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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貨幣的風險研究實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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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貨幣的風險研究

篇1

一、我國電子貨幣的種類

(一)非金融機構類電子貨幣

電信、公交、廠商等企業和學校是這類電子貨幣常見的發行機構,IC卡是這類電子貨幣最常見的形式。非金融機構類電子貨幣的主要特征是要求客戶預先儲值,即發行機構預先收取客戶現金,然后發行等值的、可在客戶消費結算時從中扣減金額的電子貨幣。由于是發行機構預收客戶現金,客觀上使其電子貨幣成為了游離銀行之外的另類“存款賬戶”,對銀行儲蓄,尤其是活期儲蓄形成分流。

(二)金融機構類電子貨幣

金融機構類電子貨幣是目前我國最為規范的電子貨幣。商業銀行和信用卡公司是其主要的發行機構,此類電子貨幣產品有具有透支信用功能的信用卡和一般存款支取轉賬功能的借記卡及電子支票。

金融機構類電子貨幣最大的特點是有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參與,并將電子貨幣的發行和使用納入進自身的監管體系,體現了這類電子貨幣規范性的一面。但電子貨幣的支付與傳統通貨(現金、轉賬、支票和匯票)的支付有著較大的差異,特別是銀行機構類電子貨幣,在借助銀行網絡和計算機網絡的條件下,可以在瞬間實現巨額資金的轉移,這種大量資金突發性轉移無疑會加劇銀行業務、金融市場,甚至是社會經濟的波動。

二、我國電子貨幣的發展狀況

金融電子化建設是我國1993年開始實施的“金卡工程”的重點。自實施“金卡工程”以來,電子貨幣正在我國得到廣泛地應用。截止2003年,我國累計發行銀行卡和IC卡等電子貨幣18.69億張,其中各類銀行卡5.69億張,各類IC卡13億張,全國人均持卡近1.5張。一個全國性的跨銀行、跨地區的銀行卡信息交換網絡已經初步建立。然而與電子貨幣發行機構和人們接受電子貨幣的熱情相比,人們實際使用電子貨幣支付結算則稍遜一籌,顯得較為清淡。

造成這一強烈反差的原因是大多數人仍然在傳統的支付結算習慣和使用電子貨幣支付結算新型方式間徘徊,對電子貨幣的安全性心存疑慮,對使用電子貨幣支付結算采取較為保守的觀望態度,一般只在小額交易中如:公交車費、家庭水電燃氣費等方面使用電子貨幣支付結算,享受電子貨幣的好處――省卻繳款等待、找零麻煩等;而大額交易仍然沿用傳統的方式支付結算,以回避可能存在的風險。但在全球數字化浪潮和電子商務快速發展的今天,目前處于從屬地位的電子貨幣,在我國也將會隨著開展電子商務的客觀需要,以及人們數字信息化觀念的轉變和持卡消費意識的提高而得到較大地發展。

三、我國電子貨幣發展的金融風險分析

電子貨幣的出現和推廣應用,在帶來諸如方便、快捷和實現低成本交易等巨大好處,以及促成了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的同時,金融風險也伴隨電子貨幣悄然而至。

(一)電子貨幣的安全風險

電子貨幣的安全性是指對于電子貨幣所有者所有權的保障程度。電子貨幣與傳統通貨相比,所具有的成本低(保存成本、流通成本、使用成本)、高效率和靈活性等巨大優勢,都離不開一個基本的假設:電子貨幣是安全的。離開了這一基本假設,即電子貨幣的安全性若不能得到保證,那電子貨幣的所有優勢不僅蕩然無存,而且它還會成為金融動蕩和社會不穩定的罪魁禍首。

電子貨幣的安全性涉及到社會的公信心,特別是對國家金融體制的公信心。因而電子貨幣的安全性自然也就成了推廣應用電子貨幣各國共同關注的焦點。

(二)電子貨幣的信用風險

目前在我國推廣應用的電子貨幣,不論是非金融機構發行的儲值IC卡電子貨幣,還是金融機構發行的信用卡和借記卡電子貨幣,發行機構和電子貨幣所有權人之間均存在廣義上的信用關系。在這一信用關系中,債務人拒不履行義務或逃避履行義務的可能性構成了電子貨幣的信用風險。

另外,在整個的電子貨幣運行過程中除了發行機構和所有權人之外,還涉及分銷、結算和清算等中間機構。這些機構之間、機構和所有權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往往是靠一對一的雙邊協議來界定,一旦發生爭議或糾紛,只能延用合同法來進行調整和裁決,而沒有相應電子貨幣方面的專門法律、法規。這與電子貨幣快速發展的形勢是不相適應的。

(三)電子貨幣的國際傳遞風險

跨國旅游和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以及國際信用卡的開發使用和國際電子結算清算系統、票據的電子交換系統等廣泛應用,使電子貨幣正逐漸成為國際間的一種重要的結算手段。這就使得金融風險和支付結算中的匯率風險在國際上進行傳遞成為可能。從更廣泛的意義上,跨國洗錢等犯罪活動也屬于此類風險。風險的客觀存在和實際經濟金融的客觀需要,是推廣應用電子貨幣的各國金融當局共同面臨的監管的兩難選擇:嚴格監管阻礙經濟和國際貿易(特別是電子商務)的發展,并造成本國公民境外支付的不便;放松監管會造成境外金融風險向本國傳遞、跨國洗錢也難以有效遏制,并存在一定支付結算的匯率風險。

四、我國電子貨幣發展的風險防范對策

(一)電子貨幣的安全風險防范

對電子貨幣安全風險的防范,我國金融當局應著重從兩個方面著手:一是進一步完善現有的電子貨幣支付的技術保障。包括:(1)制定電子貨幣市場準入規范,建立發行機構的資格審查制度,樹立電子貨幣的社會公信力,從源頭上消除個別突發性事件造成電子貨幣所有人的心理恐慌而導致可能的金融風險和社會的不穩定;(2)在健全發行機構內控體系的基礎上,強化金融監管,督促發行機構嚴格自律,努力消除內部隱患,規范運作;(3)組織技術力量和開展廣泛地國際合作,堵塞電子貨幣支付系統可能存在的漏洞,保障電子貨幣所有權人的合法利益。二是通過立法,對盜用他人電子貨幣和非法網絡入侵的行為,準確界定其法律性質,加大法律的懲罰力度,形成一種強大的法律威懾力,震懾此類違法犯罪行為。

(二)電子貨幣的信用防范

首先,金融當局應積極研究電子貨幣發展的不同階段的特點,制定電子貨幣規范化運作的法律、法規,要明確界定各參與機構及所有權人的權利義務,適時地對新出現的問題,會同立法機關作出相應的司法解釋。

其次,金融當局應將電子貨幣的發行及管理納入金融監管體系之中,避免出現金融監管缺位。具體措施包括:(1)設立“電子貨幣特別賬戶”管理機構,規定發行機構要在該機構開設電子貨幣特別賬戶,由該機構對電子貨幣賬戶進行集中管理,以便金融當局能隨時掌握我國電子貨幣的規模和余額,為制訂監管法律、法規提供準確的依據。(2)根據電子貨幣發行機構電子貨幣余額向其征繳準備金,增加其“漏出”效應、降低乘數效應,防止人為的放大社會信用規模而放大信用風險。(3)建立預警機制,甄別大額電子貨幣支付和不正常電子貨幣支付,并對其進行更加嚴密地監管,防止信用風險擴散。當然這需要明確“大額支付”和“不正常支付”的界線,防止走向另一個極端――監管過度而浪費有限的人力物力資源和造成支付的不便。(4)對非銀行電子貨幣發行機構要規范其預收款的使用和資金頭寸管理。金融當局應合理規定一個最低必須用于其所提供的服務或商品范疇的資金比例,以保證非銀行電子貨幣發行機構能夠履行其自身承諾的義務。(5)建立健全電子貨幣的結算清算系統,建立個人信用檔案,合理選擇個人信用評價指標,加速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再次,金融當局應未雨綢繆,針對電子貨幣能快速實現資金轉移而隱藏巨大信用風險的特點,建立不同信用風險等級的應急預案。從而在信用風險不幸成為現實時,也能從容化解,降低風險的影響面和化解風險的代價。

(三)電子貨幣的國際傳遞風險防范

我國金融當局應采取更加積極的措施應對此類風險。(1)開展國際間合作,與國際社會一道共同打擊跨國洗錢犯罪活動;嚴密監控和防范借助電子貨幣的跨國偷逃和騙取國家稅款(關稅和出口退稅)、非法資金外逃及其他損害國家利益的跨國金融犯罪行為。(2)對國內持電子貨幣出境消費的個人,應規定必須持有的電子貨幣最低額度和最高信用額度;對采用電子貨幣結算的電子商務活動,采取電子支付和書面申請相結合的制度;與他國金融當局合作,簽訂雙邊電子貨幣結算清算協議,消除匯率風險和金融風險的國際間傳遞。(3)建立適應電子貨幣國際結算清算的國際金融形勢評估體系,防范金融風險向國內傳遞。

在網絡技術進步和電子商務快速發展的兩駕馬車共同推動下,電子貨幣挾持巨大的優勢,合著時代的節拍,正在動搖傳統支付手段的支配性地位,即將開創人類社會一個全新的貨幣時代。但在樂觀的同時,也應正視電子貨幣帶來的風險,金融監管當局對此要有足夠地警覺,并要采取積極的預防措施,使我國既能充分享受電子貨幣帶來的好處,把握住發展的機遇,適應金融變革的趨勢;又能防范電子貨幣帶來的潛在風險對我國金融體系、經濟生活的負面沖擊。

參考文獻:

1、迪迪埃?馬爾特爾,居易?薩巴蒂埃.電子貨幣[M].上海:商務印書館,1997.

2、陳雨露,邊紅衛.電子貨幣發展與中央銀行面臨的風險分析[J].國際金融研究,2002(1):32.

篇2

電子貨幣作為現代科技和現代金融業務相結合的產物,具有以下幾個突出的特點:

1、電子貨幣是一種虛擬貨幣。它是在銀行電子化技術高度發達的基礎上出現的一種無形貨幣,它采用數字脈沖代替金屬、紙張等載體進行傳輸和顯示資金,通過芯片進行處理和存儲,因而沒有傳統貨幣的物理形態、大小、重量和印記,持有者得不到持有的實際感覺。

2、電子貨幣是一種在線貨幣。電子貨幣通常在專用網絡上傳輸,通過Pos、ATM進行處理,也就是說,電子貨幣是在現有的銀行、支票和紙幣之外,通過網絡在線大量流通的錢。電子貨幣保管需要有存儲設備、交換需要有通信手段、保持其安全需要加密和解密用的計算機。

3、電子貨幣是一種信息貨幣。電子貨幣說到底只不過是觀念化的貨幣信息,它實際上是由一組含有用戶的身份、密碼、金額、使用范圍等內容的數字構成的特殊信息。

二、電子商務環境下電子貨幣所引起的法律問題

(一)電子數據的法律效力問題

作為電子貨幣的物是存儲于計算機或IC卡中的電子數據,那么電子數據的法律效力問題就是傳統法律所要解決的首要問題。我國《合同法》第11條規定數據電文為書面形式的一種。據此,以電子數據為物質載體的電子貨幣與以紙面為物質載體的紙幣具有同等的效力。但是,我們認為,此種“功能等同”模式的立法只是過渡性質的立法。承認電子數據的效力固然重要,但解決電子數據的認證問題則更具重大意義。制定電子簽名法,明確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以確保電子商務交易包括電子貨幣交易的安全已成為當務之急。

(二)電子貨幣安全問題

安全是銀行業內部和外部每一個人都密切關注的焦點問題。電子貨幣增加了安全風險,將自古以來孤立的系統潛在地轉變成開放的充滿風險的環境。安全崩潰可能在消費者、商家或發行者任何一個層次上發生,其潛在因素包括:盜用消費者和商家的設備:偽造設備或更改存儲或設備間傳輸的數據,或者更改產品的軟件功能。因此電子貨幣安全問題也是立法應充分考慮的問題之一。

(三)電子貨幣的監管問題

電子貨幣的產生與發展給各國的金融機構提出了新的問題,特別是電子貨幣對現行金融監管制度帶來了直接或間接的影響,為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和安全,防止侵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發生,以及避免出現惡性競爭和無秩序的行為,政府適度監督有沒有必要成為各國比較關注的問題。因此,我們需要通過詳盡的法律規定加以完善電子貨幣的監管問題。

(四)電子貨幣的隱私權保護問題

賬戶依存型電子貨幣的流通完全依賴于轉賬結算,賬戶管理者保存其交易記錄,因此對賬戶管理者而言,交易當事人毫無隱私可言。現金型電子貨幣的流通則不依賴于轉賬,在現實生活中誰向誰支付了多少金額,第三人并不知曉,故其具有一定的匿名性,在很大程度上保護了當事人的交易隱私。由上可見,目前的電子貨幣類型都不能像法定貨幣那樣解決使用者的隱私保護問題。這就需要我們在法律上和電子技術上加以完善。

(五)電子貨幣洗錢犯罪問題

電子貨幣的出現和利用,為犯罪分子進行洗錢活動提供了便利。犯罪分子可以通過電話線、互聯網瞬間將巨額資金從地球的一端傳到另一端。所以電子貨幣尤其是現金型電子貨幣,對洗錢犯罪分子具有無限吸引力,他們可以把來源于非法活動的錢利用電子貨幣很快轉移到法律上對洗錢犯罪監管較為薄弱的國家,在那兒會更容易將這些錢合法化。如何有效地預防和打擊洗錢犯罪,是電子貨幣發展中亟待解決的問題。

三、加強對電子貨幣的立法構想

(一)明確電子數據的法律效力

電子數據要登堂入室,關鍵是解決“真實性”的證明問題,所以為了要明確電子數據的法律效力,我們在立法中應當規定如下幾方面電子數據的審查。

1、審查電子數據的來源,包括形成的時間、地點、制作過程等。

2、審查電子數據是否有偽造、篡改情形。經查電子文件上是否有電子簽名,該電子簽名是否完整。

3、當事人可申請有關專家進行證明。

(二)加強電子貨幣安全的控制

為確保電子貨幣的健康發展,維護電子貨幣支付的穩定與安全,必須在國家、行業、企業三個層面對電子貨幣支付可能面臨的各種風險進行管理和控制。在國家層面上,應根據電子貨幣的發展研究、制定和明確電子貨幣規范化運作的一系列相關法律、法規,明確界定電子貨幣涉及到的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范圍,制定爭端解決機制,建立損失補償和分擔機制,限制電子貨幣被不法分子用以洗錢和逃稅等風險。在行業層面上,主要是中央銀行對電子貨幣的多種風險進行監督和控制。在企業層面上,是指電子貨幣的開發者、發行人對幣種風險加以防范和控制。電子貨幣的開發者、發行人應建立內部風險控制和管理秩序,能夠識別、衡量、監管和控制各種潛在的風險,防范違反安全規定的各種形式的侵入,確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對消費者隱私權的保護,提供安全、可靠、可用的電子貨幣產品。

(三)加強對電子貨幣監管的力度

在當今的數字化,網絡化時代,我們應該適時地將監管的重點轉移到對電子貨幣的監管層面上,將重點轉移到對電子貨幣的發行資格的認定、電子貨幣流通過程中安全支付標準的審查和監督、電子貨幣流通規則的制定發行資格的認定、電子貨幣風險系統的控制和消費者保護等方面來。中央銀行應建立并完善信息報告與備案制度,制定外部審查評估原則和標準,修改相應的法律規范與規則;及時地研究、制定和執行有效的電子貨幣政策,建立安全的電子貨幣發行的交易體系和標準,為網上電子資金的流動制定安全標準和程序;對電子貨幣的發行主體和網上電子支付結算中心進行資格認定,對電子貨幣產品開發人的科研技術實力和信譽進行資格認定;研究制定相關制度和規則,防范電子貨幣支付系統可能出現的系統和非系統風險。此外,貨幣當局對發行的電子貨幣也應加大監管力度。

(四)加強對電子貨幣隱私權的保障

要確保消費者的隱私權不受侵害,在大力發展安全技術的同時,應當加強相應的電子貨幣交易隱私權保護立法從而解決匿名經濟交易的問題。電子貨幣交易的隱私權立法,應以現行有效的有關公民人身權的立法(如民法)為基礎(不排除對不合時宜的條款進行修改),針對電子貨幣交易的特性,制定一系列特殊的條款:首先,應當明確各交易管理者負有保護消費者隱私權不受侵害的義務;其次,應規定消費者隱私權受到侵害時的補救措施;再次,要規定隱私權受到侵害,管理者應承擔法律責任的標準;最后,還要明確非管理者的直接責任在致使消費者權利受侵害的解決辦法。

(五)加強電子貨幣反洗錢方面的立法

1、對電子貨幣發行主體進行一定的限制。

2、建立一定的密鑰托管機制,使政府在特定情況下能夠獲得電子貨幣密碼技術中的私人密鑰。

3、建立電子貨幣系統統計和信息披露制度、信息報告與備案制度、現場和非現場檢查制度及信息安全審核制度,在電子貨幣的運行環境上遏制洗錢犯罪。

4、在經營電子貨幣的機構里建立電子貨幣反洗錢監測子系統及反洗錢內控制度,負責向該機構所在地的銀監會上報大額和可疑交易的記錄。

篇3

電子貨幣的法律性質

電子貨幣目前沒有一個統一的定義,一般是指以電子設備和各種交易卡為媒介,以計算機技術和通訊技術為手段,以電子數據形式存儲,并通過計算機網絡系統以電子信息傳遞形式實現流通和支付功能的非現金流通的貨幣。電子貨幣是以電子計算機技術為依托的一種新型的支付工具,具有支付適應性強、變通性好、交易成本低廉等優點。關于電子貨幣是否為貨幣的一種形態,在我國銀行法中尚無明確規定。但根據電子商務在現實中的發展來看,我國實際上已經認可其作為貨幣的一種形態。電子貨幣與現有貨幣并不相斥,實際上電子貨幣是以現金、存款等貨幣的現有價值為前提,通過其發行者將其電子信息化之后制造出來的,從這個意義上講,電子貨幣是以現有通貨為基礎的二次性貨幣。

對電子貨幣發行主體的監管問題

貨幣的穩定是一個國家金融秩序穩定的關鍵,各國對貨幣采取了嚴格的發行制度,大多由中央銀行實施對貨幣的發行和監督管理。由于電子貨幣是貨幣的一種形態,所以金融監管部門也會加強對電子貨幣的監管。電子貨幣是以計算機為依托的無紙化交易,相對于傳統貨幣而言,為中央銀行實施金融監管帶來更大的難度。針對電子貨幣的特點,筆者提出從以下方面實施對電子貨幣發行主體的監管。

對電子貨幣發行主體進行限定

目前,電子貨幣發行主體有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由于電子貨幣的發行相當于存款,一旦出現發行主體破產將直接損害用戶的利益;同時,鑒于電子貨幣的高科技屬性,如果過于限定電子貨幣的發行主體,則阻礙了民間對技術更新的積極性,會防礙電子貨幣的發展。基于不同的考慮,各國關于電子貨幣發行主體的規定各不相同。例如歐盟就對電子貨幣發行主體做出嚴格的限定,但是近幾年來面對美國非金融機構在網絡電子貨幣方面的競爭,歐盟也開始允許非金融機構可以作為電子貨幣的發行主體;美國基于本國的非銀行機構能夠得到比較有效的監管及在智能卡的發展方面遠遠落后于歐洲國家等原因,對電子貨幣發行主體采取一種較為寬松的規定,規定除銀行外的其他民間機構也可以發行電子貨幣。在我國,雖然對于電子貨幣發行主體還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是在實踐中中央銀行、其他金融機構和非金融公司都擁有發行電子貨幣的權力。筆者認為,由于我國金融系統的監管能力較弱,為了確保發行者財務運作的健全和結算系統運行的安全可靠,防止侵害消費者利益的欺詐行為發生,以及防止惡性競爭和無秩序發行,應該明確規定,只有銀行信用機構才能發行電子貨幣,而且關于電子貨幣的發行還應受有關國家貨幣政策的約束。只有在金融監管部門的批準與監督下銀行之外的其他主體才能發行電子貨幣,并對其發行的電子貨幣進行更嚴格的監管。

要求電子貨幣發行主體繳存存款準備金

根據我國銀行法相關的規定,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要將其吸收的存款總額中的相應比例,繳存中央銀行。這筆上繳金額與存款總額之比,即為存款準備金率。但是我國目前沒有相關的法律對電子貨幣發行主體繳存存款準備金的規定。由于實踐中發行電子貨幣無需繳納準備金,就對金融市場及電子貨幣用戶產生以下的影響:

由于金融機構要繳納準備金影響了其資本的擴張,為了避免這種不利的局面出現,必然會把發行大量電子貨幣作為其融資的手段,從而導致電子貨幣無限制的發行,引起通貨膨脹和價格的波動。

非銀行金融機構及非金融機構本來相對于銀行而言其信用及應付金融風險的能力較弱,如果對其沒有準備金的規定,當出現風險時就可能出現支付不力的現象,從而造成金融市場混亂并給a電子貨幣用戶利益帶來損失。

筆者認為,根據電子貨幣的發行主體的風險系數及對其管理的難易程度,中央銀行應制定不同的準備金比率。對金融機構發行的電子貨幣應與活期存款準備金相同或至少不應相差太多;而對于企業、大型超市等公司發行的電子貨幣,其信用及風險安全性不及金融機構,加之本身并不是金融機構,應制定較高的準備金比率,以限制信用的擴張。

對電子貨幣發行主體條件及投資限制的規定

電子貨幣發行主體的信用相對于傳統貨幣的發行主體――中央銀行而言要差的多,其存在的風險也必然要大的多。為了確保金融交易的安全、存款人的利益,中央銀行要對貨幣發行主體進行嚴格審核。筆者認為,除了對準備金的要求不同以外,電子貨幣的發行主體都必須符合以下的要求:電子貨幣的發行人要有健全和適當的管理,有健全的財務;要接受中央銀行的持續監管,及時向中央銀行提供關于電子貨幣發行總量和其他跟貨幣政策有關的信息;對電子貨幣業務中涉及的所有風險進行持續有效的管理。

電子貨幣的發行人是通過出售電子貨幣吸收資金進行投資,并在這兩者之間獲得利潤和收益,這就涉及到把銷售電子貨幣所得資金予以投資的問題。由于發行人從事電子貨幣業務承受較大的流動性風險,為了預防風險,確保發行人的穩健,保護支付系統的穩定和消費者的利益,筆者認為,應該對發行人投資活動予以嚴格的管制,發行人只能投資于高流動性和低風險的領域。

電子貨幣運行過程中的風險防范

由于電子貨幣是貨幣的一種形態,所以現階段貨幣運行中貨幣的欺詐、洗錢等風險在電子貨幣運行過程中也會出現。由此,筆者提出防范電子貨幣欺詐、利用電子貨幣進行洗錢的設想,在此過程中還必須實現對電子貨幣使用者隱私權的法律保護。

關于電子貨幣欺詐的問題

欺詐的存在從根本上來說是由于貨幣本身所造成的,傳統的支付工具如鈔票、支票、信用卡、借記卡都存在著欺詐。基于維護支付系統的穩定及發行者在整個支付系統中的控制地位,往往由發行者承擔欺詐的損失。

筆者在前文已經分析了電子貨幣也存在欺詐和偽造的可能。如果電子貨幣出現了欺詐和偽造,筆者認為,因欺詐而產生的損失的承擔者也應是電子貨幣的發行主體。具體理由如下:從維護電子貨幣支付系統的穩定性出發,應是發行主體承擔欺詐的損失。如果由接受電子貨幣的商戶或個人來承擔欺詐的損失,當電子貨幣出現欺詐時,就會導致所有電子貨幣持有人搶著去回贖電子貨幣以避免自己承擔損失,這就會導致整個電子貨幣支付系統的混亂及癱瘓;電子貨幣發行人能最有效防止欺詐。發行人要么是開發電子貨幣產品及安全設施的機構,要么是同開發電子貨幣產品的廠商有直接合同關系的人,對于電子貨幣的安全負有直接的責任。為了減少欺詐損失,發行人會在發行技術上進行改善和提高,比如,降低電子貨幣的面值、生產出能夠檢驗儲值卡真假的“驗卡機”等。

對于電子貨幣欺詐的防范,筆者認為要設置一個中央處理器和數據庫,追蹤和記錄電子交易,賣方能夠迅速獲得買方的有關信息比如買方的帳戶余額,盡量減少電子貨幣的匿名性。由此,可以較大程度的防止欺詐。

防范利用電子貨幣進行洗錢活動

電子貨幣洗錢是指通過電子貨幣的形式進行洗錢的行為。由于電子貨幣的發展還處于初期,所以電子貨幣洗錢尚處在理論探討的層面。相對于對傳統洗錢方式的控制與防范,法律對利用電子貨幣進行洗錢的控制存在以下的不足:現行法律只要求銀行等金融機構對交易予以記錄,并沒有涉及到非金融機構。從前文可知,電子貨幣的發行主體包括銀行、非銀行的金融機構及非金融機構(如通訊公司、軟件公司和其他技術廠家),由此,要求非金融機構對交易予以記錄的規定則是現行法律的真空地帶;加密技術的運用使得執法機構無法調查和懲治電子貨幣洗錢。

為了能更有效的防范電子貨幣洗錢,針對以上存在的不足,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兩個方面予以完善:第一,修改現行法律,要求所有的電子貨幣發行主體(包括非金融機構)都必須對有關國內和國際的電子貨幣的轉移保持相關的交易記錄;第二,政府建立一個獨立的機構,對所有公眾使用的密匙進行托管。政府管理部門應該在遵守一定的執法程序,持有有關的證明文件后從管理密匙的機構那里取得公眾使用的私人密匙,從而實現執法機構電子貨幣洗錢的追蹤和懲治。

對電子貨幣使用者隱私權的保護

為了電子貨幣交易市場的穩定,防范電子貨幣運行過程中的風險,筆者提出設置一個中央處理器和數據庫,追蹤和記錄電子交易、建立一個獨立的機構,對所有公眾使用的密匙進行托管等設想,但是,如果不在法律上對這些做法予以約束,在某種程度上會侵犯用戶的隱私權。用戶的信任是電子貨幣機制生存的最重要的前提,如果用戶在使用電子貨幣時隱私被不當披露,就會導致用戶對使用電子貨幣產生信任危機,從而最終導致電子貨幣系統的波動。為了實現對電子貨幣使用者隱私權的保護,筆者提出以下的設想:

首先,應該明確規定有權取得交易記錄和私人密匙的機構。筆者認為并不是所有的機構都可以查看交易的記錄及獲得私人密匙,對這類機構應該嚴格限定在有關的政府部門及司法機關。

其次,明確界定取得交易記錄和私人密匙的條件。為了避免上述機構隨意取得交易記錄和私人密匙,上述機構要實施以上的行為還必須符合相應的條件。

最后,電子貨幣使用者有請求救濟的權利。用戶可以在以下事由出現后獲得救濟:如果上述機構把取得的交易記錄和私人密匙不當向外披露,或者上述機構采用非法的手段取得數據或信息,或者對交易予以記錄的機構和掌管私人密匙的機構為謀取不當利益非法披露用戶的數據及信息等,用戶可以提訟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

參考資料:

1.朱伯玉,《關于電子貨幣的法律問題》,《法學雜志》,2002年第1期

2.王媛媛、劉紅,《西方國家電子貨幣的監管及其對我國的啟示》,《湖北社會科學》,2003年第8期

篇4

在現代銀行體制下,存款是通過對基礎貨幣的再創造過程而產生的,貨幣供給等于基礎貨幣量與貨幣乘數之積。基礎貨幣等于流通中的通貨加上商業銀行在中央銀行的存款,也就是商業銀行在中央銀行的準備金數量。電子貨幣對流通中通貨的替代作用會通過三個途徑影響M1:(1)由于流通中的通貨數量減少而影響M1;(2)通過改變商業銀行在中央銀行的準備金數量而影響M1;(3)通過貨幣乘數對M1產生影響。

由于電子貨幣的替代作用,中央銀行資產負債表的規模會縮小,中央銀行一般通過公開市場業務調節貨幣供應量,縮小的資產負債規模將會加大調節難度。

在貨幣需求方面,流通中通貨的減少加快了貨幣的流通速度,根據貨幣數量理論,電子貨幣的替代作用使得利用通貨進行交易的次數減少,因而對貨幣的需求減少。而電子貨幣在信用創造方面的作用,又使得對貨幣的需求處于不穩定狀態,從而導致利率波動。根據凱恩斯貨幣需求理論,貨幣需求與利率直接相關,利率的波動反過來又導致貨幣需求的不穩定。這樣金融當局在利用貨幣政策工具通過影響利率而實施貨幣政策時,會由于上面的反作用而使利率的傳導作用減弱。

電子貨幣的發展會逐步減弱人們對流通中通貨的需求,降低通貨在廣義貨幣和金融資產中的比重,使得只盯住基礎貨幣的貨幣政策效力不可避免地大打折扣。

商業銀行作為直接貨幣供給者,其進行創造存款貨幣的存貸活動,提供貨幣供給的數量,都建立在基礎貨幣這個基礎上。基礎貨幣及其增減變化直接決定著商業銀行準備金的增減,從而決定著商業銀行創造存款貨幣的能量,而電子貨幣對流通中通貨的替代作用使得這種能量減弱。電子貨幣的發展不可避免地使傳統的基礎貨幣結構和內涵受到沖擊,如果電子貨幣對流通中的通貨只是完全的替代作用,那么只需將電子貨幣余額加入到基礎貨幣中,即基礎貨幣應由商業銀行在中央銀行的存款準備金、流通在銀行體系之外的通貨和電子貨幣余額三者構成。但是,由于目前發行電子貨幣的機構可能不是中央銀行,因此電子貨幣還沒有起到對創造貨幣產生作用的高能貨幣的作用。同時由于電子貨幣的信用作用,也使得它的創造貨幣能力與傳統的存款貨幣創造能力不同。

電子貨幣的發行,擴大了貨幣供給主體,加大了貨幣乘數,對現實貨幣供應量產生影響,使貨幣供應在一定程度上脫離了中央銀行的控制,從而使貨幣供應越來越多地受到經濟體系內部因素的支配,以及市場因素的支配。貨幣供應內生性的增強,要求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及貨幣供給體系進行變革和完善。

二、電子貨幣與金融監管

目前金融監管的內容主要包括市場準入、市場運作過程和市場退出。其中市場運作過程監管又包括資本充足性監管、流動性監管、業務范圍監管、貸款風險監管、外匯風險監管、準備金管理和存款保險管理等幾個方面。

電子貨幣的發行使流通中的貨幣需求減少,減少了金融當局的貨幣發行數量,從而減少了金融當局的鑄幣收益。

電子貨幣的流動性也同樣影響電子貨幣的發行規模和余額。其發行的規模越大,可用于結算的余額就越多,但同時也要求有更多的傳統貨幣隨時準備贖回相當數量的電子貨幣。這一點要求中央銀行有足夠的貨幣儲備,以便應付可能出現的人們對某一電子貨幣系統產生的信心危機。因此,電子貨幣的發行和流通對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提出了挑戰,對貨幣當局的貨幣供給調控能力提出了質疑。

中央銀行不僅應當有效控制電子貨幣的發行數量,還必須對電子貨幣的發行主體和電子貨幣的種類進行必要的限制。目前,國外主要有以下幾類發行機構:銀行、受管制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及非金融機構。但是多數國家發行電子貨幣的機構主要還是信用機構,這—點非常重要。我們認為,在中央銀行制定電子貨幣的監管措施時,應當首先考慮電子貨幣發行機構的信用等級,并根據其信用等級決定獲取電子貨幣發行資格、發行電子貨幣的數量、種類和業務范圍。而電子貨幣發行機構的信用等級應當每年進行核定,考核的指標可以選擇資本金、已發行電子貨幣的數量及其余額,流通速度、外匯交易額、準備金和存款保險等內容。

此外,要對發行電子貨幣的機構,特別是發行電子貨幣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進行有效管理,必須將非銀行金融機構與商業銀行進行同等的控制與監管,對其發行的電子貨幣余額要求在中央銀行存有相應規模的準備金,以便加強對貨幣供給的控制。當然,目前世界上發行電子貨幣的大多數國家對電子貨幣的發行機構沒有額外的準備金要求,仍然按照現有金融業的規則進行管理。但從風險控制的角度來看,如果能夠將電子貨幣和傳統貨幣區分開來,分別制定各自的準備金率,更有利于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穩定。

為了實現對電子貨幣信用創造功能的有效監控與測度,還應建立一套完備的監控體系,增加對貨幣需求以及貨幣流通速度的定量測度,以便控制貨幣供求,使貨幣政策得以有效實施和貫徹。

三、網絡銀行與金融監管

網絡銀行通過因特網或其它公用網絡與客戶直接聯系,進行各種資產、負債業務或表外業務,它與傳統意義上的銀行不同。網絡銀行具有方便、快捷、超越時空等特點,它所使用的運作工具更是有別于傳統銀行。與網絡銀行的發展相適應,電子貨幣在其業務傳遞中占據了主要的地位。過去傳統銀行使用的票據和單據等將全面電子化、改用電子貨幣;所有銀行業務文件和辦公文件也將完全電子化,采用數字簽名、數字驗證技術和公共鑰匙密碼技術等;而銀行與客戶之間的聯系則直接使用數據通信和網絡傳遞等方式。

網絡銀行的整個交易過程幾乎全部在網上完成,金融交易的“虛擬化”,使銀行業務失去了時間和地域的限制,交易對象變得難以明確,交易過程更加不透明。由于多種原因,銀行對客戶的了解往往是不夠的,這也加大了貸款監測的難度。網絡銀行業務的開展,使習慣于集中管理的金融監管當局和監管制度變得難以適應這一新變化。特別在對網絡銀行業務范圍的劃分上,到底采用一個什么樣的標準和尺度,顯然是必須最先考慮的問題。

通過計算機與網絡,可以在瞬間將巨額資金從地球的這一端傳送到地球的另一端,大量資金的突發性轉移無疑加劇了金融市場的波動,而網絡的快速傳播特征,會使這種波動迅速蔓延,造成整個金融體系的不穩定。例如,大量資金短期涌入某個國家,會造成該國匯率和利率的大幅波動,造成該國本幣的急劇升值或貶值,甚至會影響該國的貨幣信用,造成該國金融市場的劇烈波動。而這種波動會迅速蔓延到其他國家,造成整個金融市場動蕩,甚至全球經濟動蕩,金融風險演變成金融危機,而金融危機會造成社會經濟的動蕩與衰退。網絡銀行資金的大規模快速流動還將導致中央銀行難以準確了解其資產的實際情況,造成信息不對稱,使風險集中,速度加快,風險形式更加多樣化。顯然,傳統的金融稽核手段尚沒有非常適合網絡銀行金融監管的方法。

在網絡銀行面前,現行金融監管體系中的現場監管將變得蒼白無力。網絡銀行金融服務的延伸,擴展了金融業務空間,也使金融監管的范圍變得更加廣泛,在某種程度上削弱了監管力度。網絡銀行主要通過大量無紙化操作進行交易,不僅無憑證可查,而且一般都設有密碼,使監管當局無法收集到相關資料做進一步的稽核審查。同時,許多金融交易在網上進行,其電子記錄可以不留任何痕跡地加以修改,使確認該筆交易的過程復雜化,監管當局對銀行業務難以核查,造成監管數據不能準確反映銀行實際經營情況。

因此,就稽核方式而言,在對網絡銀行進行具體稽核時,報表稽核應當成為重中之重。而報表稽核的重要性和效率性,使得報表格式的統一化和數據轉換接口的標準化問題被提到議事日程上來了。由于過去整個金融系統的電子化建設規劃不統一,各家銀行的電子化水平參差不齊,軟硬件系統缺乏必要的兼容性,非現場監督電腦體系網絡化和信息資源的共享程度很低,這些均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監管效率。同時由于稽核指標體系缺乏層次性和統一性,導致宏觀和微觀監管指標比例出現失調。所以,中央銀行在對網絡銀行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時,應當首先考慮整個金融系統電子化建設的全面規劃,建立統一和規范的非現場監督體系,將報表格式標準化,并按銀行會計數據管理規則建立科學的監控指標體系,從而達到非現場稽核和報表稽核高效準確的目的。報表稽核的結果也可作為電子貨幣發行機構的信用評級依據。

與傳統銀行的信息披露不同,對網絡銀行的信息披露要求應當更加嚴格,特別要強調其信息披露的公開性。所謂信息披露是指網絡銀行及時向公眾其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的有關信息,良好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促使投資者和存款人對其運作狀況進行充分的了解,影響他們的投資和存款行為,以避免可能造成的被動。但是由于種種原因,現有的銀行信息披露內容和方式還存在許多問題。隨著我國金融企業逐步實現股份制,并最終步入上市公司的行列,對于那些從事網絡銀行業務的上市金融機構,更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披露其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

除上述技術操作方面的問題外,網絡銀行還面臨以下幾類風險,如法律風險、信用風險、管理風險和網絡犯罪風險

四、結論和建議

根據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結論:電子貨幣的快速發展對金融體系會產生巨大的影響,對傳統貨幣政策體系產生的影響更是不容忽視的,而電子貨幣和網絡銀行業務的開展對金融監管的內容和方法提出了挑戰。

電子貨幣的產生減少了原有系統的風險,使得封閉和孤立系統由于信息不完備而造成的風險基本消除,但同時也派生出一些新的問題,技術的進步使得風險更加難以測度和控制。

篇5

我國的網上銀行起步于中國銀行1996年的有關中銀的廣告信息和業務信息。此后,中國建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等各大銀行也開始向客戶提供網上銀行服務。

電子銀行作為傳統業務渠道的補充,極大降低了銀行和用戶的成本,方便了人們生活,擴大了銀行服務范圍,在近些年來已經在全球的銀行業內受到普遍關注,成為銀行業務發展的必然趨勢。

盡管受到全球金融危機的沖擊,中國網上銀行在行業主管部門、各商業銀行以及CFCA等相關機構的大力推動下,仍然展現了強勁的發展勢頭。

(一)交易規模。根據Enfodesk易觀智庫數據報告顯示,2010年第4季度中國網上銀行市場交易額達到173.70萬億,環比增長17.6%,2010年全年中國網上銀行市場全年交易額達到553.75萬億元。

網上銀行交易額持續大幅度增長的原因一方面是互聯網網民的持續增加和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另一方面是各大電商企業紛紛開展大規模促銷活動,間接促進了網銀注冊用戶數和交易額的增長。從各大商業銀行來看,基于節約成本提高效率的考慮,各銀行都非常重視電子銀行業務的發展,除對網上銀行系統進行優化外,各大銀行紛紛加大了網上銀行的宣傳和推廣力度,并且不斷創新網上銀行產品,增加個人網銀方面理財產品的種類。在企業網銀方面,銀行逐步開展銀企直聯和網上信貸等業務,業務種類的豐富對于提高網銀交易額有很大的促進作用。

(二)用戶規模。根據Enfodesk易觀智庫產業數據庫的數據報告《2010年第3季度中國網上銀行市場行業數據庫》顯示,2010年第3季度中國網上銀行活躍用戶數達到16497萬戶,環比增長14.5%,同比增長61.3%,繼續保持高速增長。

(三)用戶活躍度。在網銀用戶量進一步攀升的同時,用戶使用網銀的活躍度也在迅速提升。由2009年統計數據可知,個人用戶人均每月使用網銀5.9次。企業用戶月使用頻率則高達11.3次,企業網銀對于柜臺業務的替代比率達到了50.7%。

在活躍度提升的背后,是用戶對于網銀功能的進一步了解和更多的嘗試。2009年使用各項網銀功能的個人用戶比例均有所增加。活躍度的提升以及對網銀功能的更多嘗試表明,對于很多網銀用戶來說,網上銀行正在由對新鮮事物的嘗試轉變為日常生活和企業運營的必須,網銀普及正向縱深發展。

二、網上銀行的風險種類

隨著網上銀行快速發展,業務風險也逐漸暴露。網上銀行作為一種實體銀行的虛擬工作環境,其交易不僅具有與傳統銀行業務相同的風險,而且它還具有高技術性、無紙化和瞬時性等特點,決定了其經營風險要遠遠大于傳統銀行的風險。

(一)運營風險

1、操作風險。操作風險主要來源于銀行內部員工或客戶的錯誤或惡意操作。與銀行傳統業務不同的是,網上銀行操作具有高技術性,商業銀行職員對業務的漫不經心和客戶的疏忽,有可能導致網上銀行嚴重的操作風險,從而危及網上銀行的總體安全。

另外,由于網絡銀行信息獲取的方便、準確和快捷,為商業銀行內部職員的欺詐行為提供了潛在條件。有目的地獲取客戶的私人資料,使用客戶的賬戶進行各種風險投資,將交易風險直接轉嫁到客戶身上;或者直接偷竊電子貨幣,讓客戶蒙受直接損失等這些操作風險對銀行造成的損失將是不可估量的。

2、信息不對稱風險。由于網上銀行無法在網上鑒別客戶的風險水平而處于不利的選擇地位,網上客戶利用他們的隱蔽信息和隱蔽行動做出對自己有利但損害網上銀行利益的決策,或者由于不利的公眾評價而使網上銀行喪失客戶和資金來源。

相比于傳統的銀行市場,網絡市場上商業銀行與客戶之間信息不對稱狀態更加嚴重,客戶會有激勵更多地利用信息優勢地位采取對網上銀行不利的道德風險行為。例如,網上銀行根據原有風險水平確定新金融品種的價格,由于逆向選擇,高于原有風險水平的客戶將大量購買這種新金融品種,而低于原有風險水平的客戶將不會購買這種金融產品,這樣網上銀行每銷售一份新金融產品,將會增加其風險。

3、信用風險。網上銀行提供的虛擬金融服務突破了地理國界,具有無邊界限制的服務特征。網上銀行通過遠程通訊手段,借助信用確認程序對借款者的信用等級進行評估,提高了網上銀行的信用風險。

4、流動性風險。當網上銀行沒有足夠的資金滿足客戶兌現電子貨幣或結算要求時,就會面臨流動性風險,即資產在到期時不能無損失變現的風險。一般情況下,網上銀行常常會因為流動性風險而惡性循環地陷入信譽風險中。

在銀行業競爭激烈的大環境中,銀行的信譽是難以用金錢估價的,甚至已經成為一種社會稀缺性資源。它是個銀行生存和可持續性發展的基礎,一旦銀行遭遇信譽風險,則可能引發連環性的金融危機。

(二)電子貨幣風險

網上銀行的交易是以電子貨幣為媒介的,在網絡交易中電子貨幣代替人民幣發揮著貨幣職能,但是電子貨幣與紙幣有著根本性的不同,隨著電子貨幣流通規模不斷增大,越來越多的參與機構的介入,電子貨幣發展帶來的風險將逐步顯現,如果監管不當,有可能導致最終形成系統性風險,這對中央銀行的監管也提出了新的挑戰。

1、電子貨幣的聲譽風險。相對于傳統紙幣,電子貨幣的物理防偽無法使用,只能通過加密數字簽名等手段加以防偽。如果關鍵技術和數據被掌握,偽幣大量涌現會嚴重影響貨幣的發行機構的聲譽。另一方面,如果電子貨幣持有人的信用卡號和密碼等數據被盜用,會引發財產損失等責任糾紛,從而會影響到對電子貨幣的接受程度,進而形成整個電子貨幣系統的聲譽危機。

2、電子貨幣的流動風險。目前電子貨幣的發行機構沒有保持用于贖回電子貨幣的等額的傳統貨幣準備,一旦由于某些事件導致人們對電子貨幣的擠兌,發行機構無法用足夠的資金進行變現,便會造成因無法贖回已發行電子貨幣而形成的支付危機。

3、電子貨幣的信用風險。電子貨幣系統的整個運行過程涉及到電子貨幣發行機構、分銷機構、贖回機構及清算機構,這些參與機構都可能會面臨著債務人不履行義務的可能性,又因為電子貨幣交易過程的法律不完善,使這些參與機構之間的權責難以完全界定,各方的糾紛難以有效解決。

4、電子貨幣的利率風險。提供電子貨幣的網上銀行因為利率的不利變動,其資產相對于負債可能會發生貶值,從而導致銀行資產的損失,網上銀行將因此承擔相當高的利率風險。

由于銀行網上業務開展使得電子貨幣廣泛使用的進程中,除了對于金融系統造成的風險外,中央銀行面臨的風險也將逐步凸現。

首先,電子貨幣的流通影響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有效性。在電子貨幣的競爭性發行機制情況下,中央銀行逐步失去貨幣發行權,導致鑄幣稅減少,使央行實施貨幣政策操作成本受到限制。同時,電子貨幣流通條件下,貨幣乘數、流通速度和利率的預測難度加大,通過運用貨幣政策進行宏觀調控難度加大。

其次,電子貨幣發展過程中不斷顯現的各種風險使中央銀行的監管陷入兩難困境,監管力度過大會事本國電子貨幣失去競爭力,阻礙其創新和發展,但是監管力度過小可能會引發系統性風險。

(三)安全技術風險

雖然我國網上銀行業務起步晚,但是發展速度快,安全技術和安全管理跟上其發展水平,這是造成網上業務開展的一個突出問題。網上銀行的業務發展需要信息技術的發展作為支持,否則安全問題將會制約其發展。

1、技術常規風險。網上銀行和商業銀行其它涉及帳務處里的計算機系統一樣,面臨系統總體架構設計、網絡結構設計等常規風險,這是銀行應用系統普遍關注的技術漏洞。

2、加密技術風險。加密技術,加密體制,加密算法和密鑰長度等網上交易和數據傳輸安全策略的確定,是網上銀行安全問題的核心。

但是由于我國目前還不具備適用于互聯網交易的成熟的的商用密碼產品,大多數商業銀行采取的密碼產品一般來自西方國家,而這些國家出口的往往是低端產品,在加密這個核心問題上對我國商業銀行構成威脅。

3、身份認證和驗證風險。應用PKI體制,網上交易身份認證和驗證與加密技術一道,共同構筑了互聯網上解決交易雙方或多方非對面交易的技術基礎。

但是目前私人密鑰和證書承載介質一般為不攜帶CPU的存貯介質,其可在任何一臺計算機上即可讀取,大大降低了私人密鑰的機密程度,且密鑰生成依賴于認證中心,存在安全隱患。

4、網絡安全風險。網上銀行在空間上拓廣了客戶群體的同時,也將網絡惡意行為的實施者擴大到國際范圍,地球上任何一名黑客都是銀行防范的對象,這加大了商業銀行遭受風險的范圍和可能,同時也增加了銀行的成本。

5、群機系統風險。網上銀行系統運行過程中涉及的諸如web服務器、應用服務器等硬件和軟件系統是網上銀行的后臺系統,是商業銀行提供網上銀行業務的核心部位,一個部位出現問題或一個程序進程死鎖,都將影響網上銀行業務的持續進行,它的影響也會隨著網絡迅速蔓延到全國的客戶。

(四)法律風險

1、網絡犯罪風險。網絡系統是本身存在的不足會給網上銀行帶來風險,隨著網絡黑客人數和技術水平的上升,許多黑客對于網絡的攻擊,使網上銀行的網絡系統受損甚至崩潰的威脅。有的網絡黑客甚至竊取商業機密或盜取資金,以謀取不義之財,甚至利用網上銀行進行洗錢。

截止目前,國內外沒有權威數據表明網上銀行犯罪造成的具體損失是多少,但是有研究表明增長速度驚人。2003年,英國因網上銀行欺詐而導致的損失為零,但是2006年,這一數據達到了3350萬英鎊。美國官方統計也顯示,銀行每年在網絡上被偷竊的資金大于6000萬美元。網上銀行犯罪已經成為包括中國在內的各個國家不得不面對的問題。

2、法律糾紛風險。網上銀行屬于新興事物,我國政府尚未有配套的法律法規與之相適應,造成了銀行在開展業務時無法可依,且銀行難以采取主動措施。另外,上網銀行的交易是跨越國界的,各國之間有關金融交易的法律、法規存在的差異,會產生國與國之間的法律問題上的沖突。

目前國際上尚未就網上銀行涉及的法律達成共同協議,也沒有一個權威的仲裁機構,客戶與網上銀行很容易陷入法律糾紛之中。

(五)銀行網絡的風險放大效應

網絡是網上銀行業務賴以運行的支撐體系,但網絡技術同時可以造成以上風險的成倍放大。

網絡空間是個申請網絡帳號即可進入的自由空間,各個接點聯結成一個整體。在一個網絡接點發生的風險可能會波及整個網絡,甚至導致銀行整個經營網絡癱瘓。高科技的網絡技術所具有的快速遠程處理功能,雖然為便捷、快速的金融服務和產品提供了強大的技術支持,但也加快了風險積聚的過程。在來不及察覺并采取防范補救措施的情況下,就己導致一連串的資金損失。

三、網上銀行風險對策

我國銀行業面對網上業務風險的威脅和國外銀行激烈的競爭,只有盡快制定一系列措施和方案,完善服務,防范金融風險,才能保持高速穩健的發展。

(一)運營管理體系構建

完善網上銀行業務的運營管理體系,應當以全面性、謹慎性、有效性、獨立性為原則,貫穿業務全過程和各個操作環節,覆蓋所有使用網上銀行的銀行內、外部機構和個人。

對于銀行內部使用網上銀行的管理主要著眼于對銀行內部操作網上銀行系統,辦理網上銀行業務的機構和人員建立逐級管理和分級授權的制度。對網上銀行客戶的管理重點在于銀行對可以使用網上銀行的客戶的選擇,對客戶可以使用網上銀行服務的限制,以及對客戶操作網上銀行的過程和結果進行管理。客戶內部使用網上銀行的管理在于使客戶根據自身情況,通過建立特定的網上銀行業務授權模式,使客戶在網上銀行的操作過程處于一個安全體系控制之下。

(二)網絡技術體系構建

對于網絡技術體系的構建最根本是建立網絡安全防護體系,包括有效的訪問控制,有效的客戶身份驗證系統和多層防御系統,有效的監控體系,周期性地檢查安全漏洞,做到及時發現及時防范。

另外,應當對信息加密傳輸,采取先進的加密技術,并重視高科技產品的研發和引進,使用科技含量高的產品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網上銀行的使用安全,同時培養具有專業知識和技術經驗的科技人才隊伍。

(三)法律規范體系構建

美國已于2000年1月制定并了《信息系統保護國家計劃》,強化了執法手段及情報功能。英國于2000年7月28日,通過了RIRA法案,成為西方大國中唯一的政府可以要求互聯網用戶交出加密資料密鑰的國家。2007年1月1日韓國《電子金融交易法》的頒布生效,這是迄今為止對包括電子貨幣、電子銀行、電子支付、網絡證券交易和客戶金融信息保護等一系列問題進行系統立法的一部法律。

我國也應加快建立既符合國際潮流又具有中國特色的互聯網法律法規體系,網上銀行對現有法律提出的重大挑戰,不僅僅是制定幾個法規就能徹底解決的。政府要加快進度,盡快制定或完善符合當前情況并適當超前的有關網上銀行的法律法規。

(四)央行監管體系構建

縱觀西方發達國家對網上銀行的監管都無一例外實行了較為優惠的信貸管理政策,以鼓勵其國內電子商務的發展。央行對我國網上銀行的監管也應順應這一趨勢。

首先,應當制定相應的行業性激勵體制,制定一套從銀行內部產生風險控制動力的外部監管體系,解決信息不對稱的監管。

其次,建立全國性的統一金融認證中心,我國在相關系統的建設中沒有一個詳細的總體戰略和規范標準,給網上銀行的發展人為制造了一定障礙,故盡快建立全國統一的金融認證中心勢在必行。

最后,加強央行國際間網上銀行監管的合作,在我國加入WTO后,外資銀行進入國內金融領域是必然的,而網上銀行是其進入國內市場的首選模式,而我國現有銀行營業網點不會對外資銀行的進入構成實質性的貿易壁壘。對此,央行應積極與各國金融監管當局通力合作,使央行監管也將走向全球一體化。

四、總結

經過2006年,中國銀行業全面開放,中外銀行爭奪優勢客戶的大戰已經開始,外資銀行領先的網上銀行業務技術,對我國銀行業是一個巨大的沖擊。面對挑戰,國內網上銀行更應該認清目前的發展現狀和存在的主要問題,采取及時有效的措施,促進自身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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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一)交易規模。根據Enfodesk易觀智庫數據報告顯示,2010年第4季度中國網上銀行市場交易額達到173.70萬億,環比增長17.6%,2010年全年中國網上銀行市場全年交易額達到553.75萬億元。網上銀行交易額持續大幅度增長的原因一方面是互聯網網民的持續增加和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另一方面是各大電商企業紛紛開展大規模促銷活動,間接促進了網銀注冊用戶數和交易額的增長。從各大商業銀行來看,基于節約成本提高效率的考慮,各銀行都非常重視電子銀行業務的發展,除對網上銀行系統進行優化外,各大銀行紛紛加大了網上銀行的宣傳和推廣力度,并且不斷創新網上銀行產品,增加個人網銀方面理財產品的種類。在企業網銀方面,銀行逐步開展銀企直聯和網上信貸等業務,業務種類的豐富對于提高網銀交易額有很大的促進作用。

(二)用戶規模。根據Enfodesk易觀智庫產業數據庫的數據報告《2010年第3季度中國網上銀行市場行業數據庫》顯示,2010年第3季度中國網上銀行活躍用戶數達到16497萬戶,環比增長14.5%,同比增長61.3%,繼續保持高速增長。

(三)用戶活躍度。在網銀用戶量進一步攀升的同時,用戶使用網銀的活躍度也在迅速提升。由2009年統計數據可知,個人用戶人均每月使用網銀5.9次。企業用戶月使用頻率則高達11.3次,企業網銀對于柜臺業務的替代比率達到了50.7%。

在活躍度提升的背后,是用戶對于網銀功能的進一步了解和更多的嘗試。2009年使用各項網銀功能的個人用戶比例均有所增加。活躍度的提升以及對網銀功能的更多嘗試表明,對于很多網銀用戶來說,網上銀行正在由對新鮮事物的嘗試轉變為日常生活和企業運營的必須,網銀普及正向縱深發展。

二、網上銀行的風險種類

隨著網上銀行快速發展,業務風險也逐漸暴露。網上銀行作為一種實體銀行的虛擬工作環境,其交易不僅具有與傳統銀行業務相同的風險,而且它還具有高技術性、無紙化和瞬時性等特點,決定了其經營風險要遠遠大于傳統銀行的風險。

(一)運營風險

1、操作風險。操作風險主要來源于銀行內部員工或客戶的錯誤或惡意操作。與銀行傳統業務不同的是,網上銀行操作具有高技術性,商業銀行職員對業務的漫不經心和客戶的疏忽,有可能導致網上銀行嚴重的操作風險,從而危及網上銀行的總體安全。

另外,由于網絡銀行信息獲取的方便、準確和快捷,為商業銀行內部職員的欺詐行為提供了潛在條件。有目的地獲取客戶的私人資料,使用客戶的賬戶進行各種風險投資,將交易風險直接轉嫁到客戶身上;或者直接偷竊電子貨幣,讓客戶蒙受直接損失等這些操作風險對銀行造成的損失將是不可估量的。

2、信息不對稱風險。由于網上銀行無法在網上鑒別客戶的風險水平而處于不利的選擇地位,網上客戶利用他們的隱蔽信息和隱蔽行動做出對自己有利但損害網上銀行利益的決策,或者由于不利的公眾評價而使網上銀行喪失客戶和資金來源。

相比于傳統的銀行市場,網絡市場上商業銀行與客戶之間信息不對稱狀態更加嚴重,客戶會有激勵更多地利用信息優勢地位采取對網上銀行不利的道德風險行為。例如,網上銀行根據原有風險水平確定新金融品種的價格,由于逆向選擇,高于原有風險水平的客戶將大量購買這種新金融品種,而低于原有風險水平的客戶將不會購買這種金融產品,這樣網上銀行每銷售一份新金融產品,將會增加其風險。

3、信用風險。網上銀行提供的虛擬金融服務突破了地理國界,具有無邊界限制的服務特征。網上銀行通過遠程通訊手段,借助信用確認程序對借款者的信用等級進行評估,提高了網上銀行的信用風險。

4、流動性風險。當網上銀行沒有足夠的資金滿足客戶兌現電子貨幣或結算要求時,就會面臨流動性風險,即資產在到期時不能無損失變現的風險。一般情況下,網上銀行常常會因為流動性風險而惡性循環地陷入信譽風險中。

在銀行業競爭激烈的大環境中,銀行的信譽是難以用金錢估價的,甚至已經成為一種社會稀缺性資源。它是個銀行生存和可持續性發展的基礎,一旦銀行遭遇信譽風險,則可能引發連環性的金融危機。

(二)電子貨幣風險

網上銀行的交易是以電子貨幣為媒介的,在網絡交易中電子貨幣代替人民幣發揮著貨幣職能,但是電子貨幣與紙幣有著根本性的不同,隨著電子貨幣流通規模不斷增大,越來越多的參與機構的介入,電子貨幣發展帶來的風險將逐步顯現,如果監管不當,有可能導致最終形成系統性風險,這對中央銀行的監管也提出了新的挑戰。

1、電子貨幣的聲譽風險。相對于傳統紙幣,電子貨幣的物理防偽無法使用,只能通過加密數字簽名等手段加以防偽。如果關鍵技術和數據被掌握,偽幣大量涌現會嚴重影響貨幣的發行機構的聲譽。另一方面,如果電子貨幣持有人的信用卡號和密碼等數據被盜用,會引發財產損失等責任糾紛,從而會影響到對電子貨幣的接受程度,進而形成整個電子貨幣系統的聲譽危機。

2、電子貨幣的流動風險。目前電子貨幣的發行機構沒有保持用于贖回電子貨幣的等額的傳統貨幣準備,一旦由于某些事件導致人們對電子貨幣的擠兌,發行機構無法用足夠的資金進行變現,便會造成因無法贖回已發行電子貨幣而形成的支付危機。

3、電子貨幣的信用風險。電子貨幣系統的整個運行過程涉及到電子貨幣發行機構、分銷機構、贖回機構及清算機構,這些參與機構都可能會面臨著債務人不履行義務的可能性,又因為電子貨幣交易過程的法律不完善,使這些參與機構之間的權責難以完全界定,各方的糾紛難以有效解決。

4、電子貨幣的利率風險。提供電子貨幣的網上銀行因為利率的不利變動,其資產相對于負債可能會發生貶值,從而導致銀行資產的損失,網上銀行將因此承擔相當高的利率風險。由于銀行網上業務開展使得電子貨幣廣泛使用的進程中,除了對于金融系統造成的風險外,中央銀行面臨的風險也將逐步凸現。首先,電子貨幣的流通影響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有效性。在電子貨幣的競爭性發行機制情況下,中央銀行逐步失去貨幣發行權,導致鑄幣稅減少,使央行實施貨幣政策操作成本受到限制。同時,電子貨幣流通條件下,貨幣乘數、流通速度和利率的預測難度加大,通過運用貨幣政策進行宏觀調控難度加大。其次,電子貨幣發展過程中不斷顯現的各種風險使中央銀行的監管陷入兩難困境,監管力度過大會事本國電子貨幣失去競爭力,阻礙其創新和發展,但是監管力度過小可能會引發系統性風險。

(三)安全技術風險

雖然我國網上銀行業務起步晚,但是發展速度快,安全技術和安全管理跟上其發展水平,這是造成網上業務開展的一個突出問題。網上銀行的業務發展需要信息技術的發展作為支持,否則安全問題將會制約其發展。

1、技術常規風險。網上銀行和商業銀行其它涉及帳務處里的計算機系統一樣,面臨系統總體架構設計、網絡結構設計等常規風險,這是銀行應用系統普遍關注的技術漏洞。

2、加密技術風險。加密技術,加密體制,加密算法和密鑰長度等網上交易和數據傳輸安全策略的確定,是網上銀行安全問題的核心。但是由于我國目前還不具備適用于互聯網交易的成熟的的商用密碼產品,大多數商業銀行采取的密碼產品一般來自西方國家,而這些國家出口的往往是低端產品,在加密這個核心問題上對我國商業銀行構成威脅。

3、身份認證和驗證風險。應用PKI體制,網上交易身份認證和驗證與加密技術一道,共同構筑了互聯網上解決交易雙方或多方非對面交易的技術基礎。

但是目前私人密鑰和證書承載介質一般為不攜帶CPU的存貯介質,其可在任何一臺計算機上即可讀取,大大降低了私人密鑰的機密程度,且密鑰生成依賴于認證中心,存在安全隱患。

4、網絡安全風險。網上銀行在空間上拓廣了客戶群體的同時,也將網絡惡意行為的實施者擴大到國際范圍,地球上任何一名黑客都是銀行防范的對象,這加大了商業銀行遭受風險的范圍和可能,同時也增加了銀行的成本。

5、群機系統風險。網上銀行系統運行過程中涉及的諸如web服務器、應用服務器等硬件和軟件系統是網上銀行的后臺系統,是商業銀行提供網上銀行業務的核心部位,一個部位出現問題或一個程序進程死鎖,都將影響網上銀行業務的持續進行,它的影響也會隨著網絡迅速蔓延到全國的客戶。

(四)法律風險

1、網絡犯罪風險。網絡系統是本身存在的不足會給網上銀行帶來風險,隨著網絡黑客人數和技術水平的上升,許多黑客對于網絡的攻擊,使網上銀行的網絡系統受損甚至崩潰的威脅。有的網絡黑客甚至竊取商業機密或盜取資金,以謀取不義之財,甚至利用網上銀行進行洗錢。

截止目前,國內外沒有權威數據表明網上銀行犯罪造成的具體損失是多少,但是有研究表明增長速度驚人。2003年,英國因網上銀行欺詐而導致的損失為零,但是2006年,這一數據達到了3350萬英鎊。美國官方統計也顯示,銀行每年在網絡上被偷竊的資金大于6000萬美元。網上銀行犯罪已經成為包括中國在內的各個國家不得不面對的問題。

2、法律糾紛風險。網上銀行屬于新興事物,我國政府尚未有配套的法律法規與之相適應,造成了銀行在開展業務時無法可依,且銀行難以采取主動措施。另外,上網銀行的交易是跨越國界的,各國之間有關金融交易的法律、法規存在的差異,會產生國與國之間的法律問題上的沖突。目前國際上尚未就網上銀行涉及的法律達成共同協議,也沒有一個權威的仲裁機構,客戶與網上銀行很容易陷入法律糾紛之中。

(五)銀行網絡的風險放大效應

網絡是網上銀行業務賴以運行的支撐體系,但網絡技術同時可以造成以上風險的成倍放大。

網絡空間是個申請網絡帳號即可進入的自由空間,各個接點聯結成一個整體。在一個網絡接點發生的風險可能會波及整個網絡,甚至導致銀行整個經營網絡癱瘓。高科技的網絡技術所具有的快速遠程處理功能,雖然為便捷、快速的金融服務和產品提供了強大的技術支持,但也加快了風險積聚的過程。在來不及察覺并采取防范補救措施的情況下,就己導致一連串的資金損失。

三、網上銀行風險對策

我國銀行業面對網上業務風險的威脅和國外銀行激烈的競爭,只有盡快制定一系列措施和方案,完善服務,防范金融風險,才能保持高速穩健的發展。

(一)運營管理體系構建

完善網上銀行業務的運營管理體系,應當以全面性、謹慎性、有效性、獨立性為原則,貫穿業務全過程和各個操作環節,覆蓋所有使用網上銀行的銀行內、外部機構和個人。

對于銀行內部使用網上銀行的管理主要著眼于對銀行內部操作網上銀行系統,辦理網上銀行業務的機構和人員建立逐級管理和分級授權的制度。對網上銀行客戶的管理重點在于銀行對可以使用網上銀行的客戶的選擇,對客戶可以使用網上銀行服務的限制,以及對客戶操作網上銀行的過程和結果進行管理。客戶內部使用網上銀行的管理在于使客戶根據自身情況,通過建立特定的網上銀行業務授權模式,使客戶在網上銀行的操作過程處于一個安全體系控制之下。

(二)網絡技術體系構建

對于網絡技術體系的構建最根本是建立網絡安全防護體系,包括有效的訪問控制,有效的客戶身份驗證系統和多層防御系統,有效的監控體系,周期性地檢查安全漏洞,做到及時發現及時防范。

另外,應當對信息加密傳輸,采取先進的加密技術,并重視高科技產品的研發和引進,使用科技含量高的產品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網上銀行的使用安全,同時培養具有專業知識和技術經驗的科技人才隊伍。

(三)法律規范體系構建

美國已于2000年1月制定并了《信息系統保護國家計劃》,強化了執法手段及情報功能。英國于2000年7月28日,通過了RIRA法案,成為西方大國中唯一的政府可以要求互聯網用戶交出加密資料密鑰的國家。2007年1月1日韓國《電子金融交易法》的頒布生效,這是迄今為止對包括電子貨幣、電子銀行、電子支付、網絡證券交易和客戶金融信息保護等一系列問題進行系統立法的一部法律。

我國也應加快建立既符合國際潮流又具有中國特色的互聯網法律法規體系,網上銀行對現有法律提出的重大挑戰,不僅僅是制定幾個法規就能徹底解決的。政府要加快進度,盡快制定或完善符合當前情況并適當超前的有關網上銀行的法律法規。

(四)央行監管體系構建

縱觀西方發達國家對網上銀行的監管都無一例外實行了較為優惠的信貸管理政策,以鼓勵其國內電子商務的發展。央行對我國網上銀行的監管也應順應這一趨勢。

首先,應當制定相應的行業性激勵體制,制定一套從銀行內部產生風險控制動力的外部監管體系,解決信息不對稱的監管。

其次,建立全國性的統一金融認證中心,我國在相關系統的建設中沒有一個詳細的總體戰略和規范標準,給網上銀行的發展人為制造了一定障礙,故盡快建立全國統一的金融認證中心勢在必行。

篇7

伴隨互聯網的發展,虛擬電子貨幣的種類和規模都達到空前的狀態。本文的虛擬電子貨幣主要是指,網絡運營商發行的一種預付型電子憑證,它是相對于金融機構發行的電子貨幣。由于理解不同,對它采取的態度與政策建議也決然不同,故可以大致歸納為高壓管制、限制、甚至使其退出流通或支持其發展的不同取向。我國目前的虛擬電子貨幣種類不下10種,具體如表1,其規模也逐年增大,流通的復雜程度也日漸增加,對此也存在不同爭論。本文以Q幣作為虛擬電子貨幣的代表,從貨幣演變的角度對其進行研究,以便進一步確立如何對待虛擬電子貨幣。

Q幣的發展與流通現狀

Q幣是騰訊公司于2002年5月推出的一種網絡虛擬產品,其用途是用來購買騰訊公司內部提供的各種增值服務,并規定與人民幣的官方“匯率”比價為1:1。但隨著網民對Q幣的逐漸認同,Q幣的流通領域突破了騰訊公司的內部體系,成為網民之間私下買賣網絡游戲裝備、游戲點卡和虛擬物品以及換取不同論壇積分的“貨幣”。最引人注目的是,一此論壇將Q幣作為工資支付給版主,獲得這種“工資”的版主們則可在淘寶等C2C交易平臺直接賣出Q幣,以兌換成人民幣獲取收益。這樣流通方式與渠道,一方面擴大了Q幣的流通領域;另一方面改變了其與人民幣的單向交換關系,即Q幣也能交換到人民幣。所以,經過近幾年的發展,Q幣的流通渠道正在逐步發生改變,即從圖1流通方式演變為圖2(潘可、潘旭華、王陽,2008)的流通方式。其最初的預付型電子憑證的角色在一定程度發生了改變,即Q幣的取得渠道多樣化,從單一預付型電子憑證變成類似“貨幣”的功能。

虛擬電子貨幣流通的問題分析

目前,對以Q幣為代表的虛擬電子貨幣發展與流通現狀問題的爭論,主要源于:虛擬電子貨幣發展對我國人民幣流通有影響,特別是隨著虛擬電子貨幣呈現與商品以及與人民幣的雙向交換運動時,如圖2所示,虛擬電子貨幣在一定程度上執行了人民幣的功能,扮演了貨幣的角色,進而會影響我國貨幣政策的實施效果。在這方面,有些學者做了一些實證研究,驗證了虛擬貨幣的供應會直接影響貨幣供給的乘數大小(賈麗平, 2009)。但本文將換個角度即從貨幣演變的歷史角度,深入分析以Q幣為代表的虛擬電子貨幣,這會得到另一種不同的結果。

(一)貨幣的演變――交易與支付費用遞減

從實物貨幣到代用貨幣,再到今天的國家壟斷發行的信用貨幣,交易與支付媒介的演變無不體現了交易與支付費用遞減,以不同的方式存在且具有攜帶方便、易于分割、減少道德風險等優點。具體到每一種貨幣,其交易與支付費用分為外在費用與內在費用,外在費用是指客觀存在的實體費用;內在費用是指由于存在道德風險、逆向選擇、機會主義等所產生的費用,其一般表現為失信行為。在相對較短的時期內,二者存在此消彼長,由于外生交易費用的減少大于內生交易費用的增加,人們最終選擇使用鑄幣。從貨幣演變中還可以看到,內在與外在的支付與交易費用可以同時減少。統一鑄造這一變革,一方面降低了鑄造成本和計量鑒別貨幣的成本;另一方面,由于政府權威的保證,降低了道德風險產生的可能性。所以人類社會的貨幣演變史其實是交易、支付媒介費用降低的過程。

(二)虛擬電子貨幣產生及發展的原因

以Q幣為代表的虛擬電子貨幣,其產生與發展的原因,源于目前互聯網的增值服務收費多為小額支付,一般1元或2元人民幣。傳統付費方式有:郵局匯款,消費者嫌麻煩;銀行網上支付、手機話費代支付等,但多數消費者害怕遭到黑客攻擊,不愿暴露個人賬戶或手機信息;目前各網絡運營商發行的預付型電子支付憑證,克服了以上幾個問題,所以部分網民正處于這種便利與安全角度考慮,愿意一次性購買一定數量的虛擬電子貨幣,然后進行支付。可以說,虛擬電子貨幣是滿足網上小額交易所需產生的一種新型支付手段,隨著網絡的發展與網民的增加,其流通領域不斷增加,交易支付的額度也隨之提高。

政策建議

綜上所述,伴隨虛擬電子貨幣的發展,其問題越來越多。在這些問題沒有充分暴露之前,通過改變一些外在的條件,如中國人民銀行對其實行有效的管理,使其充分發揮優勢,減少其交易與支付的費用,更有利于整個貨幣體系的健康發展。

第一,統一虛擬電子貨幣的交易平臺,即由中國人民銀行牽頭組建一個專業電子公告牌系統,并進行監管,其功能體現在:虛擬貨幣的認證和監管,包括發行虛擬機構的門檻準入,以及完善虛擬貨幣之間的匯兌和虛擬貨幣與現實貨幣的匯率;保障消費者的權益,通報虛擬貨幣發行機構的相關信息,建立投訴平臺等措施;了解并掌握虛擬貨幣的動向,對不同的虛擬貨幣發行機構采取不同的措施。

第二,建立網絡消費者虛擬電子貨幣存款賬戶,其功能體現在:中國人民銀行對虛擬電子貨幣供給進行調節。虛擬電子貨幣在發展過程中,由與商品、人民幣的單向交易完善成雙向互換的交易,執行了現實貨幣的功能,這一轉變影響整個貨幣供給的狀況。隨著虛擬電子貨幣規模越大,影響的程度越大,出于這方面的考慮,中國人民銀行應對虛擬電子貨幣供給進行調控。其操作過程是:中國人民銀行規定所有發行虛擬電子貨幣的機構必須留有存款準備金做準備,通過各網站和軟件公司設立網絡消費者虛擬電子貨幣存款賬戶,按照統一的交易平臺提供人民幣與虛擬電子貨幣的兌換價格進行兌換。這樣,有利于中國人民銀行的貨幣調控,更有利于虛擬電子貨幣流通公開化、規范化,從而保證虛擬貨幣市場有序運行與發展。

參考文獻:

篇8

電子貨幣也稱網絡貨幣,其伴隨電子商務的發展而興起,建立在開放式的互聯網基礎之上,充當電子商務活動的支付手段和重要工具。電子貨幣最早的定義來自于巴塞爾委員會,是指在零售支付機制中,通過銷售終端、不同的電子設備之間以及在公開網絡上執行支付的儲值和預付支付機制。近年來,隨著電子商務的飛速發展,電子貨幣日益受到世界各國監管部門的高度關注。

電子貨幣的分類

(一)按電子貨幣交易金額和形式劃分

1.信用卡型電子貨幣,也稱電子信用卡

與傳統信用卡相比,它將傳統的金融專用網絡與開放的互聯網連接起來,使用范圍更為廣泛,并且向消費者提供了在稍晚時間支付的服務,使消費者有權在一定時間范圍內退貨并拒絕支付費用,因而具有良好的消費者保護功能;其他功能和性質與傳統的信用卡基本類似。

代表性的信用卡型網絡使用系統有Cyber Cash和First Virtual Holding系統、VISA和Master Card國際銀行卡組織聯合制定的安全電子交易規范SET等。

信用卡型電子貨幣是目前網上交易應用中最為成熟、最為廣泛的一種支付方式。

2.電子現金

目前,電子現金主要指適用于互聯網支付和清算的以數字化形式存在的數字現金。與電子支票和銀行卡只有銀行發行不同,它還可由非金融機構發行使用,如電話卡、公交IC卡等。

按其載體不同,電子現金又包括兩類:一類是將幣值儲存在IC卡上,即電子現金卡,以英國的Mondex智能現金卡為代表,其有取代現金成為日常支付工具的趨勢;另一類以數據文件形式存儲在計算機上,即數字現金,實質是將現金等價物通過一定軟件保存在硬盤或軟盤上,典型的如荷蘭求索公司的Digi Cash以及Net Cash。

目前,電子現金主要用于小額支付,其具有現金所沒有的低成本、高效率、使用安全方便等優點。

3.電子支票

將傳統支票應用到公共網絡上進行資金轉賬,即將支票改變為帶有數字簽名的報文或者利用數字電文代替支票的全部信息,就是電子支票,其功能與紙質支票基本一樣。典型代表如Net Cheuqe、Net Bill、E-Check等。

4.電子錢包

這是指裝入電子現金、數字信用卡、在線貨幣和數字貨幣等電子貨幣,集多種功能于一體的電子貨幣支付方式,是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小額購物時常用的新式錢包。使用電子錢包,一般還需要電子錢包服務系統和電子錢包應用環境。前者是使用者將各種電子貨幣或電子金融卡上的信息、數據輸入電子錢包之中的渠道,而后者則為各類交易、管理提供了操作平臺。

5.網絡虛擬貨幣

網絡虛擬貨幣是我國存在的一種“準貨幣”,由眾多的門戶網站或網絡游戲運營商提供,如國內的Q幣、百度幣、網易泡幣、天堂幣等。網絡虛擬貨幣只能用于購買提供者公司的增值服務,無其他交易功能,且實行單向兌換,即不允許轉換為人民幣,因此,不具備充當一般等價物的貨幣基本屬性。但現實中,專門針對虛擬貨幣而出現的“倒爺”、“錢莊”現象已較為普遍,使某些電子貨幣已經具備了貨幣的基本屬性。

6.比特幣

近年來,在互聯網還誕生了顛覆性的虛擬貨幣――比特幣。與傳統的虛擬貨幣不同,比特幣不受虛擬貨幣發行機構的控制,而是一種由開源軟件通過計算產生的“數字加密貨幣”,全球使用,無貨幣兌換費,并逐步運用到捐款、網上購物、實體店消費等領域。目前,與比特幣類似的,還有Litecoins和PPCoin,都采用數學技術來控制新貨幣的產出,并允許用戶驗證真偽。

從幣值穩定性來看,網絡虛擬貨幣如Q幣,其價格非常穩定,一Q幣約等于0.9~1元人民幣,一般不會受市場干擾產生波動,而且Q幣在其各賬戶之間不能互相交易。比特幣則明顯不同,其價格經常存在大起大落的情況,其最高價格曾達到1242美元,最低價格則只有0.1美元。今年2月初,比特幣曾發生了盤中瞬間暴跌80%的行為。

與Q幣等一些現有流通較廣的電子貨幣的管理不同,比特幣不存在發行主體,其自有的貨幣秩序、匿名分布的特點以及對洗錢等非法交易的間接保護,使其很難馬上被各國正式認可。從根本上看,比特幣缺乏貨幣的支付屬性,而僅僅是一種投資品種。所以其也有“變態幣”之稱。

(二)按照物理實現方式劃分

根據物理實現方式的不同,電子貨幣可分為“卡基類” (card-based)電子貨幣與“數基類”(soft-based)電子貨幣,這種分類基本涵蓋了當前主流電子貨幣產品的形態。

“卡基類”電子貨幣利用內含微處理芯片的“智能卡”進行貨幣價值的存儲和支付,表現為類型多樣的儲值卡,又分為線下儲值卡和線上儲值卡。線上儲值卡在交易時涉及線上的授權和驗證,線下儲值卡則與現金一樣,可直接使用。“數基類”電子貨幣的主流產品是將貨幣價值集中儲存在發行機構的網絡虛擬賬戶中,使用者通過網絡訪問賬戶進行支付,前文中的信用卡型網絡使用系統Cyber Cash以及Digi Cash等數字現金都屬于這一范疇。

同時,隨著移動通訊網絡的廣泛普及,使以手機為代表的移動通訊設備也逐漸成為主流電子貨幣載體。移動通訊設備可以聯網實現“數基類”產品的功能,也可以通過NFC等技術實現“卡基類”產品的功能,這令電子貨幣的物理實現方式實現了交叉融合。

國內外電子貨幣的實踐

(一)美國

美國是世界上最早進行電子貨幣研究和試驗的國家之一。在“卡基類”和“數基類”電子貨幣方面,都有眾多實踐。在“卡基類”電子貨幣方面,最典型的是VISA公司設計的一種智能卡型“電子錢包”系統。該系統遍布于加油站、便利店、水果店、快餐店和學校食堂,可用于支付電話費、汽車養路費、過橋費和有線電視費等,滿足各類小額支付需求。同時,在美國各州的交通部門、大學校園、軍事基地、體育場館和其他服務機構中,不斷有新的電子儲值卡系統投入使用,在工資支付、政府福利轉移等多個細分市場獲得深入應用。

目前,美國“卡基類”電子貨幣產品的演化路徑主要有兩個:一個是在特定應用領域替代現有成本過高的支付解決方案;另一個是創新的支付解決方案,提供給傳統支付業務沒有覆蓋到的人群。到2013年,封閉型系統的“卡基類”產品占據使用頻率的主要地位(45%),各種福利轉移支付的“卡基類”產品占33%,一般意義上的通用型“卡基類”電子貨幣產品占22%,其中通用型產品的增長速度最快。

2000年之前,美國電子商務支付通常使用支票結算。以PAYPAL為代表的電子貨幣模式出現后,“數基類”電子貨幣產品在和其他非現金支付工具的競爭合作中逐漸占據了一席之地。其主要優勢為:一是取代了緩慢的支票結算,加快支付結算速度;二是便利了沒有信用卡等傳統電子支付工具的支付雙方進行交易;三是為傳統電子支付工具的使用提供了網絡通道;四是提高了網絡支付安全性。

由于銀行卡在美國高度普及,截至2013年,美國在線支付總額中80%由信用卡(超過50%)和借記卡支付,“數基類”電子貨幣約占15%。

(二)英國

英國最為典型的電子貨幣是Mondex系統,這是世界上最早的電子貨幣,屬“卡基類”電子貨幣,于1995年開發試用。持卡人可以方便地把存放在卡里的電子貨幣從一張卡轉到另一張卡,其被廣泛應用于超級市場、酒吧、珠寶店、寵物商店、餐飲店、食品店、停車場、電話間和公共交通車輛之中。

由于使用簡便、安全高效,且交易不易被追蹤,這種電子貨幣很快在歐洲、美國、西非以及亞洲的日本、香港等數十個國家和地區推廣。Mondex系統與傳統貨幣十分相似,有專門負責電子貨幣制作、發行、管理及處理的單位,且一般由各國中央銀行和財政部等相關機構共同負責。

(三)法國

法國擁有3套基于不同技術和市場推廣策略的“卡基類”電子錢包系統:一是由多家金融機構與法國鐵路運輸公司、巴黎交通運輸網、法國電信公司聯合推出的MODEUS系統;二是由電子貨幣發行機構SEME于1999年推出的MONEO電子貨幣系統;三是由電子貨幣機構MONDEX FRANCE在斯特拉斯堡實施的一項涉及5萬名持卡用戶和1500家零售商的電子貨幣應用實驗。

在“數基類”電子貨幣方面,巴黎國民銀行下屬的一家名為Kleline的子公司研制出一項用于網上購物的綜合型電子支付系統,既能幫助消費者通過銀行卡完成傳統的網上支付,又能實現完全意義上的網絡電子錢包支付功能。

(四)中國

1993年,我國啟動國家“金卡工程”,正式推進電子貨幣建設進程。經過20年的發展,支付電子化程度明顯提升,為電子貨幣發展打下了基礎。主要表現在:一是基于銀行卡的手機支付、互聯網支付、固定電話支付和數字機頂盒支付等電子支付工具得到了普及。截至2013年底,我國累計發行銀行卡近40億張,其中芯片銀行IC卡1.3億張。二是智能IC卡快速發展。發卡總量達90億張,在電子政務、電子商務、社會保障等領域廣泛應用,人民銀行積極推進金融IC卡多應用,在城市交通和公用事業繳費等領域創新成果不斷顯現,便利了社會公眾。

基于電子貨幣范圍的不斷拓展,我國產生了大量新的金融產品和服務。譬如,第三方支付平臺在積累了龐大的客戶群后,逐步提供基金、理財等其他服務,開始充當金融中介的角色,最為典型的產品是余額寶和理財通。余額寶自2013年6月上線以來,累計用戶已突破8000萬,規模超過2500億元;理財通自2014年1月上線以來,用戶已突破100萬,并可直接用于購買保險等產品。同時,互聯網公司還用獎勵的手段,利用滴滴打車和快的打車等軟件推廣手機支付,并嘗試推出二維碼支付和刷臉付款等新的支付途徑。

電子貨幣發展帶來的挑戰

近年來,電子貨幣以異乎尋常的速度迅猛發展。電子支付業務增長較快,移動支付業務保持高位增長。根據人民銀行的統計,2013 年,全國共發生電子支付業務258億筆,金額1075萬億元,同比分別增長27%和29%。其中,網上支付業務237億筆,金額1061萬億元,同比分別增長23%和29%;移動支付業務近17億筆,金額約10萬億元,同比分別增長213%和318%。而現金支付量占中國企業支付量不到1%。電子貨幣快速發展的同時,也給宏觀調控和監管機構帶來新的挑戰。

(一)央行貨幣發行壟斷權受沖擊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整個社會的支付量每年都在成倍增長,但中央銀行印鈔量在過去近20年的時間里幾乎沒有增加,一直穩定在3萬億元左右,不僅現金支付量占比在減少,現金流通速度也在下降。這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在于網上銀行、電子支付和電子貨幣的迅速發展。

(二)貨幣政策傳導機制面臨挑戰

在央行制定貨幣政策并通過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將政策意圖傳導至各類經濟行為主體的過程中,貨幣供應量是重要的中間操作目標。電子貨幣的出現使貨幣流通速度提高,提升了貨幣乘數,且其流通過程難以被檢測,影響了央行對貨幣供應量統計的準確性,進而可能對央行制定貨幣政策形成干擾和挑戰。

(三)對支付系統基礎設施建設提出較高要求

銀行卡支付和網上支付已經成為目前我國電子支付的主流,金融機構和中央銀行都需要順應形勢,為其支付結算提供基礎環境。目前,國內銀行卡的發卡機構有196家。全國性的商業銀行基本都開通了網上銀行業務,絕大多數經濟發達地區的地方性商業銀行也開通了網上銀行服務,另有100多家非金融機構也在從事網上支付業務。我國目前電子貨幣發行機構共有306家,主要是非金融機構,其中包括公交卡發行機構。

隨著電子貨幣支付服務鏈條的日趨復雜,各方參與主體需要遵從統一的產業運行標準(包括技術標準和商業標準),才能保障電子貨幣業務的全面協調發展。中央銀行等監管機構擁有天然的利益中性立場,應從優化社會福利的角度,指導協調產業主體形成合理運行模式,并推動基本技術標準和商業標準的制定,破除電子貨幣發展的制度。

如何規范電子貨幣發展

電子貨幣的發展對于央行傳統職能的發揮和貨幣政策有效性都帶來了沖擊,因此對其實行一定的規范和監管是非常必要的。適當的規范與監管措施,也將促進電子貨幣更加有序健康發展。

(一)建立規范的電子貨幣法律基礎

根據國際立法經驗和我國電子貨幣業務發展現狀,應盡快研究制定電子貨幣業務發展的法律法規。在法規中明確電子貨幣的發行主體、種類、規模和交易等事項;明確規定電子貨幣涉及各方的權利、義務范圍,制定爭端處理機制,建立損失賠償機制;厘清、限定電子貨幣被犯罪分子用于洗錢和逃稅等風險。此外,應加快完善各類技術標準,確保各層次支付清算系統的安全,促進電子貨幣的開發者、發行者完善內控制度,提升系統的安全級別,提高識別、防范和控制各類潛在風險的能力。

(二)建立電子貨幣發行管理機制

一是明確發行主體。電子貨幣的發展應用,主要由市場的力量推動,不應用強制方式指定發行主體。人民銀行作為“發行的銀行”,可請立法規范不同類型的企業組織發展電子貨幣,并應對其資產、技術支持條件等設定統一的標準。

二是建立電子貨幣發行準備機制。現階段,電子貨幣還無法取代傳統貨幣,其發行基礎最終依賴于傳統貨幣。因此,建議以現金和低風險、高流動性的國債、金融債為發行準備。同時,為確保電子貨幣不被濫發,建議采取一定比例的發行準備金制度1。

三是建立電子貨幣發行評級制度。定期對發行主體進行信用評級,并根據其信用等級實施差別管理,確定其發行電子貨幣的數量、種類和業務范圍。

(三)建立電子貨幣運營管理機制

一是建立電子貨幣托管登記制度。建議在時機成熟時設立電子貨幣登記托管中心,凡在中國境內合法使用的電子貨幣都必須在該中心進行登記,并由托管中心依法從事登記、托管等工作,以提高電子貨幣的公信力,規范電子貨幣的運作。

二是建立電子貨幣流通制度。建議央行牽頭建立電子貨幣法律規范,明確電子貨幣發行方和交易方的責任,制定電子貨幣流通中法定簽名制、電子貨幣發行方和交易方權益的法律認證手段和認證技術等,維護電子貨幣市場穩定。比如,在認證技術方面,鑒于中國金融認證中心具有覆蓋全國的認證服務體系,可依托其建立電子貨幣電子簽名認證體系。

(四)高度重視對電子貨幣的反洗錢監管

美國反洗錢監管當局FinCEN于2013年3月《金融犯罪執法網絡法規在個人管理、交換或使用虛擬貨幣中的應用指引》,將虛擬貨幣納入反洗錢監管范圍。其中最重要的規定包括:提交金額超過1萬美元的現金交易報告;保存單次貨幣兌換金額1000美元或以上的交易記錄等。5月,美國國土安全局凍結全球最大比特幣交易所Mt.Gox部分賬戶,迫使其采取從嚴的身份認證。我國有必要借鑒美國經驗,將虛擬貨幣經營機構納入反洗錢監管范圍,要求其建立虛擬貨幣交易和支付監控系統,加強真實性審查,實行電子貨幣賬戶實名制,及時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并積極配合反洗錢行政調查工作。

(五)進一步加強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一是建立電子貨幣發行和清算的保險制度。建議借鑒傳統貨幣風險管理思路,為電子貨幣發行機構提供存款保險。建議在人民銀行設立專門的備付金保險部門,或在電子貨幣登記托管中心中設立專門的部門,提供備付金保險服務。

二是為市場解決信息不對稱帶來的問題,監管當局應當制定規范的信息披露制度,讓消費者充分了解虛擬貨幣,并能對不同機構發行的虛擬貨幣有所比較,以便恰當選擇不同虛擬貨幣作為支付工具。

(六)大力推動電子貨幣的技術創新

首先,提升電子貨幣的技術保障水平,從信息安全、數字加密、數據安全、認證和防欺詐等方面入手,鼓勵身份識別技術和網絡加密技術創新,推動電子貨幣支付系統技術升級。

其次,隨著電子商務模式的創新和網絡技術的進步,電子貨幣的形態將不斷演變,應用范圍將不斷擴大,與新興業務的融合將不斷加深,因此應不斷提升電子貨幣的技術水平,以適應新的商業模式的需要。

最后,在互聯網金融發展迅速的背景下,由電子貨幣不斷衍生出基金、理財和保險等新業務,技術上也更加復雜。因此要密切關注電子貨幣發展的趨勢和動向,及時制定衍生服務的相關政策,防范相關風險。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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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網絡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網上銀行業務應運而生并在全球蓬勃發展。保障網絡世界的安全,最有效的方式是立法,但網上銀行作為新生事物,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的缺位和不完善成為制約其進一步發展的重大瓶頸,由于網上銀行業務本身所依賴的互聯網的無國界性,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在任何地點都可以享受網上銀行業務帶來的便捷服務,從而進一步加劇了金融全球化的趨勢,使得國際銀行業間的市場競爭突破了國界成為全球性的競爭。因此對網上銀行法律保障機制的研究不能僅僅局限于國內國的層面,在對我國立法不斷完善的基礎上充分借鑒和吸收國外的立法經驗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網上銀行的概念

網上銀行(internet bank or e-bank)又稱網絡銀行,根據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2001年5月的《電子銀行業務風險管理規則》,所謂“電子銀行業務”,不僅包括“通過電子渠道提供的零售和小額銀行產品與服務”,還包括“以電子方式提供的大額電子支付與其他批發性銀行服務”。所謂“批發性銀行業務”其針對的對象是大型工商企業和機構,單筆業務數額巨大,不同于銀行與客戶之間以傳統方式構成的零售銀行業務。“它們既包括如獲取財務信息、取得貸款和開立存款賬戶之類的傳統業務活動,又包括如電子票據支付服務、個人理財、賬戶匯總及商戶對商戶市場與交換之類較新的產品與服務。”網上銀行又被稱為“aaa銀行”,因為其為客戶提供了“aaa”式服務,其業務操作可以不受時間、空間、地點的限制。筆者認為,網上銀行其本質上是網絡信息技術發展的產物,是銀行業在網絡信息時代的一場技術革新,其實質上仍是以傳統的銀行業務為基礎,是銀行業等金融機構為客戶提供服務方式的改變,即通過電子渠道向客戶提供各種金融產品和服務。

全球第一個嚴格意義上的網上銀行于1995年10月誕生于美國——安全第一網上銀行(security first network bank),它通過互聯網向全球客戶提供金融服務,包括在線交易登記、聯機聲明、電子鈔票兌付以及支票轉賬。一時之間,許多金融機構紛紛開展自己的網上銀行業務,網上銀行發展勢頭強勁,大有取代傳統銀行成為未來世界銀行業發展主導之勢。然而,僅僅時隔三年,安全第一網上銀行就因為業務虧損而被收購。網上銀行作為新生事物在將網絡信息技術的先進性和傳統銀行制度的優勢充分結合的同時也面臨著兩者帶來的雙重風險。

二、網上銀行業務的風險分析

網上銀行因其運行機制的特殊性,除了具有傳統銀行所面臨的風險外還具有網絡環境下新的風險表現形式。傳統的銀行業風險表現形式主要是指信用風險、聲譽風險、外匯風險、流動性風險等,在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1998年頒布的《電子銀行和電子貨幣業務的風險管理》中,電子貨幣的業務風險被分為聲譽風險、操作風險、信用風險、法律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及跨國風險等風險類型,要對網上銀行業務風險進行有效規制,必須針對不同的風險類別制定不同的法律監管框架。筆者認為,在網上銀行業務的風險中,比較重要的風險類型主要包括:

(一)操作風險

由于網上銀行業務以網絡信息系統為基礎,來源于系統自身的安全性、穩定性和可靠性方面的重大缺陷而導致潛在損失的可能性被認為是操作風險。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在報告中認為操作風險主要包括如下幾種情況帶來的風險:電子貨幣犯罪;雇員的欺詐;系統的設計、實施和維護以及客戶的操作不當。可以看出操作風險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其一、系統和設備自身的設計和運行的不完善而引發的技術層面的風險;其二,銀行內部的管理控制機制的不完善引發的風險,其三、作為網上銀行業務參與人的客戶對系統的錯誤操作也會引發操作風險。

(二)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是網上銀行業務中最為常見的風險,存在于債務人履行與銀行所簽的合同的過程中,由于債務人未能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而給銀行的資本或收益帶來的風險。由于銀行并不是電子貨幣的發行者,而僅僅是作為電子貨幣的“承銷商”從發行者處購買貨幣在轉售給客戶,如果電子貨幣的發行者不對電子貨幣進行兌換將會使銀行產生信用風險;同時,客戶在使用電子銀行業務的過程中,很可能發生遲延履行或不履行等違約情況,造成網上銀行業務的信用風險。

(三)信譽風險

信譽風險也稱為聲譽風險,是指由于輿論導向的不利或公眾的負面評價而對銀行的資本和收益帶來重大損失的風險。在金融全球化的今天,信譽乃是銀行的生存之本,特別是在網絡的環境下,網絡的無國界性使得信息的傳遞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為快捷,一旦網上銀行出現系統缺陷或是安全事故必然會迅速傳播造成重大影響。此外,如果不能及時穩妥的解決客戶的問題引起客戶的信心危機,在媒體輿論進行負面報道的情況下,引起銀行的信譽危機就在所難免了。

(四)法律風險

網上銀行業務的法律風險是指違法相關的法律、法規、行業做法所產生的風險及由于相關法律、法規本身的不完善、不健全而引起法律后果所導致的風險。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認為法律風險還包括由于交易對象的法律權利義務未能確定所產生的風險。可從以下三方面理解法律風險:其一,由于網上銀行作為新生事物與傳統銀行業務的差異性,針對傳統銀行業務的法律法規已難以規制網上銀行業務出現的新問題。其二,由于參與主體的銀行自身違法操作行為直接導致或者是其他主體的違法行為間接導致的法律風險。其三,由于網上銀行交易的跨國性,針對網上銀行業務的風險規制尚無一個統一的國際立法,各國基于不同的國情必然會制定不同的法律規范,那么會產生國際私法方面的管轄權和法律適用的沖突,無形中增加了法律成本,也會對網上銀行業務的跨境交易的發展造成阻礙。

三、國際上關于網上銀行業務風險規制的法律制度

由于網上銀行業務風險的無國界性,對網上銀行業務風險規制的研究已不能僅僅局限于傳統意義上純粹的國內法的層面,其所具有的特性及未來發展方向迫切要求國際社會不僅應在在國內法的層面就網上銀行業務風險規制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并且還應在國際社會之間就包括風險監管在內的重大法律問題達成共識,彌補各國立法規制的差異性,統一和協調網上銀行業務風險規制的相關法律法規及形成國際慣例和標準。基于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在網上銀行業務風險監管方面的突出研究成果,本文以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為開頭概述國際上關于網上銀行業務風險規制的法律制度。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早在1997年就了《銀行有效監管核心原則》。1998年3月,該委員會成立了專門工作組,對電子銀行與電子貨幣的風險管理意義進行了研究,并了《電子銀行和電子貨幣交易的風險管理》的報告。報告在肯定電子銀行和電子貨幣交易的良好發展前景的基礎上也指出了其作為新生事物對傳統銀行業的影響及帶來的風險和挑戰,并得出在電子銀行業務風險管理領域進一步開展工作的必要性的結論。1999年11月,委員會設立了電子銀行業務工作組(the electronic banking group), 致力于為電子銀行業務制定相關的風險監管和銀行監管指南。由來自成員國或地區的中央銀行和銀行監管機構組成。在此基礎上,委員會在2001年5月公布了《電子銀行業務的風險管理原則》報告,該報告對此前的相關研究進行了初步的總結,提出了14條電子銀行業務風險管理的原則,以促進電子銀行業務的安全與穩定發展。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對電子銀行業務風險監管的最新階段性成果。其內容包括有關董事會與管理層監控、安全控制和法律與信譽風險管理的原則。2007年7月,委員會又了《跨境電子銀行業務活動的管理和監督》,其目的是對跨境電子銀行業務的風險進行規制,構成了對上述《電子銀行業務的風險管理原則》的重要的補充。

此外,歐盟(european union)作為重要的國際組織也對網上銀行業務的風險監管進行了積極地探索和研究。其于2000年6月了《關于內部市場電子商務若干法律方面的歐共體指令》《關于信用機構業務開辦與經營的2000/12/ec指令》為歐洲一體化過程中促進歐盟銀行業市場一體化,為歐盟網上銀行業務的監管提供了重要的指導原則,該指令涵蓋了歐洲銀行業務審慎監管的主要方面,確立了諸如相互承認原則、協調原則、互惠原則以及單一許可原則等一系列促進銀行業務監管與發展的重要指導性原則。亞洲與太平洋經濟合作組織(asian-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作為亞洲及太平洋地區最具影響力的區域性經濟組織,在對作為組織成員的各個經濟實體網上銀行業務的監管和發展進行深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了數項原則性建議,以期促進各成員網上銀行業務的健康發展。其中包括實施風險管理、保護消費者、有效利用穩健做法、確立準入要求的建議。

除國際組織外,縱觀網上銀行的發展歷史,網上銀行作為新生事物最早出現在發達國家,世界上第一個嚴格意義上的網上銀行——“安全第一網上銀行”誕生于美國。美國作為發展網上銀行業務的先驅國家,其對網上銀行業務監管的研究也最為深入。所以通過深入研究美國網上銀行業務的法律保障機制,對于完善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必然具有重要的參考意義。

在美國對銀行業實施諸多的法律法規中,尤以規范銀行業監管為主要內容。美國的銀行業監管模式為雙重銀行監管機制,聯邦和州均有權對銀行進行監管,在聯邦一級,負責銀行監管的主要機構有三個:財政部貨幣監理署、聯邦儲備局和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美國銀行監管法基本上由國會頒布的法律和聯邦、各州頒布的法規組成。1999年11月,美國國會通過了規制美國金融業經營和管理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為網上銀行業務的監管問題提供了初步指導。該法以金融混業經營為核心,廢除了分業隔離,鼓勵銀行與證券保險公司三者的聯合經營,并加強了對金融消費者隱私的保護。《聯邦銀行法》是規制美國聯邦銀行業務活動的基本法律規范,該法為制定適合網上銀行業務風險特征的新的監管法規提供了新的依據。其允許銀行利用所有能夠促進其銀行業務的“剩余權限”,還規定“聯邦銀行可以從事開展銀行業務所必需的附帶業務”。此外,傳統法律規范中有關網上銀行業務的大量條款仍可適用。如《電子資金劃撥法》中規定,從事網上銀行業務的銀行機構應當遵循其中關于扣抵客戶賬戶款項的相關操作程序。 編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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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對第三方支付平臺的身份劃分上,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把第三方網上支付平臺上的滯留資金定義為負債,而不是聯邦銀行法中定義的存款,這樣第三方支付平臺就不能被劃分為銀行或其他類型的存款機構,從而不需獲得銀行業務許可證。但FDIC同時指出。各州監管部門可依據本州法律,對第三方網上支付平臺開展的業務做出自己的定位。目前,美國大多數州為該平臺頒發了從事貨幣轉賬業務的營業許可證,要求其定期向州監管機構提交報告,并規定了最低的資本要求,將客戶資金的投資限定在高流動性的范圍。

在對非法金融活動的監管上,美國頒布了《愛國者法案》,規定第三方網上支付平臺作為貨幣服務企業,需要在美國財政部的金融犯罪執行網絡注冊,接受聯邦和州兩級的反洗錢監管,及時匯報可疑交易,保存所有交易記錄。

在對電子貨幣的監管上,美國50個州中有43個州以及哥倫比亞特區對非銀行的電子貨幣發行方進行了監管,但沒有專門的電子貨幣監管法規,而是依照已有的(或增補的)監管貨幣轉移企業或者貨幣服務企業的州法律進行監管。由于美國的監管體系較少涉及資本金要求,因此進入門檻相對較低。在聯邦層次上,美國近年來也開始關注電子貨幣的監管,尤其在對消費者的保護方面,《銀行安全法案》的許多規定也被運用于對第三方網上支付平臺的監管。

把安全措施重點放在網絡和系統的一端。在美國,很多銀行的客戶只需要輸入用戶名和密碼即可登錄網上銀行,連驗證碼都不用,使用起來非常方便。美國銀行的思路不是把風險轉嫁給用戶,而是通過后臺的業務邏輯和用戶行為分析來實現安全機制和風險控制。

(二)歐盟對第三方支付平臺的監管狀況

歐盟出臺了專門的監管的法律框架,主要有三個指引文件,通過對電子貨幣的監管來實現對第三方網上支付公司的監管。2000年1月頒布了《電子簽名共同框架指引》,在該指引文件中確認了電子簽名的法律有效性和在歐盟內的通用性。同年又頒布《電子貨幣指引》和《電子貨幣機構指引》兩個指引文件,要求非銀行的電子支付服務商必須取得與金融部門有關的營業執照(完全銀行業執照、有限銀行業執照或電子貨幣機構執照)。

在對第三方支付平臺的身份劃分上,歐盟規定網上第三方支付的介質只能是商業銀行貨幣或電子貨幣,這就意味著第三方網上支付公司必須取得銀行業執照或電子貨幣公司的執照才能開展業務。

在對第三方支付平臺滯留資金的監管上,歐盟規定第三方支付平臺需在中央銀行開設專門的賬戶留存大量資金,并將電子貨幣的發行權限定在傳統的信用機構和新型的受監管的電子貨幣機構。對于增值服務,目前還沒有適用于整個歐盟的法律法規。由于歐盟致力于建設單一歐元支付區(SEPA),第三方支付公司只要取得“單一執照”,便可在整個歐盟25國通用。例如,PayPal 在2004年取得了英國金融服務局(FSA)頒發的電子貨幣機構許可證,并接受FSA的監管,就可以在歐盟其他成員國開展業務。

在對電子貨幣的監管上,歐盟規定機構和個人也可以發行貨幣,但要通過相應的審批、獲得執照,如在英國由金融服務業協會向希望發行自己貨幣的公司發行許可證并進行監管,英國一些公司已經拿到了合格證,包括一些大學在內。

在對非法金融活動的監管上,歐盟與美國一樣,實行審慎的監管,限制將客戶資金用于投資。

二、對我國的啟示

(一)盡快健全與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

1. 明確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法律身份。根據第三方支付公司不同的經營模式,明確其不同的法律地位。如對支付網關模式且不存在二次清算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可界定為網絡企業;對支付網關模式且存在二次清算以及PayPal模式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可界定為非銀行支付企業,納入在《支付清算組織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中提出的第三方網上支付結算屬于支付清算組織提供的非銀行類金融業務。根據不同模式的特點進行相應的監管,重點加強涉及二次清算企業的監管,統一納入金融監管部門對支付清算組織提供的非銀行類金融業務的統一監管范圍,以有效監控、防范其業務經營風險。

2. 通過法律確定沉淀資金的所有權屬于客戶。制定相關法律保護客戶的利益和隱私權,明確客戶和第三方支付平臺間的權利和義務。同時通過制定針對洗錢、信用卡套現、欺詐等網絡犯罪的法律,對交易進行法律約束。

3. 規范電子貨幣發行和電子貨幣的跨國使用。其一,應明確電子貨幣的定義、發行方。電子貨幣無論由誰來發行,都應當加強對電子貨幣發行的規范和調整,發行者必須有一個全面接受央行監督的風險管理程序。其二,在處理電子貨幣的跨國問題上,應密切關注國際上的研究動向,結合我國的實際,制定保護電子貨幣使用者利益的相關法律、法規。

(二)建立以人民銀行為中心的監管體系

1. 建立統一的支付平臺, 減少運行風險。可采用統一業務、技術標準的方法, 建立統一支付平臺, 定位于基于互聯網的網上支付的跨行支付清算平臺, 一端與所有第三方支付平臺連接, 另一端與所有銀行的網上銀行業務系統連接。進入第三方支付平臺的電子支付信息, 由統一支付平臺對支付信息進行清分和軋差處理, 軋差結果提交中央銀行支付系統進行資金清算( 與銀聯業務處理模式類似) 。建立專門的平臺服務于網上支付, 并實施系統完整的安全策略和防護措施, 有利于克服現有電子支付的薄弱環節, 確保電子支付信息的安全傳輸, 減少運行風險, 為電子支付的健康發展提供重要保障。

2. 加強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內部資金監管。借鑒美國和歐盟的監管經驗,將監管重點集中在第三方支付服務組織吸收的客戶資金管理方面: 一是通過法規明確其所有權屬于客戶, 嚴格區分客戶自己的資金和第三方支付公司自身的資金, 實現客戶沉淀資金賬戶與公司的自有賬戶的分離,禁止公司將客戶沉淀資金進行放貸、投資或挪作他用,由銀行對客戶賬戶進行托管。采取類似證券交易保證金賬戶的監管要求, 實行銀行專戶存放和定向流動。二是明確商業銀行的代位監管,通過立法明確商業銀行在第三方支付市場中的代位監管義務, 即對于第三方支付公司開立的銀行支付結算專戶, 商業銀行必須履行相關監管規定,監控該賬戶的資金流動情況, 確保資金的合法使用。

3. 加強消費者的利益保護。其一,建立市場準入和市場退出機制。《支付結算組織管理辦法》實施后,將進一步整合資源,許多小的第三方支付公司由于達不到注冊資金的要求,不能取得經營資格牌照,將不得不退出市場,或被其他公司收購或兼并。面對這種現狀,有關部門應立即建立完善的市場退出機制,保護客戶的利益不受損失。其二,提高網絡安全技術。應對第三方支付平臺投入人力、物力,不斷研發新的安全手段,分別在網絡層、系統層、應用層實施安全保障。利用現代科技手段,如高強度加密、安全信道、數字簽名、PKI、SSL 等技術,保證客戶的身份認證,交易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可控性、可審查性以及不可抵賴性。避免非銀行機構利用信息和技術、業務上的優勢損害消費者利益,維護交易公平,確保數據保密和信息安全。

(三)探索由商業銀行開展第三方支付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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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選題的背景與意義

電子貨幣是一種新型的貨幣形式,網上支付和銀行卡支付已經成為目前我國電子支付的主流,它的發行,一方面,改變了人們的生活習慣和支付方式;另一方面給傳統的金融理論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挑戰,對貨幣供給的影響更為明顯。因此,正確認識電子貨幣的發展對貨幣供給產生的影響,對中央銀行制定貨幣政策,提高貨幣政策的執行力度具有重要的意義。

12 文獻綜述

121 國外文獻綜述

有關電子貨幣的研究,國內外已經有很多。國外的研究主要有:BIS(1996)的報告中,分析了電子貨幣的發展對貨幣供給的影響以及可以采取的相應措施。[1]Berrentsen(1998)認為,電子貨幣的發展,會在一定程度上替代現金的使用,從而影響貨幣的供給量。[2]Freedman(2000)認為,電子貨幣的出現,雖然一定程度上會提高央行對貨幣供應量的控制難度,但并沒有降低央行對商業銀行的控制能力,因此不會對央行的貨幣供給產生顯著的影響。[3]Janson(2003)認為,電子貨幣的出現會削弱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效果。[4]

122 國內文獻綜述

國內電子貨幣近年來有加快發展的趨勢,相關學者也做出了一些針對性的研究。王魯濱(1999)通過分析電子貨幣對基礎貨幣和貨幣乘數的影響,得出電子貨幣的發展會對央行的貨幣供給產生明顯的影響。[5]楊路明、陳鴻燕(2002)認為,在可控性方面,電子貨幣的發展,加上貨幣乘數的影響以及流通速度的不穩定性,使得貨幣量的可控性面臨著挑戰。[6]周光友(2007)認為,電子貨幣的出現,會減弱中央銀行對基礎貨幣的控制,增加貨幣乘數的內生性,從而影響貨幣供給。[7]于雪(2012)認為,電子貨幣的內生性加大了貨幣供給量的控制難度,同時對貨幣乘數也有一定的影響。[8]

123 國內外文獻評述

電子貨幣是新興形式,國內外電子貨幣的研究,大部分只是針對電子貨幣的定義、存在的風險、電子貨幣的發展以及如何監管等理論層次的研究,專門研究電子貨幣對貨幣供給影響的相關文獻也只是基于對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影響效果這些最基本的定性分析,沒有將電子貨幣作為一個影響貨幣供給的變量來進行實證分析。因此,本文借鑒于前人的研究,在此基礎上,先從定性分析的角度通過基礎貨幣和貨幣乘數兩方面研究電子貨幣對貨幣供給的影響,然后用定量分析的方法,將電子貨幣作為相關變量計入貨幣供給的分析中,通過ADF檢驗、協整檢驗和格蘭杰因果關系檢驗,分析我國電子貨幣與貨幣供給之間存在的相關關系,從而為中央銀行制定相關的貨幣政策,提高貨幣政策的執行力提供一些建議。

2電子貨幣的定義及發展情況

21 電子貨幣定義

根據巴塞爾委員會的定義:電子貨幣是指在零售支付的機制中,通過銷售終端不同的電子設備之間以及在公開網絡上執行支付的儲值和預算支付機制。[9]

22 電子貨幣的發展

我國電子貨幣的發展情況比較落后,第一張信用卡“中銀卡”是由中國銀行珠海分行在1985年發行的。近年來,我國銀行卡業務獲得了迅速發展,截止2012年末,全國累計發行銀行卡3534億張,其中借記卡累計發行3203億張,信用卡累計發行331億張。全國人均擁有銀行卡264張、信用卡025張。銀行卡跨行支付系統聯網商戶48327萬戶,聯網POS機71178萬臺,ATM4156萬臺。電子貨幣不僅傳承了傳統貨幣的特點,而且在與傳統貨幣自由兌換的基礎上產生了便利支付的功能。

3電子貨幣對貨幣供給影響的理論分析

中央銀行貨幣制度中,貨幣供應量主要是通過中央銀行創造基礎貨幣,再經過銀行體系貨幣乘數的作用,創造出派生貨幣,最后構成了整個銀行體系的貨幣供給。按照目前我國對貨幣供應量的定義,可以從基礎貨幣和貨幣乘數兩個方面來研究電子貨幣對貨幣供給的影響。

31 電子貨幣對基礎貨幣的影響

央行要控制基礎貨幣,就必須對存款準備金和流通中的現金加以控制。傳統方式中,中央銀行一方面可以通過提高或降低法定準備金率來控制貨幣供給量,另一方面可以通過在公開市場上買賣證券來調節貨幣供應量。在電子貨幣的條件下,中央銀行是否能夠通過電子貨幣來影響貨幣供應量,主要從存款準備金和通貨這兩個方面分析。

311 電子貨幣對存款準備金的影響

一般而言,中央銀行小幅度調整存款準備金率會對貨幣供給帶來顯著影響,但是隨著電子貨幣的出現,一定程度上代替了一部分法定存款準備金,如果中央銀行沒有對電子貨幣提取準備金,就會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中央銀行通過調整準備金率來調節貨幣供應量的效果。與此同時,商業銀行持有電子貨幣及其衍生品,而這部分貨幣不用繳納準備金,可以降低商業銀行的機會成本,使中央銀行法定準備金政策的作用下降。

312 電子貨幣對通貨的影響

電子貨幣的快速發展,已經逐步取代流通中的現金,使得流通中的現金量逐年下降。從圖31中可以看出,我國的現金比率n從1990年的38%下降到了2011年的18%,而電子貨幣使用率u也從1990年的5%上升到2011年的687%。這說明,電子貨幣對現金具有明顯的替代作用,從而使現金使用量不斷下降。

隨著電子貨幣的發展,一方面,人們手中不再持有大量現金,多余的資金就會存入銀行以增加活期存款的數額;另一方面,由于定期存款的限制比較多,靈活性較小,所以人們更愿意持有易變通的活期存款,這在一定程度上會降低定期存款的數額。總的來說,電子貨幣的發展,會使貨幣乘數隨著非交易存款比率t的下降而上升。從公式(321)中也可以看出,法定準備金率下降,貨幣乘數上升。

綜上可得,電子貨幣的發展,使決定貨幣乘數的各個變量都發生了不同程度的變化,這增加了貨幣乘數的不穩定性。

4電子貨幣對貨幣供給的實證分析

41 樣本數據的說明

本文通過選擇1990-2011這22年的年度數據,來分析電子貨幣對貨幣乘數的影響。其中包括貨幣供應量M0、M1、M2和電子貨幣E,電子貨幣數據用各年銀行卡數據代替,數據來源于《中國統計年鑒》和《中國金融年鑒》。

42 變量選取

由于電子貨幣能對通貨和活期存款產生一定的替代作用,而電子貨幣對貨幣乘數的影響也主要是通過通貨和活期存款相關的因素來體現。因此,本文選擇電子貨幣使用率和現金損失率這兩個變量作為自變量,狹義貨幣乘數m1和廣義貨幣乘數m2作為因變量,進行回歸分析,以解釋電子貨幣和貨幣乘數之間的關系。

421 現金損失率k

現金損失率為流通中的通貨C與活期存款D之比。現金損失率k下降,則流通中的現金就應該減少,這意味著商業銀行在應對客戶的提現要求的基礎上,可以適當減少超額準備金的數量,這樣商業銀行能用于貸款和投資的資金就會增加,其存款創造能力就會上升。在電子貨幣條件下,電子貨幣取代流通中的現金,增加銀行活期存款,會降低現金漏損率,從而提高貨幣乘數。

422 電子貨幣使用率u

電子貨幣使用率為銀行卡交易額E與國內生產總值GDP之比,表示電子貨幣的使用效率,它也會對貨幣乘數產生明顯的影響。銀行卡交易額的增加會使商業銀行擁有廣泛的資金來源渠道,增強了商業銀行創造信用的能力,但隨著現金額的增加,商業銀行也要為此繳納更多的存款準備金,這又會使貨幣乘數下降。

43 實證過程

431 序列平穩性檢驗 為了防止出現偽回歸,需要對各變量進行平穩性檢驗。因此采取單位根檢驗中的ADF檢驗。通過Eviews31分別對m1、m2、k、u進行單位根檢驗,均采用5%的顯著性水平下的臨界值,檢驗結果如表41。

44 結果分析

通過分析實驗結果,可以得到以下觀點:

首先,狹義貨幣乘數m1與現金損失率k、廣義貨幣乘數m2與現金損失率k之間都存在明顯的負相關關系。隨著電子貨幣的不斷發展,電子貨幣在一定程度上頂替通貨,使流通中的通貨減少,從而降低了現金損失率,這必然會使貨幣乘數上升,放大乘數的效應,增加央行的貨幣供應量。

其次,狹義貨幣乘數m1、廣義貨幣乘數m2與電子貨幣使用率u之間也存在一定的負相關關系。電子貨幣使用率u的提高,說明商業銀行用于轉賬的結算規模在不斷擴大,這就會增加商業銀行清算準備金的數量,商業銀行就會通過提高存款準備金率從而降低貨幣乘數,以減少對貨幣的供應量。

最后,由于現金損失率k的下降會提高貨幣乘數,而電子貨幣使用率u的上升會降低貨幣乘數,因此,電子貨幣的出現,使得貨幣乘數的變化不具穩定性。

5結論及啟示

綜上所述,電子貨幣對貨幣供給的影響是多方面的。首先,電子貨幣會影響基礎貨幣。由于電子貨幣會部分替代流通中的現金,進一步對中央銀行的貨幣供應量產生影響,從而影響央行貨幣政策的執行力。其次,實證得出,電子貨幣的發展,貨幣乘數也在發生著更復雜的變化。一方面,電子貨幣的出現,使現金漏損率降低,這會提高貨幣乘數;另一方面,電子貨幣使用率的上升也會使貨幣乘數下降。綜合而言,這就加大了貨幣乘數的不穩定性,降低了央行對貨幣乘數的調控力度,使貨幣政策的效果大打折扣。

針對以上問題,可以參考以下建議:

第一,制定電子貨幣存款準備金制度。電子貨幣的出現,一定程度上替代了流通中現金和活期存款,減弱央行對貨幣的可控性,所以中央銀行必須提取相應的準備金來控制貨幣數量。

第二,電子貨幣的出現使得支付結算更為方便、快捷,央行可以通過成立全國范圍內總的支付結算平臺來樹立權威性,這樣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電子貨幣的影響范圍,從而使得相應的貨幣政策更加權威。

第三,互聯網的發展使外國資金會以電子貨幣的形式進入中國,這就增加了央行監管的復雜性,因此,央行應加強與政府的協作,建立風險預警機制,使我國的貨幣政策效果不會受外國資本流動的影響。

第四,加大對電子貨幣的監管,建立更為規范的法律環境。由于我國電子貨幣的發展比較遲,中央銀行應借鑒發達國家的相關法規和政策,并結合我國電子貨幣發展的自身狀況制定合理的規章。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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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周光友電子貨幣的替代效應與貨幣供給的相關性研究[J]數量經濟技術經濟研究2009年第3期

篇12

21世紀,隨著計算機的普及和網絡技術的迅速發展,以電子商務為核心的經營和消費理念使社會的經濟結構以及經營和消費方式都發生了巨大的改變。電子商務的發展迅速推動了網絡金融的發展,隨之也帶來了網絡金融風險。

網絡金融是金融與網絡技術全面結合的產物,其內容包括網上銀行、網上證券、網上保險、網絡期貨、網上支付、網上結算等金融業務。隨著網絡金融的不斷發展,一種不同于傳統金融的金融風險暴露出來,而網絡犯罪的興起進一步引起人們警覺,使網絡金融風險管理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關注。

一、網絡金融風險的特殊形式及其原因

網絡金融風險主要表現為兩種特殊形式:基于網絡信息技術導致的技術風險和基于網絡金融業務特征導致的業務風險。

網絡金融技術風險主要包括安全風險和技術選擇風險。由于網絡金融的業務及大量風險控制工作均由電腦程序和軟件系統完成,因此電子信息系統的技術性和管理性安全就成為網絡金融運行最為重要的技術風險。安全風險產生的原因既包括計算機發生故障等不確定因素,也包括來自網絡外部黑客攻擊,病毒感染等。據統計數據顯示,在發達國家,由于計算機故障造成的對金融業的損失相當大;另一方面,我們也深受黑客行為侵害,通過電腦病毒的傳播,黑客們在網絡中進行大規模釣魚,盜取個人資料,銀行密碼,給網民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損失,據普華永道公司27日一份調查報告稱,網絡犯罪已經成為對金融服務業不斷增長的威脅,在該行業全球范圍內的經濟犯罪中排名第二。

網絡金融技術選擇風險則是指在開展網絡金融業務時,由于存在技術選擇失誤的問題而產生的風險。網絡金融依賴于成熟的網絡技術,然而現有的技術并非完美的,往往存在其特有的缺陷,因此,在技術選擇上的失誤將對整個網絡金融業務的開展產生較大風險。技術選擇風險的產生有兩個原因,其一是由于選擇的技術系統與客戶終端軟件的兼容性較差而導致信息傳輸中斷或速度降低的可能,其二是由于選擇了較為落后的技術方案,使得由于技術過時而導致巨大的技術和商業機會的損失。

網絡金融業務風險與傳統金融業務風險在本質上相似,最主要就是信用風險和流動性風險。

首先,網絡信用風險指網絡金融交易者在合約到期日不能或不愿完全履行其義務而產生的風險。由于網絡本身是具有虛擬性的,因此網絡金融業務和服務機構也都具有顯著的虛擬性。虛擬化的金融機構可以利用虛擬現實信息技術增設虛擬分支機構或營業網點,從事虛擬化的金融服務,其中一切業務的活動(包括交易信息的傳遞、支付結算等)都在由電子信息構成的虛擬世界中進行。虛擬性大大增加了在網絡金融業務中對交易對手所給信息的認證與識別的難度,可以說是一個信息相當不對稱的環境,從而對對方的信用評價,以及對風險的評估都收到了很大限制。正因如此,網絡金融業務中所面臨的信用風險往往比傳統金融業務中更大。而對我國而言,由于社會信用體系的不完善,又進一步加深了網絡金融中的信用風險。因此,我國目前的社會信用狀況正是大多數個體、企業客戶對網絡銀行、電子商務采取觀望態度的一個重要原因。

第二,網絡流動性風險是指網絡金融機構由于缺乏足夠的資金滿足客戶兌現電子貨幣需求所產生的風險。由于目前的電子貨幣是電子化、信息化了的交易媒介,尚不是一種獨立的貨幣,交易者收取電子貨幣后實際上并未最終完成支付,還需從發行電子貨幣的機構收取實際貨幣,因此電子貨幣發行者就必須滿足這種流動性的要求。如果發行者實際貨幣儲備不足那么其流動性風險也就暴露出來。事實上,流動性風險還可能由于網絡系統發生故障,黑客入侵,病毒感染等原因引發,而這又與網絡技術安全風險息息相關,因此可以看到,網絡金融風險是一個更加復雜,聯系性更加緊密的系統,其范圍更廣,危害也更大。

當然,網絡金融業務風險也還包括支付和結算風險,法律風險和其他風險等,這里不作細談。

二、網絡金融風險管理的一些建議

正因為網絡金融風險的特殊性以及其可能產生的嚴重后果,我們對于網絡金融風險的管理就顯得尤為重要。針對網絡金融風險的特殊性質,本文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首先,要對網絡系統進行定期安全檢查并及時進行技術更新,以將系統發生故障以及受到黑客襲擊的可能性降到最低。同時,要培養網絡在職人員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可以通過演習訓練,技術講座等方式進行,并且要加大對網絡犯罪的打擊力度,降低犯罪率。

第二,要健全個人和企業信用體系。在建立和完善個人和企業信貸登記制度的基礎上,盡快將網絡與現實的信用信息相互結合,使個人和企業信用能夠充分暴露于整個網絡系統之中,從而實現信用信息共享,還可以以居民存款實名制為基礎,開發個人信用數據庫,逐步建立個人信用體系。通過這樣一個完善的信用信息系統,可以一定程度上解決網絡金融業務中所存在的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從而減少網絡信用風險。

第三,要積極完善與落實監管法規。我國應盡快制定有關法規,健全網絡金融業務發展和管理的法規框架。一是要加快電子商務立法進程,明確數字簽名、電子憑證的有效性,明確電子商務中銀行和客戶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二是要完善網絡金融業的監管規章。由于網絡金融業和傳統金融業在本質上是一致的,因此對傳統金融業的審慎監管規章基本上適用于網絡金融業。當然,我們應針對網絡金融業的特點,補充完善現有的監管規章體系。

綜上所述,網絡金融業務由于其存在于網絡這個虛擬環境的特殊性質,擁有其特殊的網絡金融風險,這些風險比傳統金融風險在范圍上影響更大,并且更具有突發性、傳染性,因此其危害也更大。因此,重視對網絡金融風險的管理,并采取具有針對性的管理方法對于電子商務下網絡金融業的發展尤為重要。

參考文獻:

篇13

網絡金融與傳統金融相比,體現的創新不僅僅是計算機技術的創新,更重要的是金融的運行方式和服務理念的變化。具體來說,網絡金融的創新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特征:

(一)信息化與虛擬化

具體來說:貨幣可以看作是反映財富的信息,資產的價格可以看作是資產價值的信息,金融機構所提供的咨詢和中介服務可以也可以看作是信息。計算機技術的發展使得金融市場成為一個信息市場,而且加強了金融市場的虛擬性。金融機構的經營地點已經不同于以前傳統的方式,現在金融機構可以擁有一個虛擬化的網絡地址以及一個虛擬的經營空間。網絡金融的業務創新也是非常值得注意的方面,這種業務創新在金融各個領域都可以看到,比如銀行利用互聯網為客戶提供消費信貸、房屋抵押信貸和信用卡信貸,第三方支付等等,這些大多都是通過虛擬的電子貨幣和網絡來實現的。同時金融機構的經營過程也都通過銀行賬戶管理系統、電子貨幣、信用卡系統和網上服務來實現,通過虛擬網絡來解決所有問題。

(二)經濟性與高效性

網絡金融的發展使金融信息交流和業務處理更加方便快捷,突破了以往時間和空間的限制,客戶直接通過網絡獲得信息和服務,大大提高了金融機構的服務效率。與以前柜臺式服務相比,網絡金融的服務方式不僅節省了信息獲取的時間,而且虛擬化的網絡金融節省了經營場所的費用開支,顯著降低了金融機構的經營成本,具有很高的經濟性。而且隨著信息的采集和收集傳播更加快捷,整個金融市場的信息披露更加充分和透明,整個金融市場的供求雙方聯系越來越緊密,金融市場對中介機構的需求越來越少,脫媒現象越來越明顯。

二、網絡金融的發展對當前金融體系的影響

(一)給當前金融體系帶來挑戰

無論是從企業生命周期、抗風險能力角度還是內部財務管理角度來看,傳統商業銀行傾向于與政府部門或者大中型企業合作,將信貸資源投給這些實力雄厚的主體,而占據金融市場大量比重的小型企業和個人投資者的投資需求卻得不到滿足。互聯網金融以其巨大的信息量和方便快捷的信息交流方式,迅速搶占小微市場,商業銀行的市場定位被迫縮小,必須進行信用風險管理創新以應對網絡金融的發展。

由于網絡金融的發展,大量微型投資者都普遍參與到金融市場,整個金融市場的參與者相比傳統金融市場更加大眾,資金的供需雙方通過網絡平臺進行發現和匹配,金融中介的地位被削弱,交易成本也降低。金融脫媒現象加劇,對傳統商業銀行的盈利模式造成沖擊。

(二)網絡金融給商業銀行帶來了機遇

由于互聯網挑戰了以往傳統金融機構的地位,商業銀行現在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加注重為客戶的服務,以客戶為中心的服務理念得到加強,服務效率得到提高,加強客戶體驗和參與,從經營管理到業務操作,商業銀行都在進行變革和優化,這樣才能留住老客戶,拓展新客戶。同時,商業銀行也必須利用虛擬金融市場的發展,加強跨界經營,構建新的價值網絡,拓寬發展渠道,與其他網絡平臺展開合作,提高盈利能力。

網絡金融和大數據技術為信用風險的管理提供了方法和相關數據。互聯網技術可以突破地理空間的限制,構建了一個虛擬的龐大的“網絡社會”,這個虛擬的社會可以捕捉很多客戶的信息和人際關系資料,使小微客戶的信用信息更加透明。在信息更加充分的情況下,信息不對稱被降低,有效的降低了商業銀行的信用風險。

三、網絡金融發展中監管的面臨主要問題

(一)對網絡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尚不健全

由于互聯網金融是一個虛擬的金融市場,傳統金融市場的法律法規已經不適用于網絡金融市場,對于網絡金融的創新,傳統金融的監管手段已經落后。網絡金融遇到的問題,傳統金融的監管手段可能無法解決。比如,對于互聯網金融市場中交易雙方出現的交易糾紛,沒有一個權威機構對此進行仲裁;對于破壞網絡銀行系統的惡意行為,沒有可以依據的法規進行處理,也沒有明確的機構可以對其繩之以法。

(二)“統一監管”難度加大

現行的監管制度為“分業經營,分業監管”,但是這種監管制度已經受到很大的挑戰。隨著網絡金融的發展,互聯網的開放性和虛擬性的特征,使得整個金融市場正在呈現一體化的趨勢,混業經營已經是一個趨勢,各種金融服務產品已經趨同,這也要求監管制度由“分業監管”向“統一監管”過渡,“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制度將會被“全能經營,統一監管”取代。這意味著傳統金融市場上的嚴格的專業分工現象將會發生改變,傳統的金融市場分工將會受到強烈的沖擊,傳統的金融監管制度無法滿足網絡金融發展對監管的需求。

四、網絡金融的監管建議

(一)建立一個全面的現代化的金融法制監管體系

我國應該盡快建立針對電子貨幣的監管體系,在制定貨幣政策是應該把電子貨幣與傳統貨幣區分開來,單獨對電子貨幣進行監管。適時放松對電子貨幣發行主體的監管,這樣才能促進網絡金融的創新發展。在條件成熟時,應當考慮允許非金融機構與銀行合作開發電子貨幣產品,以增強我國電子貨幣的國際競爭力。要加快制定網絡金融業務管理的規章制度,在注重對技術風險監管的同時,也要關注對戰略風險、操作風險和法律風險的監管;在完善內部監管的同時,也要建立一個全面的對第三方的監管機制。及時對現有法律不夠完善的地方進行修改和補充,及時出臺新的適用于網絡金融業務的法律法規,做到預測和控制未來風險,對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先行立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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