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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目前,大部分公開招標項目都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根據《重慶市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則》,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應采用單價合同。因此,固定單價合同是最常采用的合同價款方式。筆者以發包人的角度結合固定單價合同特點,分析固定單價合同的利弊。
一:有利方面
固定單價合同可規避部分材料漲價風險。根據《重慶市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則》,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主要建筑安裝材料因市場價格波動,價格變化幅度在5%~10%以內部分材料價格不予調整,價格變化幅度在10%以外部分材料價格應予調整。按目前市場宏觀經濟環境,高通貨膨脹率不可避免,大部分工程材料價格上漲趨勢明顯,根據《重慶市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則》規定,材料價格漲幅在10%以內風險由承包人承擔,由于材料價格占工程造價的比例一般達到70%作用,因此規避10%的材料價格漲幅對發包人節約工程投資具有重大意義。
固定單價合同有利于資金計劃的制定。采用固定單價計價的合同,由于綜合單價都是確定的,因此只要確定工程量即可預估工程項目的資金需要,這對發包人制定月度、季度、年度資金計劃等帶來巨大便利,方便發包人的投融資計劃,避免發包人由于對資金需求的不確定造成資金利息的浪費。
固定單價合同便于審核工程結算。固定單價合同項目辦理工程結算時,除新增工作內容及設計變更外,其余合同內工作內容結算時僅需審核結算工程量,綜合單價不需再進行重新組價,節省大量認質核價工作,避免認質核價工作帶來了的諸多爭議,便于推進工程結算工作。
二、不利方面
1、固定單價合同易受不平衡報價影響。采用固定單價計價的合同,中標綜合單價即結算綜合單價,因此部分承包人在投標報價時,對工程量有可能大量增加的分部分項工程,提高投標報價,對工程量有可能減少的分部分項工程降低投標報價,以達到利益最大化。如某高新開發區道路工程,承包人在進行投標報價時,通過現場踏勘及對招標圖紙工程量計算后發現,由于道路填方路段存在大量水田及魚塘,路基換填實際工程量將遠遠大于招標工程量,同時估計道路附近地塊將開發,挖方區植被護坡工程量將減少甚至取消,因此植被護坡實際施工工程量將少于招標工程量,再者路基換填屬于工程前期施工項目,而植被護坡屬于后期收尾階段施工項目,從結算收益、資金回籠速度等方面綜合考慮,承包人提高了路基換填報價,降低了植被護坡報價,將路基換填單價由市場價的25元/m3左右,提高至50元/m3,將植被護坡單價由市場價的60元/m2左右,降低至48元/m2,工程完工后,由于路基換填工程量的增加,承包人收益大幅增加;由于植被護坡工程量的減少,承包人虧損金額大幅減少。因此該承包人所采取的不平衡報價法造成發包人的投資大幅增加。
2、固定單價合同需大量詳細的前期準備工作。采用固定單價計價的工程,承包人投標報價的依據主要來自于發包人提供的招標圖紙、招標清單,地勘資料等,若發包人提供的資料與實際存在出入時,有可能會造成巨大的投資損失。某道路工程招標時,挖方區未進行詳細的地質勘查,初步地勘報告顯示該道路挖方區土石比例為5:5,并按此比例描述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的項目特征。承包人中標的挖路基土石方價格為13.5元/m3,在其進場施工時,發包人發現挖方區土石方大部分為以前回填棄方,無需爆破即可進行土石方施工,承包人實際施工成本約8元/m3左右,但由于合同采用固定單價計價,因此發包人需嚴格按照13.5元/m3的價格為承包人辦理結算,為未進行詳細的前期準備工作吞下苦果。
三、風險防范
篇2
中圖分類號: TU198 文獻標識碼: A
正文: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中,合同類型及價格形式直接關系著承發包雙方的切身經濟利益。建設工程業主在進行項目招標時,首先必須慎重選擇恰當的合同類型及價格形式;承包人亦須根據發包人所要求的合同類型及價格形式,采用與之相應的報價程序和報價方法進行投標報價。根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8)要求,工程量清單計價宜采用固定單價合同。本文針對固定單價合同的風險防范,結算時問題處理做一些探討與分析。
1、風險防范
1.1控制施工圖設計質量
工程量清單是發包方或發包方委托的招標單位依據施工圖紙、招標文件及其他技術資料,按照現行計價表的工程量計算規則和統一的施工項目劃分規定,將實施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實物工程量和技術性措施以統一的計量單位列出的清單。施工圖紙,做為清單編制的重要依據之一,其設計的精度與深度,直接影響工程量清單的準確性和完整性。施工圖紙不完全不深入,勢必會造成清單工程量不準確、項目特征描述不全面,這將給發包人帶來潛在的投標人不平衡報價的風險和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的索賠風險。因此施工圖設計質量的控制,是風險防范的第一步。具體做法如下:通過招標方式擇優選用設計單位,利用經濟手段和合同約束,充分調動設計單位的積極性,促使設計單位切實提高施工圖的設計質量。重視圖紙會審,除了出施工圖前組織的內部圖紙會審外,還應在開標前的招標答疑會中設置圖紙答疑環節,通過圖紙會審和答疑,集中各方面力量發現圖紙中存在的問題,盡最大可能查漏補缺,從源頭上控制風險。
1.2提高工程量清單編制質量
在《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8)中新增了如下條文:“工程量清單是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基礎,應作為編制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計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調整合同價款、辦理竣工結算以及工程索賠等的依據之一”。從上述規定中可以看出,工程量清單是整個建設項目全過程造價管理的基礎資料之一,它的準確性直接影響建設工程造價的確定,因此工程量清單編制質量的控制,是風險防范的重點。
1.3做好投標單位的資格預審工作
發包人應對參與投標的企業進行資格預審,資格審查中應注意甄別資質掛靠的違法行為,以確保入圍企業有較高的資質、優良的信譽,資格預審可以從一定程度上防范不良企業的進入,進而降低招標人遭遇“低價中標,惡意索賠”的風險。
1.4利用科學的評標方法,確保合理低價中標
盡管承包方應承擔“價”的風險,但在項目實際實施過程中,承包人如果發現當初因投標報價的失誤而造成報價低于成本,就會以各種理由進行索賠或無故拖延工期、偷工減料等,這必然會給發包人帶來質量風險和工期拖延的風險。因此,在評標階段,招標人就應本著合理低價的原則選擇中標人,以規避建設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風險,保證建設項目的順利展開。
1.5合理約定雙方風險
明確各方應承擔的風險內容、范圍以及超出約定內容、范圍的調整辦法。例如,材料價格風險,根據(2008)67號文相關規定當材料市場價格達到或超過某一幅度時,由合同雙方來共同分擔。這種風險分擔的約定,一方面體現了公平的原則,另一方面可以規避建設過程中因材料價格漲幅過大,而造成承包人無力正常履約所帶來的潛在風險。
1.6約定圖紙變更、簽證、零星用工等因后期原因增加的工程量或原清單中未出現的清單結算方式,簽訂合同時應本著公平、公正、不損害雙方利益或雙方都相互接受認可的辦法來處理。
2、結算時問題處理
2.1工程量的處理
要全面的搜集與結算有關的竣工材料。由于工程量編制時按發包方提供的設計藍圖為編制依據,但在現實情況下承包方往往又會在一些不涉及到結構安全的隱蔽項目中偷工減料甚至擅自取消不做。比如“天棚面的天棚抹灰,筏板基礎墊層上的水泥砂漿找平,地下室外墻面水泥砂漿找平,衛生間防水翻邊的高度,住宅工程中的煙道的止煙閥,地面面層的厚度,電梯井、強弱電井等管道的抹灰,構造柱未按圖紙及規范要求設置,筏板基礎的馬凳措施筋未按批準后的施工組織設計要求施工等”一些后期外觀無法直接判斷的項目。對于以上問題建議監理方及發包方在施工過程中應及時進行跟蹤記錄,對于隱蔽工程項目要拍照取證。對于承包方提供的圖紙會審記錄資料、設計交底、工程開、竣工報告及工程竣工驗收單、核定技術單、施工組織設計、現場簽證單、設計變更等結算資料要嚴格把關,做到在結算時有據可查、有據可依。
2.2綜合單價的處理
引起綜合單價的糾紛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1、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漏項。2、項目特征描述不清或與描述圖紙設計不符3、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變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單項目。根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8)工程價款調整辦法確定:1、合同中已有適應的綜合單價,按該合同中已有綜合單價確定;2、合同中有類似的綜合單價,參照類似的綜合單價確定;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的綜合單價,由承包人提出綜合單價,經發包人確定后執行。以下對上述情況做如下探討:
2.2.1合同中有適應的綜合單價情況,只需將對應的工程量乘以對應單價即可得出該部分合價,根據投標時的相關取費進而可計算出工程項目造價。
2.2.2合同中有類似的綜合單價情況,在合同簽訂時未明確類似綜合單價的定義,導致在結算時發、承包雙方產生很大分歧。例如某裝飾項目原圖紙吊頂設計做法為:φ8吊筋,50系列輕鋼龍骨基層,12厚紙面石膏板面層(中標綜合單價87元/m2)。后因發生設計變更,12厚紙面石膏板改為9.5厚紙面石膏板,基層做法不變。但是該項目合同約定的結算辦法是“合同中已有適應的綜合單價,按合同已有綜合單價確定;合同中有類似的綜合單價,參照類似的綜合單價確定;變更簽證部分重新組價不下浮”。對此,承包方認為該情況為設計變更,根據合同精神“變更部分重新組價不下浮”(重新組價后綜合單價118元/m2),筆者認為雖然有設計院出的變更通知,但是還應該參照類似的綜合單價執行,因為該處變更對施工工序及內容均未發生變化,僅材料厚度發生變化,若按照承包人意見材料降低規格卻增加了造價,不現實。因此對于以上問題在簽訂合同時雙方應明確“類似”“相似”的概念,并在合同上給予解釋,減少這種烏龍事件發生。
2.2.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的綜合單價。對于一些加固改造項目往往在設計時沒有充分考慮現場或對于現場一些隱蔽資料掌握不全,都會增加新的工作內容,一般情況下均需重新組價,但需要對重新組價的材料價格,人工工日及對應下浮率應作一個明確的解釋及定義。力爭在結算時做到發、承包雙方不扯皮,有據可依。
綜上所述,對于一個固定單價合同項目應在工程的招標和投標階段、合同簽訂階段、現場實施階段、竣工結算階段等四個階段做到事前控制,提前將可能會發生糾紛的問題考慮到位,降低在結算審計時可能出現的風險,減少一些不必要的矛盾,才能將竣工的結算審核工作做的細致、準確。
篇3
0 引言
目前工程量清單計價已在招標中廣泛使用,由此而訂立的合同主要是以固定單價合同為主,固定總價合同較少。隨著工程量清單廣泛應用后,現在越來越多的業主提出采用固定總價合同,而固定總價合同相對固定單價合同有它一定的優越性:工程造價明確,對于業主而言在施工前能較準確地了解實際造價,有利于控制投資;對于施工方而言能在施工前了解工程成本,測算利潤,便于材料、人工、機械的適時地組織調配。固定總價合同也有著造價明確、辦理竣工決算時簡便快捷、投標方和招標方爭議小的優點。
1 對工程量清單的認可是簽訂總價合同的關鍵
1.1明確設計圖紙,統一對圖紙的認識
目前大量圖紙設計雖詳盡地標注了尺寸,明確了施工方法,但對某些細部構造和裝飾方面的描述還比較模糊。對于這類問題,應及時與設計單位聯系予以明確,如果時間有限,清單編制人可在清單編制說明中暫定做法,防止因圖紙內容模糊而對清單的工程量產生歧義,以便于投標方報價,工程決算時再根據竣工圖的內容進行調整。
1.2明確項目的劃分,統一對分項工程量的理解
在清單工程量編制時,經常覺得某些做法和構件似乎歸結到若干個項目編碼中都可以,也難以套用定額。對此情況,我們可以補充項目編碼,根據造型和做法的不同,把它們單列出來,用項目特征欄,對它們進行具體描述,這樣做便于投標方復核工程量,避免因理解不同,將某些工程量歸結到不同的項目編碼中而導致工程量出現差異。與此同時當雙方存在爭議時,應由招標人組織,對不明確或需要補充說明的地方,應形成書面的協議,放入招標文件中。例如:某市政工程投標時,土方開挖清單描述時通常把場內運輸考慮在項目特征中,但綜合現場的實際情況出發,承包商提出在單價組價中不考慮場內運輸,應該單獨列項說明,這樣一方面把子目分開,一方面分散項目來組價,有效增加承包商的工程效益。
1.3 明確計算公式,統一計算思路
投標人在拿到工程量清單后應及時和招標機構溝通,明確計算工程量的整體思路,當清單工程量有異議時,應針對招標機構計算底稿提出看法。招標機構有責任對投標人的疑問進行解釋并配合投標人看懂計算底稿。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統一計算思路,讓所有投標人針對同一底稿進行復核,既縮短了招標的周期,也確保了工程量清單的準確性。
2注意招標文件中合同條款的描述
固定總價合同中招標人一般都會把合同通、專用條款、合同協議書寫入招標文件中,這就要求投標人仔細閱讀合同條款,注意一些對投標方不利的條款,防止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效益流失。例如:某市政工程合同中在對于工程進度款支付的表述中提到“鑒于發包人無法控制資金貸款銀行的審批、撥付程序,發包人按期向承包人出示上報資金貸款銀行的撥款申請手續,即應認為發包人已按合同履行工程款支付義務”類似如此條款實際上就存在一定的風險,一般情況下如果對業主的資金情況不是很了解,投此類標的話應慎重考慮,防止由于工程款不到位依據合同條款又無法索賠所導致的一切經濟損失。
固定總價合同中業主在合同總價中一般會列出一部分專業分包項目、待定項目或是獨立發包項目,一般正常投標時投標人均會對此類項目計取一定比率的配合管理費,這時候有條件的話最好和業主及時溝通,大概確認下業主是如何分配此類費用的。例如:某市政工程投標時,業主預留專業分包1000萬元,獨立發包500萬元,待定項目600萬元,共計2100萬元。另外預留金項目為800萬元。投標人對前三項費用記取了1%的管理費,即21萬元并記入了其投標總價中。在簽訂合同時,業主提出要進行清標,即在總價不變的情況下,調整個別不合理的報價,并根據招標文件中“根據工程實施進展情況,對于在招標過程中確定的專業分包工程、獨立發包工程以及待定項目,發包人保留再合并、拆分和重新歸類的權力,承包人應予以配合”這一條款要求中標人把對待定項目所計取的1%管理費劃入到預留金內,這樣雖然總價不變,但是在自有施工部分還是損失了6萬元。若是能夠提早預知業主對此部分費用的劃分,就可以把其他的單價調高,所以說在實行固定總價合同時,對于此部分業主預留金的考慮應該結合業主的實際情況,盡可能的給予考慮充分,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固定總價合同是在一定條件下固定的,無條件下固定總價合同是不存在的,所以承包商在簽訂固定總價合同時,要對市場環境、生產要素、價格變化、成本核算等諸多因素系統、全面的考慮。合同價款支付方式是合同中最核心的條款,2008新清單計價規范4.19條中也明確了在合同中應明確風險內容及其范圍(幅度),不得采用無限風險。由此可見承發包雙方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對風險內容作出詳細的約定,以避免日后糾紛。
3固定總價合同下的變更索賠
在合資項目中,業主喜歡采用固定總價合同,采用這種合同形式,工程竣工結算時雙方結算方式較為簡單,比較省事。合同的執行中,承包商的變更、索賠機會也較少,承擔的風險也較大。要尋求變更、索賠,增加合同價款一般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3.1 材料價格變動的調整
一般工程本身需要大量的物資、材料、在如今開放的市場經濟下,在整個工程的建設期內,物資、材料的市場價格一成不變幾乎是不可能的,而固定總價是價款不變的合同,所以必須在合同條款中明確調整物資、材料的種類、價格標準以及調整的幅度。例如某房建項目就在合同中明確對于鋼筋的調整原則:“若施工采購期間《XX工程造價信息》中公布的鋼材超出或低于本項目投標報價《XX工程造價信息》該材料價格的5%以內,(含5%),鋼材價格不予調整,若施工采購期《XX工程造價信息》中鋼材價格超出投標報價《XX工程造價信息》該材料價格的5%,價格給予調整,但調整僅限于上述兩個時段鋼材主材價差的80%及相應稅金”,本工程施工期間正好在奧運期間,材料大幅度漲價,雖然合同條款中明確了鋼材的調整原則,但是承包商還是要承擔5%幅度以內,以及超過5%以外的20%的價格損失,其他材料的漲價均要自行承擔。所以說在編制投標報價中一定要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考慮風險費用,千萬不能一味的低價中標,而導致施工過程中產生糾紛,另外在簽訂合同時應該積極和業主溝通,本著對業主負責,對本企業負責的態度,盡量考慮一定的風險系數,如果在組價中不能考慮,那么也應該在預計可能漲價的材料單價上考慮一定的費用。
3.2 工程內容、范圍發生變化導致的變更、洽商
篇4
近年來,交通事故增多和其他突發事故的發生,兒童下頜骨折發生率有增多的趨勢;由于兒 童的生長發育特點和心理特點,治療上無論采用堅固內固定或頜間牽引外固定均比較困難, 故在治療上采用手術治療或保守治療一直存在爭議。本科于2005年6月至2007年5月,采取微 型鈦板內固定加單頜牙弓甲板結扎外固定治療兒童下頜骨折11例,經過觀察隨訪,取得良好 效果。現報告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本組患者共11例(不包括單純的髁狀突頸骨折),男7例,女4例;年齡6 ~12歲。其中交通事故傷6例,占54.5%;跌落傷4例,占36.4%;其他1例,占9.1%。
1.2 骨折部位
下頜頦部單發骨折3例,下頜體部單發骨折2例,下頜頦部及下頜體部多發 骨折2例,下頜頦部合并一側髁狀突頸骨折4例。
1.3 手術方法
1.3.1 經鼻腔插管靜脈吸入復合全身麻醉。
1.3.2 在口腔前庭溝骨折部位切開粘膜、肌層、骨膜達骨面,顯露骨折處,往下剝離至下 頜 下緣;兩骨斷端對位、上下頜牙齒咬牙合基本正常后予微型鈦板固 定,固定部位接近下頜下緣。若此時有牙胚外露或牙胚影響骨折對位,應先將牙胚復位。
1.3.3 再次上下頜牙齒對位正常后以單頜牙弓甲板作下頜牙固定。
1.3.4 術后流質或半流質飲食2周;彈力繃帶限制下頜運動。
2 結果
2.1 治療結果
本組的10例患兒術中骨折對位后上下頜牙咬牙合恢復良好或基本正常;1例 合并髁狀突頸骨折患者術中咬牙合 對位欠佳,予上下頜間牽引,術后10d咬牙合關系基本正 常。
2.2 隨訪結果
術后隨訪6個月至2年,11例患者 牙合關系正常,原骨折線部位牙齒正 常萌出或唇向錯位萌出。下頜全景片顯示:骨折復位良好,兩側下頜骨發育對稱,下頜運動 基本正常。
3 討論
近年來,兒童下頜骨折發生率有增多的趨勢,相對成年人骨折來說,兒童下頜骨折治療上 有其特殊性并且也有難度[1]。由于兒童正處于乳恒牙交替期,頜骨內充滿了牙胚 或正在形 成的牙根,使用鈦板內固定時,固定的螺釘可能會傷及正在發育的牙根或牙胚,影響今后的 牙齒發育甚至造成牙齒缺失[2],也有認為切口廣泛解剖分離會影響今后容貌;并 且頜骨的繼續 生長和發育還可以補償損傷造成的頜面部的某些缺陷等,因而很多學者主張首選保守治療 [ 3]。而保守治療也有其缺點,使用外固定進行頜間牽引時,可能由于此階段牙齒比較短 小、 數量不足以及牙齒不夠穩固而影響治療效果;同時在頜間牽引過程中,由于無法進食或采用 胃管進食,兒童難以接受。因此,對于采用手術治療或保守治療一直以來都存在爭議。筆者的觀點是:對于下頜頦部和體部骨折,準確的對位和穩固的固定是必要的,既能有效地 恢復上下牙的咬 牙合 關系,又能避免日后因下頜骨錯位愈合造成的面部畸形,同時也為髁狀 突頸骨折的牽引提供堅實的基部。因此,筆者采用的方法是在手術中采用螺釘比較短小的微 型鈦 板于下頜下緣附近進行內固定,盡可能地避開牙胚或正在形成的牙根;但由于固定的支點較 低,骨折線的上端可能會形成楔形開口,故對下頜牙齒進行單頜牙弓甲板固定,以利于骨折 斷端的良好對位和生長。
髁狀突頸是面部骨骼支架中相對薄弱的部分,兒童髁狀突頸骨折在下頜骨折中所占比例較高 ,約為40%~67%[4],本組11例患者中有4例合并髁狀突頸骨折,約占36.4%(因不 包括單純 的髁狀突頸骨折)。對于兒童髁狀突頸骨折,目前的觀點是采取保守治療,其原因一是兒童 骨骼彈性好,斷端移位大部分較輕,二是髁突骨折的愈合和重建能力強,而更重要的是顳下 頜關節區的手術操作比較困難,并發癥較多,并且可能因破壞血供而影響下頜升支的發育 [ 5]。本組4例髁狀突頸骨折患者均采取內固定加單頜結扎的方法,3例在下頜頦部和體部 骨折復位時 牙合關 系已基本恢復正常,1例有移位者經頜間牽引2周后牙合 關系恢復正常(也可以用顱頜繃帶 固定);由于有堅固的下頜作為基部,牽引時間短、效果好。
牙胚的處理問題:兒童下頜骨內有很多牙胚,并且這些牙胚所在的部位也是下頜骨的薄弱區 。因此,很多的下頜體部骨折都伴有牙胚的外露或移位。處理原則是:盡量不動骨折 線上的牙胚,有移位者只進行簡單復位,開放外露者在手術中以慶大霉素注射液置創口浸泡 約3min后復位。從隨訪結果看,原骨折線部位牙齒均能正常萌出或唇向錯位萌出。
參考文獻:
[1] 邱蔚六,張震康.口腔頜面外科學[M].5版.北京:人民衛生出版 社,2007:166-175.
[2] 楊學文. 堅固內固定技術在口腔頜面外科的應用[J].口腔醫學縱 橫,1999,15(1):31-33.
[3] 鄭曉輝,劉磊,田衛東,等. 兒童頜面部骨折治療的臨床研究[J] . 口腔醫學研究,2005,21(1):63-65.
篇5
在實際工程建設中,工程總價合同和單價合同的適用范圍、 條件及注意事項各不相同,運用不當則會直接影響建設工程的進度。那么,什么是總價合同,什么是單價合同呢?
1.1 固定總價合同是指其價格計算是以圖紙及規定、規范為基礎,合同總價是固定的。承包商在報價時對一切費用的上升因素都要做出估計,并已包含在固定總價合同價格之中。
1.2 固定單價合同是指合同中的單位價格不變,結算工程總價由合同中的單位價格乘以實際工程量得出。工程單價合同有估計工程量單價合同、純單價合同兩種不同的形式。估計工程量單價合同是以工程量表為基礎,以工程單價表為依據來計算合同價格。純單價合同是指發包單位只向投標人給出發包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以及工程范圍,而不對工程量做任何規定,承包商在投標時只需要對這種給定范圍的分部分項工程提出報價即可。
2 工程總價合同對雙方的影響分析
2.1 工程總價合同是以一次包死的總價委托,且價格不因環境的變化和工程量增減而變化的工程承發包和同,我們稱這為固定總價合同。在這類合同中承包商承擔了全部的工作量和價格風險。除了設計有重大變更,一般不允許調整合同價格。在現代工程中,特別是在合資項目中,業主比較喜歡采用這種合同形式,因為工程中雙方結算方式較為較為簡單,比較省事。合同的執行中,承包商的索賠機會較少。但這種合同承包商承擔了全部風險,報價中不可預見風險費用較高。因此,承包商報價的確定必須考慮施工期間物價變化以及工程量變化帶來的影響。
2.2 影響分析
首先,簽訂固定總價合同必須考慮:工程范圍必須清楚明確,報價的工程量應準確而不是估計數字,對此承包商必須認真復核;工程設計較細,圖紙完整、詳細、清楚;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計在工程過程中環境因素(特別是物價)變化小,工程條件穩定并合理;工程結構、技術簡單,風險小,報價估算方便;工程投標期相對寬裕,承包商可以作詳細的現場調查、復核工作量、分析招標文件、擬定計劃;合同條件完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十分清楚。
其次,簽訂固定總價合同必須根據不同的情況考慮它的幾種計價形式:招標文件中有工作量表。業主為了方便承包商投標,給出工程量表,但業主對工程量表中的數量不承擔責任,承包商也必須復核。承包商報出每一個分項工程的固定總價,它們之和即為整個工程的價格;招標文件中沒有給出工程量清單,承包商制定。工程量表僅僅作為付款文件,而不屬于合同規定的工程資料,不作為承包商完成工程或設計的全部內容;合同價款總額由每一個分項工程的包干價款(固定總價)構成。承包商必須自己根據工程信息計算工程量。如果承包商分項工程量有漏項或計算不正確,則被認為包括在整個合同總價中。
第三,由于國際通用的工程量計算規則適用于業主提供全部設計文件的單價合同(我國的工程量計算規則也有這個問題),采用這種合同類型時要注意應對工程量計算規則作出詳細說明、修改或用專門的計量方法。(1)承包商的工程責任范圍擴大,通用規則的劃分難以包容。例如由承包商承擔大量的設計,在投標時承包商無法計算工程量,工程量清單的編制應考慮到這些的情況。(2)通常合同采用階段付款。如果工程分項在工程量表中已經被定義,只有在該工程分項完成后承包商才能得到相應付款,則工程量表的劃分應與工程的施工階段相對應,必須與施工進度一致,否則會帶來付款的困難。同時工程量劃分應注意承包商的現金流量,如設立搭設臨時工程、材料采購、設計等分項,這樣可以及早付款。
第四,固定總價合同和單價合同有時在形式上很相似。固定總價合同是總價優先,承包商報總價,雙方商討并確定合同總價,最終按總價結算。通常只有設計變更,或符合合同規定的調價條件(例如法律變化),才允許調整合同價格。固定總價合同在招標投標中就與單價合同的處理有區別。對于固定總價合同,承包商要承擔兩個方面的風險: 一是價格風險。包括:報價計算錯誤;漏報項目。 二是工作量風險:包括:工作量計算的錯誤。對固定總價合同,業主有時也給工作量清單,有時僅給圖紙、規范讓承包商算標。承包商必須對工作量作認真復核和計算。如果工作量有錯誤,由承包商負責;由于工程范圍不確定或預算時工程項目未列全造成的損失。對固定總價合同,如果業主用初步設計文件招標,讓承包商計算工作量報價,或盡管施工圖設計已經完成,但做標期太短,承包無法詳細核算,通常只有按經驗或統計資料估算工作量。這時承包商處于兩難的境地:工作量算高了,報價沒有競爭力,不易中標;算低了,自己要承擔風險和虧損。在實際工程中,這是一個采用固定總價合同帶來的普遍性的問題,在這方面承包商損失常常很大。
3 工程單價合同對雙方的影響分析
3.1 工程單價合同一般為工程量清單報價合同,最大特點是“量價分離”,但也可分為固定單價合同和可變單價合同,固定單價合同由業主承擔“工程量”分險,一般工程量清單中的工程量為業主暫定量,最終工程結算為實際完成的分部分項工程量;而承包商承擔“單價”的分險,承包商所報單價即為工程結算單價,需要承擔例如通貨膨脹、政府政策調整等風險,并且若分部分項工程量發生變化時,也只能用合同中約定的單價;而可變單價合同則由業主承擔“工程量”和“工程單價”的雙重分險,工程價款較難控制,一般業主不愿意采用這種合同方式,一般在工程風險較大,大部分承包商都不愿承擔這種風險時采用可變單價合同。
4 研究固定總價合同和固定單價合同在應用中出現的問題
4.1 固定總價合同在應用中出現的問題
(1)設計深度不夠,不具備招標條件,強行按固定總價形式招標、簽約,導致工程全面停工,沒法進行下去。
(2)設計修改和變更,要求承包商無條件執行,但引起的價格變化,按固定總價合同不予調整。
(3)固定總價合同中好多都有“國家和地方法規更改,價格不予調整”的條款,這對承包商的影響較大,涉及到貸款利率、匯率、稅率、保險費率、運費以及人工費等等的調整。承包商投標報價的依據之一就是當時的各項法規,而法規變更必然影響到工程費用,這是承包商無法預料的。這樣承包商無形中就承擔了不可預見的風險。
4.2 固定單價合同在應用中出現的問題
固定單價合同往往被很多建設單位理解為單價在整個建設過程中絕對不變,各項風險即使超出承包商所能承受的范圍也不作調整。但這會導致豆腐渣工程的出現或使工程無法繼續下去而拖延工期等后果。
4.3 適用于固定總價合同的工程
如果工期不長,有詳細的施工設計圖的工程,如機電設備安裝工程、鋼結構制作、玻璃幕墻等種類單一、范圍明確的工程;工民建中的措施項目,則適用于固定總價合同。
4.4 適用于固定單價合同的工程
當準備發包的工程項目內容、技術經濟指標一時尚不能象采用總價合同時那樣明確具體地予以規定時,則以采用固定單價合同為宜。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的工程:( 1 ) 設計深度不夠,無法進行總價合同包干的工程;(2) 預計設計修改和變更較多的工程,也宜采用固定單價合同,工程量按實調整;(3) 工程規模大、工期長的工程。例如,廣州大學城項目的安裝工程,規模大、工期長。它所采用的就是固定單價合同中的純單價合同,施工招標時施工圖紙還沒有設計出來,因此由施工方自行報一些通用材料的下浮點,即按某時期信息價的下浮點,安裝費按施工方投標報價每平方米單價包干。在施工過程中,建設指揮部采用了材料招標等一系列的控制措施,使材料價格得到了很好控制,每一種材料的價格都有定價或投標報價,結算時只要計算建筑面積(用以計算安裝費)及工程量即可。其中一期結算時,無縫鋼管漲價超過了風險范圍,所以按合同約定給無縫鋼管調整了材料價差,這也說明了固定單價合同中的單價并不是絕對不變的。
4.5 采用固定總價合同和固定單價合同時應注意的問題
(1)若采用固定總價合同,為使投標人能復核工程量清單中工程量的準確性,在招標時應嚴格按《招標投標法》,給投標者提供合理的復核時間。在開標前,招投標雙方對清單工程量不能確認時,應在合同中約定對量差的調整辦法。
(2)綜合單價中風險費用的計算,應結合工期、價格變化、工程特點等因素確定。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綜合單價不得調整;超出風險范圍時綜合單價的調整方法應在合同中約定。此點對總價合同也同樣適用。
(3)施工過程中若遇見政策性調整、材料品種變化、建設標準改變、洽商變更、漏項增補等,不應列入風險范圍內。此點同樣也適用于總價合同。固定總價合同與固定單價合同因各有其特點,適用于不同的范圍。所以不論是建設單位還是施工承包方,在實際工程建設中都應清楚使用哪個合同為好,避免將來造成不必要的麻煩,以致影響工程進度和質量。
篇6
Lou De-lei
(Xinyi City Hopewell Byford Real Estate Co., Ltd., Xinyi 221400)
Abstract:In this paper, contract management, application conditions and made ??some scope to explore, to correctly grasp the project cost to provide a workable model, for projects on the payment and settlement should control the project cost. Project management to the relevant regulations and laws based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scientific and rational manner to achieve the construction.
Keywords:Contract Management; Cost Control; Contract Price; Project Settle
前言
建安工程造價占房地產開發總投資額大、變化多、造價形成時間長、是相對難于控制的內容。作為房產企業,探討這個問題有重要意義。房產公司的造價管理對合作單位以合約管理為主,對公司內部以流程管理為主。為了提高造價控制的有效性,開發企業還應該做好控制估算,及時調整預算、對項目預計最終成本做動態跟蹤。對超預算的項目分析原因,及時采取糾偏措施。本文著重通過分析合約的有效管理來實現工程成本的控制。
1.房產企業建安造價控制及合約管理的現狀
隨著房地產開發的逐步深入,以及建筑行業內涉及的專業越來越多、專業化程度越來越高,房產企業也需要大量專業化中介公司給予技術支持。目前,定額管理部門頒布的定額及其配套使用的文件,僅做為企業報價的參考,企業可以根據企業定額、市場價格、項目特點、招標文件中的合約條件,自主報價。
為了防止不正當低價競爭,各地定額管理部門對標底、投標報價、評標辦法都制定了限制措施,有些地方還規定了材料和費用標準的最低控制線。如政府投資項目時,大家都按建設單位提供的統一工程量清單和定額計算費用,按材料最低控制線組價,最后投標報價相差無幾,缺乏應有的競爭性。由此,建筑市場應隨著投資主體多元化、投標報價市場化,工程造價應從帶有強制性、行政法定性的定額計價模式,要逐漸轉化為企業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及市場需求的投標報價。
2.合同價款確認方式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目前有三種確定合同價款的方式,發承包雙方可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中一種:(1)固定價格合同,(2)可調價格合同,(3)成本加酬金合同。而具體適用方法,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2.1固定價格合同含固定總價、固定單價和固定費率等模式。
2.1.1固定總價:價格根據由承包方實施的全部任務,按承包方在投標時的報價確定總價;實施的工程范圍、工程性質、質量技術標準應在事先明確。承包方要承擔實物工程量、工程單價、地質條件、氣候和其他因素的風險,投標時對風險因素作出估計并包含在報價之中。適用于量小、工期短、條件穩定并合理、圖紙完整、清楚、結構和技術簡單、風險小等工程。其價格組成明細,是為了發生變更時作為計算變更價格的依據。
2.1.2固定單價:單價合同即在整個合同期間執行同一合同單價,而工程量則按實際完成的數量結算,也就是量變價不變合同。通常情況下的“清單報價”合同都指的是單價包干合同。工程量清單就是對合同規定要實施的工程全部項目和內容按工程部位、性質等列在一系列表內。投標方承擔單價風險,招標方承擔工程量風險,是較為公平的包干模式,固定單價一般采用清單計價模式。
2.1.3固定費率:一般是按照定額計算直接費,工程量按定額的計量規則計算,材料價格按約定或信息價。合同會約定一個固定費率做為間接費、利潤、稅金的取費標準。如果這個費率是招標得到的,一般會低于費用定額規定的費率,但在多數情況下費率定額中文明施工、勞動保險、稅金等是不能優惠的,能優惠部分為管理費和利潤。固定費率合同其性質類似于成本加固定酬金合同,只是酬金以固定費率計算,直接費按定額計算。固定費率造價控制效果弱,但是招標程序簡單,效率高。
2.2可調價格:實行工程量清單招標的工程,一般不采用可調價格合同形式。確實需要采用的,發承包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人工、材料、機械等市場價格發生變化時的調整方法。調整的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2)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3)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4)設計變更及發包方確認的工程量增減;(5)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可調總價合同按招標文件的要求和當時的物價計算合同總價,但這是一個相對固定的價格,在執行過程中,如漲價而使工料成本增加,合同總價可作相應的調整。適用于工程內容和技術經濟指標明確、工期在一年以上的項目。可調單價合同,在合同中簽訂的單價應根據約定的條款、實施過程中物價發生變化等,可作調價。適用于某些分部分項工程的單價不確定性因素較多的工程。
2.3成本加酬金:這種合同形式主要適用于工程內容及其技術經濟指標尚未確定,投標報價的依據尚不充分的情況下,發包方因工期要求緊迫,必須發包的工程;或者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具有高度的信任,承包方在某些方面具有獨特的技術、特長和經驗的工程。以這種形式簽定的施工合同,缺點是:(1)發包方對工程總價不能實施實際的控制,(2)承包方對降低成本不感興趣。這類合同主要用于立即開展的、有特殊技術的、風險很大的項目,發包人承擔項目實際發生的全部風險,在房產開發企業中較少采用。
根據不同的建設階段,采用不同的合約模式組合,就可以揚長避短。因此在實際工作中,一個項目通常要結合其他合約方式,綜合使用。
篇7
1、《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價格管理暫行規定》(建標[1999]第1號)第7條規定:“工程價格的分類:(一)固定價格。工程價格在實施期間不因價格變化而調整。在工程價格中應考慮價格風險因素并在合同中明確固定價格包括的范圍。(二)可調價格。工程價格在實施期間可隨價格變化而調整,調整的范圍和方法應在合同條款中約定。(三)工程成本加酬金確定的價格。工程成本按現行計價依據以合同約定的辦法計算,酬金按工程成本乘以通過競爭確定的費率計算,從而確定工程竣工結算價。”
2、《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07號令)第12條規定:“合同價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一)固定價。合同總價或者單價在合同約定的風險范圍內不可調整;(二)可調價。合同總價或者單價在合同實施期內,根據合同約定的辦法調整;(三)成本加酬金。”
3、《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財建[2004]369號)第8條規定:“發、承包人在簽訂合同時對于工程價款的約定,可選用下列一種約定方式:(一)固定總價。合同工期較短且工程合同總價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總價合同方式。(二)固定單價。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綜合單價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綜合單價調整方法,應當在合同中約定。(三)可調價格。可調價格包括可調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等,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的調整方法,調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2、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價格調整;3、經批準的設計變更;4、發包人更改經審定批準的施工圖組織設計(修正錯誤除外)造成費用增加;5、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專用條款第六條“合同價款與支付”第23款也確立了固定價、可調價、成本加酬金這三種工程造價結算方式供發、承包雙方選擇適用。示范文本通用條款第六條23款更進一步約定了三種工程造價結算方式的細節。第23.2款約定:“合同價款在協議書內約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下列三種確定合同價款的方式,雙方可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采用其中一種:(1)固定價格合同。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括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2)可調價合同。合同價款可根據雙方的約定調整,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調整方法。(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價款包括成本和酬金兩部分,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成本構成和酬金的計算方法。”23.3款約定:“可調價格合同中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2)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3)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4)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5、《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3)專用條款第五條“合同價款與支付”、通用條款第五條第19.2款和19.3款也針對固定價、可調價、成本加酬金三種工程造價結算方式,作出了與前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基本相同的約定。
通過上述國家政策和工程行業慣例,可以看出目前我國工程造價的結算方式主要有固定價結算、可調價結算、成本加酬金結算這三種模式。
二、固定價結算的法律實務
在工程實務中,固定價結算方式的糾紛最多、分歧最大,故本文主要探討固定價結算方式的法律實務問題。鑒于“工程款”這一術語在不同的領域有不同的含義,而嚴格從法律意義上說,建筑勞務分包企業計取的不是工程款,而只是工程款組價項目中直接費部分的人工費和一定的管理費,所以,勞務分包企業的所得和施工企業(總承包、專業承包)的所得在法律術語上有一定的區別,前者稱為“勞務報酬”,后者稱為“工程款”、“分包款”。因此,對于勞務分包企業的勞務報酬是否屬于法律意義上的“工程造價”、能否直接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稱“《司法解釋》”)關于固定價結算的規定和能否進行司法鑒定等問題在法律界尚且存疑。為了說明的方便,本文主要探討工程造價(工程款)方面的固定價結算方式,針對勞務分包情況下的固定勞務報酬結算問題,目前實務界有不同看法,但我認為可以參照工程造價固定結算方式進行。
1、固定價的種類
固定價在工程實務中又叫作“包死價”、“包定價”、“一口價”、“閉口價”等。按照上述法律性規定的劃分,固定價分為固定總價和固定單價兩種類別,而固定單價又分為綜合單價和工料單價。
固定總價,即是指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一個固定的、總的價格(如合同總價500萬),在施工過程中、合同約定的風險范圍內約定總價不再調整的價格方式。根據工程行業的習慣,這種價格方式一般適用于工程規模較小、工期較短的情況。
固定單價,即是指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一個固定的單價(如350元/方),在施工過程中、合同約定的風險范圍內約定的單價不再調整的價格方式。固定單價包括綜合單價和工料單價。《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價格管理暫行規定》(建標[1999]第1號)第11條規定:“工程價格的計價方法。招標工程的標底價、投標報價和施工圖預算的計價方法可分為:(一)工料單價單位估價法。單位工程分部分項工程量的單價為直接成本單價,按現行計價定額的人工、材料、機械的消耗量及其預算價格確定。其他直接成本、間接成本、利潤(酬金)、稅金等按現行計算方法計算。(二)綜合單價估價法。單位工程分部分項工程量的單價是全部費用單價,既包括按計價定額和預算價格計算的直接成本,也包括間接成本、利潤(酬金)、稅金等一切費用。對于招標工程采用哪種計價方法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根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8)第1.0.3款的規定,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第1.0.4款規定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第4.1.2款規定,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應采用綜合單價計價。因此,在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項目招投標時,必須采用清單報價的方式,而非國有資金投資工程項目雖然沒有強制性要求采用清單報價,但是根據工程實務和發展的趨勢來看,清單報價必是主要形式。而在清單報價時,應當采用綜合單價的形式,否則,在招投標過程中會被認定為廢標。實際上,國家正在倡導通過清單計價的方式改革定額計價的方式,從而確立綜合單價在工程計價中的實際地位。這一點從《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財建[2004]369號)第8條第2項中也可以看出。因此,可以說,現行的固定單價方式主要是指固定的綜合單價。固定單價的合同主要適用于工程規模(量、項)較大、工期較長的情況。
2、固定價的法律理解
《司法解釋》第22條規定:“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這條司法解釋確立了一個重要原則---固定價合同按約結算、不鑒定。但是實務中對這一條司法解釋的理解也有相當的分歧。有的觀點認為,如果合同約定了固定價,則應嚴格按合同約定進行結算,不應在合同約定價外再作調整;有的觀點認為,雖然合同約定了固定價,但是由于工程施工中情況萬變,不應機械理解本條司法解釋,而應該綜合合同約定情況和工程實際情況對固定價合同正確結算,固定價結算并非不可以調整。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
首先,固定總價的“固定”是建立在風險范圍內確定工程量(項)基礎上的。沒有確定的工程量(項)就談不上固定總價的問題。因此,在簽定固定總價合同時,確定的工程量(項)就是合同約定的工程量(項),如果是清單報價的工程則是清單內的工程量(項)。所“固定”的價格是約定范圍(清單)內的工程量(項)的價格。即是說,固定總價合同中,固定的是量(項),而不是絕對固定價。在固定總價模式下(風險范圍內),量(項)變化,總價變化。
其次,固定單價“固定”的是價而不是量(項)。在固定單價模式下,量(項)變化,單價不變化,總價變化。
再次,工程造價的風險應由發、承包雙方共同分攤,這是工程行業的慣例。一般來說,發包人承擔量(項)的風險,承包人承擔價的風險,從而在工程建設的量、項、價三者之間構建平衡,達到公平分攤風險的法律精神。《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第4.1.9款就規定了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應在招標文件或合同中明確風險內容及其范圍(幅度),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規定風險內容及其范圍(幅度)。
最后,影響固定價結算的還有合同約定的因素和工程自身的實際情況(最一般的情況為設計變更)。
所以,不宜機械地把固定價結算的法律含義理解為就是絕對不作價格調整,而應根據合同約定情況、工程實際情況等多種因素予以判斷是否調整價格。
3、固定價的調整
固定價合同在結算時能否要求調整、調整的理由是什么,這是一個工程實務中爭議很大而又普遍存在的問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專門有一章對工程價款的調整作了規定。各地造價管理機構也都有當地的一些調價文件予以規定。但在司法層面上,關于這個問題的爭論是很大的。筆者根據實務情況簡單總結固定價合同的法律調整情形如下,以供參考:
A、約定風險范圍(幅度)外,固定價應予調整。
不論是固定總價還是固定單價,在簽定合同時,發、承包雙方都應該明確約定風險范圍(幅度)。而什么是“風險范圍”、風險范圍的區間、風險費用的數額,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工程實務中,發、承包雙方應該根據自己的經驗、行業的慣例、政策的指導和工程的實際情況來約定。例如,可以參考工程所在地造價管理機構的造價文件進行約定。一般來說,對于主材的風險范圍(幅度)為3%--5%。鋼筋、水泥、混凝土等主材為3%,一般主材為5%。機械費的風險范圍一般為10%,具體以合同約定為準。超過合同約定的風險范圍(幅度),則固定價合同在結算時可以調整。
B、工程量(項)不確定的固定總價應予調整。
B.1“三邊工程”固定總價應予調整。
工程實務中邊勘測、邊設計、邊施工的“三邊工程”如果雙方約定固定總價包死,則該約定因違反工程建設的基本程序規定而無效,這在實務中稱為“包而不死”,這種情況在結算時應該按實結算或者進行工程造價鑒定,不適用《司法解釋》第22條規定的固定價按約結算、不鑒定的原則。
B.2方案(擴初)固定總價應予調整。
工程實務中,有些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以方案或擴初對總價包死。這種約定也是無效的,這在實務中叫做“約而不定”,結算時應對“固定總價”予以調整、按實結算或進行造價鑒定。因為在方案和擴初階段,施工圖并未經過審定,工程的量、項無法確定,工程造價只停留在估算和概算的層面,而固定總價必須是在確定的量、項基礎上方可以成立。
C、施工圖預算包干范圍外的價款應予調整。
篇8
1.緒論
工程價款結算,關乎工程公司最根本的利益。理想的工程價款結算,從宏觀層面上考慮,應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司的利益;從操作層面上考慮,應該將爭議降至最低限度,使每筆價款的計算都有據可依。工程價款結算,從簽訂合同形成簽約合同價時起,經中間結算確認各項變更款,直至竣工結算形成合同價格,貫穿工程實施階段全過程。但從根本上講,工程價款結算的原則,是在簽訂合同之時就由合同模式決定了的。一個合適的合同模式,可以對工程價款的順利結算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合同雙方根據簽訂合同時所處的工程階段,結合工程的實際情況選擇一個適合工程項目的合同模式十分必要。
2.合同模式的選擇
《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2006)》第三條規定:“建造合同分為固定造價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固定造價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價或固定單價確定工程價款的建造合同。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約定或其他方式議定的成本為基礎,加上該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額費用確定工程價款的建造合同”[1]。固定總價合同、固定單價合同、成本加成合同即為工程合同的三種計價模式,合同雙方在確定具體應用哪種合同模式時應綜合考慮以下因素[2]:
(1)工程項目的設計深度。工程項目的設計深度是選擇合同模式的重要因素。如果已完成工程項目的施工圖設計,施工圖紙和工程量清單詳細而明確,則可選擇固定總價合同;如果實際工程量與預計工程量可能有較大出入時,應優先選擇固定單價合同;如果只完成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工程量清單不夠明確時,則可選擇固定單價合同或成本加成合同。
(2)工程項目的復雜程度。建設規模大且技術復雜的工程項目,承包風險較大,各項費用不易準確估算,因為不宜采用固定總價合同。最好是對有把握的部分采用固定總價合同,估算不準的部分采用固定單價合同或成本加成合同。
(3)工藝技術的先進程度。如果工程項目中有較大部分采用新技術、新工藝,合同雙方對此缺乏經驗,又無國家標準時,不宜采用固定總價合同,而應選用成本加成合同。
(4)工期的緊迫程度。對于一些要求盡快開工且工期較緊的工程,可能僅有實施方案,還沒有施工圖紙,這時選擇成本加成合同較為合適。
3.固定總價合同的工程結算
采用固定總價合同,合同范圍內的量、價風險均由承包人承擔,簽約合同價在變更時才做出調整,合同價格即為簽約合同價和變更價款的總和。因此,在固定總價合同模式下,做好工程結算的重點在于控制變更。
3.1變更的主動控制
有效的變更管理不僅在于能夠在變更發生后,依據合同順利地處理變更責任、變更價款、工期順延等事宜,更重要的是其能夠在簽訂合同時就明確界定合同雙方的責任,避免或減少變更的發生。一般情況下,發包人應承擔提供施工場地,協助承包人辦理相關許可、執照或批準,對自身提供數據和資料的正確性負責等責任,承包人應承擔完成工程施工,提供合同規定的生產設備,確保工程通過竣工試驗,并依約定工期移交滿足合同預期目的的工程等責任。
對合同范圍進行準確的描述,也可以有效地減少變更的發生。為避免合同范圍模糊不清而出現爭議,發包人應在合同中對合同范圍進行準確的界定。例如,某固定總價合同約定:“承包人在投標前已復核過清單工程量的準確性,承包人確認完成工程承包范圍內所有施工內容的所有費用。凡圖紙中已明示的項目、本合同協議書沒有明示為承包范圍之外的項目、有經驗的承包人應當知道的為完成承包范圍內工程所必須經歷的施工過程和施工內容,即使工程量清單有缺漏,均認為已含在合同價款中。對承包人在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中沒有填寫單價或合價的設計變更減少項目,工程師將按合理價格從合同價款中扣減”。
3.2變更價款的確定
按變更對合同工期、合同價格帶來的影響程度,可將變更分為合同變更和內部變更兩類。合同變更是對合同內容的變更,對合同的履行將帶來實質性的影響。它包括工程某個功能部分的刪減或增加,配套設施、道路連接的執行方的改變或其范圍、內容的改變,工程移交要求的改變(包括工程功能要求、質量要求、技術要求、安全要求等)和合同工期的改變等。內部變更是承包人自身對工程所做的變更,是承包商為完成自身合同責任而對其工作所做的調整、修改、補充完善,包括施工方法的改變、施工順序的改變、工程進度計劃的改變和分包合同的變更等。內部變更屬于承包人內部管理范疇,在沒有任何業主變更指令的情況下,承包商的內部變更不構成合同的改變,對合同工期、合同價格不帶來任何影響。
合同變更發生后,合同雙方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對變更價款進行計算。一般情況下,承包人會利用合同變更的機會,從更有利于自己的角度計算變更部分的工期和價格。尤其是當合同變更涉及設計上的變更時,變更的影響更是難以控制。因此,在進行合同變更之前,發包人應要求承包人提交變更部分價格分解表、變更部分進度計劃等,由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審核后確定。在確定變更價款時,應遵循的原則為: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確定變更合同價款;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確定;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工程師確認后執行。
4.固定單價合同的工程結算
采用固定單價合同,由發包人承擔量的風險,承包人承擔價的風險。竣工結算時,合同雙方依據計量工程量和承包人投標報價時填寫的綜合單價計算合同價款。因此,固定單價合同做好結算的重點在于工程量清單的編制和工程計量。
4.1工程量清單的編制
工程量清單是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基礎,是編制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計算或調整工程量、索賠等的依據。一份高質量的工程量清單,應滿足以下幾個條件:項目劃分恰當、齊全,項目特征描述全面,工程數量準確。其中,項目劃分是關鍵,項目的設置應既有利于投標報價,又有利于變更、索賠價款的計算。例如,《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工程量計算規范》(GB5084-2013)中,現澆構件鋼筋和機械連接是兩個子目,如表1所示。在這種項目劃分設置下,結算時應分別計算鋼筋工程量和機械連接接頭數目,但如果在編制清單時將現澆構件鋼筋和機械連接設置成一個子目,要求承包人在投標報價時綜合考慮鋼筋焊接、綁扎、機械連接三種方式的費用,就可以在結算時省去對機械連接的繁瑣計算,如表2所示。
表1.機械連接單獨考慮
表2.機械連接綜合考慮
4.2工程計量
采用固定單價合同時,工程量清單是合同文件必不可少的組成內容,其中的工程量一般具備合同約束力,當工程計量的結果與清單工程量不一致時,應按照計量工程量進行工程價款結算。工程計量應該嚴格遵守合同文件中的工程量計算規則,而不是按照承包人實際施工的工程量計算。例如,某地基強夯工程,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為保證圖示邊緣的夯擊質量,擴大了夯擊面積,承包人要求對此擴大面積計量支付。根據合同文件,這部分擴大面積是不能計入工程量的,因為承包人應嚴格按照施工圖紙及合同約定的工程內容與技術要求施工,為保證圖示邊緣的夯擊質量而增加夯擊面積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人在投標報價時能夠合理預計的,此部分單價應被視為為已包含在投標單價中。
5.成本加成合同的工程結算
成本加成合同,也即通常意義上的費率合同。采用成本加成合同,量、價的風險全部由發包人承擔。竣工結算是在圖紙預算和簽證價款的基礎上生成,因此,結算的重點在于對定額的正確把握以及做好相應的簽證工作。
對定額的把握主要指應掌握定額中子目的劃分和工程量計算規則。例如,《天津市裝飾裝修工程預算定額》油漆、涂料、裱糊工程中有5-276內墻面刮膩子和5-195抹灰面刷乳膠漆兩個子目。其中,抹灰面刷乳膠漆包括基層清掃、配漿、刮膩子、磨砂紙、刷乳膠漆等工作內容。當內墻采用乳膠漆墻面時,如果沒有對定額的清楚認識,就可能同時套2-276、5-195這兩個定額子目,造成刮膩子工作量的多算。
另外,做好現場簽證工作也非常重要。定額中的一些措施項目與施工方法緊密相關,如施工排水、降水措施費的計算,與施工中采用哪種降水方式以及施工工期有關,這部分費用的計算必須根據現場工程師的簽證計算。因此,做好現場簽證的管理工作,可以有效減少結算爭議的發生,使結算做好有據可依。
6.結論
對于一個工程項目而言,究竟采用何種合同模式不是固定不變的。在同一個工程項目中不同的工程部分或不同階段,可以采用不同類型的合同。在進行招標策劃時,必須依據實際情況,權衡各種利弊,然后做出最佳決策。
篇9
1、合同類型在工程結算中的重要性分析
1.1 施工承包合同的主要類型
依據合同計價方式的差別,施工承包合同主要包括總價合同、單價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等類型。總價合同是在合同中規定所完成項目的總價,并按照總價是否可調又分為固定總價合同和可調總價合同;單價合同是根據分部分項工程的單價和工程量確定的合同型式,并按單價可調與否分為固定單價合同和可調單價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是發包方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成本,再以事先約定的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型式,其具體形式有成本加固定費用合同、成本加定比費用合同、成本加獎金合同等[1]。
1.2 合同類型對工程結算的重要性
合同類型應根據實際工程項目的特點、適用條件等各種因素進行綜合選擇,例如項目規模、工期長短、競爭水平、復雜程度、環境因素等。由于合同類型選擇的主動權多在發包人一方,發包人在考慮承發雙方利益方面偏重己方利益也不足為奇,但也是釀成不平等和矛盾的根源,造成日后工程結算方面的爭議和沖突。 下面針對經常發生爭議的內容進行分析和討論。
1.2.1 固定總價合同模式下工程結算中的爭議
固定總價合同是指除了變更以外,工程總價一般保持不變,故經常被稱為“包干價”或“閉口價”,其主要適用于工期較短(一般1年以內)、施工設計詳盡、工程量清單與描述準確、材料設備市場清楚、合同范圍明確的項目[6]。采用固定總價合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承包商“低中標、勤簽證、高索賠”之類的伎倆,但是并非萬事大吉,當合同中一些內容約定不明確時仍然會產生爭議,比較容易出現的有“價差爭議”和“量差爭議”[7]。
當主要原材料如鋼材、銅材、商砼等價格大幅上漲,承包商為此需要承受重大經濟損失時,就會產生“價差爭議”,也有人將這種情況稱為“情勢變更”[6]。當工程量出現發、承包雙方簽署合同時未預見的工程量時,會引起“量差爭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4號)(下稱《高院解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所以爭議在司法審理時也會頗費周折。
出現上述爭議對發、承包雙方都是不利的,承包商會因為業主不愿分擔損失,而采取停工、訴訟、仲裁等途徑尋求解決;而發包方也會受到工期、調解等問題的困擾,所以采用固定總價合同時也需要就價差調整區間、工程量變化范圍、措施項目調整辦法等內容詳加約定,這樣才能更好地避免在工程結算中出現不必要的爭議。
1.2.2 固定單價合同模式下工程結算中的分歧
固定單價合同就是工程量不太明確的情況下,按照固定不變的單價進行結算的合同形式。由于GB 50500-2008《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中4.4.3條款規定“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宜采用單價合同”,所以目前采用固定單價合同的工程項目較多,產生結算分歧的比例達到50%左右[8]。固定單價在約定的條件內不能調整,超過約定的條件允許調整,但是調整的具體方式應在合同中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將采用合同中已有適用的綜合單價或參照類似的綜合單價;如果合同中沒有適用的綜合單價或可供參考的綜合單價,就需由承包人提出綜合單價,再經發包人確認。在這種情況下進行結算可能產生一些分歧,如發、承包雙方對綜合單價的看法不一致將影響結算的進行,因此應在合同中對可能增加的工程量清單項目的單價調整方式進行約定。
2、合同管理在工程結算中的重要性論述
2.1 合同管理的主要內容
由于發包方在合同的選擇、簽訂方面掌握更多的主動權,這里合同管理主要指承包人的合同管理,其包括以下幾項[2,3]:⑴合同管理的組織機構與制度的建立;⑵合同管理人員的培訓與教育;⑶合同簽訂前的管理;⑷合同簽訂過程中的管理;⑸合同實施過程的管理。本文從工程結算的角度出發,主要討論后面三項。
2.2 合同簽訂前的管理
由于目前工程市場對于施工企業而言呈現“僧多粥少”的局面,一些企業為了贏得項目,在不了解招標內容和發包人情況下盲目投標、談判和簽訂承包合同,導致合同執行和工程結算時陷于紛爭之中,結果企業的利益無法得到保障,社會信譽也受到嚴重損害。因此,施工企業應加強簽訂合同前的管理,了解工程立項、征地、報建、施工審批等手續是否完備及招標文件是否可行,在確定可以承擔工程施工的前提下,再與發包方進行合同內容的實質性談判。
2.3 合同簽訂過程中的管理
鑒于目前施工項目復雜、涉及內容多,合同條款繁雜,為防止一些重要內容疏漏和條文約定責任有失公平,合同的形式應采用規范的樣本,如國家相關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示范文本)》、《標準施工招標文件》有關合同的條款和FIDIC的《施工合同條件》范本等。依據范本形式起草的合同文件,承包方與發包方就合同條款逐一談判。合同用詞、語句應準確、嚴謹和無歧義。為了減少合同中的漏洞和保證合同的嚴密性,應將合同談判、審查、批準三項功能分開,各有專人負責并互相制約。
另外,發、承包雙方簽訂“黑白合同”的行為違反了《招標投標法》和《合同法》。按照《高院解釋》第21條規定,簽訂多份實質內容不一致合同時,以備案中標合同作為工程結算的依據。只有備案合同無效,而且不屬于相關法律所規定的必須招標的項目,其“黑合同”才能作為工程結算依據。當備案合同與招投標文件不一致時,司法依據上傾向于以招投標文件規定的計價方法進行結算[4]。
上述情況說明,只有熟悉及尊重相關法律法規,并在簽訂合同時做到規范、嚴肅、完整、準確,才能減少和避免結算審計過程中的扯皮、爭議事件的發生。
2.4 合同實施過程中的管理
主要包括合同變更管理、分包管理和合理索賠等幾項。首先,需要進行“合同交底”,講清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在進行施工組織和安排時應充分尊重合同,不能自行變更或先變更后談判,只有經過相關各方簽字同意后才能實施變更。對任何變更都要記錄并建檔,以此作為簽證和變更結算的依據。其次,因工程項目的復雜性和長期性,分包無法完全避免。應在合同和發包方允許的前提下進行分包管理,嚴格篩選分包隊伍并簽訂分包合同。索賠是合同各方履行自己權利的正當要求,應以事實為依據,公正合理地處理索賠。
3、合同風險控制在工程結算中的重要性探討
3.1 關于合同風險
因為現代工程項目的復雜性、長期性和一些不確定性因素的存在,合同風險對發、承包雙方都是客觀存在的,若忽視了合同風險,當風險發生時必然在工程結算時引起爭議。合同風險包括外部環境風險和內部流程管理風險。外部環境風險包括國家的法律、政治環境和社會自然環境的影響;內部流程管理風險指決策、過程、技術、財務等方面的風險[5]。
3.2 合同風險的控制方法
一是建立合同風險管理機制,正確識別、處理和化解風險。二是采取合理的風險處理對策,如風險大的基礎、主體工程加強監理和驗收,將風險控制在最小范圍內。在工程結算時,應分析合同結算的風險影響因素,由于編審人員所處地位、立場、目標不同,存在差距是正常的;但若相關性太強,就存在有意壓價或高估冒算的可能性。
4、結語
施工承包合同是工程結算的重要依據,也是容易引起爭議和分歧之所在,故而需要發、承包雙方重視合同類型的選擇、合同的管理及合同風險的預防控制,以確保工程順利完成和減少工程結算階段的爭議。
參考文獻:
[1]全國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培訓教材編審組. 工程造價計價與控制[M]. 北京:中國計劃出版社,2009:255-287,302-315,334-349.
[2]周建榮. 論《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在工程結算過程中的重要性[J]. 現代企業文化,2010(5):150-151.
[3]王憲軍. 談工程承包商合同管理中常見問題及預防措施[J]. 華章,2008(23):13-14.
[4]陳柏新. 建筑施工“黑白合同”若干疑難法律問題研究[J]. 建筑,2012(11):41-42.
[5]蔣曉燕. 如何規避合同風險搞好工程結算[J]. 中國建材科技,2007(2):5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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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工程造價影響因素分析
工程造價主要有以下影響因素:
1)工程招投標環節的影響。通過招投標可以確定中標價,而合同價是在中標價的基礎上確定的,如果招投標工作失誤,將會造成中標價失真,無法為造價控制提供準確、可靠的依據,甚至導致造價失控。2)合同簽訂與管理環節的影響。因此合同簽訂與管理環節的失控必然導致造價的失控。
1.2招標采購過程造價控制的工作程序
1)編制或審核招標文件中有關造價條款;2)參加交底會及現場踏勘;3)編制或審核工程量清單;4)編制或審核標底或參考預算;5)審查商務標;6)參與合同談判;7)參與擬定合同價款的確定、調整、竣工結算等有關條款。
1.3招標采購過程造價控制的工作內容
1)策劃建設項目招標方案、編制或審核招標文件;2)編制工程量清單或工程參考預算;3)參加交底會及現場踏勘;4)審查經濟標(商務標);5)參與合同談判,協助起草合同文本等。
2工程招標與采購過程造價控制措施
2.1選擇合理的招標方式
選擇合理的招標方式是合理確定工程合同價款的基礎。《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只確認兩種招標方式,即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公開招標方式廣泛應用。在公開招標響應者少,達不到預期目的的情況下,可以采用邀請招標方式委托建設任務。
2.2發包模式的合理選擇
工程發包采取什么形式,不僅取決于設計圖紙深度,還取決于技術復雜程度及工期要求。確定是采用平行發包模式還是總包模式,將形成復雜程度不同、組織協調和合同管理要求不一樣的合同結構,一般可采用的發包模式有平行發包模式、施工總承包模式和總包+專業分包模式。
2.3招標文件的編制
工程計量方法不同,會產生不同的合同價格,因而在招標前,應選擇有利于降低工程造價和便于合同管理的工程計量方法。編制標底是建設項目招標前的另一項重要工作,標底的編制應當實事求是,否則將達不到降低建設投資、縮短建設工期、保證工程質量、擇優選用工程承包隊伍的目的。
1)工程量清單。工程量清單招標是由招標人提供統一的工程量清單,投標人以此為投標報價的依據并根據現行計價定額,結合自身特點,考慮可競爭的現場費用、技術措施費用及所承擔的風險,最終確定單價和總價進行投標。2)工程量清單的編制要求。a.遵循客觀、公正、科學、合理的原則。b.仔細計算工程量,合理立項。c.力求圖紙做法與材料設備的明確。d.盡量不留活口。工程造價及相關費用應盡量一次性約定包干,少留或不留活口,盡量減少暫定金額項目。e.認真進行全面復核。f.加強編制人員的素質管理[3]。首先應加強編制人員的業務素質教育,其次應加強編制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
2.4工程招標控制價的確定
1)招標控制價編制原則[4]:a.遵守政策文件,嚴格執行有關部門頒發的具體規定,招標控制價不得突破批準的設計概算。b.招標控制價的計價內容、依據應與招標文件的規定一致,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人需要考慮的問題,招標控制價中均應體現。c.招標控制價作為招標人的期望價,應力求與市場變化相吻合,要有利于競爭和保證工程質量。d.編制招標控制價應結合招標項目及施工現場具體情況,力求切合實際。e.一個工程只能編制一個招標控制價。2)合理編制招標控制價的關鍵因素:a.應主動收集、掌握第一手相關資料,分析切合實際的各種價格基礎和工程單價。b.應保證所定招標控制價能最大限度地滿足工程施工質量和建設工期的要求,即所定招標控制價與招標文件中有關工程建設質量和工期的技術條款及有關技術規范的具體要求相適應。c.進行技術經濟比較,確定相關施工方案、施工總平面布置、進度控制、交通運輸方案等措施。d.根據工程特點和施工條件合理選擇工程機械,力求經濟實用、先進高效。e.對圖紙中無實物工程量之處,如臨時工程等,應根據招標文件,深入研究其項目組成和工作內容,在避免漏項的前提下,合理定價。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3.1加強合同訂立階段對工程合同類型的選擇
按照我國建筑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對建設工程合同類型劃分為固定總價合同、固定單價合同及可調價格合同[6]。在貫徹工程量清單計價的今天,應盡量采用固定價格合同特別是固定單價合同。
1)采用固定單價合同是與國際工程管理接軌的一個形式。2)采用固定單價合同,能夠真正體現風險分擔的風險管理原則。3)由于綜合單價的固定,使發包人對自己投入的建設資金能做到心中有數,有利于建設資金的組織和有效控制。
3.2加強合同中工程造價的支付管理
1)預付款可以分為預付備料款和預付工程款兩種形式。工程中大部分是以預付備料款形式支付的。在合同中,應明確預付款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時間。預付款的比例,視工程項目的具體情況,一般在15%~30%之間。同時,合同中應明確規定預付款的扣回方式和扣回比例,這一點是許多工程合同忽視的問題。2)明確工程過程結算款的支付方式,只是控制工程造價的一個主要因素。因此,在工程合同中,應明確約定工程變更款的計量計價方式和依據,哪些工程變更可以計量計價,哪些不能計量計價,工程變更后綜合單價的調整方式,技術措施費的調整方式,規費和總承包服務費的調整方式等等。4)在工程合同中,應明確約定辦理竣工結算價款的主要依據。如竣工圖的要求和份數,有效、合理的現場簽證,設計變更,材料認質認價單,工程造價的計價模式,使用的政策法規等等。
篇11
定額計價,按預算定額的工程量計算規則計算工程量,再套用國家的預算定額,取費后計算出的工程造價實際是社會平均價,無法形成競爭。工程量清單計價實行量價分離,依據清單工程量計算規則,按照設計圖紙和招標資料規定,由企業依據企業定額自行編制。工程量清單由發包人提供,承包人根據企業自身管理水平和市場行情,自主報價,真正體現市場競爭形成價格的原則。
工程量清單項目特征描述必須正確,原因就在于:1)工程量清單項目特征是用來表述分部分項清單項目的實質內容,用于區分計價規范中同一清單條目下各個具體的清單項目。沒有項目特征的準確描述,對于相同或相似的清單項目名稱就無從區分。2)由于工程量清單項目的特征決定了工程實體項目的實質內容,必然直接決定了工程實體的自身價值。因此,工程量清單項目特征描述得準確與否,直接關系到工程量清單項目綜合單價的準確確定。3)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工程量清單及其綜合單價是施工合同的組成部分,因此,如果工程量清單項目特征的描述不清甚至漏項、錯誤,從而引起在施工過程中的更改,都會引起分歧,導致糾紛。
2、采用的單價方法不同
定額計價采用工料單價,工料單價也稱直接工程費,是確定定額計量單位的分部分項工程的人工費、材料費和臺班使用費的費用標準。工料單價是由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一般以單位估價表的形式來的地區統一的消耗量定額,按照規定的計算方法以及該地區的工資單價、材料預算價格、機械臺班單價來確定的,屬于“量價合一”的現象。工料單價計算公式為:
工料單價=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
人工費=∑(人工定額消耗量×人工工日單價)。
材料費=∑(材料定額消耗量×材料單價)+檢驗試驗費。
機械臺班使用費=∑(機械臺班使用定額消耗量×機械臺班使用單價)。
綜合單價計算公式:綜合單價=工料單價+管理費+利潤
=工料單價×(1+管理費率)×(1+利潤率)。
工程量清單計價采用綜合單價法,綜合單價是指完成規定計量單位項目所需的人工費、材料費、管理費、利潤,并考慮風險(根據我國工程建設特點,承包人應完全承擔的風險是技術風險和管理風險,如管理費和利潤:應有限度承擔的是市場風險,如材料價格、施工機械使用費等的風險,應完全不承擔的是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變化的風險。所以綜合單價中不包含規費和稅金。材料價格的風險宜控制在5%以內,施工機械使用費的風險可控制在10%以內,超過者予以調整)因素,是除規費和稅金的全費用單價。承包人在自主決定投標報價時,還應考慮招標文件中要求承包人承擔的風險內容及其范圍(幅度)以及相應的風險費用。在施工過程中,當出現的風險內容及其范圍(幅度)在招標文件規定的范圍內時,綜合單價不得變更,工程價款不做調整。
3、合同價款調整方式不同
定額計價,結算時按定額規定計算,調整內容較多,工作比較繁瑣,容易引起糾紛。清單計價,按合同中事先確定綜合單價的規定執行,綜合單價在一般情況下不變,工程量可以調整:在發、承包雙方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當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發生變化以及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以及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工程造價調整的政策規定對工程造價產生影響時.工程價款應當進行調整。
4、工程量計算規則不同
定額計價,工程量是按實物加上預留量等因素計算的。清單計價,清單項目的工程量是按實體的凈值計算。清單的工程量與定額的工程量在很多時候是一樣的,不需要單獨再進行計算,比如:平整場地不同,清單以底層建筑面積,定額以底層建筑面積外擴2 m:挖土方不同:清單以墊層底面積乘挖土深度,定額要加工作面,允許情況下,要放坡:屋面的防水面積不同:清單量為面積,沒考慮卷邊,而定額量就要有卷邊的面積,只要加上卷邊的長度×高度就可以了;內墻高度不同:清單算至板頂,定額算至板底:雨篷不同:清單以體積,定額以面積;陽臺不同:清單以體積,定額以面積等。這需要細細地翻閱清單計價規則里的工程量計算規則和消耗量里的工程量計算規則,兩者進行比較就容易總結了。
5、合同形式不同
篇12
無論單價合同還是總價合同。都必須由合同,規范和設計圖紙共同定義工作的范圍。如果超出合同范圍,無論單價還是總價,都必須進行價格調整。
如果變更發生在合同規定的工作范圍以內。總價不會改變。單價合同的實際合同額則根據工程量的變化而產生增減。
這里的關鍵是定義變更的性質。確定變更屬于合同范圍以內的變化還是合同以外的變化。
單價合同和總價合同,雙方的責任和風險劃分是不同的。一般理解,總價合同降低了業主的風險。合同的主要條款也應該圍繞計價方式的不同來編制。尤其是對于價格調整的部分。單價合同適用于招投標時設計文件還未編制完成的項目,以保證公正公平的競爭。計算價格時采用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和報價中的單價相乘,合同總價只有在項目完成后才能確定。
1單價合同
單價合同適用于招投標時設計文件還未編制完成的項目,以保證公正公平的競爭。計算價格時采用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和報價中的單價相乘,合同總價只有在項目完成后才能確定。通常有以下三種形式:
虛擬分項法
由有關專業人員根據項目的性質及特點擬定該項目的主要分項項目構成清單,投標者根據擬定的分項項目清單逐一報價,中標后承包商的報價即為合同單價。計算價格時(包括中期付款及竣工決算),采用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和報價的單價(若無此單價則采用市場價)相乘:
支付價款=實際完成的分期工程量*相應的
合同總價只有在項目完成后才能確定。為控制好造價,虛擬分項的項目愈詳盡愈好。
調整標準單價法
由有關專業人員擬定項目的分項組成,并賦予每個分項標準單價,投標者根據自身情況報價,只需注上標準單價的百分比增減額即可(通常一個分項一個百分比)。中標后的單價清單即為合同價:
業主的實際支付款=實際完成的分項工程量*相應的單價
為控制好造價,虛擬分項愈詳盡愈好,標準單價應接近于市場合理價格。
近似工程量法
分項項目構成由有關人員擬定(類似虛擬分項法),但每一分項由工料測量師賦予近似工程量,投標者接近似工程量投標。工程量清單中的數量為暫定數量,不作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但可作為中期會款的參考),在竣工決算時,所有合同文件中的數量均需重新量度。而承包商所報單價是合同的組成,為中期付款及竣工決算的依據:
業主的實際支付款=實際完成的工程量*相應的單價
該合同方式適用于部分設計工作已完成,估計的工程量有一定的可靠性。其最大的優點就在于設計和施工可搭接,而其缺點在于投標者考慮到工程量的不確定性,可能在某些分項上抬高單價報價,即通常所說的不平衡報價的一種。
需說明的是,在實際中并不一定僅僅采用某一種合同方式或工程量清單形式,而是根據實際情況采用一種或兩種及以上相結合的方式。譬如,根據設計的詳盡程度,在大部分項目上采用根據工程量清單編制的總價合同,工程量為確定數量。但由于招標時某些項目的工程量還不能完全確定,或由于其他原因,則這此項目可采用暫定數量,即工程量清單采用確定數量和暫定數量相結合的方式。
2合同價格風險分析
采用不同的合同形式,不同形式的工程量清單,承包商和業主所承擔的責任不一樣,他獲得的利益也不一樣,同時他們承擔的風險也不一樣。通過根據圖紙及技術規范確定的總合同,承包商所承擔的風險最大,考慮到不確定因素,其在報價過程中可能會抬高某些項的報價。而造價+百分比酬鎦金合同,承包商承擔的風險最小,業主相應承擔大部分風險。對于其他合同形式,業主和承包商承擔的風險如圖所示:
根據圖紙及技術規范確定的合同總價
根據工程量清單確定的合同總價
單位合同
造價+固定酬金
造價+百分比酬金
業主風險
不同合同形式下業主和承包商的風險
單價合同大多用于工期長、技術復雜、實施過程中發生各種不可預見因素較多的大型土建工程,以及業主為了縮短工程建設周期,初步設計完成后就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單價合同的工程量清單內所開列的工程量為估計工程量,而非準確工程量。
總價合同又分固定總價合同和變動總價合同兩種。
固定總價合同適用于以下情況:
1.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計在施工過程中環境因素變化小,工程條件穩定并合理;
2.工程設計詳細,圖紙完整、清楚,工程任務和范圍明確;
3.工程結構和技術簡單,風險小;
4.投標期相對寬裕,承包商可以有充足的時間詳細考察現場、復核工程量,分析招標文件,擬定施工計劃。
變動總價合同又稱為可調總價合同,合同價格是以圖紙及規定、規范為基礎,按照時價進行計算,得到包括全部工程任務和內容的暫定合同價格。它是一種相對固定的價格,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由于通貨膨脹等原因而使所使用的工、料成本增加時,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對合同總價進行相應的調整。當然,一般由于設計變更、工程量變化和其他工程條件變化所引起的費用變化也可以進行調整。因此,通貨膨脹等不可預見因素的風險由業主承擔,對承包商而言,其風險相對較小,但對業主而言,不利于其進行投資控制,突破投資的風險
結算時總價包干,但除原圖紙清單范圍外的工程結算視為工程變更,重新確定單價和工程量并作為結算時的依據。
一、固定總價合同的的性質、特點及風險
固定總價合同,俗稱“閉口合同”、“包死合同”。所謂“固定”,是指這種價款一經約定,除業主增減工程量和設計變更外,一律不調整。所謂“總價”,是指完成合同約定范圍內工程量以及為完成該工程量而實施的全部工作的總價款。
固定總價合同在目前的建筑市場上頗受青睞,特別是外資企業業主更是普遍采用這類合同。這是因為這類合同與固定單價合同、按實結算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相比具有明顯的優勢,更能保護業主的利益。
固定總價合同有如下特點:
1、工程造價易于結算。
由于總價固定,因此只要業主(發包方)不改變合同施工內容,合同約定的價款就是承發包雙方最終的結算價款。對于業主來說,這樣的價款確定形式可以節省大量的計量、核價工作,從而能集中精力抓好工程進度和施工質量。
2、量與價的風險主要由承包商承擔。
對承包商而言,固定總價合同一經簽訂,承包商首先要承擔的是價格風險。這里投標時的詢價失誤、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價格上漲風險均由自己承擔,業主不會給予補償。
其次,承包商還要承擔工程量風險。在固定總價合同中,業主往往只提供施工圖紙和說明,承包商在報價時要自己計算工程量,再根據申報的綜合單價,得出合同總價。即便業主提供工程量清單,也僅僅是承包商投標報價的參考,業主往往聲明不對工程量的計算錯誤負責。這樣,承包商還要承擔工程量漏算、錯算的風險。
招標實踐中,業主給予的投標時間往往比較短,承包商來不及根據施工圖精確計算工程量,只能憑經驗結合圖紙作估算,漏算、錯算幾乎難以避免,只不過漏算、錯算的數額有大有小罷了。
對于業主而言,通過招標、議標選擇的承包商,其中標價的利潤空間已經大大壓縮,業主高價獲取工程的的風險幾乎不存在。但是,材料市場不會永遠只漲不跌,因此簽訂固定總價合同對業主同樣具有一定的風險,只是基于業主在工程合同中的優勢地位,往往可以逼迫承包商減少合同價款,因此,固定總價合同中業主的價格風險相比承包商要小得多。
3、承包商索賠機會少。
固定總價合同,業主往往在合同中明確只有業主變更設計和增減工程量可以調整合同價款,這樣一來承包商索賠的機會大大減少,而業主對工程造價的控制就能做到基本不突破預算。因此固定總價合同也是業主對付承包商“低中標、勤簽證、高索賠”的妙招。
二、固定總價合同的局限性
盡管對業主而言,固定總價合同有那么多的優勢,但固定總價合同并不適用所有類型的工程項目。根據固定總價的上述特點,固定總價合同僅適合以下類型工程:
1、合同履行周期短的小型工程。由于固定總價是價款不變的合同,因此承發包雙方都要承擔材料價格起伏的風險。雖然承包商承受的材料漲價的風險更大,但有漲總會有落。如果雙方簽訂合同時正是材料大幅度漲價的時候,而在合同履行期間材料又大幅回落,那么吃虧的將是作為發包人的業主。固定總價合同只適用履行周期一般不超過半年、材料市場價格相對穩定的小型工程。
2、適合工程結構相對簡單的工程。因固定總價是量、價均不調整的合同,對于結構相對簡單的工程,工程量誤差率較小,報價的準確性更高。而結構復雜的工程,承包商漏算、錯算工程量的概率較大,雖然業主可以施工圖紙已經明確、雙方已經通過詢標、答疑解決了設計細節問題,工程量疏漏的損失應由承包商自己承擔為由拒絕承包商的調價要求,但如果承包商確實因此而遭受重大經濟損失、或者因業主給予的投標時間過短無法準確計算工程量,造成工程量差異太大,損失嚴重,承包商依然會要求業主分擔,甚至通過停工、訴訟或仲裁途徑解決這些問題。
三、固定總價合同常見的爭議類型
1、價格爭議:在價格爭議中,又可以分為:
(1)材料漲價引起的價格爭議。這對低價中標而又簽訂固定總價合同的承包商而言無疑是雪上加霜。承包商認為材料漲價幅度已經超過正常的商業風險范圍,屬于當事人簽約時無法預見的客觀情勢變化,要求業主對此進行補償,追加合同價款。而業主則以雙方所簽合同為固定總價合同,材料漲價屬于承包商應當承擔的商業風險范圍、追加價款沒有合同依據為由,拒絕追加合同價款,雙方因此產生爭議。
(2)變更引起的價格爭議。設計變更和業主增減工程量是固定總價合同約定的可以調整合同價款的主要原因。因此如果雙方對設計變更、調增調減工程量引起的價款變動沒有明確、具體的約定,一方主張變更工程的單價應按市場價或造價部門市場信息價計價,一方堅持按照承包商投標時的單價進行計價,雙方即會產生爭議。
2、工程量爭議:
這類爭議主要發生在施工企業報價漏項、工程量錯算較多的情況下。因我國對工程量計算有統一規則,施工企業又有專門的預算人員,因此施工企業對工程量失誤導致的價款損失普遍認為是自己的失誤造成,即便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現工程量漏算、錯算,也很少要求業主追加合同價款,除非工程量誤差巨大、損失慘重,且發包人在招標過程中有過錯。故此類糾紛相對較少。
3、施工承包范圍爭議:
“固定總價合同”固定的是合同承包范圍內的工程內容,合同承包范圍外的工程則可以追加合同價款。正因為此,對合同承包范圍的明確界定就顯得十分重要。
四、固定總價合同風險防范的建議
1、關于價格爭議。建議在合同中明確固定總價包干的風險范圍,同時約定風險范圍以外的價格漲幅的處理方法。
建設部與國家工商總局推薦使用的99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23條“合同價款及調整”中推薦了三種關于合同價款的確定方式。其中第一種“固定價格”合同中即有關于風險范圍的約定與調整規定。如雙方約定采用固定價格合同,則應“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因此如果業主招標時明確合同為固定價格合同,但未明確風險包干范圍,則中標后雙方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該固定價款包含的價格風險范圍(行業慣例為10%)以及超出此范圍的處理方法。
材料漲跌不依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簽約雙方均無法預知合同履行過程中材料是漲還是跌,因此約定風險包干范圍能保障承發包雙方的利益,是公平原則的體現。
2、關于工程量爭議。業主基本不承擔工程量風險,但業主方應當注意,如果采用固定價格合同,招標時應使用施工圖而不是草圖或方案圖,且應有比較詳細的圖說和施工要求,
3、關于工程承包范圍的爭議。業主在招標時應盡可能將招標范圍、投標人報價應包含的工作內容、費用項目在招標文件中一一明確,避免產生歧義。其次,采用工程量清單招標時,應明確施工圖紙與工程量清單內容不一致時的處理辦法。
篇13
1.2 本合同價款中包含的風險范圍為以下√項,風險范圍以內綜合單價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按實調整,調整辦法見本合同第二分部“ 合同價款的調整”部分的約定。
1.2.1 工程量增減15%以內,綜合單價不調整。
1.2.2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造價管理部門的價格調整文件,在合同工期內,不調整。
1.2.3合同工期內乙供材料價格變化在下列幅度:上漲或下跌5%, 10%以內不調整:
1.2.4其它說明 。
二、合同價款的調整:
2.1 工程量的調整原則
本項目超出工程量清單及風險范圍的工程量均按實調整,調整原則為按實際發生計量,承包人提出,發包人確認。
2.2 合同價款的調整
2.2.1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造價管理部門的價格調整文件除材料價格外按照以下√項調整,材料價格的調整按照2.2.5款約定。
2.2.1.1 合同工期內遇價格調整文件,均按文件規定調整。
2.2.1.2 由于發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間遇價格調整文件,均按文件規定調整。
2.2.1.3 由于發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間遇價格調整文件,文件規定較原約定調增的,按文件規定執行;文件規定較原約定調減的,按原約定不調整。
2.2.1.4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間遇價格調整文件,不按文件規定調整。
2.2.1.5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間遇價格調整文件,文件規定較原約定調減的,按文件規定執行;文件規定較原約定調增的,按原約定不調整。
2.2.1.6 其它約定:。
2.2.2在本項目上發生新增項目或設計變更、施工條件變更等由于發包人的原因引起新的(或變更)工程量清單項目時,綜合單價確定原則為以下√項:
2.2.2.1合同中已有適用新增(或變更)項目的價格,按合同中已有的價格。
2.2.2.2合同中只有類似新增(或變更)項目的價格,參照類似項目的價格。
2.2.2.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新增(或變更)項目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發包人確認。
2.2.2.4 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新增(或變更)項目的價格,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計價辦法和計價標準下浮 %,為結算工程綜合單價。
2.2.2.5 其它約定:。
2.2.3在本項目上發生新增項目或設計變更、施工條件變更等由于發包人的原因引起合同單項工程量增減超過15%,并且該項分部分項工程費超過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計價合計1%的,其超過部分或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綜合單價予以調整,調整辦法為以下√項: