于失地農民而言,失去土地等于失去最穩定的生活來源,從短期來看農民得到補償款后可以衣食無憂,一旦失地農民花費完所得的補償款后,便沒有生活來源,生活再次陷入困境。
三、構建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
農民失去土地的保障,也不享有城市居民的社會保障,成為一個邊緣群體。對于日益增多的失地農民,無論從何種角度政府都應更多地考慮失地農民今后生存的困難,積極構建一套完整、方便、可行的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體系。
(一)構建失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原則
1.保障項目逐步推進。城鄉一體化的社會保障體系是保障制度建設的最終歸宿。將失地農民納入此保障體系會產生政策和財政風險,必須慎行。按照失地農民遭遇風險的程度不同,可以依次建立養老保險、是失業保險、醫療保險,最后再考慮其他保險。這些保障項目的逐步推進有利于減緩政府一次性投入過多資金所產生的財政壓力。
2.社會公平原則。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誰都不會輕易把自己的命根子交給別人。如果農民失地后得不到合理的補償,就會遭到福利損失。政府在征地過程中,必須尊重失地農民的權益,公平對待失地農民。
3.區別對待原則。依據《土地法》中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費的總和不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030倍的規定,實際征地補償標準之間拉開的檔次最多不超過3倍,而肥沃地與一般耕地、非耕地之間的收入差距卻可能高大十幾倍,會導致補償的不公平。因此,政府征地后要切實給予較高的補償標準,并區別對待,拉開檔次,以提高肥沃耕地的補償成本。
(二)構建失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對策
1.建立合理的征地補償和利益分享機制。被征用土地本身的賠償應根據其最佳用途估價,農村土地轉變成非公益性建設用地后土地迅速增殖,但征地部門給予農民的補償只是土地價值的小部分,更多的收益落入政府或企業的腰包。土地征用補償應引入市場機制,充分考慮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民收入增長的實際,以農民征地補償費全部進入社保后能領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為參照來提高補償標準。同時要建立多樣化的征地補償機制,可以“以地換地”用被征用地附近的土地與農民交換;可以用債券或股權方式補償失地農民,逐步建立“經濟補償、社會保障、就業服務”三位一體的新模式。對于公益性用途的土地征用行為,政府要為失地農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基金,全方位保障失地農民的利益。
2.對于我國目前的情況,一下子健全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體系還有點困難。從重要性角度看,目前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體系應以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為主。
(1)養老保險。農民目前的養老方式主要是依靠子女,這種方式主要靠家庭責任和道德約束來實現,具有一定的風險和缺陷。養老問題一直是農民最關心的問題之一,尤其是農民失地后這個問題更加突出。高額的醫療費用支出,對失地農民來說更是巨大的壓力,因病致貧的現象在農村處處可見。因此,今后的養老保險具體辦法可為:用征地中土地補償安置費及土地轉用后的增殖收益作為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金的主要來源,建立由國家、集體和個人共同承擔的資金籌措機制,逐步將失地農民中符合政策條件的人群納入社會基本養老保險。
(2)失業保險。首先提出一個合理的失地農民的失業保險方案:設立一個失業保險過渡期,如以24個月為限,在這個期間內政府從征地補償費中扣除一部分作為失業保險基金,個人不再交納失業保險費,同時政府出資對失地農民進行培訓并提供就業信息,過渡期結束后,如有就業愿望并努力找過工作仍失業的農民,就發給其失業救濟金。在被征地勞動人口未能就業或是就業后又失業的情況下,政府有義務為其提供不超過24個月的失業救濟,領取失業救濟滿24個月仍未就業的人員,進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3)醫療保險。基本醫療保險是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重點,應該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視。建立健全被征地農民農村醫療保險制度。醫療保險的基金可采用政府出資一部分,征地補償款中籌集一部分,失地農民所在村組織出資一部分的形式。
3.健全失地農民的法律保障機制。失地農民作為社會的新弱勢群體,政府必須從法律上對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權益做出明確規定,加快建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法》;執法部門也要加大執法工作力度,對依法訂立的土地征用合同,要保證其依法履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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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現代社會保障制度是人類20世紀所取得的最重要的制度文明之一,是人類文明的偉大發明。”(1)有學者在總結創設與保護社會權(社會保障權是一項重要的社會權)的理論根據時認為有四點理由,即:“(1)人類對生存與發展的要求;(2)自然威脅與社會威脅(含市場機制和競爭機制)導致的人類生存條件的脆弱性;(3)資源和權利的稀缺性;(4)道德與理性對人類需要的表達和實現將是一個長期的歷史過程。”(2)正是基于這些理由,社會保障權被許多國家的憲法所明文規定。社會保障權作為現代社會公民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是作為非正式制度的家庭保障功能日趨式微的必然產物,其出現和產生本身就具有一定程度的、不可否認的合法性。其合法性基礎主要體現于以下幾個方面:
一、人民與國家關系中的“民本主義”
前資本主義國家的專制統治將社會與人民淹沒于其中,忽視了社會與人民的存在及其價值,不符合人性及社會發展規律,所以被人類拋進了歷史的垃圾堆。自從人類進步到現代社會以來,國家與社會的二元并存,以及對“人民原則”的遵循,符合人性即社會發展的本質規律,順應了民主文明的歷史潮流。國家不再是從社會中產生并凌駕于社會和人民之上的政治力量,它只不過是人類實現自身目標的一種手段而已。隨著民主和文明的發展,社會將把國家政權收回,人民群眾將把國家政權收回。這不過是被異化了的國家與人民關系的復歸而已。
從國家產生的意義上講,正如霍布斯所言,國家并非由神意創造,而是人們通過社會契約讓予自然權利建成的,其本質目的在于人們理性和幸福生活的需要以增進所有人的和平、安全與便利。法國革命家羅伯斯比爾也認為,“人民是者,政府是人民的創造物和所有物,社會服務人員是人民的公仆。”(3)在對待國家和人民關系方面,英國著名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洛克認為,“為了保護社會而行動的有組織的國家”(4)“沒有別的目的,只是為了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眾福利”。(5)國家或政府在本質上是工具性的,美國1776年的《獨立宣言》稱:“我們認為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們都從他們的‘造物主’那邊被賦予了某些不可轉讓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所以才在人們中間成立政府”,“如果遇有任何一種形式的政府變成損害這些目的的,那么,人民就有權利來改變它或廢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這新的政府,必須是建立在這樣的原則的基礎之上,并且是按照這樣的方式來組織它的權力機關,庶幾就人民看來那是最能夠促進他們的安全和幸福的”。
文藝復興運動的“人文主義”、資產階級的思想啟蒙以及豐富的民主社會經濟與政治的實踐,使人們認識到了自身的主體地位,這種從來就不曾有過的民主觀念一旦深入人心,就一定會根深蒂固,任何復辟和倒退都是不可能的。伴隨著經濟的發展狀況,國家和人民的關系,經歷了兩個階段,或者說,國家在維護和保障人民權利和利益的過程中,扮演了兩種不同的角色,與資本主義自由競爭相聯系的“守夜人”,與壟斷資本主義相適應的“調控者”。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發展和新形勢與新要求的產生,消極的“守夜人”不足以滿足人民的需要,不能充分實現政府成立的職能和目的,為了克服“市場失靈”,國家必須發揮“裁判者”或“調節者”的角色職能,彌補市場的缺陷,實現可持續發展和社會正義。“社會權則是與福利國家或積極性國家觀相對應的基本人權。其目的在于消除伴隨資本主義的高度化發展而產生的貧困和失業等社會弊病,為此要求國家積極地干預社會經濟生活,保護和幫助弱者”。(6)無論國家職能如何變遷,其目的和宗旨始終是單一的,那就是“以民為本”、“為人民服務”。
正是基于國家與人民之間的這種服務關系以及手段與目的關系,才有社會保障制度,才有公民的社會保障權,并將對處于逆境中的、基本生活無法繼續的公民的救助的義務,義無反顧地落到了國家的身上,國家在此種情況下有著義不容辭的職責。
二、文明社會中的人道主義
所謂“人道”,指愛護人的生命、尊重人的人格和權利的道德,《辭海》中這樣解釋。當一個人不能保證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時,也許就因此沒了性命,也許只得沿街乞討,這是不符合人性的。如果此時沒有人去幫助或救濟他,而使他長期處于這種狀態下,也是不人道的表現。“在如此之狀態下,一切權利和自由就有可能變成無任何實際意義的畫餅充饑般的存在”。(7)社會保障正是基于對公民的生命、人格和權利的保護而產生的一種國家制度,并將此項國家義務用法律的方式規定下來,公民因此而享有了相應的權利——社會保障權。社會保障權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水平,不至于使得公民因食不果腹、衣不避體而喪失人的尊嚴或人格,更毋論生命。
現代社會中,人們的生活中不僅僅有法律明確規范的權利與義務,更有體現人文精神的道德準則,這一點對具體的個人如此,對國家更是這樣。不愛護人的生命、不尊重人的人格和權利的行為是不道德的,應該受到道德和輿論的譴責,這一點對個人如此,對國家也是這樣。當一個公民因年老、疾病、傷殘、失業、生育、死亡、遭遇災害、面臨生活困難等因素,暫時或永久地喪失工作能力、失去工作機會,以至收入不能維持必要的生活水平或相當的生活水準時,也許有好心而善良的人來幫助他,使其擺脫了困境;但是,當有一大批人因此而落入窘境時,就不能期望這樣的好人幫忙,“天上不會總有餡餅”,即使有也未必夠這么多的人享用,于是,人類不能期待這樣一種或然性的救援,而需要一種制度性的、有保障的保障。賦予公民社會保障權,并將國家作為公民該權利的義務主體,公民將不會再有生活無著的憂慮和窘迫,并能夠保持著自己的人格和尊嚴。
三、社會秩序中的穩定與和諧原則
隨著社會的發展和進步,人類已不能再回到過去的“自然狀態”,也不愿經歷戰爭等所造成的混亂和無序,人類的生活需要和平與穩定的環境,以及和諧而安全的人際關系。和平與發展是當今社會的兩大主題。和平,意味著秩序,意味著穩定的環境以及和諧的關系。和平既是發展的前提,又是發展的目的,只有在和平的環境中,發展才可能變為現實。而發展的最終目的也是為了人類生活的和平與幸福,任何社會發展與進步都只不過是也應該是人類和平與幸福的手段。
事實上,市場經濟只是社會發展的一種方式,一個階段,在此階段,或者說采取市場經濟的發展方式,尤其強調和平的、可預期的環境,穩定而安全的交易環境是市場的存續和發展的前提與基礎。而市場所需之和平、安全的環境,一方面是市場自身運作的結果,另一方面又離不開國家的調節和干預。在市場失靈之處,國家是唯一的且有效的救世主。市場所帶來的競爭是激烈的,也是殘酷的,由此而導致的貧富分化、工人失業,以及由于市場自身的特點所造成的市場主體“惟利是圖”,等等,由此而產生的社會問題,并非市場自身所能解決。
當一個公民因年老、疾病、傷殘、失業、生育、死亡、遭遇災害、面臨生活困難等因素,暫時或永久地喪失工作能力、失去工作機會,以至收入不能維持必要的生活水平或相當的生活水準時,他就會成為一個潛在的不穩定因子,當一群公民面臨此問題時,就變成一個潛在的社會不安定因素,當這個問題普遍存在時,就成為了一個確實的社會穩定的威脅因素。然而,這樣的社會問題并非僅僅依靠市場就能解決。對于處于困境中的公民的救助是國家的義務,是民主的國家的義不容辭的職責,也是國家為維持市場穩定有序的發展,而營造的市場環境秩序所必需的舉措。貧富分化、工人失業對市場秩序是一種威脅,而那些處于因年老、疾病、傷殘、失業、生育、死亡、遭遇災害、面臨生活困難等因素,暫時或永久地喪失工作能力、失去工作機會,以至收入不能維持必要的生活水平或相當的生活水準的人群則變成了社會和市場秩序穩定與和諧的直接危險。所以,賦予公民社會保障權,使國家承擔起對公民基本生活的保障,是社會秩序穩定與和諧的基本要求。“因本世紀是‘社會安全’世紀,實施社會安全,殆已成為世界各國之中心政策。尤其從1919年德國魏瑪憲法規定了有關社會安全之章節條款后,各國憲法大多起而依襲沿用;遂使憲法之人權保障機能,由昔日只消極地力求保障人自由不受國家不當干預,演變成今日積極地力求國家實施社會安全政策,以保障個人之生存權。換言之,即要求國家使人人獲得適當工作,可以安適生活;一旦因年老力衰無法工作,或因罹患疾病失業等事情,可以借國家社會力量加以援助救濟,以謀整個社會之安全和諧。”(8)
四、市場分配制度中的公平、正義原則
權利一開始便與正義有著不解之緣,梅因在《古代法》中認為,羅馬法的功勞在于將正義和法學結合起來,使法學開始有了權利這個概念。(9)社會保障權,是公民在因年老、疾病、傷殘、失業、生育、死亡、遭遇災害、面臨生活困難等因素,暫時或永久地喪失工作能力、失去工作機會,以至收入不能維持必要的生活水平或相當的生活水準時,要求國家給予一定物質幫助的權利,是國家以公共財物而賦予部分人的制度。從另一個側面講,則是國家對社會財富的一種分配方式,一種為謀求公平和正義而進行的再分配。
正義是一定社會中各階級、階層或集團關于社會制度及由此確立的各方面關系是否公正、合理的觀念和行為要求,正義是具體的、歷史的,其內容最終決定于物質生活條件。(10)在倫理上,正義即善,被看成是一種個人美德和人的需要或者要求的一種合理的、公平的滿足。在政治、經濟上,正義是指一種與社會的理想相符合,足以保證人們的合理需要和利益的制度。(11)正義是具體的,并非空泛的口號或不可捉摸的理想目標,而是要具體體現于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滿足人類具體的物質與精神的利益和欲求。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資源的稀缺,產權的界定,以及競爭的激烈與嚴酷,使得社會必然產生財富的集中與貧富分化,于是,為了維持社會的平衡與正義,保障少數人的生存與人格尊嚴,社會保障制度應運而生。社會保障制度通過國家的物質幫助一定程度上實現了公平和正義,維持社會的平衡和穩定。魏瑪憲法第151條第12項明揭:“經濟生活之秩序,以使各人獨得人類應得之生活為目的,并須適合正義之原則。”
雖然,在一般的意義上,“對正義的理解是:在同每一個人的幸福有關的事情上,公平地對待他,衡量這種對待的唯一標準是考慮受者的特性和受者的能力,所以正義的原則,引用一句名言來說就是‘一視同仁’”。(12)習慣上,正義被認為是維護和重建平衡或均衡,其重要的格言常常被格式化為“同樣情況同樣對待”。當然,我們需要對之補上“不同情況不同對待”。(13)社會保障權是弱者的權利,是國家給予弱者的幫助和救濟,是國家對于弱者的一種“仁慈”。“仁慈是正義的女兒;它是從正義生出,并且不能與正義作對。”(14)
注釋:
〔1〕鄭秉文,和春雷.社會保障分析導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
〔2〕劉俊海.論社會權的保護及《經社文公約》在中國的未來實施〔J〕.劉海年.《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研究〔C〕.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62.
〔3〕〔法〕羅伯斯比爾.革命法制和審判〔M〕.北京:商務印書館,1965.138.
〔4〕〔5〕〔英〕洛克.政府論(下)〔M〕.北京:商務印書館,1964.91,80.
〔6〕〔7〕〔日〕大須賀明.生存權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2,12.
〔8〕李鴻禧.憲法與人權〔M〕.臺北:元照出版公司,1999.444.
〔9〕〔英〕梅因.古代法〔M〕.北京:商務印書館,1984.102.
〔10〕孫國華.法理學研究〔M〕.北京:群眾出版社,1996.321.
〔11〕章若龍,李積桓.新編法理學〔M〕.武漢:華中師大出版社,199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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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口老齡化問題嚴峻我國進入人口老齡化階段,這就意味著退休的人口在不斷增加,養老問題日益嚴峻,社會保障將面臨著更多的問題。例如,延長退休年齡,一方面,為推后、放緩人口的老齡化問題。另一方面,為緩解社會保障資金日益嚴峻的資金缺口問題。人口老齡化帶來的諸多社會問題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面臨著巨大的考驗。“四二一”的家庭結構模式使我國的養老問題需要更多得到國家的支持和幫助,此外,“失獨老人”、“空巢老人”等引發的一系列社會問題,亦需要社會保障制度重視。總之,人口老齡化使我國社會保障的財務問題更加嚴峻。不平衡現狀嚴重影響我國社會保障的不平衡因素來自多個方面。首先,生產力水平發展的不平衡。一些發達地區,其生產力水平較高,人民的生活質量也較高,社會保障等制度較為完善。一些落后地區,信息閉塞、生產力水平低下,社會保障制度執行困難重重。其次,城鄉差距大,城市社會保障與農村社會保障存在較大差距。再次,地域差距大,不同地域社會保障標準存在較大差距,其政策也存在著一定差異。
二、我國社會保障財政制度的分析研究
1.社會保障財政制度的責任內容社會保障財政制度建立的責任是:聚集社會保障資源、承擔社會保障資金的管理責任、執行社會保障預算、確保社會保障收支平衡、實現社會保障執行的監督等。涵蓋了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分配、管理等各方面工作。我國社會保障資金大部分用于基本社會保險,如養老、醫療、失業等。另有一部分用于維持城鄉貧困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自然災害生活救助等方面。社會保障財政制度的責任首先是籌集社會保障資金,依法負責社會保障資金的收繳、分配等,資金缺口由中央財政或地方財政支持。其次,參與制定社會保障政策,使資金的籌集、分配更為合理,確保社會保障收支平衡。再次,將社會保障的各項資金納入統一管理,進一步規范社會保障資金的收支環節,完善其監督職能。
2.社會保障財政制度的分析研究完善各種制度我國的基本國情決定了我國社會保障制度面臨著嚴峻的考驗,對財政制度的研究可以促進一系列社會保障問題的解決,使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更加規范化、法制化。第一,完善完善社會保障的籌資制度,縮小社會保障資金缺口,使財政投入科學化、規范化,逐漸的減輕財政投入的負擔。第二,完善社會保障資金的預算制度,實現資金的統籌管理、分項預算,以確保社會保障的全面性、公平性。第三,完善社會保障的支付制度,更好地發揮財政制度的優勢,使每一筆社會保障資金都能用到實處,切實地為我國的廣大人民服務。第四,完善社會保障資金的投資,確保社會保障資金的安全和增值。第五,完善政府的社會保障服務職能,促進政府機構的職能轉換,使其更好地為社會大眾服務。在各種制度的完善中,首先,要搞清社會保險與社會福利的關系,做好社會保障資金的性質劃分。帶有繳費性質的是社會保險,而不用繳費的是社會福利,兩者劃清界限、理清層次,才能確保國家資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才能更好的發揮財政投入在社會保障中作用。其次,加快相關立法,使社會保障資金來源、管理、支付等更加規范化,確保社會保障財政制度在實施中不斷完善。再次,深入研究先進國家社會保障體系,結合我國國情對其先進制度加以利用,有效的卸下財政的沉重包袱,使社會保障能夠在市場經濟環境在良好運營、協調發展。
3.完善籌資和預算資金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發展的重點問題,結合我國基本國情,社會保障覆蓋率窄、起點低、人口眾多、人口老齡化問題嚴峻等,這些問題解決的根本在于社會保障資金的充足。第一,拓寬社會保障資金來源,在財政投入和單位繳費的基礎上,積極吸收個人繳費、調整稅收政策等等,使社會保障有充足的資金來源。第二,利用各種手段減少社會保障資金的流失。例如,采用先進的征稅手段,減少稅收流失,提高社會保障的繳費率。又如,規范政府收費行為,提高財政收入,使政府能夠為社會保障提供更多的支持。第三,重視社會保障資金的積累。一方面,擴大國家預算范圍,使資金的籌集、使用更加科學化、合理化,提高資金流通效率。另一方面,重視宣傳,提高廣大人民群眾對社會保障制度改革中各項政策的支持,以確保社會保障資金的積累。此外,應注重社會保障資金的安全和增值,利用社會保障支出剩余進行有效投資,以提高社會保障資金的收益率,減小財政補貼,提高社會保障資金積累。第四,充分考慮我國基本國情的各種不平衡狀態,將社會保障支出與物價指數掛鉤,確保我國社會保障水平的整體提升。第五,重視社會保障預算的全面性、廣泛性,使其能夠真實的反映整個社會保障執行過程中的收支情況,完善社會保障資金管理的獨立性、專用性,加強財政制度管理對社會保障資金的監管職能,使社會保障資金的安全性及增值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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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的社會救助制度尚未涵蓋進城務工人員,當出現經濟困難或因大病、重病導致家庭無力承擔高額的醫療救治費用等情況時,農民工必然承擔很大的生活或精神壓力,會嚴重影響農民工就業穩定性,因此,要在現有城市救助制度基礎之上,擴大救助范圍、提高救助水平,將農民工納入到城市社會救助網絡,實現社會保障體系的無縫連接,為保障處于困難階段的農民工正常生活而構筑最后一道安全防線,這是輸入地政府對農民工履行最基本民生保障責任的重要體現。隨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全國的建立和實施,一個作為社會保障體系基礎部分、同其他層次社會保障制度相互配套、相互銜接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網已初步成。這個保障網由一條經科學測定后確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線、一個穩定的來自政府財政的資金渠道、一系列與之配套的保障手段、一整套規范的操作程序、一個相對嚴密的管理體制和以社會化、規范化、科學化為特征的運行機制構成。完善農民工社會救助制度最重要的一點就是逐步提高農民工社會救助的覆蓋率。有步驟地推進農民工的社會救助,逐步將符合條件的農民工納入城鎮基本生活救助范圍,通過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他們提供必要的社會最低生活保障,以維持基本生活條件,幫助他們渡過困難期。除此之外,還要探索農民工醫療社會救助、失業社會救助和法律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新途徑,完善農民工救助體系,加強整體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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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村社會保障的定義
農村社會保障是指以地方政府為主,以基層社區為依托,由國家、社區、公民群體及個人合作興辦,通過國民收入再分配和個人消費支出集中資金,根據國家法律的規定,向農村社會成員中,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者、遭受自然災害者、經濟收入低于貧困線者提供物質幫助,以保證其基本生活的需要,促進農村社會安定和經濟發展的一種制度。
二、現階段我國實施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一)現階段實施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維護社會穩定的安全網
社會保障制度本身就是一種社會安全體系,它通過對沒有生活來源者、貧困者、遭遇不幸者和一切在失去勞動能力或工作崗位之后的勞動者給予救助,滿足其基本生活需要、消除其不安全感、來維護社會穩定。當前,我國農民經常面臨自然災害、市場風險等不確定因素,這些不確定因素的存在,很可能就導致農民家庭生活的不穩定,進而影響農村社會的安定團結。因而,現階段大力建設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穩定農村社會的一道重要防線。
(二)實施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實現全社會公平的調節器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收入分配制度與競爭機制相聯系,使社會成員間在收入分配方面不均等。為了解決這一社會問題就需要運用政府的力量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干預,通過社會保障的各項措施對社會成員的收入進行必要的再分配,將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適當轉移給另一部分缺少收入的社會成員,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縮小社會成員之間的貧富差距,彌補市場經濟缺陷,緩和社會矛盾。
(三)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發展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是實現資源優化配置的一種手段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激烈的競爭必然會使部分勞動者被迫退出勞動崗位,從而使其本人和家庭因失去或減少收入而陷入生存危機。社會保障通過提供各種幫助使這部分社會成員獲得基本的物質資料,維持基本生活水平,從而使勞動力的再生產成為可能。有了基本生活保障,農民不再因生計問題而去破壞森林植被,圍湖造田,從而會有利于農村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的保護。同時,通過社會各方面籌措的農村社會保障基金可以通過合理的方式投資于農業生產,緩解農村資金緊張的矛盾,對農業生產起到積極作用。
(四)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是經濟社會持續發展的內在要求
隨著我國各項改革的深入進行和城市化水平的不斷提高,我國被征地農民人數越來越多,農民工隊伍不斷壯大,純農戶逐漸減少,農民分化加劇,人口流動增強,新型勞動力就業市場逐步形成。這就要求社會保障制度適應新的形勢需要,不但要求城市社會保障制度擴大覆蓋面接納進城農民工,而且也要求盡快建立并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為廣大農村居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并且隨時接納返鄉農民工的轉保。因此,加強城鎮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已是中國經濟社會持續發展的內在要求。
(五)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有利于中國人口政策的持續實施
當前,我國計劃生育工作已經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然而目前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缺失使農民在年老喪失勞動能力后,基本生活沒有了保障,就迫使他們通過多生孩子來強化家庭保障。
三、農村社會保障現狀和面臨的問題
(一)現階段農村社會保障形式單一,水平低,覆蓋面小,社會化程度低,城鄉收入差距進一步擴大
我國有80%的居民住在農村,但農村始終處于中國社會保障的邊緣,有相當一部分社會保障的內容將整個農村人口排擠在保障體制之外,而城鄉居民收入之比卻在不斷擴大,2004年已達3.21/1(資料來源:國家統計局)。2002年底,我國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的覆蓋面分別占全體居民的18.3%、10.7%和13%,還沒有達到國際上20%的最低標準。
(二)市場經濟的發展不斷打破傳統農村集體、家庭和土地等故有的保障形式空間,使得農村公共福利事業發展缺乏主體
在計劃經濟下,國家對農村社會保障只進行適當投入,大部分主要依靠集體和家庭投入,土地作為穩定性高的一種保障手段得到充分利用。但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化,集體、家庭和土地等傳統保障手段的功能受到大大的削弱。實行計劃生育政策以來,獨生子女增多,農村家庭規模縮小,家庭社會保障功能不斷弱化。再者,隨著非農就業機會開始增加,農村人口尤其是青壯年大量外出,收入來源呈現多元化趨向,土地相對收入不斷下降,土地保障功能也趨于下降。與此同時20世紀80年代以來,中國人口老齡化速度加快,更加重了農村的養老保障任務。
(三)現行的社會保障體系不健全,管理不完善
目前,農村社會保障缺乏統一的管理辦法和監督體系。從管理機構上看,突出表現為多頭管理、政出多門,最終導致了一系列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關系問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的保值增值問題、因病致貧、返貧問題等。
四、我國實施農村社會保障的對策
(一)政府為主導,建立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
政府的主導地位主要體現在制定社會保障政策法規并監督其執行,建立、完善和管理社會保障體系以及承擔最后的財務責任。政府之所以要介入社會保障領域,根本原因在于社會保障的公共物品屬性,同時,社會保障領域的市場失靈、政府權威及其強制力所帶來的管理上的成本收益優勢以及政府的最終財政責任也是其介入社會保障的重要原因。因此,必須由政府來精心策劃養老、醫療、救濟等社會保障計劃,以逐步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
(二)繼續完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適時與城鎮醫療保險接軌
我國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已經取得了一定成績,受到廣大農民的歡迎。然而,由于籌集資金總量有限以及政府為了控制道德風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也設置了起付線、共付水平和封頂線。當前共付部分仍然很高(共付比例在多數地區達到30%~50%),對于低收入的農民來說更難支付現金部分,這就限制了這種保險對貧困家庭的用處,貧困家庭依然因無力墊付大病的全額醫療費用而放棄求醫;其次,自愿參加必然形成對經濟困難群體的排斥,能夠參加的是農村中相對富裕的群體,也就更有可能享受政府提供的補貼以及相應的醫療保障。這樣客觀上形成了富人越富越有保障,窮人越窮越沒有保障,政府對參保者的財政補貼,就變成了一種典型的逆向轉移支付,違背了社會保障制度應當對貧困者轉移支付和緩解社會不平等的基本原則。
針對以上存在的問題,下步政府應盡可能加強投資力度和宣傳,改革醫療保障享受條件,尋求科學的繳費方式,同時建立醫療費用控制機制,緩解醫療基金的壓力。與此同時,適應城鎮化的需要,逐漸提高醫療基金的統籌層次,將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與城鎮大病統籌保險接軌乃至合并。
(三)建立醫療救助制度,作為合作醫療制度的補充
醫療救助制度是醫療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社會救助體系的一個重要方面,在醫療保險制度尚不普及之時,其重要性更為突出。我國大部分地區將推行新型合作醫療制度,然而仍有少部分人群沒有參保或參保了但無法享受的,而這些人群往往卻是最需要救助的單位。為此,在完善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制度的基礎上,還應加強建立醫療救助制度,為確實有困難、無錢看病的人群實施醫療救助。
(四)實現社會保障與家庭保障共籌資金,建立多渠道的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籌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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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設置社保專項資金企業利潤不穩定是造成企業社保責任難以很好履行的根本原因,這一點筆者在文中已經作出了論證和分析。在利潤不穩定的今天,企業往往在利潤好的時候支付社保類資金,而在利潤差的時候卻經常延遲發放或減少發放額度。因此,要解決這一問題,我們必須要解決企業利潤差的時段的問題。在此,筆者建議企業設置一個專項資金,在利潤好的時段將一些閑置的資金放入到這一專項資金當中,用來支付利潤差的時段的社保支出。專項資金建立以后,企業的利潤浮動將難以影響企業的社保支出能力,這對企業減壓來說也是一件好事。
3.建立社保與利潤的良性循環企業履行社會保障責任將能更好的滿足員工的需求,將能使企業更加凸顯以人為本的原則。從外部來說,這種能堅持履行社會保障責任的企業時更具有吸引力的,通過這種履職行為,其更能吸引人才充實自我,而這種行為也更能得到外界的認可,使其樹立更好的企業形,從而獲得更多的市場份額和合作伙伴。從內部來說,一種積極的履行責任的行為將更大的增強員工的凝聚力,增加員工的歸屬感,員工的工作也會更加積極。從這些方面來講,企業通過各種手段來積極的履行社會保障責任將能形成一個良性的循環,這使得企業獲得更為穩定的利潤空間,進而使其履行社保責任的能力更強。
二、企業社保不公平
企業的社會保障責任是面向全企業職工的,其是對一個企業所有職工的保障體制,將能最大化的維護和保障每個員工的利益。但是筆者對一些企業進行調查時發現,很多企業中的社保制度并不完善,因此其難以真正的針對每一個員工,尤其是在一些中小企業這種問題更加嚴重,其中只有一小部分人享有社保,而更多的員工尤其是底層員工難以享受到社保。這種問題是不符合以人為本、人人平等原則的,所以我們必須對這一問題進行改善。平等是每一項制度所追求的原則,而社保制度如果不能保證公平,這種制度將變維護成少數人利益的霸王條款,將失去其制定原有的意義。針對這一問題,筆者做了大量的調查,并發現企業社保不公平已經成為了企業社保問題中的一個焦點問題。據不完全統計,我市每年有近百起經濟糾紛來自企業社保問題,而其中不平等問題占了其中的絕大部分。因此,在本課題的研究中,筆者對這一點做了著重的分析,在分析當中,筆者也對一些企業社保類文獻做了參考并總結了一些對這一問題有幫助的解決方案,下面筆者就對自己總結的方案進行論述,希望能以此引起更多相關人士的注意,筆者總結的方案主要有以下三點:
1.社保覆蓋全企業社保覆蓋率低是社保不公平中的主要問題,尤其是底層員工無法享有社保的問題是這一問題的中心。所以,我們要解決不公平的問題,必須要設法使企業的社會保障覆蓋整個企業,只有這樣,我們企業的社保責任才能算是得到了基本履行。首先,我們在社保支出時應當仔細檢查,避免因為操作失誤而漏掉一些員工造成后期不必要的麻煩,這種問題在我市中是有相關案例的,其造成了許多不必要的麻煩,因此筆者認為我們要著重注意此點。其次,我們社保責任的履行要著重注意底層員工社保資金的享有,一些底層員工根本不知道企業的社保責任,因此我們在企業經營中應當講求誠信,積極的承擔底層員工的社保責任。最后,我們要對員工普及社保知識,讓其充分認識到自己的權利,這可以調動員工社保監督的積極性,為企業社保制度的完善提供幫助。
2.員工平等享有社保筆者在對一些中小企業進行調查時發現,當前的企業已經有了一定的履責意識,都開始注重了企業責任的履行,更有企業建立了規范的社保責任履行制度。但是,其中有很多企業出現了社保享有不平等的狀況。例如筆者在對某食品企業的調查中發現,其職位越高,獲得的社保額度就越大,并超過了國家規定的額度,而一些小職工所得到的社保卻遠低于國家標準。這種情況是違背制度原則的,因此,我們要推動社保的平等,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為員工提供社保。
三、社會制度的不完善
以上兩點筆者所講的一些問題都是企業自身的問題,而針對這些問題,筆者也進行了深入的探索并提出了相關的解決方案。但是在調查中筆者卻發現,有一些實力強、信譽好的大企業已經實施了相對完整的社保政策,但是其中仍熱會不時的出現社保問題。筆者對這一狀況進行了分析,而筆者分析認為,這一狀況與我國的社會環境有關,簡單點講,就是我國缺乏一套完善的相關法律和政策,形不成對這一問題的約束力。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起步較晚,而企業的發展程度也晚,所以我國在企業相關法律的制定上依然存在著缺陷,而社保問題就是這其中缺陷的一個,因此,要解決這一問題,我們還要彌補這一制度上的缺陷。在本課研究的后期,筆者著重研究的就是社會制度問題,而筆者認為,大環境的營造工作不做好,企業自身也難以更好的履行社會保障責任,甚至無法履行好各種社會責任。對于此,筆者認為我國的政府應當做好環境營造工作,從制度方面營造一個嚴謹和諧的環境。
1.建立健全相關法律制度法律是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因此,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是促使企業履行社會保障責任的關鍵。我國在社會保障法律的制定上尚不完善,我國企業的起步晚、發展歷史短,因此我國法律當時制定時也難以產生針對性。但是隨著企業的發展以及問題的突出,我們法律的修訂和變更也有了更多的依照。所以筆者認為,當前正是我們健全相關法律的最好時機。首先,我們要對企業社保問題做一些總結,更加明確其特點,根據這些特點來修正以前的法律。其次,我們法律的制定要更具針對性,針對這幾十年發生的案例進行分析,從而發現不同案例的不同特點,針對這些特定來制定不同的條款。
2.明確責任與懲戒制度缺乏強制性和明確的懲戒方式是我國相關法律的一大缺陷。因此,我們必須要從這一方面進行法律條文的明確。首先我們在法律與相關制度當中必須明確企業的這一項責任,讓企業明白社保責任使他們所負有的義務。其次,我們的懲戒措施也需要不斷明確,觸犯哪一條該如何懲戒應當明確規定,避免企業有恃無恐甚至鉆法律的空子。最后,我們要增強強制性,避免有法可依卻執法不嚴的狀況發生,是法律失去最終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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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隨著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農民工隊伍不斷壯大。他們一方面離開了傳統的農業經營,導致土地的保障功能大大減弱;另一方面加入現代產業,又使其面臨著比傳統產業更多的社會風險。雖然客觀上他們強烈需要受到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的覆蓋,但是由于傳統的二元社會體制等原因導致他們幾乎處于沒有任何社會保障的境地。因此,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也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重視。尤其是從國家“十一五”規劃中首次明確提出要“認真解決進城務工人員社會保障問題”可以看出,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的已經提上議事日程。
20世紀90年代中期,廣東省最早開始探索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此后隨著農民工隊伍的壯大和工傷事故的增多,各地紛紛對這一問題進行探索。目前,從實踐層面上看,農民工社會保障的模式有三種。即入城保模式(以廣東省為代表)、新建綜合保險模式(以上海是為代表)和入農保模式(以沿海經濟發達農村為代表)。與此同時,理論研究者對此也沒有一個統一的意見。如李強教授的《當前我國城市化和流動人口的幾個理論問題》、孫樹菡、張思圓的《都市邊緣群體及其社會保障權益》、張啟春《談談進城務工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等文章認為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應納入到城鎮社會保障體系中。與此相反,楊立雄的《“進城”,還是“回鄉”———農民工社會保障政策的路徑選擇》一文則提出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應納入他們本地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中。同時,也有人提出建立新的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制度,如鄭功成《農民工的權益與社會保障》、李迎生的《社會保障與社會結構轉型--二元社會保障系研究》、羅遐的《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研究--基于蘇皖四村的一項實地調查》等文。從實踐探索和理論研究的現狀來看,農民工社會保障還存在較大的問題。對于一個在全國范圍內流動的龐大農民工群體而言,如果從其保障制度的一開始就處于五花八門的狀態,是非常不利于自由流動的勞動力市場的形成。更不利于這項制度的推廣和實踐。如果說目前城鄉社會保障制度處于二元狀態還要延續相當一段時間有其必然性和可能性,那么農民工的社會保障處于多元狀態不論是從其必然性還是從其可能性來講,都是行不通的。然而,農民工社會保障為什么出現目前的這種狀態,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這一問題是在現實的逼迫下,帶著解決問題的態度而出現的制度設計,而有關制度設計的一些最根本的問題還沒有達成統一的意見。
構建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制度,必須要從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宏觀角度出發。因為目前農民工群體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都是巨大的,如果沒有一個總體的宏觀的指導思想,單純地就構建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而展開討論,即使制度本身是一個很完善的保障體系,但是運用于實踐就可能會出現一系列的問題,甚至會出現與國家整體發展目標相背離。現有的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在某種程度上就出現了這樣的問題。因此,討論農民工社會保障模式問題,首先要對其制度構建的理念、目標和原則等基本問題形成統一的意見。
一、堅持社會公正的理念
社會公正的基本含義是每個社會成員都應平等地享有基本的政治權利、生存權利和發展權利,使其構成了經濟社會正常運轉的基礎。社會保障制度是隨著工業化進程而逐步建立起來的社會政策,它是保證社會公正得以實現的具體政策。從工業化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演進歷程來看,社會保障模式經歷了補救模式-機制模式-普遍福利模式[1]的演化,雖然這種演化也使社會保障的覆蓋范圍逐步擴大,但是這種擴大的順序是從國外意義上的“農民工”開始,逐步擴大到整個工人階級以至全民,這樣的一個過程解決了工業化過程中因市場失靈等原因造成的一系列社會問題,保證了社會的平穩運行。而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從目前覆蓋的群體來看,享受社會保險的主要是城鎮職工。農民工雖然也在城市工作,而且經受著比城鎮職工更多的社會風險。但由于多種原因,他們未能被以社會保險為核心的現代社會保障制度所覆蓋,而是被排斥在社會保障體系之外。“農民工是社會上的弱勢群體,社會保障不論從哪種理論來講,都應該覆蓋這一群體,但事實恰恰相反。”[2]這說明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不但沒有起到縮小差距,保證公平,推動社會結構合理化的作用,相反卻起到了強化或者說是放大市場失靈的作用,其社會功能發生了偏差。這不論是對經濟的可持續行發展,還是社會結構的轉型以及社會的穩定等方面來看,其負面影響都很大。因此,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要對這種偏差進行修正,體現社會公正的原則。
二、要以搭建社會保障制度城鄉整合的橋梁為目標。
構建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模式必須從我國和世界社會保障制度的整體發展趨勢為著眼點,適應建立全國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和社會結構轉型的現實需要,為將來社會保障體系城鄉整合的大局服務。農民工社會保障模式的選擇,既不是對他們當前在就業過程中出現問題的一個臨時性的解決方案,也不是簡單地把他們納入到目前的二元社會保障體系中任意一元社會保障體系。盡管這種制度模式的構建可能不同于現有二元社會保障體系中的任何一元,但是必須以農民工的特殊身份和社會地位為載體,搭建社會保障制度城鄉整合的橋梁。
二元社會保障體系是我國計劃經濟時期為適應當時城鄉經濟發展戰略的實際而設計的一種社會保障體系,與當時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社會大背景相適應,較好地解決了當時的保障問題。但是隨著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型、城鄉經濟差距的拉大,社會保障制度并沒有在中央財政的二次分配領域調節城鄉之間因市場經濟的失靈而帶來不平衡發展,而是在原有的基礎上有所強化。然而,社會保障制度的城鄉整合,不論是從其自身發展規律來看,還是從適應市場經濟改革和統籌城鄉經濟發展的角度分析,這種未來的發展趨勢都是不可避免的。因此盡管我國目前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困難重重,但仍然應以“促進城市人口和農村人口的融合而不是分裂,促進城鄉一體化而不是二元化,推動城鄉利益分配的公平化而不是畸形化”[3]為基本的準則。
農民工在經濟收入、社會地位等很多方面都介于城市人口和農村人口之間,同時他們的未來或者說定居地有很大的不確定性等特點,使其社會保障制度能夠成為整合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的橋梁。因此,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模式設計,盡管目前可能不同于城鎮和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但一定要為城鄉二元的社會保障制度的整合提供一個中介或者橋梁。這樣才能為從根本上統籌城鄉經濟的發展、改變二元社會結構、加快城市化進程等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大局服務。
三、必須堅持切實可行的操作原則
1.堅持與城市和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相對接的原則。
農民工社會保障模式的選擇首先必須考慮的問題就是農民工的未來是屬于城市還是屬于農村。現有的保障模式的分歧最關鍵點也在于此。即使是從最積極的推進城市化的制度角度考慮,農民工這一群體都不可能完全屬于城市;同樣,即使是從城市化發展的最穩妥方面考慮,農民工這一群體也不可能完全屬于農村。二者在效果方面的區別就是農民工進城的多少,但不可能是全部。這樣農民工社會保障模式的構建就不可能簡單地把他們納入城市社會保障體系或農村社會保障體系,而只能是這種制度與城市和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相對接。
2.必須堅持保證農民工社會保障賬戶能夠自由轉移的原則。
流動性大是農民工群體的一個鮮明特點。他們不僅在城鄉之間流動、而且在不同城市之間,或同一城市的不同企業之間也頻繁流動。從今年年初全國各地民工流動的基本情況可以看出,我國目前已經形成全國范圍的農民工勞動力市場。隨著2004年出現的民工荒現象,地域之間、企業之間對農民工用工已經展開競爭。[4]在這種情況下,農民工不同區域之間的流動還會有所增加。
然而,從實踐層面上看,由于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實行的是地區統籌,農民工的流動為其社會保障賬戶的轉移帶來很大的困難。農民工社會保障擴面緩慢、退保增多等現象都說明了這一問題。目前農民工入城保模式與農民工流動性大相矛盾造成的效果是背離了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初衷,農民工社會保障不但沒有推進農民工的城市化進程,反而成為對他們的剝奪。因此,從操作層面上講,構建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必須適應他們流動性大的特點,保證他們社會保障賬戶能夠自由轉移,否則這種制度很難在實踐中推行開來。
3.必須堅持農民工繳費低的原則
農民工收入現狀及其未來發展趨勢的分析,是我們構建他們社會保障制度的一個前提基礎。農民工收入低的現狀已經被大量的社會調查所證明。筆者2005年底在北京市做過的一項調研表明農民工的月平均工資為845元。盡管他們省吃儉用,除去花銷,年結余平均每人僅3095元。在調查關于“你最多每月能夠繳納多少保險費用”問題的統計中得知,農民工的繳費能力確實非常有限,大多數農民工回答的數字在50-100元之間,平均值為92.99元。[5]如果這與他們的收入相比較而言,所占的比例很高。這說明了農民工對社會保障制度的需求還是很強烈的。農民工收入低直接決定了他們社會保障的繳費能力有限。
農民工收入低的現狀在短時間內不可能得到根本改觀也是決定他們繳費能力的一個因素。盡管近年來長三角和珠三角地區的“民工荒”現象的出現導致一些人認為,不論是從勞動力價格的市場調節機制角度,還是從國家完善最低工資標準的宏觀政策角度,都會提高農民工的工資水平。但如果具體分析就會發現雇傭農民工的這些民營企業給農民工提升工資的利潤空間十分有限。近年來“民工荒”現象并沒有隨著媒體宣傳而得到緩解這一事實說明這一問題。因為如果企業有給農民工提高工資的利潤空間,企業老板不會在沒有錢賺(不提工資,招不到工,望單興嘆)和賺的少一點(提高工資,招到工,完成訂單)之間選擇沒有錢賺。同時,農民工自身的素質以及我國農業剩余勞動力多的現實等也都限制了他們收入的提高。由于近年來中央對農民工問題的關注,農民工的工資增長速度會加快,但相對工資的提高則很難。
農民工社會保障繳費能力低一直以來是阻礙他們與城鎮職工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的一個重要因素。建立農民工的綜合保險模式和實行他們與城鎮職工不同的繳費水平等措施都是由于農民工的收入低、繳費能力有限這一因素所致。由于農民工收入低的這一現實不可能在短時間內得以改變,因此,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模式的設計,必須要充分考慮到這一點。
四、農民工社會保障模式的建議
縱觀目前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實踐探索和理論研究可以發現,現有的制度模式的設計還沒有很好地解決了上面的幾個問題。當然每個制度模式的設計也都有其優點和長處,但問題是如何整合這些制度,使其成為一個能夠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的、設計合理的、能被政府、企業和農民工以及研究者共同接受的農民工社會保障模式。
農民工社會保障模式的構建既要照顧到制度模式的可實踐性,又要有一定的社會保障理論為依據;既要考慮到制度實施的現時性,又要考慮到制度實施的可持續性;既要適應農民工群體的特點,又要考慮到制度與二元社會保障體系的對接問題。制度設計的多重目標要求其最大的特點就是靈活性。因此,我國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模式的構建應以建立個人發展賬戶為基礎的綜合保障體系。
1.對個人生活過程中必經的保障項目應建立個人發展賬戶。個人發展賬戶應是一種綜合的保障項目,包括購房,子女教育,養老等保障項目。主要通過儲蓄形成,個人和雇主承擔主要部分,政府通過給予存入資金免所得稅這種間接的方式進行補貼。個人發展賬戶的所有權和收益權歸個人所有,支配權、使用權上受公共政策干預和約束。政府承擔的責任,應當在資產形成、保值增值、待遇計發三個方面進行平衡,并通過強制或非強制的辦法執行,管理和運作。個人發展賬戶是綜合賬戶,分項設計,綜合管理,統一使用,實現個人賬戶的縱向轉移支付。個人發展賬戶具有的靈活性對于目前我國統一的勞動力市場的形成有促進作用,也適應勞動力流動頻繁的現狀,以及與城鄉社會保障體系的對接等都是可行的。
2.對于大病等帶有風險高的保障項目應建立風險共擔機制較強的保障辦法,建立全國統籌的大病醫療制度。大病統籌應該類似農村的合作醫療,政府對此資助力度應較大,體現社會公正,引導農民工參加。
3.建立由企業負擔的工傷保險制度。農民工所在的企業必須根據企業所在行業風險大小繳納農為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一旦漏保企業應付全部責任。這不僅是對企業生產安全的一個保證,也是維護農民工弱勢地位的一個體現。
4.最低生活保障。鑒于農民工的特殊身份,最低生活保障也可以是雙重的。在戶籍改革成為大趨勢的情況下,農民工入城市戶籍可以享受城市的低保,回農村可以繼續享有對土地的永久使用權。但是為了防止大量農民工涌入城市享受低保給城市發展帶來的沉重的負擔,各個城市可以規定農民工連續在某一城市工作的年限,作為其享受城市低保的一個條件。
注釋:
1、楊翠迎中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研究中國農業出版社2003/10版
2、楊桂宏農民工社會保障缺失的深層原因中國社會學網/社會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