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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概念闡述
一般地,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金融資產,應當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
1、取得該金融資產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近期內出售并獲利。
2、基于管理上的需要。屬于進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認金融工具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觀證據表明企業近期采用短期獲利方式對該組合進行管理。
3、屬于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屬于財務擔保合同的衍生工具、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持鉤并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二、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概述
通常情況下只要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金融資產,該金融資產可為劃分為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一)該指定可以消除或明顯減少由于該金融資產的計量基礎不同所導致的相關利得或損失在確認或計量方面不一致的情況。
(二)企業風險管理或投資策略的正式書面文件已載明,該金融資產組合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管理、評價并向關鍵管理人員報告。
三、以公允價值計量的優點與缺點
(一)以公允價值計量的優點
1.交易性金融資產采用公允價值計量,緊跟市場變動的前沿,和市場價值最為接近,能夠更好的反應企業財務狀況,從而提高企業財務的謹慎性。
交易性金融資產是公司的一筆資產,在編制報表的時候要在企業的報表中體現出來。在編制報表的時候,如果采用歷史成本計量的話,不能夠及時的反應企業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市場價值,可能高估或者低估其價值,進而高估或者低估企業的資產。會計質量要求的謹慎性原則,通俗的講就是“不高估資產和收益,不低估負債和費用”,如果我們的交易性金融資產不以“公允價值計量”,那么很容易高估公司的資產,從而違背企業會計質量要求的謹慎性原則。
2.交易性金融資產采用公允價值計量,符合會計信息質量要求的相關性原則,有利于幫助投資者作出正確的決策。
會計質量要求的相關性原則是指: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該與投資者等財務報告使用者的經濟需要相關,有助于財務報告使用者對企業的過去、現在或者未來的情況作出評價與預測。交易性金融資產采用公允價值計量,其本身價值最為接近其市場價值,這樣能夠真實的反應企業自身的財務狀況,使企業提供的財務報告更具有真實性和可信性,更有利于廣大的投資者做出正確的投資決策。
(二)交易性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的缺點
1.交易性金融資產采用公允價值計量的人為主觀因素較重,為操縱利潤提供了方便,使得企業利潤的客觀性受損。
現階段,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的初級階段,資本市場、證券市場等金融市場都欠發達,在這種情況下,公允價值計量所需要的各種數據,在技術上很難準確的計算出來。在現實的交易中,公允價值只是基于參與交易的雙方對市場價值的一種判斷,達成的一種妥協性。具有很強的人為主觀因素。這樣一來,企業可以人為的放大或者縮小企業的利潤,使得企業利潤的客觀性受損。
2.交易性金融資產采用公允價值計量,對保護商業秘密來說,是一種挑戰。采用公允價值計量,就是交易雙方基于對對方的了解而就交易事項達成的某種協議,可能為企業造假提供新的工具。
那么要相互的了解對方,就必須要知道對方的情況。而且不僅僅限于已經披露出來的情況,更多的還想了解對方企業沒有公開披露的信息,這些信息才能具有重要性。這樣,對于商業秘密的保全,是一種挑戰。在這種情況下,公允價值計量就很有可能成為企業操縱利潤的工具
四、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計量弊端的改進措施
(一)提高公允價值的客觀性,使其確實公允。
進一步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為公允價值計量提供一個開放、統一、活躍、競爭而具有法制性的市場環境,使公允價值計量在一個規范的軌道里運行。要打破壟斷,允許小額資本、民營資本進入,提供一個充分競爭的環境,規范政府行為,減少政府干預,使交易雙方成為真正獨立、自主的市場主體;廣泛利用計算機網絡技術,建立全國統一的價格參考網絡。
(二)參考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后續計量方法,繞開利潤表,直接進入資產負債表。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資產負債表日,公允價值高于其賬面余額的差額,借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公允價值低于其賬面余額的差額做相反的會計分錄。對于交易性金融資產也可以參考此方法,這樣一來,對于公允價值變動的計量就繞開了利潤表,進入了資產負債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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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及其適用法律
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轉讓給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過程有的資料也稱作“不良貸款的剝離”。其實質仍是債權轉讓,因為仍涉及通知債務人等問題。但與一般債權轉讓相比,不良貸款剝離具有其特殊性:一是主體特殊,不良貸款剝離的轉讓人只能是國有商業銀行;二是債權范圍被限定為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三是意思自治原則受限,轉讓過程受到多方面的法律規制,不能像一般債權轉讓當事人一樣自由協商。此過程中適用的法律有合同法、擔保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關于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條”司法解釋有關問題的函的答復》、《關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銀行不良資產有關問題的的補充通知》和《關于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案件交納訴訟費用的通知》。
(二)債權轉讓通知
債權轉讓時會涉及通知債務人,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了債權人的通知義務但并未規定具體的通知方式。而商業銀行不良資產對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債權轉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相關規定,債權銀行既可以向債務人發送債權轉讓通知,也可以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債權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通知義務。這里有一問題即關于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應如何界定?可分為兩個步驟:第一步,對于全國或者省級報紙的認定可通過發行報紙的主辦單位和主管機關來確定(可舉例);第二步,對于有影響的報紙的認定可通過該報的發行量來確定。此處還涉及訴訟時效中斷的問題,債權銀行上述公告和通知中有催收債務內容的,訴訟時效中斷,中斷的時間根據《關于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條”司法解釋有關問題的函的答復》的規定可以溯及至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原債權銀行債權之日。
(三)最高額抵押
最高額抵押的問題主要是涉及最高額抵押的轉讓合同是否有效。債權銀行的絕大多數不良資產均有抵押,有很多涉及最高額抵押。原來有很多學者詬病于擔保法第六十一條,因為它規定了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這與處置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實踐相違背,盡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規定了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不特定債權特定后,原債權銀行轉讓主債權的,可以認定轉讓債權的行為有效。但由于該規定位階效力低,雖然在審判實踐中會運用,仍然存在著立法相沖突的矛盾。直至物權法出臺之后,物權法第二百零四條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實現對接,彌補了以前法律相沖突的矛盾。
三、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再轉讓給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
(一)概述及其適用法律
通常所說的不良債權轉讓合同即為此類,不良債權轉讓合同是指四大資產管理公司以拍賣、招標等方式向其他企業、個人處置不良金融資產時,與其他企業、個人所簽訂的債權轉讓合同。此種轉讓適用的法律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管理辦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公告管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關于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條”司法解釋有關問題的函的答復》、《關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銀行不良資產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和《關于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案件交納訴訟費用的通知》。
(二)受讓人的資格
此種轉讓受讓人需要有一定的資格,并不是所有的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相關規定受讓人不得為國家公務員、金融監管機構工作人員、政法干警、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工作人員、國有企業債務人管理人員、參與資產處置工作的律師、會計師、評估師等中介機構等關聯人或者上述關聯人參與的非金融機構法人,也不得與參與不良債權轉讓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工作人員、國有企業債務人或者受托資產評估機構負責人員等有直系親屬關系。
四、商業銀行將不良資產直接轉讓給非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自然人
(一)概述
關于此種轉讓,法律沒有明文禁止,但在實踐中發生的較少,可能考慮國有資產流失的問題。然而,溫州已經開始出現由民間資本管理公司收購不良資產的先例。將資本轉讓給非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自然人有其優勢的一面,以往不良資產的處置主要由國有資產管理公司主導民間資本很少直接參與處置。國有資產管理公司脫胎于四大國有銀行,在不良資產轉讓過程中,有一種左手到右手的感覺,雙方的財務硬約束都不強。而民間參與則會在每個交易環節上錙銖必較,對成本和收益比較敏感,有助于實現不良資產價值回收最大化。所以民間參與受讓銀行不良資產會大大縮短了銀行處置不良資產的總體時間,拓寬了不良資產的解決渠道。
(二)存在問題
主要存在兩方面的問題:一方面,相關法律給予支持不夠,現有法律主要是在保障前兩種轉讓,因為其主體為國有商業銀行、國有資產管理公司;一方面,民間處置不良資產的經驗不足,所以存在的風險較大,民間處置不良資產的模式是新興事物,仍然需要通過大量的實踐去檢驗。
篇3
1.從該金融資產收到對等的現金流量時,才有義務將其支付給最終收款方。企業發生短期墊付款,但有權全額收回該墊付款并按照市場利率計收利息的,視同滿足本條件。
2.根據合同約定,不能出售該金融資產或作為擔保物,但可以將其作為對最終收款方支付現金流量的保證。
3.有義務將收取的現金流量及時支付給最終收款方。企業無權將該現金流量進行再投資,但按照合同約定在相鄰兩次支付間隔期內將所收到的現金流量進行現金或現金等價物投資的除外。企業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再投資的,應當將投資收益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最終收款方。
二、金融資產轉移的確認和計量
(一)金融資產整體轉移和部分轉移的區分
金融資產轉移涉及的會計處理,核心是金融資產轉移是否符合終止確認條件。其中,終止確認是指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從企業的賬戶和資產負債表內予以轉銷。
鑒于金融資產轉移交易的復雜性,企業有必要在分析判斷金融資產轉移是否符合金融資產終止條件前,著重關注兩個方面:一是金融資產轉移的轉出方能否對轉入方實施控制。如果能夠實施控制,則表明轉入方是轉出方的子公司,從而應納入轉出方的合并財務報表。從合并財務報表的意義上,這種情況下的金融資產轉移屬于內部交易,不存在終止確認問題。因此,在判斷金融資產轉移是否符合終止確認條件時,應首先判斷轉入方是否是轉出方的子公司。二是金融資產是整體轉移還是部分轉移。如為整體轉移,則應將金融資產終止確認的判斷條件運用于整項金融資產;如為部分轉移,則只需將金融資產終止確認判斷條件運用于發生轉移的部分金融資產。
金融資產部分轉移,包括下列三種情形:
1.將金融資產所產生現金流量定、可辨認部分轉移,如企業將一組類似貸款的應收利息轉移等。
2.將金融資產所產生全部現金流量的一定比例轉移,如企業將一組類似貸款的本金和應收利息合計的90%轉移等。
3.將金融資產所產生現金流量定、可辨認部分的一定比例轉移,如企業將一組類似貸款的應收利息的90%轉移等。
(二)符合終止確認條件的情形
l.符合終止確認條件的判斷
企業收取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合同權利終止的,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此外,企業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轉入方的,也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
金融資產轉移是否符合終止確認條件,有時比較容易判斷。比如,下列情況就表明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轉入方,因而應當終止確認相關金融資產:
(1)企業以不附追索權方式出售金融資產;
(2)企業將金融資產出售,同時與買入方簽訂協議,在約定期限結束時按當日該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回購;(3)企業將金融資產出售,同時與買人方簽訂看跌期權合約(即買入方有權將該金融資產返售給企業),但從合約條款判斷,該看跌期權是一項重大價外期權(即期權合約的條款設計使得金融資產的買方極小可能會到期行權)。
對于其他一些復雜的金融資產轉移,其是否符合終止確認條件,應當比較轉移前后該金融資產未來現金流量凈現值及時間分布的波動使其面臨的風險來判斷。企業面臨的風險因金融資產轉移發生實質性改變的,表明該企業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轉入方,從而應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
企業需要通過計算判斷是否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轉入方的,在計算金融資產未來現金流量凈現值時,應當考慮所有合理、可能的現金流量波動,并采用適當的現行市場利率為折現率。
2.符合終止確認條件時的計量
(1)金融資產整體轉移滿足終止條件時,相關金融資產轉移損益應按如下公式計算:
因轉移收到的對價+原直接計人所有者權益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利得(如為累計損失,應為減項)-所轉移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金融資產整體轉移損益
(2)金融資產部分轉移滿足終止確認條件的,應當將所轉移金融資產整體的賬面價值,在終止確認部分和未終止確認部分(在此種情況下,所保留的服務資產應當視同未終止確認金融資產的一部分)之間,按照各自的相對公允價值進行分攤,并將終止確認部分的對價,與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額中對應終止確認部分的金額(涉及轉移的金融資產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情形)之和,扣除終止確認部分的賬面價值后的差額,確認為金融資產轉移損益。
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額中對應終止確認部分的金額,應當按照金融資產終止確認部分和未終止確認部分的相對公允價值,對該累計額進行分攤后確定。
在金融資產部分轉移滿足終止確認條件的情況下,企業在將所轉移金融資產整體的賬面價值按相對公允價值在終止確認部分和未終止確認部分之間進行分攤時,未終止確認部分的公允價值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第一,企業出售過與未終止確認部分類似的金融資產,或發生過與未終止確認部分有關的其他市場交易的,應當按照最近實際交易價格確定。
第二,未終止確認部分在活躍市場上沒有報價,且最近市場上也沒有與其有關的實際交易價格的,應當按照所轉移金融資產整體的公允價值扣除終止確認部分的對價后的余額確定。該金融資產整體的公允價值確實難以合理確定的,按照金融資產整體的賬面價值扣除終止確認部分的對價后的余額確定。
(三)不符合終止確認條件的情形
1.不符合終止確認條件的判斷
篇4
由于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共通性,導致在實際業務操作過程中存在判斷標準不清,確認條件模糊導致分類不清的問題,給上市公司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計價產生了很大影響,因此厘清兩者的內在差異就成為客觀要求。為了更加深入探討兩者之間差異,以HY公司2012年與JY公司之間股票交易為例進行說明。2012年4月1日,HY公司支付價款3030萬元,其中含交易費3萬元,已宣告發放現金股利為27萬元,購入JY公司股票500萬股,2012年10月31日收取現金股利27萬元。2012年12月31日HY公司所購買股票市價為每股5.8元。2013年5月20日HY公司以每股5.5元價格將股票全部轉讓。同時,2012年1月1日以1200萬元從JY公司購入發行期為3年的債券,債券面值為1000萬元,票面利率為6%,扣除價格因素實際市場利率為5.5%,到期一次還本并支出最后一期利息。
二、交易性/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取得時初始確認的會計計量
從交易性金融資產角度來看,上市公司持有目的是從二級市場以低價買高價賣而獲取價差收益的方式,是上市公司的短期投機性資產。從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角度來看,上市公司持有目的不確定,沒有明確的投資意向,或者不計入交易性金融資產等是哪類的長期資產。兩者在持有意圖上存在差異,因此兩者初始計量中才差異在于與投資相關交易費用處理方面。如果HY公司購買股票是為了獲取短期利益,那么就應該納入交易性金融資產進行處理,初始確認以公允價值計量,其中交易費用在投資收益中列示,具體如下:
借: 交易性金融資產―JY公司股票―成本 3000萬元
投資收益 3萬元
應收股利 27萬元
貸: 銀行存款 3030萬元
但是,如果HY公司購入該項金融資產目標不明確,那么應該在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項目中處理,初始計量時以公允價值、交易費用之和確認金融資產價值,確認初始投資,具體如下:
借: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JY公司股票――成本 3003萬元
應收股利――JY公司 27萬元
貸: 銀行存款 3030萬元
三、交易性/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期間的會計計量
(一)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的會計計量差異
兩者均表現為公允價值變動,但是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影響上市公司當期會計利潤,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遞延至處置會計期間。依然采用前文所述案例從兩個方面實證說明,具體如下:
第一,如果HY公司以交易性資產進行處理。在2012年12月31日公允價值變動計入公允價值損益變動科目,對HY公司當期損益產生影響,即: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JY公司股票 100萬元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JY公司股票―公允價值變動 100萬元
第二,如果HY公司以可功夫出售金融資產進行期末計量,那么就應該計入資本公積科目,將不對2012年HY公司損益產生影響,而是在2013年處置時才對損益產生影響,即2013年12月31日會計處理為: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JY公司股票――公允價值變動 100萬元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JY公司股票―公允價值變動 100萬元
(二)金融資產減值的會計計量差異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計量中將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計入資本公積,在本期利潤表中沒有直接體現,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持有期間發生持續或重大減值,同時預期短期難以回轉,應該計提金融資產減值損失,使上市公司會計信息真實反映上市公司實際經營水平。在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損失計提中,應該對取得該項金融資產初始確認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公允價值下降累積損失結轉到當期損益中。在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損失計提以后,該項金融資產價值回升,不能直接轉回損益項目,其處理方法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100萬元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100萬元
(三)金融資產投資利息收入的會計計量差異
從前文分析可以看出,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都是活躍市場的債券、股票交易行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時間相對較短,因此不一獲取債券利益為目標,這也是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期間債券利息收入衡量方便的根本因素,即持有期間利息收入等于債券面值與票面利率相乘得出,會計核算方式為:
借:應收利息 6萬元
貸:投資收益 6萬元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利息收入計算以持有至到期投資為借鑒,在攤余成本基礎上結合實際利率法計算,會計核算方式為(以2012年12月31日核算為例):
借:應收利息 6萬元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利息調整 0.6萬元
貸:投資收益 6.6萬元
四、交易性/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所得稅處理的會計計量
從對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差異性的分析可以看出,公允價值變動所引起的利得或損失并非實際出現的,而是上市公司持有損益,在上市公司持有該項金融資產過程中,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均可能發生變化,根據現行所得稅法,上市公司在所得稅計算中應該對公允價值變動影響金額扣除,但是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處理方法存在一定差異。從交易性金融資產所得稅處理角度來看,以前文HY公司持有JY公司股票為例展開,2012年12月31日,HY公司會計核算分錄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100萬元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100萬元
同時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100萬元
貸:本年利潤 100萬元
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會直接影響上市公司當期利潤,引起上市公司應納稅額和會計利潤之間存在差異,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上市公司會計利潤,上市公司應納所得稅額也相應增加。折舊要求在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引起的賬面價值與所得稅基數差異,上市公司應該調整本期所得稅費用,使上市公司所得稅和會計利潤配比,處理方式如下:
借:所得稅費用 100萬元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100萬元
根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處理原則,將公允價值變動計入資本公積科目,具體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100萬元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100萬元
篇5
應收票據在會計上即是指商業匯票。應收票據按照承兌人的不同,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按照是否計息不同,分為帶息票據和不帶息票據。我國現行制度規定,應收票據取得時,均采用按面值計價入賬。
應收票據貼現是指持票人因急需資金,將未到期的商業匯票背書后轉讓給銀行,銀行受理后,從票據到期值中扣除按銀行的貼現率計算確定的貼現息后,將余額付給貼現企業的一種融資行為。
銀行貼現所扣的利息稱為銀行貼現息,銀行貼現時所用利率稱為貼現率,票據價值就是票據的到期值,不帶息票據的到期值為票據的面值,帶息票據的到期值為票據到期時的票據面值和所帶利息。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23—金融資產轉移》的有關規定,企業持未到期商業匯票向銀行貼現,屬于金融資產的轉移。對金融資產的轉移涉及的會計處理,核心是金融資產轉移是否符合終止確認條件,其中,終止確認是指將金融資產從企業的賬戶和資產負債表內予以轉銷。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應用指南的規定,企業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的所有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轉入方的,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如以不附追索權的應收票據貼現。如果企業仍保留了該金融資產所有權上的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的,則不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如以附追索權的應收票據貼現。
由此看來,應收票據的貼現根據票據的風險是否轉移分為兩種情況,一種帶追索權,貼現企業在法律上負連帶責任,即不能終止確認該項金融資產;另一種不帶追索權,企業將應收票據上的風險和未來經濟利益全部轉讓給銀行,即該金融資產可以終止確認。
二、不附追索權的商業承兌匯票貼現的會計處理
不附追索權的商業承兌匯票貼現,是指在匯票到期日,出票人無力償還時,貼現銀行放棄對貼現申請人的追索權,貼現申請人不附連帶責任。此時,可以認為貼現業務符合“風險和報酬實質上已轉移”這一條件,貼現企業應終止確認應收票據。貼現時,根據票據是否帶息,應作如下會計處理:
如果是不帶息票據,其會計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貼現凈額)
借:財務費用—貼現利息(貼現利息)
貸:應收票據(票據賬面價值)
如果是帶息票據,其會計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貼現凈額)
借:財務費用—貼現利息(貼現收入小于賬面價值的差額)
貸:應收票據(票據賬面價值)
貸:財務費用—貼現利息(貼現收入大于賬面價值差額)
票據到期時,無論出票人是否有能力付款,因貼現企業不承擔連帶償付責任,不需作任何會計處理。
下面舉例說明其會計處理方法。
【例1】201×年3月31日收到當日簽發的6個月到期,票據面值為600000元不帶息商業承兌匯票一張,8月31日,企業持該應收票據向銀行貼現,貼現率為10%,不附追索權,則計算過程和結果如下:
(1)票據到期值=600000(元)
(2)計算貼現利息=600000×10%÷12×1=5000(元)
(3)計算貼現收入=600000-5000=595000(元)
借:銀行存款 595000
借:財務費用—貼現利息 5000
貸:應收票據 600000
【例2】假定以上為帶息票據,票面利率6%,該企業于中期期末和年度終了計提票據利息,其他條件不變,則計算過程和結果如下:
2011年6月30日,計提票據利息時,增加應收票據的賬面余額。
借:應收票據 9000
貸:財務費用—利息 9000
(1)票據到期值=600000+600000×6%÷12×6=618000(元)
(2)計算貼現利息=618000×10%÷12×1=5150(元)
(3)計算貼現收入=618000-5150=612850(元)
會計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612850
貸:應收票據 609000
貸:財務費用—貼現利息 3850
三、附追索權的商業承兌匯票貼現的會計處理
對于附追索權的方式商業承兌匯票貼現業務,是指在票據到期日,如果付款人到期無法支付相應款項時,貼現銀行沒有放棄對貼現人的追索權,貼現申請人負未按期付款的連帶責任。此時,應收票據貼現不符合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應將貼現所得確認為一項金融負債即作為短期借款處理。嚴格地說,這是用票據抵押貸款。另外,對貼現的利息處理也存在著兩種處理方法,一是將貼現利息計入當期“財務費用”科目,所做的會計處理方法如下:
借:銀行存款(貼現凈額)
借:財務費用—利息(貼現利息)
貸:短期借款—成本(票據到期值)
另一種方法是在貼現時,先將貼現的利息計入“短期借款—利息調整”科目,所做的會計處理方法如下:
借:銀行存款(貼現凈額)
篇6
2011年11月25日,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正式,并自之日起施行。這意味著亮相內地證券市場一年半的融資融券業務將由“試點”轉為“常規”。
二、概述融資融券業務
“融資融券”又稱“證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資者向具有證券交易所會員資格的證券公司提供擔保物,借入資金買入本所上市證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證券并賣出的行為。該項業務包括券商對投資者的融資、融券和金融機構對券商的融資、融券。修訂前的證券法禁止融資融券的證券信用交易。
融資是借錢買證券,證券公司借款給客戶購買證券,客戶到期償還本息,客戶向證券公司融資買進證券稱為“買空”;融券是借入證券來賣,然后以證券歸還,證券公司出借證券給客戶出售,客戶到期返還相同種類和數量的證券并支付利息,客戶向證券公司融券賣出稱為“賣空”。
目前國際上流行的融資融券模式基本有四種:證券融資公司模式、投資者直接授信模式、證券公司授信的模式以及登記結算公司授信的模式。
三、融資融券業務的特點
從投資者的角度來說,融資融券業務主要包括資金的融通和證券的交易兩部分,證券公司是借出方,投資者是借入方。與普通證券交易相比,融資融券業務具有以下特點:
1)做空機制。當投資者預計證券價格會上漲,而手頭又無足夠的資金時,可以先向證券公司借入資金購買證券,以此獲得收益;當投資者預計證券價格會下跌,而手頭又沒有證券時,可以向證券公司借入證券賣出,待證券價格下跌時再買入還給證券公司,以此獲得差額收益。而普通的證券交易一定要有足夠的資金購買證券,而且賣出的證券必須是已經持有的證券。
2)杠桿效應,即投資者可以以相對少的資金,做較大的證券交易。在融資融券交易中,只要投資者提供足夠的保證金,就能以較少的資金,買入較多的證券;也可以在沒有證券的情況下,先行借入證券,擴大交易籌碼。
3)雙重關系。投資者與證券公司即有資金或者證券的借貸關系,同時也存在證券委托交易的關系。在資金或者證券的借貸過程中,投資者要付給證券公司利息;在證券委托交易的過程中,投資者要付給證券公司手續費。
四、融資融券業務的正面影響與負面影響
正面影響:首先,該項業務為投資者提供了資金,會給證券市場輸入新鮮的資金血液,提高了資金的流動性,具有明顯的活躍交易的作用,對證券市場產生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其次,賣空機制的引入將改變原來市場單邊市的局面,有利于市場價格發現。再次,融資融券的引入為投資者提供了新的盈利模式。融資使投資者可以在投資中借助杠桿,而融券可以使投資者在市場下跌的時候也能實現盈利。負面影響:融資融券業務既能助漲,也能助跌,使得市場的波動性被增大,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被增大。
五、融資融券業務的會計處理
融資融券業務包括融資業務和融券業務兩類。根據財政部規定:關于融資業務,證券公司及其客戶均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證券公司融出的資金,應當確認應收債權,并確認相應利息收入;客戶融入的資金,應當確認應付債務,并確認相應利息費用。關于融券業務,證券公司融出的證券,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有關規定,不應終止確認該證券,但應確認相應利息收入;客戶融入的證券,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并確認相應利息費用。
5.1 企業投資者進行融資融券交易的會計處理
5.1.1、企業投資者向證券公司提交現金或者有價證券作為擔保物的處理
1)以現金作為擔保時,應做如下會計分錄:
借:其它應收款-某證券公司
貸:銀行存款
當交易結束,收回保證金時,應做如下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其它應收款-某證券公司
2)當以有價證券作為擔保時,由于所有權未發生轉移,故而無需進行財務處理,但需進行登記復查;如該有價證券被企業定義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則應按公允價值進行計量,并將其變動差額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所有者權益。
5.1.3、融資購入證券后,應做如下會計分錄: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
投資收益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持有至到期投資
貸:短期借款或者長期借款
在證券的持有期間,對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期末按公允價值計價,取得時發生的交易費用直接計人當期損益,直接沖減"投資收益"科目,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手續費計入投資收益,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該計入資本公積。
5.1.4、出售證券,歸還證券公司融資款后,應做如下會計分錄:
借:短期借款或者長期借款
其它應收款-某證券公司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持有至到期投資
在這里的投資收益可根據盈利或者虧損情況,計入借方或者貸方。
5.2證券公司進行融資融券交易的會計處理
5.2.1、融資業務的會計處理
1)收到企業投資者的擔保物或者擔保金時,應將其確認為一項流動負債,做如下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存入保證金-某投資企業
2)為企業投資者墊付資金,購買證券時,做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收賬款或者貸款-某投資企業
貸:銀行存款
3)賣出證券,收回貸款時,做如下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或者貸款-某投資企業
4)融資期間的利息,在確認后,做如下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已收)或者應收利息(未收)
貸:利息收入
5)為企業投資者融資或者賣出證券的手續費收入時,做如下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手續費
5.2.2、融券業務的會計處理
1)收入的擔保物應作為暫存款,計入“存入保證金-某投資企業”科目進行核算。
2)融券不屬于資產的轉移,所以不需要不應終止確認該證券,但需要登記,以備復查,還要在本企業內部的會計報表和賬簿體系中按公允價值進行計量,并將公允價值變動計入各期損益。
3)收回的證券也只需要登記,以備復查。
4)為企業投資者進行融券買賣產生的傭金收入,做如下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傭金收入
結束語
融資融券業務的正式面市,為證券公司帶來利好,也為投資者提供了新的獲利方式,但眼下我國引入融資融券業務的時間尚短,在運行模式及規章制度的制定時,有必要借鑒國外具有成熟市場環境國家的經驗和教訓。
參考文獻
[1]牟海霞,蔣義宏.證券公司會計第2版.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7.
[2]愚寂灃,馬勛編.融資融券實務.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9.01.
篇7
交易性金融資產主要是企業為了近期出售而準備的金融資產。一般情況下,以賺取利潤差價為目標,在二級市場購買基金、債券、股票。并將其分類到交易性金融資產中。因此,長期性的股權投資行為不屬于交易性金融資產范圍內,可以直接通過公允價值進行確認和計量。另外,一旦交易性金融資產被確認,且直接指定到公允價值來計量,將變動計入到當期損益中,那么就不得再隨意轉入其他類型的金融資產中實行核算。
2、 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賬務
當企業獲得交易性金融資產后,根據交易性金融資產確認的公允價值,借記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根據產生的各種費用,借記在“投資收益”科目下;根據實際支付情況,貸記在“銀行存款”科目下。在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持有期間,當被投資企業宣布現金股利的發放或者在資產負債表當期,根據債券的票面利率計算利息,應當借記為“應收利息”或者“應收股利”;貸記“投資收益”。如果收到了債券利息或者現金股利,應當借記為“銀行存款”;貸記“應收利息”或者“應收股利”。
對于已經收到,并且包括在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支付價款中,已經發放的債券利息或者現金股利等,應借記為“銀行存款”;貸記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在資產負債日,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會高于賬面余額,則借記在“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科目下;貸記在“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下;反之,進行相反的會計分錄。在交易性金融資產進行出售時,應根據實際金額狀況,借記為“銀行存款”;根據該項目的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貸記在“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科目下;如果該項公允值發生了變化,則相應借記或者貸記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值變動”,根據其差額狀況,借記或者貸記為“投資收益”。另外,如果該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發生了變化,那么應該借記或者貸記為“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3、交易性金融資產會計與稅務處理
根據企業新會計準則及相關應用指南、規定等,如果金融資產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并將變動劃入當期損益中,那么又可細分成交易性金融資產與金融資產兩部分。交易性金融資產中包括從二級市場購買的基金、債券、股票等;金融資產則是企業在風險管理基礎上,結合戰略投資的需要,作出的長遠規劃。
在企業中,將通過公允價值計量、將其變動計入到當期損益中的各種金融資產,包括基金、股票、債券等,都應該按照當時獲得的公允價值為確認金額,如果發生了相關的交易費用,則計入當期損益中。以下將對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差異進行具體分析:
3.1交易性金融資產的獲得
根據企業相關會計準則規定,當企業獲得交易性金融資產,應該根據公允價值(購入市價)來確定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具體成本,將產生的各種交易性費用沖抵投資收益。根據稅法相關規定,資產的購買價款和交易費用應該一并納入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中。
3.2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持有
在企業新會計準則中,在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持有期間,根據公允價值完成后續計量工作,并在資產負債表日確定公允價值的變動損益,在期末將公允價值的變動損益結轉到“本年度利潤”中,并確?!肮蕛r值變動損益”的科目下不存在余額。在稅法相關規定中,在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持有期間,隨著公允價值產生的變化,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也會出現差異,如果賬面價值比計稅基礎略高,就會產生暫時性差異,確定成遞延的所得稅負債;如果賬面價值比計稅基礎略小,那么形成可抵扣的暫時性差異,確定成遞延所得稅資產。
3.3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處置
在企業相關會計準則中,規定處置金融資產過程中,將其初始入賬金額與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作為投資收益,并以此調整公允價值的變動損益。在處置交易性金融資產時,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產生差異,需要進行一定的納稅調整,將在后文進行具體論述。
企業會計準則對交易性金融資產來說,在其持有期間,每個會計的期末都根據公允價值計量為準,也就是說將公允價值和賬面價值的變動情況,計入到利潤表中。但是在稅法相關規定中,在交易性資產的持有期間,公允價值的變動不納入納稅所得款中,那么交易性資產的計稅基礎和賬面價值之間的差異,會在未來計量中納入企業應納稅款中,并在未來期間形成應交稅義務。因此,這種差異屬于應納稅款的暫時性差異,確認為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當企業申請納稅時,如果由于計算途徑、計算時間的不同,形成了稅前會計利潤和應納稅所得款的差額,那么不應該對會計準則規定的相關處理或資料進行改變,只作為納稅調整的依據處理。
4、案例分析
以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處置時期為例,當核算交易性金融資產時,應該根據實際收取金額借記為 “銀行存款”等科目;根據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成本貸記在“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科目下;如果根據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的變動狀況,借記或者貸記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科目下。另外,轉出該項原有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借記或者貸記為“投資收益”。
具體案例如下:
某企業在2010年10月持有A公司股票200萬股全部售出,售價為1080萬元,那么企業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10800000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9000000
交易性即溶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1000000
投資收益 800000
另外,將2010年9月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100萬元轉出,則: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1000000
貸:投資收益
1000000
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處置,在稅務處理過程中,對于通過公允價值進行確認并將變化計入當期損益中的各種資產,在資產持有期間,公允價值的相關變動不會計入應納稅款中。在實際處置過程中,可以將處置之后獲得的價款扣除歷史成本,將其差額計入處置過程中的應納稅款中。當處置完畢后,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均歸零,不存在暫時性差異問題,此時應轉回過去已經確認的遞延所得稅。
也就是說,應納稅的所得款為:10800000-9000000=1800000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 16 0000
遞延所得稅 320000
貸:應交稅費 460000
遞延所得稅 320000
在處理納稅申報時,應該將填報企業所得稅的申報表時,將1080萬元直接計入投資轉讓凈收益的科目下,并將1000萬元計入投資轉讓成本中。因此,不管公允價值的變動是增加或是減少,計入會計利潤中的投資收益保持不變,如果企業的分紅股利已經當期繳納所得稅,那么就無需再次納入,只要轉回暫時性差異即可。
參考文獻:
[1]劉曉彥、隋立秋.試析交易性金融資產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區別[J].生產力研究.2009(18)
[2]魯娜.《投資》新會計準則對稅務籌劃的影響[J].商場現代化.2008(31)
[3]李明.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在投資企業中的應用[J].涉外稅務.2008(6)
[4]李鳳英.權益性金融工具會計與稅務處理差異分析[J].會計之友.2009(22)
[5]李建卿.淺析交易性金融資產的確認與計量[J].山西財政稅務??茖W校學報.2010(6)
篇8
2006年新《企業會計準則》的正式實施,使企業會計與稅務會計之間的差距明顯增大。與原有準則、制度相比,最為明顯的就是新會計準則中增加了除歷史成本外的公允價值計量屬性。在進行會計處理時,針對公允價值計量屬性在后續計量中的應用,要求在資產負債表日對部分資產或負債進行會計處理時將其賬面價值按照公允價值進行調整,這就導致了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變得經常化。按新會計準則的要求,在進行會計處理時交易性金融負債和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應計入當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賬戶,當投資性房地產在后續計量中采用公允價值模式時方法與上相同。
2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概述
2.1新會計準則中計量屬性的變動2006年頒布的新《企業會計準則》對會計計量屬性做出了重大調整,全面引入重置成本、公允價值和現值等計量屬性,不再盲目強調歷史成本計量屬性的地位。其中主要在金融工具、債務重組、投資性房地產等方面采用了公允價值,并新增了“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2.2新會計準則中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的定義及使用范圍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是指一項資產在取得以后,當該項資產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時,期末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產生的差額。[1]2006年頒布實施的新會計準則要求對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衍生工具、交易性金融資產以及金融負債等計算利得和損失,并計入當期損益。
3交易性金融資產中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的使用對企業納稅核算的影響
3.1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含義交易性金融資產是指企業為了近期內出售而持有的資產。[2]3.2交易性金融資產相對應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賬戶的處理原則內容詳見表1和表2.3.3案例分析2014年3月1日,QF企業購入一項初始成本為50000萬元的交易性金融資產,該項資產在2014年12月31日的公允價值為53000萬元;在2015年12月31日的公允價值為47000萬元。2016年3月1日,QF企業出售該交易性金融資產,共取得銀行存款51000萬元。賬務處理如下:(單位:萬元)(1)2014年3月1日,QF企業買入該項資產時進行的會計處理如下:借: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50000貸:銀行存款50000(2)2014年12月31日,QF企業擁有的該項資產其公允價值為53000萬元,而其賬面余額為50000萬元。QF企業進行的會計處理如下:借: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3000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30000結轉本年利潤: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3000貸:本年利潤3000(3)2015年12月31日,QF企業擁有的該項資產其公允價值為47000萬元,而其賬面余額為53000萬元。QF企業進行的會計處理如下: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6O00貸: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6000相應結轉本年利潤:借:本年利潤6000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6000(4)2016年3月1日,QF企業出售該項資產,其進行的會計處理如下:借:銀行存款51000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3000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3000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50000投資收益1000相應結轉本年利潤:借:投資收益1000公允價值變動損益3000貸:本年利潤4000假設QF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對納稅核算的影響賬務處理如下:(1)2014年12月31日,由于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有差額,從而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數額為3000萬元,并相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數額為3000×25%=750(萬元)借:所得稅費用750貸:遞延所得稅負債750(2)2015年12月31日,資產價值降低,應轉回遞延所得稅負債6000×25%=1500(萬元)。借:遞延所得稅負債1500貸:所得稅費用1500(3)2016年3月l日,在出售該項交易性金融資產時,需要將多轉回的遞延所得稅負債增加,數額為25%×3000=750(萬元)。借:所得稅費用750貸:遞延所得稅負債750從以上會計分錄可得出,該交易性金融資產產生了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數額為3000萬元,時間為2014年,并增加當期750萬元的遞延所得稅負債,同時增加750萬元的所得稅費用,并最終減少750萬元本年利潤;2015年由于公允價值下降6000萬元,應當轉回1500萬元的遞延所得稅負債,同時減少1500萬元的所得稅費用,最終調增1500萬元本年利潤;2016年處置該項金融資產時,則要增加最后剩余的750萬元遞延所得稅負債,相應減少750萬元本年利潤。由此可以得出結論,在交易性金融資產中其公允價值變動是未實現的損失或收益,把交易性金融資產出售前,稅法上的處理方法是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但在會計上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處理方法對所得稅進行會計核算時卻要產生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或與其相對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從而增加或減少相應的所得稅費用,并最終對財務報表上的凈利潤產生影響。
4結束語
通過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損益賬戶納稅核算的案例講解,我們對公允價值及其損益科目的運用有了充分理解。但這種方法在某些方面存在一些問題,例如它使得會計處理變得很復雜。所以如何兼顧其合理運用同時降低其復雜程度將是未來進行探索的一個主題。
參考文獻:
[1]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2006[M].北京:中國科學出版社,2006.
篇9
目前,隨著溫州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和深圳出臺系列金融創新措施,資產證券化在我國也受到進一步的關注,研究其會計處理辦法對反映其經濟實質和提示風險有著重要意義。在資產證券化業務流程中,資產證券化發起人處于核心地位,其會計處理也是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的主要內容,因此本文主要以發起人的會計處理為研究對象。筆者主要結合現行準則規定探討資產證券化中發起人的會計處理,并提出相應的改進建議。
二、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處理
(一)資產證券化的會計確認
資產證券化中會計確認的核心問題就是發起人是否可以在將準備證券化的資產轉讓時,從原始權益人的賬戶和資產負債表內將金融資產予以轉銷,即終止確認問題。CAS23借鑒國際會計準則,引入了風險與報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及后續涉入法三種終止確認的方式,作為金融資產終止確認的判斷標準。
對證券化資產如何判斷是否進行終止確認,CAS23首先運用風險與報酬分析法,第七條規定“企業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轉入方的,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保留了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的,不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根據CAS23第九條的規定,如果發起人既沒有轉移也沒有保留該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則運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判斷,發起人放棄了對該金融資產控制的,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如果發起人保留對該金融資產的控制,則采用后續涉入法,即應當按照其繼續涉入所轉移金融資產的程度確認有關金融資產。
CAS23采用了風險與報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與后續涉入法相結合的綜合標準,但該標準在實務中未必適用,因為風險和報酬的轉移以及控制權的轉移難以量化?!缎刨J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中將“95%”作為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轉移的判斷標準,CAS23又進一步說明以企業面臨的風險是否因金融資產轉移發生實質性改變來判斷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是否發生轉移,但這些標準操作起來十分困難,這都依賴于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不僅會給發起人提供一定的操縱空間,使發起機構達到調整業績或增加資本充足率的目的,而且可能會告知不同企業相同經濟性質的交易卻采用不同的會計處理,會計信息可比性差。為了提高會計信息的一致性及實務中的可操作性,我國應該在會計準則中進一步明確各種方法的使用標準以減少方法選擇上的隨意性,并完善各種方法的具體要求。
考慮到我國目前會計人員的職業能力,筆者認為對證券化資產終止確認直接采用后續涉入法更為合適。后續涉入法“以沒有后續涉入”作為確認標準,放棄了基于“控制權轉移”的終止確認標準,這就回避了量化問題。只要轉讓方對被轉讓資產的全部或部分存在任何的后續涉入,不考慮其后續涉入的程度,與后續涉入有關的這部分資產不符合終止確認的條件,視為擔保融資;不涉及后續涉入的那部分資產則應終止確認,視為銷售。
(二)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計量
根據現行規定,發起人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轉移時,將該金融資產以賬面價值從資產負債表內轉出,收到的對價(包括獲得的新金融資產和承擔的新金融負債)按照轉讓日的公允價值計量。將收到的對價和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益。發起人保留了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時,則不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轉讓金融資產收到的對價,按其公允價值確認為一項金融負債。當不屬于上述兩種情況且發起人仍保留對該金融資產控制的,即金融資產部分轉移滿足終止確認條件的,將該金融資產整體的賬面價值在終止確認部分和未終止確認部分之間,按轉讓日各自的相對公允價值進行分攤。將終止確認部分收到的對價(包括因轉讓取得的新金融資產和承擔的新金融負債)與終止確認部分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未終止確認部分的資產按照賬面價值計量并保留在發起人資產負債表中。
對于未終止確認部分的公允價值,CAS23第十四條規定“(一)企業出售過與未終止確認部分類似的金融資產,或發生過與未終止確認部分有關的其他市場交易的,應當按照最近實際交易價格確定。(二)未終止確認部分在活躍市場上沒有報價,且最近市場上也沒有與其有關的實際交易價格的,應當按照所轉移金融資產整體的公允價值扣除終止確認部分的對價后的余額確定。該金融資產整體的公允價值確實難以合理確定的,按照金融資產整體的賬面價值扣除終止確認部分的對價后的余額確定。”
目前存在問題主要集中在公允價值的取得上,我國資本市場不成熟,金融工具缺少活躍的市場作為公允價值的依據,操作有難度。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多為流動性較差、有穩定的預期現金流的資產,因此,筆者認為其價值用預期現金流貼現法來確定具有客觀性和科學性。同時參照國際會計準則,對新增金融資產與金融負債公允價值無法確定作出規范。新增金融資產無法確定時,這些資產價值記為零,當新增金融負債公允價值無法確定時,轉讓方不應確認利得。
(三)資產證券化的會計信息披露
資產證券化結構復雜、參與主體多,為了更好保護投資者在內的財務報告使用者的利益,發起人應當對相關信息予以充分披露。《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與《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的相關規定較為概括,筆者認為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應進一步細化,發起人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詳細說明以下內容:(一)對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披露:1.發起人進行資產證券化的目的,及其與企業整體業務活動的關系。2.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3.資產證券化結構安排的信息,披露結構設計情況以及結構設計中與資產相關的風險,并且對關鍵的風險因素進行詳細說明,同時還應披露、參與主體及各自的權利和義務、SPE設立的方式及其與發起人的關系。此外,由于我國信用評級機構發展較晚,所以應當充分披露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所用的信用增級手段,以使相關人員了解相關的信用風險。4. 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情況,包括發行數量、面值、期限等,若在非活躍性市場中,需要采用估值模型對產品進行估值定價,對估值模型采用的假設條件、主要參數、估值方法進行詳細披露。(二)對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的披露:1.與資產證券化交易相關的會計政策,即對資產證券化采用的有關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采用的會計政策和方法。2.證券化資產是整體實現銷售還是部分實現銷售,證券化收到的現金金額,實現銷售部分和未實現銷售部分各自的公允價值及分配到的賬面價值,新形成的金融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各公允價值取得的方法和相關信息。3.與后續涉入資產有關的信息。包括后續涉入資產的成因、種類、金額及與此有關的證券化條款。(三)資產證券化業務對發起人當期損益及未來現金流的影響,應披露損益確認的方法與金額;應結合對發起人信用風險、市場風險的分析來揭示對未來現金流的影響。
資產證券化交易中,需要通過設立SPE來實現法律和會計上的“真實銷售”,SPE還行使管理證券、定期向投資人還本付息的職能。那么,SPE是否屬于發起人的合并報表范圍? SPE有兩種設立方式,一種信托型特殊目的實體,由具有經營信托業務資格的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擔任,另一種是公司型特殊目的實體,是由發起人專門為資產證券化交易組建的子公司。我國企業會計準則中規定的合并報表范圍是以控制為基礎,公司型特殊目的實體顯然應屬于合并報表的范圍。一般來說,SPE被認為是一種特殊的會計主體,信托型特殊目的實體與發起人存在緊密的聯系,當發起人將資產真實銷售給 SPE 時,SPE 的資產僅限于從發起人處受讓的金融資產以及由該金融資產產生的現金流,業務活動僅限于購買資產證券化以及發行由此支持的證券?!镀髽I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第六條規定“控制,是指一個企業能夠決定另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并能據以從另一個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的權力?!?發起人實質獲取了SPE在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大部分利益的決策權與權力,因此,信托型特殊目的實體也應納入發起人合并報表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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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引言
自從貨幣誕生特別是現代信用貨幣制度建立之日起,以通貨膨脹為主要特點的貨幣危機就時時困擾著社會經濟。經濟學家曾從不同的角度來研究和解釋貨幣危機發生的機理,并依此為理論指導試圖在實際中避免和治理貨幣危機。貨幣危機理論的發展主要經歷了三個階段。1979年的第一代貨幣理論認為,貨幣危機的基本原因是實物經濟基礎狀況惡化;20世紀90年代的“自我實現”的貨幣危機理論認為市場預期的突然改變更可能引發貨幣危機;第三代的貨幣危機理論則更強調金融危機的傳染和對微觀層次的研究。貨幣危機微觀成因研究的代表人物、諾貝爾獎得主克魯格曼則認為經典的MF模型忽略了實際匯率對投資的影響,因為企業投資水平受制于它的財務杠桿和所有者權益的凈值。
1 現代虛擬經濟概述
虛擬經濟以虛擬資本為載體、是相對實物經濟而言的信用制度高度發展與貨幣資本化的產物。
首先,虛擬經濟是一種與實體經濟相對應,與傳統物質生產及其有關一切勞務活動相區別的經濟形態,其主體是虛擬資本以增殖為目的進行獨立運動的權益交易,其本質在于資本證券化后的有價性和有息性,即價值的虛擬性。其次,信息經濟特別是網絡技術的高速發展為虛擬經濟運行提供了載體與媒介,使其變化更為快捷與便利,但并未從根本上將利潤與實體經濟分離,只是有助于提高實體經濟和虛擬經濟的運行效率。第三,虛擬經濟具有“投入溢出”效應和“報酬遞增”特點。由于虛擬經濟在資源動員、支付結算、風險配置及信息揭示等方面更具有克服交易成本、提高效率的一般功能,生產能力的提高就不再需要以增加成本為代價,也就使固定投入具備了“投入溢出”效應和“報酬遞增”特點。第四,現代金融創新使虛擬經濟發展的根本推動力。虛擬經濟以金融系統為基礎,其主體是以盈利為目的的資本,其交易媒介主要是金融衍生工具,其交易行為構建了金融衍生品市場。
2 虛擬經濟與現實的背離
過度背離實物經濟是虛擬經濟在當展的特點,表現為虛擬資本價值增值的虛擬化程度不斷加深,即原生金融資本價格的膨脹和金融衍生資產衍生化程度的加深。
2.1 原生類金融資產及其交易:虛擬經濟與實物經濟的基本吻合與對應。
在這一層次上,虛擬資本價值增值過程與實際個別生產過程密切相關。借貸資本(包括外匯)、公司債券、政府債券和股票作為原生類金融資產與實際資本基本上一一對應,因而虛擬經濟與實物經濟也基本吻合。如股票便是最典型的虛擬資本,其虛擬價值增值主要來自公司的股息、利息和其價格變動引起的收入兩部分。前一部分與個別資本實際價值增值過程直接相關,后一部分雖然其價值運動過程與實際價值增值過程相脫離,但它卻直接代表實際資產并始終與它并存。
2.2 衍生類金融資產及其交易與發展:虛擬經濟與實物經濟的過度背離。
在這個層次上,金融衍生資產的價值增值過程外化和虛擬化程度更高,它主要包括各種證券化資產、共同基金及金融期貨期權等,它們是在原生金融資產的基礎上衍生而來的,可作為純粹為金融衍生交易服務的衍生類金融資產。如金融期貨期權直接以風險為交易對象,它只與整個地區、行業、國家地社會生產(即社會總資本運動)和世界經濟狀況密切聯系。而指數基金、指數期貨期權等作為高級金融衍生品,根本沒有任何實際對應物,甚至連間接投資的內容也沒有,其價值增值過程的聯系被完全割斷。至此,虛擬經濟擴張已發展到與實物經濟擴張相關性很小或完全無關。
因此,虛擬經濟與實物經濟相脫離實際上是一個異化的過程。有關專家曾指出,目前每天的金融交易中,只有2%與實體經濟有關。目前世界衍生工具交易總量已超過40兆億。國際外匯市場上每天約有2萬億的交易額與實際貿易活動無關。由此可見,虛擬經濟過度背離實物經濟已經成為當代經濟發展的新特點。
2.3 虛擬經濟的過度繁榮可能引發金融危機甚至經濟危機。
當金融資產(包括原生類和衍生類金融資產)的市場均衡被打破,實物經濟中的虛擬成分會急劇增加,從而打破其他幾種市場,包括商品市場、貨幣市場、勞力市場的均衡狀態,使虛擬經濟與實物經濟過度背離,有可能引發貨幣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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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所謂銀行資產證券化是指銀行將具有未來現金流量但缺乏流動性的信貸資產,通過結構性的重組,將其轉變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流通的證券以融入資金的過程。
會計計量本身是一種會計估計手段,是對所確認要素予以價值確定的一個過程,估價的目的在于盡可能使會計要素可靠、相關和可比,以滿足報表使用者的需求,會計信息只有具有某種可觀察的屬性才是可靠的,因此,會計計量的目的就是要捕捉到影響和決定會計價值的某些可觀察的方面。會計的計量模式根據其偏重點不同有一下幾種:偏重歷史成本的計量、偏重重置成本的計量、偏重可變現凈值的計量以及相對較公平公正的公允價值計量模式。
財政部今年頒布的《39號公允價值計量準則》中,將公允價值定義為“市場參與者在計量日發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項資產所能收到或者轉移一項負債所需支付的價格。”根據該定義,本文認為在于以市場為基礎的計量代替以特定主體為基礎的計量是衡量公允價值的關鍵所在。而以市場為基礎的計量恰恰最能體現金融資產的真實價值。因此,普遍認為公允價值計量屬性是最適于金融工具的計量屬性,在計量公允價值時,企業應當采用當前市場條件下,市場參與者在對資產或負債進行定價時可能采用的最優假設。
而對于金融衍生工具而言,公允價值是聯系證券的賬面價值和市場價值的唯一相關獨立的橋梁。以公允價值作為金融工具計量屬性已在國際上獲得較為普遍的認可,我國加入WTO很多年了,市場化和國際趨同的趨勢要求資產證券化會計的計量屬性選擇公允價值,這樣有利于加強會計信息國際化的相關性和可比性,并與國際化協調一致。
二、資產證券化的計量種類
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計量問題分為發起人的損益計量與發起人的定價計量兩種。在風險與報酬投資法下企業將其按照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的銷售合同所產生的應收債務出售給銀行或者金融機構,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應該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充分考慮交易的經濟實質內容。對于有確切證據表明有關交易事項滿足銷售確認條件,如與應收債務有關的風險和報酬實質上發生了轉移等,應按照出售應收債權處理并確認相關收益,否則,應作為以應收債權為質押取得借款進行會計處理。這個稱之為損益計量。定價計量則是針對租賃并且在融資擔保與銷售方面。在會計處理上融資擔保以證化對價得到的金額計入負債,以證券化對價為銷售收入,以對價收入與轉讓的賬面價值差額為損益。
對于公允價值的確定,新準則規定應當將公允價值計量所使用的輸入值劃分為三個層次,并首先使用第一層次輸入值,其次使用第二層次輸入值,最后使用第三層次輸入值。
第一層次輸入值是在計量日能夠取得的相同資產或負債在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钴S市場,是指相關資產或負債的交易量和交易頻率足以持續提供定價信息的市場。第二層次輸入值是除第一層次輸入值外相關資產或負債直接或間接可觀察的輸入值。第三層次輸入值是相關資產或負債的不可觀察輸入值。
三、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計量方法
有關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計量方法有三種,分別是風險與報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和后續涉入法。風險與報酬分析法認為金融工具及其所附屬的風險與報酬被視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只有轉讓了相關資產的所有風險和收益其證券化交易才能作為銷售處理。
(一)金融資產轉移整體滿足終止確認條件
金融資產轉移整體,在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將主要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收購方,并且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想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轉移的資產實施有效控制。并且金融資產的轉移資產的初始計量是以企業取得金融資產轉移時對其入賬的價值的確定。
(二)金融資產轉移部分滿足終止確認條件
金融資產轉移,應當以終止和未終止確認部分之間的比例分攤整體的賬面價值上所轉移金融資產,根據終止確認部分來計算損益。具體的操作步驟如下:
第一,確定在轉讓日金融資產終止和未終止確認部分的公允價值。
第二,根據終止和未終止確認資產的公允價值比例進行分攤所轉移金融資產整體的賬面價值。
第三,新金融資產和負債則按照轉讓日公允價值計量:發起人收到對價的組成部分=將其中的新金融資產一金融負債后的凈額。
第四,證券化損益=初始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金額十收到的對價+新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一終止確認部分資產的賬面價值一新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
IASB對金融資產和負債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以及公允價值不能取得時的會計處理與FASB基本相同。
金融合成分析法。關于此法以對于留存收益和售出資產的計量為例來說明。
所謂留存收益是指證券化發起人在轉讓資產后持有的被轉讓資產中的凈價值。按照公允價值將轉讓資產的賬面價值在售出資產與留存收益之間進行分配。原始資產的賬面價值應當按照留存收益和已轉讓金融資產各自的公允價值比例在兩者之間進行分配。留存收益通過以下兩個方面對服務資產進行計量:
1.服務資產的初始計量。應該按照公允價值計量服務資產,同時仍然按已轉讓金融資產、服務資產、未轉讓金融資產三者的公允價值之比來對原始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分配,從中有當期損益跟其他收益,當期損益是通過已轉讓金融資產和服務權利的公允價值與它們應分攤的賬面價值之差所確定的,其他收益是通過對未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與其所分配的賬面價值之差所確定的。
2.服務資產和服務負債的后續計量。FASB對后續計量允許但不強制以公允價值進行計量,準則中還提供了兩個可供選擇的方法,第一個是“攤銷法”,即根據所占預計總服務收入的比例進行攤銷;第二個是公允價值法,即在每一個報告日都用公允價值計量服務資產和服務負債,并反映公允價值變動所導致的報告期間的盈余變動。此外準則還規定,每一種服務資產只能選擇和運用一種后續計量方法,并且如果選擇了公允價值計量法就不得進行改變。
3.關于新增金融資產與負債的計量。新增金融資產和負債包括由轉讓方收到的現金、遠期承諾、互換(例如將固定利率轉換為浮動利)、持有的看跌或看漲期權(例如擔?;蜃匪髁x務)等。FASB認為,新增的金融資產和負債轉讓資產收到的對價,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計量,從而作為銷售收入的一部分。如果不能有效地估算負債的價值,則轉讓方不應確認這項交易的利得;同樣地,如果不能有效地評估新增資產的公允價值,對這些資產價值轉讓方應將其記為零。
后續涉入法引入“部分銷售”的理念。如果轉讓方對被轉讓的資產部分或者全部存在任何的后續涉入,則與此相關的這部分資產需要作為擔保融資處理,不涉及后續涉入的那部分資產就做銷售處理。
四、對計量方法的評價
首先,對于當前資產證券化的發展的趨勢,風險與報酬法下的會計計量不適用于越來越復雜的資產證券化業務。
其次,金融合成分析法和后續涉入法下的會計計量方法均是先將轉讓資產的整體賬面價值按轉讓日售出資產和留存收益的公允價值在售出資產與留存收益之間進行分配,然后以分配的賬面價值對留存收益進行計量,新金融資產和負債也以公允價值進行計量。這時候留存收益按照賬面價值計量是最合理的。因此留存收益應該繼續以賬面價值記錄,不確認利得或損失。
最后,新金融資產和負債通常是以衍生金融工具為載體,而公允價值是其唯一相關的計量屬性,所以對新金融資產和負債按照公允價值計量也是合理的。以此看來,公允價值與其他計量屬性相比具有以下優點:
第一,與歷史價值相比較公允價值提供信息更具有預測價值。人們可以利用公允價值,能夠把不良的資產進行暴露,較好地對衍生金融工具的未來現金流量進行預測,從而更準確地反映企業的經營能力、償債能力及能夠承擔的財務風險。通過初始確認和再確認,反映在財務報告中的信息,不是單個會計處理的信息移位和簡單的相加合并,而是把這些信息進行了重新的分類和組合,豐富了信息的內涵,增大了信息的實用價值,形成了一套科學的指標體系。第二,與市場價值相比較公允價值取得更容易,公允價值緊密與市場結合,如果以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或當期的市場價值作為資產或負債的價值的話能夠比較合理地反映出相關資產的真實價值,并且能夠使會計計量由成本核心轉向價值核心。當衍生命融工具不存在活躍市場時,公允價值可通過各種可靠的以市場條件作為構筑的基礎模型來確定。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處理研究綜合地考慮了特定類型金融工具所隱含的風險和不確定因素,結果也較為可靠。如果新增資產的公允價值不能有效取得,則轉讓方將其價值記為零;如果新增負債的公允價值不能估計,轉讓方不能確認交易的利得,我們認為這種做法較為可取。
五、結論:我國銀行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計量
我國銀行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計量標準是采用公允價值計量。主要是以終止確認方法為基礎。當機構大量的轉移或者減弱風險跟報酬時,則當期損益則為信貸資產的賬面價值跟收到的對價差額。當機構沒有轉移風險跟報酬時,不應確認其信貸資產,并且應按其公允價值確認為一項負債。
參考文獻
[1]吳群.資產證券化與證券化會計[M].上海:經濟管理出版社,2005:5-100.
[2]張金若.發起人證券化會計問題探究[M].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2010:60-70.
[3]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中國資產證券化:從理論走向實際[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6:7-9.
[4]王志強.銀行資產證券化的直接動因與作用效果[M].北京:科學出版社,2008:5.
[5]褚紅梅,張媛.美國資產證券化會計發展情況簡介[J].中國工會財會,2006(5):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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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盈余管理概述
關于盈余,經濟學界和會計學界有不同的理解,經濟學上的盈余既一般的經濟收益概念,以所耗實物資本得到回收為計量基礎;會計學上的盈余概念稱為會計收益,又稱為凈利潤或盈利,它是以財務資本維護為基礎所確定的。本文采用會計學上的盈余概念。
盈余管理一直是會計學界研究的熱點問題之一,何謂“盈余管理”?關于盈余管理的概念,會計學界存在著諸多不同的意見,其中屬Kathehne.Schipper和William R?Scott的定義最具權威性。Schipper認為盈余管理實際上是企業管理人員有目的地控制對外財務報告過程,以獲取某些私人利益的“披露管理”。William R?Scott認為盈余管理是在GAAP允許的范圍內,通過對會計政策的選擇使經營者自身利益或企業市場價值達到最大化的行為。由上面的兩個權威的定義可以概括出盈余管理應該具備的涵義:首先,盈余管理的主體是企業的管理者;其次,盈余管理的客體是企業對外報告的盈余信息(會計收益);第三,盈余管理的目的是使管理者自身利益或企業價值最大化;第四,盈余管理通過在會計準則允許的范圍內綜合運用會計的和非會計的手段來實現對會計收益的控制和調整。
根據新會計準則,企業一定時期的凈利潤與收入、成本、費用、稅金、利得和損失等密切相關。企業要對盈余進行管理,就要在會計準則的框架下對收入、費用等進行控制。
二、舊準則下商業銀行盈余管理
工商企業的盈余管理手段主要有:通過資產減值準備進行盈余管理;變更存貨計價方法,在物價持續變化時,企業可以根據對物價走勢的預期采用加權平均法或先進先出法來調節利潤;變更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和折舊方法;公司間通過關聯交易進行利潤轉移;調節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以達到盈余管理的目的。
由于經營業務特殊性,商業銀行的盈余管理也有其特殊性,工商企業采用的盈余管理方法往往在商業銀行并不適用。商業銀行的盈余管理手段主要有以下三種:
1.控制貸款呆帳準備支出
貸款是銀行的主要資產,出于經營穩健性的考慮,銀行需要計提貸款損失準備。貸款損失準備是利潤的減項,因此多提貸款損失準備可以減少當期利潤,少提貸款損失準備則可以增加當期利潤。銀行往往通過改變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計提比例、安排貸款呆帳的核銷時間來控制貸款損失準備的支出?!督鹑谄髽I會計制度》(2002)第48條規定,金融企業應在期末分析各項貸款的可收回性,并估計各項貸款可能發生的損失,對預計可能產生的貸款損失計提貸款損失準備,具體比例由金融企業根據貸款資產的風險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自行合理確定。
2.運用衍生金融工具進行盈余管理
由于衍生金融工具的特殊性,衍生金融工具合同的價值并不等于當前公允價值,也不能代表銀行所面臨的市場風險或信用風險。隨著與衍生金融工具合同相關的標的價格的變動,衍生金融工具將對銀行產生或有利或不利的影響,這些影響在不同期間有較大的變動,從而對銀行的利潤或現金流量產生較大的影響。
3.通過投資調整當期盈余
在各類投資中短期投資的盈余管理效果最好,在銀行取得短期投資時以其成本入賬,取得時包含的未發放利息計入“應收利息”科目,而不作為投資收益,在持有期間所獲得的利息也不計入投資收益,而是沖減投資成本,短期投資只有在處置時才按賬面價值和實際取得價款的差額確認為投資收益。在這種處理方式下銀行管理者便可以根據銀行當期的盈余狀況,決定是否拋售短期投資,達到盈余管理的目的。
三、新準則使商業銀行盈余管理的空間縮小
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頒布了《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和38項具體準則,這些準則的頒布對上市商業銀行將產生深遠的影響,其中影響之一就體現在上市商業銀行的盈余管理方面。
由于新準則中《套期保值》和《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兩項準則的實施使商業銀行盈余管理的空間縮小。
1.貸款呆帳準備的計提
《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中商業銀行根據貸款五級分類標準由銀行根據貸款的風險程度和收回的可能性自行判斷、計提貸款損失準備,這種計提方法帶有較明顯的主觀判斷。
《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指出: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對除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以外的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檢查,有客觀證據表明該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應當計提資產減值。商業銀行的資產減值主要表現為貸款損失準備,根據新會計準則,銀行對關注類貸款按貸款余額的一定比例計提減值準備,對于次級、可疑和損失類貸款采用現金流量貼現法或以前年度貸款損失平均率法來計提減值準備。在此方法下,無論是對未來現金流量的預計還是貼現率的確定,都較單純以貸款五級分類直接給出計提比例更加客觀化,也盡量排除了人為因素的干擾。
數據整理自各銀行2007年中報以及2007年年報
數據整理自各銀行2006年中報以及2006年年報
表1和表2選取了國內幾家主要的上市商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交通銀行、興業銀行分別在2006年9月、2007年4月、2007年1月啟動IPO,無法取得上述三家銀行2006年的中報,所以在表2中剔除中國工商銀行、交通銀行和興業銀行),通過計算可以得出在實施新會計準則后中國銀行、華夏銀行、招商銀行、中國民生銀行的貸款損失準備變動率明顯變小,上海浦東發展銀行的貸款損失準備變動率小幅增加,而深圳發展銀行的貸款損失準備變動率增加幅度較大??梢钥闯鰧嵤┬聲嫓蕜t后多數上市商業銀行的貸款損失準備金額的計提趨向穩定,利用計提貸款損失準備進行盈余管理的行為有所減少。
2.衍生金融資產表內化
對于商業銀行而言,新會計準則的最亮點在于改變了衍生金融工具表外披露的情況,在舊會計準則體系下,由于衍生金融工具不符合會計要素的定義和確認標準,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一直被列為“表外項目”,但是隨著我國對外經濟業務的發展,尤其是自2005年7月21日起我國開始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后,市場利率、匯率不斷變化甚至發生劇烈的變動,銀行對利用衍生金融工具進行套期保值以規避風險的需求日益迫切。如果將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列在表外披露,銀行往往傾向于隱瞞不利的交易事項,只披露有利的事項,將風險“藏”在表外,無法在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方面向投資者提供有用的信息。
新會計準則規定,衍生金融工具一律從表外移入表內,并按照公允價值進行計量,商業銀行為了規避利率風險和匯率風險等市場風險,往往會利用衍生金融工具進行套期保值,假設2006年初銀行以200萬購入一批固定利率債券,并將其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年末該批債券的公允價值為220萬,為了規避利率風險,2007年初銀行簽定了一項衍生金融工具合同,初始凈投資為零,并將其指定為對該債券的套期工具,2007年末,該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為20萬,相應地,該債券的公允價值下降20萬。從會計處理的角度看,當債券的公允價值發生變動時,對當期損益的影響為20萬(損益減少),此時,若衍生工具在表外披露,該項交易使銀行虧損20萬;若衍生金融工具納入表內核算,衍生工具公允價值上升了20萬(計入衍生工具價值變動,使當期損益增加20萬),顯然第二種處理更客觀真實的反映了交易的實際情況,而第一種處理方法只記錄標的資產的價值變動,而忽視衍生工具的價值變動,在一定程度上給銀行的經營管理者提供了盈余管理的空間。
3.投資核算方法的改變
《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改變原來將投資劃分為長期投資和短期投資的分類方法,而是按持有目的在初始確認時將金融資產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和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的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四類。
舊準則下銀行的短期投資主要是政府債券和政策性債券,在新準則下根據持有的目的,將上述兩種債券納入“交易性金融資產”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進行核算?!敖灰仔越鹑谫Y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會計核算上的最大差別在于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的處理:
當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發生變動時,記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帳戶,直接影響當期損益;而當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發生變動時,記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帳戶,在發生當期不影響損益,只有在處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才影響損益。因此銀行管理當局可以根據銀行的盈余狀況,決定是否拋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從而達到盈余管理的目的。
但是,在舊準則下所有的短期投資都可以被管理當局利用進行盈余管理,而在新準則下,只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可以被利用進行盈余管理,所以,新準則下銀行盈余管理的空間縮小了。
數據整理自2007年各上市商業銀行年報
注:交易性金融資產比率=交易性金融資產/(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四、建議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新準則中《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套期保值》準則的實施,在一定程度上使商業銀行的盈余管理空間縮小了,但是管理當局進行盈余管理的動機仍然存在,盈余管理行為也不會消失,如何防范和減少盈余管理行為仍然是監管當局迫切需要的問題。
1.新準則下貸款損失準備依據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進行計提,銀行貼現率的選定是否客觀,是監管機構需要關注的一個方面,建議銀行監管機構給出一個基準貼現率,供銀行參考。
2.增加財務報告的透明度。國外的研究表明,財務報告的透明度越高,管理當局進行盈余管理的可能性就越小,因此,增加財務報告的透明度在某種程度上能抑制管理當局的盈余管理行為。
參考文獻:
[1]威廉姆?R?司可脫.財務會計理論[M].北京.機械工業出版社,2001版
[2]魏明海:盈余管理基本理論及其研究述評[J].會計研究,2000(9)
[3]企業會計準則研究組.2006企業會計準則講解:金融工具和財務報表分冊[M].大連.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6版
[4]王曉楓:金融企業會計[M].大連.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8版
[5]石曉軍王海峰:試析商業銀行盈余管理的工具[J].財會月刊,2007(8)
篇13
1 資產證券化概述
資產證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是20世紀70年代以來國際金融領域最重要的金融創新之一,它起源于美國,最初應用于住房抵押貸款市場,之后迅速擴展到其他領域。許多市場經濟比較發達的國家以及東南亞等新興市場國家都采用了這項金融創新技術,并在實際運用中不斷完善和發展。
1.1 資產證券化的本質及運作原理
資產證券化的運作原理有三個:第一,資產重組原理是指發起機構或特殊目的載體(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為成功發行證券,采用一定的方式和手段,對納入資產池中的資產進行重新配置與組合,從而實現資產收益的重新分割與重組,使之符合資產證券化對基礎資產的要求。第二,風險隔離原理的核心內容是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通過將基礎資產的風險和其他資產風險的隔離來提高資本運營效率,從而給資產證券化參與各方帶來收益。第三,信用增級原理是指在發行證券之前,由 SPV 運用一定的手段對將要發行的證券進行整體的信用增級,這樣可以提高證券化產品的信用級別,更好地吸引投資者,并且還能降低融資成本。
1.2 資產證券化的流程
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流程一般包括:證券化資產的剝離和重組;組建特殊目的載體;發起人與特殊目的載體簽訂交易合約,將資產組合中的標的資產出售給特殊目的載體;信用評級與信用增級;特殊目的載體在經過信用評級后,在資本市場上發行證券、籌集資金;特殊目的載體用發行證券取得的收入向發起人支付價款;實施資產管理,建立投資者應收積累金;特殊目的載體向證券投資者償還債券。
2 資產證券化的會計確認處理
資產證券化不僅給金融業帶來了巨大的變化,也給會計領域提出了問題。資產證券化的問題主要是發起人對證券化資產的終止確認問題。即發起人將資產轉讓給SPV,應確認為真實出售將其從發起人報表中移除(表外確認),還是確認為一項融資擔保保留在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中(表內確認)。對于這一問題處理,在國際上經歷了三種處理方法。
2.1 風險報酬分析法
風險報酬分析法具體做法是:當發起人實質上轉讓了與資產相關的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時,證券化交易被視為銷售,證券化資產將被停止確認并移出資產負債表,通過證券化所募集的資金則作為轉讓資產的收入,同時還要確認相關損益;但若發起人仍保留轉讓資產實質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收益時,證券化交易被視為擔保融資,證券化資產仍繼續在發起人資產負債表中確認為一項資產,通過證券化所募集資金被確認為發起人的負債。
風險報酬法強調只有當與某項金融資產相關的風險與報酬實質上發生轉移時,出讓方才終止確認該資產。但是隨著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日趨復雜,大多數情況下風險和報酬并非全部轉移。風險報酬法帶有明顯的形式重于實質傾向,以法律形式作為會計確認基礎具有較大的主觀意向性,易于被人為操縱。
2.2 金融合成分析法
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核心在于控制權決定資產的歸屬,而且承認金融資產和負債能分割成不同的組成部分。此法將已經確認過的金融資產的終止確認問題與金融資產的轉讓合約所產生的新的金融工具的確認問題區分開來。只要資產證券化交易發生后,發起人放棄了對所轉讓基礎金融資產的控制權,資產證券化交易就可認為是銷售交易,所轉讓的基礎金融資產就應該終止確認;反之,資產證券化交易發生后,若發起人并沒有放棄對基礎金融資產的控制權,則可認為是融資活動,其所轉讓的基礎金融資產就要繼續保留在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中。
2.3 后續涉入法
后續涉入法以“沒有后續涉入”作為銷售確認標準,拋棄了現行基于“控制權轉讓”的終止確認標準。它要求只要轉讓方對被轉讓資產的全部或部分存在任何的后續涉入,不考慮其后續涉入的程度,與后續涉入有關的這部分資產不符合終止確認的條件,視為擔保融資;不涉及后續涉入的那部分資產則應終止確認,視為銷售。
與以往的概念不同,后續涉入法下的被轉讓資產被視為可以分割的單元,并對每個細分的單元考察其是否符合終止確認的條件 。因此,一項資產轉讓可能導致一部分資產被終止確認,另一部分資產則未被終止確認。 這一做法使資產的風險和報酬的轉移與其控制權的轉移達到統一,更加符合資產證券化業務的要求,更能反映其實質。
3 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對財務和稅收的影響
3.1 財務影響
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可以分為表外處理和表內處理兩類。這兩種確認方法將帶來不同的財務影響:表外處理將流動性較差的證券化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中轉出的同時確認損益,通常可以降低發起人的資產負債率,改善其資本結構,有利于發起人再融資,且有積極的財務影響;表內處理將證券化資產保留在資產負債表內,將獲得的資金確認為借款,通常會提高發起人的資產負債率,不利于發起人再融資,具有消極的財務影響。
實踐中,資產證券化的目的在于將流動性差的資產轉變為現金收入,且多數公司關心財務報表的負債水平,希望保持適度的財務杠桿比率。而金融機構為提高資本充足率,也希望減少風險資產的總額,因此發起人都傾向于將證券化作為銷售處理。
3.2 稅收影響
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要涉及的稅種較多,包括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等。如果將資產證券化作為一項“真實銷售”作表外處理,發起人將確認相關的損益。我國稅法規定發起人對確認的收益應繳納企業所得稅,確認的損失可沖抵應納稅所得。發起人向SPV轉移資產作為銷售資產處理應征營業稅,并按購銷合同稅率征收印花稅。因資產證券化業務往往涉及金額巨大,對其征收營業稅將帶來沉重的稅收負擔,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證券化融資的成本優勢。另外,如果將資產證券化作為“擔保融資”來進行表內處理,發起人不確認損益,從而不需要繳納所得稅。另外,發起人向SPV轉移資產屬于轉移質押資產,可以不用繳納營業稅,但應按借款合同稅率繳納印花稅。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